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煤矿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医疗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 60079-7:1990)

GB 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eqv IEC 60079-11:1999)

GB 3836.5-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MOD IEC 60079-2:2001)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eqv IEC 60079-19:1993)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idt IEC 60079-10:1995)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idt IEC 60079-17:2002)

GB 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idt IEC 61241-1-1:1999)

GB 12476.2-200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2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idt IEC 61241-1-2:1999)GB/T 18380.1~18380.3-2001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idt IEC 60332)GB/T 14823.1-1993 电气安装用导管特殊要求金属导管(eqv IEC 60614-2-1:1982)

GB 16895 建筑物电气装置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IEC 60364 建筑物电气装置

ISO4225:1994 空气质量一般特性词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气设备electrical 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3.2

爆炸性环境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4

可燃性粉尘环境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3.5

危险场所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

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6

非危险场所non-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7

正常运行normal operation

设备运行符合机械和电气设计要求,并且在制造厂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运行。

3.8

隔爆外壳flameproof enclosure

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其外壳能够承受通过外壳任何接合面或结构间隙渗透到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在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多种气体或蒸汽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的点燃。

注:隔爆外壳的防爆型式通常称为隔爆型,用字母“d”表示。

3.9

增安型“e”increased safety “e”

对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或火花的电气设备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电气设备产生危险温度、电弧、火花的可能性的防爆型式。

3.10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intrinsically safe electrical apparatus“i”

内部的所有电路都是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电路指的是在标准规定条件(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3.11

正压外壳型电气设备“p”pressurized enclosures electrical apparatus “p”

具有正压外壳的电气设备,即该外壳能保持内部气体的压力高于外部环境大气压力,且能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的进入。

3.12

油浸型电气设备“o”oil-immersion electrical apparatus“o”

一种将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的部件整个浸在油或其它保护液中,使设备不能够点燃液面以上或外壳外面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3.13

充砂型电气设备“q”powder filling electrical apparatus“q”

一种外壳内充填沙粒或其它填充材料,使之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壳内产生的电弧、传播的火焰、外壳壁或填充材料表面的过热均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3.14

浇封型电气设备“m” encapsulation electrical apparatus “m”

一种将整台设备或部分浇封在浇封剂中,在正常运行和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故障下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3.15

n型电气设备“n” non-sparking electrical apparatus “n”

一种在正常运行时或标准、制造厂规定的异常条件下,不会产生引起点燃的火花或超过温度组别限制的最高表面温度的电气设备。

3.16

维护maintenance

将产品保持在或恢复到符合有关技术条件要求的状态,并实现其要求功能的综合活动。

3.17

检查inspection

为了获取设备运行状态安全可靠的结论而采取的不拆卸或局部拆卸设备,并辅以一些测试措施而进行的详细检查活动。

3.17.1

目视检查visual inspection

用肉眼而不用检测设备或工具来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螺栓丢失。

3.17.2

一般检查(专业)close inspection

包括目视检查以及使用检测设备,如活梯(必要的地方)和工具才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螺栓松动。

注:一般检查一般不要求打开外壳或设备断电。

3.17.3

详细检查detailed inspection

包括一般检查以及只有打开外壳和/或(必要时)采用工具或检测设备才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接线端子松动。

3.17.4

初始检查initial inspection

所有的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在投入运行前的检查。

3.17.5

定期检查periodic inspection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的例行检查。

3.17.6

连续监督continuous supervision

由在专业安装及其使用环境方面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经常保养、检查、管理、监控和维修电气装置,以便保持装置的防爆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3.18

粉尘dust

在大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括ISO4225中定义的粉尘和颗粒)。

3.19

可燃性粉尘combustible dust

与空气混合后可能燃烧或闷燃、在常温常压下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3.20

导电粉尘conductive dust

电阻系数等于或小于1×103Ω?m的粉尘、纤维或飞扬物。

3.21

粉尘层的最低点燃温度minimum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a dust layer

规定厚度的粉尘层在热表面上发生点燃的热表面的最低温度。

3.22

粉尘云的最低点燃温度minimum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a dust cloud

