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例】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

【金融】【案例】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
【金融】【案例】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

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1号》,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操纵“恒逸石化”股票案给予行政处罚。据了解,此系证监会首次处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中的股价操纵,也是证监会首次对特定目的操纵开罚单。

《处罚决定书》认定,恒逸集团作为恒逸石化的控股股东,为帮助恒逸石化定向增发股票,借用“何水”“施红”两个自然人账户,动用3000万元资金,连续集中买入“恒逸石化”。《处罚决定书》认为,恒逸集团买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维持、拉抬“恒逸石化”股价,主观上操纵“恒逸石化”交易价格的意图甚明,即使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影响的统计结果等指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交易委托为真实委托,未能对“恒逸石化”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但恒逸集团动用资金集中买入“恒逸石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

上市公司增发过程中的股价操纵并不少见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过程中,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股价的情况并不少见。从操纵方向看,既有在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作为主要增发对象时打压股价的情况,也有在公开增发或者向非关联方定向增发时拉抬股价的情况。

从操纵阶段看,有定价阶段的操纵,更多的则是增发价确定后,当市价低于增发价时,实施操纵以保证发行成功。还有一种更具普遍性的情况是,在近年我国股市行情不振的情况下,为了吸引定向增发对象,控股股东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口头或者书面向定向增发对象做出“保底”承诺,保证12个月的增发股禁售期满后,定向增发对象能以不低于一定的收益全身而退,发股变成了发债;控股股东为避免触发对赌补偿条件,会在解禁期满后拉抬股价,使定向增发对象能够高位减持。

从操纵渠道看,控股股东或者上市公司人员直接以实名账户操刀的比较少见,

多是使用名义账户(人头账户)或者提供资金给其信任但看似不相关的他人,由他人操作;也出现过书面委托独立第三方,由独立第三方以其自有资金直接操作或者通过私募基金借道信托账户操作,控股股东承诺独立第三方能获得保底收益。

从操纵手段看,既有交易型操纵,也有信息型操纵,更多的则是资金的拉抬与操控上市公司信息发布二者混合操作。值得注意是,一些操纵行为是打着所谓“市值管理”旗号实施的。

上市公司股份增发过程中的操纵问题应引起执法关注

上市公司增发过程中的股价操纵,既直接造成定向增发对象的误解,又间接造成二级市场其他投资者对公司股价表现的认知错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早在2000年,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就在其发布的《调查与起诉市场操纵》指导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将“影响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价格”列为操纵市场的目的或者动机之一。该报告分析认为:“证券发行显示出特别的市场操纵机会与诱因,围绕证券发行的操纵行为,既包括拉升作为发行价格基准的市场价格以获取更大的发行收益,也包括为使发行成功去稳定市场价格。”

为预防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操纵行为,1996年,美国证监会专门发布了“条例M”(Regulation M),取代《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0b-6、10b-6A、10b-7、10b-8与10b-21,并于2005年做了修订。“条例M”不仅适用于公开发行,也适用于私募发行;不仅包括通常发行,也包括公司合并、收购资产以及换股要约收购中的发行。

“条例M”主要规定,在适当的限制期间内,禁止发行人、拟出售证券的持有人、承销商、经纪自营商以及其他参与发售者,直接或者间接申购或者购买,或者试图诱导任何人申购或者购买发售标的证券。

“条例M”规定的行为包括拉抬证券发行价格从而增加发行收益,为避免发售期间或者紧随其后的二级市场上交易价格下跌而稳定股价,诱导或者试图诱导潜在的投资者在发行股份上市后买入。限制期间的长短取决于发行人公开流动证券也即非为发行人关联方所持有证券的规模、该证券的日均交易量以及交易方式。受限制的行为既包括实际交易,也包括承销商等参与主体以发布研究报告的方式

影响股价。

同时,“条例M”对稳定交易(安定操作)、实施财团包销交易和施加惩罚性报价等人为影响股价的活动规定了严格条件与报告要求,违反这些条件与报告要求的行为属于非法。同时,美国证监会明确表示,“条例M”不构成“安全港”。

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学者论述与判例,对于公司股份增发过程中的“护盘”行为,也认为属于市场操纵应予打击。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洪氏英公司”股价操纵案。

2003—2004年间,洪登顺控股与经营的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洪氏英公司)为获得当时以台北银行为主的银行团高额联贷,计划以每股16元新台币的价格办理现金增资新10亿元台币,以满足贷款银行提出的先降低资产负债率要求;经测算,要想顺利扩股增资,应将公司市场交易价格维持在每股20至22元新台币之间,才能吸引公众认购;于是,洪登顺提供了数千万元新台币资金,交由公司人员蔡某等及建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义分公司营业员黄某,共同基于操纵洪氏英公司股价之犯意联络,以40个人头账户大量买卖洪氏英公司股票,操纵其股价。洪登顺等人被高雄两级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股价操纵未引起执法关注主因:对《证券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偏差此前,对于上市公司增发股份过程中的操纵,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出现受处罚案例。究其原因,既可能出于股市长期低迷、上市公司再融资困难境况下对操纵行为的较大容忍,也可能出于我们对《证券法》反市场操纵条款理解上的两个偏差。

