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治疗药物

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脑卒中(1989年WHO定义)为:突然发生的神经功能局灶性缺损的临床症状,症状持续超过24小时,无血管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病理分类可分为缺血性和出血性脑卒中。脑卒中是我国成年人主要死亡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单病种致残率最高的疾病,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国内外对于治疗脑卒中药物的研发活跃,临床对脑卒中治疗药物的需求较大。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治疗急性脑卒中的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以期通过规范的临床试验,评价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为临床治疗的选择提供证据支持。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急性脑梗死)。缺血性卒中是卒中最常见的类型,其次为出血性脑卒中(脑出血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脑卒中和出血性脑卒中是两个不同的病理生理学概念,治疗及预后均有不同,对此应有考虑。本指导原则也可以作为脑出血药物治疗临床试验的参考,但不讨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治疗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复发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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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指导原则的理解首先要基于临床试验的一般要求,包括相关法规的规定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业已发布的其他相关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属于建议性的,不作为新药上市注册的强制性要求。随着医学科学和医疗实践的发展,疾病诊断、治疗的手段不断改进,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评价方法也会随之更新。因而,本指导原则的观点为阶段性的,如果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出现了更加科学合理和公认的方法,临床试验中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相关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指导原则的建议不能代替研究者根据具体药物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体现药物作用特点的临床试验设计。研究者应根据所研究药物的理化特点、作用机制和临床定位,在临床前研究结果基础上,结合学科进展以及临床实际,并遵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以科学的精神、严谨的态度,合理设计临床试验方案。

二、治疗目标与试验目的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治疗的中心环节是尽早恢复血液循环,尽量减少缺血所致的神经细胞病变程度及范围;临床达到减少死亡率及残障率、改善生活质量的目的。然而,已有的临床数据显示,尽管缺血性脑卒中急性期进行溶栓在一定程度上可达到干预缺血半暗带,减少死亡率及残障率、改善生活质量的目的,但目前临床可选用的药物品种不多、治疗效果尚不满意、适用范围有限;另外部分药物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给药剂量及给药方式仍存在问题,疗效及安全性仍有待进一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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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急性缺血性卒中的新药研发仍然主要围绕溶栓和神经保护治疗等展开,本指导原则也着力于在这些方面如何提供临床有效性证据进行重点讨论,但也适用于其他作用机制的缺血性脑卒中治疗药物。

三、试验设计要点

(一)受试者选择

应根据研究药物声明的适应症确定目标人群,并反映于入选标准。入选/排除标准必须与特定的研究药物的假设作用机制相关。应该结合药物作用机制,非临床试验和前期临床试验的数据,选择合适的受试者,既要接近与实际目标治疗人群的一致,又要考虑试验条件的限制,要兼顾广泛性和选择性的平衡。依据研究目的,选择时应考虑人口学特征和疾病特征,重点包括以下因素:

1.诊断

应该有明确的疾病诊断标准,选用现行国内外较为公认的标准。诊断试验必须包括适当的头颅影像学检查(如CT或MRI)。

2.年龄

18岁通常作为年龄的低限,年龄的高限应根据药物的可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物代谢情况决定。避免年龄偏倚。年轻脑卒中患者获得良好结局的概率大于老年患者,因此,年轻受试者人数的失衡可导致结果偏倚。应进行分层和/或在分析中考虑到这一点。

3.脑卒中严重程度

脑卒中严重程度通常采用NIHSS评分界定。卒中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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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疗效评估,入选患者严重程度要尽量一致。根据研究目的选择入选患者。严重程度差异太大不利于药物对卒中受试者治疗效果的体现。研究的纳入标准可限定在基线水平中度受损的患者。而后循环脑梗死溶栓国际试验中,NIHSS评分上限没有界定。

4.脑卒中亚型

脑卒中亚型影响临床试验设计。皮层和皮层下梗死的药物作用机制不同,可分别设计。缺血性脑卒中常用病因分型为TOAST 分型,共分为5个类型:(1)大动脉粥样硬化性脑卒中(LAA);(2)心源性脑栓塞(CE);(3)小动脉闭塞性脑卒中或腔隙性脑卒中(SAA);(4)其他原因所致的缺血性脑卒中(SOE);(5)不明原因的缺血性脑卒中(SUE)。TOAST分型至今仍为国际公认的缺血性脑卒中分型方法,此外还有多种分型方式均可考虑使用。

5.发病时间的选择

发病时间应从患者最后正常的时间开始计算。溶栓及神经保护治疗药物的特殊性是限制用药时间窗。限制时间窗有利于选择更可能获益的目标患者。缺点是适用人群有限,研究入组速度较慢。时间窗的选择应尽早,时间段尽量均一。对于静脉溶栓类药物,推荐选择发病4.5小时以内的受试者;对于神经保护剂类药物等,推荐选择发病72小时内的受试者。建议参照疾病的特点、既往临床研究的结论,按时间窗分层随机。可以进行新的时间窗探索,但应提供充分的支持性依据并明确告知受试者风险。

6.缺血半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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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脑卒中患者最为积极的治疗方法基于广泛接受的缺血半暗带概念。是否存在缺血半暗带及其范围,和已经梗死组织的比例关系等是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考虑的要点。多模式MRI+CT影像学的技术可大致估计缺血半暗带脑组织的范围。

7.合并症

对受试人群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脑卒中病情评价的合并疾病应进行慎重鉴别。应对脑卒中前已存在的疾病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对脑卒中相关的残疾与痴呆、跛行或骨关节炎等导致的其他重叠残疾进行鉴别。应记录可对脑卒中结局产生影响的伴随疾病(例如:发热、高血糖症、低血压和房颤等)。在脑卒中发生前不能独立从事日常生活活动的患者不推荐入选确证性试验。

