新加坡法律系统

新加坡法律系统
新加坡法律系统

引言

新加坡的法律系统犹如一幅丰富多彩的织锦,糅合了众多的法律、制度、价值观、历史和文化。就像具有新加坡特色的被子,法律系统的每一条线编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法律万花筒,又受着独特的国家认同标记所制约。

随着不断推进的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法制的变化渐次开展,法律系统将不可避免地在发展过程中经历挑战时期。新加坡已经准备好并且乐意从他国在相似境遇下取得的法制进步中汲取经验。有的时候,旧的方法可能必须被抛弃,新创的想法则必须要经过现实考验,作出适当的修正,以适应本地的状况。在这个过程中蕴含着(有时)大规模的法律调适、向外界的学习和持续的变动。无论如何,历史总会是一位有用的(尽管不是绝不会犯错的)向导,为新加坡现在和未来的法律道路提供指引(参看第二部分)。

法律与宪政发展

从1819年东印度公司的汤姆斯.史丹福.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建立起这一片殖民地,到1965年获得独立,新加坡的法律发展与英国殖民宗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时常,被采用的带有英国式风味的法律传统, 习俗, 判例及立法未经过此是否适于本地环境的考虑。

在独立以后,以发展、构建一个原生的法律系统为前进方向,一场法制改革运动渐进地、不断加强力度地推进,要求法律实践和规则都必须与新加坡本地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要求相协调。新加坡的经济奇迹可以归因于以下几个因素:领导者的智慧、对法律的运用以及它自身的法律系统,由此建立起一个新型社会,并增强了新加坡的经济生存能力。同时,为保证自身的法律系统与国际社会的需求相符合,新加坡付出了坚定不移的努力。这也带来了新加坡法治与宪政发展中一连串里程碑式的进展。

19世纪早期:新加坡处于柔佛苏丹(Sultan of Johor)的统治之下。作为一个渔民社区,居民不超过二百人,所通用的原初法律系统是马来人习惯和adat 法(今印尼和马来西亚地区本土化的传统法律与惯例)的混合体。

1819年1月29日:明吉连(Bencoolen?s)的Lieutenant-Governor, 莱佛士建立现代新加坡。他相当有先见之明地认识到新加坡独特的地缘政治地位:新加坡能使英国在同一时刻有力掌控马六甲海峡的入口和往返南亚及东北亚之间的主要航行路线。

1819年1月30日:莱佛士与柔佛苏丹的代表、天猛公阿卜杜尔.拉赫曼(Temen ggong Abdu?r Rahman)签订了一个初步条约,允许英国在新加坡建立贸易站。1819年2月6日,合约正式化。莱佛士将新加坡置于明古连管辖之下。而后者又是由位于印度加尔各答的参议会管理的。

1819-1823年:为有效管理新加坡, 莱佛士发布了一套其后被称为“新加坡条例”(…Singapore Regulations?)的法典,并设下一套有统一律令适用于全体居民的基本法律系统,取代了原有的法律系统。

1824年3月:《盎格鲁-荷兰条约》(the Anglo-Dutch Treaty)和《割让条约》(Treaty of Cession)确认了新加坡为英国占领所有的法律地位。荷兰撤回所有对英国占领新加坡的反对之声,并且放弃对马六甲海峡的争夺,以换取英方放弃对设立在明古连和苏门答腊的工厂的控制,将之让与荷兰。同年稍晚,侯赛因苏丹(Sultan Hussein)和天猛公阿卜杜尔.拉赫曼又与英国人立下第二个条约。柔佛苏丹王国愿意放弃对新加坡的统治。作为回报,英国人会支付更多的现金和其他补偿给苏丹。

1826年11月27日:出于东印度公司的申请,英国国会颁布了《第二宪章》。这个宪章授权东印度公司在槟城,马六甲和新加坡三个地方建立管辖法院,行使与英国国内法院相似的民事、刑事管辖权。一般都认为这个宪章提供了英国法律在新加坡获得普遍继受的法律依据。新加坡和马六甲、槟城在1826年合并成为海峡殖民地,在英国的海外殖民体系中隶属于英属印度的控制之下。

1833年,因英国国会对东印度公司占领地的级别重组,印度的参议会(Governor-General)获得了为海峡殖民地立法的授权。然而,这套架构能给出的司法公正判决耗时不定,质量又低,本地的商业社区对于这套不太合理的司法架构仍然是不满意。

1855:《第三宪章》获授权颁布,以助舒缓日益增加的法庭积压工作量。随着1858年东印度公司的解散,海峡殖民地被转移到英属印度政府的控制之下。然而,在印度地域之外管辖海峡殖民地却导致了许多的不愉快,因为海峡殖民地的人们认为这样的统治带来了以下的结果:他们的利益诉求若不是被忽略了,至少也是被贬斥了。

1867年4月1日:海峡殖民地变为直辖殖民地,处于伦敦殖民办公室的直接管辖之下。

1868年:海峡殖民地的管辖法院被废除,随即建立起新的最高法院。1873年,最高法院实行进一步的重组,并获得了作为上诉法庭的聆讯地位。1878年,海峡殖民地的法院比照英国高等法院的变动,作出相应的结构调整。

1934年:刑事上诉法庭加入并成为最高法院架构的一部分。

1942年2月到1945年9月:日治占领时期,新加坡被命名为Syonan (意为“南方之光”),由日本军政府统治。到二战末期,战争的结果又将新加坡置于英国军政府(BMA)的临时统治之下。

1946年:海峡殖民地解体。槟城和马六甲于1946年成为马来亚联盟(及后在1948年变为马来亚联合邦)的一部分。新加坡独自成为拥有自身宪法体系的

直辖殖民地。但行政和立法的真正权力还是落在殖民地政府和官员手里,尽管在立法议会里本地人能够参与公共管理,拥有一定数量的选举议席。1948年举行了第一届立法议会选举。

1948年至1960年:紧急事态时期。马来亚共产党宣布了以武力夺取马来亚(1957年后为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目标。新加坡和马来亚当局合力压制马共势力,发布严厉法令(包括允许不经审讯的羁押),掌握和挫败了共产联合前线的行动。

