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论文

网络侵权论文
网络侵权论文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企业或者是竞争对手出于种种动机干扰所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权要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1.关于违法性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关于因果关系。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4.关于主观要件。上文阐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我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均确立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从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情详情:

学校咖啡厅放未授权影片是否侵权?

2010年7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网”)诉沪上某高校侵犯著作财产权案,并进行了审理。

激动网通过调查发现在某高校的校内餐厅,通过浏览相关网页,可以观看该公司获独家授权两部电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激动网遂将该高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要求该高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某高校是否侵犯了激动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赔偿的金额问题。

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已被侵害,激动网在庭审时出具一组视频截图证据,但某高校以视频截图并非不能人为修改为由,不予认可。另外,该高校的代理人还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校作为教学机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而使用影片。激动网所指餐厅位于该高校校园内,播放影片亦采自校园局域网,仅供可以通过身份识别系统的在校师生使用,故向老师、学生播放部分影片理应属于教学机构合理使用影片的范畴,某高校不存在侵权之虞。

激动网坚持认为,该高校餐厅除了服务本校师生,也对外营业,己方的相关调查人员在该校园餐厅就餐时也曾通过服务员的指导上网观看影片。因此,涉案校园餐厅应视为公共场所,并不适用高校代理人所陈述的相关规定。

至于,赔偿的金额问题,激动网称涉案的两部影片是均由著名影星主演,校园餐厅通过对影片的播放来扩大经营、吸引顾客。而且餐厅并非只对在校师生营业,同时亦对外开放,且定价颇高,所以己方提出四万元的赔偿额合情合理。

某高校认为涉案影片分别上映均已经有五、六年,并非全新上映的大片、新片,相对知名度小,而且涉案校园餐厅确实是仅对内开放,从未对外营业,且师生在该餐厅内上网观看影片,并不需以消费为前提,这一点激动网方面亦认同,故四万元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最终,该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案子虽然审结了,但是类似的情形还在不断发生中。

四、案例分析:

在视频网站经营者和网吧经营者被诉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后,权利人维权的领域渐渐向校园局域网延伸。

合理使用必须以教学或研究为目的。学校的抗辩理由主要是:校园局域网只是一个存储空间,里面的资源全部由学生自己上传和分享。另外,有些下载和在线播放的行为是以教学为目的的合理使用等,因此,学校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如果影视作品是由学生上传、分享的,学校只是提供了一个共享平台,那学校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有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影视作品在校园局域网传播而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才应与上传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向学生主动提供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影视作品的下载以及在线播放等服务,则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关于学校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此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即限定为向教学科研人员提供,而且必须以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为目的,一些属于带有娱乐性质的影视作品,显然与教学科研目的无关。同时,合理使用还要求只能少量复制,学校将整部电影或影视连续剧全集上传到校园网上传播,使得学校中不特定多数用户都能欣赏,这也明显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另外还要注意在提供影视作品时要谨慎。无论是在互联网上还是网吧局域网、校园局域网上,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影视作品的,都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为影视作品提供者,只能提供其已经获得授权的影视作品。作为网吧经营者,在与影视作品提供者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对其经营资质进行审查,对相关影视作品是否已获得授权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而对于学校而言,更需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制度,提高学校和学生的正版意识,严格界定教学科研的范围,对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如学校为教学科研,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应超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需要,不能侵犯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络的利弊 英语作文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在二十一世纪成了人们必要的用品。随之而来,网络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给现代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无与伦比的方便。 通过网络,我们能查寻有用的资料,了解时事动态等等.当你工作了很长时间后去玩电脑游戏,可以减缓你的精神压力,放松你的心情.并且,上网玩游戏也不完全是坏事,因为学生玩游戏可以锻炼手、脑的反应能力,满足学生娱乐需要。 但是网络也有弊。长时间的看电脑,电脑发出的辐射对人体有很大的害处。眼睛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容易造成近视。现在的电脑游戏众多,某些电脑游戏粗制滥造,甚至含有暴力等不健康内容。有的孩子由于对社会认识不足和自我保护意识缺乏,沉迷网络游戏,网络交友。 其实网络并不可怕,只要我们面对网络时多一些认识,网络就会成为我们学习上的有利助手。让我们一起创个干净的网络世界吧!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computer has been becmoing the necessity for people in the 21st Century. Following, network is of close link with our life,bringing us incomparable convenience on our life and work. Through the network,we can search for useful datas and get to know the current events.When you play computer games after a long-time work,it can relieve your pressure and make you feel relaxed.Besides,playing online games is not all bad,for it can fulfil students' entertaining requests as well as practise their response ability. However,there still exists some disadvantages in the network.The radiation from the computer will do harm to people's health if you keep on watching the computer for a long time.And short sight may caused by it for your eyes stay tense.At present,there are too many games on the Internet,but some of them are not of good quality even contain some unhealthy content like violence and so on.Duo to the lack of recognizing society and self-protection awareness,some students get addicted in the games and online dating. In fact,network is not that horrible,as long as we know more about it,it will become our right hand on our studies.Let's build a clean network world together. 1)网络课堂教学的兴起,使传统的课堂教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网络课堂教学模式会完全取代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吗? 3)你的看法,理由是…… 【思路点拨】 本题属于提纲式文字命题。提纲第1点指出一种新兴事物,提纲第2点针对该事物提出一个有争议的观点,提纲第3点要求表明“我”的看法,由此可判断本文应为对比选择型作文。

