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的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的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的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发布:2008-08-0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3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10-01 发布机关国务院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解决方案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解决方案 基于对大型公共建筑的了解,通过能源监测管理技术、建筑智能化技术、变频技术等综合节能技术的应用,从节能管理层面、设备改造层面、运营服务层面,提出大型公共建筑机电设备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以满足建筑功能为前提,帮助建筑实现能效提升。 节能管理——建立楼宇能效管理中心,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楼宇能效管理中心由能效管理、设施管理、环境控制组成三层能效监测管理系统,从管理角度使建筑获得能效提升,同时,对稳定节能效果也起到一定的作用。用能单位可以从管理中心获知每日用电情况,并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整。 设备改造——从建筑机电设备运行改善入手,解决建筑高能耗及环境改善问题。 (1)中央空调系统节能 中央空调系统作为大型公共建筑最主要的用电设备,针对它的节能不仅能为建筑整体运营成本的下降带来最大、最直接的效益,同时,还对改善建筑环境空气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①制冷主机的节能控制 通过优化主机运行模式、设定运行参数,调节制冷主机供回水温差及冷冻、冷却水流量,以提供制冷主机的运行效率,从而实现制冷主机的最佳COP值; ②空调水系统节能控制

对冷却、冻水循环及冷却塔系统分别加装智能调速控制器、温度传感器、压差传感器和流量传感器等,实现符合负荷要求的合理性调节。 ③空气处理机的节能控制 加装空调处理机变频控制系统,优化空调机组的控制模式,对风系统各支管路风阀进行节能控制,保证各空调区域换气次数和压力平衡,并通过合理利用新风取得优化节能的效果; ④排风系统的节能控制 排风系统的改造不仅可以起到节能降耗的效果,还可以提高建筑内的热舒适性。对风系统各分支管路风阀进行检测,保证各区域送风的平衡,提升建筑内的空气品质,进而实现节能与热舒适度的结合。(2)照明系统 根据建筑物的实际用能需求,通过提供经济技术指标良好的照明节能方案,帮助用户实现节能目的;如:将常规的T8荧光灯更换更为节能的T5荧光灯或LED照明灯具等。 对公共照明区域,还可采用自动化控制手段,必要时辅以配电线路的改造,实现对公共照明系统按各种模式实现分时、分区、分线路的群控功能。 (3)电梯系统及其他动力设备 对拥有多部电梯的场合,可根据电梯在不同时段、不同区域的使用特点建立群控系统,在保障运营服务品质的基础上提高其整体使用效率。当然,采用变频器调速取代异步电动机调压调速也是以提高电动机运

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试行)

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点(试行) 1总则 1.0.1 为规范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特制定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查。 1.0.3 审查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5、《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 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 10、《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1]92号); 1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1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 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5、《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45/T392)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T221) 18、《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19、《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 2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1、适用于我市的其他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等。 1.0.4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建筑方案设计有关节能的基本要求,并未包括建筑方案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 1.0.5 南宁市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规划布局、建筑形体设计、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电气照明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2基本规定 2.0.1 审查是否包括节能专项设计(节能专篇)。 2.0.2 审查节能专项设计(节能专篇)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节能设计说明 ①工程项目概况; ②节能设计依据; ③节能技术措施,包括建筑规划布局、建筑形体设计、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电气照明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技术措施。 2)节能设计相关图纸 ①总平面图; ②建筑四个朝向立面图; ③主要楼层平面图;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中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经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进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

建筑节能的技术途径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节能的技术途径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278-25 建筑节能的技术途径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减少能源总需求量 据统计,在发达国家,空调采暖能耗占建筑能耗的65%.中国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用能量近期增长速度己明显高于能量生产的增长速度,因此,减少建筑的冷、热及照明能耗是降低建筑能耗总量的重要内容,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实现。 1.1建筑规划与设计 面对全球能源环境问题,不少全新的设计理念应运而生,如微排建筑、低能耗建筑、零能建筑和绿色建筑等,它们本质上都要求建筑师从整体综合设计概念出发,坚持与能源分析专家、环境专家、设备师和结构师紧密配合。在建筑规划和设计时,根据大范围的气候条件影响,针对建筑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气候特征,重视利用自然环境(如外界气流、雨水、湖泊

