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8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28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

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第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根据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风险特性与管理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合法注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十二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规模、检验人员数量和检验设施设备,确保经其检验的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分别设置检验、授权签字等关键岗位,保持相互独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建立并运行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确保所供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六)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七)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九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20200502违规进口固体废物

违规进口固体废物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普通货物进口,现经海关鉴定确定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请问如何处理? 答:构成违法,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需办理许可证件,且需具备其他条件。根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年第12号令《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因此,贵司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普通货物的名义进口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违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因此,贵司的行为如经查实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可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一: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贸易集团下属公司通过某报关有限公司向P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乙烯再生塑料粒子250000千克,申报总价CIF1450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901000,关税税率6.5%,报关单号22012018101821XXXX。经鉴定,上述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391540.98元。

固废课程设计-堆肥

目录 一、前言 (2) 1.1 生活垃圾定义及来源分类 (2) 1.2 生活垃圾处理必要性 (2) 1.3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4) 1.4 堆肥技术 (4) 1.5 好氧堆肥适宜处理的垃圾 (5) 1.6 堆肥的影响因素 (6) 二、设计任务要求 (6) 2.1 采用的设计标注及规 (7) 2.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概况 (7) 2.3 生活垃圾设计参数 (7) 三、设计工艺流程……………………………………………………….7. 四、堆肥工艺的选择 (8) 4.1 预处理 (8) 4.2 主发酵 (9) 4.3 后发酵 (9) 4.4 后处理 (10) 4.5 脱臭 (10) 4.6 贮存 (10) 五、主要设计计算 (11) 5.1 垃圾设备及分选设备选型 (11) 5.2堆肥工艺条件控制 (14) 5.3 堆肥设备选型 (16) 六、效益分析 (18) 七、小结 (19) 参考文献

一、前言 随着人口飞速增长和工农业经济的迅速发展,世界性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剧和生态环境破坏,已经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制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保护环境意识,从自身做起,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在保护水环境的同时,更要注意生活垃圾的危害。当你每天把各种垃圾汇集在一起,投向垃圾箱的时候,是否想到过累计我们所有人扔掉的垃圾量会形成一个天文数字,有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城市居民没人每年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已达440公斤,全国历年的垃圾存量已高达60多亿吨。 1.1生活垃圾定义及来源分类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1、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2、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3、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4、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1.2生活垃圾处理必要性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范文3篇 1目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其在贮存、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部门生产、生活、建筑安装、监测化验、检修、绿化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职责 3.2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3.3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的各类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3.4基建施工部、设备动力部、安装公司负责建筑安装、施工、检修过程中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3.5质量计量部负责监测化验各类废物的管理工作。 3.6热力公司负责煤灰、煤渣的管理工作。 4具体规定 4.1固体废物分类存放 4.1.1废旧微机、打印机由公司办统一回收、贮存。 4.1.2建筑安装、施工、检修固体废物按指定地点存放,绿化垃圾按所在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存放。 4.1.4各类生产固体废物根据工艺操作标准存放。 4.1.5废旧钢材、设备定点存放。

4.1.6各公司、部室质监、检测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报废试剂、留 样及废旧玻璃仪器、器皿等化验检测固体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并分 类处理、处置。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可焚烧的送热力公司锅 炉进行焚烧,锅炉所在车间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其他废弃仪器、器皿消毒处理后投放垃圾箱。 4.1.7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 置垃圾箱,对垃圾箱进行标识,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分 类投放。 4.1.8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负责所管辖区 域所有垃圾池、垃圾箱的规范、清理、标识。 4.1.9办公楼、俱乐部日常办公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 4.2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4.2.3可燃的生产固体废弃物,由废弃物产生部门送热力公司锅 炉焚烧,热力公司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 记表”进行记录。 4.2.4临时存放的建筑安装、施工、检修、绿化等大量一般性固 体废物,要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厂或其他处理场所。 4.2.5对综合利用、作为副产品外售以及委托外单位处理的固体 废物要在与相关方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如化工公司的石灰渣、热力公司的煤灰、煤渣等。 4.2.6各部门废旧保密资料集中销毁,其他废旧纸张等纸制品必 须集中收集、外售。 4.2.7质量计量部负责原盐、原煤、固碱、原油等化验余样的回 收处理。 4.2.8废旧钢材、设备的处理执行《废旧钢材、设备出售管理规定》。 4.2.9积极进行技术探索、改造,加大综合利用力度,走循环经 济之路。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附件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申请书 □初次申请(1)□注册登记延续(2) □注册登记变更(3)□重新申请(4) 注册登记申请编号(5) 供货商名称(6) 供货商国别/地区(7) 联系人(8) 联系电话(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二○○九年版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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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一、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书需使用中文或申请国官方语言和中文同时填写。 (二)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三)本申请书各栏目除有专门说明不需填写外,其它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四)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延续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电子监管系统”(从https://www.360docs.net/doc/7514212627.html,网页直接进入,选择“供货商注册登记”专栏)进行申请,在线填写完毕后提交并打印申请书。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首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填写此项。 (2)注册登记证书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填写此项。 (3)因供货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对原注册登记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注册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或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并满足时限要求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而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同时申请变更、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先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再进行“注册登记延续”。 (5)由评审机构填写。 (6)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同时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若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为英文只填写英文名称,如有中文名称需同时填写)。 (7)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8)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姓名;通过代理人申请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书,委托书原件需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9)填写申请企业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0)同第(6)项。 (11)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企业的商业登记地址,应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 (12)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应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确保准确邮递。 (13)填写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4)填写申请企业实际办公所在地的邮编。 (15)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6)填写申请企业传真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17)填写申请企业电子邮箱,确保能收到中文邮件。 (18)如申请企业已获得注册登记,应填写原注册登记证书号,否则无需填写。 (19)填写已获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有效期限,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 15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 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 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 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 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

