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数据表

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数据表

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数据表填报单位:(盖章)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一批)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一批)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为全面做好政策解读,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现予以播发。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 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

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 4、291 5、2916? 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请问污染当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答:污染当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计算,无须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5、《名录》第七条COD大于30吨的需重点管理,这30吨指的是排环境的量还是纳管量? 答:30吨是指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进入的;②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③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④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阐明停产原因,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⑤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进入的;②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③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④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阐明停产原因,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⑤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进入的;②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③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④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阐明停产原因,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⑤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进入的;②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③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④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阐明停产原因,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⑤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监督性监测数据结果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docx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应该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说明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办法 1、相关条款 1.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1.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是指既属于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同时又属于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主要包括排放含有有毒有害的重金属和高浓度有机污染物等的废水、水质污染严重、对环境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均有较大危害的排水户,如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屠宰等行业。 1.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解释) 1.4.1“重点排污单位”是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开发布。 1.4.2“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 1.4.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强制性公开内容、方式、时限做出了规定。 1.4.4具体为: 1.4.4.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属于排污量大;

1.4.4.2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城镇居民高度关注; 1.4.4.3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的,属于社会关注度高; 1.4.4.4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排水户分类 2.1根据上述规定,将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2.2一般排水户指写字楼、商场、物业服务公司、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小学校等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水户。 2.3重点排水户共分为8类:化工类、机械类、电子类、制药类、印染类、医院类、光伏类及其它。 3、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水户)的具体界定 设置预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排水户可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4.1日排放污水量500立方米以上; 4.2电镀行业、化工行业、医药行业 4.3印染行业(日排放污水量300立方米以上)或含有浆染工艺的企业 4.4电子类(日排放污水量100立方米以上) 4.5机械类(日排放污水量100立方米以上) 4.6光伏类(日排放污水量300立方米以上) 4.7医院(日排放污水量100立方米以上) 4.8其它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企业。 4、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初稿(详见附件)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执行日期 2014 年1 月1 日起 目的 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 负责解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目录 .1文件发布 .2文件全文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

编辑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完整版)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审核制度与流程

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审核制度与流程 为推动信息报送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使之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院实际状况,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多层次决策和卫生事业管理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医院和谐、快速、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1、报送内容: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 2、各科室主要职责 (1)医务科负责提供医疗技术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2)院办负责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院质量检测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3)人事科负责提供人力资源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4)后勤科负责提供医用设备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5)财务科负责提供收入与支出、资产与负债等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6)院办提供房屋及基本建设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7)药剂科负责提供临床用药监测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8)院感科负责提供医院感染相关信息并审核报送数据。 (9)信息科统计室负责提供诊疗信息、出院病人调查表信息并审核数据,负责全院数据汇总工作。

3、信息报送程序 (1)信息科统计室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以书面或邮件形式给相关科室发送数据报送通知书。 (2)各科室在接到数据报送通知后,由科室信息统计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审核工作。信息统计人员在此过程中,如有疑问时,应及时与信息科统计室沟通,解决疑问,确保统计口径准确无误。 (3)科室信息统计人员汇总数据,审核无误后,科室室负责人要对本科室汇总的数据信息签字认可,再报送信息科统计室。同时整理成文,报分管院长。 (4)信息科统计室将各科室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逻辑关系,形成报表。如发现逻辑关系错误的,及时反馈相关科室,相关科室修订后要重新报送。报表审核符合要求后,经统计负责人签字认可,送院领导审批后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5)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数据有直接对口科室的,由相关科室负责收集、汇总数据,科室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可直接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核查和问责制度 (1)信息科统计室统一管理医院卫生统计资料,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2)各科室都应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账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和公布统计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doc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序号县(市、区)企业名称 1 市直管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七格污水处理厂 2 市直管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 3 市直管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 4 市直管杭州天创水务有限公司 5 市直管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6 市直管杭州大地维康医疗环保有限公司 7 市直管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8 市直管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9 市直管浙江省制药工程重点实验室(浙江工业大学) 10 市直管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 11 上城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12 上城区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13 上城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14 上城区杭州市肿瘤医院 15 上城区浙江省中医院 16下城区浙江大学儿童医院(湖滨老院区) 17下城区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18下城区杭州市儿童医院 19下城区浙江省人民医院 20下城区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21 江干区浙江省眼科医院杭州院区 22 拱墅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23拱墅区 有限公司) 24 拱墅区浙江省新华医院 25 拱墅区浙江省肿瘤医院 26 西湖区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27 西湖区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 28 西湖区杭州市西溪医院 29 西湖区浙江省应用化学重点研究实验室(浙江大学) 30 西湖区浙江省中山医院(浙江名中医馆) 浙江省化工新材料重点实验室 (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31西湖区 公司) 32 西湖区杭州市中医院 33 西湖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 34 滨江区杭州绿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35 滨江区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36 滨江区杭州大和热磁电子有限公司 37滨江区浙江大学儿童医院(滨江新院区) 38滨江区杭州万事利漂染有限公司 39滨江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滨江院区 40经开区浙江星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杭江奶牛场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 —3—