1953年:一个由其乔治.伦德尔爵士(Sir George Rendel)带领的宪法委员会组成,其任务是审查殖民地的宪法以及扩大公众参与自治的规模。殖民地政府接纳了委员会报告的大部分建议,包括将立法议会转变为一个主要由直选议员组成的议院。尽管如此,实权还是掌握在殖民政府和理事会的官员手上,而非选举议院成员手里。至此,从1948年到1951年,进步党是新加坡立法议院选举中四连胜的领导党派。

1955年:在第一届立法会议选举中,由大卫.索尔.马歇尔(David Saul Marshall)领导的劳工前线赢得立法议院可竞选取得的25个议席中的10席,藉此取代进步党成为领导政党。同年成立的人民行动党赢得3席。马歇尔成为首席政府大臣,并坚定地推动自治运动的开展。1956年,新加坡派出一支由立法会议所有政党议员组成的、不带政党偏见的代表团前往伦敦与英国当局就自治议题展开宪法磋商。

1956年:这次宪法谈判破裂后,马歇尔在6月6日辞去首席政府大臣的职位。马歇尔的副手,同时也担任劳工部长一职的林有福(Lim Yew Hock)继任为首席大臣。林有福率领1957年3月诞生的宪法代表团成功地与英方就何时创制一部新的新加坡宪法的主要内容达成和谈结果。

1958年5月28日:《宪法同意书》在伦敦签订。英国国会于8月1日通过《新加坡国家法令》,使新加坡在1959年成为一个非独立但自治的国家。

1959年5月:在第一届完全由选举决定的立法议院选举中,人民行动党赢得51个议席中的43席。6月3日,新的国家宪法生效,李光耀成为第一任首相。有了自治权利以后,新加坡通过与马来亚融合而走上独立的艰辛历程就此展开。

1961年5月27日:马来亚首相东故.阿卜杜.拉赫曼(Tunku Abdul Rahman)计划在马来亚联合邦、新加坡、沙捞越、北婆罗洲和汶莱之间通过融合形成更紧密的政治和经济合作关系。人民行动党倾向于赞同这项计划,一来是为了新加坡经济生存需要的原因,二来也想借此作为向英国当局争取政治独立的手段。前期的共产主义分子则视融合计划为一次帝国主义者的密谋。

1962年9月1日:人民行动党为融合计划提出的全国性公民投票议案获得通过。融合计划的主要内容指定吉隆坡的联邦政府拥有对国防、外交和对内事务

的掌控权。除此之外,它额外给予新加坡在属于金融、教育和劳动力方面事务的自主权。新加坡同时还拥有自己的一套联邦州政府行政系统。

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建国,由马来亚联合邦、新加坡、沙捞越和北婆罗洲(今沙巴)组成。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反对这次融合。印尼总统苏加诺随后发动暴力前线运动对抗马来西亚。融合之后,新加坡的法庭系统成为马来西亚法庭系统中的一部分。新加坡的最高法院被马来西亚新加坡高等法院取代。上诉终审法院为吉隆坡的联邦法庭。

1965年:在两年的融合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从马来西亚的种族歧视政治政策到领导者的个人冲突,联邦融合失败了。所有的这些因素纠缠在一起,伴随着种族暴力冲突的威胁与爆发,还有共产主义的威胁,促使新加坡在8月9日从马来西亚分离。

1965年12月:尤索夫.宾.伊萨克(Yusof bin Ishak)被任命为新加坡第一任总统。根据新加坡的独立地位,新加坡国会完成了各项宪政上和法律上的程序与事项。由首席法官黄宗仁带领的新加坡第二宪法委员会建立,检讨少数族群的权利如何能为宪政所保护。其中一项推荐建议就被接纳,这就是创造一个顾问机构、国家理事会来为国会就设想中的少数族群立法及其影响提供建议。这一机构就是后来为人所知的少数民族权益总统理事会(the Presidential Council for Minority Rights,PCMR)。

八十年代末期,创建一套原生的、更为本地化的法律系统成为改革的方向;变革动力持续积累,不断推进。1990年10月,杨邦孝(Yong Pung How)获任命为现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他的上任更是加速了改革进程。这段时期也与密集的宪政重塑交叠,朝向发展一套原生的新加坡政治制度的目标进发。

1993年:废除所有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条例(自1989年起,向枢密院上诉已被严格限制)。一个由大法官和两位上诉法官主管的永久上诉法庭被设置为新加坡级别最高的法院。1993年11月,《英国法适用法令》(Cap 7A, 1994 Rev Ed)开始生效并具体限定英国法律在新加坡的适用范围。

1994年11月1日:里程碑式的《对司法先例的应用意见》宣布枢密院,前任法院及上诉法庭先前作出的判决都对永久上诉法庭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意见》陈列的理由当中,它写道:“我们法律的发展应该要反映时代的变化[自新加坡独立以后,本地的政治、社会、经济状况发生的巨大的变化]和新加坡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

从1819年新加坡建立到1993年间,《第二宪章》就是供英国普通法、衡平法与1826年以前的英国法规(仅指那些在新加坡得以普遍适用的)在新加坡获得普遍继受的法律基础。这一宪章的施行又受制于那些法律对本地状况的适应度,必要时也要经过修改才可以应用。无论如何,英国法在本地应用而引致的不稳定性是一个特定的难题。

同样地,在前《民法法令》(Cap 43, 1988 Rev Ed)第五部分的规定之下,英国法在新加坡也存在特别继受。如有关于特定的法律类别或一般商业法律的问题或议题在新加坡产生,其所运用的法律也应与英国相对应时期运用的法律一致,除非有其他法律条款另行规定。

1993年,《英国法适用法令》发生效力,规定了只要是在1993年11月12日之前仍然是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英国的普通法(包括衡平法的原则和规条)就应该继续作为新加坡法律的一部分。依据此法令,普通法在新加坡将继续保持效力,只要它适用于新加坡的环境,并且服从满足实际情况需要的修改。另外,法令还明确规定了经过必要的修改以后在新加坡生效或继续生效的英国颁发的法令(全体生效或部分生效)。除了独立生效,他们可以作为本地法案众多混合的修正案之一种,或在本地立法当中纳入相关的英国制定法。