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进口废旧钢材管理细则20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2009年第91号 2009年第91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7514212627.html,)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五条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单位,如实记录货物流向,并保存货物的交付凭据。 第六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 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 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 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 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 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规程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规程 一、设立依据 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12号令)第17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4、《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2013〕176号) 二、办理范围 全市从事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的单位。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要求。 四、基本条件 1.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 — 1 —

2.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3.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4.具有与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相适应的分拣、拆解工具或机械加工设备,包装、装卸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5.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6.具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管理人员。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8.符合环境保护部“总量控制、圈区管理”的要求。 说明:“圈区管理”园区是指符合《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集中加工利用,且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入驻监管的园区。 五、申请材料 1.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格式文本)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效— 2 —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治理方法 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经过推进清洁生产、进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惊险废物的产生数量。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打算,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治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妨碍评价和环保三并且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治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治理和环境爱护专业市场治理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幸免和操纵二次污染。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治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第十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第二章惊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惊险废物名录》的废物治理均应执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要紧惊险废物有: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包括含油污泥)、hw09废乳化液、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hw42废有机溶剂。第十二条产生惊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惊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惊险废物治理打算,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治理打算应当包括减少惊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惊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惊险废物治理打算,并报送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惊险废物治理打算每年编制一次。第十三条惊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惊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惊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四条收集、贮存惊险废物,必须按照惊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别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惊险废物。第十五条禁止将惊险废物混入非惊险废物中贮存。第十六条贮存惊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别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早一具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第十七条运输惊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惊险物资运输治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将惊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惊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惊险废物严峻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依照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二十一条转移惊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惊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惊险废物移出地和同意地的环境爱护行政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纳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暂时贮存产生的惊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惊险废物治理应符合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惊险废物外,所有惊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某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某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细则着重对《规定》中“地方预审、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内容进行了细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其他规定与要求参看《规定》,本细则中不作重复。 一、进口废物地方审查程序 (一)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1.申请条件 详见《规定》(附件1)或《某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修正版)》。 2.申请应当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见附件2)。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件3)。《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报告》,该报告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编写。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件4)。 (5)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 (6)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免于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备注)。 3. 地方审查程序 (1)由于我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家数众多,为加快办理与审查速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个月5日前将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附件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进口物质、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及相关部门对鉴别机构的管理。 1.3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4)《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5)《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4术语和定义 (1)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是指判断进口物质、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以及判断其所属固

体废物类别的活动。 (2)鉴别机构 是指接受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的委托,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机构。 (3)委托方 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鉴别申请的机构或单位。 (4)委托鉴别 是指由委托方向鉴别机构申请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行为。 (5)复检鉴别 是指对已经出具鉴别结论的同一批进口货物再次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活动。 (6)样品 是指从整批进口货物中抽取,并能完整、真实地展示和反映货物属性特征的少量实物。 2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鉴别委托和受理、鉴别、复检、分歧或异议处理等。 2.1鉴别委托与受理 (1)委托鉴别时,委托方应向鉴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委托鉴别申请函(需说明鉴别原因); ②鉴别货物产生来源信息; ③申请复检鉴别时应提交自我申明以及已进行的检验或鉴别材料; ④鉴别机构要求的其他必要信息。 (2)鉴别机构同意受理委托,应告知委托方所需鉴别工作费用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 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 (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第二章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通过申请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海关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入境口岸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七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 第八条海关总署对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诚信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收货人、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生产经营及装运前检验活动,保证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九条海关总署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 (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有机固体废物堆肥技术