侵权责任法期末结业论文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侵权行为法期末论文 论对无过错联系的加害责任 0701093835 王超平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的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视为按份责任,而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视为连带责任。我认为,我同意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共同侵权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侵权连带责任,有许多学者分别予以研究,但这些对侵权连带责任概念的表述尽管各有不同,但是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侵权连带责任,源于连带债务,是将连带债务的法律关系引进到侵权行为法的领域,形成了侵权连带责任。在罗马法中,在侵权责任形态方面出现了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基本区分,这就是私犯和准私犯的划分,但是对侵权连带责任没有作出规定,仅仅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某些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在关于侵害行为(injurya)的规定中,第11条规定:“不仅可以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例如对殴打者提出侵害之诉,而且可对恶意怂恿或唆使打人嘴巴的人提起侵害之诉。”这里规定的明显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教唆行为人的责任。但是,那时候还没有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同时也没有规定这就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罗马法中却有关于“非理性动物由于冲动、激怒或凶猛而造成损害的,根据十二表法,产生交出加害者之诉”的规定,即损害投役之诉。根据这个规定,如果该动物是共有的,则数个共同所有主负连带责任。这种损害投役的连带责任,是由于致害的动物是共有的,当然必须采取连带责任的方式解决,是财产的共有产生了动物致害的连带责任。这大概是最早的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正是由于这种损害投役连带责任的方式,才启发了后人,提出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侵权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的侵权人通常是一个,如一辆汽车撞伤一个行人,一个人打伤另一个人等。这就是单独侵权。但也有两个以上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致无辜的人受伤的侵权行为,如两人把另一个人打伤等。这种情形就属于共同侵权。在只有一个侵权人的场合,当然不会发生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问题。只有在多个侵权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此问题。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有些时候,尽管从现象上看有多个侵权人,但也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托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就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和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做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有所谓的“猪狗官司”, 即某甲的狗在市场上叼走肉贩乙的一块肉,乙追狗,想夺回肉,狗狂奔吓坏了丙的猪,猪狂奔,撞倒了老太太丁。丁于是把甲乙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乙丙对丁的损失各承担1/3的责任。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虽然从表面看有多个行为人,但其不是行为的结合,而是原因力的结合。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从因果关系上看属于多因一果情形。因此,间接结合的侵权不是共同侵权,只是单独侵权,故各行为人只须对其本人的行为负责,考虑其行为在损害中所占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或过错的大小单独确定其责任份额。而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是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共同成为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在这种情形下,数个行为

