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四条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八条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

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留存比例,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省级团委确定的留存比例应在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现行《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是1994年3月下发的,距今已有20年的时间。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存在着与党费有关规定脱节、标准落后于时代等较为严重的问题。根据书记处的要求,拟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行修改,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基本考虑

本次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修改遵循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有关精神,原则上各领域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不高于党员的党费收缴标准;

二是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区分更多的收入档次,同时针对农民和学生这两大群体的团费收缴标准给予地方团组织一定范围的调整权;

三是考虑团内工作实际,采取增加收缴工作便利性的标准;

四是对团费的使用范围作更详细的规定。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 调整了团费收缴标准

一是对于有收入群体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的“分档定比”标准改为“分档定量”标准,同时在参照党费收缴标准和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将原来的2个收缴档次调整为3个收缴档次,即将原来的“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二是对于农民团员和学生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交纳0.1元调整为“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是对于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交纳0.1元调整为每月交纳0.2元。

2. 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团组织的团费留存比例作出了弹性规定

即将原来的“(1)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2)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2.5%,留用团费总数的9.5%,其余上缴,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1.25%,留用团费总数的8.25%,其余上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的总数的25%,留用团费总数的12.5%,其余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这一系列关于团费留存比例的表述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

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留存比例,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省级团委确定的留存比例应在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3. 规定了收取“特殊团费”的条件

鉴于在以往的工作中,一些地方团组织自行开展了收取“特殊团费”的工作,在收取和使用上都缺乏相应的监管,容易造成混乱,故在新文件中增加了“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的内容。

4. 进一步明确了团费的使用范围

即将原来的“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改为“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 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2017)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2017)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2017)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 1 / 6 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2 / 6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十二条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

团费收缴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团中央近日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团费收缴规定》)。 《团费收缴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尊重不同青年群体的实际,坚持强化意识、支持基层、从严治团,对团费收缴标准、使用范围、留存比例、管理公开等作了调整和完善。在团费收缴方面,根据团员收入变化情况,对有收入群体团员的团费收缴由原来的两个档次两个比例调整为两个档次一个比例,最高交纳20元;对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学生团员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在团费使用方面,强调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规定基层团委留存团费的比例不得少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60%,并进一步明确了团费的使用范围。在团费管理方面,根据从严治团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团费管理制度,强化了纪律要求,明确将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各级团组织报告或公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团费收缴规定》从2016年7月21日起执行。 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筹备组就印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答记者问 日前,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筹备组负责人就新近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以下简称《团费收缴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提问。

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

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没有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把党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实际领取的奖金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每半年核算一次,月平均数为交纳党费基数。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

规范租金收缴方案

规范租金收缴方案 篇一:租金、费用收取流程管理办法 租金、费用收取流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项目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中央空调费等相关费用收取工作,确保相关费用收取率目标达成,特制订本细则。 2、责任部门 财务部、商管部、公司法务,催款具体责任人及责任范围见租金收缴流程。 3、费用催缴的责任 、财务部及于每月2日前及时准确出具结算单据,并由专人跟踪费用清缴情况,及时将清缴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商管部。如因财务出单或告知不及时而影响费用清缴的,由财务部承担延误责任。 、管部在收到单据后,商管人员应及时发放付款,并且每天与财务对单了解清缴情况,商管人员根据自已的责任任务及时完成催款工作并积极配合其它责任人的催款,以确保无坏帐发生。如因商管人员责任心不强而延误影响清缴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处罚延误责任。 、对因合同执行原因或恶意欠款的商户,经公司管理

层批复由法务处理的,公司法务应及时与商管了解情况协助催款工作和法律诉讼处理。如因法务压单或处理不及时而延误的,应由法务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在整过费用收缴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若因本部门原因而延误时间,由相关延误人责任。 4、工作程序收费程序 (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规范租金收缴方案) 费用催收 5、缴款通知单 缴款通知单 年月日编号 6、付款通知单 付款通知书 : 根据贵司与我方达成合作共识,合约中约定乙方需在合同签订时向我司支付,人民币元整(¥)。请贵司将此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于我司或汇款形式汇入我司指定账号:户名:11 开户行 : 11 开户账号:11 行号:11特请收款单位给予开据相应票据。

11111 二零一六年月日﹍﹍﹍﹍﹍﹍﹍﹍﹍﹍﹍﹍﹍﹍﹍﹍﹍﹍﹍﹍﹍﹍﹍﹍﹍﹍﹍﹍﹍ 回执单 公司已收到(意向金),金额为(元整),特此证明! 1111 二零一六年月日 备注:付款流程:请商户携带招商部付款通知书,到我方指定财务部缴纳保证金费用(现金/汇款均可),财务部查收到账后将在付款通知书中回执单缝(虚线处)盖章并给予商户开据收据。 篇二:租金收缴标准流程 租金收缴流程表 附件一:款项单据 附件二:收据 附件三:交账登记明细 篇三:租金费用收缴流程与预警制度 租金收缴流程与预警制度

