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税法[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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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税法概述

1. 外资有限公司(PT PMA)和常设机构(PE)

外资有限公司是一个在印尼注册成立的法人,它遵循印尼的所有公司法和税法,而常设机构不是一个在印尼注册成立的法人,它是外国公司在印尼开展业务时在印尼注册的办事机构。从税务的角度来看,除了红利税的区别之外,他们在税务上和当地的有限公司相同。

对于中国公司在印尼投资的有限公司(全资或者合资),在向中国母公司分发红利时应缴纳分发红利的10%的红利税(根据印尼税法企业所得税第26条和中印税务协定)。

对常设机构(PE)来说,没有红利税,有分支机构所得税(Branch Profit Tax),

即在企业所得税之后在净利润上再征的税,一般税率是20%,但根据中印的税务协定,税率减为10%。分公司所得税的征收不取决于PE是否将税后利润转移到总部,只要PE有税后净利润,即需缴税。但若PE将交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用来到印尼投资(包括自己建立有限公司,投资到当地公司等),这部分要用来投资的利润则可免缴分公司所得税。

PE不可以获得印尼的进口许可,所有在进口的时候进口税(不是关税)的税率为7.5%,PT 可以获得进口许可,因而进口税的税率较为优惠,为2.5%。

2. 印尼主要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代扣税,进口税,关税等。

3. 个人所得税:

个人年收入在13,2000,000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称为纳税收入,纳税收入税率如下:

收入税率

<25,000,000 卢比的部分 5,

25,000,000-50,000,000 的部分 10%

50,000,000-100,000,000的部分 15%

100,000,000-200,000,000的部分 25%

>200,000,000的部分 35%

4. 企业所得税

条款适用范围税率

2,5 % 22 进口税有进口许可的

7,5 % 无进口许可

红利 15 % 23 代扣税

专利权使用费 15 %

技术服务 4,5 %

施工费 2 %

施工规划 2 %

施工监理 2 %

安装 4,5%

维护和改善 4,5%

银行存款利息 20 %

债券利息 20 %

证交所里的股票交易所得 0,1 %

奖金和彩票所得 25 %

10 % 26非居民使用中国公司服务时代扣所得税

10% 第一个50条 25 / 年度报税

15% 第二个50条

30% 100条以上部分

5. 增值税(PPN)适用于任何可征税货物或者服务的交易。

增值税税率是:

, 印尼国内交易-10% -

, 出口-0%

, 进口-10%

增值税征税机制:使用一个税务发票(对于可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来说)或者税务局的批准文件。一个公司应缴的增值税是由销项增值税减去进项增值税。增值税必须在下个月的15号之前交付,在20号之前向税务局汇报。

6. 进口相关税率:

, 关税,取决于商品编码

, 增值税,10%

, 进口税:2.5%(有进口许可),7.5%(无进口许可)

7. 与施工相关的代扣税税率有以下几种:

, 施工费-----------------------------------------2%

, 施工规划--------------------------------------2%

, 施工监理---------------------------------------2%

, 工程承包---------------------------------------2%

, 安装----------------------------------------------4.5

, 维护----------------------------------------------4.5

当业主向承包商付款的时候,业主代扣这些税。对于收钱的一方来说,这些被代扣掉的税在年终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被当作预交的税,可以抵扣。

8. 需要注意的几点:

1) 在付款的时候,一定要索要标准增值税发票,以便以后予以抵扣增值税;

2) 进口或者用外国公司的服务时所缴的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

3) 进口时交的进口税可以抵扣所得税;

4) 员工的出国费(出海关时交的1条)可以抵扣所得税。

补充:与我们关系密切的税务问题大体概括如下:

1、个人所得税(按出国人员在当地收入申报,即使我们员工在国内发工资当

地税务局也会要求我们按一个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过程中我们的所有收入要缴纳10%的增值税,在当地发生采购活动2 时,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凭该增值税发票在下一次我们缴纳增值税抵扣税款;每笔