浅析网络侵权

浅析网络侵权 【摘要】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E时代模式已取代了传统的生活模式。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相应的新兴的违法侵权行为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从网络侵权的特征开始展开剖析,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以及如何防范网络侵权行为的问题展开思考与讨论,以飨读者。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传统侵权;网络侵权防范 网络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微博”“互联网”“淘宝”“E-mail”这一系列词汇已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网络在提供我们方便与快捷的同时,其侵权行为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如对作品的非授权上传、下载;发表非法言论侵犯他人人格权;非法链接和搜索引擎等。 一、网络侵权的定义 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涉及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虽然内容和形式各异,但有其共性,即在侵权的行为中更强调突出其“网络”的属性。 首先,结合现实中网络侵权案例的主体可知,网络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其次从侵权的手段和方法来看,网络侵权者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并利用网络平台和环境,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或侵害;最后,网络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也应该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的危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即使不存在主观过错,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①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 (一)网络侵权具有开放和易于操作的特点 互联网是一个无限大的虚拟空间,网络得分散使侵权行为有多种渠道,其开放的平台更使得行为人只需敲打键盘、点击鼠标就可以实施侵权,如抄袭网络主页内容、网络侵害名誉权。 (二)主体的多元性和隐蔽性 首先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如计算机技术掌握人员或黑客通过技术手段侵犯他人权利;网民在网络上的过激言论;他人知识产权的复制下载等。对比传统侵权,网络服务者因没有履行应尽的监管义务也很有可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其次网络侵权行为主体的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即隐蔽性。 (三)网络侵权具有取证困难性和损害后果即使性

网络的利与弊作文800字

网络的利与弊作文800字 网络当然也有弊端,如果网络被遵守社会规则的人利用,自然不会有任何坏处,小编收集网络的利与弊作文,欢迎阅读。 第一篇:网络的利与弊 随着现代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家家户户的条件也变好了。电子计算机已经走进寻常百姓家,而上网的人数则多之又多。 网络固然好,但网络也有弊。有很多网民沉醉于网络,这是不好的。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网络的利与弊。 现代化技术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交往平台,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网上学习,可以使人们知识更丰富,眼界更开阔,思维更活跃。网络——一座没有围墙的学校,不仅可以 促进我们日常学习的提高,而且可以帮助我们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更是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的工具。 的确,我班上的“小灵通”所知道的课外知识,有三分之二是从网上查找的。比如:什么“神六”的进一步详细资料,什么文言文,什么歇后语……凡是老师要求找的资料,他总是找得最多。他还经常说:“网络可帮了我大忙了呢!让我成了‘小灵通’。” 网络可以让人们了解国内外的时事新闻,学习新的知识,得到课业辅导,进行交友聊天,与各地的朋友联络,获得各种信息。当然,网络和大千世界一 样,有阳光灿烂的一面,也有阴暗的角落,还有错误的言论,不准确知识,黄色信息和怀有不良动机的网民。 所以,在网上与他人交往时更应提高警惕,不能轻易相信他人。 自从网络走进人们的生活后,一些网民,就开始沉迷于网络这个虚拟世界。每天几小时甚至十几小时在网上流连忘返,结果浪费了许多时间,严重地影响了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比如,有许多中学生上网废寝忘食。举个大家不敢相信而又绝对真实的例子:有一名中学生,因沉迷于网吧,父母对他的管教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常眠于电脑前。成绩飞速下降,后来被学校开除了…… 网络,对人们有利也有弊,有弊也有利。休闲时,可以玩玩游戏。

网络的利与弊作文【精选6篇】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7517312615.html,) 〔网络的利与弊作文【精选6篇】〕 导语:随着世界的科技发展,电脑网络在我们生活中的用途也越来越大,工作,生活,学习都离不开它。小编整理关于网络利弊作文,欢迎阅读。 ▲第一篇:网络的利与弊 现在,电脑已经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东西。随着世界的科技发展,电脑网络在我们生活中的用途也越来越大,工作,生活,学习都离不开它。 会利用电脑网络来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的人,当然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的成绩出类拔萃;而那些利用网络游戏来

占满自己的所有生活空间的人,当然各方面的成绩都一落千丈。 网络给了人类很大的帮助,但网络的不同作用,再加上我们自己的想法,让我们变得有所不同,有好,有坏。只有正确地认识电脑网络的利与弊就是网络的好与坏。网络的好有很多,比如可以上网搜索学习资料,工作资料,科学资料等;还可以搜索图片,MP3音乐,MP4电影,动漫动画;可以 了解时事新闻,股票趋势,医疗信息。但有些沉迷于网络游戏,不但不会让我们变得越来越优秀,反而会使我们变成他的奴隶,甚至会使我们作出更可怕的事。所以大家要正确地认识和利用电脑网络利弊,不要被网络中的有些事物所迷惑。 我们应该正确地认识和网络的利,会使我们收益非浅,而不是祸害无穷。 ▲第二篇:网络的利与弊

