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未及时支付职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未及时支付职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与公司签定的合同中约定公司应在劳动次月支付劳动报酬,最近几个月,公司因资金困难,均未在按时支付报酬。小王想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规定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此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按时支付工资是单位的义务,当单位违反法定的义务,劳动法也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可以随时提出,不用提前30天。如果认定“及时”支付呢?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没有对“未及时”规定具体的期限。

当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各省市地方对迟发工资一般给出了几天宽限期。“北京市09年会谈纪要”规定了七天的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果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当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时,也可以规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拖欠”工资做的解释,即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根据情况看,如在北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在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如未经过向职工说明情况及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那么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7日,延迟工资超过上述期限的,您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你们劳动合同中的“即使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专题 一、专题界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它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的一种,属于法律赋予给劳动者的有关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一般包含即时解除和预告性解除两种情况。在这一主题里,我们主要讨论这两种单方解除的条件、责任关系、经济补偿与赔偿关系以及解除的程序很注意事项。我们还收集了与此相关的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规,以及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遇到的热点问题。我们的在线咨询也将随时为您提供服务。 二、名词解释: 预告性解除: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给劳动者的辞职权。其基本含义是:1,预告辞职的程序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不得以人事档案或扣发工资相要挟。 即时性解除:这是法律赋予给劳动者的即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即时辞职的三种条件: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员工提出辞职,辞职前一个月的工资该扣吗? 【案例】王华是某消费品公司的销售员,因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完人事离职手续。但却迟迟未收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销售奖金。王华多次与公司人事部联络,但双方各有各的理由,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公司方面有其不发放工资的理由:原因一、按照公司流程,员工必须在离职前完成《离

劳动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诚冠律师事务所叶礼辉 【要旨】 1、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协议而免除。 2、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该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王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职到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部职员。由于销售部员工流动性很大,某公司不少销售部职员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规避法律风险,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以不必要为由,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也就不再坚持,致使王某一直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31日,王某因工作业绩不良被某公司解职。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约为3200元。2012年3月9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1年3月12日至2012年1月5日期间双倍工资64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 【审理】

某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以书面方式向王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不愿意签订,双方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完全在王某,某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王某辩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现在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某公司就应该支付自己双倍工资640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客观存在。某公司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本身就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未签订系由于王某不愿意签订而导致,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其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以采纳。某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关系有相应的合法依据,但仍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200元。 遂裁决: 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某公司不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市某区法院审理后判决: 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员工劳动合同薪资补充协议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乙方工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工作考评的相关规定 1.1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的决定。 1.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实绩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职位和待遇;甲方可以依据考评决定是否对乙方进行晋升、加薪等的奖励和进行撤职、降级、降薪等的处分。 二、保密条款 2.1下列内容属于甲方商业秘密范围,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1)乙方从甲方获知的已经或将要用于(包括尚未公开的)行业或业务中的技术信息与经营、管理信息; (2)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文字资料、管理制度、表格、单证、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其他双方本着诚实、合理原则认为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2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 (2)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公司任何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已知的或尚未公开的有商业价值的资料; (4)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5)乙方不得允许或者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销毁、修改甲方的技术资料,包括电脑资料、档案、程序等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不得携带上述资料外出使用或保管。 (7)乙方离职时,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产,包括记载着甲方上述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 2.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费用。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三、公司制度的执行 3.1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已发布或今后将发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流程及权限操作执行,不越权或违反流程处理任何事项,乙方有超越权限或违反制度、流程行为的,须接受各项制度、流程配套考核办法的考核,甲方视其严重程度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2本协议所指的制度流程的发布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发布,也可以是通过公司信息办公系统(OA办公系统)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类制度流程、法

一年内劳动合同没签,但有工资五险都交,用工方要赔偿吗-

一年内劳动合同没签,但有工资五险都 交,用工方要赔偿吗? 篇一:没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没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单位必须自用工关系建立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要是不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则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赔偿。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呢? 一、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二、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在XX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三、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改条款。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

