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

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

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

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

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外籍及其他人员由

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

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1.招标评审费发放标准:评标专家不超过600元/半天·人,学生监督员不超过200元/次。

2.论文评审费发放标准:博士论文不超过500元/篇,硕士论文不超过400元/篇,学士论文不超过200元/篇,其他论文评审不超过500元/篇。

3.其他各类评审(如项目论证、职称职务岗位晋升、特殊类招生、开题评审、项目答辩评审等)发放标准:校内专家按不超过600元/半天·人,校外专家不超过2000元/半天·人。

(五)考试考务费

考试考务费指各类考试、竞赛,有专门考试经费来源发放的报酬。包括监考费、阅卷费、命题费、其他考务费等。

具体发放标准:监考费不超过300元/场·人,阅卷费不超过400元/半天·人,命题费不超过500元/科,其他考务费不超过200元/半天·人。对未计入工作量的各类期末考试监考,其监考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有特殊要求的考试,其考试考务费发放标准由各单位(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自行制定。

(六)毕业答辩费

毕业答辩费是指在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支付给答辩评审专家的报酬。

毕业答辩费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不超过600元/生·人,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0元/生·人,本科生不超过200元/生·人。

(七)稿酬

稿酬是指校内出版编辑机构支付给作者的稿费。

稿酬发放标准由校内出版、编辑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八)外请人员课酬

外请人员课酬是指各学院因外聘教师短期讲课发放的课酬。

外请人员课酬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外聘人员的职称、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等自行制定,报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九)其他劳务费

其他劳务费是除上述劳务酬金之外的其他相关劳务酬金。包括测试加工、搬运、清运等其他劳务费。

其他劳务费发放标准上限为300元/天·人,40元/小时·人。对需按任务包干的,劳务费发放标准由各单位(部门)自行确定。

三、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批准的劳务酬金发放标准。本规定的发放标准均为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突破发放标准的,由发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报校财经工作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严格劳务酬金发放程序。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均须通过学校薪酬发放系统,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或代领,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严格劳务酬金发放审核管理。各单位(部门)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责任,据实发放劳务酬金,不得扩大范围、不得虚报冒领。发放劳务酬金时需附明确工作量和发放标准。对经单位(部门)集体决策提高标准的,发放时须附会议纪要。

四、附则

(一)各单位(部门)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发放的劳务酬金,一旦发现,须立即改正。

(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2013-10-10 9:38:57版本03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文件编号QAC-TR02修改码0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页码第1页共4页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pdf版全文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会看到下载地址)。这里只复制粘贴部分内容或目录(下面显示的字数不代表全文字数),有任何不清楚的烦请咨询本站客服。1.目的为规范中心审核劳务费的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审核劳务费的发放控制。3.职责3.1审核部、财务部负责审核单据。3.2总部财务部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办理报销,发放审核费。4审核劳务费发放标准4.1现场审核劳务费标准4.1.1现场审核内容包括:第一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不符合项现场跟踪审核、补充审核、特殊审核(扩大认证范围、调查投诉或对被暂停的追踪)等。4.1.2一般审核项目审核劳按一般审核项目组员计算审核费(执行4.1.2的标准)。4.1.4审核组聘请技术专家,专家参与现场审核,每次审核劳务费300元/人;专家仅提供技术培训,不参加现场审核,每次审核劳务费为100元/人。级别审核员担任多体系审核项目的专业审核员时,按4.1.2标准发放审核费,不再另行支付专家费用。4.1.5二方审核项目审核劳务费发放:如为一般审核项目按4.1.2标准发放;如为增值审核项目按4.1.3标准发放。4.1.6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如需要派人对受审核方不符合项进行现场跟踪审核,需经审核部同意方可实施。现场跟踪审核劳务费以组员标准按实际发生的审核天数计算。4.1.7审核员实际的审核天数应与审核计划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审核天数时,需报告审核部负责人,同时审核组长应在审核费报销单中注明,审核费发放以审核员实际审核天数为准。4.1.8为方便审核费计算,发放标准可以参照附件《审核劳务费速算表》。4.2文件审核劳务费标准受审核方初次认证、转换机构认证、认证认可行业审核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文件审核。其它情况(如受审核方文件发生重大变更)发生文审费时,需经审核部批准。非现场一阶段只发文审劳务费。单体系文审劳务费为60元,多体系文审每增加一体系,文审费增加20元。4.3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 发布人: 信息来源 : 2010-3-10 16:18:00 发布时间 厦蓉高速公路贵州境水口(桂黔界)至榕江格龙段建设项目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试行) 则总章一第 第一条至榕江格龙段建设项目农民工劳务用(桂黔界)为规范厦蓉高速贵州境水口 保护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号[2004)22劳社部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同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执行。 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土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工程、第三条 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 本制度所指农民工,是指在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第四条 通过劳是指本项目各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第五条 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工用务劳章二第 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六条 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它工资事项。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详细了解、排查用工来源,杜绝通缉、在逃犯罪分子混入劳务用 工队伍的现象发生。 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违反国第八条 家计划生育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第九条 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技确保工程质量,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条

