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CJJ90—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

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

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

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

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

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

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

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

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垃圾处理量

垃圾特性分析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垃圾焚烧厂规模

厂址选择

全厂总图设计

总平面布置

绿化

5 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一般规定

垃圾接收

垃圾储存与输送

6 焚烧系统

一般规定

垃圾焚烧炉

余热锅炉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辅助燃烧系统

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7 烟气净化系统

一般规定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除尘

二恶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氮氧化物的去除

排烟系统设计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9 电气系统

一般规定

电气主接线

厂用电系统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照明系统

电缆选择与敷设

通信

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一般规定

自动化水平

分散控制系统

检测与报警

保护和开关量控制

模拟量控制

电源与气源

控制室

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 给水排水

给水

循环冷却水系统

排水及废水处理

12 消防

一般规定

消防水炮

建筑防火

13 采暖通风与空调

一般规定

采暖

通风

空调

14 建筑与结构

建筑

结构

15 其他辅助设施

化验

维修及库房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一般规定

环境保护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7 工程施工及验收

一般规定

工程施工及验收

竣工验收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工艺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产生量与特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合理确定。

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用地、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2 术语

2.0.1 垃圾焚烧炉(焚烧炉)waste 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垃圾的设备。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余热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利用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目前用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余热锅炉多为中温中压蒸汽锅炉。

垃圾低位热值(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

是指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后,放出的热量。

设计垃圾低位热值(设计低位热值)low heat value for design

在设计时,为确定焚烧炉的额定处理能力所采用的垃圾低位热值计算值。

最大连续蒸发量maximum continuous rating(MCR)

余热锅炉在额定蒸汽压力、额定蒸汽温度、额定给水温度和使用设计燃料条件下长期连续运行时所能达到的最大蒸发量。

额定垃圾处理量rated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在额定工况下,焚烧炉的垃圾焚烧量。

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 upper limit LHV of waste

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大垃圾低位热值。

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 lower limit LHV of waste for incinerator

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低位热值。

焚烧炉上限垃圾处理量upper limit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for incinerator

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达到的最大垃圾处理量。

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处理量。

垃圾焚烧炉中的燃烧空间。

使燃烧气体进一步燃烬而设置的燃烧空间。即垃圾焚烧炉内自二次空气供入点所在的断面至余热锅炉第一通道入口断面的空间。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量。

单位炉膛容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

通过送料器连续供料,将垃圾不断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

为完成对垃圾的焚烧处理而配置的焚烧、热交换、烟气净化、排渣出渣、飞灰收集输送、自动控制等全部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垃圾焚烧过程中,从排渣口排出的残渣。

从余热锅炉下部排出的固态物质。

从烟气净化系统排出的固态物质。

从焚烧炉炉排间隙漏下的固态物质。

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漏渣、锅炉灰和飞灰的总称。

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余热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

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600±25℃下保持3h,经冷却至室温后减少的质量占在室温条件下干燥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3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

垃圾处理量

3.1.1 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垃圾处理量的计量和统计应按进厂量和入炉量分别进行。

垃圾特性分析

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粒度;

2 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垃圾物理组成分析应由下列项目构成:

1 有机物: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

2 无机物:玻璃、金属、砖瓦渣土;

3 含水率;

4 其他。

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真实性。

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元素分析至少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灰分、水分、氯(Cl)、氟(F)。

2 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0.2mm。

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成分值时,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垃圾焚烧厂规模

4.1.1 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物流输送及计量系统,以及启停炉辅助燃烧系统、压缩

空气系统和化验、维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焚烧线数量和单条焚烧线规模应根据焚烧厂处理规模、所选炉型的技术成熟度等因素确定,宜设置2-4条焚烧线。

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 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2000 t/d以上;

2 Ⅰ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200~2000 t/d(含1200 t/d);

3 Ⅱ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600~1200 t/d(含600 t/d);

4 Ⅲ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50~600 t/d(含150 t/d)。

厂址选择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7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全厂总图设计

4.3.1 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环境,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条件,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焚烧厂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总平面布置

4.4.1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用地条件,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考虑厂区的立面和整体效果。

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中的有关规定。

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内物流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围墙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厂区各种管线应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且应符合各专业管线技术规范的要求。

厂区道路

4.5.1 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厂区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的有关规定。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执行,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处。