工资。 四、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有哪些后果 1、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计算? 陆某,2008年元月份加入北京某服装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月薪五千左右。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日,陆某与公司因为提成的问题产生争议,陆某愤而向北京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十万余元。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是从2008年2月份至2008年底,共计11个月的工资。 仲裁开庭时,公司一方的律师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本案中陆某是知道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双倍工资的申请时效应当自2008年2月份起算,就算是2008年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最迟从2009年1月份发工资时起算。而到现在2010年2月份陆某才申请仲裁,期间陆某也从未向公司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陆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陆某一方则认为,其一,陆某当时并不知道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其二,陆某曾在2009年5月向公司人事部经理说过双倍工资的事;其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现在,我与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仲裁庭审理后作出了裁决,认为陆某虽主张曾经向公司反映过双倍工资的事情,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其说法不予采信。陆某不了解法律规定,不影响仲裁时效的起算。因此陆某请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不予支持。陆某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与仲裁裁决一致。 何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律师)分析:这个案例主要涉及到一个时效的问题。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时效的概念有些难于理解。简单的说,就是主张权利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即“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本案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必须在什么时间之内主张呢?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下面几个小问题: 一、双倍工资是不是劳动报酬? 从“双倍工资”的名称来看,似乎是劳动报酬,故名曰“工资”;但从双倍工资的实质来看,不是劳动报酬。它是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与劳动者的劳动无关,并非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的对价。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还要给你一倍工资呢?这不是不劳而获吗?是不是不劳而获且不论,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身,确实不是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既然不是劳动报酬,那么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与起算点也就很明确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对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但并不适用于双倍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是一个连续的行为,时效是否应该从行为结束后才起算? 这在理论上是值得探讨的。但是我们所了解的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采取的是否定的观点:未签劳动合同不按连续行为处理,未签劳动合同的当月即开始计算时效。 三、时效是否中断中止由谁举证?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工资构成

劳动合同工资构成 【篇一:关于员工工资劳动合同】 关于员工工资劳动合同 甲方:丹江口市喜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现居住地):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乙方的工资 待遇相关事宜,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平等协商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有效期间,本 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 条款。 二,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入职甲方公司,乙方工资为月薪制;三,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任职期间内,工资包括:底薪:元;项目提成:元 四,其他待遇: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包住宿, 五,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每月日左右为发放时间。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以下费用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或扣除: 1.职工个人缴纳的税款; 2.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按劳动合同约定,因给企业造成损失而明确要由职工赔偿 经济损失的费用; 4,职工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罚款; 七,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 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4.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5.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八,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 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 和变更提出商谈时,经协商一致后,由公司在7日内变更工资协议。 3.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劳动合 同具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在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 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关于新劳动法工工资构成】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工资构成修改方案 本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六天工作制),原工资已包含周末加班费。为适应新劳动合同法要求,我公司已将 周末加班费单列,即:工资+周末加班费”(工资为每周五天工作制 工资)。并对员工工资构成方案作出一些调整。但由于目前劳动力 市场较为紧张,以及江门地区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等原因,现有工 资标准已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为此,现对该方案修改为: 一、工资构成方案 工资+周末加班费 说明:将原工资拆分为“工资+周末加班费”,今后,除正常阶段调整工资(即试用期结束或工作满一年)外,员工调整工资原则上以岗 位津贴或工龄津贴单列。其他加班费按原制度执行。 二、工场员工、组长人员具体工资拆解方案; 1.工资拆解方案 三、公司管理人员(含工工场文员、主管、经理、及各部门人员) 第 1 页共 2 页 具体工资拆解方案: 1.月工资低于1000元的,按以下拆解方案: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XX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

直工作到XX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XX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

企业拖欠劳动报酬,员工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双方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聘用李某为行政主管,月工资为3000元,月岗位津贴为1500元,月奖金根据经济效益以及李某的工作表现考核发放。合同签订后,李某表现优异,公司每月给予李某2000元的奖金。一年半后的某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原因未发放李某的奖金。次月,公司又因经营困难原因,再次未发放李某的奖金,同时还扣发了李某的岗位津贴。李某于是同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的奖金和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公司表示目前经营发生困难,要求李某同甘共苦。经交涉无效后,李某即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支付拖欠的奖金和津贴及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表示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应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不同意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反而要求李某继续工作一个月。 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指出,这是一起因公司经营困难不发奖金、津贴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可以因公司未支付奖金和津贴而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里所谓的“随时通知解除”,就是合同的当即解除,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奖金和津贴,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本案中,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支付给李某的月奖金是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李某的工作表现考核发放的,在经济效益不佳的时候,公司未支付李某奖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但是,双方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给李某的岗位津贴是确定的,合同中并没有可以不支付津贴的约定,因此,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津贴,构成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李某根据规定自然可以无需提前而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因李某的通知而当即解除。因是公司的责任导致合同解除,所以按照规定公司还应根据李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怎么要