新加坡的普通法

普通法是新加坡政法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加坡承继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并因此享有英国制度中内在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全国统一化特质所带来的好处(尤其是在商业范畴内)。新加坡与一些邻国(印尼、马来西亚、汶莱、缅甸)皆共同分享相似的普通法起源。尽管在细节方面,每个国家都因应其特定的政策和需求,对普通法的应用和改进各有不同。

新加坡的普通法系统的精髓可以被归纳为“遵循先例”原则(doctrine of judicial precedent or stare decisis)。根据此项原则,法官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通过应用法律原则,增进法律系统的完善。因而在同一法院组织架构内,法官仅仅被要求应用较高级法院作出判定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 or the operative reason for the decision)。因此,新加坡上诉法院断案的判决理由严格约束新加坡高等法院、地方法庭和推事法庭。另一方面,英国与其他英联邦国家司法管辖下的法庭判决则并不能严格约束新加坡的法庭。高级法院在判决中作出的附带意见(obiter dicta),若并不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则有可能不被下级法院遵守。

英国普通法对新加坡法律发展的重要影响,一般更为明显的体现在传统法律范围(如合同、侵权和不当得利),较之其他制定法范围(如刑法、公司法和证据法)更甚。对于后者,其他的司法制度,如印度和澳大利亚,强烈地影响了一部分这类制定法的立法路径和内容。

无论如何,昔日新加坡法庭倾向于支持英国法庭判决的趋势已经让位于与英国法庭分道扬镳的趋势(即使是在传统的普通法领域)。本地关于新加坡普通法发展的法理学说也获得了更多的认同。

新加坡的普通法制度与一些吸收了大陆法传统的亚洲国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和泰国),或是那些混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如菲律宾),有本质上的不同。

新加坡的法律

新加坡的法律 据360教育集团说: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新加坡的留学生,在新加坡这个应该尊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循当地的道德标准,尊重原住居民的风俗习惯。这样留学生在新加坡才能受到别人的尊重和喜爱。 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安全舒适,新加坡是许多学生(特别是中国留学生)最向往的留学国度。然而,新加坡法律制度的严格也是全世界有名的,而且对于风俗礼仪也有诸多讲究之处。特别是留学生,初到新加坡一不小心就会被罚款,并且有可能被处以刑律。因此,请各位留学生在出国之前一定先了解清楚新加坡的法律和风俗礼仪,这样才能让自己尽快融入到新加坡社会中去。 最容易触犯的法律条例 在新加坡,有些我们看似非常平常的小细节,在新加坡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这里我们将一些常见的法律条例列举如下,请大家一定要注意遵守: ·随地吐痰有可能被处以最高500新元的罚款或在劳动法令下受罚或两者兼施。不允许直接吐在垃圾桶里,要吐在纸上,包好再扔。 ·乱扔垃圾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的罚款或是在劳动法令下受罚或两者兼施。 ·乱按地铁的警示铃或紧急制动闸有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 ·上完厕所不冲水有可能被处以最高500新元的罚款或在劳动法令下受罚或两者兼施。 ·横穿马路有可能被处以最低50新元的罚款。 ·乱按防火警报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的罚款或在劳动法令下受罚或两者兼施。 ·偷偷进入军营有可能被当场击毙。新加坡有很多军营分布在各个地方,外面有明显的标志,用铁丝网隔开。同样,很多大使馆、政府机关都是这样规定的。 ·公共汽车逃票这个处罚是最轻的,只是补齐差额并罚一倍的车费。 ·盗版光碟一张1000新元。

新加坡企业法律

新加坡企业法律(摘录) 第十四章企业组织形式第一节概论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节合伙企业 第四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节公司 第六节商业信托 第一节概论 企业组织形式

14.1.1 希望在新加坡创办企业的人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 ?商业信托 企业组织的规则 14.1.2 企业属于商业注册局(ACRA: https://www.360docs.net/doc/7413303187.html,.sg)的管制范围。另外,涉及证券与期货市场的企业募集资金的行为将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同时还有特殊行业许可的规定需要遵守。(读者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企业登记和取得许可的步骤及申请的信息,可以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413303187.html,.sg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413303187.html,.sg)中的在线商业许可服务。)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14.2.1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被描述为个人独立开办的,不使用单独、分立的企业形式的经营体。 14.2.2 个人独资企业是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法律没有将个人独资经营作为一个不同的实体与它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区分对待。正因如此,企业所有的权利也都是经营者能够享有的权利。同样,企业所发生的全部责任及债务也将对经营者产生法律约束。企业所创造的资产和利润都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也需个人负责缴纳因这些收益所产生的税款。一旦经营者死亡,企业随即解散。 注册与遵守 14.2.3 如果个人希望在新加坡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他首先要依照《企业注册法》(第32章)的规定注册该企业。他可以填写完相关表格然后直接提交给商业注册局,或者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7413303187.html,.sg 网站进入商业注册局的电子归档 链接处使用电子方式注册。随后,经营者必须遵守《企业注册法》中规定的所有行政管理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新加坡各项法律规定

新加坡各项法律规定 2003-7-11 7:01:36 已阅读4214 次出处:山东涉外网 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率是全球最低之一。 所得税率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 税率介于2%至28%。新加坡也提供一些税务回扣项目例如:抚养父母、专业术课程学费和人寿保险保费。持有就业准证或工作准证,一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超过183天的非公民必须缴付所得税。所有在新加坡赚得的收入和从海外汇回 来或带进来的收入都需缴税。新加坡赚取和缴税的海外收入,可以因为缴交了海外税款而获得减税。一些指定的海外收入所缴交的海外税款可以获得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其他国家缴交的税款也可以在英联邦免税或和许多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下,获得抵免。 工作准证 人力部的工作准证处负责管理客工在雇用外国劳工法令下的就业情况。在法令下,任何雇主如果有意聘用月薪不超过S$2,000 的外国劳工,必须向工作准证处申 请工作准证(又称R准证)。新加坡永久居民不需要工作准证。 工作准证持有者的就业情况,受到劳工税和各行业的客工数顶限等方面的管制。 就业准证 新加坡现已和38个国家达成全面协议,它们包括:澳洲、加拿大、丹麦、德国、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中国、菲律宾、南非、瑞士、台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越南。 就业准证 新加坡就业准证分两种:P准证:给拥有受认可的专业资格,月薪超过S$3,500 的专业人士。Q准证:给拥有被认可的资历,月薪超过S$2,00的人士。P准证又分为P1和P2准证,P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7,000的专业人士。P2准证发给月薪介于S$3,500至S$7,000之间的专业人士。Q准证也分为Q1和Q2两种,Q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2,000(但低于S$3,500)且持有受认可学历的人士。对不完全符合Q1 准证资格的人士,当局只在特殊情况下发Q2准证。 就业条件