其一是打击目标理解上的偏差。

长期以来,一提市场操纵,就会想到拉抬或者打压股价,然后利用交易价差直接获利。这种思维惯性,障碍了监管与执法人员的视野。其实,操纵市场的目的与动机,除了通过操纵实现低买高卖或者高卖低买直接获取交易价差外,还有其他多种特定目的。前述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调查与起诉市场操纵》报告曾对这些特定目的做了列举。

根据该报告以及其他法域的执法实践,这些特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1)为股份顺利发行实施的操纵;

(2)股份质押中为提高股票担保品的价格以获取更大数额的借款,或者为避免股价下跌触发补仓临界点导致债权人行使质权强制平仓(margin call,台湾地区称为“断头”)而实施的操纵;

(3)为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操纵;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为压低收购价格、降低收购成本提前刻意打压股价,反之,公司控股股东或者管理层为反击打压股价恶意做空、敌意收购而实施反向操纵;

(5)机构投资者为维持产品净值或者资产负债表实施的操纵;

(6)认为股价被低估、纯粹出于维护公司形象而实施的操纵。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一刑事判决认为:“基于各种特定目的,举如避免供担保之股票价格滑落致遭断头,或为缔造公司经营荣景以招来投资等,而以各种交易手段操纵……虽与其他一般违法炒作,意在拉高倒货、杀低进货之目的有异,但破坏决定价格之市场自由机制,则无二致。”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以股份发行为目的的操纵已如前述,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质押非常普遍的情况下,主要股东为避免股价下跌触及补仓红线而操纵质押标的股票价格的疑窦评论也时常见诸报端。

其二是对操纵市场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理解上的偏差。

一些学者与执法者固执地认为,

《证券法》第77条与203条所规定的“操纵”,必须是“成功操纵”,也即操纵行为已经引起了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显著异动。这种理解是狭隘的。

首先,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更多关注行政对象的客观行为而非主观目的与行为结果。

即使操纵行为没有导致证券交易价量的显著变化,也不妨碍将其列为行政执法的打击范围。这与刑事犯罪需要以非法获利金额或者危害后果为要件的情形有所不同。

其次,对《证券法》条文的文义解读,也未发现应局限于“成功操纵”。

《证券法》仅规定“操纵”“影响”,没有规定为“操纵了”“影响了”,我们在执

法上就应当从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的立场出发,将“操纵”理解为既包括“操纵了”即“成功操纵”的情形,也包括“试图操纵”的情形。在“试图操纵”的情形下,只要能证明存在操纵意图,着手实施了操纵行为,即已满足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不要求实现操纵结果,更不要求违法者有实际违法所得或者给他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

第三,事实上,由于操纵市场的目的多样,操纵手法各异,近年来,我国打击市场操纵的执法实践,一直坚持“类型化”的办案模式,并未“一刀切”地将不同形态的操纵行为规定或者适用相同的构成要件。

比如,查处“挂虚单频繁申撤”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案件中,并没有将“成功操纵”列为要件。对于我们所称的“蛊惑交易操纵”,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称之为“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6款系规定,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有价证券,不得有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之行为,且因所谓之意图,行为人须有希望构成要件成立之结果发生,并客观上已着手实行者,即称该当;故应可认该规定仅须有影响交易市场价格之意图,并有散布不实流言或资料之行为时,即已违犯。”

第四,近年欧美成熟资本市场法域打击操纵市场的立法与实践,已经十分明显地趋向于关注操纵行为本身,而不是过分强调实际侵害结果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尤其在行政执法领域,将市场操纵界定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欧盟《市场不当行为指令》早就将“试图操纵”纳入规制范围,近年修改时把认定市场操纵罪的既遂标准边界降为“可能造成有关供求信号虚假或误导”,即不再考虑犯罪者的意志因素,不以实害为既遂,实际操纵的未完成阶段即可被科以刑责。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也明确把“试图操纵”作为构成要件,以“轻率”取代“故意”作为证明操纵意图的最低标准。

启示

市场结构、交易技术手段在发展,操纵行为的表现样态也在不断演变。及时更新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手段,查处上市公司增发股份、股权质押、股权激励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情形下,不以直接获取交易价差为目的的特定目的操纵行为,

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此外,据媒体报道,对上市公司股份增发中的乱象,监管当局已经着手规制。

一是叫停个人或者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化产品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取消杠杆。

二是要求将定向增发中的“保底承诺”“抽屉协议”公之于众;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终审判决可以得出“股东与公司的对赌协议无效,股东与股东间的对赌协议有效”这一大体原则,定向增发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认购者的“保底承诺”从民法与公司法的角度可能并无问题,但的确有必要从证券法的角度将之阳光化,将那些市价已经远低于定向增发价、但是包括公募基金在内的认购者仍趋之若鹜的令人匪夷所思怪象的背后安排公之于众,以避免误导公众投资者。

三是要求增发参与各方做出不操纵股价的承诺。

可以预见,“恒逸石化”股票案的处理将对增发市场的不当操作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