(二)试验设计

脑卒中临床试验多采用随机、盲法、平行对照试验设计,如为溶栓药物,可以进行阳性对照的非劣效性试验设计,但若为神经保护等其他类药物,建议采用(如安慰剂对照的)优效性试验设计。如进行新复方制剂或者联合用药的评价,也可以考虑进行析因设计,对每种药物单独治疗及联合治疗均进行研究。加载试验是在一种已有的治疗(如溶栓治疗)基础上添加新的治疗。

(三)对照的设置

试验应选择合适的对照组,包括安慰剂对照、阳性药物对照或受试药物不同剂量组间的对照。选择非劣效性试验的阳性对照药物要谨慎,其一般选择原则为,一个合适的阳性对照,应当是普遍应用的,其疗效已经由设计良好的优效性试验的数据确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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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并可以在新的阳性对照试验中保持其原有的疗效。为此,新的试验必须与对照药的原有效性试验具有同样的重要设计特点(主要指标、阳性对照的剂量、入选标准等)。试验设计中还应充分考虑到有关的临床和统计实践的进展。

溶栓类药物临床试验推荐选择阳性对照,并在批准的治疗时间窗内使用。如进行拓展治疗时间窗的探索,则应慎重考虑对照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试验设计的类型选择阳性对照、安慰剂对照或多重对照。目前,其他类药物包括神经保护剂的疗效尚无充分临床证据证实,其临床试验推荐采用安慰剂作为对照。

(四)基础治疗

脑卒中的临床治疗是长期的综合治疗,溶栓或神经保护药物治疗等仅是其治疗的一部分,药物临床试验可以在适当基础治疗的情况下进行,但应当尽量控制基础治疗对试验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的影响,并应该注意基础治疗与试验药物的临床定位和作用特点的相关性,避免使用与试验药物相似作用机制的药物。

基础治疗的使用不当可能导致偏倚。为避免偏倚,对所有受试者应保证试验用药前、用药期间以及用药后的访视期间所有基础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和康复措施)的标准化,并做到组间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同时,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还应注意各试验中心基础治疗和措施的一致性。

(五)有效性终点

有效性终点指标必须是明确的、可评估的、一致性高、客观—6 —

的和公认的。改善血流和神经保护治疗(及其他机制治疗如免疫、抗炎等)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神经功能恢复,并改善受试者日常生活能力和整体结局。根据不同治疗目的,分别建立了相应的指标(见表1),均以各种量表的形式表达。但目前尚未获得理想的单一脑卒中结局量表。事实上,现有的各种结局量表探索了不同的恢复指标,并存在各自的缺陷。考虑到脑卒中受试者症状、严重程度和恢复方式的异质性,建议联合使用不同的评估工具,从而使其在结果上形成互相的支持。通常确证性试验主要有效性终点使用90天的mRS,在早期探索性试验中也可以考虑选择2周的NIHSS。次要指标可以使用BI、SS-QOL等。可以考虑认知功能的测量,但测量认知功能的工具需慎重选择并经过验证。临床试验前,对量表要进行一致性评价,量表的使用需要进行培训。目前尚无经确认的其他替代终点,影像学终点不能作为主要终点应用于确证性试验。其他特殊目的的研究可以采用特定的终点。主要的评价量表如下:

表1 临床评价指标

(六)安全性评估

对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应当全面收集信息,并分析其与治疗剂量、用药持续时间、缓解时间、年龄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关系。还应当根据患者相关特征,比如基线时的一般情况(如年龄、性别、肝肾功能)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及合并用药对不良事件/不良反应进行详细分析。脑卒中的治疗药物必须足够安全,在以下重要安全性问题方面应有充分评估,包括死亡、出血、脑水肿及脑疝,其他不良事件。

死亡应根据病因分类统计。出血是安全性终点的重要方面,颅内出血和其他严重的出血并发症导致死亡率上升的风险。评估应包括所有类型的出血,详细分析每个出血的严重程度、出血部位等。尽可能采用合适的量表进行相应的评价,如GUSTO出血分级标准等。颅内出血又分为HT1和HT2,PH1和PH2。也可分为症状性和无症状性颅内出血。溶栓后症状性颅内出血应明确采用的定义,如NINDS标准、SITS-MOST标准、ECASS-II标准等。需要仔细记录的其他潜在不良事件包括:癫痫发作、心脏传导障碍、心律失常、对凝血和纤维蛋白溶解的影响、低血压/高血压、体温过高、高血糖症、重度感染、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和静脉血栓栓塞、呕吐、焦虑、幻觉、兴奋和肝肾功能损害等。

四、试验设计分期

(一)早期临床试验

包括人体耐受性试验、药代动力学(PK)和药动学/药效学—8 —

(PK/PD)研究等,以进行初步的人体安全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评价,为后续研究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研究的剂量范围应涵盖后续试验的给药方案,多次给药耐受性试验中给药的时间应足够长,以使药物及其活性代谢物血浓度达稳态。

应进行充分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说明其体内吸收、分布、代谢、排泄过程及主要活性代谢产物特征,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进行药物脑组织分布的研究。由于该类药物主要用于老年人群,应考虑进行老年人的药代动力学研究,并探索影响人体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内外在因素。应开展充分的药物相互作用研究,包括试验药物关键代谢酶或转运体相关药物,以及与相应适应症人群常用药物(如抗高血压药物、乙酰水杨酸、肝素、香豆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研究。

(二)探索性试验

探索性试验用以进行适用人群、给药途径、剂量范围、治疗的持续时间、脑卒中发作到开始治疗的时间、潜在研究终点等的探索,并进行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及安全性观察。

对于脑卒中治疗的探索性试验,应采用随机、双盲、对照的设计,可以根据药物的作用特点、目标适应症人群和治疗目标等对设计类型、对照药、疗效指标进行进一步的选择。因需要进行不同给药方案的探索,故应设置试验药不同给药方案的同期对照。