有机固体废物堆肥技术 一、堆肥的基本原理 自然界中很多的微生物具有氧化、分解有机物的能力。利用微生物在一定的温度、湿度和pH值的条件下,使有机物发生生物化学降解,形成一种类似腐殖质的土壤的物质,用作肥料和改良土壤,这种利用微生物降解有机固体废物的方法称作为生物处理法,一般又称堆肥法。 有机固体废物是在堆肥微生物赖以生存、繁殖的物质条件由于微生物生命活动时有的需要氧气、有的不需要氧气,因此,根据处理过程中起作用的微生物对氧气要求的不同,有机废物处理可分为好氧堆肥(高温堆肥)和厌氧堆肥两种。 (一)高温堆肥 好氧堆肥是在有氧的条件下,借好氧微生物(主要是好氧菌)的作用来进行的。在堆肥过程中,有机废物的溶解性有机物质透过微生物的细胞壁和细胞膜而为微生物所吸收,固体和胶体的有机物先附着在微生物体外,由生物所分泌的胞外酶分解为溶解性物质,再渗入细胞。微生物通过自身的生命活动—氧化、还原、合成等过程,把一部分被吸收的有机物氧化成简单的无机物,并放出生物生长活动所需要的能量,把另一部分有机物转化为生物体必需的营养物质,合成新的细胞物质,于是微生物逐渐生长繁殖,产生更多的生物体,图1可以简单的说明这个过程。

细胞物质(微生物生长)+腐殖物质 合成 堆肥有机物+O2+微生物 氧化 能力 释放的能量转化成热 图1堆肥的好氧堆肥的过程图 堆肥有四个阶段组成:升温阶段、高温阶段、降温阶段、和腐熟阶段。每个阶段的微生物种类是不同的。 (二)厌氧堆肥 厌氧堆肥是在五氧条件下,借厌氧微生物(主要是厌氧菌)的作用来进行的,图2简单说明了有机物的厌氧分解过程。 从图2可看出,当有机物厌氧分解时,主要经历两个阶段:酸性发酵阶段个碱性发酵阶段(或称产甲烷阶段)。 图2 有机物厌氧堆肥分解 细胞物质 堆肥有机物+微生物细胞物质 有机酸+微生物、 NH3、H2S、PH3等+能量 CO2、CH4+能量

环保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特钢事业部微学习平台 2017-05-24 南钢特钢 特钢事业部 微学习平台 第二十三期 环保篇 目前,特钢事业部厂区内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混放,成为特钢现场环境提升的一个瓶颈,为了便于大家正确辨识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对各类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存放,小编将连续两期为大家推送一般固体废物的相关知识,期待大家按照公司下发的《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废物分类,提升特钢现场环境。 什么是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 什么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废油、废油桶、废油漆桶、废铅酸电池、废化学试剂、废乳化液、废水乙二醇、废树脂、废含汞荧光灯管、酸洗废液、废石棉等。 什么是一般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是指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除尘灰、转炉污泥、热轧污泥、钢渣、铁渣、瓦斯灰、瓦斯泥、高炉水渣、水处理污泥、各单位在作业过程的落料,以及厂区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 公司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什么? 1. 公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生活垃圾的外委处置与协调工作,负责与回收单位签订合同,监督回收单位运至有资质的填埋、焚烧厂,并定期监督检查; 2. 战略运营部负责公司一般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外委处置,牵头与处置、利用单位签订协议,监督回收利用及处置单位按照协议要求运至指定地点,并定期监督检查; 3. 安全能环部负责制定公司一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时传达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监督各事业部和相关单位规范化管理固体废物; 4. 事业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8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28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 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第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根据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风险特性与管理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合法注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十二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规模、检验人员数量和检验设施设备,确保经其检验的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20200505进料对口方式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进料对口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问:我公司以进料对口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液晶显示屏,实际是一些废弃的电子产品,现被海关查获且鉴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请问接下来会被海关如何处罚? 答: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以进料对口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违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此,贵司擅自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不免除贵司提交许可证件的义务,如经查实贵司并非故意为之,则贵司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及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因存在特定情形等因素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虽被提起公诉但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19年3月20日,某电子有限公司持5312019101211XXXX号报关单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H海关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2148个,3436.8千克(净重),捆绑110028861XXXX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FHXX港车承运从H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为废弃液晶屏共3855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加工贸易货物享有一定的海关监管便利,但也应当接受严格的海关监管。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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