绿化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并考虑厂区美化的要求。

厂区的绿地率应控制在30%以内。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一般规定

5.1.1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包括: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除臭设施和渗沥液导排等垃圾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

大件可燃垃圾较多时,可考虑在场内设置大件垃圾破碎设施。

垃圾接收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3台或以上;

2 Ⅰ类、Ⅱ类垃圾焚烧厂设置2~3台;

3 Ⅲ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2台;

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

汽车衡规格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小于贸易计量Ⅲ级。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料平台宽度应根据最大垃圾运输车的长度和车流密度确定,不宜小于18m;

2 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有充足的采光;

4 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5 有交通指挥系统。

垃圾池卸料口处设置垃圾卸料门。垃圾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耐腐蚀、强度好、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

2 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4

个;

3 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4 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的作业相协调。

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事故报警及其他安全设施。

垃圾储存与输送

5.3.1 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垃圾池净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倍。

垃圾池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的通风除臭装置。

与垃圾接触的垃圾池内壁和池底,应有防渗、防腐蚀措施,应平滑耐磨、抗冲击。垃圾池底宜有不小于1%的渗沥液导排坡度。

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沥液收集设施。垃圾渗沥液收集、储存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并应配备检修人员放毒设施。

垃圾抓斗起重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置应满足作业要求,且不宜少于2台;

2 应有计量功能;

3 宜设置备用抓斗;

4 应有防止碰撞的措施。

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相对垃圾池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考虑防止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

6 焚烧系统

一般规定

6.1.1 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驱动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可利用小时数不应小于8000。

焚烧系统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应在对生活垃圾成分和热值的合理预测基础上确定焚烧炉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以及保证正常运行的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和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物料平衡图,物料平衡图应表示出下限工况、工况和上限工况下,焚烧线各组成系统输入、输出物质的量化关系。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焚烧炉的燃烧图,燃烧图应能反映该炉正常工作区域、短期超负荷工作区域以及助燃工作区域,并标明各工作区域的参数。

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垃圾焚烧炉

6.2.1 新建垃圾焚烧厂宜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炉。

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应保证垃圾设计处理能力,并应适应设计服务期限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

2 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3 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s;

4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5 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垃圾焚烧炉可设置垃圾渗沥液喷入装置。

垃圾焚烧炉的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料口尺寸应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确定;

2 料斗应设有垃圾搭桥破解装置;

3 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或监视装置;

4 料槽下口尺寸应大于上口尺寸,高度应能维持炉内负压,料槽宜采取冷却措施。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防护设施。

余热锅炉

余热锅炉的额定出力应根据合理确定的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余热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来确定。

余热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和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来确定。

对于采用汽轮机发电的焚烧厂,余热锅炉蒸汽参数不宜低于400°C, 4MPa, 鼓励采用450°C, 6MPa及以上的蒸汽参数。

对于配置余热锅炉的热能利用方式,应选用自然循环余热锅炉,并应充分考虑烟气对余热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

余热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6.4.1 垃圾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风和二次风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

当焚烧炉进料口垃圾水分较大、低位热值较低时,应对一、二次风进行加热,加热温度应根据垃圾热值确定。

一、二次风管道设计应选择合理的管内空气流速,管道及其连接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小管路阻力,系统应考虑空气过滤设施,管材的选择应考虑耐腐蚀、气密

性和耐老化等因素。空气预热器后的热空气管道和管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和保温。

一、二次风机和炉墙风机的台数应根据垃圾焚烧炉的设计要求确定。一、二次风机和焚烧炉其他所配风机不应设就地备用风机。

垃圾焚烧炉出口的烟气含氧量应控制在6% ~ 10%(体积百分数)。

焚烧炉一、二次风风量应能够根据垃圾的燃烧工况进行调节。

一、二次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大计算风量的110%~120%,风压应考虑不小于20%的富裕量。

辅助燃烧系统

6.5.1 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燃烧器应有良好的负荷调节性能和较高的燃烧效率,燃烧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可由焚烧炉设计确定。

燃料的储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的数量不宜少于二台。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垃圾焚烧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倍。

供油泵的设置,应有一台备用。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采用气体燃料时,应有可靠的气源,燃气供应和燃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和安全规范。