在探索性试验阶段的研究中,应尽可能选择一个灵敏而可靠的终点指标,以便通过尽可能少的受试者获得最大的机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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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药物的生物学效应。早期的探索性试验可以考虑采用2周时NIHSS评分作为终点指标;影像学指标包括梗死体积的变化,例如DWI;脑血流分级(TICI分级),TCD微栓子监测数目等。在使用影像学终点时,应采取标准操作规范,保证以同样的扫描参数完成影像,应进行校正,组间校准。尽量采用中心化判读。功能结局的随访期限无需超过3个月,也可采用更短的期限。但使用替代终点(如影像学指标)应慎重考虑,需要经过充分验证,并具有良好的临床相关性。鼓励建立相应的疾病模型、通过仿真和模拟手段提高早期阶段的探索效率。

(三)确证性试验

确证性试验是为了进一步验证前期临床试验所积累的原始数据,为新药获得上市许可提供足够的临床证据。因而,确证性试验应在新药获得一定的临床药理学、药效学和剂量探索数据,并对目标人群有初步有效性和安全性提示,经评价足以支持进入相应研究后才确定实施。

确证性试验设计一般为随机、双盲、安慰剂或阳性对照的优效性/非劣效性试验。确证性试验中,根据临床试验目的、目标适应症人群、药物的作用特点等的不同,决定选择安慰剂还是阳性药作为对照。溶栓类药物宜选择阳性对照,并在批准的治疗时间窗内使用。如进行拓展治疗时间窗的探索,则应慎重考虑对照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试验设计的类型选择阳性对照、安慰剂对照或多组对照。在同类药物中,如果无公认确定有效的药物,则应采用优效性设计,推荐选择安慰剂对—10 —

照。试验药的治疗时间根据疾病特点、药物作用机制、药物药代特点和前期探索数据综合分析判断确定。

选择最合适的终点指标,测量方法和时点是确证性试验设计的关键问题。神经损伤、残疾和残障是目前临床试验最常用的测量内容。建议选择mRS作为确证性试验的主要研究终点,选择脑卒中发作后90天作为测量结局的时间节点,对于危重症患者可以到6个月。次要研究终点包括Bathel指数、SSQOL和EQ-5D,以及影像学指标等。

必须确保早期(非药物)标准疗法和康复措施得到标准化,并且在两个治疗组中的所有患者中均衡,从而避免产生偏倚。在临床研究中,合理规范合并用药,必须记录第90天(或最近一次评估时间点)之前使用的,可能对治疗结局产生影响的所有特定的药物。

五、统计分析注意事项

对于确证性试验,统计分析必须遵守相关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一般原则和规范,并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中描述的统计分析计划执行。对于脑卒中治疗药物临床试验并应关注以下几点:

1.关于样本量计算:重视样本量的计算。既往神经保护药物临床试验失败率高,可能原因之一为真实绝对效应量低(约为5%),其所需的样本量大。可根据文献及既往探索性研究结果,计算样本量。

2.主要疗效指标分析:对主要疗效评价指标,按确定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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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判断界值,将患者治疗后的计分转化成二分类资料,按二分类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计算组间率差、相对危险度(RR)或比数比(OR)及其相应的95%可信区间以评价药物的有效性。

将mRS、BI等主要疗效指标的分值作为连续性资料进行t检验或进行秩和检验,虽然在大样本情况下有统计学的意义,但据此结果很难做出有临床意义的判断。

3.亚组分析:在主要终点指标分析未能证明疗效的情况下,不能仅仅根据次要终点分析(即使在研究方案中预定)结果证明疗效。关于开始治疗时间窗、疾病严重程度、年龄组等亚组探索性分析结果仅当主要疗效指标达到预期的研究结果后才有参考意义,否则仅能作为后续进一步临床试验设计的参考依据。建议设计时,考虑亚组因素进行分层随机。

4.协变量分析:可考虑选择部分基线指标如基线严重程度、年龄、rtPA作为协变量进行分析。

六、附录

附录1:英文缩略语表(缩写、英文全文、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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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改良Rankin量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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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卒中量表(NIH Stroke Sc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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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Barthel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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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脑卒中专门生存质量量表(SS-QOL)1.这些问题是关于脑卒中对您精力的影响(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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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些问题是关于脑卒中对您在家庭中所担角色的影响(3项):

3.这些问题是关于脑卒中对您语言的影响(5项):

4.这些问题是关于脑卒中对您活动能力的影响(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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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这些问题是关于脑卒中对您情绪的影响(5项):

6.这些问题是关于脑卒中对您个性的影响(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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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指导原则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使用目的的产品,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方法,制定合理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系统地评价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本方案仅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一致性临床研究,并对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样本要求、检测前的准备、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更加可靠、可重复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本方案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试验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对照系统。 (一)应选择至少2家(含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的产品可在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临床机构。临床机构的检验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应优先考虑经CNAS-CL02《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认可或GB17025标准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所釆用的检测系统应为完整、有效的, 检测系统包括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和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对照检测系统的试剂、校准品、仪器等应是经注册批准的;其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参考区间、测量范围等)满足临床要求。 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与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最好为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如为非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尽可能选择分析性能较近似的方法。 (三)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该项目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4月5日).pdf

附件1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证候(简称证)是对疾病(泛指非健康)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病因、病性、病位及病势等的高度概括,具体表现为一组有内在联系的症状和体征,是中医临床诊断和治疗的依据。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相关法规,特制定《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指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指导原则》旨在为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和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提供基础性指导,其正文内容中的每一个原则性要求都可以随着后续研究的不断深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为更详实具体的技术标准。 一、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来源及基本要求 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应来源于临床实践,符合中医药理论,体现理、法、方、药相一致的原则。证候类中药新药申请临床试验应有充分的人用历史证明性文献材料,包括处方来源、组方合理性、临床应用情况(包括提供临床实践完善处方的演变过程)、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如拟开发的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来源于中医临床经验的积累,针对临床常见基本证候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是源于医案中对比分析研究所发现的相对成

