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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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样本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

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 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经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经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它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 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 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3.2.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果皮(片

/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个

/1000m2) 痰迹(处

/1000m2) 污水(m2

/1000m2) 其它(处

/1000m2)

一级≤4 ≤4 ≤4 ≤4 无无

二级≤6 ≤6 ≤8 ≤8 ≤0.5 ≤2

三级≤8 ≤10 ≤10 ≤10 ≤1.5 ≤6

四级≤10 ≤12 ≤15 ≤15 ≤2.0 ≤8

3.2.1.2 道路融雪后, 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 冲洗后路面应干净, 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 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 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 应全天巡回保洁, 路面应见本色。

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 每日应不少于1次, 其它城市, 每周可冲洗3~5次。

3.2.2.3 气温30℃以上时, 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 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 路面基本见本色。

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 每周应不少于3次, 其它城市每周应不少于1次。

3.2.3.3 气温30℃以上时, 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 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

4.1 应定时保洁, 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2.

4.2 气温30℃以上时, 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 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

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 无

乱贴、乱画。

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 无积存污水和垃圾; 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 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 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 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0.1 站台应清洁, 无痰迹, 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 无积尘。

3.2.10.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 无污物。

3.2.10.3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 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 其它设施的保洁

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 与周围环境协调, 完好率应不低于98%; 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 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4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 无污迹、积尘。

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 公交候车站应整洁, 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4.1 垃圾收集

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 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 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 封闭性好, 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4.1.1.3 特种垃圾的收集, 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1.1.4 蝇、蚊孳生季节, 垃圾收集站(点), 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 苍蝇应少于3只/次。

4.1.1.5 楼房垃圾管道的底层垃圾间应整洁, 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 无恶臭, 基本无蝇。

4.1.1.6 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 有条件的地区, 可实行分类收集。

4.1.1.7 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 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 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4.1.1.8 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 不得裸露堆放。

4.1.1.9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 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 分别收集。

4.1.1.10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 无堆积; 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 无积压, 不腐烂发臭; 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 定期清除。

4.1.1.11 收集作业完成后, 应及时清理场地, 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 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理场。

4.1.1.12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 并定时清洗箱体。

4.1.1.13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 不遗漏, 不得堆放在路边。

4.1.1.14 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 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 按规定处理, 严禁任意排放。

4.1.1.15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4.1.1.16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 应按规定分类袋装, 定时收集, 统一处理; 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 按规定处理, 严禁任意排放。

4.1.1.17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 及时清除; 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 在可视范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m2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4.2垃圾运输

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理等设施。

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 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 无积留污水。

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 无恶臭, 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 有贮存设施的, 应加盖封闭, 定时转运。

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 无积垢, 无吊挂垃圾。

4.2.1.6 蚊蝇孳生季节, 应每天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 站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2.1.7 除急用,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 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

4.2.1.8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防护围栏和污水排放渠道。

4.2.1.9 装卸垃圾应有降尘措施, 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10 垃圾应及时转运, 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 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无恶臭。

4.2.1.11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 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1.12 经过码头转运垃圾时, 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 除特殊情况外, 不

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

4.2.1.13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 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有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 有条件的, 应把污水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2.1.14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 装卸作业完毕, 应及时清扫场地。

4.2.1.15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 在可视范围内, 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 无恶臭。

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2.1 车容应整洁, 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 标志应清晰。

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 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 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 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2.2.5 运输作业结束, 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 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I8-86)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 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3.1 船容应整洁, 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 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

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 垃圾不裸露、不散落。

4.2.3.3 蚊蝇孳生季节, 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4.3 垃圾处理

4.3.1 垃圾处理厂(场)管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4.3.1.1 厂(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 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m。

4.3.1.2 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2015年(第九届)固废战略论坛参会公司名单介绍

2015年(第九届)固废战略论坛参会公司名单 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职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张悦 正司级巡视员 中国建设科技集团 徐文龙 副总裁 E20环境平台 傅 涛 首席合伙人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敬民 董事长 E20环境平台 张丽珍 执行董事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张益 副总裁 E20环境平台 薛涛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王元珞 总经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 刘晶昊 副主任 中心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文一波 董事长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蔡曙光 执行董事 原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聂永丰 教授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金铎 副董事长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乔德卫 总裁 E20环境平台 代维昭 高级合伙人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 王琪 所长 术研究所