网络,它是一个白雪公主还是一个恶毒的皇后呢?这个我也说不好啊。那我没来谈谈吧!我认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对人类有利的一面,也有对人类有害处的一面。 那我们谈谈网络对人类的好处吧:能让你随时了解外面的世界发生了什么,拉近世界各地之间的距离,成为所谓的“地球村”。如果没有网络,那么有的大公司与外国朋友合作要从千里迢迢的远方赶来;如果没有网络,报告一个重要的事情恐怕还在飞鸽传书吧;如果没有网络,我们恐怕还在古代到处寻医问药。现在有了网络,我们谈个生意仅仅开开视频就可以啦;报告个重要的情报只需要简简单单的E-mail 就可以啦;如果得了疑难杂症只需在网站一搜就可以啦。这足以可见网络是一个白雪公主了吧。那么我没现在撇开网络的有利的一面不说,单谈网络的弊端。 “杀、杀、杀、杀……”哦,这是一个小孩子在网吧玩的热火朝天,他骗父母要钱,说买学习资料,其实是要钱上网吧。他骂人、打架、抢小孩子的钱、不务正业。他本是一个品学兼优,考中清华北大的料,他未成年,他现在还是个孩子呀却被网络游戏折腾这般模样。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论文:浅议《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 用 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组成 部分之一。在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关键词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日常生 活息息相关,历来在各国民事立法活动中备受重视。大陆法系各国通过本国民法典、单行法等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规定,其中多有判例补充。美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除判例法、单行法外,仅《侵权法重述》就有近千个条文之多。我国目前为止也已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四十多部法律包含有关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规定。 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通常包括两个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比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许多领域有特别之处,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

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 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无过错”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无过错”即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豍也有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时,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侵权责任法》采该观点,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方式是恰当的。如果仅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解释为没有过错,则易使人误解为,行为人只在无过错时才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仍需就行为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则可能通过证明自己有过错来进行抗辩。这无疑背离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设立的初衷。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基本内容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同样历史悠久,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绝大部分时期,结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25913 次人格权侵权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 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因特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引起人们 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丁?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和非中心化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 的形式多样化,侵权的方式更隐蔽,其责任难以认定。在网络条件下,确立侵 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切实保护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尚有争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一 一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 传播或载到网上供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网络著 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模式,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可分为终端用户的侵权和网络 服务提供商侵权。由丁网络的虚拟性使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著作权保护法面临 的时代挑战。而实际上网络著作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和归属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 互冲突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问题等都 显得颇为棘手。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 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 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

关于网络的利与弊作文范文

关于网络的利与弊作文范文 我相信大家都知道网络就是一把双刃剑。那么大家知道关于网络的利与弊作文要怎么写吗?下面就是xx分享的网络的利与弊作文范文,一起来看一下吧。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互联网已实实在在地介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作用十分明显,它的作用必将对青少年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带来影响。广大青年认为: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具有信息传递最快、信息最多、信息种类最全的优点。有大量资料显示,先进国家的中小学生正在利用互联网搜索资料,进行创造性、探索性学习,这对于学生素质的提高有着巨大的作用。 在互联网上也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计算机里的游戏之所以对青少年学生有强大的吸引力,在于计算机游戏虚幻的真实性。计算机游戏大多是以历史上某个国家或以武侠小说为蓝本,形成一个虚拟的社会,从而产生某种虚幻的真实,使参与者置身其中,具有身临其境的感觉。由于计算机虚幻的真实性,常常使中小学生把游戏中的角色搬到现实生活中来;他们虽然人生活在现实生活中,但他们的思维却仍停留在游戏角色上。 上网可以给我们成长带来益处。可以开扩我们知识视野,增加我们认识世界和掌握知识的渠道。网上的新闻信息、