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典型医案和系列医案;如具有一定临床研究基础且有相应数据证明的成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相关临床研究总结报告,该总结报告应明确具体中医证候、疗效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如是源于国家科技立项的临床研究成果,应提供临床研究部分的总结资料及相关的成果鉴定材料。 证候类中药新药立项开发时,应注意评估与已上市同类药品的临床价值差异,以明确其是否具备临床开发价值。 二、证候类中药新药的临床定位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应定位于消除、改善或控制具有内在关联性的一组疾病的主要临床症状、体征等,也可定位于通过证候改善达到疾病治疗等目的。 三、证候类中药新药的证候诊断 拟开发新药的中医证候确定应有与之相关的临床实践基础,并应遵循中医药理论。 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可以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等进行制定,如无适用的诊断标准,可自行制定并经专家论证达成共识。证候诊断构成要素可采用定性或半定量方式,或主次症的方法,鼓励制定具有中医特色的证候诊断量表,并可根据具体研究内容辅以客观诊断指标。 四、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基本研究思路及试验设计 (一)基本研究思路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可有多种模式,如单纯中医证候研究模式、中医病证结合研究模式或中医证统西医病的研究模式,

重症脑卒中病人的观察护理

重症脑卒中病人的观察护理 [摘要] 目的探讨通过对重症脑卒中患者的观察和有效的护理方法,预见其疾病的发展,提高治愈率,促进康复。方法通过对我院66例重症脑卒中的抢救、观察、护理进行回顾性的分析,探讨更有效的方法。结果66例中46例康复出院,占69.7%,20例死亡,占33.3%。结论及时准确全方位地观察、评估、护理,对提高重症脑卒中疾病的抢救成功率、降低致残率,提高存活者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脑卒中;重症;护理 脑卒中(ACVD)是脑中风的学名,是一种突然起病的脑血液循环障碍性疾病。又叫脑血管意外。是指在脑血管疾病的患者,因各种诱发因素引起脑内动脉狭窄,闭塞或破裂,而造成急性脑血液循环障碍,临床上表现为一过性或永久性脑功能障碍的症状和体征.脑卒中分为缺血性脑卒中和出血性脑卒中。脑卒中是神经系统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其发病。病死率和致残率均高。正确及时的观察。抢救和护理对降低病死率和致残率,提高存活者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我院2009年1月—2010年12月收治的66例伴有脑水肿、颅内高压的重症脑卒中患者观察与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66例中,男41例,女25例年龄24-82岁,出血性39例,缺血性27例,既往有高血压病36例,糖尿病30例,本组病历均经颅脑CT确诊。1.2 治疗结果:根据临床疗效评定标准,66例中,基本痊愈12例,显著好转9例,好转25例,死亡20例(死亡率30.3%),其好转以上出院46例,占69.7%。 2 观察要点与评估 2.1 密切观察脑水肿及其程度是否加重。66例脑卒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脑水肿。颅内高压,从发病即时至数小时起,持续2-4周。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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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一、概述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 (一)受试者保护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 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

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 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 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 (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本指导原则采用以研究目的分类为主线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临床药理学研究的目的是评价耐受性,明确并描述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特征,探索药物代谢和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评估药物活性。 探索性临床试验的研究目的是探索目标适应症后续研究的给药方案,为有效性和安全性确证的研究设计、研究终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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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流导致组织光学特性的依赖于时间的变化,用于无创的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和脉搏率(PR,即Pluse Rate)。 脉搏血氧仪设备包括脉搏血氧仪主机、血氧探头和探头延长电缆(如提供),其中探头延长电缆和血氧探头可组合成单一的部件。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血氧仪包含预期测量和监护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各种设备或系统。血氧仪可以单次测量或连续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或是独立设备,或集成在多参数模块的设备或系统中。血氧仪可以使用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指的是血氧探头几何结构,而不是指血氧仪的原理、光在血红蛋白上的作用机理。 本指导原则对于血氧仪的测量部位、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例如,血氧仪的测量部位包含但不限于手、手指、足、前额、耳、鼻和背,等等;血氧仪预期在医疗机构或在家庭中使用。 二、基本要求 制造商应提供血氧仪的下述信息: (一)综述信息 1.临床机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实现方法,例如,功能血氧饱和度或氧合血红蛋白、脉搏血氧饱和度的测量原理; 2.设计特点和功能;

脑卒中昏迷患者的急救及护理要点

脑卒中昏迷患者的急救及护理要点脑卒中是指由于急性或慢性缺血缺氧引起的脑组织损害所产生的高级神经认知功能障碍为主的一组临床综合征。随着社会人口的老龄化,脑卒中是威胁老人生命的三大疾病之一[1],而且是致残率甚高疾病,大约70%一80%有不同程度的劳动力丧失[2]。脑卒中发病急,进展恶化快,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是降低病死率和致残率的重要手段。为了能使脑卒中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提高脑卒中患者的生活质量,院前急救和护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脑卒中;急救;护理脑卒中是老年病人的常见病和多发病,是致残率最高的疾病。为了能使脑卒中病人及早得到救治,减少后遗症的发生,做好急救工作及护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多年的临床经验,现将护理体会报告如下:1院外急救措施院外急救是指急危重病人进入医院以前的医疗急救,目的是使病人得到最有效的救治,原则上要求出诊迅速,首先要挽救病人的生命,维持病人的生命体征,对病人进行适当处置后再进行安全转移。1.1准确判断病情脑卒中分为出血性、缺血性两种类型。出血性脑卒中是指脑出血,多为动态发病,病情凶险,易出现脑疝等并发症。主要以突然摔倒后意识不清、剧烈头痛、呕吐为主要表现。缺血性脑卒中是指脑血栓,为静态发病,以肢体功能障碍、失语为主要表现[3]。进行急救时应详细了解患者的既往病史以及发病情况,迅速作出判