炉内空气中所含粉尘云出现点燃时炉子内壁的最低温度。

3.23

防粉尘点燃dust ignition protection

国家标准GB 12476.1规定的适用于电气设备上有关避免粉尘层或粉尘云点燃的所有措施(如,防止粉尘进入和限制表面温度)。

该标准包含了A型和B型两种不同型式的电气设备。这两种型式具有相同的保护水平。

3.24

尘密外壳dusttight enclosure

能够阻止所有可见粉尘颗粒进入的外壳。

3.25

防尘外壳dust-protected enclosure

不能完全阻止粉尘进入,但其进入量不会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外壳。粉尘不应堆积在该外壳内易产生点燃危险的位置上。

3.26

最高表面温度maximum surface temperature

气体最高表面温度指电气设备在允许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其表面或任一部分可能达到的并有可能引燃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最高温度。

粉尘最高表面温度指在规定的无粉尘或有覆盖粉尘条件下试验时,电气设备表面的任何部分所达到的最高温度。

注:该温度是在试验条件下所达到的。由于粉尘的隔热性,该温度随着粉尘厚度的增加而升高。

3.27

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maximum permissible surface temperature

为了避免粉尘点燃,在实际运行中允许电气设备表面达到的最高温度。而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取决于粉尘的类型、层厚和采用的安全系数。

3.28

符号“U” “U”symbol

一种加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的表明该产品为Ex元件的符号。

3.29

符号“X” “X”symbol

一种加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的表明其安全使用特定条件的符号。

3.30

证书certificate

用于确定设备符合标准的要求,型式试验和适应的例行试验的文件。证书可以针对Ex 设备或Ex元件。

4爆炸性物质分级、分组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划分

4.1爆炸性物质分级与分组

4.1.1爆炸性气体的分级、分组

4.1.1.1爆炸性气体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和最小安全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

4.1.1.2爆炸性气体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引燃温度分组

4.1.1.3爆炸性气体分级分组举例参见附录B。

4.1.2可燃性粉尘分类和分组

4.1.2.1可燃性粉尘的分类

可燃性粉尘按其导电特性,可分为导电粉尘和非导电粉尘两种类型。

4.1.2.2可燃性粉尘的分组

可燃性粉尘按其最低点燃温度进行分组,具体分组方法同爆炸性气体引燃温度分组。

可燃性粉尘的点燃温度分为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最低点燃温度(即粉尘云最低点燃温度,T cl)和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

粉尘层最低点燃温度通常又分为粉尘层厚度为5mm的最低点燃温度(T5mm)和粉尘层厚度为12.5mm的最低点燃温度(T12.5mm)。

4.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区和区域范围划分

4.2.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4.2.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和区域范围划分

4.2.2.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和2区三个区域等级。

4.2.2.1.10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4.2.2.1.2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4.2.2.1.3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4.2.2.2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范围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划分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按照GB3836.14-2000和

GB50058-1992进行。

4.2.2.3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分区

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可燃性粉尘环境可分为20区、21区和22区三个区域等级。

4.2.2.3.120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4.2.2.3.221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4.2.2.3.322区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4.2.2.4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区域范围划分

可燃性粉尘的区域划分可按照附录C的规定进行。

5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5.1选型原则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

a)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b) 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

5.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选型

5.2.1根据区域类别选型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根据区域类别选型应符合表3要求。

表3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防爆类型选型表

表3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防爆类型选型表(续)

5.2.2根据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选型

电气设备应按其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可能出现的任何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选型。

电气设备上温度组别标志意义见表4。

如果电气设备未标示环境温度范围,设备应在-20℃~+40℃温度范围内使用。如果电气设备标志了该温度范围,设备只能在这个范围内使用。

表4温度组别、引燃温度和允许的设备温度组别之间的关系

5.2.3根据设备类别选型

防爆型式为“e”、“m”、“o”、“p”和“q”的电气设备应为II类设备。

防爆型式为“d”和“i”的电气设备应是IIA、IIB、IIC类设备,并按表5进行选型。

防爆型式“n”的电气设备应为II类设备,如果它包括密封断路装置,非故障元件或限能设备或电路,那么该设备应是IIA、IIB或IIC类,并且按表5进行选型。

表5气体/蒸气分类与设备类别间的关系

5.2.4外部影响

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考虑防止外部影响(例如:化学作用,机械作用和热、电气、潮湿)对防爆性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应有防止异物垂直落入立式安装电机通风口内的措施。