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项目部管理,尤其是加强、完善劳务队伍管理,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理能力,根据《劳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司对劳务队伍的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 一、劳务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必要补充,使用劳务队伍的目的在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降低工程成本。 二、使用劳务队伍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及《劳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为了便于管理使用,劳务队伍必须优先考虑自己职工组成的“架子”工队,尽可能地鼓励职工实施劳务承包。 四、项目部在劳务队伍的选择,劳务合同的签订,劳务队伍的管理,结算与支付中适用本实施细则。 劳务队伍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项目部成立劳务队伍管理小组,负责劳务队伍管理具体工作。 二、项目部劳务队伍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副经理、总工、项目部各部门组成。 三、项目部劳务队伍管理小组负责劳务队伍的选择、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选择、确定劳务队伍,审查劳务队伍的合法有效证件、劳务队伍负责人的管理施工能力; 2、确定劳务队伍劳务工作范围和劳务单价; 3、对劳务队伍工作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服务; 4、对进场的劳务队伍实行严格的全过程控制,根据施工情况研究、制定施工奖罚条例。 5、执行并监控劳务队伍结算支付流程,严把劳务结算支付关。 四、项目经理职责:主抓劳务承包管理工作,签署劳务合同评审结果,签署劳务合同,审批劳务结算与支付。 五、劳务队伍管理小组负责劳务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提出劳务队伍工作范围和劳务单价建议意见;

劳务用工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行为,合理有序地使用外部劳务,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用工指我公司在从事工程活动中所使用的临时劳务人员及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劳务用工归口管理里部门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关于劳务用工管理的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劳务承包管理的业务指导、检查; 3、负责建立公司内部劳务管理制度,建立公司劳务用工信息库。 第五条项目部负责劳务用工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是劳务管理责任人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关于劳务用工管理的管理制度; 2、负责所用劳务方的推荐及临时用工的选择,负责与劳务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3、负责入场人员相关证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资料的收集、查验、建档、留存等工作;建立劳务方信用档案,并定期检查。 4、组织入场人员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特殊岗位必须要求持证上岗,报工程部备案; 5、负责对劳务方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情况跟踪管理,负责对作业质量、安全、技术、工期等监控; 6、负责劳务人员工资的审核和劳务费用的结算,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卡的办理和工资的发放; 第三章劳务工的选用原则 第六条劳务企业的选用,要遵循“合格准入、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通过劳务方公开招聘评价确定及日常考核评价等措施,建立劳务企业引进和退出机制,确保劳务人员的素质满足施工需要。 第八条劳务用工队伍选择,应以资质资格、质量安全、诚信等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凡取得公司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资格和施工能力满足要求,具备劳务作业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均可选用。特殊情况下,应优先选用具有一定专业施工经验、能承担一定民事能力的劳务队伍。 第九条经公司核准同意的劳务方,必须依法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合同签订的主体为公司和提供劳务的劳务方。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安全管理责任等。凡单项劳务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上或特殊项目,由公司公开招标,组织谈判并签订合同。其他劳务委托合同由项目负责实施。 第十条外部劳务工年龄应在18周岁及以上至55周岁及以下,能胜任施工岗位需要,且身体健康。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童工。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劳务用工选择确定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部主要成员为组员的评价小组,对劳务方的资质、业绩、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价,并根据当地的劳务单价、工序劳务承包单价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对劳务企业进行初选,推荐工程管理部选择。工程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价,建立公司合格供方(劳务)名册。对临时零星用工,可由项目部组织评价选用、建档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部对所用合格劳务方资料进行查验,并对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后,建立人员信息台帐、合格劳务人员劳动合同台帐,特殊工种登记台帐等,进行整理归档,并报公司备案。杜绝体力、健康、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的劳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所有劳务人员都必须进行专业技能和岗前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专业技能培训由劳务工所在的劳务方负责,岗前培训由项目部负责。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工,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务工,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费缴纳监督检查 项目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劳务方为劳务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并及时索要相关凭证备存。