断并及时进行正确的处理。 1.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的变化,尤其是要注意观察患者的意识、瞳孔、血压、脉搏、呼吸,同时要注意患者是否有头痛、呕吐等症状,如病人出现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迟钝,血压升高等症状时,根据患者出现的症状,医务人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进行急救,为院内的进一步救治赢取宝贵时间。 1.3防止病情恶化昏迷患者应取平卧位,头偏向一侧,及时清理口腔内的分泌物及呕吐物,防止误吸或窒息,保持呼吸道通畅,给予氧气吸人。抽搐者应及时给予镇静剂,放置保护性牙垫,预防舌咬伤、舌后坠,大小便失禁应及时清理并保持皮肤的干躁清洁。对于颅内压升高的患者,应迅速给予脱水治疗以减轻脑水肿。 1.4 迅速建立有效的静脉通路。建立静脉通路的原则是越早越好,迅速建立1-2条静脉通道。根据病情及时使用各种抢救药物,为保证脑的灌注压,原则上不主张降血压治疗,当血压过高或过低时,可适当选用缓和的升压药或降压药,以防止血压过低,引起脑部供血不足,从而导致脑缺氧加重脑水肿,不利病情恢复。 1.5迅速转运与途中监护在进行转运前应充分评价患者的情况,对潜在的危险进行预测,给予各种必要措施使病情达到转运状态。在转运过程中应正确地搬运患者[4]。原则上脑卒中病人应尽量减少搬动,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早期的搬动病人可加重出血加重诱发脑疝形成,在护送途中病人应取平卧位,头部稍抬高,搬动病人应轻微进行移动,尤其注意对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一类疾病,尽管现有治疗手段取得了一定疗效,但多数肿瘤患者生存时间有限,缺乏有效的可以治愈的药物,亟需开发新的药物来满足需要。在抗肿瘤药物的风险效益评估中,医护人员和患者可能愿意承受相对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所以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除遵循一般药物临床研究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由于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细胞毒类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肿瘤疾病的药物治疗也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肿瘤缩小向延长患者的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转变,这些改变使抗肿瘤药物临床疗效评价终点指标也出现较大改变。因此,传统的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已经变得不适宜,需要更多地探索能加快和促进开发进程的临床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将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在不同临床研究阶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旨在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申请人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还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既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对于一般药物临床研究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内容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抗肿瘤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不适用于中药制剂。药物类别上主要针对细胞毒

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由于非细胞毒类药物(如信号传导抑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激素类等)是目前新药开发的主要方向,本指导原则也将尽可能对此类别药物临床研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SFDA当前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申请人在研究中应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应注意的是,抗肿瘤药物研究理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对将来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可以积极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并及时寻求SFDA 药品注册部门的建议。 二、临床研究的总体考虑 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过程通常分为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Ⅰ期临床试验主要目的是对药物的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进行初步研究,为后期研究给药方案的设计提供数据支持;Ⅱ期临床试验主要是探索性的研究,如给药剂量探索、给药方案探索、瘤肿有效性探索等,同时也观察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则在Ⅱ期基础上进一步确证肿瘤患者临床获益情况,为获得上市许可提供足够证据。 需要指出,这种临床研究的分期并不是固定的开发顺序。在本指导原则中,尽管对Ⅰ、Ⅱ期探索性试验和Ⅲ期确证性试验区别对待,但统计假设的建立和检验也可以成为Ⅱ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同样,部分探索性研究也可能成为Ⅲ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由于Ⅲ期临床试验需要提供生存获益的疗效数据,试验周期较长,因此可以采用探索的开发模式,按照预定的中期分析计划,依据不断积累的信息,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调整。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15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2015年第14号) 为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附件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一、编制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 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

急性脑卒中溶栓指南

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指导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 2016年5月

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指导规范 组长:刘鸣 成员:崔丽英贺茂林徐运 增进胜刘峻峰畅雪丽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的发病率、致残率和病死率均高,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和生活。目前超早期采用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recombinant tissue plasmmogen activator, rt-PA) 静脉溶栓是改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结局最有效的药物治疗手段,已被我国和许多国家指南推荐,但目前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溶栓治疗的比例仍然很低。 近期研究显示,约20% 的患者于发病 3 小时之内到达急诊室,12.6% 的患者适合溶栓治疗,只有 2.4% 的患者进行了溶栓治疗,其中使用rt-PA静脉溶栓治疗为1.6% 。开展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超早期溶栓治疗的一个主要难点是,大多数患者没有及时送达医院或各种原因的院内延迟。 为使更多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获得溶栓治疗并从中受益,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普遍进行相应的医疗救治体系改革,包括完善院外医疗急救转运网络,组建院内卒中快速抢救小组,开通急诊“绿色通道”,建立卒中中心和卒中中心的认证体系等措施,其核心就是要让公众都知道卒中是急症,卒中发生后应尽快送达有能力进行卒中溶栓治疗的医院,并获得规范性溶栓治疗。 为使溶栓这一有效疗法能更好、更广泛地在我国使用,提高缺血性脑卒中急性期的救治率,脑防委特组织全国脑血管病权威专家制定静脉溶栓指导规范如下,其中的推荐强度和证据等级采用《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4》的标准。 一、溶栓相关公众教育 为使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获得及时救治,首先应能够识别脑卒中的发生。研究显示公众对脑卒中临床表现的相关知识仍然十分匮乏。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急性卒中登记(California Acute Stroke Pilot Registry, CASPR) 报告若所有患者能在发病后早期就诊,则 3 h 内溶栓治疗的总体比例可由 4.3% 上升至28.6%, 因此开展更多的以教育卒中患者更早寻求治疗的宣传活动是必要的。 有效的社区教育工具包括印刷材料、视听节目、网络在线宣传、社区宣讲、板报以及电视广告。卒中教育不应仅针对潜在的患者,也应包括他们的亲属、公共服务部门比如警察以及医护人员,使他们能够在必要时启动急救医疗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I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