娱乐信息等都对我们有所好处,我们上网后,获得信息的途径不在单一,上网还可艺术展个性,开发潜能传统中学生的背景狂妄不羁,往往会受到许多打击。一个有才华的少年从此詔华已去。而在网络世界中,我们的个性能得到适度伸展。有益于我们身心发展。网络还使我们与他人交流渠道更宽广,方式更自由。在网上,我们可以得到同学善意批评,从而便于我们与他人交流更加宽广,交流方式更加自由。 同学们,只要我们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计算机会使我们一个对学习成提高的好帮手。 所谓“一日之所需,百工斯为备”,有前人的努力,发明出各式各样的产品,我们才有便利的生活。现在的科技很发达,每个人几乎人手一支手机,我想,最伟大的发明应该就是网络了! 网络,可以让你跟远方的人取得联系;网络,有助于增加知识、提供生活资讯、广交朋友、排除寂寞、打发时间;网络,人际关系可获得改善。但网络同时有它的好处与坏处。网络,真实姓名、年龄、外表皆可隐藏。有些人会遗弃现实,转于投向虚拟世界,对他们而言,虚拟世界比真实世界更真实。在逃离现实的时候,不知不觉会发展出不当的网络使用,就好像上了瘾一样,欧美国家称这些人为网络狂。 网际网络世界丰富的内涵可使个人从单调的生活中解放出来,让人能依自己独特的想象力发展各自的潜能与兴

论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文提要: 网络侵权纠纷伴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日益增多,如何确定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也成为了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的先决条件与重中之重。笔者通过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分析、历史革延、现实规定与立法导向,区分对待不同的侵权主体在侵权纠纷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从而为其划分出具体的归责原则。 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应用的不断推广,网络正逐步在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网络又是一把“双刃剑”,随之而来的网络隐私权侵权、名誉权侵权、著作权侵权等网络侵权问题也正在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急待解决。 目前我国就网络侵权方面的立法仅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十六条有所提及,但是规定的内容尚不全面,仅就在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适用中如果归责,应当采取怎样的原则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举证责任如何分担没有做出必要的规定,这使得此类案件发生后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依据,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要知道网络发展至今,从进入我国到进入平常百姓的家中,网络各方面已经牵扯进了许多的利益集团,既要保证网路安全避免网络所带来的弊端又要保证网络这一新生事物能在我国的土地上迅速的发展,如何能在

实际当中能够有效的处理网络侵权案件当中各方的矛盾,平衡各方的利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立法者首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本文希望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实际的网络侵权案件中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的研究来明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各方举证责任,从而确立责任的分配。进而让《侵权责任法》能够在实际运用中,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网络侵权行为概述 所谓网络侵权责任,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所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的前提构成要件是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以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侵权行为,或虽不是主要通过网络进行,但是与网络有直接关系的侵权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特征 侵权行为主体多、难以认定 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认定困难。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但正所谓“法不责众”,或是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信息缺乏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证据形式网络证据难以与之相符,本着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

网络营销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网络营销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网络营销仍然属于市场营销理论的范畴,它在强化了传统市场营销理论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不同于传统市场营销的新理论。目前网络营销主要建立在以下基础理论之上: (一)国外研究 (1)网络整合营销理论 在传统市场营销策略中,由于技术手段和物质基础的限制,产品的价格、宣传和销售的渠道、商家 (或厂家)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企业促销策略等就成了企业经营,市场分析和营销策略的关键性内容。而网络互动的特性使得顾客能够真正参与到整个营销过程中来,顾客不仅参与的主动性增强,而且选择的主动性也得到加强,在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的驱动之下,企业必须严格地执行以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归宿点的现代市场营销思想。否则顾客就会选择其他企业的产品。所以,网络营销首先要求把顾客整合到整个营销过程中来,从他们的需求出发开始整个营销过程。这样,要求企业同时考虑顾客需求和企业利润。 据此,以舒尔兹教授为首的一批营销学者从顾客需求的角度出发研究市场营销理论,提出了4C组合。其要点是:第一,先不急于制定产品策略(product),而以研究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Consumers wants and needs)为中心,