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管理办法

外协劳务队劳务费结算及支付管理办法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工作 1、每月20号左右,由建设集团经营部曹玉慧下发由建设集团核定后的各分子公司劳务总结算数。结算数字以两种表格体现,表1为:按工程名称分解劳务费用,并由逢时公司开具劳务发票交至冶建公司财务部;表2为:以分公司、项目部为单位的劳务结算数。 2、以建设集团经营部下发的以分公司、项目部为单位的结算表为依据,将各分公司、项目部结算额返至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做二次分解,此次分解具体分解到各劳务施工队负责人以及结算费用出自哪个施工合同。分解结束后制表并将纸质版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返至我部。 3、我部在接收到各分子公司、项目部二次分解的当月劳务结算后,分别核对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结算总额与集团经营部下发的按单位结算表格即附表2中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结算总额是否一致。如若不一致,联系相关负责人重新分解。 4、确认结算结果无误后,将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劳务费分解表按劳务负责人为汇总单位,将各分子公司、项目部的劳务结算分解表做汇总,计算出各劳

务负责人当月结算总数。 5、以汇总出的各劳务负责人当月结算总数为准,扣除逢时公司税金%。同时通知各劳务负责人以税后结算数开具劳务发票,并将发票收齐于每月30日前进行逢时劳务费挂账。 二、劳务费的支付 1、依据每月各劳务负责人给逢时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挂账数制表。并以此挂账数为基数扣除当月承兑贴息费用(按当月实际贴息费率浮动)及保证金(5%),得到当月劳务负责人实付劳务费金额。如下表所示: 2、将此表格发至各分公司、项目部,由分公司通知所属劳务负责人,督促各劳务负责人依据其实付金额制作所属劳务人员工资表(工资表必须详细到每个劳务工并提供卡号,且本人签字按手印),同时提供当月劳务人员信息表、考勤表。 3、逢时公司在收齐各劳务负责人交回的三表纸质版表格后,再次审核工资表金额是否与实付金额是否相符。如不符,劳务负责人需重新制作工资表。相符则按实付金额给劳务负责人办理劳务付款手续,劳务负责人需向逢时公司开具与实付金额相符的收据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再付款凭证签字并按手印。 4、按照各劳务负责人提供的工资表进行劳务费支付。

工程劳务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工 程 项 目 劳 务 工 资 发 放 管 理 制 度

一、劳务工入场管理 1.项目部建立劳务工的花名册,并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每一位劳务 工的进场时间和退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劳资人员仔细审阅劳务工身份证的有效性,并复印备案; 3.熟知《工人入场须知》,并接受项目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本工 种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劳务工考勤管理 1.上下班实行脸部识别考勤,临时工(帮工)实行签到考勤,签到 超过10天者,实行脸部识别考勤; 2.劳务工确属实际出勤,出现漏考勤、忘记考勤的现象,经施工员 确认后2天内到项目部劳资人员处办理签到手续,每个月签到不能多于5次; 3.劳务工被发现有考勤弄虚作假现象,当月考勤记录作废,并开除 处理; 4.劳务工非因请假、工伤连续5天不出勤,当离职处理; 5.每月5-10日项目部根据上个月考勤机数据记录制作考勤汇总表, 劳务工对上月出勤情况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如果与实际出勤不符,及时与劳资人员核对考勤信息。 三、劳务工伙食费与工资发放管理 1.当离职处理项目部在施工单位、班组在劳务工入场后第二个月开 始向劳务分包负责人支付伙食费,发放标准为每天20元/人,人数以申请伙食费当天该施工单位、班组考勤机录入人数为准;