最新脑卒中病例

病例一 患者陈亚勤,女,42岁,因右侧肢体活动不利二年余收住入院,患者于2008-11-18晚8点左右于跳绳时突感左侧肢体活动不利,无意识模糊,无呕吐,恶心,后被家人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CT查示脑出血,予挂水等保守治疗,后病情平稳,回家自行康复。其间,曾于常州当地康复医院康复一月,目前患者留有右侧肢体活动不利,为进一步康复入住我科。病程中患者一般情况尚可,否认“冠心病”、“糖尿病”史,有高血压病史2年余,平时服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空血压,血压控制尚可,在130/85mmHg,有继发性癫痫病史一年余,服药控制,否认药敏史。体格检查:T36.5℃,P72次/分,R18次/分,BP125/80mmHg,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晰,精神状况可,皮肤黏膜无黄染,浅表淋巴结未及肿大,头颅无畸形,眼耳口鼻无特殊,颈转无敌抗,未及肿大甲状腺,胸廓对称无畸形,心肺无特殊,腰转无抵抗,肝脾肋下未及,双肾区无叩击痛,脊柱四肢无畸形,肛门及外生殖器未检。 专科检查,神清,听理解可,语利,对答切题,轮椅推入病房。可在一人辅助下步行,浅感觉(左侧)正常,左侧深感觉减退,左侧腱反射亢进,左巴氏征(+),左踝阵挛(+),肌力(MMT):左上肢:肩前屈、外展2级,肩后伸0级,肘屈2级,肘伸1级,腕伸2级,腕屈曲1级;左下肢:髋屈伸3级,膝屈3级,伸4级,踝背伸0级,跖屈2级。肌张力(mA):左屈肘肌1+级,左伸肘肌1级,左腕伸肌1级,左指屈肌1+级,左小腿三头肌1级,关节被动活动度:左踝背伸至0°时受限,坐位平衡3级,立位平衡2级。左侧Brunnstrom分级:Ⅲ-Ⅱ-Ⅳ。ADL(MBI):60分(吃饭10分,穿衣5分,大小便各10分,上厕所5分,床椅转移15分,平平地走5分。辅检:头颅MRI:右侧基底节区出血。 初步诊断:1、脑出血后遗症,左侧偏瘫;2、继发性癫痫;3、高血压病。诊断依据:1、因右侧肢体活动不利二年余入院;2、病史明确;3、辅检支持;4、左巴氏征(+)。鉴别诊断:与脑梗塞相鉴别。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呼吸机。 治疗呼吸机的使用目的是: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治疗呼吸机是一种为增加或供给患者的通气而设计的自动装置。

治疗呼吸机预期由专业操作者操作,应用于依赖机械通气的患者;治疗呼吸机预期在专业医疗机构内的重症治疗环境中使用或在专业医疗机构内进行患者转运。治疗呼吸的适用人群可以是:成人、儿童、婴幼儿或新生儿。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通过同品种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 其他呼吸治疗设备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准备相应资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治疗呼吸机作为生命支持设备,应被视为高风险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开展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 1.注册申请人为新的申请人,比如其治疗呼吸机产品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 2.拟注册的产品属于申请人的全新产品,或产品包含全新的临床应用功能。例如申请人原来只持有气动电控治疗呼吸机注册证,此次拟申请注册电动电控的治疗呼吸机;再如,产品增加了可自动调节临床治疗参数的功能,从而达到治疗目的的。 治疗呼吸机的呼吸模式多种多样。临床试验时,针对不

2016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

2016 年中国脑卒中大会发布了《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静脉溶栓指导规范》,现整理如下,供各位参考学习。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的发病率、致残率和病死率均高,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和生活。目前 超早期采用重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 (recombinant tissue plasmmogen activator, rt-PA) 静脉溶栓是改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结局最有效的药物治疗手段,已被我国和许多 国家指南推荐,但目前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溶栓治疗的比例仍然很低。 近期研究显示,约 20% 的患者于发病 3 小时之内到达急诊室,12.6% 的患者适合溶 栓治疗,只有2.4% 的患者进行了溶栓治疗,其中使用rt-PA 静脉溶栓治疗为1.6% 。开展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超早期溶栓治疗的一个主要难点是,大多数患者没有及时送达 医院或各种原因的院内延迟。 为使更多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获得溶栓治疗并从中受益,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普遍进行相应的医疗救治体系改革,包括完善院外医疗急救转运网络,组建院内卒中快速抢救小组,开通急诊「绿色通道」,建立卒中中心和卒中中心的认证体系等措施, 其核心就是要让公众都知道卒中是急症,卒中发生后应尽快送达有能力进行卒中溶栓 治疗的医院,并获得规范性溶栓治疗。 为使溶栓这一有效疗法能更好、更广泛地在我国使用,提高缺血性脑卒中急性期的救治率,脑防委特组织全国脑血管病权威专家制定静脉溶栓指导规范如下,其中的推荐 强度和证据等级采用《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 2014》的标准。 溶栓相关公众教育 为使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获得及时救治,首先应能够识别脑卒中的发生。研究显示 公众对脑卒中临床表现的相关知识仍然十分匮乏。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急性卒中登记(California Acute Stroke Pilot Registry, CASPR) 报告若所有患者能在发病后早期就诊,则 3 h 内溶栓治疗的总体比例可由 4.3% 上升至 28.6%, 因此开展更多的以教育卒中 患者更早寻求治疗的宣传活动是必要的。 有效的社区教育工具包括印刷材料、视听节目、网络在线宣传、社区宣讲、板报以及 电视广告。卒中教育不应仅针对潜在的患者,也应包括他们的亲属、公共服务部门比 如警察以及医护人员,使他们能够在必要时启动急救医疗服务系统。公众教育的关键是当可疑卒中发生时应立即拨打 120 等急救电话。 推荐:应积极开展针对大众的科普宣传和对医生进行脑卒中规范化诊治的相关培训, 加强全社会脑卒中应尽早救治的意识,减少脑卒中就医的时间延误,尽可能提高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的静脉溶栓使用率。 院前处理

