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

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引言: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本文旨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1.1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起源

无罪推定原则,即“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源自古罗马法中的“无罪推定”。它确立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无罪地位,要求司法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将其视为无罪。

1.2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地位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是刑事司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1.3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应当由

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无罪推定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部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

2.1 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在缺乏

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倾向于认定被告有罪,对被告抱有怀疑态度。这一现象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2.2 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

尽管存在司法倾向,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保

障措施来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例如,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和取证规则,确保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

3.1 部分司法人员的不当干预

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司法人员会在审判过程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

不当干预,例如,以关键证据失踪为由拒绝采纳无罪辩护律师的申请,或者以其他形式打压辩方的权利。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无罪推定原则

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2 证据收集和保全的问题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刑事司法中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然而,由于技术和人力的限制,证据收集往往不够全面和客观,容易造成证据缺失或者被篡改的情况。这给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带来了困难。

结论: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基本法律原则,对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尽管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但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与执法水平培养、改革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以及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可以进一步加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从而提升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是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价值。无罪推定已是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均将无罪推定原则拒之门外。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应当转变法律观念、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确立沉默权、贯彻疑罪从无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冤假错案时常震惊着法学界,也震惊着国人,同时也在拷问着刑事追诉机关。“佘祥林”、“胥敬祥”、“杜培武”、“赵作海”,一个又一个熟悉的名字,但却让人感到无比的气愤与悲哀。以“佘祥林”案件为例,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在审判中发现了不能定罪的五大疑点,但是没有以证据不足改判无罪,而是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随后,京山县法院虽然证据不足但也没有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将佘祥林无罪释放,而是根据“疑罪从轻”、“疑罪从赎”之原则,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我们不禁要问:有罪甚至是死刑判决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从有罪判决到无罪昭雪,我们的刑事诉讼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究竟是什么诉讼理念致使司法机关制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冤假错案?为此,法学界进行了长时间的反思和讨论,终于发现更深的原因是我们的制度设计、诉讼观念为有罪推定原则深深影响而不能自拔,我们缺乏国际公认的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试想一下,如果无罪推定原则得以真正的确立,上述案件又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为此,我们需要重新昭示无罪推定原则。 2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与确立 2.1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要求之一。因而,这一原则不但为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也为现代各法治国家所践行。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无罪推定是针对封建制下纠问式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而言的,即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法律上可以视为罪犯,并给予相应的处理。虽然无罪推定的思想由来已久,但被认为最早比较完整地阐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1764年,贝卡里亚针对纠问式诉讼的非人道和非理性,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在此基础上,法国1789 年《人权宣言》第9 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正式得以确立。《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红鹤练翅 无罪推定原则是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保障人权观念的兴起,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建立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础。建立这一原则的基本目的在于确定被迫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保障被迫诉者能够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无罪推定的历史渊源 无罪推定或无罪假定原则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据《尚书》记载,皋陶在与帝舜的对话中已提出“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在皋陶提出的这些法律原则中,“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构成世界上最早的无罪推定思想。但是无罪推定原则从真正具有法律意义上来说,众多学者认为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在当时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无责任推定原则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证明是主张权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人的责任”。二是“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该解除被告的责任”,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为了适应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纠问式诉讼模式将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唯一目的。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境艰难,其权利遭到极度压抑,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仅仅被视为一个任凭纠问官处置的“程序对象”、“工作客体”,其个人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有罪推定构筑起封建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许多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此相关,例如无供不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直接产物。

无罪推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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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王晓丽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王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她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王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和培育了我四年的仰恩大学,谢谢你们!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作为确定和保障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基本原则之一,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衡量各国民主法治发展程度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人权保护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还具有不完整性,但是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确立从法理上明确否认了过去长期实行的有罪推定做法,因而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结合我国审判实践中对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着重从立法观念、诉讼保障机制、救济途径等方面入手,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到司法上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及实践运作提出几点设想,即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侦查程序中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机制、扩大律师辩护权等保障体系。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律师辩护权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一、“无罪推定” 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 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 。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 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 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都不能叫做罪犯。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 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 。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 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是生来就无罪的, 因而也是无须证明的。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 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的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三是疑罪无从。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有罪的程度,否则仍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法学界普遍认为,前三项规划是

