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笔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圣才出品】

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笔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圣才出品】
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笔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概述

1.涵义与依据

(1)涵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这实际上是一种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结合。

①民族与国家

民族与国家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同属于历史范畴。民族是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人类共同体。国家则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民族与国家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极为密切的联系。

a.国家在民族形成的过程中起了推动的作用,民族则构成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每一个国家的人口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都属于一定的民族,民族的成员同时也是国家的成员。

b.国家中的民族及其相互关系,是决定国家结构形式、政治稳定程度、国家的统一或分裂的重要因素。

②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之间,整体和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在纵向上划分和调节国家权力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根据中央与地方的不同关系,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可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类型。

a.单一制,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它有单一的宪法和国籍、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体系,在国家内部按照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b.联邦制,则指由若干成员国(或邦、州、省)组成统一国家的制度。联邦制国家除了有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外,各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宪法和国籍。联邦政府和各成员国(或邦、州、省)政府的职权范围在联邦宪法中明文规定。

从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运行来看,单一制国家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之内人民将国家权力完全委托给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因此拥有最高权力和全部国家权力,地方政府的权力是由中央授予和规定的。联邦制国家中人民通过宪法形式,将国家权力的不同内容分别授予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联邦政府和成员国政府在宪法规定的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权力,成员国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与宪法的授予,而不是中央政府的。

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但由于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为了实现民族平等,同时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种制度,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它体现了中国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2)各民族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民族是由56个兄弟民族共同组成的民族大家庭。

(3)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根据列宁提出的民族纲领和国家统一、民族平等、重视民族特殊性、团结互助、共同繁荣五项基本原则,来制订和实施它的一般民族政策。

①中国政府的民族政策有以下9项:

a.民族平等政策;

b.民族团结政策;

c.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d.社会改革政策;

e.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政策;

f.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g.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h.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i.团结民族上层和宗教上层的政策。

这些政策可归纳成三个方面: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团结。民族平等是中国政府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其他各项政策的统帅和灵魂;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在中国胜利的一项基本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成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贯彻上述各项民族政策的具体的政治形式,进而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②中国必须而且有可能实行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源于两个基本依据

a.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问题和民族关系问题的经典论述;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著作中,也强调地方自治的必要性。列宁和斯大林则把民族区域自治看作建立真正民族国家的前提,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

b.中国历史和现实的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

中国昨天和今天的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的具体状况也决定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

③中国实行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原则,同时又是由自己的历史和现实的条件所决定的,适应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和现实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这种必然性表现为:

a.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b.中国各民族的发展在地区上是互相交错的,早已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

c.中国各民族人民在同共同敌人的斗争中,自觉地结成了一个民族整体。

我国实行有利于民族合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历史选择。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它一方面珍视中国民族格局统一性的数千年历史渊源,并通过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来体现和发展这种统一性;另一方面,它又客观地对待中国民族结构上的多元性,而不因为强调一体性而忽视甚至否认多元性。

2.历史发展

(1)新中国成立以前民族自治的发展

①各民族可以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中成立“自治区域”。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作出的民族区域自治主张。

②194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这是最早用法令的形式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

③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完全同意”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的主张。根据这个精神,中共于1946年在陕甘宁边区根据地,建立了蒙、回民族自治区,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为以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初步的经验。

④1947年5月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它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运用于中国的过程中,最终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

途径。

⑤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曾坚持以民族自决的原则来解决国内民族

问题,是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的。

a.当时帝国主义国家为维护其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利益,反对各被压迫民族实行自决。因此,无产阶级的政党承认民族自决,有利于团结各被压迫民族展开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

b.当时反动统治者对各少数民族推行大汉族主义,实行民族压迫。中国共产党强调民族自治,有利于争取少数民族以反对国内反动统治者。

c.共产国际坚决主张民族的自决权,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应当贯彻执行其有关民族民主革命的基本方针和政策。通过民族自决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是在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和直接经验的情况下提出的。

(2)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族自治的发展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国家通过一系列立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中国的项基本政治制度。

①1949年9月制定的起临时性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首先确定新中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②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颁布了由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③1954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作出规定。至此,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已经成熟并初步完成政策化和法制化过程。

④20世纪50年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很快。从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到1958年,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从制定到全面形成并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推广的时期。

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1982年制定的新宪法重申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⑥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部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它用基本法律的形式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下来,进一步实现了制度化、法律化。它标志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特点和优点

(1)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

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它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以少数民族为主体建立的。它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来实现的。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特征。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民族平等原则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a.每个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有宪法赋予在自己的聚居地实行自治的平等权利;

b.每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自治权。

(2)优点

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少数民族不仅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主要地区单独建立自治地方,还可以根据它的其他聚居区的分布情况,在全国建立不同行政地位的多个自治地方。这样就能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充分地享有民族自治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有管理国家大事、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各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