脑卒中的健康教育

脑卒中防治健康教育讲座 一、什么是脑卒中:脑卒中西医又称为脑血管意外,中医称为脑中风。它是以猝然昏倒,伴口眼歪斜、语言不利、半身不遂或无昏倒而突然出现半身不遂为主要症状的一类疾病。脑中风包括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死、脑血栓形成、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这类疾病起病急骤,来势凶猛,病情变化迅速。当供给人体脑部的血流发生障碍的时候卒中就发生了,结果脑细胞无法获得维持正常活动的氧供和营养。一部分脑细胞将会受损伤或者死亡。每个发生卒中的患者表现轻重不一,部分卒中的病因可能不明确,其症状取决于受卒中影响的脑部区域和受损的严重程度。 二脑卒中的病因:高血压、动脉硬化,糖尿病,冠心病房颤,脑血管畸形等。 三、脑卒中最常见的症状:突发一侧肢体(伴或不伴面部)无力、反应迟钝、感觉沉重或麻木、一侧面部麻木或口角歪斜、失去平衡、步行困难、单眼、双眼视物模糊或向一侧凝视、缺乏平衡感、吞咽困难、言语困难(包括言语模糊、不能找到合适的单词表达或理解其他人的言语含义)、意识障碍或抽搐、既往少见的严重头痛、呕吐。四、怎样预防脑卒中的复发:(1)、增强病人自我保健能力:创造家庭和睦的环境,使患者心情舒畅地生活,让病人情绪上不过于紧张,思想上又高度重视。(2)、控制已知危险因素:患者如有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病症要积极的治疗。(3)、警惕中风的诱因:避免紧张、兴奋、忧虑、脑力或体力过劳等因素,

并要注意气候的剧变和生活习惯的改变等客观环境的影响。(4)、养成合理的饮食习惯:提倡中老年人以低钠、低胆固醇、以低脂肪食物为主,副食品宜多样化。在食量上不宜过饱或过饥,要改变不良的烟酒嗜好。(5)、进行适当的药物治疗和体育锻炼:坚持以活血化淤的中西药物治疗为主,增进血液的正常流动以防止中风。常用药物有复方丹参片。(6)、注意中风的前兆:如有头痛、半侧面部麻木、四肢一侧无力或活动不灵、持物不稳等。 五、脑卒中的家庭紧急处理:(1)、保持镇静,迅速拨打急救电话120,寻求帮助,必要时不要放下电话询问并听从意思指导进行处理。 (2)、将病人抬至床上,注意不要将病人拉起或扶起,以免加重病情,最好2-3人同时搬抬,一人抬肩,一人抬托腰臀部,一人抬腿,头部稍抬高。(3)、保持病人呼吸道通畅。有呕吐或昏迷者,将头偏一侧,便于口腔粘液或呕吐物流出,将病人的衣领解开,取出假牙。(4)、病人有抽搐时,可用两根竹筷子缠上软布塞入上下臼齿之间,防止其舌头被咬伤。(5)、避光,可将窗帘拉上,避免强光刺激。(6)、有条件者可吸氧(7)、转运途中避免头部震动。(8)、在没有明确诊断之前,切勿擅自做主给病人服用止血剂、或其他药物。(9)、如果病人是清醒的,应注意安慰病人,缓解其紧张情绪。 六、脑卒中的康复训练: 康复训练时机脑卒中患者的功能恢复主要发生在病后6个月内,尤其是头3个月内是肢体功能恢复的最佳时期,要重视合理的康复治疗,尽早进行。脑卒中的康复治疗要根据病情越早越好,一般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 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1](下文简称通则)并结合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特点制定,适用于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工作。目前已上市产品最高可闭合7mm血管。 三、基本原则 注册申请人需按国家有关文件的导则要求进行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需本着科学、客观的原则,根据申报产品实际情况确定临床评价路径,提供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1/ 10

若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的方式开展临床评价,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可参考通则和本指导原则。针对拟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之间的差异,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评价差异性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如体外爆破压力实验和动物实验。 四、同品种临床评价 (一)同品种对比要求 如果采用同品种对比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在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同品种比对时,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1.基本原理 应对比器械的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建议选取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尽可能相同的产品作为对比器械。 2.结构组成 应分别对比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结构设计。其中刀头应详细对比传动杆、尖端设计、装配方式及各部分的材质,对比应包含图示和尺寸。图示应尽量清晰,以爆炸图或结构图的形式呈现,并标明所有组成部件。 3.性能要求 性能的实现需要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配合,性能指标应以“一个主机+一个换能器+一个刀头”为单位进行对比。建议对比所有工作模式和能量档位的性能参数,包括标称值和测试值。如果仅选择典型模式和典型档位进行比对,则应详述其典型性依据。 2/ 10