新加坡——继承法

INHERITANCE (FAMILY PROVISION) ACT (CHAPTER 138) Short title and application. 1.—(1) This Act may be cited as the Inheritance (Family Provision) Act. (2) This Act shall not apply to the estates of deceased Muslims. Interpretation. 2. In this Act,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 "annual income" means, in relation to the net estate of a deceased person, the income that the net estate might be expected at the date of the order made under this Act, when realised, to yield in a year; "death duties" means estate duty and every other duty leviable or payable on death; "net estate" means all the property of which a deceased person had power to dispose by his will (otherwise than by virtue of a special power of appointment) less the amount of his funeral, testamentary and administration expenses, debts and liabilities and estate duty payable out of his estate on his death; "Registrar" means the Registrar or the Deputy Registrar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all cases where proceedings are taken in the High Court and means the Registrar or Deputy Registrar of the Subordinate Courts where proceedings are taken in a District Court; "will" includes any codicil or other testamentary document; "son" and “daughter”, respectively, include a male or female child adopted by the deceased by virtue of an order mad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ny written law relating to the adoption of children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in Singapore, Malaysia or Brunei Darussalam, and also the son or daughter of the deceased en ventre sa mere at the date of the death of the deceased. Power for court to order payment out of net estate of deceased for benefit of surviving spouse or child. 3.—(1) Where, after the commencement of this Act, a person dies domiciled in Singapore leaving — (a) a wife or husband; (b) a daughter who has not been married or who is, by reason of some mental or physical disability, incapable of maintaining herself; (c) an infant son; or (d) a son who is, by reason of some mental or physical disability, incapable of maintaining himself, then, if the court on application by or on behalf of any such wife, husband, daughter or son as aforesaid (referred to in this Act as a dependant of

新加坡企业税收介绍

新加坡企业税收情况介绍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取得或视为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于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取得,就需要在新加坡纳税。另外,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赚取的收入也须缴纳所得税,有税务豁免的除外(如:股息、分公司利润、服务收入等)。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任何公司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只要根据上述属地原则取得新加坡应税收入,则需在新加坡纳税。 二、主要税赋和税率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新加坡之前还有遗产税,政府在2008年2月15日之后取消了该税种。 【企业所得税】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属地原则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新加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新加坡,对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的公司。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无论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在新加坡注册,其即为新加坡居民公司。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不在新加坡,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在税务上也为非居民公司。 自2010估税年度起(即在2010年度缴纳2009财年的所得税)所得税税率调整为17%,并且所有企业可以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首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3年)首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居民个人包括: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于183天的外籍个人。 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要就其在新加坡取得的所有收入纳税。自2004年1月1日之后,纳税人在新加坡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再纳税,但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海外收入除外。因为合伙企业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合伙企业本身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每个合伙

新加坡法律制度

第四章新加坡法律制度 第一节新加坡简介 一、国名、国旗和国徽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原意为狮城。据马来史籍记载,公元1150年左右,苏门答腊的室利佛逝王国王子(般+木)那乘船到达此岛,看见一头黑兽,当地人告知为狮子,遂有“狮城”之称。新加坡是梵语“狮城”之谐音,由于当地居民受印度文化影响较深,喜欢用梵语作为地名。而狮子具有勇猛、雄健的特征,故以此作为地名是很自然的事。过去华侨多称其为“息辣”,即马来语“海峡”的意思,也有因其小而将之称为星洲、星岛的。 新加坡的主要标志与象征、鱼尾狮塑像。 新加坡共和国:(英语:Republic of Singapore,马来语:Republik Singapura,泰米尔语:[音:Cingkappūr Kudiyarasu]),是东南亚的一个岛国,也是一个城市国家。该国位于马来半岛南端,毗邻马六甲海峡南口,其南面有新加坡海峡与印尼相隔,北面有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相隔,并以长堤相连于新马两岸之间。新加坡的国土除了本岛之外,还包括周围数岛。独立日:8月9日(1965年) 国旗:由上红下白两个相等的横长方形组成,长与宽之比为3∶2。左上角有一弯白色新月和五颗白色五角星。红色代表人类的平等,白色象征纯洁和美德;新月象征国家,五颗星代表国家建立民主、和平、进步、正义和平等的思想。新月和五颗星的组合紧密而有序,象征着新加坡人民的团结和互助的精神。 国徽:由盾徽、狮子、老虎等图案组成。红色的盾面上镶有白色的新月和五角星,其寓意与国旗相同。红盾左侧是一头狮子,这是新加坡的象征,新加坡在马来语中是“狮子城”的意思;右侧是一只老虎,象征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之间历史上的联系。红盾下方为金色的棕榈枝叶,底部的蓝色饰带上用马来文写着“前进吧,新加坡!”