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团费的收缴 第一条团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第二条团员必须在每月1~5日向所在支部交纳团费一次;团支部应在每月6~10日向所在分团委(团总支)交纳一次;各团委(团总支)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向校团委交纳一次;校团委每年向上级团组织交纳团费一次。 第三条本、专科生,研究生团员(无工资收入的)每次交纳团费0.1元。 2、教职工团员或带薪上学的团员,按工资比例交纳团费。根据{共青团中央印发(1994)7号}《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收入的1%。 (三)各级团组织上交和留用团费的比例 1、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团费上缴的比例。 (1)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100%上交基层团委,不得擅自留用; (2)基层团委将本单位团员交纳团费的100%上交校团委; (3)附属实验学校、附属艺术学校、附属学校将本单位团员交纳团费的50%上交校团委,50%留自用; (4)校团委将各基层团委上交团费总额的50%上交团市委,50%留自用。 2、各基层团委要在上交团费的同时,附上校团委统一的团费收缴单,并填 写规范完整,校团委将依此团费收缴单对各单位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四)收缴办法 各团支部由组织委员负责团费的收缴,不得拖缴或预缴。做好团费收缴记录,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团费的团员将视为自行脱团,团员证不再予以注册。 第二章团费的管理 1、各基层团委组织部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2、各基层团委要建立健全团费收支账簿,做到手续健全、账目清晰,并应定期向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公布团费收支情况。 3、校团委每年至少对各基层组织团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团费的使用 1、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以下所需费用可以从团费中列支:(1)培训团员、团干部费用; (2)团员、团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团员读物杂志费用; (3)表彰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活动费用;

《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

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最新版)

中共XX公司党员代表大会材料五 关于XX公司党委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2018年X月X日) 各位党员代表、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将公司党委过去近五年来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费收支情况 (一)收入情况。近五年来,公司党委党费总收入为X元,其中: 1、上届党费结存X元; 2、各党支部上缴党费X元; 3、利息及其他收入X元。 (二)支出情况。近五年来,公司党委党费总支出为X元,其中: 1、上缴上级党组织X元; 2、下拨各党支部活动费X元; 3、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X元; 4、组织党员培训及购买学习材料X元; 5、其他支出X元。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收支相抵后,公司党委党费结存金额为X元。党费使用均符合中组部相关规定,党费收支经与开

户银行核对,票据相符,账款相等。 二、党费管理情况 公司党委高度重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近五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依规开设党费独立银行账户。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我们在工商银行开设了公司党委党费专用账户。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党费的安全储存,也有利于提升党费的管理效率和信息公开。 二是安排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公司党委安排了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费专款专用,账目清楚,手续齐全,开支合理,在党费的收缴、管理等方面做到了及时收缴、及时上缴、及时登记、账目清楚。 三是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在党费的使用上,公司党委严格贯彻执行中组部有关规定,做到党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专款专用,合理开支,严格审批,没有超范围使用党费情况。 四是加强对各支部党费管理指导。为使党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公司党委在加强本级党费管理的同时,也积极为各党支部的党费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各党支部普遍做到了把党费收缴工作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同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起来,同党员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员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完善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较为充分地发挥了党费在促进党建工作中的作用。今后公司党委将在上级党组织的

12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党费收缴 1.收缴标准 一是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是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是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以个人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以上党员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 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

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2%交纳。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1)个人所得税。(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3)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4)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5)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等。(6)伤残人员抚恤金。 (7)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8)事业单位党员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9)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10)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

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根据《团章》和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可以给团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主要的是加强团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决不能把交团费看作经济事物工作,加强对团费的管理,使之达到按时上缴,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的目的。 一、团费的收缴 (一)各支部要充分运用"三会一课"、板报、网络等各种形式宣传交纳团费的意义,督促广大团员自觉地按时交纳团费,监督团组织收好、用好、管好团费。(二)团费收缴以各支部为单位,由团支部的组织委员具体负责并作好团费收缴记录,上交团委。 (三)团费每季度收缴一次,务必在每季度最后一月 25 日前交到团委。(四)交纳团费标准 1、现团员按每人每月 2 元的标准交纳团费。 2、团员加入党组织,在预备期间内只交纳党费,不交纳团费,但仍保留团的组织关系,参加团组织的活动,转为正式党员后不担任团的领导职务的不保留团籍。 3、团委的团费收缴工作由专人负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团费收缴原始凭证和收缴帐簿,团费的收支手续要完备,每项收入均应有经手人,收款人的签字,支出均要有经手人,负责人签字。 二、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团费只能使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主要用途是:购置团务用品;支付团员教育的有关费用;订阅团报团刊;用于团员、团干部培训;举办富有教育意义的团日活动;表彰、奖励团内先进。不得将团费用于团干部的福利事业等,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搞不正之风,使用团费须以服务、节约为原则,坚决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二)任何开支原则上必须开具发票,并如实反映开票日期、物品名称、数量、金额及开票单位印章,并由经办人亲笔签名。 (三)对于收缴、使用团费帐目不清的,要认真进行清理,对挪用,贪污团费者给予必要的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附件1: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