收入要预交4.5%的所得税,年末清算时多退少补,但是退税很难。

3、我们如果没有在当地注册公司,资金回国时还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我们从国内采购物资要缴纳约15%的进口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X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为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X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X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X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另外,按照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治理机关出具的证实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X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章土地使用税法

第九章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都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事实上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税。 ?重点是把握运算方法和减免规定。 本章变化内容: 增加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P195-196 ?一、纳税人、征收范畴 ?1、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开征此税地区范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差不多上该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畴P188 ?征税范畴包括:都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都市的征收范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收范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涉外单位和外籍人员不适用此税。 ?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应纳税额的运算

?(一)计税依据 ?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应纳税额的运算 ?运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若分季或月缴纳时: ?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4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三、税收优待P192-195 ?1、对以下土地的使用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从事生产、经营则不属免税范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各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截了当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操纵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气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税3年。(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能明确区分的免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治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 一、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情况 (一)企业实际占地情况 (二)已办理征地手续情况(包括已办理和未办理土地证面积;临时用地和永久用地情况;办理矿权面积情况等)(三)2012年、2013年分年的新增用地面积及情况。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及存在问题 包括征收面积、征收标准、征收额情况、存在问题等。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征收是否存在交叉及重复征税等。 三、88号文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包括免税土地面积、免税额。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 四、如88号文调整,拟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政策建议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城镇土地使用税题目

1.(判断题)练习册169 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 解析: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税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2.(单选题)练习册172 2014年甲盐场占地面积为3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000平方米,生活区用地15000平方米,盐摊用地250000平方米,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甲盐场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D) A.(35000+250000)×0.8=228000(元) B.300000×0.8=240000(元) C.(15000+250000)×0.8=212000(元) D.(35000+15000)×0.8=40000(元) 解析:对盐场,盐矿的生产产房、办公、生活区用品,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甲盐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000+15000)×0.8=40000 3.(单选题) 练习册172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城市土地中,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A)A.企业生活区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市政街道公共用地 解析:BCD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4.甲企业2015年2月经批准新占用一块耕地建造办公楼,另占用一块非耕地建造企业仓库。下列关于甲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处理,说法正确的是(B) A.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判断题)练习册178 对公安部门无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计算机(书本324) 某企业实际占用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000×2=50000(元)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颁布时间:2006-12-31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 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

【文献号】1-32857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法规分类】EL04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时间】19880927 【实施时间】19881101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7月12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七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5角至10元 (二)中等城市4角至8元 (三)小城市3角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富阳市人民政府 富政函〔2006〕81 号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富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25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即对街道、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征税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确定的范围不变,对建制镇征税范围从规划范围调整为行政区域范围,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重新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具体见附件): (一)城区,即富春街道等四个街道。 (二)建制镇,即新登镇等15个建制镇。 (三)乡行政区域内工矿区,即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 其他乡范围内的工业小区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划分 根据目前我市城镇建设的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应税土地划分为一级土地、二级土地、三级土地三个等级,具体范围如下:富春街道东与东洲街道相邻、南濒富春江和鹿山街道、西至320国道、北与高桥镇交界的四至范围内为一级土地; 富春街道一级土地以外,鹿山街道东南至富春江、西至规划中的320国道南线、北与富春街道交界范围内,东洲街道、春江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土地(具体规划范围按富政函〔2005〕115号规定执行); 鹿山街道、新登镇、高桥镇、受降镇、大源镇、灵桥镇二级土地以外,常绿镇、里山镇、场口镇、常安镇、龙门镇、永昌镇、渌渚镇、胥口镇、万市镇、洞桥镇等10个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三级土地; 上官特色工业功能区与环山铜工业功能区范围内的土地为三— 2 —