5.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选型

5.3.1根据粉尘环境区域和粉尘类型选型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根据粉尘环境区域和粉尘类型选型见表6。

表6防粉尘点燃电气设备的选择

5.3.2根据粉尘点燃温度选型

防粉尘点燃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T A或T B)通常直接标温度值,或按表4标温度组别(T1~T6)或两者都标。

对于A型设备,其最高表面温度应不超过相关粉尘云最低点燃温度(以℃为单位)的三分之二,即Tmax ≤ 2/3 T cl;当存在粉尘层厚度至5mm时,其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相关粉尘层厚度为5mm的最低点燃温度减去75K,即Tmax ≤T5mm -75 K,取两者较小值。

对于B型设备,其最高表面温度应不超过相关粉尘云最低点燃温度(以℃为单位)的三分之二,即Tmax ≤ 2/3T cl;当存在粉尘层厚度至12.5mm时,其最高表面温度不

应超过相关粉尘层厚度为12.5mm的最低点燃温度减去25K,即Tmax ≤T12.5mm -25 K,取两者较小值。

设备选型时,对于20区使用粉尘层厚度可能超过5mm的A型设备,或粉尘层厚度可能超过12.5mm的B型设备,设备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必须进一步降低,并经实验室试验验证确定。

对于使用在危险场所的辐射设备和超声波设备,以及即使使用在安全场所,但其辐射或超声波可能进入危险场所的设备的选择应满足GB12476.2-2006标准规定的要求。

6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6.1.1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方式可分为电缆布线方式和导管布线方式。

注:本质安全电路的安装可不按本条的规定。

6.1.1.1一般规定

6.1.1.1.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6.1.1.1.2选用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导管内。

6.1.1.1.3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6.1.1.1.4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时,根据实际情况其位置应能防止受外来机械损伤、腐蚀或化学影响(例如溶剂的影响),以及高温作用(对本安全电路亦见6.1.2.4.4)。如果上

述情况不能避免,安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例如使用导管或对电缆进行选型(为了使其损害降低到最小,可使用铠装电缆,屏蔽线、无缝铝护套线,矿物绝缘金属护套或半刚性护套电缆等)。

注:在-5℃安装时,PVC电缆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护套或绝缘材料受损害。

6.1.1.1.5无护套单芯电线,除非它们安装在配电盘、外壳或导管系统内,不应用作导电配线。

6.1.1.1.6设置电缆的通道、导管、管道或电缆沟,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可燃性气体、蒸气或液体从这一区域传播到另一个区域,并且阻止电缆沟中可燃性气体、蒸气或液体的聚集。这些措施包括通道、导管或管道的密封。对于电缆沟,可使用充足的通风或充砂。

导管和在特殊情况下的电缆(如存在压力差)应密封,防止液体或气体在导管或电缆护套内通过。

6.1.1.1.7通过危险场所的电路从非危险场所穿过危险场所到另一场所时,危险场所中的管线系统应适合于该区域。

6.1.1.1.8除加热带外,应避免电缆金属铠装/护套与有可燃性气体、蒸气或液体管道系统之间的偶然接触,利用电缆上非金属外护套进行隔离通常可避免这种偶然接触。

6.1.1.1.9危险和非危险场所之间墙壁上穿过电缆和导管的开孔应充分密封,例如用砂密封或用砂浆密封。

6.1.1.1.10在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当不能避免时,除适合于机械的、电的和环境情况外,连接应该:

-一在适应于场所防爆型式的外壳内进行;或

-一配置的连接不能承受机械应力,应按制造厂说明,用环氧树脂、复合剂或用热缩管材进行密封。

注:除本质安全系统用电缆外,后一种方法不能在1区使用。

除连接隔爆设备导管中或本安电路中导线连接外,导线连接应通过压紧连接、牢固的螺钉连接、熔焊或钎焊方式进行。如果被连结导线用适当的机械方法连在一起,然后软焊是允许的。