卖消费者想购买的产品。 第二,暂时把定价策略(Price)放到一边,而研究消费者为满足其需求所愿付出的成本 (Cost)。 第三,忘掉渠道策略 (Place),着重考虑怎样给消费者方便 (Convenience)以购买到商品。 第四,抛开促销策略(Promotion),着重于加强与消费者沟通和交流 (Communication)。 (2)网络“软营销”理论 网络营销是一种“软营销”。这是网络营销中有关消费者心理学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导出这个理论基础的原因仍然是网络本身的特点和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回归。 “强势营销”是工业化大规模生产时代的营销方式。传统营销中最能体现强势营销特征的是两种促销手段:传统广告和人员推销。这两种营销模式企图以一种信息灌输的方式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而不管你是否需要和喜欢(或憎恶)它的产品和服务。在网络上这种以企业为主动方的强势营销 (无论是有直接商业利润目的的推销行为还是没有直接商业目标的主动服务,是遭到唾弃并可能遭到报复的。 网络营销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就是“网络礼仪”。网络礼仪是网上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网络营销也不例外。“软”营销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遵守网络礼仪的同时通过对网络礼仪的巧妙运用从而获得一种微妙的营销效果”。

上网的利弊作文600字

上网的利弊作文600字 本文是关于网络的话题作文文章,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网络如同一个浩荡宽广的海洋,在这个海洋里,有善有恶,关键的看你自己如何对待。小编整理了上网的利弊作文,欢迎阅读。 第一篇:上网的利弊 这几天因为我们班的成绩不断地下降,班主任刘老师费尽千辛万苦才找出了一个原因,那就是我们迷上了网络游戏,QQ聊天这些影响学习的游戏。所以刘教师叫我们围绕这个话题,开一次深刻的讨论会。 讨论会开始了,有的同学说了上网的好处,有的同学说了上网的坏处,有的同学介绍了一些关于上网的各种事例,还有的同学谈了一些对于上网的想法。徐歆怡志学站起来很严肃地说:“在2000年某地一位男子因为上网时间过长导致身体内缺乏人不可少的水而四肢无力地死去了。” 朱雨欣同学也非常严肃地说:“上网时间就算不长,那眼睛也会受到伤害,我觉得上网的坏处要比好处多!” 陈维熹同学立即站起来不服气地说:“谁说上网坏处要比好处多?网上有很多绿色网站可以帮助我们学习,在字典、词典、成语词典、成语词典上查不到的词在网上肯定能找到!” 我的同桌徐敏剑站起来反驳道:“那也不能就说明上网的好处就

比坏处多呀!我听过一个故事里讲道:”一个网吧里有百分之一的人是上网学习的。而上网打游戏的却有百分之九十九的人。而且一上网被迷住的可能性达到百分之九十八呢!上网会危害人的健康。这还不能说明上网的坏处要比好处多吗?” 钟灵毓同学听得可认真了,还时不时地点点头呢!而我也跟大部门的人的意见一样赞同上网的坏处比好处多。 刘老师郑重地说:“大家说的都很有道理,我相信你们也深有感触吧!一定要控制好上网的时间呀!即使忍不住也要忍。否则,对身体有害。如果爸爸妈妈也不希望你上网,你就可以让爸爸妈妈帮助你克服这个爱上网的坏毛病!” 第二篇:上网的利弊 一切科学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也不例外。 Internet最早来源于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的前身ARPA 建立的ARPAnet,该网于1969年投入使用。起初它只是用于军事,随后,通过“互联网之父”约瑟夫等人的改进,互联网不断地进入我们的生活中,使我们的生活变得多姿多彩。互联网使信息浏览更加快,更加方便。如果在1990年,想查一下关于美国各方面的资料,我们要到图书馆或者是打个长途电话去问美国的亲友。现在不同啦,有了互联网,用鼠标轻轻一点,就可以查到关于“美国”的各种资料,不用十秒钟。互联网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近、更快。 古代,住在东莞的你想写信给北京的亲友,那就要把信攀山涉水用马送过去,少则一个月,多则一年;在近代,你可以打长途电话,