2015CPA税法 第8章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课后作业)讲解

第八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 A.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征收房产税 B.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房产税 C.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房产税 D.产权出租的,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A.城市的房屋 B.县城的房屋 C.建制镇的房屋 D.农村的房屋 3.某企业购置一宗面积3000平方米的土地建造厂房,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900万元,厂房 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固定资产科目账面记录房产造价2000万元(不含地价),当地省政 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20%,则该企业每年应缴纳房产税()万元。 A.16.8 B.22.57 C.26.11 D.27.84 4.某企业拥有一栋房产原值为1600万元的办公楼,2014年5月1日为该办公楼更换电梯,将原价值为100万元的旧电梯更换为价值300万元的新电梯,5月20日更换完毕。已知当 地省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该企业此栋办公楼2014年应缴纳房产税 ()万元。 A.12.95 B.14.91 C.14.42 D.13.44 5.2014年年初甲企业拥有一处独立的地下建筑物,该地下建筑物系商业用途房产,原价120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该企业所在省确定商业用途地下建筑以原价的75%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则2014年该企业的 地下建筑物应缴纳房产税()元。 A.10800 B.7560 C.1080 D.14400 6.某公司2014年度拥有房产原值200万元,2014年5月31日将其中房产原值为80万元的房产对外出租,租期1年,每月收取租金0.8万元。已知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2014年该公司应缴纳房产税()元。 A.13720

税法-第9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的用以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范,是2006年l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由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的纳税人应是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单位。他们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例如,某城市的甲与乙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面积为l 500平方米,甲实际使用l/3,乙实际使用2/3,则甲应是其所占的土地500平方米(1 500×1/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乙是其所占的土地1 000平方米(1 500×2/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第二节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51618157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 我国目前税种繁多,增值税、消费税、契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等众多。相信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所交税目依据是什么吧?今天我们小编就针对税目中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整理一些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通知2008-07-31 14:05:17 阅读12390 评论1 字号:大中小订阅 (本文如有错误之处,以文件为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 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 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 30%。

土地使用税及其计算方式

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8).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9).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10).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10年。 (11).国家规定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和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12).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13).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 (1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2.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和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 (3).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4).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 例达到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该纳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4.核电站用地在基本建设期间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用地和公租房建成以后占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下面是关于北京的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问题: 北京市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北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城区、近郊区、县城、建制镇里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根据北京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六级,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级土地税标准为: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城镇土地使用税案例解析

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实际使用”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管实践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容易出现纠纷,其中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实际使用”所引起的计税依据分歧最为突出,争议的核心往往在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理解。那么,该如何理解“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下面的案例判决分析或许可以提供参考。 近日,笔者注意到一个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争议的案件,觉得很有必要就其中所涉“实际占有”的理解加以分析。 计税诉争 2012年8月6日,A公司与M市国土资源局就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03#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人在2012年9月6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土地受让人。03#地块与0 2#地块属于整体规划。由于02#地块中涉及的部分集体土地未办理完成土地征转用手续且部分附着物未拆迁,该宗地块迟迟不能挂牌出让,这导致A公司无法单独审批03#地块的规划方案,项目一直未能开工建设。直到2016年4月,M市城乡规划局批复03#地块单独规划,并为A公司办理了规划许可证,A公司才进场开工建设,并于同年6月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6年12月27日,M市地税局向A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A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13年10月至2016年

6月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6271290元及滞纳金。A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M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决定,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 A公司的理由是:物权法上的占有是占有人能够实际控制和支配,而在本案中,无论是区政府还是作为复议机关的市政府均认定了同一个事实,就是涉案土地截至目前仍是闲置状态,这意味着涉案土地无人控制。既然无人控制,那么该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就不复存在。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在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对土地实际使用后才能征收土地使用税。由于A公司未实际使用或占有涉案土地,也不是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所以不是法律意义上涉案土地的纳税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A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0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交纳了土地出让费,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表明该宗地块不能再出让或转让他人,具有了排他性。A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使用涉案土地,导致涉案土地长期闲置,没有及时开发建设亦是本案不争的事实,但这一结果是A公司与行政机关在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产生的,对此造成的损失该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并不能成为其不缴纳税款的法定事由。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成为不缴纳税款的理由,势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进一步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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