海尔的并购——案例分析

海尔的并购 1、企业兼并的动机有哪些?海尔选择兼并目标的依据是什么? 答:兼并概念是指两个规模大致相当的企业结合起来将其资产整合成一个实体。兼并前企业的股东或所有者在兼并企业中拥有股份,同时原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在兼并后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企业兼并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产品线,使产品多样化,或产业多样化,发展大型世界名牌企业 海尔选择并兼并目标的依据是:海尔采取的是混合兼并,海尔选择的兼并目标一般都有这些特点,企业技术先进,硬件设施完善但管理不善,产品单一负债率高,市场信誉不好的一些中小企业。 2、海尔提出“休克鱼”战略,这种战略的特点是什么?适用于什么情况? 答:所谓“休克鱼”是指硬件条件很好,管理不行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落到市场的后面,一旦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把握住市场很快就能重新活起来。海尔在企业经营理念中,用“鱼”来隐喻“企业”。吃“休克鱼”是海尔兼并扩张举措的一种形象的比喻。 这种战略的特点是利用海尔的无形资产——名牌运营,并将海尔集团的文化包括企业的管理思想、观念等,注入到这些被兼并的企业后,使企业能很快的发展起来,并获取利润。正如张瑞敏所说,用无形资产盘活有形资产是通过人来实现的,只有先盘活人,才能盘活资产,而盘活人的关键就是更新观念。 “休克鱼”战略适用于并购那些硬件设施很好,技术较强,但由

于管理不善,没有好的信誉、品牌,致使亏损的企业。 3、海尔在兼并后的操作上有自己独具的特色,如果你是被兼并企业的管理人员,你对它的做法有何评价? 答:海尔擅长的是管理和开拓市场,而海尔兼并的都是些所谓的“休克鱼”,那么海尔在兼并后的操作无非就是在被兼并企业里将海尔的模式进行复制,主要是复制的是海尔的企业文化,即以文化促经营,企业文化先行的策略。 海尔的这些做法很有针对性,能解决使得企业滞殆的问题。如,加盟海尔的红星电器很快出现了蒸蒸日上的新气象:三个月扭亏,第五个月就赢利150多万元。短短两年时间,海尔洗衣机已成为同行业第一名牌。被兼并的企业在海尔的海洋里自由地遨游、成长。因管理不善而“休克”的鱼被催醒,重新参与市场搏击,如今他已成长为同行业的“巨鲸”! 4、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的顾问毕德士和华特曼的研究结果表明:“最失败的企业就是扩张范围太广的企业”,因此企业在选择进入行业是一定要慎重,对于海尔进入彩电、医药行业你有何看法?行业的选择标准是哪些?如果让你选择,你会选择哪一行业?为什么? 答:海尔进入彩电行业是市场的要求,也是做大企业的要求,即产品多样化,海尔有自己的品牌优势,有自己的消费群体,有自己的技术团队、销售渠道和销售团队,彩电行业是电器业的一块大蛋糕,进入彩电行业,在获取利益同时可以提升企业知名度。

金融诈骗案例2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之便,使用银行进账单骗取钱财——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伙同他人骗取存款单位开出的本票,并将伪造的银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银行,从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案情被告人胡晋松,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晋松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晋松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晋松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2001年9月,胡晋松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

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晋松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晋松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晋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晋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晋松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晋松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办案流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集团管控体系培训_[全文]

集团管控体系培训 前言 本方案是在对集团原有母子公司管理框架进行论证、规范、细化的基础上形成的。 集团母子公司管控体系的设计基于以下“三化”原则: 强化原则:强化母子公司治理,强化监督控制,强化专家治企,强化关键人才管理、强化投融资管理功能,强化母公司产品研发功能,强化母公司营销管理功能。 虚化原则:虚化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同化原则:战略协同,管理协同,资源协同,财务协同,营销协同,研发协同,文化协同。 本方案所设计的集团母子公司管控体系仅适用于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报告结论摘要 集团母子公司管控体系设计原则:“三化”原则 “强化”原则 “虚化”原则 “同化”原则 战略协同 管理协同 资源协同 财务协同 营销协同 研发协同 文化协同 虚化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母子公司治理 强化监督控制 强化专家治企 强化关键人才管理 强化投融资管理功能 强化母公司产品研发功能 强化母公司营销管理功能 集团母子公司组织结构设计方案:“航母式” 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委员会 董事会 股东会 监事会 董事会秘书 集团公司办公室 财务管理中心 战略投资中心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工程技术中心 营销管理中心 审计中心 宁波仪器有限公司 宁波科技有限公司 余姚塑配有限公司 成都中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科依光学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委员会 财务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集团公司 集团总裁/副总裁 “航母式”特点 特征 采用混合集权型母子公司组织形式,属直线职能制,重大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集中于总部(集团公司即集团总部,集团公司总裁即集团总裁) 集团公司无经营实体,将各子公司的产品研发功能、营销战略管理功能集中于总部,对集团及各子公司关键核心资源实行集中控制和综合开发、利用 完善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职能,增设财务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提高董事会决策水平和质量 集团设总裁一名,副总裁一名 改设战略投资中心,强化战略管理和投资管理功能 强化人力资源中心职能,将所有子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集团关键技术人员的“选、用、育、留”权进行集中,加强集团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和储备、充分开发利用功能 设计审计委员会和审计中心,将财务与审计分开,加强集团审计监控职能 财务管理中心设立内部银行或结算中心,实行集团统一资金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优点 有利于整合集团资源,提高整体作战能力,真正形成航母或航母战斗群 有利于整合整个集团的管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减少管理成本(内部交易成本) 有利于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管理 有利于防范风险 组织结构清晰,适合于集团的管理现状,易于平稳过渡 缺点 由于子公司的一些重大权限将收归集团,可能使子公司经营层积极性降低,需进行说服工作需突破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障碍 重复纳税 具体说明 集团母子公司管控模式全景图 集团董事会 集团总裁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住建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集团管控体系设置培训大纲