和绿化、地形等)创造良好的建筑室内微气候,以尽量减少对建筑设备的依赖。具体措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合理选择建筑的地址、采取合理的外部环境设计(主要方法为:在建筑周围布置树木、植被、水面、假山、围墙);合理设计建筑形体(包括建筑整体体量和建筑朝向的确定),以改善既有的微气候;合理的建筑形体设计是充分利用建筑室外微环境来改善建筑室内微环境的关键部分,主要通过建筑各部件的结构构造设计和建筑内部空间的合理分隔设计得以实现。同时,可借助相关软件进行优化设计,如运用天正建筑(Ⅱ)中建筑阴影模拟,辅助设计建筑朝向和居住小区的道路、绿化、室外消闲空间及利用CFD软件,如:PHOENICS,Fluent等,分析室内外空气流动是否通畅。 1.2围护结构 建筑围护结构组成部件(屋顶、墙、地基、隔热材料、密封材料、门和窗、遮阳设施)的设计对建筑能耗、环境性能、室内空气质量与用户所处的视觉和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讲解

节能改造方案涉及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照明系统、变配电系统、其它用能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分项计量系统、运行管理和行为节能9个方面,按照节能诊断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关于印发《大型公共建筑低成本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 低成本节能改造推荐技术措施 5.1 围护结构 5.1.1 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宜采用节能效果明显且成本相对较低的改造措施,优先选用对环境影响小、工期短、工艺便捷的改造技术,尽量减少或避免湿作业施工。宜同时进行空调及供暖系统的节能改造。 5.1.2 改造前应对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及构造节点等进行分析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应优先考虑门窗部位的节能改造。 5.1.3 外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的改造需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采光、通风、节能等性能要求。 1 当原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除热工性能外的其它功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贴膜或涂膜等低成本技术提高热工性能,使夏季遮阳系数或表面温度降低值达到设计要求。其要求参见附录A。 2 对无其它遮阳措施的南、西朝向外窗、透明幕墙、可采用安装活动外遮阳装置、增加内遮阳帘或其它合理的遮阳措施提高其夏季隔热性能。对外窗采取遮阳措施时应尽可能减少其对采光的影响。 5.1.4 外门宜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或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5.2 建筑用能设备 5.2.1 常规用能设备的分类 1 采暖、空调系统(自备冷热源设备、输配设备、末端设备) 2 室内办公设备 3 照明系统及设备 4 综合服务用能设备 1)通风设备(非空调区) 2)给排水系统及用能设备 3)电梯

4)其它设备 5.2.2 特殊用能设备的分类 1 厨房用能设备 2 信息中心用能设备 3 其它设备 5.2.3 用能设备低成本节能改造的基本条件 1 主要用能设备应在使用年限内。 2 通过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评估,用能设备及系统能耗超出同类建筑参考能耗指标或设备及系统效率(如冷水机组COP值、冷冻水输送系数、冷却水输送系数、空调末端能效比等,见附录A-E)。 5.2.4 供冷、供热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的基本技术措施 1 水系统 1)空调系统应实施水力平衡调节,加装必要的调节阀部件、计量装置。加装的设备及阀部件应进行水力计算,满足系统参数要求; 2)实施建筑负荷和能耗监测,进行必要的负荷模拟;根据室外气象条件和室内负荷变化规律,完善冷站设备群控。使冷量供应趋近合理,提高空调系统能效比; 3)冬季供暖自备热源系统,宜根据室外气象条件和供热室温实施气候补偿自动调节热源供热量,燃气热源宜应用烟气冷凝热回收技术,根据建筑用途和热惰性选用供热分时分区控制技术; 4)合理控制冷热源启停时间; 5)空调系统应根据水泵测试数据,经详细测算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实施更换水泵或加装变频设备,冷冻(却)泵应注意冷水机组的保护要求,以防止机组频繁启动而造成的设备损害,变频设备须加装谐波处理装置; 6)空调冷冻水泵和供热热水循环泵应分别设置,空调二次泵系统的二次泵及供热系统热水循环泵可加装变频设备,变频设备须加装谐波处理装置; 7)在不影响制冷效果的情况下,适度提高冷冻水出水温度; 8)冬季和过渡季节有供冷需求时,可采用冷却塔加板换系统进行免费供冷,但应做好防冻措施; 9)加强末端用冷、用热设备的调节,风机盘管加设温控器和二通阀,散热器加设恒温阀,减少室内过冷或过热损失。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完整)