危废和垃圾焚烧业务总经威立雅中国 邝秀芬 理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石艾帆 副总裁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陈曙生 总裁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史昕龙 党总支书记 E20环境平台 高宏坪 高级合伙人 浙江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晓华 总裁 内蒙古正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魏秀玲 总经理 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翟 俊 执行董事 招商证券 朱纯阳 副总裁 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梁增文 执行院长 院 北京工商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任连海 系主任 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程胜利 工艺工程师 安阳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柳才华 销售总经理 北京洁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赵凤秋 总经理 中宜E20环境医院 成卫东 副院长 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曹曼 董事长 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于家伊 执行总裁 原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杭世珺 副总工程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币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篆城币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环境卫生设施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4日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21号发布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年(19972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 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3.2.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果皮(片 /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个 /1000m2) 痰迹(处 /1000m2) 污水(m2 /1000m2) 其它(处 /1000m2) 一级≤4 ≤4 ≤4 ≤4 无无 二级≤6 ≤6 ≤8 ≤8 ≤0.5 ≤2 三级≤8 ≤10 ≤10 ≤10 ≤1.5 ≤6 四级≤10 ≤12 ≤15 ≤15 ≤2.0 ≤8 无乱贴、乱画。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 总则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一般规定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垃圾收集点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4 公共厕所public lavato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环卫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环卫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环卫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2020-03-26 今年,我处在市委、市政府、社会各界的亲切关怀和市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创建五型机关单位、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紧紧抓住创建省级卫生城市这条主线,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使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受到上级领导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基本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1、加大内部督察力度。实施有计划、有步骤、有落实的督察办法,坚持做到日日有督察、月月有考评。在具体工作中,对每次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及时反愧限期整改、当月兑现奖罚。今年,共计督察249次,发现各类环卫问题4000余个,其中督办570次,总扣款13889元,总奖励10570元。推行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日报、周报和环卫举报有奖制度。进一步落实了市区环卫工作责任,并通过45期的《城市环境卫生》简报和10期的《督察通报》,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创卫相关部门、新闻媒体进行反映。

2、加强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管理。严格按照路面等级管理的要求,把城区350余条、面积约400万平方米的六米以上道路,根据路段的繁华程度、人流、车流量的大小及环卫设施配置情况,进行定等级、定路段、定标准、定人员、定处罚的细化管理,设立环卫监督岗,建起环卫人员人事管理电子档案;给全体清扫、保洁人员制作环卫监督牌,落实《道路清扫保洁六净、六无、六不准守则》。今年累计接管新建、改造巷道20余条,新增清扫面积50万平方米,新增卫生人员110名。 从6月份开始,我市第一辆环卫吸尘车投入使用,机械化清扫面积达20万平方米。4月下旬至10月上旬,对城区主要道路每天安排洒水车进行降温除尘。统一清运车辆标志、美化车容、购买保险、办理通行手续,规范了清运时间。在解放路步行街成功实行了垃圾袋装化管理。今年共计处理生活垃圾17万吨,做到日产日清、卫生填埋。 3、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严管重罚。工作安排上,要求下设四个环卫所上午重点抓卫生,下午重点抓处罚,夜间轮留巡查,实行24小时管理,不留空挡,全面落实责任;主要街道坚决制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泼污水等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严格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处理环节。落实《环卫监察人员八要、八不守则》、《建筑垃圾及渣土管理八项禁令》等有关规章制度,层层签订工作承诺责任书,并要求全体管理人员着装整洁,持证、挂牌上岗,按照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监察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1. 2. 3. 3.1 保洁道路范围及等级 3.2 3.3 4 4.1 4.2 4.3 5. 5.1 5.2 5.3 6. 6.1 6.2 6.3 6.4 附录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 1.0.2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 1.0.4 2.0.1 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