集团管控体系设置培训大纲 【课程背景】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无论是国有、民营还是跨国公司发展都非常迅猛。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向集团公司方向发展是大势所趋,如何从单体公司管理思维向集团化公司管理思维转变,采取有效的管控手段,以提高集团公司资源配置效率,化解集团公司风险是当务之急。 【课程学时】 1天 【培训对象】 集团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裁等;事业部/分公司总裁及副总裁等;政府高级官员等。 【课程目标】 企业家如何将公司做优做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集团,有效培育集团战略管控能力,通过总部职能部门对子公司在股权投资、人事、财务、绩效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找到有效的协同方法与发掘资源、配置资源的方法。 【课程收益】 通过全面学习重点解决多个核心及关键问题:即在战略明晰基础之上、选择何种组织管控模式、如何优化组织结构、如何规范权责体系和核心管理流程;集团总部管控体系搭建、总部战略规划与制定、集团投融资策略、集团并购重组后的整合、集团企业在迅速扩张时的风险防范、构建集团盈利模式等方法与工具和实施技能,多角度全方位深入解决集团管控问题。 【授课方式】 讲授+现场演练+讲师点评+案例+视频 【课程大纲】 引言案例------天士力从为集团而集团,到布局产业集团化发展(视频) 新加坡中航油事件(视频) 何为集团 ?集团特征 ◆以股权为纽带 ◆层级组织性 ◆多法人的联合体(非法人性) ◆组织规模性 ◆成员具有多种联系纽带

?企业集团类型 ◆按行业划分 ●横向组成的企业集团 ●纵向组成的企业集团 ●混合型的企业集团 ◆按组织结构划分 ●直线职能制(U型) ●事业部制(M型) ●控股公司体制(H型) ?存在问题 企业集团体系搭建 ?设计原则 ?组织变革 集团管控(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管控操作实务) ?集团化管理的理论基础 ◆企业边界理论 ◆规模效益理论 ◆协同效益理论。 ?集团管控类型: ◆操作管控型 ◆战略管控型 ◆财务管控型 ?战略管控 ◆集团企业战略规划与战略管控 ◆集团企业国际化思维与战略 ◆母子公司管控策略 ?资本运营与股权管控 ◆企业集团投融资策略 ◆企业集团并购重组及整合策略 ◆企业集团法人治理 ?人力资源与文化管控 ◆集团企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集团企业人力资源管控体系建设 ◆集团企业文化管控体系建设

青岛海尔集团并购调查报告

青岛海尔集团并购 调查报告 海尔集团并购调查报告 前言

海尔集团是在1984年引进德国利勃海尔电冰箱生产技术成立的青岛电冰箱总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集科研、生产,贸易及金融各领域于一体的综合性国家特大型企业。在公司总裁张瑞敏提出的”名牌战略”思想指导下,经过技术开发,精细化管理,资本运营,兼并控股及国际化等手段,使一个亏空147万元的企业迅速成长为94年在全国500强中名列第107位,成为中国家电集团中产品品种最多、规格最全、技术最高、出口量最大的企业,96年销售收入达62亿元,97年实现销售收入108亿元。当前集团产品有电冰箱,冰柜,空调,洗衣机,微波炉等13个门类,500余个规格品种,批量出口到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1996年出口创汇达5700万美元。集团内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有11个,员工13000人。 从1991年起海尔就在实施资产扩张战略,先后兼并了原青岛空调器厂、冰柜厂、武汉希岛、红星电器公司等10多家大中型企业,盘活存量资产达15亿元之多,集团资产已从前的几千万元膨胀至39亿元,成为中国第一家家电特大型企业。 97年3月13日,海尔集团以控股投资的方式,与广东爱德集团公司合资建起顺德海尔电器有限公司。 97年9月海尔与拥有资产近17亿的大型企业集团西湖电子共同出资,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杭州海尔电器有限公司,