研究我国“无罪推定原则”人宪问题

研究我国“无罪推定原则”人宪问题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亦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为国际公约确认用以保护基本人权的一项刑事司法准则。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各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宪法;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效力远高于刑事诉讼法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载入立法,其目的在于限制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自治的主体地位。虽然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受益者主要系指已进入刑事程序,正处于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惟其同时亦要求阻止国家随意采取程序外的措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然而,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精神及法治传统,无罪推定原则始终未得到立法者的承认。虽在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但是对于无罪推定的入法,始终停留在作为部门法的刑事诉讼法上,故而即便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无罪推定原则及其相关制度的入法上能够获得突破,亦将面临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母法的宪法却在无罪推定原则上只字未提的尴尬。 1无罪推定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 美国联邦刑事司法体系中,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审判前不允许保释(bail)的审前羁押制度(pretrialdetention),是一种在司法审判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制度,旨在确保刑事被告人出庭应讯接受审判,并保障社会大众的安全。相对的,保释制度系为确保被告人将来可以出庭应讯接受审判,对于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一定保证条件者,暂时停止其羁押而将其释放,用以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防御权。刑事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应系刑事法领域中,最重要基本且理应被尊崇的最高指导原则。因刑事案件被逮捕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尚未正式定罪前,应享有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但并非每个刑事被告人在审判定罪前,皆不能对其相关的基本权利施加限制。为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使真正有罪的人得到相应的惩处,同时维护大多数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国家必须采取相关特定的行为措施。现代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处罚,主要系透过国家行为为的,始具有合法性及正当性;是以,不可否认地,现代国家基于各种目的及理由,必为一定的国家行为,而每种国家行为中的准据与其对人民权利的影响,程度上亦可能

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法律思考 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源于公正、平等和法治的原则,要求所有被控告的人在受到法律审判之前都要受到公正待遇。可见,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在现代司法制度中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告人不仅仅是个人,更代表了整个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而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可以保证被告人在受到审判时受到公正待遇,从而保障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合理性。 另外,无罪推定原则也可以促进司法制度的合理化和完善。因为这一原则的实施,可以迫使司法人员更加仔细地审查证据和证词,避免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无罪推定原则在实际法律制度中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实施。在所有的司法制度中,人们都接受了这一原则,并将其视为刑事审判过程中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许多不同的方面。其中最重 要的一方面是证明责任的负担。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告人不需要证 明他们没有犯罪,而是由起诉方证明被告有罪。这一负担的转移可以 保证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公正待遇。 无罪推定原则在现实中的限制 虽然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可以保证司法制度的正义和合理性,但 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隐患和限制。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与正确。尽管负担 证明责任的原则可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但如果有罪的证据被模糊或 隐藏,被告人仍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需要依赖于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合理性。在一些不完善的司法制度中,这一原则可能受到侵害。因此,为了保 证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司法制度。 结论 总体而言,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促进司法 完善的重要原则。但在实践中,其实施也面临诸多挑战和限制。因此,推进司法制度的完善、增强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合理性,是保证无罪推 定原则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观,保障 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 广泛的应用和适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和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对被告人的起诉,要求检 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有罪,而不是要求被告人来证明自己的无罪。这一 原则是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自由和人格尊严,确保不无故受到刑事惩罚;也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公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自愿作供不受非法干预和司法追究。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条款既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也限制了司法 机关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犯罪有知识、能力或责任的人,要求他们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或者说明有利于澄清案件事实的情况。”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 证明有罪的责任,进一步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我国的刑法也规定了一系列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节,如自首、检举揭发、积极赔偿等,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能仅仅 依靠嫌疑人的自白或供述等单一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有权作证的人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这一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起诉,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得到充分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时期,是指任何人在被证实和判决 有罪之前,都应当认为是为无罪。在现代法治进程中,无罪推定原则早已被世界 普遍应用和推广,是刑事诉讼法认定犯罪的一项重要依据,也是每个人都应该享 有的一项基本的人权。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的理论基础,大多数 国家已经认可和接受,甚至有的国家还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对于维 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司 法走向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及其诉 讼权利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实我国到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体现出来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的 精神。相比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法律对无罪推定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成熟, 在司法实践中尚有很大差距,仍需继续完善,我国对真正实现无罪推定仍有很长 一段路要走。 关键词:无罪推定沉默权人权保障程序正当 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发展艰难,经历了排斥、批判、探讨吸收并作出有关规 定的曲折而又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签署一些过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公约之后,代表着我国在国际上内承认并且接受了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 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并且作出一些相关的规定,但与真正的无罪推定原则 尚有不小的差距,并且还未引用其最经典的表述,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也只是 停留在众所周知但没有深入了解的状态。我国经过多次修改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了无罪推定原则: (一)变更当事人的称谓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将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称谓加以区分,保护了 当事人的尊严,提升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当中的地位,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不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1)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1) 无罪推定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基石。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原则。本文将从以下几点展开,浅谈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实践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关乎人权保护和救济权利的基本法理原则。它保护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确保了正义的实现。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最高标准,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无可动摇的保证。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经过公正的审判程序之后,才能被证明有罪。因此,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科学、人权保护与法治原则的基础。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它能够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权利的平等。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以无罪推定为前提进行审理。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有罪判决。这样不仅可避免不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对检察官、警察等执法机关施加了限制,以防止他们采取不当或过分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在平衡社会安全和个人利益、保护人权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问题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总能被完全落实。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证据收集的不充分和证明标准不一致等。一些地区和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益和渠道来让有罪人脱罪。在制度方面,也存在可以推导