2.工资表由施工单位、班组根据考勤汇总表编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交到公司财务部备案; 3.施工单位、班组向工人发放的工资,应由项目部在应付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班组的进度款及结算款支取,若不够发放劳务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班组承担差额部分; 4.施工单位、班组向工人发放工资时,必须委派项目部劳资人员监督工人领取工资,劳资人员要做好发放工资全程记录。若施工单位、班组以各种借口摆脱项目部劳资人员监督发放工资,一经发现,收回本次工资款项并对施工单位、班组罚款1000-2000元; 5.劳务工领取工资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如无此身份证,施工单位、班组可拒绝支付工资;如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部在施工工地在公示栏处公示每次工资支付情况。 7.新录用员工可根据公司《员工聘用制度》确定拟聘岗位和薪资级别,并按程序进行报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行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8.公司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后,依据其新的岗位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薪资类别和级别。公司根据员工所聘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兼顾其工作经验、学历、职称等综合因素确定其工作岗位及相应的薪资级别。对同一职位的员工要根据其工作职能分类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薪资级别。 9.员工薪资标准的确定需分别填写《员工调整薪资级别审批表》。

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规定

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规定 为能增加本公司船舶船员收入水平,提高船员实践操作技能,结合公司船舶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的基础和目的 1、履行本职职责是是每名船员的天职,船舶根本利益和每名船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船舶能安全正常营运,是保证船员利益的最基本前提。 2、公司对船上有关货物操作核定一定的劳务费,旨在一方面有效增加在船船员收益,提高船员实践操作技能,另一方面鼓励劳动,多劳多得。 二、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的方式和标准 1、船舶货物操作有关劳务费的申请、发放等过程总负责人为船长,大副负责船上参加劳动人员的安排和劳务费的具体申请工作,轮机长监督,轮机部人员参与。 2、船舶货物操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理货(垫仓、绑扎等)、平仓、扫舱(清仓)。 3、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的标准,如下表:(单位:元)

4、如矿石(砂)等货主负责扫舱、清仓的,钢坯、板坯货主负责理货的,船上不计发平仓、扫舱费或理货费,船上货物操作相关工作必须保证质量,达到托运人对货物装卸、保管等相关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与发放相关劳务费。 5、船员须正常履行配载,值班,货物统计,点货,监装监卸,开关仓、封仓、盖油布等本身职责。 7、船长是船舶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有权根据船实际工作情况,协调、调度各部门人员参加货物操作工作(原则上,船上所有机工、水手、大厨、实习生均应参加,值班人员的安排由船长会同轮机长根据船上实际情况调派),大副是实际操作的负责人,负责现场货物操作的安排,安全等工作。 三、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发放的流程 1、船舶按月统计本月内完成航次的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分航次进行,填写《船舶货物操作劳务费申请审核表》,于下月1日书面报公司审核; 2、公司主管人员在接到船舶申请后,应根据船舶实际工作情况,予以审核,并反馈船舶审核后结果,船舶按审核后的意见进行发放。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

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建筑工人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办法(试行)【模板】

校字〔2018〕5号 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聘人员经费发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人员界定 外聘人员指学校编制外的聘用人员,具体包括人事代理职工、聘用职工、勤工助学学生、实习兼职教师、外聘讲座专家、学报审稿专家、专业论证专家等人员。 二、外聘人员劳务费管理 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指使用学校预算内资金,对聘用人员支付的劳务费。按照校字〔2017〕59号文件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聘用人员负责单位上报《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表》(见附

件),按程序签字后,与聘请外聘人员审批材料于每月26日 前将变动情况报财务处。根据劳务费发放主体的不同,实行归口管理。 (一)人事处负责聘用期限在一个月及以上人员的劳务费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学报审稿专家、实习兼职教师劳务费的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费用的管理。 (四)外聘讲座专家、专业论证专家等人员劳务费的管理,由发起中层单位负责管理。 三、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 (一)学校外聘专家到校讲座: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每 半天(税后)不超过1000元;正高职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 (税后)不超过2000元;全国知名专家或院士每半天(税 后)不超过3000元。 (二)经学校批准,中层单位外聘专家到校讲座、专业 论证等:500元/次/人。 (三)校外实习外聘人员讲课:200元/人/次。 (四)勤工助学费用由学生处制定标准。 四、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一年,由 财务处负责解释。 XX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送:院领导 XX学院财务处 2018年1月5日印发附:XX学院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表 校领导:负责 人:审核 人: 经办 人: 年月日 注:开卡行名称需写到支行名称,如农行沧州西环支行。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证劳务用工质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务用工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辅助生产业务外包协议》的劳务公司,驻派至公司机关或基层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及业务外包人员。 3 引用文件 3.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3.2《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4 管理内容 4.1总则 4.1.1劳务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个人保险情况,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4.1.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