合作开发生产大屏幕数字电视。 97年底海尔又相继兼并了安徽黄山电子有限公司,控股贵州电冰箱厂和青岛第三制药厂。至此,海尔来兼并国内企业16家,组成国内家电行业规模最大的一只”联合舰队”。 在这16家中,海尔认为对红星电器的兼并是最成功的一次,因为在这次兼并中海尔没有投入一分钱,只是用自己的品牌和管理等无形资产入股,在短时间内就使红星扭亏为赢而且成为海尔洗衣机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德海尔则是海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操作较为规范的一次并购,虽然其中当地政府的作用不小,但不像红星是由青岛市政府直接划归海尔的。海尔大多数的并购都没有跨行业(白色家电业),但杭州海尔电器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海尔并购的脚步越迈越大,这次并购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鉴于以上三次并购的重要性,在这次调研中我较多的关注了这三次并购,在下面的报告中我也将主要介绍这三个案例。 整体兼并—红星电器公司 一、背景 1991年由青岛电冰箱总厂、青岛电冰柜总厂和青岛空调器厂组建而成的琴岛海尔集团公司,1993年9月更名为海尔集团,产品以制冷设备为主。1993年7月集团与意大利梅洛尼设计股份

金融诈骗罪案例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海南新闻 > 南国都市报 诈骗银行数千万总经理被判死刑 【来源: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核心提示 以“以存放贷”名义,以获得高利息为诱饵,将存款户的巨额资金诱存入指定银行,然后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存款户印鉴等,将存款户的存款挂失,然后取出挥霍。 近日,如此诈骗巨额资金的首犯一审被判死刑。 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印签诈骗贷款数千万元,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海口中院一审判处首犯死刑,原银行工作人员也得到了相应惩罚。 “以存放贷”是假 内外勾结密谋骗取存款户资金 1996年6月,海南A公司要求B商业银行以“以存放贷”方式提供港币3000万给公司使用,B商业银行除在存款银行获得正常利息外,还可由贷款企业付给高息。 A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包某多方联系未果。时任海口市侨光物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的范起明得知此事后,找到严、包二人称:如能把款存入范指定的银行,范就可将款贷出,但贷款后需两家平分使用。 此后,范多次找时任C银行分理处主任的陈子勉商量“以存放贷”之事。同年7月,陈子勉在明知分理处无权放贷的情况下,仍按范的要求对B商业银行和A公司的负责人谎称可以“以存放贷”,由用款单位支付高利差。B商业银行因此打消顾虑决定以此方法给公司融资。同年7月8日,A公司与侨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联系存款3000万港币存入C银行分理处定期一年,侨光公司负责办理贷款手续,贷出的资金由A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万,到期后还本付息,其余款项由侨光公司使用并负责还本付息。同日,B商业银行在C银行分理处开设了港币活期存款账户,并预留了印鉴。 贪高息受骗 某银行3000万元坠入陷阱 同年7月15日,B商业银行存入该活期账户3100万元港币。7月26日,B商业银行与公司签订了由B商业银行存款3000万港币,定期一年,A公司负责在转定期半年内付清存款

财务战略联盟 ——青岛海尔与通用电气并购案例分析

财务战略联盟 ——青岛海尔与通用电气并购案例分析 摘要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并购已成为企业谋求发展、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外资大量持续流入中国的同时,中国企业也试图开始了积累跨国经营的探索。自我国加入WTO后,在政府“走出去”战略的推动下,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不断加速,众多实力企业通过海外收购的方式参与到全球资源再配置和资产重组活动中去。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逐渐意识到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海外并购本身存在更大的风险,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内部协调成本,而且随着盲目的扩张极易产生"大企业病"。随后,跨国公司在全球化经营中普遍运用联盟战略广结盟友,开展更高层次的竞争与合作。战略联盟作为现代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一种方式而被广泛关注。因此,战略联盟已成了不同规模的企业实施全球战略的实用手段。 进入21世纪,海尔、美的、康佳等中国家电企业纷纷采用国际战略联盟的方式,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不断提高其品牌的世界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在近几年发生的诸多并购案中最为瞩目的当属今年的青岛海尔并购通用电气家电公司(GEA)案例,这是中国家电行业迄今为止最大一笔海外并购业务。海尔的此次并购将会有力提升其在全球的竞争力,并入海尔后的GE家电命名为“GE APPLIANCES a Haier company”,标志着GE家电正式成为其共创共赢生态圈的重要一员,而海尔集团在家电制造业也将成为一个全新的家电巨擘,为中国家电在海外开辟了新市场。从海尔高层的积极表态和紧跟其后的整合措施中可以看出,青岛海尔收购GE家电并不同于当年联想并购IBM PC的“蛇吞象”式的收购方式,而是更像一场“兄弟之间的联盟”,将在多个领域方面体现协同增值。2016年1月15日,海尔与通用电气公司在美国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共同宣布将在全球开展战略伙伴合作,共同在工业互联网、医疗、制造等领域提升企业竞争力。从战略层面看,青岛海尔收购GE家电意图整合GE优质产业资源和渠道资源,将加速海尔全球化战略的进程。本文试图通过对联盟签订协议的前后一些线索的发掘和分析,对青岛海尔与GE家电公司联盟后,青岛海尔的财务绩效做一对比分析,由此发现联盟是否起到了应有的效应。然后通过对联盟的风险分析及