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储存、除铁等设施。

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输送、储存和处理。

炉渣处理系统的关键设备附近,应设必要的检修设施和场地。

炉渣储存、输送和处理工艺及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垃圾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2 炉渣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与炉渣产生量相匹配;

3 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宜按3~5d的储存量确定;

4 应对炉渣进行磁选,并及时清运;

5 炉渣宜进行综合利用。

漏渣应及时清理和处理。

7 烟气净化系统

一般规定

7.1.1 垃圾焚烧线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

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满足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工艺间的相互匹配。

烟气净化系统应有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材料和设备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性能。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2.1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适宜的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

采用半干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逆流式和顺流式反应器内的烟气停留时间分别不宜低于10s和20s;

2 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3 中和剂的雾化细度应满足中和反应效率要求,并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水分完全蒸发。

4 应配备可靠的中和剂浆液制备、储存和供给系统。制浆用的粉料粒度和纯度应符合要求。浆液的浓度应根据烟气中酸性气体浓度和反应效率确定。

. 3 中和剂贮罐的容量宜按4~7d的用量设计,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贮罐应设有中和剂的破拱装置和扬尘收集系统;

2 应有料位检测和计量装置。

中和剂浆液输送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和剂浆液输送泵泵体应易拆卸清洗;泵入口端应设置过滤装置且该装置不得妨碍管路系统的正常工作;

2 中和剂浆液输送泵应不少于2台,并应有备用;

3 浆液输送管路中的阀门宜选择中和剂浆液不易沉积的直通式球阀、隔膜阀,不宜选择闸阀、截止阀;

4 管道应有坡敷设,在水平管段上不得出现两边不同坡向的管道最低点,也不得出现类似存水弯的管道段;

5 管道内中和剂浆液流速不应低于1.0 m/s;

6 中和剂浆液输送管道应设置便于定期清洗的管道和设备冲洗口;

7 采用半干法、湿法去除酸性污染物的反应器,应具有防止内壁积垢和积垢清理的装置或措施,

8 经常拆装和易堵的管段,应采用法兰连接;易堵、易磨的设备、部件宜设置旁通。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发展政策。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建设前应根据城市排水规划先建配套的管渠和泵站或同步建设。二级污水厂宜根据当地环境、技术、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一、二级处理工程设施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环境质量评价或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积极采用经过鉴定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符合国情和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加强和重视净化污水、污泥的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管渠建设,在城市新区应采用雨污分流,旧城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工业废水的水质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时,应优先采用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方案。工业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前,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实行清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排污量,并在排放口设置检测设施。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施工方案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施工方案 1.1、施工准备 1、技术准备 (1)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名单报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备查。 (2)认真收集、查阅基础工程的技术档案资料。现场勘察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情况。检查验收红线桩及水准点。现场测量放线,建立坐标控制点和水准控制点。对桩基的轴线位置、标高进行复测、复核。 (3)组织现场施工人员熟悉理解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认真做好图纸自审、会审,自审有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会审由建设单位主持,有关单位参加。 (4)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项方案。 (5)施工技术交底。工程重要部位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主编进行交底;一般部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给施工员进行交底;施工员应就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艺向班组及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分部分项交底。 (6)对参与施工管理、过程控制以及具体实施施工的有关人员进行进场培训教育。 2、生产准备 组建项目经理部后,制订项目经理部岗位人员责任制;根据施工图纸以及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计算工程量,合理配置劳动力、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安排好进场日期;现场准备材料场地,提出材料计划,报送材料部采供。并按本工程所用材料计划,选定合格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满足质量工期要求。

1.2、土方工程 施工技术人员,在拟建地点根据设计轴线设定轴线控制桩,然后进行平面、高程测量,再根据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在实地进行放样并标定木桩。 1、土方开挖:①、根据设计图纸和地面高程,测好平面控制网点,在不受干扰的适当位置埋设控制点,在填埋区内测设方格网;②、由于垃圾厂填埋区开挖断面大,故开挖分二次进行,第一次开挖要求为:垃圾厂填埋区坝体位置用推土机配合装载机、挖掘机、自卸汽车开挖土方至填埋区坝顶高程。第二次开挖,采用挖掘机开挖,按开挖边坡和设计高程预留10~15cm,并配以人工修整,开挖过程中及时检查开挖断面,及时进行检查修整,以确保原基不发生扰动。开挖弃料送至覆土区。 土方开挖施工工艺流程见图5-1。 施工准备 施工排水测量放线修筑道路 推土机集渣、反铲挖装 人工修整 自卸汽车运土 图5-1 土方开挖工艺流程 2、垃圾厂填埋区坝坡土方夯填;填筑前,先对原基土进行表层处理,清理植物根系、垃圾、乱石、坟墓、坑穴、陡坎等,清理厚度