2.0.2 带状屏障。 2.0.3 2.0.4 2.0.5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 表: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表3.2.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其它 (处/1000m2) 一级≤4≤4≤4≤4无无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 时间:2004-2-25 16:36:32 来源:深圳市清洁卫生协会阅读61次 一、道路的清扫与保洁 (一)道路的清扫、保洁 1、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1)一至三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道牙边无明显泥沙、浮土。 表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2)夜间保洁时,一至三级路路面垃圾杂物(不计烟蒂,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8件。 (3)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30结束。 (4)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7:30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2、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机动车道两天冲洗一次。 3、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2)机动车道每四天冲洗一次。 4、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1)应巡回保洁。 (2)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 5、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6、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7、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8、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二)其他设施的保洁 1、废物箱应美观、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2、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4、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5、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二、生活垃圾收集 (一)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米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二)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2013固废论坛名录

2013固废论坛名录 单位姓名职务 住建部城建司市容处杨宏毅处长 住建部城建司市容处杨海英处长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杜鹏飞党委书记 中国固废网张丽珍执行董事 清华大学环保产业研究所傅涛所长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徐文龙院长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王敬民副院长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徐海云总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白良成顾问总工 国务院政策发展研究中心周宏春室主任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韩江舟处长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卫潘明所长 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与评估工程技术中心王凯军主任 北京化工大学工程学院李秀金副院长 清华大学教授王伟教授 上海环境卫生研究院张益院长 中国环科院固体废物研究所王琪所长 知名环保公益人士黄小山绿房子创办人 中国城建院环卫中心刘晶昊副主任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聂永丰教授 北京工商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任连海系主任 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与评估工程技术中心高志永博士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文一波总裁 黑龙江中科瑞合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徐诚蛟总经理 江苏新琦环保有限公司汤水江总经理 威立雅环境服务中国周小华总经理 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铎董事总经理 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赵英杰总经理 安阳艾尔旺新能源环境有限公司王吉明副总经理 北京洁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凤秋董事长兼技术总监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杨汉波市场发展部总经理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周晨市场开发部副总经理 新源(中国)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袁荣执行董事兼CEO(首席执行官)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卢艳娟技术负责人

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军营董事长兼总经理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杨道杰部长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胡新灵CEO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蔡曙光副总经理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陈革副总裁 新环保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曹国宪总裁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吴舜泽研究员 中国城建院新能源中心张龙主任 中国城建院新能源中心云松总工 中国城建院实验中心屈志云主任 中国城建院实验中心袁松 中国城建院实验中心周友华 中国城建院环卫中心刘畅 中国城建院环卫中心陈荣 中国城建院环卫中心宋薇 中国城建院环卫中心张媛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周晓燕主任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柳任萍教授级工程师成都城管局王主任主任 北京市环境卫生协会李宝平理事长助理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郑宝乾副理事长 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李彦富副主任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吕江涛科长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陆富强工程师 日照市固废处理中心科员 成都市城市环境管理科学研究院张剑主任 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孙跃强主任科员 北京市顺义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穆立祥厂长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王艳明副总工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李春光副主任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曹志农所长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刘力主任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环卫四所石晓东工程师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马军市场总监 城市建设研究院环卫二所郭强所总工 城市建设研究院环卫二所国瑞峰无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环卫三所齐艳丽工程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环境保护与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的方法 据统计,目前全球每天产生近30Mt的固体废弃物。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据报道,2000年我国城市垃圾的年产生量达1.02×108t,而且每年还以10%左右的速率增加。十几年来,我国各城市相继建设了一批垃圾处理厂,垃圾无害化率也逐步递增,但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这些增长的垃圾成为困扰环社会经济发展的难题。 目前,国内外广泛采用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主要有以 下几种: 1.填埋法: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但长期以来,中国大部分城市都是采用露天堆放、自然填沟和填坑等方式处理,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使大量垃圾污水由地表渗入地下,对城市环境和地下水源造成严重污染,因此这种垃圾处理方式已渐渐被淘 汰。 垃圾处理的方法 焚烧法: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