. 融水县金山丽园小区工程 节 能 监 理 细 则 广西华蓝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二O一年月

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 (2) 二、监理依据 (5) 三、质量控制流程、要点及措施: (7) 四、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21)

一、工程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融安县桔香南路136号东侧,西侧与融安供电公司电力生产调度综合楼项目,总建筑面积为9641.4㎡,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位于融安中医院宿舍相邻,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上9层综合楼,由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本工程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泗顶供电所生产综合营业楼,总建筑面积为785.98㎡,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地上二层,抗震设防为丙类。 节能措施: (一)、建筑总平面布置 1、总平面布局没有足够的自然风入口和出口,建筑群室外空间气流顺畅。 2、建筑物朝向以南北向为主,主里面迎向夏季主导风向,有利于夏季自然通风,降低空调负荷。 3、在满足日照间距和卫生间距的前提下,尽量拉大建筑间距,强化小区内的空气通风换气。 4、采取立体绿化系统,地面绿化确保规定的绿地率,不做或少做硬质铺地,该做透水地面,减少地面热反射,避免“热导效应”,阳台绿化,入户花园、屋顶花园等空中绿化可提高绿化率,并起到遮阳降温作用,有利于节能。(二),单位设计 1、组织良好的穿堂凤。尽量使每户或每室均有两个朝向可开门窗采光通风,有利于夏季降温,降低空调能耗。 2、适当控制窗墙面积比,使窗墙面积比尽量满足节能标准的规定,特别

是东、西外墙,宜少开窗或开小窗、不开窗。 本工程居住部分的窗墙比:东0.04,南0.44,西0.04,北0.32,平均窗墙比为0.21. 本工程公共部分的窗墙比小于0.40时,玻璃的可见透射比不应小于0.4,外窗传热系数住宅4.5,商铺一。 (三)、外围护结构主要节能措施 1、屋面:采用30厚挤塑聚苯板保温隔热。K=0.87,D=2.616. 2、外墙:采用具有良好热工性能的200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居住部分墙体平均平均K=0.80,平均D=3.38; 3、外门窗各朝向窗墙比、遮阳系数、可开启面积、气密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利用阳台、露台、外廊、挑板等遮阳,不再另设估计遮阳设施。 四、节水节能措施: (一)充分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 (二)卫生器具及其配件均选用节水型,并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 (三)空调节能措施:住宅安装分体空调,由用户自行安装,但其能效比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要求(能效比为:2.7)。 五、节电节能措施: 走廊的照度为50lx,Ra为60;门厅照度为100lx,Ra为60;过道及楼梯间采用节能型吸顶灯,照度为20lx;各户照明功率密度不宜大于7W/m2;各功能房间照明照度不宜大于以下值:卧室75lx;卫生间100lx;所有照明灯具必须应选用节电型。

浅谈建筑节能技术

我国建筑节能起步较晚,建筑能耗要比发达国家高很多。为此,不断地开发新的建筑节能技术,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至关重要。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途径,在尽量减少建筑内能源总需求量的同时,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的新能源,从而减少使用在建筑领域内易引起环境污染的能源。减少建筑内能源总需求量主要从建筑规划与设计,围护结构,提高终端用户用能效率,捉高总的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着手,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方面,新能源的利用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节能对建筑材料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建筑材料在建筑节能中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建筑能耗即建筑使用能耗,包括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炊事、家用电器等方面的能耗。其中,以建筑采暖和空调能耗为主,占建筑总能耗的50%~70%。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建筑能耗日益增长。1999年我国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比例已达到20%~25%。而在西方国家,建筑能耗一般占全国总能耗的30%~40%。所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建筑能耗必将进一步增加。建筑能耗在我国增长空间很大,是我国今后能源消耗的一个主要增长点。1999年,美国的能源消费总量约占全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26%,其中的建筑能耗已经接近于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因为我国的人口是美国人口的4.5倍左右,设想如果我国的人均建筑能耗水平达到目前美国的人均水平,那么我国的建筑能耗将占当前全世界总能耗的40%。这种情况是难以想象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对建筑室内环境舒适程度要求的不断提高,我国建筑节能究竟如何办呢?但建筑节能不能以牺牲人的舒适和健康为代价,否则节能便失去了意义。所谓的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用有限的资源和最小的能源消费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因此,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国家节能规划目标、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措施,符合全球发展趋势。其解决途径只有两种:一方面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及节能建材等途径降低建筑能耗的需求;另一方面要提高能耗系统的效率,从而降低终端能源使用量。 l 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途径及动态 经粗略估算,采取周密、有效的建筑技术措施可以降低2/3~3/4的建筑能耗。因此,在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在满足室内环境舒适、卫生、健康的条件下,采取合理有效的建筑节能技术,有利于实现建筑节能和环保共进的目标。日本最近提出“建筑的节能与环境共存设计”的概念便是这一思想的体现。一般来说,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