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4.2劳务人员需求计划及招聘录用 4.2.1劳务人员分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现我公司的劳务人员分为两类: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劳务人员。 4.2.2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 4.2.2.1每年12月10日前,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当年生产情况上报翌年劳务用工计划,包括劳务岗位(工种)、用工人数、用工起止时间、月均劳务工资标准、年度劳务费总额预算及用工理由等,统一填写《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经工程部审核确认后上报综合部,由综合部上报至大连港集团人事组织部。 4.2.2.2劳务用工计划的填报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集团人事组织部。 4.2.3劳务人员招聘与录用 4.2.3.1劳务人员来源 a.公司综合部根据年度劳务用工计划和具体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在告知其用工需求计划后,由劳务公司推荐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以供审核、聘用。 b.劳务人员在上岗前,由劳务公司提供个人简历或个人基本资料

工程劳务工资发放管理制度1.doc

工程劳务工资发放管理制度1 工程项目劳务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劳务工入场管理 1.项目部建立劳务工的花名册,并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每一位劳务 工的进场时间和退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劳资人员仔细审阅劳务工身份证的有效性,并复印备案; 3.熟知《工人入场须知》,并接受项目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本工 种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劳务工考勤管理 1.上下班实行脸部识别考勤,临时工(帮工)实行签到考勤,签到 超过10天者,实行脸部识别考勤; 2.劳务工确属实际出勤,出现漏考勤、忘记考勤的现象,经施工员 确认后2天内到项目部劳资人员处办理签到手续,每个月签到不能多于5次; 3.劳务工被发现有考勤弄虚作假现象,当月考勤记录作废,

并开除 处理; 4.劳务工非因请假、工伤连续5天不出勤,当离职处理; 5.每月5-10日项目部根据上个月考勤机数据记录制作考勤汇总表, 劳务工对上月出勤情况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如果与实际出勤不符,及时与劳资人员核对考勤信息。 三、劳务工伙食费与工资发放管理 1.当离职处理项目部在施工单位、班组在劳务工入场后第二个月开 始向劳务分包负责人支付伙食费,发放标准为每天20元/人,人数以申请伙食费当天该施工单位、班组考勤机录入人数为准; 2.工资表由施工单位、班组根据考勤汇总表编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交到公司财务部备案; 3.施工单位、班组向工人发放的工资,应由项目部在应付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班组的进度款及结算款支取,若不够发放劳务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班组承担差额部分; 4.施工单位、班组向工人发放工资时,必须委派项目部劳资人员监督工人领取工资,劳资人员要做好发放工资全程记录。若施工单位、班组以各种借口摆脱项目部劳资人员监督发放工资,

劳务费结算支付管理制度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使用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 (一)按国务院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事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二、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 (一)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个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支付预留账户”设在企业财务部。财务部要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三、劳务费预留标准 (一)公司按产值的12%预留

(二)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四、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 (一)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支付的依据。个项目部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资,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饮酒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请款填报《公司劳务费支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 2、总师办负责审核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支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公司劳务费支付单》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负责审核《公司劳务费支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劳务费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4、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查看。 5、人事部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湖南中烟工业公司零陵卷烟厂标准化委员会发布