新加坡法律系统

引言 新加坡的法律系统犹如一幅丰富多彩的织锦,糅合了众多的法律、制度、价值观、历史和文化。就像具有新加坡特色的被子,法律系统的每一条线编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法律万花筒,又受着独特的国家认同标记所制约。 随着不断推进的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法制的变化渐次开展,法律系统将不可避免地在发展过程中经历挑战时期。新加坡已经准备好并且乐意从他国在相似境遇下取得的法制进步中汲取经验。有的时候,旧的方法可能必须被抛弃,新创的想法则必须要经过现实考验,作出适当的修正,以适应本地的状况。在这个过程中蕴含着(有时)大规模的法律调适、向外界的学习和持续的变动。无论如何,历史总会是一位有用的(尽管不是绝不会犯错的)向导,为新加坡现在和未来的法律道路提供指引(参看第二部分)。 法律与宪政发展 从1819年东印度公司的汤姆斯.史丹福.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建立起这一片殖民地,到1965年获得独立,新加坡的法律发展与英国殖民宗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时常,被采用的带有英国式风味的法律传统, 习俗, 判例及立法未经过此是否适于本地环境的考虑。 在独立以后,以发展、构建一个原生的法律系统为前进方向,一场法制改革运动渐进地、不断加强力度地推进,要求法律实践和规则都必须与新加坡本地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要求相协调。新加坡的经济奇迹可以归因于以下几个因素:领导者的智慧、对法律的运用以及它自身的法律系统,由此建立起一个新型社会,并增强了新加坡的经济生存能力。同时,为保证自身的法律系统与国际社会的需求相符合,新加坡付出了坚定不移的努力。这也带来了新加坡法治与宪政发展中一连串里程碑式的进展。 19世纪早期:新加坡处于柔佛苏丹(Sultan of Johor)的统治之下。作为一个渔民社区,居民不超过二百人,所通用的原初法律系统是马来人习惯和adat 法(今印尼和马来西亚地区本土化的传统法律与惯例)的混合体。 1819年1月29日:明吉连(Bencoolen?s)的Lieutenant-Governor, 莱佛士建立现代新加坡。他相当有先见之明地认识到新加坡独特的地缘政治地位:新加坡能使英国在同一时刻有力掌控马六甲海峡的入口和往返南亚及东北亚之间的主要航行路线。 1819年1月30日:莱佛士与柔佛苏丹的代表、天猛公阿卜杜尔.拉赫曼(Temen ggong Abdu?r Rahman)签订了一个初步条约,允许英国在新加坡建立贸易站。1819年2月6日,合约正式化。莱佛士将新加坡置于明古连管辖之下。而后者又是由位于印度加尔各答的参议会管理的。

新加坡国家概况。

国家概况: 新加坡的主流文化与中国文化同主同根,同声同心。同时,新加坡是是亚洲首屈一指的教育枢纽,拥有许多类别丰富和独特的教育课程与服务。 新加坡在城市保洁方面成绩斐然,故有“花园城市”之美称。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原意为狮城 新加坡是全球最为富裕的国家之一,属于新兴的发达国家,其经济模式被称作为“国家资本主义”,并以稳定的政局、廉洁高效的政府而著称。新加坡是亚洲重要的金融、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 新加坡是东南亚的一个岛国。该国位于马来半岛南端,其南面有新加坡海峡与印尼相望,北面有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紧邻。 新加坡首都就是新加坡市 新加坡市区(Singapore City)是新加坡共和国的首都,位于新加坡岛的南端,面积将近100平方公里。该市是新加坡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花园城市”之称。1819年,总督斯坦福·莱佛士爵士在河口上岸,就预见新加坡适合发展转口贸易的经济潜能,于是,把新加坡开设为自由港,吸引各地商人前来进行贸易活动。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2012年的排名,新加坡是第四大国际金融中心[4],而毗邻的吉宝港口是世界上最繁忙的港口之一。新加坡河从市区穿过,她把新加坡抚育长大,在河口上直立着一座乳白石的“鱼尾狮”雕像,它是新加坡的精神象征和标志。

人口 2012年新加坡总人口临时数字为531万,其中328万人属于新加坡公民和53万个永久居民简称“PR”,居住在狮城的外籍人士数目相当多,有约150万人。新加坡公民主要以4大族群来区分:华人(汉族)占人口的74.1%,而马来人(13.4%)、印度人(9.2%)和欧亚裔(3.3%),占总人口的1/4。大多数的新加坡华人源自于中国南方,尤其是福建,广东和海南省,其中4成是闽南人,其次为潮汕人、广府人、兴化人(莆仙人)、客家人、海南人、福州人还有峇峇娘惹等。新加坡人口密度7257人/平方公里,全国的人类发展指数为0.866。 国旗: 由上红下白两个相等的横长方形组成,长与宽之比为3:2。红色代表人类的平等,白色象征纯洁和美德;左上角有一弯白色新月和五颗白色五角星。新月象征国家五颗星代表国家建立民主、和平、进步、正义和平等的思想。 国徽 新加坡国徽是以国旗图案为基础设计的,中心是红色盾徽,一轮上弯的新月托着排列成圆环的白色五角星,它的含义与国旗相同。盾徽两侧各有一只猛兽,左侧金色的鱼尾狮代表“狮城”新加坡,右侧带有黑色条纹的金虎表示马来亚,反映了新加坡原来与之的联系。国徽基部是金色的棕榈枝和一条用马来文写着Majulah Singapura“前进吧,新加坡”的蓝色饰带。 国花卓锦·万代兰是新加坡的国花 新加坡的国花叫卓锦·万代兰,它有一个姣美的唇片和五个尊片,唇片四绽,象征四大民族和马来语、英语、华语和泰米尔语四种语言的平等。花由下面相对的裂片拱扶着,象征着和谐,同甘苦、共荣辱。卓锦万代兰全年盛开,代表着新加坡争取繁荣昌盛的愿望与其国民不折不饶、顽强拼搏的精神。 总量

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内容摘要: 新加坡早期是英国的殖民地,在独立前新加坡的法律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和牵制。但在独立后,也不断吸收东方的法律思想。新加坡根据本国的实际,在两者之间找到了最适合它的具体部分,并加以适度融合。在宪政法制的发展过程中便充分体现出这一思想。从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了他们自己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新加坡法律宪政 新加坡早在海峡殖民地时期就开始了制宪活动,其后经过自治宪法、州宪法直至共和国宪法的发展,体现出新加坡从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走向最终独立的历程。更重要的是,从其发展的经历中,反映出新加坡对西方先进宪政制度的借鉴过程。 在海峡殖民地宪法法律时期。从1826年,英国将新加坡、马六甲、槟榔屿三块殖民地合并成立海峡殖民地,隶属于孟加拉总督管辖。1867年,海峡殖民地移归英国殖民部直接管理,成为直属殖民地。同时,通过英王敇令的形式颁布了《海峡殖民地宪章》,在海峡殖民地建立起完整的政府组织体系。根据该宪章,海峡殖民地效仿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起自己的政治体制,按照英国的法律思想与传统实行法治管理。这一统治措施与制度对该地区的早期发展确实产生过积极作用,通过先进的法律制度发展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但是,殖民者采取的各种措施归根结底,其根本目的认识维持他们的殖民统

