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勇等人串通投标的举报

关于李勇等人串通投标的举报
关于李勇等人串通投标的举报

关于李勇等人串通投标

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举报

湖北省盐业集团恩施分公司(以下称“恩施盐业公司”)位于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34号经营门面(包括一楼6个门面和二楼仓库及公用露天平台),是我从2005年元月1日起开始租用的,我已租用了12年。所签租赁合同,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租用后,一直是经营的家电商场。到2016年9月1日,恩施盐业公司通知我:我所租用的门面,盐业公司除保留部分自用(收回两个门面)外,其他部分要面向社会公开招租。我如续租,请报名参加公开招租。并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了《鹤峰盐业分公司综合楼经营场所公开招租公告》。

因为我经营的家电商场规模较大,在短时间内我根本不可能另行租用到合适的经营场地,所以我不得不参加盐业公司组织的公开招租,并且要不惜一切代价将我使用的经营场地拿到手。但没想到的是,在这次招标中,因为投标人李勇等人串通投标,而组织招标人员又姑息、放任李勇等人的围标和恶意哄抬竞价行为,这使我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并因此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情况是这样的:参加这次公开竟租的报名企业(个人),一共有8家。其中,李勇、陈美娥和龙西祥三家都没有按照招租公告要求交纳竟租保证金,而是由鹤峰电器(即金叶宾馆一楼门面业主)的两位股东李芳和张金桃交的,并且是由其中一人在农村

商业银行(即原信用社)填写交款结算进账单后打的款。这也就是说,从交竞租保证金看,完全可以证明是李芳、张金桃(即鹤峰电器)借用李勇、陈美娥和龙西祥三人的名义和资质参加的竞标和交纳的保证金。而且,李芳和李勇是同胞姐弟;李芳、李勇与张金桃、陈美娥、龙西祥是近表亲;李芳和张金桃又是一起经营鹤峰电器的老板。所以,李勇、陈美娥和龙西祥三家参加的竞标,实际就是李勇一家组织的围标。对此明显违法的围标行为,本应在竟租报名资格审查时取消其竞标资格,但负责招标人员却视而不见,而任其围标人员参加竞标。

在竞标开始前,主持人(恩施盐业公司副经理陈家乐)宣布:参加投标人的手机要处于静音或关闭状态,不得交头接耳,不准接听手机。但在投标报价时,5号投标人李勇先后两次接听电话,并以短信和微信方式与场外人员(可能是李芳或张金桃)频繁的联系、串通,商量报价,并使招标现场曾一度中断,几乎是每一轮都是在串通好后报的价。对于李勇等人的串通投标、报价和恶意抬价行为,主持人不仅不加制止,相反是一味的偏袒和放任。但对我主持人则采用完全不同的不公平对待方式。在竞标开始后,我请假上卫生间,主持人坚决要求我把手机放在投标现场桌子上,并由工作人员监督我上卫生间。我认为,这是明显的打压和排挤我投标的行为。

正是在组织招租人员的放任和偏袒下,在李芳、张金桃和李勇、陈美娥、龙西祥等人的联合围标及场内场外的串通、商量下,李勇通过多达35轮的恶意哄抬竞价,最后将我使用的门面租金价格,从底价每年25万元,哄抬到第一年租金70.50万元。从

第二年起,每年租金还要在头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即:租赁期限五年。第一年租金70.50万元;第二年74.025万元;第三年77.726万元;第四年81.61万元;第五年85.69万元。一共是389.551万元。在按市场评估五年租金125万元的基础上,哄抬增加了264.551万元。与盐业公司同地段其他门面相比,我所竟租的门面租金价格是其他门面租金的三倍多。

我已交第一年租金52万元,还下欠租金18.5万元。因为现在确实无力一次付清房租,我请求宽延期限,分期支付。但盐业公司拒绝延期,并以我违反招租公告规定为由,通知我立即停业清场。

到现在,我如果不执行竞标报价,盐业公司就要以我违约追究我的违约责任,不仅我已交的52万元租金将全部损失掉,而且因退租造成的门面经营损失将无法估计。但如果我执行竞标报价,我又将面临要承担高出同地段门面租金264.551万元的租金损失。所以,不管我怎么做,我都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为我的这一现状和给我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都完全是由李勇等人的串通投标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第(一)、(二)、(四)项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等法律规定,我认为李勇等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犯罪。

因此,我向贵局提出举报。敬请贵局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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