文件编号:HNZY/LL/GL-RZ-05-01-a.0 页数:1/13 1 目的 加强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用工程序以及合理、依法使用劳务工,切实保障企业和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2 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企业劳务用工的使用方式、内容、程序等要求和流程。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 4 定义 劳务工:指与企业通过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而使用的劳务人员以及完成某一特定突击或临时性任务而临时(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使用的人员。 5 职责 5.1 人力资源部为企业劳务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人员的用工方式、人数核定、劳务人员派遣证、身份证等资料的查验、费用控制、劳务卡办理等管理职能。 5.2 财务管理部负责劳务费用的核付。 5.3 工会负责劳务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的查验。 5.4 物业公司负责劳务人员健康证明的查验,劳务人员就餐数据的统计。 5.5 安保法规部负责劳务人员用工方式的论证、出入证的办理。 5.6 企业管理部负责劳务人员就餐数据的审核。 5.7 各用工部门根据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代其负责劳务工的日常管理等。 6 内容和要求 6.1 劳务用工管理通用要求 6.1.1 劳务工的条件与要求 6.1.1.1 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人员的条件与要求为:男性,年满18周岁,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任何违法和刑事犯罪记录的中国公民。 6.1.1.2 如确因特殊原因或家庭特别困难的职工配偶或子女需要放宽年龄限制的,在符合劳务用工其他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职工所在部门予以证实,分管厂领导签字同意,主管人资的副厂长或厂长批准后,可以对年龄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5岁,并应按照企业规范劳务用工的方式到企业务工。 6.1.1.3 提供劳务服务人员不能患有肝炎、传染性肺病等传染性疾病,色盲、高度近视、中度及以上眩晕症、严重性心脏病或残疾等不适合工作的疾病,并由县级及以上正规医院出具至少能证明最近1 年内健康状况的健康证明。劳务人员中的育龄女性必须持有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女性必须持有有效的《孕检证》。

总包单位劳务费支付保证措施

劳务费支付保证措施 劳务费支付保证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建立农民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

措施 (一)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按照文件精神,重新调整企业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方法,优先保障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二)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要建立本企业劳务费预留制度,为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资金保障。各劳务分包企业要按照农 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的要求,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正常化,做到月 结月清。 (三)各分包队伍进场必须及时把三个保证金账户资料交到项目部备案。将劳务费预留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范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企业管理者的责任。 (四)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企业对外施队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外施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五)更新网络系统增强管理效果 建筑实名制管理网络系统在人员备案、信息化管理、发放 实名制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具有能够满 足信息反馈全面准确,工程项目应用便利,备案信息一目了然,农民工工作考勤、工资发放可监控的能力,为企业便于应用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政府、总承包企业,来京劳务企业三方连为一条直线的网络初步形成,为全市建筑业应用实名制卡、做好劳务管理工作提供了

保证 (六)进京企业换发管理手册 为全面掌握进京企业情况,实现建筑业农民工全员持卡,市建委实施了进京企业网上复合备案信息,换发企业管理手册措施,对企业信用考评优秀和合格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便捷完成换发手册工作。(七)全员实名制卡防拖欠 只有保证农民工人人持卡,才能实现全方位的信息化管理和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一是出台〈〈2008年北京建筑行业劳务管理工作要点》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障落实。二是强化人员实名制备案,不备案的劳务队伍不能进入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三是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要百分之百安装实名制IC系统和机具,工地实行全封闭,具备农民工刷卡进出工地的条件 (八)三个账户保工资发放 市建委提出了建立“三个账户”的措施,即:企业及其工程项目要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在劳务费结算支付发生纠纷不能及时完成结算与支付时启用,并主要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企业要在工程项目建设之初,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在出现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情况下启用,保证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劳务企业在签订施工项目合同和项目备案前,要在指定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通过实名制卡发放农民工工资。 (九)劳动合同确保合法用工 劳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为

劳务公司民工工资代发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劳务人员工资代发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劳务管理制度,预防建设领

域拖欠劳务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针政策,同实明确民工工资代发的主体要求、工资发放范围、方式以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劳务工工资发放的主体条件。为工区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的必须是合法劳务公司。工资发放的主体是劳务公司。工区项目经理部代发工资只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因此,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首先应由劳务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工资发放的范围。工资发放的对象必须是为完成本合同劳务公司使用的民工。工资发放标准应是劳务公司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作量所含工资部分。 第三条:工资发放的方式,全部由工区项目经理部代发。即按劳务队提供的工资发放表,由工区项目经理部财务人员直接将工资发到民工手中。 第四条:工资个人所得税由工区项目经理部代扣代交。劳务人员工资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时,工区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应依据劳务队工资发放表实行代扣代交。 第五条:工资代发时间要求。劳务人员工资一般采用按月代发或末次结算一次性代发。合同工期长的劳务人员工资代发应在按月验工计价后的10日发到劳务工手中。合同工期短或一次性结算的,劳务人员工资应在合同结算后10日内发到劳务工手中。 第六条:工资发放表的签字确认程序。工区项目经理部给劳务公司验工计价或完工结算后,劳务制定工资发放表,劳务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工资表交由工区项

