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X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费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则总第一章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第一条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第二条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第三条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命名要求第二章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第四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一)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二)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三)产品型号。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通用名、属性名、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第五条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一)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二) 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三) 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四)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第六条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第七条适用人群的化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人群生产,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第八条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二)代”等;谱”、“第X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三)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四)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五) 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第九条 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则附第三章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版).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排序) 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3月15日发布)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废止) 第22条、23条和45条对保健食品审批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 1996年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监发[1996]第38号) 对保健食品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法监发[1996]第38号) 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要求等 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7年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

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和标签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8年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 成品储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推荐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2000 年10月发布) 对不同人群营养素的平均需要量、推荐摄入量、适宜摄入量、 可耐受最高摄入量作出了具体规定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 对企业标准的编写和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2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2]51号) 制定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 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并对原料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

保健食品标识规范附件最新版本

附件1: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健食品名称 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 还可同时使用按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 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第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规章制度体系命名规则

规章制度体系命名规则-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制度体系命名规则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初步确定了“制度、规则、办法、实施细则、标准”等作为公司制度的名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可根据制度内容的需要,参考下列命名规则(根据约定俗成或行业惯例,暂定以下类别),予以相应调整。 一、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是对某一方面、某一领域专业性职能管理系统工作的职能、管理原则、工作流程、方法等所做出的原则性的要求,是企业内部可以自成一体的专业性管理制度。 二、规则:是指涉及基础、架构、组织、决策等宏观重大管理事项所应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三、办法:对某项具体工作的控制环节、操作步骤或对于一个具体的项目、事物的管理所作出的要求。管理办法可以是管理制度、规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从管理制度、规定中分离、延伸出来的独成一项规范性文件。 四、实施细则:对于企业管理系统内某一个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五、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经公司审核批准发布,作为公司内部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具体包括标准、规范、规程、守则等。 管理制度:是对涉及到集团整体的管理原则、工作流程、方法等所做出的原

则性的规定和要求,是企业与国家、行业性法规相结合的、内部可以自成一体的专业性制度,是管理系统的必备组成部分,该类制度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程序型较强等特点,主要强调做事的原则。 管理规定:对某一个专项的涉及到集团的事情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职能性工作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该类制度具有时效性较短、变更频度较多等特点,主要强调做事的具体标准。 管理办法:对于一项非全集团人员皆会介入的、具体工作的控制环节、操作步骤或对于一个具体的项目、事物的管理所作出的要求。管理办法可以是管理制度、规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从管理制度、规定中分离、延伸出来的独成一项规范性文件。该类制度具有时效性较短、变更频度较多等特点,主要强调做事的步骤,即流转和协调关系,流程化程度较高。 实施细则:对于管理系统内某一个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所作出的具体规定。该类制度具有时效性短、变更频度多等特点,主要强调做事的步骤,强调具体环节或阶段如何把事情做好,即流转和协调关系,流程化程度高。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颁布时间: 2001年04月11日颁布机构: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应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 理规定 1

保健食品标签和企业标准 一、划清保健食品的界限 一般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药品的共性 2

和区别 (一)一般食品 国家标准GB/T 15091-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第 2.1条将”一般食品”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预包装准>将”一般食品”定义为:”指供人类食用的,不论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质,包括饮料、胶姆糖,以及在食品制造、调制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只作药物用的物质”。 3

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定义虽文字表示方式不同,但涵义是一致的,概括起来就是:供人类食用的所有物质。 (二)保健(功能)食品 GB 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4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 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为:”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等。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如适应婴幼儿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的婴幼儿食品、经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食品,都属于这类食品。 (四)保健(功能)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共性、区别 共性—— 5

保健(功能)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须的基本营养物质(食品的第一功能);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食品的第二功能)。 区别—— 1.保健(功能)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质),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 2.保健(功能)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范围。 在一般食品中也含有生理活性物质,由于含量较低,在人体内无法达到调节机能的浓度,不能实现功效作用。保健(功能)食品中的生理活性物质是经过提取、分离、浓缩(或是添加了纯度较高的某种生理活性物质),使其在人体内达到发挥作用的浓度,从而具备了食品的第三功能。 6