金融诈骗案例

一日上午9点,一客户早早来到了网点,送来了一面锦旗和热情洋溢的感谢信,并对员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为客户着想的优质服务表示深深的感谢。 原来前日网点出现了一名神色慌张的老年人,急急忙忙冲到柜台上要把定期存单提前支取后汇款,经办柜员询问基本信息后先让客户填单。但看到客户表情涣散,眼圈发红,急的都快哭了,还不停的看手机。柜员感觉有点不对,便询问客户是否确认要汇到此账户上,客户赶紧说要汇。由于汇款总金额达到十几万,柜员便叫另外一个老同志和大堂经理过来仔细询问客户情况,大堂经理也发现客户神情异样,便叫柜员先不要汇款,让现场主管尽量安抚客户情绪,提醒客户提高警惕以防被诈骗。 这时,老人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很大声的恐吓,说老人女儿在他手上,如再不打钱他女儿的命就保不住,吓得老人赶紧说好,柜员听到后马上灵机一动,对客户说名字跟账号不对汇不出去,尽量拖延时间。正在这时,老人家的儿子冲进大堂,大声说不要汇。原来该客户接到的是诈骗电话,以客户女儿被绑架为由骗取钱财,老人当时吓坏了,也没打电话确认女儿现状,便听信诈骗分子。幸好我行员工仔细观察,善意提醒保住了客户的财产安全。 [案例分析] 在我们身边经常有诈骗事件的发生,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电话和短信,以绑架子女或中奖各种方式骗取人们钱财。其实这些手段并不高明,只要打个电话问下子女的安危就能识破,但一些警惕性不高的老年人特别容易被骗,一旦上当就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柜员有非常高的觉悟,风险意识很高,发现客户神态不对立马想到有可能被诈骗分子盯上,便一心为客户的资金安全着想,尽量拖延时间,并和大堂经理,现场管理积极配合,提醒客户以防诈骗,成功挽回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 1、柜员在办理业务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时需主动留意客户的神态,特别在办理汇款业务时,应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精神,多方位为客户考虑,提醒客户以防上当受骗。在确认诈骗事件发生时,应沉着应对,与网点负责人和大堂经理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地维护客户利益,阻止客户的汇款,堵截不法分子诈骗行为。 2、建议营业网点加强防诈骗的宣传力度,增强储户的风险意识,在大厅里摆放谨防诈骗的温馨提醒标示,在LED电子屏上滚动显示防范钱财诈骗风险话语,让客户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财物。 3、作为工行员工,应怀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储户把资金存在工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就是我们的职。在工作中多一份责任心,设身处地替客户考虑,当客户是自己的家人,就能够把服务质量提升到另一个新高度。

职业病案例: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事故概述 2020年4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4月7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 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2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厂射腊车间(含浸浆工序)空气采集了两个样本,三氯乙烯浓度分别为150.8mg/m3和85.2 mg/m3 都超过了标准值30 mg/m3。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该厂一名工人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经过了初步调查认为有证据表明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于4月15日立案。4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厂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于4月29日到该厂检查其落实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情况,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意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5月9

日,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合议,作出了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厂3日内没有提出要求听证,自动放弃听证权利。5月28日,市卫生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东卫职罚字[20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4日,该厂缴纳了伍万元的罚款。 案例分析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间空气检测报告为证,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给予罚款伍万元是准确的。 (二)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督执法及时、合法 4月7日,市卫生局监督员对该厂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厂在4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4月29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厂检查,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为了防止危害工人健康的事情再次发生,卫生监督

《集团管控与战略规划培训心得》

《集团管控与战略规划培训心得》“集团管控与战略规划”培训心得 (常熟xxxx有限公司曹佳) 6月24日,xx集团组织了“集团管控与战略规划”培训。通过郑旭老师的精彩授课及集团x董事长的重要讲话,使我清晰的看到了集团及子公司未来整体发展的战略思路,同时通过环境分析法(swot)对集团及各子公司的优势、劣势、机会及威胁系统进行了分析,使我充实了关于企业战略管理的相关知识内容。 企业战略管理是从局和长远的观点研究企业在竞争环境下,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是现代企业管理人员最主要的职能,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处理核心地位,是决定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企业战略管理是一个层次化的体系,理论认为公司战略分为三个层次:公司战略、经营战略、职能战略,每个层次针对企业不同层次的战略制定、实施和评价、控制行为进行管理。 作为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前对战略管理的理解比较简单,认为应该公司领导思考的问题,只要抓好工作的执行和落实就是成功。学习之后感觉其实不然,企业战略管理对于提升管理思维,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推进管理精细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认为要首先认识到战略管理重要意义,它不是虚无缥缈的理论,而是指导现实工作指针和方向,只有方向正确,走的路才正确,才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战略是指导战术的总纳,是战术正确落实的灵魂,只有强化企业战略管理,更好的理解战略管理的方法和特点,才能在