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施工队长)确认劳务人数及工作时间是 否属实,由工区项目经理部计划合同部确认验工计价后,由 工区项目经理部财务人员直接发到劳务工手中。劳务人员在 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劳务公司工资发放表(见附表一)劳务公司工 资发放登记台帐(见附表二) 中铁**局集团沪杭线第#项目部 200 年月日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管理与发放暂行规定(试行)

湖南工业大学劳务费管理与发放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劳务费支出,高效、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务费范围 1、校外专家来我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以及参加各类评审、业务指导等的劳务酬金; 2、校内教职工以专家行为参加的评审活动和以专家身份接受校内单位(部门)邀请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以及参加各类评审、各类监考等工作的劳务酬金; 3、未计算教学课时的各种竞赛、训练活动的讲课费、指导费; 4、校外实践教学讲课费、指导费; 5、完成其他临时性或特殊任务的劳务酬金; 6、特殊任务聘请的学生劳务费。 二、劳务费标准 (一)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酬金标准 校外专家(含院士):每场500--3000元;校内专家:每场500--2000元。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各类评审劳务酬金标准 1、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会议,评委劳务费标准为:200-500元/人?次。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人员,100元/人?天。详见附件一。 2、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委劳务费按答辩时间计算,200--400元/人?天;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委劳务费按答辩人数计算,校内评委(含答辩秘书),100-200元/人?生,校外评委,200 -300元/人?生。详见附件一。

3、以上由学校或院部组织的各类评审必须有上级文件、学校文件或校务会议纪要的才能发放。评委或专家一般由5—9人组成。组织评审部门可报评委1人,工作人员1—3人。 (三)各类监考、考务劳务费标准 1、由学校组织的考试监考人员监考费为70元/人?场;由学院组织的考试每场组考费20元,发到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详见附件一。 2、学校承办的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其他各类社会考试(计算机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监考人员监考费为100元/人?场;费用在主办单位划拨的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以考养考,不得在学校经费中支出。详见附件一。 3、艺术类招生考试的监考人员监考费为350元/人?天(全天三场考试)。费用在按政策规定收取的报名费、考务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以考养考,不得在学校经费中支出。详见附件一。 (四)竞赛指导费 未计算教学课时的各种竞赛、训练活动的讲课费、竞赛裁判费、指导费由教学管理部门分类确定标准,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五)学生劳务费 研究生兼职学生辅导员:500元/人?月。研究生普通勤工助学费:260元/人?月。本、专科生勤工助学费:200元/人?月。其它临时性勤工助学费:8元/小时。 三、劳务费发放资金来源及审批程序 (一)资金来源: 1、除英语四、六级考试等自收自支、以考养考的项目外,劳务费均在各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劳务用工管理措施

关于2015年度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项目部劳务用工,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2015年劳务用工管理规定,项目部遵照执行。 1、各项目部根据项目管理规划和施工进度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劳 务用工计划,合理配置劳务用工数量和人员。 2、各项目部负责劳务用工人员的录用,录用前须对人员进行考察,确保劳务人员无酗酒、酗烟、打架斗殴、偷盗等不良记录。 3、确保劳务人员的劳动能力满足项目部施工需要,优先选择年轻力壮、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的工人。不得使用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容易产生突发性疾病的工人,所有用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岁。 4、薪酬待遇: (1)公司内部后勤劳务用工人员薪酬:大工工资为120元/天,小工工资为100元/天,炊事员工资为90元/天; (2)如因工程进度需要临时雇用劳务人员参与项目建设,临时用工人员工资不超过130元/天; (3)项目部各施工班组在施工中产生点工、误工等,根据工种大小用工工资以不超过130元/天为标准。 5、各项目部在劳动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首先要与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工人登记表等资料,工人劳动合同等签字资料必须由本人签字;劳动合同内容包含劳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合同期

限、工作岗位安排,尤其要明确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时要“一式三份”。 6、劳务工人进入现场前,各项目部及时将工人的身份信息报送至综合办公室,由公司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部不得谎报、漏报,如新增工人,需及时将新增工人信息上报,不得延误。 7、公司内部工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人每月休息两天,具体由项目部根据工程情况确定是否调休。不服从项目部统一管理,项目部予以处罚或辞退。 8、劳务人员进入现场工作后,由各项目部施工队长负责对工人的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发放工资时,劳务人员须在工资发放表签字确认,以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公司 工程保障部 2015年3月9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具体见附表2)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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