脑卒中患者的急救及护理

脑卒中患者的急救及护理 [摘要] 脑卒中是指由于急性或慢性缺血缺氧引起的脑组织损害所产生的高级神经认知功能障碍为主的一组临床综合征。随着社会人口的老龄化,脑卒中是威胁老人生命的三大疾病之一[1],而且是致残率甚高疾病,大约70%一80%有不同程度的劳动力丧失[2]。脑卒中发病急,进展恶化快,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是降低病死率和致残率的重要手段。为了能使脑卒中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提高脑卒中患者的生活质量,院前急救和护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脑卒中;急救;护理 脑卒中是老年病人的常见病和多发病,是致残率最高的疾病。为了能使脑卒中病人及早得到救治,减少后遗症的发生,做好急救工作及护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多年的临床经验,现将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院外急救措施 院外急救是指急危重病人进入医院以前的医疗急救,目的是使病人得到最有效的救治,原则上要求出诊迅速,首先要挽救病人的生命,维持病人的生命体征,对病人进行适当处置后再进行安全转移。 1.1准确判断病情 脑卒中分为出血性、缺血性两种类型。出血性脑卒中是指脑出血,多为动态发病,病情凶险,易出现脑疝等并发症。主要以突然摔倒后意识不清、剧烈头痛、呕吐为主要表现。缺血性脑卒中是指脑血栓,为静态发病,以肢体功能障碍、失语为主要表现[3]。进行急救时应详细了解患者的既往病史以及发病情况,迅速作出判断并及时进行正确的处理。 1.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密切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的变化,尤其是要注意观察患者的意识、瞳孔、血压、脉搏、呼吸,同时要注意患者是否有头痛、呕吐等症状,如病人出现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迟钝,血压升高等症状时,根据患者出现的症状,医务人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进行急救,为院内的进一步救治赢取宝贵时间。 1.3防止病情恶化 昏迷患者应取平卧位,头偏向一侧,及时清理口腔内的分泌物及呕吐物,防止误吸或窒息,保持呼吸道通畅,给予氧气吸人。抽搐者应及时给予镇静剂,放置保护性牙垫,预防舌咬伤、舌后坠,大小便失禁应及时清理并保持皮肤的干躁清洁。对于颅内压升高的患者,应迅速给予脱水治疗以减轻脑水肿。 1.4 迅速建立有效的静脉通路。 建立静脉通路的原则是越早越好,迅速建立1-2条静脉通道。根据病情及时使用各种抢救药物,为保证脑的灌注压,原则上不主张降血压治疗,当血压过高或过低时,可适当选用缓和的升压药或降压药,以防止血压过低,引起脑部供血不足,从而导致脑缺氧加重脑水肿,不利病情恢复。 1.5迅速转运与途中监护 在进行转运前应充分评价患者的情况,对潜在的危险进行预测,给予各种必要措施使病情达到转运状态。在转运过程中应正确地搬运患者[4]。原则上脑卒中病人应尽量减少搬动,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早期的搬动病人可加重出血加重诱发脑疝形成,在护送途中病人应取平卧位,头部稍抬高,搬动病人应轻微进行移动,尤其注意对头颅的保护,减少振动。但院前急救受现场环境及医疗条件的限制,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应争取尽早将病人转运至医院。转送前向病人家属或随车人员交代病人病情以及途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同时与医院急诊

脑卒中的诊疗规范标准[详]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疗规范 一、评估和诊断: 包括:病史和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疾病诊断和病因分型等。 (一)病史和体征 1.病史采集:询问症状出现的时间最为重要,若于睡眠中起病,应以最后表现正常的时间作为起病时间。其他包括神经症状发生及进展特征;血管及心脏病危险因素;用药史、药物滥用、偏头痛、痫性发作、感染、创伤及妊娠史等。 2.一般体格检查与神经系统检查:评估气道、呼吸和循环功能后,立即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 3.用卒中量表评估病情严重程度。常用量表有:(1)NIHSS。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量表。⑵饮水实验。(3)MRS评分。⑷Essen卒中风险评分量表:(ESRS) (二)脑病变与血管病变检查 1.脑病变检查: (1)平扫CT:急诊平扫CT可准确识别绝大多数颅内出血,并帮助鉴别非血管性病变(如脑肿瘤),是疑似脑卒中患者首选的影像学检查方法。 (2)多模式CT:灌注CT可区别可逆性与不可逆性缺血,因此可识别缺血半暗带。对指导急性脑梗死溶栓治疗有一定参考价值。

(3)标准MRI:在识别急性小梗死灶及后颅窝梗死方面明显优于平扫CT。可识别亚临床缺血灶 (4)多模式MRI:包括弥散加权成像(DWI)、灌注加权成像(PWI)、水抑制成像和梯度回波、磁敏感加权成像(SWI)等。DWI在症状出现数分钟内就可发现缺血灶并可早期确定大小、部位与时间,对早期发现小梗死灶较标准MRI更敏感。PWI可显示脑血流动力学状态。灌注不匹配(PWI 显示低灌注区而无与之相应大小的弥散异常)提示可能存在缺血半暗带。已超过静脉溶栓目前公认时间窗4.5 h的患者,可考虑进行CT灌注或MR 灌注和弥散成像,测量梗死核心和缺血半暗带,以选择潜在适合紧急再灌注治疗(如静脉/动脉溶栓及其他血管内介入方法)的患者。这些影像技术能提供更多信息,有助于更好的临床决策。 2.血管病变检查:颅内、外血管病变检查有助于了解卒中的发病机制及病因,指导选择治疗方法。常用检查包括颈动脉超声、经颅多普勒(TCD)、磁共振脑血管造影(MRA)、CT血管造影(CTA)和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等、MRA和CTA都可提供有关血管闭塞或狭窄的信息。DSA 的准确性最高,仍是当前血管病变检查的金标准。 (三)实验室检查及选择 所有患者都应做的检查: ①平扫脑CT/MRI; ②血糖、肝肾功能和电解质; ③心电图和心肌缺血标志物; ④全血计数,包括血小板计数;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6号)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3.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4.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5.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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