规章制度流程类文件编制规范

精心整理 规章制度编制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结构 (一)规章制度的结构一般由名称、题注、正文三部分组成。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等组成。 1、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应对的主要风险(可选项)等。 制定 等。 二、规章制度的名称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命名应当概括出制订规章制度调整的对象,命名应当完整、准确、简洁。 (二)规章制度命名一般结构为:单位名称+调整对象+名称类别(制度、办法、规定、细则)。

(三)某些规定性的规章制度,因为客观要求需要尽快增加新的内容,对原规章制度内容并不改变的,为避免因修订程序延误时间,可以制定“补充规定”。 (四)规章制度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或修订)机构、制定(或修订)日期。 三、规章制度制定目的和依据规范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是规章制度的必备条款,应当在规章制度的“第一条”做出表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获得的直接结果的高度概括。按照具体到 1XX规2 3 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四)行为,指规章制度所调整的行为。如“本规定适用于分中心单证操作 及相关活动”。 (五)物,指规章制度所调整的物。如“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业务”。 (六)规章制度适用的表述,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可以是空间、人、行为和物的单一表述,也可以组合表述(一般按照“本规定适用于……空间……行为……物、人”的顺序表述)。 五、规章制度确定的管理机构规范

(一)管理机构是指规章制度确定的主要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部门或协助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部门,其表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主管部门的表述有实写(如财务部)和虚写(如各业务部门)两种方式。一般采用虚写的方式,虚写可以避免因部门名称的变更而频繁修改规章。但是如果虚写指代不明,难以认明该表述实指哪一个部门,或者会产生歧义时,则应当实写。 2、一个规章制度一般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不便统一管理的可以明确分别主管的部门;需要在统一主管部门下分管的,可以明确统一主管部门和分工主管部门。 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协管部门的可以明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1 2XX工作3C、D部门 等。 “责 1、原则表述:“对XXXXXX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具体表述:“对XX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根据创造XX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XX元至XX元的奖励”。 (五)规章制度对处罚的规定,通常采取以下方式: 1、条文对应表述:依次引述规章制度中设定的违规行为的有关条款序号,然后表述所给予的相应处罚。如“违反本规定第X条(第X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XXXXXX、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种类,也可原则规定经济处罚”。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

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 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2010版)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发布日期:2011-02-1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发布日期】 2010-10-22 【生效日期】 2011-02-01 【效力】 【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保健食品标识(蓝帽子)介绍

蓝帽产品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为天蓝色,呈帽形,业界俗称“蓝帽子”,也叫“小蓝帽”。 保健品一般分两类: 一种是强化补充类,归属于食品范围,需要QS认证,如果具备活性成分具有功能性的保健作用,处于药物与食物之间,需要通过国家政策审核,还需要保健食品的批文或者蓝帽子认证。由于蓝帽子认证正在规范中,也许部分保健食品未能得到认证,但不归属食品领域,只要各项指标合格,仍然可以在市场流通着,日后再认证. 国家2008年开始所有关于食品类是都需要有QS标识,所谓的保健食品批号已在2008年就分为食品批号和药品批号。就算有这个批号无QS认证还是没用的。没有QS标志不能进超市. ! 选购保健食品要看“蓝帽子”标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越来越多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如何才能安全有效地购买使用保健食品呢?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保健食品时必须掌握以下知识和注意事项: 第一,一定要看清保健食品标志。 正规的保健食品会在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出天蓝色的,形如“蓝帽子”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下方会标注出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或者是“国食健字【年号】 ××××号”,或者是“卫食健字【年号】××××号”。其中“国”、“卫”表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卫生部批准。这里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很多貌似保健食品的产品与正规的保健食品同柜同架混放销售,混淆视听,其实只是普通食品。只是在产品外包装盒上标出该产品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号,根本不是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每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对应一个产品,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 第二,看清产品标注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规章制度类文件编制规范