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方案设计

垃圾焚烧处理方案设计 1总说明 1.1工程概况及基本特征 1)简要说明工程概况及其基本特征,工程建设背景中含社会政治、经济现状及发展规划。 2)工程位置简介中含地形、河流湖泊、水库、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 3)业主介绍,含组织机构、业绩、资金、管理、人材、设备等技术实力、建设及运营经验的简介。 4)建设内容及规模、服务范围与使用年限;项目所在地垃圾清运现状、处理现状及近期或远期规划概况。 5)项目的定性设计,含全厂设计使用寿命、防洪、防风、防火、防震等的定性设计。 1.2设计指导思想与原则 结合项目特点,阐明设计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3设计依据及设计范围 (1)与项目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 (2)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选址报告等,包括批准机关、文号、日期等; (3)工程测量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报告; (4)采用或参考的设计标准及规范; (5)其它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项目业主提供的其它与工程相关、并经设计单位确认的资料。 1.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简要汇总说明初步设计得出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工程(分期)建设规模,占地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焚烧炉处理能力、发电装机容量,使用年限,劳动定员,单位能耗物耗指标、工程投资、财务指标等; 2 ?处理厂工艺总体设计 2.1垃圾产生量及理化特性分析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定的工程服务范围与期限,调查说明垃圾现状产量、成份及理化特性,并对服务年限内垃圾产生量、垃圾成份及其理化特性的变化趋势作出合理预测,计算确

定其设计点低位热值。 2.2工程规模及厂址选择 根据服务年限内垃圾产生量、垃圾成份及其理化特性的变化趋势,确定工程规模及其分期建设规模;论证确定垃圾焚烧生产线配置数量,进一步论证确定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机炉配置方案。 场址选择需说明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对场址的原则性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场址的要求;综合分析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道路交通,占地面积,水源、电力供应情况,卫生防护距离与城镇布局关系、污水排放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说明拟建场址的合理性与不足之处,以及需采取的针对性技术方案等内容。 2.3垃圾的接收、贮存与输送 根据垃圾接收量及生产线布置状况: 1)合理确定并说明进厂垃圾检视设施、计量设施布置、数量及技术规格、参数。 2)进厂垃圾卸料门的数量、技术规格、参数。 3)垃圾贮坑的容量、垃圾贮坑构造应具有的防渗、防撞、防腐措施。防垃圾臭气 外泄的负压状态的保持措施。 4)垃圾贮坑设置的渗沥液收集设施。 5)根据垃圾的混合、倒堆、给料的时间分配,合理确定并说明垃圾起重抓斗的布 置、数量及技术规格、参数,重点描述抓斗防碰撞、及称量等功能。 2.4垃圾处理工艺系统 1)描述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系统。 2)根据服务年限内垃圾产生量、垃圾成份及其理化特性的变化趋势,确定配置的每台垃圾焚烧炉处理能力、焚烧炉炉型、技术规格及参数。 3)垃圾进料斗、给料溜槽的结构形式、技术规格及参数;说明在溜槽内垃圾检测装置的数量、技术规格及参数,防火、防堵塞、防搭桥的措施。 4)垃圾推料器的结构形式、技术规格及参数。 5)垃圾焚烧炉结构形式、技术规格及参数,垃圾焚烧工况图,同时说明料层调节 装置的结构形式、技术规格及参数。 6)焚烧炉调节控制油系统的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及参数。 7)燃烧空气系统构成及主要设备技术规格及参数。 8)辅助燃烧系统及主要设备技术规格及参数。