推动具体工作的落实,提升管理品质上发挥更大的乘法效应。从建立战略思维,进行战略分析,到战略决策,再到执行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割。作为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好战略管理理论,树立战略管理思维,明确战略管理执行措施,真正用好、用活战略工具,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我也就以下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要站在公司管理的全局看问题,提高战略思维层次和高度 战略就是企业的经营方向,是未来的使用、愿景和目标,每一个企业都有这种战略意识和认识,做好战略管理抓好以下几点: 1、正确认识战术和战略的辩证逻辑关系,不要将工作重点当成战略目标; 2、提高战略制定后的执行力,不能只是挂在墙上,要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时间节点; 3、提高战略规划的指导意义,规划要长远,也要切合实际情况,不能搞在而全,要做好而精,比如公司推行的精细化管理,做事落实战略管理的重要抓手;战略管理要有长期的指导性,不能经常研究研讨,不断改变,让人无所适从; 4、战略管理是企业一个阶段经营、管理和发展方向,他包含了愿景、使命,包含建立共同的价值观的前提下去实现每一个阶段性目标; 5、战略的每一个阶段性目标是通过年度战略解码计划,即战术策略来实现的,每年的战略解码计划是我们设立的经营策略、方法,通过精细化的落实来保障战略目标的完成;战略下的战术策略又是通

海尔集团并购案例分析1.doc

海尔集团并购案例分析1 海尔集团并购案例分析 海尔集团是在1984年引进德国利勃海尔电冰箱生产技术成立的青岛电冰箱总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集科研、生产,贸易及金融各领域于一体的综合性国家特大型企业。在公司总裁张瑞敏提出的“名牌战略”思想指导下,通过技术开发,精细化管理、资本运营,兼并控股及国际化等手段,使一个亏空147万元的企业迅速成长为1994年在全国500强中名列第107位,成为中国家电集团中产品品种最多、规格最全、技术最高、出口量最大的企业,1996年销售收人达62亿元,1997年实现销售收入108亿元。目前集团产品有电冰箱,冰柜,空调,洗衣机,微波炉等13个门类,500余个规格品种,批量出口到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1996年出口创汇达5700万美元。集团内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企业有11个,员工13000人。从1991年起海尔就在实施资产扩张战略,先后兼并了原青岛空调器厂、冰柜厂、武汉希岛、红星电器公司等10多家大中型企业,盘活存量资产达15亿元之多,集团资产已从10年前的几千万元膨胀至39亿元,成为中国第一家家电特大型企业。 1997年3月13日,海尔集团以控股投资的方式,与广东爱德集团公司合资建起顺德海尔电器有限公司。1997年9月海尔与拥有资产近17亿的大型企业集团西湖电子共同出资,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杭州海尔电器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生产大屏幕数字电视。

1997年底海尔又相继兼并了安徽黄山电子有限公司,控股贵州电冰箱厂和青岛第三制药厂。至此,海尔13年来兼并国内企业16家,组成国内家电行业规模最大的一只“联合舰队”。在这16家中,海尔认为对红星电器的兼并是最成功的一次,因为在这次兼并中海尔没有投入一分钱,只是用自己的品牌和管理等无形资产入股,在短时间内就使红星扭亏为赢并且成为海尔洗衣机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德海尔则是海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操作较为规范的一次并购,虽然其中当地政府的作用不小,但不像红星是由青岛市政府直接划归海尔的。海尔大多数的并购都没有跨行业(白色家电业),但杭州海尔电器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海尔并购的脚步越迈越大,这次并购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鉴于以上三次并购的重要性,在这次调研中较多地关注了这三次并购,在下面的报告中将主要介绍这三个案例。整体兼并一一一红星电器公司 一、背景 1991年由青岛电冰箱总厂、青岛电冰柜总厂和青岛空调器厂组建而成的琴岛海尔集团公司,1993年9月更名为海尔集团,产品以制冷设备为主。1993年7月集团与意大利梅洛尼设计股份育限公司合资创办琴岛海尔梅洛尼有限公司,开始生产滚筒洗衣机。1994年集团实现销售收入25.65亿元,利润2.1亿元,生产洗衣机71.3万台,1995年5月海尔洗衣机“玛格丽特”被评为1995年中国市场十大畅销洗衣机。青岛红星电器公司曾是我国三大洗衣机生产企业之一,拥有3500多名员工,年产洗衣机达70万台,年销售收入5亿多元。但从1995年上半年开始,其经营每况愈下,出现多年未