规章制度类文件编制规 范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规章制度编制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结构 (一)规章制度的结构一般由名称、题注、正文三部分组成。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等组成。 1、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应对的主要风险(可选项)等。 2、分则是规章制度的主体,应当内容详实,具有操作性,权责统一,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机构及职责,执行规章制度的具体方式方法,详实的权利义务要求,责任追究及激励措施等。 3、规章制度附则内容主要包括: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二)规章制度的文本格式

二、规章制度的名称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命名应当概括出制订规章制度调整的对象,命名应当完整、准确、简洁。 (二)规章制度命名一般结构为:单位名称+调整对象+名称类别(制度、办法、规定、细则)。 (三)某些规定性的规章制度,因为客观要求需要尽快增加新的内容,对原规章制度内容并不改变的,为避免因修订程序延误时间,可以制定“补充规定”。 (四)规章制度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或修订)机构、制定(或修订)日期。 三、规章制度制定目的和依据规范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是规章制度的必备条款,应当在规章制度的“第一条”做出表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获得的直接结果的高度概括。按照具体到抽象、直接到间接、微观到宏观、由近及远的顺序依次表述。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主要指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事实依据主要是指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依据的表述一般应采取以下方式: 1、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较单一,并间接涉及的,可以表述为“根据XX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如果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的名称较多,或者是间接涉及的,一般不需列举,可以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3、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依据的,可以表述为:“为了……,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四、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规章所适用的空间、人、行为和物。

保健食品命名原则

保健食品命名原则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的命名原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 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能够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议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成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书。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牲、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花。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

管理制度类文件的命名

管理制度类文件的命名 企业的发展是一刻也离不开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设,有什么样的企业管理制度、有什么样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就有什么样的企业发展成效,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工作日益成为企业发展中的根本性问题,其中企业管理制度本身的规范化、有效性则属于根本的根本。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化的建设工作中,管理制度类文件称谓的规范化也已成为许多企业管理者关注的问题。现在在管理制度类文件的称谓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同的企业对某一个特定企业管理制度类文件的称谓是可能不同的,即使同一个企业也对企业管理制度类文件的称谓也是不同的;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对于企业管理制度类文件的称谓目前还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与区别。笔者结合多年企业管理与企业管理咨询的实践试对这一问题谈点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重视,共同把这一企业关心而又没有比较准确的答案的问题早日解决好。 现在在企业里,被大家习惯成为规章制度类或企业管理制度类的文件主要有“××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条例”等五种,如何界定它们的区别呢?笔者是这样理解的:“××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条例”等都是企业管理制度类文件,但这五种企业管理制度类文件又是分别因为各自的功能作用、影响范围、制定实施的程序等而有不同含义的;具体地讲是: 一、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是企业为了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根本性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全体成员皆须遵循的和企业的专业性职能管理系统工作的职能、管理原则、工作流程、方法等所做出的原则性的要求;是企业与国家、行业性法规相结合的、企业内部可以自成一体的专业性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必备组成部分。管理制度由构成企业管理系统的职能部门经理制订,总经理审核,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管理规定:对某一个专项的涉及到全公司人员的事情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职能性工作所作出的具体要求,或职能部门对其所管辖的、企业全体人员皆会涉及到的环境、资产、工作等所作出的具体要求;如严禁吸烟的规定。管理规定由部门经理制订,总经理审定、批准实施。 三、管理办法:对于一项非企业全体人员皆会介入的、具体工作的控制环节、操作步骤或对于企业一个具体的项目、事物的管理所作出的要求。管理办法可以是管理制度、规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从管理制度、规定中分离、延伸出来的独成一项规范性文件,如对于一个具体事物的管理要求,“宿舍管理规定”中可有的“钥匙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部门经理制订,总经理审定、批准实施。