大连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

大连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拉树房村西侧,距大连市中心区33km,北临渤海,南临拉树房至土革路。项目总占地面积7.62万m2,建筑物占地面积21960m2,绿化系数30%。采用3台500t/d的机械炉排炉型垃圾焚烧炉,总焚烧量可适应在1050~1650t/d范围,工程内容参见表1。 表1 项目工程内容 全厂职工共64人,其中:焚烧发电生产技术人员54人,管理人员10人。焚烧发电为连续工作制,年有效工作日333天,每天3班,每班8小时。辅助生产岗位和管理人员根据工作性质采用间断或连续工作制,年工作250天。 工程拟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1年10月1日竣工投产,2011年底投入商业运营。发电量预计可达17206.8×104kWh/a。 2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2.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本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采取引用历史数据和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因项目周边近三年内无新增污染源,故本次引用了周边区域6个监测点位的环境空气质量历史监测数据,该数据由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于2006年3月(采

暖期)监测;同时,本次环评又在上述6个点位中选取了位于项目评价区域内的4个典型点位进行了大气现状监测。 通过引用历史数据和本次大气现状监测数据可以看出: 采暖期,评价区域所有点位SO2、NO2小时浓度均未出现超标现象;PM10日均值除5#点位未超标外,其余各点位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分析其超标原因,由大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报告中PM10季(月)变化曲线可看出,春季可吸入颗粒物均值最高,尤以3月份(引用数据监测月份)月均值最高,主要受沙尘影响。故在本项目区域采暖期的历史监测数据中PM10日均值偏高,出现超标现象。 非采暖期,评价区域内所有点位的常规污染物任何一次值均无超标现象,达到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中,HCL的检出率为40.6%,NH3的检出率为18.75%,Hg的检出率为100%,Pb和H2S均未检出,所有点位除HCL日均值出现一次超标外,其余各污染物测值均未超标。 分析HCL超标原因:该超标值出现在1#点位(拉树房居民区),此点位邻近项目北侧海域,受大连地区三面环海的地理特征和海洋气候的影响,使得环境空气中存在一定浓度的氯离子,促使了该监测点位处空气本底中的HCL浓度偏高。 2.2声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评价区域的地理位置和周边情况,本次评价在项目东、南两个厂界和拉树房村分别设置1个监测点位,共3个噪声监测点。 从声环境监测结果看,各监测点位昼夜间噪声均超过1类标准要求,项目区域的声环境本底质量一般。分析原因,本项目南侧毗邻土革路,交通噪声对周边环境噪声有一定的贡献值,同时,因土羊高速施工作业,使得土革路来往的大型载重车辆较多,造成2#点位(南厂界)噪声显著超标。1#(东厂界)和3#点位(拉树房居民区)噪声略有超标,其影响因素主要为自然和社会噪声。 2.3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本次地下水现状监测设置1个采样点,选取了项目附近拉树房村中的一口民用水井,坐标为N39o04′05.9″,E121o36′32.0″。 本次地下水水质现状的监测项目为:pH、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阴离子表面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编写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已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在其指导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同处理能力不足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保障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南。 1. 总则 1.1 基本要求 1.1.1 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 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分类回收的垃圾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通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1.1.3 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转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1.4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

第七册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册说明 一、第七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生活垃圾焚烧,共两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垃圾设施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2. 相关省、市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及基础资料; 3. 相关行业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及基础资料; 4. 现行的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 四、凡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第一章 说明 一、本章定额未编制的清表、基层修整碾压、挖填土方等项目,执行《通用项目》册相应项目。 二、砌石坝定额已综合考虑镶面石、腹石含量,当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调整相应材料消耗量,人工、机械不变。坝构筑物中的模板工程可执行第六册《水处理工程》相应项目。(要将模板并入,测算) 三、压实粘土防渗层定额已综合考虑了粘土的压实系数及压实遍数,实际不同不再调整。 四、HDPE土工膜铺设定额按厚度1. 5mm考虑,实际厚度不同时,材料消耗量不变,人工、机械乘以下表系数: 五、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敷设定额的防水毯(GCL)按4800g/m2考虑,实际规格不同时,材料消耗量不变,人工、机械乘以下表系数: 六、土工合成材料敷设定额的土工布按200g/m2规格考虑,实际规格不同时,材料消耗量不变,人工、机械乘以下表系数:

土工合成材料敷设定额的土工复合排水网按照网芯厚度5.0mm规格考虑,实际规袼不同时,材料消耗量不变,人工、机械乘以下表系数: 七、防渗膜保护层定额的橡胶轮胎规格型号按R=415mm考虑、土工布袋规格按430mm x810mm考虑,实际不同时,材料消耗量进行调整,但人工、机械不变。 八、帷幕灌浆垂直防渗。 1、钻机钻土坝(堤)灌浆孔定额按露天作业、垂直孔、孔深50m以内编制。钻孔角度、深度与孔径不同时,人工、机械乘以调整系数。 角度不同调整系数表: 孔深不同调整系数表: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CJJ9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 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 , J184- )进行了较大修订: 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 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 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 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 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 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

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 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 目录 1 总则

临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临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临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临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2、建设性质:新建;

3、建设地址: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钓鱼亭村松山; 4、建设规模:日焚烧生活垃圾700吨; 5、服务范围:临海市域范围内的5个街道、14个镇范围; 6、建设内容:建设2台350t/d炉排式垃圾焚烧锅炉,配1×12MW凝汽式汽轮机组和QF-12发电机组; 7、项目总投资及环保投资:项目总投资22388.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35万元。 8、立项文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投资联系单。 二、工程分析 经工程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见表1。 表1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一览表 污染物名称产生量t/a 削减量t/a 排放量t/a 废气SO2 485.36 364 121.36 烟尘31536 31488 47.28 NOX 178.88 0 178.88 HCl 249.6 212.16 37.44 二?英/ / 1.04×10-4 Hg / / 0.08 Pb / / 0.24 Cd / / 0.005 废水废水量 56960 0 56960 CODCr 28.48 25.06 3.42

NH3-N 1.99 1.53 0.46 固体 废弃物灰渣71928 71928 0 污泥360 360 0 生活垃圾273 273 0 三、项目拟建地周围主要保护目标 项目拟建地周围主要保护目标见表2。 表2项目拟建地周围主要保护目标 序号敏感点名称方位距厂界距离m 人口人 1 许安村 N 1600 417 2 石年村 NNW 1500 629 3 吕公岙村NNE 1900 400 4 钩鱼亭村西山NW 1300 300 5 钩鱼亭村松山新村W 700 828 6 钓鱼亭村WSW 480 7 岙蒋村项家W 2300 300 8 中台村 W 850 811 9 章后洋村SSW 1000 450 10 浦口村 S 1550 450 11 下洋峙村WSW 1150 1109 12 岙蒋村岙蒋WNW 1850 1039

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书

中节能平罗20MW光伏农业科技大棚 电站项目 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技术规范书

安徽省电力设计院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号:工咨甲 甲级工程设计证书编号:A134002612 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类证书编号:B134002612 2014年11月

目录 1. 总则 2. 设备运行环境条件3.设备名称及用途 4. 产品性能参数及技术要求 5. 设计、制造及验收标准 6. 供货范围 7.资料交接 8. 设备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9. 技术服务和技术联络 10. 技术附录

设备需求一览表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中节能平罗20MW光伏农业科技大棚电站项目工程,对站内生活污水成套处理设施的供货范围、技术要求、质量保证等事项作出规定。 1.2本技术规范包括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施本体及其操作机构、辅助设备等附件的功能设计、结构、安装和试验等技术性能和供货范围方面的要求。 1.3招标方在本合同文件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投标方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关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4投标方投标文件,澄清文件作为订货合同附件,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5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或修改要求,投标方执行这个要求且不增加费用,具体内容由招标方、投标方双方共同商定。 1.6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标准。 1.7若合同文件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更有利于设备安装运行、工程质量为原则,由招标方确定。 1.8 投标方提供的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施应是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并且在相应的工程或相似条件下有两年以上运行经验,已证明是安全可靠的。 1.9投标方对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施(含辅助系统与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事先征得招标方的认可。 .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2001]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客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中、小城市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2 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

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2.0.6 连续焚烧方式continuous incineration 通过送料器连续运动,将垃圾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 2.0.7 焚烧线 incineration line 对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经过焚烧变成炉渣排出和垃圾热能的转换,以及产生烟气的净化等垃圾处理过程所需要的全部工程设施的总称。 2.0.8 燃烧室 combustion chamber 垃圾焚烧锅炉内的垃圾燃烧空间。包括垃圾在炉床上干燥、燃烧、燃尽过程和燃烧过程中生成的可燃气体与可燃颗粒物燃烧过程所占据的全部空间。 2.0.9 飞灰稳定化flyash stabilization 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2.0.10 飞灰固化 flyash solidification 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飞灰稳定化的处理过程。 2.0.11 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垃圾焚烧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 2.0.12 炉渣热灼减率 loss of ignition 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600±25℃保持3h条件下,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烘干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 2.0.13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0.14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2.0.15 渗沥液 leach ate