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这种方法的最大弊端是在焚烧垃圾时 产生二恶英气体,因而只有对焚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一系列的处理,该法才能实现环保。同时焚烧处理的前期投入较大,建设一个日处理垃圾1000吨的焚烧炉及附属热能回收设备,大约需要7-8亿元人民币。 3.堆肥法: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 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 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在资源化 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 4.资源化处理: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仔细分类,然后根据分类后垃 圾的不同性质分别采用适宜的方法处理,使不同种类的垃圾均能加以利用,从而真正做到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一般将城市垃圾分为以下 四组: (1)材料垃圾组:玻璃、磁性或非磁性金属、废纸、橡胶、塑料 (2)有机垃圾组:厨房垃圾、生物垃圾 (3)无机垃圾组:炉灰渣、砖瓦、陶瓷等 (4)有毒有害垃圾组:废旧电池、废荧光灯管、杀虫剂容器、过期药物、医疗废物以及废电视机、电话、电脑等废旧电器的电子垃圾。 垃圾处理:中国城市环境保护的攻坚 环境保护是中国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随着中国政府对科学发展认识的深入,在治理水污染、工业污染的同时,城市垃圾处理也越来越重要,今年中国政府首次将垃圾处理列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无害化是中国政府对垃圾处理的要求。 但是,由于中国垃圾处理起步晚,技术还处于初始阶段,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还很低。在中国百姓对居住环境要求越来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基本知识

环境卫生管理基本知识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0年2月25日 环境保护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多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环境保护的内容大致包括两个方面l(1)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2)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 环境规划的种类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环境规划主要有三种:(1)污染控制规划。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生活等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规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内容包括:工业污染控制规划,城市污染控制规划,水域污染控制规划,农业污染控制规划

等。(2)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它是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相应的安排环境规划。(3)国土规划。要保持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维护一个适宜于人类的环境,不能只靠消极地治理,而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国土规划被认为是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有效方法。一种规划确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战略布局,确定生产力配置和人口增量相一致原则,为国民经济长远规划提供依据。 环保任务 我国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但进经济发展。 环保方针 我国的环保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

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清扫保洁面积,生活垃圾清运量,市容环卫专用车辆设备总数,公共厕所数量,三类以上公共厕所数量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河南省清扫保洁面积指标分析 (3) 一、河南省清扫保洁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清扫保洁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河南省清扫保洁面积占全国清扫保洁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河南省清扫保洁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河南省清扫保洁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清扫保洁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清扫保洁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河南省清扫保洁面积同全国清扫保洁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河南省生活垃圾清运量指标分析 (7) 一、河南省生活垃圾清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河南省生活垃圾清运量占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河南省生活垃圾清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河南省生活垃圾清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1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 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生活垃圾 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 2.0.2 道路清扫垃圾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及废物箱中清扫与清除的垃圾.

2.0.3 粪便 从人类和动物消化系统与泌尿系统排出的生理排泄物,包括人类粪便和禽畜粪便. 2.0.4 保洁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清扫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5 绿化隔离带 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6 道路人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7 机动车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8 废物箱 设置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 2.0.9 特种垃圾 产生源特殊,成分特别,具有挥发性、腐蚀性、病毒(菌),对人类和环境有较大危害,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收集、清运、储存和处理的垃圾. 2.0.10 建筑垃圾 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2.0.11 工业垃圾 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2.0.12 粗大垃圾 人类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些体积较大的耐用消费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一、主任委员 徐文龙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二、副主任委员 徐海云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云敏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中国科学院院士、 教授 张大玉北京建筑大学副校长、教授 三、秘书长 刘晶昊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四、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敬民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琪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方建华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高级工程师龙吉生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

皮猛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主任、教授 史东晓江苏省常州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主任、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朱庆锋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 朱福刚光大生态资源(深圳)有限公司总裁、高级工程师任连海北京工商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主任、教授 李月中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李倬舸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李晓东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院教授 刘建国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 许模强中环智慧环境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陈海滨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陈朱蕾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陈家珑北京建筑大学建筑材料实验室教授 所长、教授 何品晶同济大学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 研究所 何亮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林昌梅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高级工程师 林澎清华大学中国城市研究院副研究员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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