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怎么要 如果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怎么样去讨回工资?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下发载有劳动者姓名的各种文件:通知、工作任务、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这些证明材料应有用人单位的公章;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劳动者代表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劳动者在其企业的上下班的打卡记录、工作证等; 4、录音、录像、照片:劳动者在上下班时的录音录像,或者其他关于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5、网络聊天信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往来的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并证明通讯工具的使用者是本人; 6、手机短信往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往来的短信记录。 (二)关于诉讼费一般是原告先行支付,然后等到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结果决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关于律师费除非有特别约定,一般是谁请律师谁承担律师费。对于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从而免除律师费,法院诉讼费方面,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

这有一个法律常识就是: 劳务纠纷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且成本较低、程序较为简便,所以如果不是分歧特别大,内容特别复杂的都可以先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再到法院起诉。 那么,该找谁来做劳动仲裁呢?一般是找: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 劳动仲裁委会向你索要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这时,只要将你在最开始收集的那些证据(如工作服、工作卡等)都拿出来就行了。 我提醒,在日常工作中,未签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保留自己工作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在劳动纠纷发生时,穷尽其他合法方式依然无法解决时,应该不吝于寻求法律救济。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我们将诚挚为您服务。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 《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 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

计件工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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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其中试用期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2、本合同期满如甲方生产经营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需要,在甲方岗位工作。工作地点:。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需要,可以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调整和工作安排。 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要求。 3、甲方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并可依据考核结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 2、除《劳动法》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 何计算...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某实业总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06年9月1日,张某应聘到北京某实业总公司从事前台接待工作,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月工资2600元,工资发放时间为下月5日前发上个月工资。由于北京某实业总公司财务管理不太规范,时常存在拖后几天向职工发放工资的情形。2010年5月31日,张某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产生争议。张某认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该根据其在公

司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北京某实业总公司认为,公司虽然存在拖后两天发放工资的情形,但都不是有意为之,况且公司未少发张某一分钱,张某从来也没有对此提出过异议,公司的行为充其量只是过失。既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公司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张某 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理结果 本案中,张某2006年9月1日入职到北京某实业总公司,到2007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为一年零四个月,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为依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2600*2=5200元;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到2010年5 月31日辞职,张某该期间的工作年限为二年零五个月,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2600*2.5=6500元。 因此,由于北京某实业总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张某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北说某实业总公司经济补偿金11700元。 三、评析意见 (一)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只办理了入职,没有签劳动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只办理了入职,没有签劳动合同 篇一: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对方法 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又不想将其解雇,应该怎么办 一、企业应对方法之一 1、发书面函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的后果。(另外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上“社保”,上保险就意为着有劳动关系。) 2、签一份劳务协议,协议中说明他与外单位有劳动合同,你们双方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但出现纠纷可参照《合同法》协商解决。 3、建议和他讲明“社保”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要不出了工伤都没人负责,最好是签,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比较好,要不也不好管理。 4、员工拒绝签合同,最好就是让他走人了,不然他还在公司工作的话发生事故责任照样是公司的,因为只要在公司工作即使没签订合同也是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跟