污单位名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按时公开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维护管理。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码、所属行政区域、经纬度、名录类别、主要污染物指标等基础信息。名录更新、单位名称和地址变更等信息变更应及时反映到信息库中。永久性停产和关闭的排污单位不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二章筛选条件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一种或几种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以及汞、镉、砷、铬、铅等重金属。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 企业。 —4—

银行监管报送系统报表需求

xx银行ODS及应用建设项 目 监管报送报表需求说明书 xx公司 2012年11月

修订记录

目录

1监管报送报表需求 1.1项目描述 1.1.1背景 银监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持续监管,提出了新监管报表体系,并要求在2006年起开始上报,华兴银行在2012年的ODS项目目标中,明确提出了ODS项目要与明年一月初监管报表报送工作进行衔接。鉴于此,数据信息中心提出对外监管报表的需求梳理工作。 1.1.2任务目标 对新监管报表体系、我行内部管理报表体系以及信息披露报表体系进行梳理,明确报告项目的口径定义,整理我行统一使用的监管指标并分析信息采集的困难点,为今后工作打下基础。 熟悉掌握和理解各指标的内涵,为今后ODS项目中对外监管报表报送等应用口径报送的一致性,数据定义的完备性奠定基础。 梳理23张监管报表模板,解释相应指标口径、定义,编写业务需求书; 进行业务系统分析,完成报表的数据定义,并进行业务规则的检查; 整理指标体系并编写监管统计指标字典; 对部分手工报表提出缺口数据的改进建议; 对最终确认的手工报表、需手工补录的数据进行整理。

1.1.3监管报表分类 银监会报表分类 银监会遵循统一的监管标准、采用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制定,充分借鉴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同时兼顾银行业的现状,定量采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和风险信息,设计了报表体系,用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其报表体系包括基础报表和特色报表两类: 1.2功能需求 1.2.1应用功能说明 本应用系统目标为银监会监管报表,应用功能即对应相应的监管报表功能,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广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单位名称(盖章)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报出日期:2016 年4月19 日 表1 基础信息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 码 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广州兴森快捷电 路科技有限公司-7 邱醒亚 广东省广州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光 谱中路33号 年产高密度互连积层样板40万平方米,刚挠结 合板6万平方米及研发设计 1页

表2-1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 数量(个) 2 排放口名称 (排放口1 01 废水排放口) (排放口2名称 02废水排放口) (排放口3名 称) (排放口4名 称) 年度污 水排放量(万吨) 135.3391 其 中 直接排入 海量 (万吨) 直接排入 江河湖库量 (万吨) 排入城市 管网量 (万吨) 135.3391 其他 去向量(万 吨) 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年度平均排放浓度 (毫克/升) 年度核定排放量 合计达标排放量超标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0毫克/升40 16.8293吨16.8293吨0 铜0.5毫克/升0.3 0.4132吨0.4132吨0 氨氮15毫克/升10 0.487吨0.487吨0 2页

表2-2上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放口数量 (个) 25 其中工艺废气排放口数量 (个) 25 其中燃烧废气 排放口数量(个) 年度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 163546.8 其中工艺废气排放量 (万标立方米) 163546.8 其中燃烧废气排放量 (万标立方米) 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标准年度平均排放浓度 (毫克/立方米) 年度核定排放量(吨) 合计达标排放量超标排放量 硫酸雾80毫克/立方米 3.66 6.916 6.916 0 氯化氢30毫克/立方米10.67 12.72 12.72 0 甲苯40毫克/立方米0.10 0.41 0.41 0 二甲苯70毫克/立方米0.09 1.21 1.21 0 3页

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 案 篇一: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 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 NOx排放源通常可以分为固定源(含生活源)、移动源两部分。其中固定源主要包括各种工业炉窑、民用灶具和某些生产过程等,移动源主要是指城市机动车。 根据XX年全国分行业NOx排放清单,60.8%为固定源排放,故本次监测只限于固定源监测。包括民用灶具在内的生活源和移动源NOx排放监测将另列题研究,其结果将及时提供给各地,以便测算生活和移动源排放量。鼓励有条件和能力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研究出更加符合实际的NOx排放量监测统计方法和排放参数。 1.监测目的 1)通过本次(为期一年)全国范围内污染源氮氧化物的监测,摸清我国各地区(省、市、县)NOx排放量基数,为制定“十一五”规划目标及总量控制计划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2)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计算出比较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行业NOx排放系数。 2.监测范围 各级监测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