《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附件3 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项目名称: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项目统一编号:247-1392 项目承担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编制组主要成员:王凯军,燕中凯,王焕升,尚光旭,刘媛,薛念涛,高志永,朱民,刘晓剑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姚芝茂 技术处项目管理人:姜宏

目次 1 任务来源 (1) 2 标准制定必要性 (1) 3 主要工作过程 (1) 4 国内相关标准研究 (2) 5 同类工程现状调研 (4) 5.1 水解酸化法的反应器类型 (4) 5.2 水解酸化法应用现状 (6) 5.3 水解酸化法存在的问题 (8) 5.4 水解酸化法的发展趋势 (9) 6 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9) 6.1 水解酸化法的机理 (9) 6.2 水解酸化法的适用性 (10) 6.3 水量和水质 (11) 6.4 污染物去除率 (11) 6.5水解酸化法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12) 6.6 预处理 (12) 6.7 升流式水解反应器 (13) 6.8 复合式水解反应器 (16) 6.9 完全混合式水解反应器 (16) 6.10 后续处理 (17) 6.11 剩余污泥及处理 (17) 6.12 检测与控制 (17) 6.13 运行与维护 (18) 7 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技术分析 (19) 8 标准实施建议 (19)

《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1 任务来源 2009年,环境保护部下达了“关于开展2009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221号),其中提出了制定《污水厌氧生物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水解酸化法》(项目编号247-1392号)行业标准的任务。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清华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2 标准制定必要性 环境保护标准化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环境工程服务技术标准体系和环境技术评估体系,是当前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化步伐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对于提升我国环境工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规范环境工程服务业市场,保证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工程服务技术标准包括工程类技术标准和产品类技术标准两大类,是环境工程立项、科研、招投标、设计、建设施工、验收、运行全过程服务的技术依据。 水解酸化法作为有效改善水质可生化性的工艺在我国污水处理工程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很多管理部门、设计部门和技术研究单位,在从事水解酸化法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及运行管理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是国内尚缺乏可操作的技术规范指导水解酸化法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污水处理领域的法规,规范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需要制定《污水厌氧生物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水解酸化法》作为污水水解酸化法污水处理技术工程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水解酸化法设备的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提出相关要求。使水解酸化法污水处理设施从建设到运行全过程能有一个技术规范进行指导,对于保证水解酸化法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稳定运行,以及保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序监管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污水厌氧生物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水解酸化法》的编制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3 主要工作过程 2009年3月,环境保护部下达《污水厌氧生物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水解酸化法》编制任务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编制组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清华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建设标准 建标[2001]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客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

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中、小城市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

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分选处理系统设计

第0章绪论 课题设计背景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数量和规模在不断提高和扩大,城市生活垃圾大量产生,越来越多的垃圾包围了城市。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663个城市,年产生活垃圾已达14500万吨,平均每天产垃圾40万吨,而且还在以每年8%~10%的幅度增长。生活垃圾已成为一个污染环境、影响人们生活和妨碍城市发展的社会问题。[1]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大多以卫生填埋为主。由于部分垃圾不能自然分解,占用了大量土地,不但影响城市景观,而且给附近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大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危害人们健康、影响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5] 0.1.1生活垃圾的危害 (1)污染土壤 垃圾渗出液改变土壤成分和结构,有毒垃圾会通过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垃圾破坏了土壤的结构和理化性质,使土壤保肥、保水能力大大下降。 (2)污染水体 垃圾中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机污染物和有毒的重金属等,在雨水的作用下,它们被带入水体,会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资源的利用。 (3)污染大气 细小固体废物会随风飞扬,加重大气污染。在大量垃圾露天堆放的场区臭气熏天,老鼠成灾,蚊蝇滋生,有大量氨、硫化物等有害气体向大气释放,仅有机挥发性气体就多达 100多种,其中含有许多致癌致畸物。 (4)传播疾病 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微生物,是病菌、病毒、害虫等的滋生地和繁殖地,严重地危害人身健康。[6]