6.1.1.1.11如果使用多股绞线尤其是细的绞合导线,应保护绞线终端,防止绞线分散,可用电缆套管或芯线端套,或用定型端子的方法。但不能单独使用焊接方法。

符合设备防爆型式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因导线与端子连接而减小。

6.1.1.1.12为处理紧急情况,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置应有一种或多种措施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断电。为防止附加危险,必须连续运行的电气设备不应包括在紧急断电电路中,而应安装在单独的电路上。

6.1.1.1.13为保证作业安全,应对每一电路或电路组采取适当方法进行隔离(例如隔离开关,熔断器和保险丝),包括所有电路导体,也包括中性线。应立即采取与隔离措施一致的标签对被控制电路和电路组标识。

注:裸露非保护导体对爆炸性环境产生危险仍持续时,应有有效措施或程序来阻止对电气设备恢复供电。

6.1.1.2电缆布线

6.1.1.2.10区电缆系统

本质安全型“ia”的电缆安装要求在6.1.2.4中规定,用于0区的其他设备的电缆应特殊批准。

6.1.1.2.21区、2区电缆系统

6.1.1.2.2.1固定式设备用电缆

热塑护套电缆,热固护套电缆,合成橡胶护套电缆或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可用于固定式线路。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27—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 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 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 质环境 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0. 2.1矿井井下。 1.0. 2.2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 2.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 2.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煤矿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医疗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 60079-7:1990)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eqv IEC 60079-11:1999)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MOD IEC 60079-2:2001)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eqv IEC 60079-19:1993)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idt IEC 60079-10:1995)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idt IEC 60079-17:2002) GB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idt IEC 61241-1-1:1999) GB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2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idt IEC 61241-1-2:1999) GB/T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idt IEC 60332) GB/T 电气安装用导管特殊要求金属导管(eqv IEC 60614-2-1:1982) GB 16895 建筑物电气装置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IEC 60364 建筑物电气装置 ISO4225:1994 空气质量一般特性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1.矿用电气设备的类型 ①矿用防爆型:是按国家标准GB3836.12000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 ②矿用一般型。是只能用于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型电气设备。 2、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种类 种类:共10种。常用的种类有隔爆型(d),本安型(ia、ib),特殊型(s),以及复合型的隔爆兼本安、特殊兼本安。 3、标志 Ex防爆电气设备的总标志 KY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标志 Ⅰ为煤矿井下用防爆电气设备 MA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例:ExdⅠ、ExibⅠ、ExSⅠ、ExdibⅠ、 ExSibⅠ。 4、防爆电气设备的入井检查项目 ①产品合格证 ②MA标志 ③检查合格后发本矿的防爆合格证。 即: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是一证一标志,入井后检查是二证一标志。 5、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现象 ①隔爆外壳严重变形。或出现裂纹、焊缝开焊、连接螺丝不全、螺 第 2 页共 4 页

口损坏或拧入深度少于规定值。 ②隔爆面锈蚀严重,隔爆间隙超过规定值,有凹坑、连接螺丝没压紧。 ③电缆进、出线不使用密封圈或使用不合格密封圈,未使用的喇叭口不使用规定的挡板封堵。 ④电气设备内部随意增加电气元件。 ⑤螺栓松动、缺少弹簧垫使隔爆间隙超过规定值。 第 3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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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怎样划分火灾及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怎样划分火灾及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火灾危险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可分为三级区域: 21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并且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2区在生产过程中,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3区存在固体状可燃物质,并且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物质的物态,可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根据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和后果,按爆炸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的不同,可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划分如下: 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正常情况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可能出现的场所。 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划分如下: 1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1区正常情况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上述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和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卢机) 第四章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一节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和分组 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等统称为爆炸性物质。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点燃后,燃烧将在整个范围内迅速传播的混合物,称为爆炸性混合物。 一、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三类: Ⅰ类:矿井甲烷; 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 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二、爆炸性混合物的分级和分组 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各种爆炸性混合物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分级,按引燃温度分组,主要是为了配置相应电气设备,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标准