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转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党费收缴制度 (一)各党支部(总支)要把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作为增强党员组织观念、提高党员政治觉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一。要通过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提高对缴纳党费重要意义的认识和缴纳党费自觉性。 (二)每月发放工资时,每个党员要主动按照规定比例向党小组长缴纳党费;党小组长把每个党员的工资数与缴纳党费数如实地填写到《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生活证》上,收齐后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组织委员把各党小组的党费汇总后及时上缴局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的组织干事要做到:应交、实交人数与应交、实交金额相对照,核实后,开出党费收据;在调整工资后,局政治工作部应及时通知各支部按新的工资比例收缴党费。 (三)各党支部组织委员每年年终要向大会公布一年来收缴党费情况和党费收据,对缴纳党费好的党小组与党员进行表扬,对个别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缴纳党费的党员提出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改正意见。 (四)局政治工作部要向党代会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按照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把上季度所收党费总额的XX%上交市委组织部。

二、党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党费专帐,实行新帐本。 (二)要严格按照中组部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党费,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业上: 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2、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及订阅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 3、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对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所需费用的开支。 (三)使用党费要严格审批手续,一般项目开支要经局政治工作部主任批准,大的项目开支要经党委主管领导签字。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

租金收缴管理制度

租金收缴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加强公司租金收取管理工作,确保租金及时有效地追缴到位,提 高公司的资金回笼率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租金催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招商部招商专员开展租金催缴工作以及对应项目公司财务租金收取工作。 三、工作职责 3.1招商专员负责租金管理台账的建立、更新和完善以及日常管理与清查核对,确保台账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并与所对应项目公司专管财务核对一致;招商专员需按时清查商业租户租金收取时间,做到提前通知,规范有序完成租金催缴工作。 3.2招商经理负责审核租金管理台账、租金催缴通知以及相关租金催缴函件并负责监督租金收缴情况。 3.3营销总监负责定期检查、监督《租金收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资金安全管理状况。 四、工作流程 4.1租金收缴责任

4.1.1责任部门:招商部、各项目财务、公司法务,催款具体责任人及责任范围见租金收缴流程。 4.1.2招商部招商专员对其本人所负责的商业客户台账定时做到清查,并对商业客户做到及时催缴、清缴。提前一个月送达缴款通知,租金催缴过程中做好租金催缴和收取记录并与招商经理及时汇报租金催缴与收取情况,同时与对应项目财务专员对单沟通清缴情况。 4.1.3各项目财务专管人员需对商业客户租金缴纳情况做到及时登记,及时开具相关票据,并录入财务管理系统或租金收取明细台账。 4.1.4对因合同执行原因或恶意欠款的商户,经公司管理层批复由法务处理的,公司法务应及时与招商部了解情况协助催款工作和法律诉讼处理。 4 . 2租金收缴流程制度

4 . 3租金收缴工作流程图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

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四)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六)农村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的定额补贴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

租费管理制度

业项目租费管理制度(三) 更新:2013/9/2 阅读: 324 栏目:商业地产 商业项目租费管理制度(三)提要:本制度的“租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物业和销售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户外广告租金、保证金 更多精品源自方案 商业项目租费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规范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收取、减免、欠租欠费等工作,确保租务工作有序顺利推进。 二、术语 本制度的“租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物业和销售物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户外广告租金、保证金、意向金、场地使用费、广告费等相关的业务收入,同时,对于业务活动的应收费用(水、电、保洁、保安费等),以及客户退款的管控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公司开业项目营运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场等收取、减免、欠租、租赁信息管理工作。 四、关键活动描述 4.1收租准备工作 4.1.1商业公司总经理作为收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租金收缴工作列为经营管理的重要指标,把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协调一致,确保租金按时、足额收缴。 4.1.2在开展收租工作前,商业公司营运部须向项目公司(产权人)取得租金收缴的授权委托书;跟踪项目公司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对《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确保收租工作的合法有效。 4.1.3商业公司营运部应依据各地实际情况,指定专门部门及专门人员作为收租工作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营运部及责任人要与承租方(主力店、步行街商户)保持良好的工作联