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制酸、氮肥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玻璃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业等行业的企业进行监测。同时,要求在选择行业企业的过程中应尽可能考虑其代表性,即能够反映该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产工艺、生产规模、NOx处理措施和燃料类型。 3.监测内容 包括NOx排放浓度、排放量、有关燃料参数以及企业基本情况等,具体指标见附表。 4.监测方法及频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原有污染源监测计划,如月、季度例行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企业委托监测以及其他对污染源的监测开展本项工作。监测方法见附件2,监测频次不低于2次(按季度监测)。 5.监测报告 1)企业监测数据:按记录表填写并汇总; 2)各地区NOx排放量估算:根据固定源监测数据及其他源测算分析,合理估算出XX年本地区NOx排放量。 6.数据报送方式 各省级监测站于XX年12月10日前将基础数据(以软件形式)和监测报告(含生活和流动源)报送我站。 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记录表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版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附件1: 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1 内容与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3.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3.3 电磁流量计 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的一种测量导电液体体积流量的仪表。 3.4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固定污染源中废气排放污染物的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站房。 3.5 比对监测 是指采用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监测方法(以下简称标准方法)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性能指标

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内容公开表

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内容公开表企业名称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 信息公开内容 一、基础信息 (1)单位名称: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 (2)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3)环保负责人:周淑青 (4)产品及生产规模:酮酸系列产品/年产60.02吨 盐酸曲美他嗪/年产7吨 盐酸帕罗西汀/年产0.99吨 奥美沙坦酯/年产1.99吨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336197476T (6)单位地址: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经五路以东 二、排污信息 (1)废水排放 废水排放口:1个,厂区西南角 排放方式:间接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 排放标准:临港污水处理厂进水协议标准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GB21903-2008)。 排放浓度限值:COD≤200mg/L、氨氮≤20mg/L、总氮≤35mg/L 许可总量:COD2.937t/a,氨氮0.294t/a,总氮4.063t/a (2)废气排放 废气排放口:4个 排放方式:有组织排放 主要污染物:HCL、甲苯、丙酮、甲醇、VOCs、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 执行标准:HCL、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丙酮、甲醇、VOCs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1及表2中排放限值、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 (新改扩建)及表2标准 排放标准:排放浓度限值:HCL≤100mg/ m3、甲苯≤40mg/ m3、丙酮≤60mg/ m 3、甲醇≤20mg/m3、VOCs≤60mg/m3,效率>90%、氨气排放速率 ≤4.9kg/h、硫化氢排放速率≤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许可总量:VOCs29.808t/a 三、环境违法情况 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无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 指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四、环境保护投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公司环保投资:1167.75万元

吉林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016年吉林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序号监管单位企业名称所属行业 重点监控类型 企业详细地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国控市控 风 险 源 废 水 废 气 污 水 厂 重 金 属 危 险 废 物 废 水 废 气 重 金 属 危 险 废 物 1 市环保局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火电●●吉林市丰满区大长屯街88号677324939-0 2 市环保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吉林轻型车厂汽车制造●●●吉林市丰满区高新区恒山东路12448327-8 3 市环保局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产品制造●●●吉林市深圳街99号717149339 4 市环保局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制药●●●深圳街95号73255311-0 5 市环保局吉林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造纸●●●●龙潭区晨鸣路7787235x 6 市环保局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火电●龙潭区徐州路35路124497514 7 市环保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公司动 力一厂 火电●●龙潭区郑州路9号71717421906 8 市环保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公司动 力二厂 火电●●龙潭区合肥路27号71717421911 9 市环保局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钢铁联合企业●●●●吉林市龙潭区九座村726760930 10 市环保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吉林石化分公司污水处理 厂 污水处理●●●龙潭区遵义西路98号71717421907 11 市环保局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江机公司机械加工●●龙潭区遵义西路17号584611664 12 市环保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乙烯厂 有机化学原料 制造 ●●●●●龙潭区榆树街乙烯路71717421908 13 市环保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丙烯腈厂 有机化学原料 制造 ●●●●龙潭区漓江路322号71717421915 14 市环保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乙二醇厂 化学原料制造●●●龙潭区龙北路21号71717421910 15 市环保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化肥厂 氮肥制造●●●●龙潭区合肥路27号71717421902