治和经济利益。因此英国殖民者始终都影响着新加坡殖民地法律的发展。 在新加坡自治宪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于1942年2月15日占领新加坡,开始了三年零八个月的统治。日本对新加坡实行的法西斯统治使新加坡的经济停顿,人民生活极端困苦。通过此事件后,新加坡人民极力要求独立。加之二战后,英国在战争中耗尽国力,元气大伤,实力已大不如前,面对新加坡人民多次要求独立的压力,几经改变统治策略。通过《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关于未来宪法的声明》,《选举法》,《伦德尔制宪报告书》,一直到1958年5月28日双方达成关于新加坡实行内部自治的协议。12月,英国女王颁布敇令公布《新加坡自治宪法》。1958年5月,新加坡根据新的《自治宪法》举行立法会议选举,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在大选中获得胜利。6月3日,新加坡自治邦成立,同年5月,李光耀就任自治邦总理,并成立了人民行动党执政的新加坡自治邦政府。 在新加坡宪法的产生后,1963年7月,新加坡经过全民公决,同意新、马合并并成立马来西亚联邦,新加坡正式成为马来西亚联合邦的一个州。为了适应政治地位的变化,重新颁布了《新加坡州宪法》。新马合并后,由于各种一系列的问题上出现分歧,使政局动荡、新加坡经济发展速度不断下降,加之二战后激化的种族矛盾没有缓和。所以新加坡再次独立的呼吁声日渐强烈。于1965年8月9日,马来西亚亲王拉赫曼发表新、马分离的宣言,同日,新加坡总理李光耀向全国人民发表独立宣言,新、马正式分离。

新加坡法律以及民族风俗

新加坡习俗与法律 俗话说,“入乡随俗”,留学生在新加坡也应该尊重当地的习俗,这样才能受 到别人的尊重和喜爱。 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安全舒适,狮城新加坡是许多学生最向往的留学国度。 然而,新加坡法律制度的严格也是全世界有名的,而且对于风俗礼仪也有诸多 讲究之处。特别是留学生,初到新加坡一不小心就会被罚款,并且有可能被处 以刑律。因此,新加坡留学专家提醒,请大家在出国之前一定先了解清楚新加 坡的法律和风俗礼仪,这样才能让自己尽快融入到新加坡社会中去。 最容易触犯的法律条例 在新加坡,有些我们看似非常平常的小细节,在新加坡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里我们将一些常见的法律条例列举如下,请大家一定要注意遵守: 随地吐痰有可能被处以最高500新元的罚款或在劳动法令下受罚或两者兼施。不允许直接吐在垃圾桶里,要吐在纸上,包好再扔。 乱扔垃圾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的罚款或是在劳动法令下受罚或两者兼施。新加坡政府致力于保持清洁,乱丢垃圾初犯处以罚金一千元;累犯处二千元,依最新修订之惩治乱丢垃圾条例,新加坡全面禁售、禁食口香糖,口香糖 为最难清除之垃圾之一。

乱按地铁的警示铃或紧急制动闸有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 上完厕所不冲水有可能被处以最高500新元的罚款或在劳动法令下受罚或两者兼施。 横穿马路有可能被处以最低50新元的罚款。 乱按防火警报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的罚款或在劳动法令下受罚或两者兼施。 偷偷进入军营有可能被当场击毙。新加坡有很多军营分布在各个地方,外面有明显的标志,用铁丝网隔开。同样,很多大使馆、政府机关都是这样规定的。公共汽车逃票这个处罚是最轻的,只是补齐差额并罚一倍的车费。 盗版光碟一张1000新元。 闯红灯行人于行人穿越道、天桥或地下道50公尺内穿越马路,得处以罚金50元。附近无行人穿越道时,可于红绿灯处穿越马路。 必须知道的风俗礼仪 俗话说,“入乡随俗”,留学生在新加坡也应该尊重当地的习俗,这样才能受到别人的尊重和喜爱。以下是一些比较有新加坡特色的风俗礼仪:

Civil Law Act新加坡民法

THE STATUTES OF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CIVIL LAW ACT (CHAPTER43) (Original Enactment:Ordinance8of1909) REVISED EDITION1999 (1st August1999) Prepared and Published by THE LAW REVISION COMMISSION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REVISED EDITION OF THE LAWS ACT(CHAPTER275)

1999Ed. CHAPTER43 Civil Law Act ARRANGEMENT OF SECTIONS Section 1.Short title 2.Interpretation https://www.360docs.net/doc/7413303187.html,w and equity to be administered concurrently 4.Administration of insolvent estates,and winding up of companies.Bankruptcy rules to prevail 5.Agreement by way of gaming or wagering to be null and void 6.Contracts which must be evidenced in writing 7.Trusts respecting immovable property and disposition of equitable interest 8.Abolition of rule in Bain v Fothergill 9.Continuity of contracts on European 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 10.Effect of death on certain causes of action 11.Abolition of right to damages for loss of expectation of life 12.Power of courts of record to award interest on debts and damages 13.Charges and mortgages over choses in action 14.Abolition of husband’s liability for wife’s torts and antenuptial contracts,debts and obligations 15.Entitlement to contribution 16.Assessment of contribution 17.Proceedings against persons jointly liable for same debt or damage 18.Successive actions against liability(jointly or otherwise)for same damage 19.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ections15to18 20.Right of action for wrongful act causing death 21.Bereavement 22.Assessment of damages 23.Appointments to be valid notwithstanding one or more objects excluded,or only take an unsubstantial share 24.Executor deemed to be trustee for person entitled to residue on intestacy 25.Executor of executor represents original testator 1