品牌名命名原则

品牌命名中,应注意以下11大原则: 1、好说、好念、不拗口 品牌命名如果不好说、不好念、拗口,消费者就很难记住,更难以进入人的心智,信息传递就会出现“断层”,反之,悦耳、朗朗上口的名字,就很容易被记住,“言简意赅、一目了然”,达到的意味又很浓的名字,诸如“乖乖”、“椰风”都是典型的范例。这些新潮、上口的命名,可以为企业省下大量的广告费用。 2、越短越便于传播 众多的企业为了显出与其他品牌的差异,往往取一些很长的名字,结果适得其反,这种命名方式,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也为企业本身带来困扰。例如,名字有七八个字,前台小姐在接电话报名时就会很繁琐,无疑造成了与人沟通的不便。因此,简短的命名可以达到短小精悍的良好效果,现已成为众多企业的追求和时代发展的趋势。 3、顾及产品线的将来与扩展 企业命名时还要考虑的一点,就是为未来的发展“预留管线”。假如企业将来做大了,想向另外的领域扩展,这个现今的名字是否还会适应呢?国内很多企业在这一规则上,做得不够“到位”,企业一旦扩展到新领域,消费者却为此不“买账”,比如“娃哈哈”、“999”、“太阳神”等都在这方面吃了大亏。品牌命名,其实就像盖房子布电线是一个道理,起先要是不把“管线”布好,将来房子成型了,你就只好布“明线”,不好看的同时也造成资产受损。 4、全球性的视野 品牌最终要走出国门,命名就必须考虑国际性,就不能把眼光放在区域

性方面,企业才会减少限制和不利因素。例如,加州标准石油、荷兰牛乳等企业,命名不把区域化摆脱,必将会造成与时代的格格不入。今天,全球各大跨国公司,均开始千方百计摆脱区域性色彩,品牌发展到一处,都会融入到当地人的生活里,而不是一味抱着企业立足的根据地来定制品牌,否则,只能囿于画地为牢。当然,国际化的命名,也要杜绝敏感性的国际和民族问题,以避免“入乡不能随俗”之弊端。 5、有自己的特色 有特色,才不至于被市场淹没。如果能将品牌命名与本身企业的产品优势相关联,让消费者透过名字便能感到产品所带来的利益点,其效果将更具魅力,诸如“马上冷”空调就是一个成功范例。命名要有特色,就必须对一些常见的名字敬而远之,比如亚洲、联合、东方、佳美等这些名词,不要以为这类“大名”能给企业带来高价值,有时,它们反而会成为一种负债。 6、有创意不模仿 模仿是条“死胡同”!老夫子一直告诫我们“语不惊人死不休”,而当今在我国克隆成风的现象比比皆是,已达到疯狂的地步。诸如有了“可口可乐”,近日广东中山便出了一个“可得可乐”,包装除了一个“得”的差异,其他都是一模一样;“飘柔”变为“飘丝”、“波蜜”仿成“渡蜜”……在中国市场,大凡国外强势品牌,均成了一些想“钻空子”企业的模仿对象。在此建议中国企业,命名不要与人相似,否则便会惹事生非。 7、英文缩写,弊大于利 对于英文缩写的命名方式,企业应该尽量不要运用英文缩写,因为仅有26个字母,全世界英文的命名数以万计。当今中国企业要尽量避免,千万

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为保障保健食品的安全,加强相关的监督管理,国家部委出台了相关法规,食品伙伴网特汇总于此,仅供参考。 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食药监许[2011]129号)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 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 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1]145号)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号)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国食药监许[2011]24号)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 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56号) 关于再次征求《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69号)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