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标准1紧固件 1.1隔爆接合面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必须齐全、紧固、无锈蚀。 1.2隔爆接合面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平垫、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应有防松装置。螺栓或螺孔不得出现滑扣现象。 1.3隔爆接合面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件,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厚度的螺纹余量。螺栓拧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但铸铁、铜、铝件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 1.4隔爆接合面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紧固后螺纹凹入螺孔为失爆;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 1.5防爆面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或螺母,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高度,并需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 1.6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6.3;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6扣。 2 隔爆接合面 2.1隔爆接合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宽度的隔爆接合面上,每1cm2不得超过5个;10mm宽的隔爆接合面上,不得超过2个。 2.2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接合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2.3隔爆接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 2.4隔爆接合面不得涂黄油、锂基脂,必须涂凡士林或防锈油,涂油不得过厚,均匀薄薄的涂一层。 2.5用螺栓固定的隔爆接合面,其紧固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不松动为合格。 2.6观察窗孔胶封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 3 密封圈 3.1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 密封圈外径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 ①D ≥20 ≤ 1.0 ②20< D <60 ≤ 1.5 ③D >60 ≤ 2.0 3.2密封圈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mm,厚度应大于电

电气防爆安全要求(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气防爆安全要求(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电气防爆安全要求(通用版) 1.危险环境 不同危险环境应当选用不同类型的防爆电气设备,并采用不同的防爆措施。因此,首先必须正确划分所在环境危险区域的大小和级别。 门)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 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此类危险环境分为0,区、1区和2区。危险区域的大小受通风条件、释放源特征和危险物品性能参数的影响。 ①0区(0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除有危险物质的封闭空间(如密闭容器内部空间、固定顶液体贮罐内部空间等)以外,很少存在0区。 ②1区(1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预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

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③2区(2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的级别主要受释放源特征和通风条件的影响。连续释放比周期性释放的级别高;周期性释放比偶然短时间释放的级别高。良好的通风(包括局部通风)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还与危险蒸气密度等因素有关。 (2)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环境 根据爆炸性混合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此类危险环境分为10区和11区。 ①10区(10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或长时间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②11区(11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正常运行时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2.防爆安全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煤矿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医疗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 60079-7:1990) GB 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eqv IEC 60079-11:1999) GB 3836.5-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MOD IEC 60079-2:2001)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eqv IEC 60079-19:1993)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idt IEC 60079-10:1995)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idt IEC 60079-17:2002) GB 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idt IEC 61241-1-1:1999) GB 12476.2-200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2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idt IEC 61241-1-2:1999) GB/T 18380.1~18380.3-2001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idt IEC 60332) GB/T 14823.1-1993 电气安装用导管特殊要求金属导管(eqv IEC 60614-2-1:1982) GB 16895 建筑物电气装置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IEC 60364 建筑物电气装置 ISO4225:1994 空气质量一般特性词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气设备electrical apparatus