侵权论文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 一、侵权责任死亡赔偿的来源 一般的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赔偿是对被侵害的主体进行救济,但对于死者而言对于本身进行救济没有任何意义。 但是因为实施侵权行为的造成的损害并不只有死者,对于死者家属也在精神上和生活上都有损害。既然有权益的损害就有针对权益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作出了3条规定.依据这些条文的规定,我国人身损害的项目主要有:(1)各种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2)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3)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中就包含死亡赔偿。广义上的死亡赔偿包括对被侵权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死者被抚养人合理的抚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仅指死亡赔偿金。 二、侵权责任死亡赔偿的性质 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相同的观点。对此就有三种观点: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针对继承丧失说我认为这种观点是违背之前死亡赔偿的来源的,侵权责任法不能对死者本身进行救济,损害的主体不同。继承观点的方式是在对死者本身进行救济之后,死者家属继承死者。个人反对这种观点。根据《侵权责任法教材》死亡赔偿金可以界定为:侵权人一方对一侵权而死亡者的近亲属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遭受的未来课继承或可共享的被侵权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个人更加支持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为维持死者的近亲属一定水平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作出的财产性赔偿。而且在刑事上侵权人以受到惩罚,不应在被侵权人本身上的惩罚性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更多的是对于家属因被侵权人死亡造成的损害的的救济。 三、侵权责任的死亡赔偿的数额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按五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一)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一)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不仅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而且导致许多网络侵权的发生。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就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该类侵权行为,如何建立一套互相制约相关各方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网络内容提供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法定许可,利益平衡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contentproviders,简称为ICP,是指拥有自己的主页,通过互联网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并以此为业的人(网站)。ICP通常通过选择和编辑加工自己或他人创作的作品,将其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1].网络内容提供商主要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网络内容提供商是网络从业商之一,因此其在网络社会中的地位异于网络用户。网络用户不是网络从业商,而是指那些通过注册,在BBS上发布信息,在聊天室聊天或在论坛发表意见,畅所欲言的人。 第二,网络内容提供商以创造、采集和传播信息为业,以网络内容建设为本2],因此与其他的网络从业商有别。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可以将网络从业商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前者仅提供连线、接入等物理基础设施服务,后者主要从事信息的传播。二者不仅提供的服务不同,而且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的承担和免责要件上都存在差异。 第三,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成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律程序设立,不得从事信息服务。根据从事的业务不同,网络内容提供商分为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经营性ICP主要从事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硬盘空间出租等服务活动的业务;非经营性ICP主要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3],前者一般实行许可制度,后者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网络内容提供商兼具信息的原创者和准出版者双重身份,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讲,应以原创者身份为主,以准出版社身份为辅。因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从业特征决定了应当根据眼球效应来衡量效益的多寡,谁能吸引更多的眼球,谁就将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为了网络内容提供商的发展前景,应当最大限度获取网络用户的注意力,因此网络内容提供商应以原创信息为主,以转载信息为辅。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 侵权行为法不能对所有的利益给予保护,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造成权利人的损害必须符合严格的侵权责任构成,才能够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须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违法性行为的实施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违法性表现为三个方面: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行为违反了非成文法中的社会交往的规则(公序良俗)4],而实施的行为则包括了行为人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 网络内容提供商以提供信息服务为业,因此其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提供的信息具有内容上的瑕疵或权利上的瑕疵。内容上的瑕疵主要是针对他人人格权进行侵害的行为,如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网站的画面或作为商业宣传等;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利用他人资料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在网上宣扬和公布他人的隐私;以谩骂和诽谤的方式对他人的名誉权进行侵害等。权利上的瑕疵是针对他人的著作权进行侵害的行为,表现为:第一,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许可,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站的合法信息。当网络内容提供商进行信息的采编和转载时,对于存在版权保护的信息,网络内容提供商一般先与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人签

企业网络营销策略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企业网络营销策略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近年来,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了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营销的应用,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机遇。一般而言,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的初期,应选择最能够提高企业业务能力的电子商务技术。根据我国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企业对电子商务尚处于一个导入期。因此,从网络营销做起是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案。这就需要我们研究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网络营销现状,了解目前企业开展网络营销的常用策略,进而为我国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提出一些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建议。 网络营销和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改变了经济体系中信息的分配和接受方式,改变了人生活、工作、学习、合作和交流的环境,企业必须相应地积极利用新技术变革企业经营理念、经营组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法。目前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通讯技术的发展,促使互联网络成为一个更强、更新的媒体。分析这种媒体可以为企业经营利用的有利因素,使之成为新经济时代所有企业新的策略。 网络营销是人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网络营销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营销形态和业态。网络营销对企业来讲,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成本,扩大了市场,给企业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对于传统营销,网络营销具有国际化、信息化和无纸化,已经成为企业营销发展的趋势。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企业必须转变旧的营销观念,树立全新的营销理念,实施品牌营销策略、服务营销策略和绿色营销策略,不断学习国外企业营销管理的先进经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促进网络营销在企业的普及和发展,企业实现营销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开展网络营销的时间虽然比国外晚,但发展迅速。我国政府为促进网络营销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政治环境。1993 年底,开始实施“三金”工程,