房建监理实施细则范本(恒基).

XXXXXX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专监手签字) 审批:(总监手签字) 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2) 二、编制依据 (3) 三、监理工作流程 (4) 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 (5) (一)施工测量工程 (6) (二)地基基础工程 (7) (三)模板工程 (8) (四)钢筋工程 (9) (五)混凝土工程 (10) (六)砌体结构工程 (11) (七)地面和楼地面工程 (12) (八)门窗工程 (13) (九)抹灰工程 (14) (十)屋面工程 (15) (十一)给水、排水、采暖工程 (16) (十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 (17)

一、工程概况(根据实际情况写上)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结构类型及层数: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要求质量标准: 要求工期: 该工程的设计简况:(根据实际情况写上) 二、编制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等。 (二)、业主有关批文。 (三)、设计文件:本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设计说明、设计指定的标准图集、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文件、经设计确认的工程变更文件等)。 (四)、经审批的监理规划。 (五)、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主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提高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目标的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组成。 第三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齐全性审查; (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组织实施; (三)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初审; (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鼓励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监督实施以及市城乡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等节能诊断有关情况以及改造效果的核定工作,由市城乡建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从事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的单位,由市城乡建委通过专项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改造修缮时,宜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七条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 第八条示范项目应在确保节能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节能技术措施,对建筑内的照明插座、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动力系统、特殊用电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还应对其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第九条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示范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示范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的明细及技术参数。 (三)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其投资主体可为申报单位。 第十条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重

广西居建2007建筑节能规定性指标计算报告材料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报告书 工程名称:xxx 设计编号: 建设单位:xxx 设计单位: 计算人: 校对人: 审核人: 计算日期:2012年9月17日

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规定性指标计算报告 一、建筑概况 二、计算依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 2.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93) 3.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4. 其他相关国家及地方规定 三、有关说明 1、本建筑节能计算方法依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 和《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93); 2、本建筑节能设计取值依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 3、当节能设计中规定性指标有一项或若干项不达标时,依据《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DB45/221-2007) 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通过本次节能设计,使本建筑达到或超过《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45/221-2007) 规定的节能设计水平。

四、建筑大样 1层平面 2层平面

3层平面 4层平面

五、模型观察 六、工程材料 材料名称编 号 导热系 数λ 蓄热系 数S 密度 ρ 比热容 Cp 备注W/(m.K) W/(㎡.K) Kg/m3 J/(Kg.K) 水泥砂浆 1 0.930 11.370 1800.0 1050.0 来源:《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93)》 混合砂浆18 0.870 10.750 1700.0 1050.0 钢筋混凝土 4 1.740 17.200 2500.0 920.0 来源:《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93)》 挤塑型聚苯乙烯保 温板 22 0.030 0.320 28.5 1647.0 加气混凝土碎料找坡层26 0.220 3.590 700.0 1050.0 来源:《民用建筑 热工设计规 (GB50176-93)》 卷材防水层28 0.170 3.302 600.0 1470.0 坡屋面瓦29 0.930 10.583 1800.0 920.0 砖渣混凝土空心砌33 0.410 6.230 1300.0 1001.3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第四条市场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发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

第六条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八条宣传与表彰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并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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