危险场所防爆电气安全规范

1.目的 为加强对本公司危险场所电气安装规范以及使用维护,定期检测的安全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英格索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工厂内喷粉线车间 打磨房车间 喷漆线车间 特气房 化学品仓库 油品库等可能引起爆炸的危险场所3.职责 3.1采购部负责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联络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安装、维护、检测。 3.2厂务和设备部门负责对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进行检查、维护、检测 4. 定义 电气设备: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目视检查: 用肉眼而不用检测设备或工具来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螺栓丢失。 一般检查: 包括目视检查以及使用检测设备,如活梯(必要的地方)和工具才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螺栓松动。 注:一般检查一般不要求打开外壳或设备断电。 详细检查: 包括一般检查以及只有打开外壳和/或(必要时)采用工具或检测设备才能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如接线端子松动。 初始检查: 所有的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在投入运行前的检查。 定期检查: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的例行检查。 5.工作流程 5.1 安装 一般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应正确、清晰。 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满足附录D的要求。 电气设备多余的电缆引入口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除本质安全设备外,堵塞元件应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拆卸。 电气设备的电缆和导管连接应符合有关防爆型式的要求。 密封圈和压紧元件之间应有一个金属垫圈,压紧元件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并应保证使密封圈压紧电缆或导线。 电缆外护套外径与密封圈内径的配合应适宜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密封圈不应有老化现象。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b)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c) 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后缀有“U”符号的产品与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应先行进行附加认证方可安装使用。 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带有后缀“X”符号时,应注意其安全使用的特定条件。 隔爆型“d”的附加要求 安装设备时,应注意防止隔爆接合面与固体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小于表7规定的数值,试验证明隔离距离可以更小的情况除外。 按照气体/蒸气分组的隔爆外壳接合面与障碍物间最小距离 时方可使用。接合面不得用使用中变硬的物质处理。安装时应防止损伤隔爆面,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电缆和导管引入系统须满足有关的设备标准要求,并保证隔爆外壳的整体防爆性能。电缆引入系统应符合GB3836.15中10.3的要求。导管与隔爆外壳至少啮合五扣。 电缆和导管引入系统应符合6.1.1.2和6.1.1.3的相关要求;电气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引入口需用钢管连接时,宜用一个过渡压紧元件,达到先压紧密封圈后才可连接钢管,钢管连接有困难可增加活接头。 如果外壳专门设计用于导管连接而改用电缆连接,可用一个带有绝缘套管和接线盒的隔爆型转接器,通过导管与外壳连接,导管长度不超过150mm。电缆再连接到接线盒(例如隔爆型或增安型)中,而且应符合接线盒相应防爆型式的要求。 5.2 使用 防爆电气使用单位应按规范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使用档案,明细。 防爆电气装置使用单位,都具有生产环境危险性高,使用环境恶劣(大多数化工厂生产介质都具有较强化学腐蚀性,相对一般环境而言,更容易使防爆电气装置老化而导致防爆性能失效),由具符合防爆规范要求的资质公司/人员,对防爆电气装置使用单位的防爆电气装置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防爆电气装置因使用时间长、使用环境、使用寿命、防爆性能下降、失效和非正确的初始安装等因素所导致的安全隐患。 5.3 检查 防爆电气日常检查、维护,按检查工作的手段和内容分为: 目测检查——用肉眼而不用检验设备或工具来识别明显缺损的检查,即日常运行查。参考《防爆电气月点检表》 仔细检查——包括目测检查以及使用检验设备进行检查。例如,使用活梯(必要的地方)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主要修订下列内容: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借鉴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及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本规范共分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7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要求(最新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要求 (最新版)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要求(最新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其配线方式、导线的允许截面、导线的连接方式和敷设方法等,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并尽可能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区域或距离爆炸能释放较远的地点,避开易受机构损伤、振动、腐蚀、粉尘和纤维积聚以及有危险高温的区域。 严禁架空线路跨越爆炸危险场所。当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附近时,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边界的距离至少应为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对于10千伏及以下线路,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如减小档距和拉力、加强紧蛎、加大导线截面、加强绝缘等),才可适当减小距离。 在电气线路上,应根据需要安装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便在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故障时,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因此,低压系统应为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线制系统。在相线和工作零线上,一般均应装有短路保护装置。至于3~10千伏电缆线路,须装设