制度体系文件管理制度

制度体系文件管理制度 编制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修订记录 1.目的 为规范知名地产公司国际(以下简称公司)制度体系文件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文件的分类标准及编制、修订、发布、作废程序,确保制度体系文件的落地及持续改进,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文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公司。 3.术语与定义 3.1.制度体系文件:指集团总部发布的各类制度、流程及指引,不含各类通知、催办等往来函件。 3.2.流程图:用框图展现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 3.3.制度:是基于公司的管理模式及企业文化,用于规定基本的、核心的管理原则和公司各层级 单元的责权关系的管理文件(根据需要附流程图)。 3.4.流程:用于指导并描述跨部门的业务活动的开展流程(附流程图)。 3.5.指引:用于规定本部门内部工作事项的工作操作要点及标准(可附流程图)。 3.6.不合格项:指经检查发现未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或属于经营管理重要环节而缺失规定的,根据 其影响程度及性质分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3.7.纠正措施: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项所采取的措施。 4.职责 4.1.集团人事行政部 4.1.1.组织拟定公司制度体系文件的编制计划; 4.1.2.督促、检查、协助其他部门起草和修订制度体系文件工作; 4.1.3.审核各部门起草的制度体系文件的规范性及系统性; 4.1.4.汇编存档公司的各类管理文件,对下属企业的重要文件进行备案。 4.1. 5.负责组织制度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审核,出具【制度文件体系检查报告】。 4.2.集团各部门 4.2.1.协助人事行政部拟定公司制度体系文件的编制规划; 4.2.2.负责起草、修订、组织论证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体系文件; 4.2.3.审核、会签与本部门有关的其他文件; 4.2.4.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文件,并适时提出修订或文件废止建议; 4.2. 5.配合人事行政部对文件执行情况进行自检及被检,根据反馈的执行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并落 实改进措施。 4.3.集团决策层 4.3.1.负责审核/审批拟发布的文件及待废止的文件;

产品命名编码规则

深圳市佳华利道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产品命名编码规则 修定日期:2014/08/21 批准审核修订 文件标题产品命名编 码规则 文件编号 UP201408210 1 版本 A 修订部门总经办修订日期2014-08-21 页次 4

目录 一、目的 (2) 二、造用范围 (2) 三、物料编码的组成 (2) 四、编号规则说明 (2) 4.1 一级分类 (3) 4.2 二级分类 (3) 4.3 序号 (4) 4.4 版本号 (4)

文件编号:UP20140821001 深圳市佳华利道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物料编码规范文件版本:01 文件页码:共 4 页 生效日期:2014-8-21 一.目的: 保证公司的物料编码规范化,便于物料接收、检验、储存、请购、盘点、账目、使用 及维护等作业,及确保产品在形成的各阶段都有唯一的标示,并具有可追溯性。 二..适用范围: 公司运作中涉及的所有物料,不包含办公用品等。 三..物料编码的组成:(先分大类,在分小类) 物料编码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为一级分类(2位),二级分类(2位),序号 3位),版本(2位)其组成形式为: 物料名称 1 0 0 0 1 0 1 0 1 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序号版本 (大类)(小类) 四.编号规则说明: 如有新开发的电池产品型号,按照阿拉伯数字的顺序以此类推(实验用材料除外)。

4.1 一级分类:(如有新开发的电池产品型号,按照阿拉伯数字的顺序以此类推) 10 :电池箱组件 20 :电机 30 :动力系统控制器 40 :低压元件零件 50 :高压零部件 60 :电子零部件 70 :普通材料 80 :杂类 4.2 二级分类:(如有新开发的电池产品型号,按照阿拉伯数字的顺序以此类推) 物料类别(10-90)零件属性代码 (01-99) 序号 (001-999) 版本 (01-99) 10 电池箱组件01 电池芯001 3.2V/25Ah 02 电池模块 03 电池箱 001 箱体构件01 002 箱体构件02 003 箱体构件02 004 左侧构件 005 右侧构件 006 滚轮支撑板01 007 滚轮支撑板02 008 支承滚轮 009 固定块01 010 固定块02 011 顶盖 012 塑料卡扣6×3 013 塑料卡扣6×2 014 拉紧扣带 015锁紧扣 016 桥接片01 017 桥接片02 018 前汇流铜片 019 后汇流铜片 020负极连接片01 021 负极连接片02 022 负极连接片03 023 负极连接片04 024 正极连接片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用语的审查要求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用语的审查要求 各广告经营单位: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规定了保健食品命名的基本规则和禁用词语,同时对一些词语作出专业认定,明确了部分虚假性词意、夸大性词意、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对此,上海市工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保健食品的名称一般应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在广告中对保健食品另行命名进行宣传,也不得以商标代替保健食品名称进行宣传。 三、在保健食品名称和广告宣传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者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仅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者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者宣传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等无根据的溢美之词。 (二)夸大性词意,如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宜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六)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声称补血或者改善营养性贫血,补钙类营养补充剂不能声称改善骨密度等。 (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者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请各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工商部门将依法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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