0.1.2资源与废物的相对性 固体废物包括所有经过使用而被弃置的固态或半固态物质,甚至还包括具有一定毒害性的液态或气态物质。固体废物的“废”具有时间和空间的相对性。在一个生产过程可能是暂时无使用价值的,但并不代表在其他生产过程或其他方面也无使用价值。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暂时无使用价值的废物,在发展了循环利用技术后可能就是资源。故固体废物常被看作是“放错地点的原料”。[2-5]因此,虽然生活垃圾有以上几方面危害,但如果能对生活垃圾进行有效系统地处理,回收垃圾中有用成分,将会变废为宝。其中,生活垃圾的综合分选技术尤显重要。 0.1.3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分选处理的技术认识 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中的有用物质(如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加,鉴于目前环境资源不断萎缩,除了节约资源本身外,从人类生活的废弃物中回收有用资源也非常重要。目前城市垃圾处理的方法主要3种,即填埋、焚烧和堆肥。从节约资源的角度出发,在进行这3种垃圾处理之前,均需对垃圾中的有用物质进行分选,从中提取有用的再生原料重新加以综合利用,以减少垃圾的最终处理量。[8] 垃圾分选的目的就是,要把无机物和有机物分离,从而更好地回收能源与物质。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分选技术主要有筛选、重力分选、磁力分选、电力分选、光电分选、摩擦及弹跳分选、浮选、溶剂分选等。[11] 生活垃圾分选技术及发展现状 生活垃圾分选技术 生活垃圾分选技术就是将生活垃圾中的各种可回收利用的成分或不利于后续处理工艺要求的成分采用适当技术分离出来的过程。城市生活垃圾的组分复杂而不稳定,根据其粒度、密度、磁性、电性、光电性、摩擦性、弹性的物理、化学性质的不同,可分别选用筛选、重力分选、磁力分选、电力分选、光电分选、

等离子体火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方案.doc

等离子体火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方案 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大,人口大量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 生活垃圾处理不当将污染土壤、地下水,传播疾病,对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采用现代化技术,提高管理水平,以投资省、运行费用低、运行稳定、安全可靠为设计 宗旨。 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废渣,避免二次污染。 焚烧装置概况: 近年来永研环保科技陆续推出等离子火炬工业固废焚烧、等离子火炬医疗废弃物焚烧、 等离子火炬生活垃圾焚烧装置等一系列产品。 等离子火炬生活垃圾焚烧装置由等离子火炬、等离子火炬电源、进出料装置、焚烧炉、 搅拌输送、烟气处理系统组合而成。 焚烧装置工作机理: 生活垃圾、固态、半固态、液态废弃物由料仓进入等离子火炬焚烧炉,等离子焚烧炉内 置等离子火炬、搅拌、输送装置。 生活垃圾在搅拌输送装置作用下,翻滚前移,离子体火炬上千度穿透力极强的等离子焰, 在短时间内将生活垃圾焚烧殆尽。 汞、锌、铅、锡、铜等重金属氧化并随烟气排出,经活性炭喷射装置,喷射活性炭富集 后再行处理。 等离子火炬焚烧炉内烟气与生活垃圾逆向运动,助燃空气由等离子火炬焚烧炉布气机构输 入炉体。 生活垃圾由干燥区进入焚烧区时含水率已经显著降低,高温烟气自焚烧区经干燥区与生活垃圾相向运动。 焚烧炉工作于微负压状态,设有泄爆装置保证设备安全。 烟气净化: SNCR+ 半干法 +干法 +活性炭喷射 +袋式。 焚烧装置技术参数: 等离子体火炬: 工作温度:800--1000 ℃用户设定,自动控制。 输出功率:100--400kW 自动调节输出功率,精确控制焚烧炉温度。 使用寿命:连续工作 5000 小时 焚烧炉: 等离子火炬焚烧炉(微负压)日处理 50 吨 --200 吨 送料装置:以处理量决定进料频度。 温度传感器:实时采集温度数据。 泄压装置保证设备安全 控制器:DCS 控制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模板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213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 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 保护环境, 推动技术进步,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 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 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 合理确定,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统筹规划, 近、远期结合, 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 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 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 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 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 以下简称”焚烧厂”) , 焚烧厂的建设, 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中小城市集中的地区宜进行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好氧发酵工艺)以及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堆肥车间等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主要用于对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的处理。宜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上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相应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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