电气防爆检查标准

电气防爆检查标准 1.鸡爪子 (1)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 (2)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3)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和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的接头。2.羊尾巴 电缆的末端不接防暴电气设备或防暴元件者为羊尾巴,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均属羊尾巴。 3.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者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接头。 4.破口 (1)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 (2)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毫米,或者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者(包括安全火花型电气元件)均为电缆不合格接头,均属电气安全隐患点。 5.开关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者为失爆。 6.隔爆面的粗糙度应低于6.3,操纵杆的粗糙度应低于3.2,否则为失爆。 7.隔爆面有锈迹,用棉丝察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 8.隔爆面有锈迹,用棉丝擦后,只留云影,不算锈蚀,也不为失爆(但在井上修理设备时不允许有云影) 云影:擦掉锈迹后留下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擦无感者。 9.接合面上的小针孔,在一个平方厘米的范围内不超过5个,且其直径不超过0.5毫米,深度不超过一毫米的隔爆面不为失爆. 10.对于机械伤痕深度,宽度均不超过0.5毫米,其伤痕的投影长度不超过相对容积接合面宽度的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1毫米,其伤痕距接合面最短伤距离相加不小于相应容积规定的接合面宽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 11.隔爆面上不允许涂有油漆和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爆,如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不在此限。 12.隔爆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磷化(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者磷面脱落均属失爆。涂油应在防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如磷面脱落小于隔爆面径向长度的1/5并涂有防锈油不失爆,但为不完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 1、范围及目标 为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工作、杜绝电气失爆、确保防爆场所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本厂防爆电气设备,且规定了本厂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维护等。 2、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执行引用标准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3836.1-2000《防爆电气设备标准》 GB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3836.15—2000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3836.16—2006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煤矿除外) 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3、规定内容与要求 3.1新购置的防爆电气设备使用前必须具有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书,电机上应有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标志,无以上任何证书或标志的设备不得使用。 3.2防爆电气设备范围包括防爆型、隔爆型、本质安全型以及其他类型等,同时还包括小型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包含照明灯具等)、以及上述设备的电气连接。 3.3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线路、可燃及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等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同时还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 3.4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爆炸危险区域,如需通过,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线路。 3.5所有防爆电气设备使用电缆应穿管,有中间接头的应使用防爆接线盒,同时电缆两头应做到防爆密封。 3.6防爆电气设备应按规范敷设接地线,防爆区域电缆桥架内按规范敷设接地扁铁等接地设施。爆炸危险性区域内防雷防静电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防雷防静电接线装置定期进行检定测试,每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安全要求

编号:SY-AQ-0401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安全 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of electrical circuit in explosion hazardous area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安全要求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其配线方式、导线的允许截面、导线的连接方式和敷设方法等,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并尽可能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区域或距离爆炸能释放较远的地点,避开易受机构损伤、振动、腐蚀、粉尘和纤维积聚以及有危险高温的区域。 严禁架空线路跨越爆炸危险场所。当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附近时,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边界的距离至少应为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对于10千伏及以下线路,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如减小档距和拉力、加强紧蛎、加大导线截面、加强绝缘等),才可适当减小距离。 在电气线路上,应根据需要安装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便在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故障时,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因此,低压系统应为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线制系统。在相线和工作

零线上,一般均应装有短路保护装置。至于3~10千伏电缆线路,须装设零序电流保护装置;若电缆线路位于0区和10区,零序电流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 在爆炸危险场所,为了防止爆炸性气体通过电缆沟、钢管、保护管和敷管时留下的孔洞,造成不同危险区域之间或危险区非爆炸危险区之间串通,必须采取隔离密封措施。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得作为导线连接或分支之间。 为了保证自动切断故障线路,0区、1区和10区内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1000伏以下线路,其接地线的截面,应保证单相接地的最小短路电流至少为保护该段线路的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5倍,或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整定电流的1.5倍。 为了提高接地的可靠性,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同方向的两处以上与接地体相连。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缆和导线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500伏,除照明回路外,线路不得有中间接头。应采用相应防爆类型的接线盒,接头应采用钎焊、熔焊或压接。禁止使用绝缘导线明敷设。引入防