侵权责任法 论文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替代 一、概念 民法中的替代责任是指在存在雇佣等关系的前提下,雇员实施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侵害他人利益,法律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雇员追偿;或者雇员直接造成雇主利益的损失,雇主向雇员索赔。 替代责任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通过加重替代责任人的责任,促使其加强对被替代人的监督,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法律规定替代责任的前提是替代责任者必须对被替代人拥有一定的监督和指挥的权利,甚至是人身上的控制权。 二、分类 (1)雇主替代责任,即替代责任人与被替代责任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一般的法人单位对职员行为承担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对雇员承担的责任;此外,有偿的委托关系,也可适用雇主替代责任的规范。 (2)监护替代责任,包括对子女的监护,即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但在涉及追偿问题方面,更多的涉及单位监护人之类的非子女监护。 (3)无偿委托替代责任,即基于无偿委托,如义务帮工,双方虽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就完成具体任务而言,帮工者是要受到被帮工人的一定程度上的指挥和监督的。此类替代责任由于其属于熟人社会的产物,具有无偿性,因此在追偿问题方面不同于有偿的雇佣关系。

三、特征 替代责任主体因为某种原因或某种特殊关系,由法律规定来替代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根据这一定义,替代责任的特征如下: 首先,替代责任是责任主体为他人承担赔偿的责任。正如替代责任的文意所示,它是一种为他人、代替他人的责任,如果责任主题是为哦总计过错承担则是个人责任(自己责任),而不能说是替代责任。替代责任主体并没有实施或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侵权是由与替代责任主题相关的他人实施的。 其次,替代责任中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且造成伤害。只有当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替代责任才能成立,因为如果他人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也不会存在替代责任,因此,他人行为构成侵权是替代责任的基础。 再次,责任主体与他人存在特殊关系。如雇主责任是因为存在雇员为雇主利益之关系。 最后,替代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替代责任并不能单凭主观联系,存在特殊关系的主题也不一定都需要规定替代责任,只有当法律对特定关系作出确认,替代责任才会形成。 四、案例 某甲和乙、丙分别是好友,但乙和丙此前并不熟识,某日,甲约乙、丙同去驾车游玩,并在某饭店小酌后,驾车返回,某甲有事,遂将车交给乙驾驶,告诉乙将丙及其他朋友送回家,乙是有驾照的。乙应允,行至途中,乙路况不熟,同车的丙(无驾照)提出由自己代开,因为丙熟悉路况,乙没有过问丙是否有驾照,就同意了,不料途中车肇事,乙受重伤,车辆受损,同时该车又撞伤路人,丙也不知所踪,甲在赔偿被撞伤者之后,又起诉乙,要求乙赔偿车的损失以及赔偿路人的费用,理由是乙擅自将车交给没有驾照的丙驾驶。 日前,鲁能上海分公司员工潘先生通过亿心宜行公司运营的“e代驾”联系代驾服务,亿心宜行公司接单后将信息发给代驾司机赵先生。赵先生与潘先生签署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车主为鲁能上海分公司的轿车离开饭店,途中撞翻骑着电瓶车的陶老伯,经交警认定,小轿车负全责。2014年10月,陶老伯将代驾人赵先生、车主鲁能上海分公司、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告到了浦东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药费等11.79万余元。审理中,法庭依法追加亿心宜行公司作为被告。法院判决支持陶老伯医药费等12.66万余元,由于这笔损失可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足额赔付,因而亿心宜行公司无需再支付赔偿费用;对于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律师代理费及停车费3716元,由亿心宜行公司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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