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

《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 【篇名】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 【作者】王靖华. 【刊名】东南亚纵横2005年02期 新加坡的社会治理是以“严刑峻法”著称于世的。据不完全考查,自19世纪60年代李光耀任总理至1991年,新加坡共制定各种法律法规383种①。几乎所有社会行为都被细密的法律条文所覆盖。在对大众传媒业的管制方面,法律更是充当主角。 一、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管制的政治尺度和道德尺度 作为一个社会信息运动系统,大众传媒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将其置于社会管理内容的重要方面。国家对大众传媒的管制主要体现于政治控制,即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传媒的信息传播活动能够不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并配合政府实现发展目标。在新加坡,既没有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新闻法》,也没有借助其原殖民国英国的判例法形式,而是把有关新闻传媒的法规写进其他的专用法律中或法律条款中②。与传媒相关的法律有宏观的如《宪法》、《刑法》、《内部安全法》等等,也有具体的如《不良出版物法》、《报纸与印刷所法》、《电影法》、《新加坡广播局法》、《广播法》、《网络行为法》等等。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总体来说依据两个尺度,即政治和道德两方面标准。 (一)政治标准。这一标准主要是要求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准宣传共产主义思潮、原教旨主义和大民族主义观念,严禁危害政局稳定和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内容传播。同时对于外国报刊、外国驻新加坡记者及外来的电影、报刊、电视等制品严格审查,禁止有攻击新加坡政府或其领导人内容的信息在国内传播。 新加坡《刑法》第505条规定,凡是“制作、出版或传播任何声明、传谣或报道”,其目的在于引起或可能引起新加坡的武装力量或任何人叛乱、玩忽职守的;或目的在于“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或部分公众害怕或担心,并因此使任何人实施或反对公共安全秩序的”;或目的在于“煽动或可能会煽动任何阶级或社团实施一项反对任何其他阶级或社团的”行为,可处长至2年的有期徒刑,或罚金,或两罚并处。也就是说,大众传播所载信息,不得带有引发社会动荡、团体争斗的意图,这里也应包括可能引起宗教冲突的传播行为。但该条也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传播行为有理由被认为其内容是真实的,在实施该行为时不存在上述动机的不属于本条意义的犯罪。 《不良出版物法》第3条第1款规定:“如果部长认为某人在新加坡境内外出版或印刷的出版物或系列出版物的进口、销售或发行可能违反公共利益,那么,他有自由裁量权在《政府公报》上发布一项命令,禁止该出版物或系列出版物或者该人印刷或出版的所有出版物的进口、销售或发行。”这里,“可能违反公共利益”所指内容宽泛而不具体,而“违禁出版物”的范围也仅以此条为辨别标准。可以看出,这一法律在不同的条件下对出版物的约束能力具有弹性和主动权。该法第4条规定,进口、出版、出售、帮助销售、发行或复制任何违禁出版物或摘录其中内容的将构成犯罪,没有正当理由拥有违禁出版物或其摘录的将构成犯罪。第5条则规定当某人在不知情的时候得到了违禁的出版物,一旦知情,“则应将该出版物或其摘录送交警察局的有关负责官员,违者构成犯罪”。第11条则明确要求“进入新加坡的任何人”,必须“声明他是否携带出版物”并“出示该出版物以供检查”,违者构成犯罪。法律对违禁出版物的控制之严格可见一斑。 同样严格的管制在《报纸和印刷所法》中也有醒目的体现。该法第3条规定,新加坡境内的人,如要开设印刷所并用来印刷文件,必须取得由部长颁发的期限为一年的许可证。有关的部长拥有对于许可证的颁发、永久撤消或随时中止效力的自由裁量权。针对在新加坡境外出版的可能会影响到新加坡国内政治统治的报纸,该法也有细致的条文。第17条规定:“部长

10、新加坡法规介绍

第三章新加坡 第一节进口注册制度简介 新加坡对进口肉类及其制品和蛋制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卫生注册。其主管部门是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局(AVA)国外企业认可处(Foreign Establishments Accreditation Branch)。 第二节注册产品分类 一、肉类及其制品企业 1、注册产品 冰鲜、冷冻、热加工(及其他加工方式)、罐头的牛肉、羊肉、猪肉、禽肉等。 2、提供资料 厂区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拟出口产品类型、产品工艺流程、虫害控制图、SSOP和HACCP复印件 3、注册要求及相关文件 -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局公共卫生要求[1] -新加坡公共屠宰场卫生要求[2] -新加坡进口禽蛋制品热加工要求(AVA2006年9月12日函)[3] -新加坡进口禽肉制品热加工要求(AVA2007年1月10日函,认办注函[2007]18号)[4] 4、要点提示 (1)程序性要点 ①AVA不接受企业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企业需通过CNCA向AVA推荐。企业提供申请资料、补充资料等也需通过CNCA审核

转交。 ②AVA要求所有申请资料必须是英文,企业HACCP计划、生产记录等原文件为中文的,也需要提供这些资料的英文参考译文。 ③提交《国外企业向新加坡出口肉及肉制品申请表》[7]时,必须包含完整性检查表(Check List for Slaughterhouse, Check List for Processing/Canning Premise),否则AVA不予受理。 ④《国外企业向新加坡出口肉及肉制品申请表》中(I)项的主管兽医部门的“审核声明”由CIQ企业监管部门填写,必须包括企业监管兽医的签名和主管CIQ部门的盖章。 ⑤肉类加工企业的原料屠宰厂必须获得AVA注册。 (2)技术性要点 ①对体系资料的审查 国外官员对企业体系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内容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工厂的平面布局图; b各个产品的流程图; c生产卫生微生物检测监控的书面计划; d清洁卫生的书面计划及检测结果; e人员培训计划; f产品卫生标志的监控书面计划; g水管网络布图(列明取样点)及水质理化、微生物检测结果(如适用,应包括游离余氯); h鼠、虫控制计划(包括批准使用的杀鼠、虫剂名单); i员工体检计划和体检证书; j温度记录档案资料;