他签合同,有些人过后还会告你,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 同者,每月按工资的2倍给劳动者发工资。 5、员工自己拟一份声明,自己不与公司签声明有效,如果他本人确实不愿签,且必须有书面的东西提交. 二、企业应对的方法之二 1、发书面函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的后果 2、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当天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 3、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定劳动合同签收名册,让员工签名签收。 4、对于一些员工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又比较需求此类员工的。可按以下处理:(1)尽量说明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其本人有保障,及可以缩短劳动合同的期限,令其先签订合同,再尽快招聘替代的人员;(2)如员工一定不肯签订劳动合同,那用人企业就必须要求员工签订《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并证明不签劳动合同是员工自已的意愿,同时放弃双倍工资的赔款及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3)在企业公布栏,发布公告书证明企业已通知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个人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告。(4)同时要求工会出具相关的证明书证明劳动者个人要求不签订劳动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该获得二倍工资,但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实际未签合同时间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即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这也是大多数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的计算期间。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

劳动合同上工资写很低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上工资写很低 篇一:为什么劳动合同上压低工资?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员,我在和企业签定合同的时候,企业在劳动合同上注明了一月的工资是400元,但是工作人员告诉我实际上工资水平远远高于400元。果然,第一个月我的各种收入加起来就达到2000多元,是合同上工 资水平的5倍多。为什么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把工资水平定得这么低,对我会造成什么损失吗? 答: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压低工资水平,我想可能有这么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企业出于“计税工资”水平的考虑。“计税工资”,指纳税人以各种形式(含实物)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等。也就是说,当企业给职工所发工资超出规定时,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计入纳税基数。目前很多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企业很可能在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留一手”; 第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赔付的依据都是以月工资水平为基础的。所以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故意压低工资水平,一旦发生意外赔付发生,就有了少赔付的依据。 第三,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根据情况以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面对这些情况,劳动者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向所在单位索要工资条并很好得保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所以,劳动者只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并具有适当的自我保护意识,相信一定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篇二:劳动合同上工资怎么写 篇一:劳动合同(月薪工资)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介绍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介绍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

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

这8种情况-不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这8种情况-不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这8种情况,不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在我们HR日常工作中,与劳动者初签和续签劳动合同也是一件比较费心费力的事情。特别是续签,即使借助一些软件,在员工人数多的情况下,还是容易忘记。特别是劳动者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当下,一言不合就仲裁,一言不合就诉讼。“没签订劳动合同,你得支付我二倍工资,发了我就辞职!”我们HR的小神经快承受不起来自这个世界的恶意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在我们的印象里 的确是这样,这也使得我们更加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但也存在以下情形,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01超过仲裁时效HR可不会提醒你这个~~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它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是针对企业未按照法定要求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 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又分为两种情形:(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双方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的次日,即入职一年以内满一个月,今天离职,

明天起算,到明年今天,为仲裁有效期。(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长于一年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如2015年8月1日入职到2016年7月31日满一年,从8月1日起算,到17年7月31日为仲裁时效期。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须在上述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主张,否则会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而得不到仲裁庭与法院的支持。02、补签了劳动合同有没有主管吓你说补签不行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在法律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一段时间内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倒签在实际用工之日,即将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包含在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但签订日期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日期。这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在订立该份书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则应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了向用人单位主张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在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问题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认定问题 作者:李研材李桂球发布时间:2012-02-03 15:57:30 【案情】 原告黄某诉称2010年8月23日到被告某公司处当行政助理,因被告没有为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各种社保费,所以原告依法于2011年4月1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提出与其于次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前原告的工资为1941.8元/月,89.28元/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7个月又28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双倍支付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4月19日共7个月的工资差额13214.7元。 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214.7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我公司与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与原告没能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利用自己曾在其他公司任过劳资核算员,熟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优势,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企图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归咎与我公司,以达到获取双倍工资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原告应聘到我公司工厂工作的动机不纯,拒绝与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钓鱼执法”的嫌疑。【审理】

原告黄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万秀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该院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至2011年4月19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1000元,2011年1月至4月每月工资为1200元。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先后负责燃料进厂监磅、车间统计、工厂劳资核算等工作,但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原告自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在被告处实际工作8个月,每月所领工资分别为269.2元、1000元、923.1元、692.3元、980.8元、969.2元、692.3元、1200元、784.6元,月平均工资为938.9元。 【判决】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原告主张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被告向其支付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万秀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自2010年9月23日计至2011年4月1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为:2010年9月23日至30日的8天工资共计307.68元与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的7个月工资共计6242.3元之和为6549.98元。对被告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归责于原告的主张,因举证不能,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万秀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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