电气设备防爆标准A

宜宾县宗佑煤矿 煤 矿 用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防 爆 性 能 标 准 2010年度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标准及执行说明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保证煤矿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时,不至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之危险,保障煤矿安全,特编制本标准及执行说明,作为检修、维护、检查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防爆电器、电缆、通讯及监测监控设备,下同)防爆性能之依据。 【释义】本条文氏关于制定《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标准》(以下简称《防爆性能标准》)目的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是按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 煤矿井下有瓦斯、煤尘,为了防止瓦斯、煤尘发生爆炸,一方面要限制它们在空气中的含量,另一方面要杜绝一切能够点燃矿井瓦斯、煤尘的点火源和危险温度。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或事故下可能出现火花、电弧、热表面和灼热颗料等,它们都具有一定的能量,可以成为点燃矿井瓦斯、煤尘的点火源。大量的统计资料表明,点火源时井下瓦斯、煤尘爆炸、煤尘燃烧的主要点火源。因此,制定《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标准及执行说明》对防止瓦斯、煤尘爆炸、煤尘燃烧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编制依据 本标准时根据国家标准GB3836.1-4、《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有关规定编制的,本标准语国家或行业规定有抵触或本标准没有涉及之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文是关于《防爆性能标准》制定依据的规定。 3、适用单位、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井下所使用的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气设备、电缆、通讯及监测监控设备设施。 【释义】本条文是对《防爆性能标准》适用单位、范围的规定。 《防爆性能标准》仅适用于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司、矿井;适用范围为煤矿井下所使用的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及通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 爆炸环境用电气设备类型及标志见表一。 表一 4、解释权 本标准解释权归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释义】本条文是对本标准解释权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227-9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及标志 1.矿用电气设备的类型 ①矿用防爆型:是按国家标准GB3836.1—2000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 ②矿用一般型。是只能用于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型电气设备。 2、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种类 种类:共10种。常用的种类有隔爆型(d),本安型(ia、ib),特殊型(s),以及复合型的隔爆兼本安、特殊兼本安。 3、标志 Ex —防爆电气设备的总标志 KY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标志 Ⅰ—为煤矿井下用防爆电气设备

MA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例: ExdⅠ、 ExibⅠ、 ExSⅠ、 ExdibⅠ、 ExS ibⅠ。 4、防爆电气设备的入井检查项目 ①产品合格证 ②“MA”标志 ③检查合格后发本矿的防爆合格证。 即: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是一证一标志,入井后检查是二证一标志。 5、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现象 ①隔爆外壳严重变形。或出现裂纹、焊缝开焊、连接螺丝不全、螺口损坏或拧入深度少于规定值。 ②隔爆面锈蚀严重,隔爆间隙超过规定值,有凹坑、连接螺丝没压紧。 ③电缆进、出线不使用密封圈或使用不合格密封圈,未使用的喇叭口不使用规定的挡板封堵。 ④电气设备内部随意增加电气元件。 ⑤螺栓松动、缺少弹簧垫使隔爆间隙超过规定值。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的区域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范 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 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 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 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关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电气防爆安全要求

电气防爆安全要求1.危险环境 不同危险环境应当选用不同类型的防爆电气设备,并采用不同的防爆措施。因此,首先必须正确划分所在环境危险区域的大小和级别。 门)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 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此类危险环境分为0,区、1区和2区。危险区域的大小受通风条件、释放源特征和危险物品性能参数的影响。 ①0区(0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除有危险物质的封闭空间(如密闭容器内部空间、固定顶液体贮罐内部空间等)以外,很少存在0区。 ②1区(1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预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③2区(2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的级别主要受释放源特征和通风条件的影响。连续释放比周期性释放的级别高;周期性释放比偶然短时间释放的级

别高。良好的通风(包括局部通风)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还与危险蒸气密度等因素有关。 (2)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环境 根据爆炸性混合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此类危险环境分为10区和11区。 ①10区(10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或长时间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②11区(11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正常运行时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 2.防爆安全要求 电气的爆炸是与火灾有联系的,发生火灾的同时发生爆炸。因此,防爆安全除按防火安全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应当根据安装地点的危险等级、危险物质的组别和级别、电气设备的种类和使用条件选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所选用电气设备的组别和级别不应低于该环境中危险物质的组别和级别。当存在两种以上危险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危险物质选用。

焦化厂防火防爆电气安全设施要求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焦化厂防火防爆电气安全设施要求正式版

焦化厂防火防爆电气安全设施要求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遵守表3的规定。 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3.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4.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但供上

述场所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则可一面贴邻建造。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也应用防火墙隔开。 5.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入口处,应予填实密封。 7.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 8.精苯车间应使用铜质导线和电缆。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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