2016年天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016年天津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年报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目录 一、概述 (1) 1.1监督性监测要求 (1) 1.2质量保证 (4) 二、监督性监测 (4) 2.1国控废水企业 (4) 2.2国控污水处理厂 (8) 2.3国控废气企业 (12) 2.4国控重金属企业 (15) 2.5主要结论 (18)

一、概述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2016年天津市共有19家国控废水企业、28家国控废气企业、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和34家国控重金属企业。按照《201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各区县监测站对全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 1.1监督性监测要求 1.1.1监测内容 (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 国控企业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 (3)重金属监测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气、废水、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

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速率、废水流量、废气集中式排放口的废气流量。 1.1.2监测项目 (1)废水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3)废气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4)重金属监测项目 废水: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360docs.net/doc/7515494625.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2018年度泉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附件 2018年度泉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一、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86家) 序号设区市县(市、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详细名称 1泉州市丰泽区61153957-4()91350500611539574P()泉州南新漂染有限公司 2泉州市丰泽区63390171-4()91350500633901714N()泉州海天染整有限公司 3泉州市丰泽区91350500611552955C()华润雪花啤酒(福建)有限公司 4泉州市丰泽区66037023-4()91350500660370234F()泉州市孚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 5泉州市丰泽区68937214-5()913505006893721458()泉州市宏恩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东海污水处理厂) 6泉州市丰泽区75499322-1()91350500754993221U()泉州市圣泽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宝洲污水处理厂) 7泉州市丰泽区75499322-1(2)91350500754993221U(2)泉州市圣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峰污水处理厂) 8泉州市泉港区71786842-1()913500007178684212()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泉州市泉港区15816596-4()91350000158165964E()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 10泉州市泉港区69902150-9()91350000699021509R()福建省福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1泉州市泉港区79376252-2()91350505793762522N()泉州盈源环保有限公司 12泉州市泉港区06227831-5()91350000062278315U()嘉城(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3泉州市石狮市75136439-0()91350581751364390X()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 14泉州市石狮市75736057-7()913505817573605775()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司 15泉州市石狮市05841904-X()9135058105841904XD()石狮市科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16泉州市石狮市56338126-5()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 17泉州市石狮市71736544-5()石狮市南华环境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8泉州市石狮市72643971-7()石狮市海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9泉州市石狮市73185804-3()石狮市光华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20泉州市石狮市75137360-9()913505817513736092()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1泉州市石狮市77290578-2()91350581772905782C()皇宝(福建)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22泉州市晋江市77754879-6()91350582777548796H()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 23泉州市晋江市15647524-8()福建优兰发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评分表及报告-新(1)

精心整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评分表 新疆省石河子市企业名称: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所属行业:电力行业 检查单项与标准单项扣分 1.是否制定监测方案(4分)。 4 0 2.监测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单位基本情况(0.5分)、监测点位及示意图(0.5分)、监测指标(1 分)、执行标准及其限值(1分)、监测频次(1分)、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0.5分)、监测分析方法和 仪器(0.5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0.5分)。 5 0 3.监测点位数量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指南的要求,每少一个点位扣0.5分。 5 0 4.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每少一个指标扣0.5分。 5 0 5.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每一个指标频次不满足扣0.5分。 5 0 6.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适用,每一个指标执行的排放标准不适用扣0.5分。 2 0 7.监测分析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有国家或行业分析方法标准的未执行每项扣0.5分。 3 0 8.监测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选择是否合理,每一个设备选择不合理扣0.5分。 3 0 9.采用的质控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包括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或质控样、仪器校准等),每一个质 控措施不合理扣0.5分。 3 0 基础 考核(20分)1.排污口是否进行规范化整治,是否有管理部门设置的规范化标识,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 是否符合监测规范要求,每发现一个未整治或不符合扣1分。 5 0 2.方案中的监测点位是否均开展监测,每少1个监测点位扣1分。 5 0 3.方案中的各监测指标是否均开展监测,每少1个监测指标扣0.5分。 5 0 4.是否按照方案中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每一个指标频次不符合扣0.5分。 5 0 (一) 委托 手工 监测 (22分) 检测机构的能力项能否满足企业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1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22 0 (二) 企业 手工 自测(22分)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1项不一致扣0.5分。 5 0 2.监测人员是否持有相关上岗证,持省证或企业自认定支撑材料、培训材料均可,一人次 不满足扣0.5分。 3 0 3.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1分);是否存在测试区域 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1分)。 2 0 4.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0.5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0.5分);是否张贴唯一 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1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1分)。 2 0 5.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 整(1分)。 2 0 6.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是否至少2人共同 采样和签字(0.5分);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0.5分)。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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