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形式及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约形式及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进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

1、发包方的要紧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

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差不多内容。目前, 在一些地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咨询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建样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进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治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差不多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咨询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农民意见非常大,有的还造成了社会咨询题。因此,本文专门强调,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决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⑵、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通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给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

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打算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同意,发包方便通

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

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 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⑶、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差不多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方法。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0条规定:国家爱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然而,目前在一些地点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进展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和进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集中土地搞所谓规模经营和产业化。这些行为差不多上严峻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男女平等,是宪法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 30条又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处理承包地咨询题的原则作了规定。

然而,实践中,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其表现形式很多,有的是妇女

出嫁时,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时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

对上述侵权行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⑷、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刻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如发包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等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

违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缘故,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能够通知发包

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照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2、承包方的要紧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治理法关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将农业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治理法的规定,通过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

方未履行土地治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

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治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此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峻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⑵、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

坏耕作层等严峻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

方一旦发觉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项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

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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