新加坡上市使用的法规解释

新加坡上市使用的法规解释 2000年至今,在新加坡已经有近40家中国概念股票(即红筹股),一家直接以中国公司名义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天津中新药业)在新加坡上市(S股)。S股即境外直接上市,是以中国公司名义直接申请在新加坡上市的方式,因其原始股东股权流通问题很难解决,发展不太多。而境外间接上市包括买壳上市(买过来已经上市的公司,成为其控股股东,适用于印尼等国信誉较差公司)和造壳上市(即在海外设立一家公司,将拟发行股票的资产交由该海外公司控股,再将该海外公司拿到新加坡去上市)。据了解,中国概念股更适合造壳上市,过了锁股期后原始股东持有的股份可进入全流通。是颇受发行股票的公司和海外投资者追捧的一种方式。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概念股被投资者视为不错的投资选择,加之新加坡上市的门槛低,效率较高也容易受中国中小企业的欢迎。中国企业赴新加坡上市的数量在逐步攀升。仅山东省一处,近来就有多家公司有在新加坡上市融资的打算。近期在新加坡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中国纸业公司,前身是山东临沂苍山造纸厂,将不久成为山东省继大众食品、联合食品之外的第三家在新上市企业。 在新加坡上市适用新加坡的法律有:公司法、证券期货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手册。对于中国公司本身的合法存续等则须遵循公司注册地,即中国的法律法规,并有中国律师对公司的合法存续,资产取得,股权结构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说明。中国公司到新加坡融资,需要调整的方面有:章程方面有些条款要修改,比如: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提前20天、40天通知,新加坡的时间比较短;筹资借款的权限上,董事会贷款比例,对外投资,担保都有规定额度(净资产的5%),而新加坡此类的限制会不同;关联交易方面,上市公司在处理时,超过某种额度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还要回避。当然也有一些变通方法,如股东保证同意但业务优先保证上市公司,或者独立面对市场的规定。 海外上市融资对于企业来说是企业走向国际化和简单易行的增加一个一劳永逸融资途径的商业方案,是不少企业家评价其成功与否的系数之一。中国正在进行的国退民进国企改制中,涉及到大量的企业须采取管理层收购或者吸引实业投资者或者战略投资者。然而,由于投资者和被投资者对于股权评价永远是对立的,作为中介机构之一的律师在从事此项业务时,就要熟悉各种机构投资者的兴趣行业所在和投资方式,以便为客户找到最适合的投资者。 律师事务所开展海外上市、债券发行等代理工作,则更体现其国际化和商务化的趋势。对于海外上市业务,国内律师工作内容无非体现在重组和尽职调查阶段,以及其它需补充披露部分的法律文件的准备。 以下将山东企业新加坡融资考察团的日程具体执行情况作一份流水纪录,并后附有参团企业代表的反馈,供各位领导同仁参考。

新加坡介绍英文版Singapore

新加坡介绍英文版Singapore 新加坡英文介绍 Singapore (Singapore) According to Malay legend(马来传说), a Sumatran (苏门答腊人)prince encountered a lion - considered a good omen - on Temasek, prompting him to found Singapura, or Lion City. It mattered little that lions had never inhabited Singapore (more likely the prince had seen a tiger); what did matter wa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gion as a minor trading post for the powerful Sumatran Srivijaya empire and as a subsequent vassal state (封建时代的诸侯国)of the Javanese(爪哇人的)Majapahit empire in the mid-13th century. Singapore might have remained a quiet backwater(荒僻处)if not for Sir Stamford

Raffles' intervention in 1819. The British had first established a presence in the Straits of Malacca (now called Melaka)(马六甲海峡)in the 18th century when the East India Company set out to secure and protect its line of trade from China to the colonies in India. Fearing another resurgence(卷土重来)of expansionism(扩张主义)in the Dutch - which had been the dominant European trading power in the region for nearly 200 years - Raffles(废弃的物品)argued for an increased British presence, which he was promptly given. Under his tutelage(指导,托管), Singapore's forlorn(荒凉的)reputation as a fetid(有恶臭的), disease-ridden (疾病盛行)colony was soon forgotten. Migrants attracted by a tariff-free port poured in by the thousands, and a flourishing colony with a military and naval base was established.

新加坡政治经济、法律、财税制度概况及注册办事处、分公司等注意事项

新加坡政治经济、法律、财税制度概况及注册办事处、分公司等注意事项 一、国家概况二、政治经济制度概况三、法律制度简介 四、财税体系五、行业投资优惠政策六、申请注册办事处及分公司 七、常用缩略语 一、国家概况 新加坡是东南亚的一个岛国,属于城市国家,毗邻马六甲海峡南口,北隔狭窄的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紧邻,南隔新加坡海峡与印尼巴淡岛相望。新加坡是全球最为富裕的国家之一,属于新兴的发达国家,其经济模式被称作为“国家资本主义”,并以以稳定的政局、廉洁高效的政府而著称。新加坡是亚洲最重要的金融、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排名,新加坡是继纽约、伦敦和香港之后的世界第四大金融中心。新加坡也是东亚第四最富裕地区,仅次于香港、日本和韩国。 中文名称:新加坡共和国 英文名称:Republic of Singapore 首都:新加坡 主要城市:新加坡 官方语言:英语,普通话,马来语,泰米尔语(四种) 国土面积:714平方公里 人口数量:518万(2011年) 人口构成:华人74.1%,马来人、印度人和欧亚裔25.9% GDP总计:2600亿美元(2011年) 人均GDP:50,123美元(2011年) 主要民族:华族,印度族,马来族,欧亚族 主要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印度教 电话区号:+65 道路通行:靠左驾驶

二、政治、经济制度概况回首页 政治方面: 宪法规定:实行议会共和制。 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总统委任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 议会称国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 经济方面: 新加坡的传统经济以商业为主,包括转口贸易、加工出口、航运等。 经济以五大部门为主:商业、制造业、建筑业、金融业、交通和通讯业。工业主要以炼油、石油化工、修造船为主,是世界第三大炼油中心。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不到1%,主要有家禽饲养和水产业。粮食全部靠进口,蔬菜自产仅占5%,绝大部分从马来西亚、中国、印尼和澳大利亚进口。旅游业是主要外汇收入来源之一。 三、法律制度简介回首页 新加坡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这包括了英国的习惯法和衡平法。所以,新加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理、法理学、法律组织的结构、法律门类的原则及法庭程序等都和英国的相似。 新加坡政府认为要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必须保持国家的稳定和秩序的良好。因此,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励行法治,以治国、治官、治权,以加强整个社会管理,就是说用法律为经济起飞铺路。新加坡社会管理的特色是管理严格,主要体现在: 1.立法完备、界限分明 为了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政府制定了严厉的法律、法规。大到政治体系、经济管理、商业往来、公民权利与义务,小到停车规则、公共卫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上完厕所要抽水,否则是犯法行为等等。 2.执法严格,官民平等 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不论犯者的背景或身份。 3.对违法犯罪者处罚严厉 新加坡是一个典型的施行严刑竣法的国家,对犯法犯罪者的处罚严厉。除了死刑和各种刑法包括鞭刑以外,罚款被广泛使用,而且数额非常之大。如乱丢垃圾,罚款$1,000。开车闯红灯罚款$180。这个价码对普通市民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数额,所以有阻慑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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