出有罪结果的诉讼程序。另外,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公检法关系紧密或检察权威压倒辩护权,产生了对辩护律师的压制,甚至对证人施加了压力。所有这些都会影响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改进措施 为了更好地维护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威性,我们需要改进制度,改善司法环境。首先,要全面推进证据获取,提高证据标准。警方、检察机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专业和制度建设,更严格地约束自己。另外,要完善实施无罪推定的审判机制,确保公正的审判程序。在选举和任命法官时,应该优先考虑其能否公正应对案件。同时,我们应该鼓励政府、组织和社会各方在人权、公正和民主等方面的合作,彻底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逾越的底线,其重要性为不可否认。而无罪推定原则的落实也面临许多挑战。为了更好地推进其落实,有必要吸取别国的经验,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提高法律实际效力。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正和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苏麒霖 来源:《文存阅刊》2019年第07期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经过西方司法文明历史的变革洗礼,并通过各国广泛传播与宣扬,已成为一项普遍认同的刑事诉讼司法原则。在国际人权保障、刑事司法文明改革进程的大潮流下,无罪推定原则在维护程序正义,保障被追诉者权益,推动诉讼民主进程上,占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新修订的刑诉法对于无罪推定原则整体而言仍存在诸多缺陷尚需完善,本文将通过分析无罪推定的概念和不足,为如何完善与应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提出建议。 关键词:无罪推定;沉默权;人权保障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 无罪推定作为程序规则,是一项关于事实如何确定的规则。刑事诉讼中的关键之处在于证明被告有罪与否,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无罪推定原则与人权保障休戚与共,在《人权宣言》中对于无罪推定原则有一个经典规定:在没被定罪前,任何人都应被推定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整个刑事司法诉讼程序中,有着证明规则的功效。在美国,陪审团应时刻保持警醒,不能仅因被告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早早地带上有色眼镜。确切来说,要想认定被告有罪,应从自由心证角度认定,具备确凿证据。无罪推定内容可概括为:1.被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未被证明以及判定有罪前,应推定无罪。2.被告无义务自证其罪,控方负证明被告有罪义务。3.不能从自由心证角度认定没有疑点时,应认定被追诉者无罪。纵观国际人权保障条约,我国无罪推定原則尚未与之完全契合。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被规定在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条体现了相应精神,但并不是完整的规范表述,准确的说应为:在尚未依法审理判决有罪前,应视为无罪。[1]一部分学者认为,这是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事实规定,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从立法者的初衷角度来看,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并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其实,经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并未完整阐释以及应用无罪推定。纵观历史,无罪推定是西方刑事诉讼司法文明进化的成果。中国由于特殊并且复杂的司法改革环境,并未效仿西方的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明文规定——“被告人在没有经过依法审理判决前,应当视为无罪。”[2]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无罪推定原则规定的不足 (一)立法不足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完整阐述无罪推定,并没有采用“视为无罪”这样的字眼,而是继续沿用了1996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关