系,密切关注收租过程,及时发现问题,沟通、协调、解决问题,按月向主管领导和商业集团营运中心营运部汇报租金收缴情况。 4.1.4商业公司财务部负责租金收缴的审核,负责依据《租赁合同》审核租金收缴台账,并向承租方发出收租文件,协调各地项目公司财务部开具租赁发票,按时上报租金统计报表。 4.1.5为保证收租工作顺利进行,应注意: 4.1. 5.1应严格履行合同,按《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营造有序的经营环境,协调配合与承租方物业界面的管理,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消除和减少欠租隐患。 4.1. 5.2保持与项目公司的良好沟通,妥善处理和解决可能出现的设备维保、工程整改等承租方关注的工程问题,协调项目公司与承租方的合同关系。 4.2持有性物业主力店和步行街商铺的收租工作 4.2.1租赁信息的管理 4.2.1.1商业公司营运部与项目公司和集团招商中心沟通,取得《主力店租赁合同》。 4.2.1.2商业公司营运部根据招商进度,及时归档《步行街商铺租赁合同》,并向商业集团营运中心营运部上报。 4.2.1.3商业公司营运部应建立主力店、步行街商户业务联系人台账,明确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传真、注册地址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归档。 4.2.2租赁合同及租金收缴台账的建立 4.2.2.1商业公司营运部依据《租赁合同》,建立主力店、步行街商铺租赁合同台账和租金收缴台账,并将合同相关信息录入商业系统,将合同文本扫描后作为附件上传商业系统。 4.2.2.2商业公司财务部依据《租赁合同》,审核主力店、商铺租赁合同台账和租金收缴台账,并对营运部录入商业系统中的合同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4.2.2.3商业集团营运中心营运部将结合经营管理目标的管理指标,不定期对商业公司的租金收缴台账进行检查、稽核。 4.2.3物业的交付

中学团费收缴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中学团费收缴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7621中学团费收缴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for collection of middle school group fe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中学团费收缴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团的组织建设,规范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共青团陕西省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团费的收缴 第二条团费收缴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 第三条团费缴纳标准为1角/月。凡属我校的在册团员,都必须交纳团费,自愿多交者不限。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 第四条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全部上交所属团总支,不得擅自留用;各团总支所收团费的足额上交

校团委。 第五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拒交团费者,当自行脱团处理。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经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六条团支部收取团费后须做好交纳情况的登记工作,并将交纳情况登记文档与团费一同交至所属团总支。团总支汇总后填写《团费上缴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自行存档,一份连同应缴团费于每学期第三周前上交校团委,并做好登记以及立账工作。 第三章团费的管理 第七条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以下开支可从团费中列支: (一)团员、团干部学习培训; (二)订阅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团员读物和杂志; (三)组织开展团内表彰活动; (四)举办团日活动。 第八条各团总支应设专人(一般为团总支组织部部长)

南京审计大学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南京审计大学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期缴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切实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也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根据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 号)、《关于落实<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团苏委发〔2016〕47 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校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1.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元,自愿多交不限。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团员,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总支部讨论同意,书院团委批准后每月可少交或免交团费。 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团费。 4.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团费的团员,经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5.团费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各收缴一次,一次收缴3个月的团费。 6.团费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书院分团委组织部收齐后,将全部团费集中上交至校团委组织部,校团委组织部统一入学校财务处账目,将按照规定比例上交团省委及划拨50%比例至书院分团委作为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补充。

7.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三日起交纳团费。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退团处理,退团处理意见归入学生档案。 二、团费管理 1.团费管理工作由校团委指派专人负责,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统一入账,在学校账户中设立专门团费项目,专款专用。 2.严格团费上缴制度,按时完成团费上缴任务,校团委把各书院团费上交作为团内评优、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3.校团委每年按照收取团费总数的%上交团省委。 4.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2000元以内的开支由团委书记审批,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团委常委会讨论决定,1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5.健全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校团委定期在团员代表大会上书面报告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大会报告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 三、团费主要用途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 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缴。 3、党总支每半年向镇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县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4、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5、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

奖金,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7、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9、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10、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团费收缴管理办法

团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工作,是增强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团员组织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衡量团的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为了做好各支部团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促使团员青年及时、足额交纳团费,团组织用好、管好团费,特制定了《团费交纳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根据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足额交纳团费是每个共青团员的义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一次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三条共青团员每学期同一交纳该学期全部团费,由各团支部组织部负责收取。 共青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条共青团员交纳团费的基本标准为每学期0.6元/人 共青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共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院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团支部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将所收取团费总数的50%上缴院团委,其余部分自己留用。 第七条院团委由组织部负责收取团费。各级团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团费管理。团费应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组织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 第八条规范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主要用于以下活动: 1、教育、培训、表彰团员、团干部; 2、其他团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第九条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团支部使用团费,应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对于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团费管理使用规范的团组织,院团委将通报表扬。不能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或团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团支部,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挪用、贪污团费的,必须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团组织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同时,各支部每年上缴团费时要向市局团委书面报告一次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