[无罪推定,原则]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自提出到现在两百多年来在促进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是否已经在我国确立的问题却尚无定论。本人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所谓的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是有很大缺陷的。下文将结合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分析我国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存在的争议和规定的缺陷。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条表述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 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者无罪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个法条的内容不仅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还将证明犯罪事实的义务交给了犯罪嫌疑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证明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承担。但118条的规定给犯罪嫌疑人设定了“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很明显,这是 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的。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疑罪从无”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有关“疑罪从无”问题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又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当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时候,除了是因为法定事由,往往是出现其所持证据无法将被控诉者入罪的情况。试想,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过后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那么这样的裁定对于被控诉者并不意味着无罪,而是有被重新起诉的危险。这种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起诉撤回制度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制度,也与我们所讨论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不相符。 (四)“超期羁押”与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当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所限制的时间内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时,往往想方设法延长期限、补充侦查。而不是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精神以及法律的规定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司法机关的这种行为并不都是一味的单纯追求所谓“破案率”,在这其中也有一大部分是由于现实侦查条件的限制,为了追求实体的公正不得已而为之。但是,无论是处于何种原因,超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摘要】本文主要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内涵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司法精神的起源与发展 无罪推定中“疑罪从无”的精神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中“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即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纠问式诉讼和证据法定主义中,一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在一系列诉讼活动中都被视为有罪的人而对待,即“有罪推定”,这种带着有色眼镜的思维方法严重违背了诉讼公正的精神。因而,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并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逐步发展的。一般认为,最先正式提出具有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思想的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他的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此后,这一原则相继被欧洲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确立下来。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给予答辩上所需一切保障。”至此,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国家性质、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而成为国际普遍性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以及无罪推定精神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可以确定其包括两方面基本要求:(一)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者人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犯罪的事实。(二)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认定。 由此可见,经过贝卡利亚之后无数的法学家的发展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中又被当然认为含有出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须排除的原则以及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辩护权等。 四、我国“无罪推定”现状的分析及建议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 刑事审判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刑事审 判核心价值之一。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保障了正义的实现。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基本人权的保障。在刑事审判中,每一个被告都应 该被视为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这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不需要自证其清白,而是由控辩双方提供证据来论证罪行是否成立。这种原则确保了被告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审判权利,避免了任意拘留和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通过将疑罪转嫌的推定权交 给控辩双方,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审判过程中证据的必要性和权威性。任何一个罪名都需要可信的证据来支持,而无罪推定原则保证了只有在获取充分证据后,法庭才会做出定罪的决定。这有效地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为无辜者提供了保障。 再次,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起到了平衡权力的作用。在刑事审判中,被 告常常是处于弱势地位,而控辩双方之间的权力差距也往往很大。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控辩双方提供相互竞争的证据,这使得刑事审判中权力的分配更加平衡。法庭不仅要依靠被告的辩护,还需要控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这种平衡的权力关系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是法治和公正的体现。法治原则要求依法治国,而无罪推 定原则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之一。它确保了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不会冒险侵犯个人的自由权益,并要求司法机关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审判。无罪推定原则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维护了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性。它既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又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无罪推定原则平衡了控辩双方的权力,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 刑事诉讼法论文第六篇: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被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所认可,有些国家甚至将其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得到了肯定和保障,国际公约也对无罪推定原则有所阐述。一个国家是否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甚至可能被当做评判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力度的标准。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含义进行论述,从而阐述我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和适用的现状,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人权保障;沉默权;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与含义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成名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到:"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作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这也是在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第一次提到此原则的人。法国的《人权宣言》中第九条规定到,"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另外还有一些公约规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没有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该原则不仅在资本主义国家被认同,后来社会主义国家也慢慢的认可,在前南斯拉夫的刑诉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制度在国际上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律界基本对该条持的理解是,审判机关若没有判决一个人有罪,那么其只能是涉嫌犯罪,最终构不构成犯罪目前还处于一种没有办法确定的状态之中,故其应该被推定为无罪。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证据、事实等无法确定其是否犯罪的前提下,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处理结果。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的原则。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中,针对封建专制野蛮的有罪推定刑诉制度而提出了无罪推定,并进行了理论阐述,且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中确立。如今,这项原则受到世界多数国家普遍的重视和确认。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指被追诉者在未经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认定有罪以前,在法律上应该把他作为无罪的人看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与“有罪推定”相对应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历史上,无罪推定的雏形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的过程中,为了针对封建专制那种野蛮的严刑峻罚、罪行擅断等有罪推定刑诉的制度而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中心,在纠问式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刑诉原则。一开始,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原则,它只是包含了具有对抗有罪推定制度的一些基本的框架内容,但随着这些框架内容的发展,无罪推定制度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了对被追诉者加以定罪的程序条件。这些程序条件包括:(1)必须经过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才可以对一个人定罪,不允许脱离法定程序去追诉、审判犯罪行为;(2)必须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来确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拥有决定被追诉者是否有罪的最终权力;(3)被追诉者的罪行须由追诉机关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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