P2P诈骗典型案例分析

P2P诈骗典型案例分析 问题平台案例警示 1、优易网事件(2012年) 江苏平台优易网,2012年8月上线,2012年12月21日歇业。受害人60余位,涉案金额2000万。当时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还曾一度被媒体称为“网贷第一案”。三名主 犯一度在作案后逃逸,后被抓回。目前如皋市检察院定性其为集资诈骗罪,缪忠应为主犯,王永光为从犯,蔡月珍无责不予追究。优易网的受害投资人至今未能获得一分钱补偿。 早在优易网跑路前,网贷**麦田便在论坛中发帖预警风险:优易网存在运营主体不明、网站备案信息不全等问题。但当时投资人尚未形成风险意识,也未对此重视。事发前,几乎无人去优易网实地考察过,并且因为优易网24小时均可提现并快速到帐而相信优易网。事实上,对于这种反正常工作规律的情况,更应该成为平台的疑点。 2、科迅网事件(2014年) 2014年6月,上线仅4个月左右的深圳P2P平台科迅网跑路。该事件涉及受害者 千余人,金额超5000万元。科迅网在运营中存在许多造假的地方,如团队介绍造假,执行董事“高大上”的学历等皆为虚构,团队人员照片是从别的网站抄袭过来的;宣传资料造假,早在其成立一个月余时便有投资人曝光网站的合作项目是PS得来的;注册地址造假,后来经实地查看,发现其注册地址上根本不存在这家公司。 但这些也都未引起投资人重视,当时的科迅网获得百度加V认证和百度财富推广,投资人们也就放松了警惕。科迅网在纯粹诈骗平台中,属于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较为恶劣的一种,应当引以为鉴。 3、网金宝事件(2014) 网金宝是北京地区第一例P2P跑路案件,根据百度快照信息,截至2014年5月5日,网金宝累计成交金额达2亿6千多万元。网金宝存在许多虚假问题:首先是办公地址虚假,经实地查探,其公布的办公地址实为虚构;其次,网金宝对外公布的合作担保公司否认 与其的合作关系;第三,平台通过高大上的包装的手段迷惑投资人,如宣称自己与央行合作,平台介绍资料曾显示,“2014年2月27日,网金宝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并配有签署协议之时的图片,但经过一些专业人士认证图片是经过PS 的。 如何识别排除诈骗平台:

海尔集团并购美国通用电气

仅在2016年第一季度,我国企业并购交易数量就已超过100例,交易金额高达826亿美元。2015年我国企业并购交易案例达到了346宗,交易金额达到了551亿美元。以上数据表明,无论从我国企业并购数量上看还是交易金额上看,我国跨国企业并购都在快速增长,发展前景良好。一方面,跨国企业并购,给我国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带来了机遇。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企业竞争加剧,产品更新换代速度逐步加快,谁掌握了企业创新谁就把握住了企业发展的命门,企业创新能力越发重要。当前企业除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外,但是许多企业无法承担自主创新的时间成本和技术成本,从而也越来越重视整合外部资源来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一些界内人士对我国企业并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并不看好,认为我国跨国企业并购获得的只是机器和设备,缺乏关键技术和创新能力的继承。撇去继承关键技术和创新能力继承的种种障碍,单单从跨国企业并购对全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来讲,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企业对于跨国企业并购后技术的绝对依赖,将企业并购作为提升创新能力的主要途径,忽视企业内部创新能力的提升;跨国企业并购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的负债,也会造成企业管理资源的浪费。因此,我国企业如何通过跨国企业并购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已然成为了业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问题。 海尔集团,1984年在青岛成立,与1993年上市。经过30多年的发展,海尔集团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家电制造商之一,目前已经成功转型,向开发的产业平台进发。在互联网时代,海尔致力于打造共创共赢的电商平台,成为了行业标杆。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始创于1892年,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迅速成长,不断并购其他外国企业,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电器公司,也是世界上极为出色的跨国公司。其涉足领域很广阔,先后在意大利、法国、中国等100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了三十多万个岗位。 对于海尔公司来说,此次并购美国通用电器公司是绝佳时期。一是弥补了没有并购美泰克的遗憾;二是此次并购是海尔集团走出去,与世界同行竞争的机会;三是此次并购可继承美国通用公司的先进设备。在此之前,美国通用公司早在2012年就投入了近10亿美元的资金进行生产设备和产品的研发,而此次并购海尔公司就可以理所应当的将这些成果充分利用起

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 析 1、案情概述 2014年,A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A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内容:某门诊部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相出让给口腔科医师黄某使用,建议A区卫生计生委对该门诊部和黄某规避我国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予以处罚和收藏。经调查,A区卫生计生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该门诊部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没收非法所得735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自觉缴纳的罚款,本案得以结案。 2、案情分析 2.1证据调查 A区卫生计生委收到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后,调取了该门诊部和黄某合同纠纷的卷宗复印件,法院判决书认定:该门诊部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黄某使用。A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正式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但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A区卫生计生委受理了案件。 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内容为法规政策所禁止,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且属无效合同,可不予采信,但是《合作合同》上有该门诊部合同专用章、黄某及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字,且在对

王某的调查中,王某对该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在案件查处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该门诊部为卫生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门诊部,核准科目中有口腔科。当事人——黄某为自然人,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科目为口腔专业。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方(该门诊部法人王某)提供该门诊部口腔科与乙方(黄某)合作,合作期限5年,风险保障金50000元由乙方(黄某)支付。合作期间,甲方提供经营场所及牙片机。房租、水电、卫生、电话、电视、取暖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提供医疗设备及使用耗材、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而乙方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医疗纠纷、劳动保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在风险保障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合作合同视为终止。如要继续合作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双倍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合理经营,合作期满甲方如数退还乙方的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营利以该科的月营业额分成。合作期间如乙方经营不当或经营不善而无法经营,甲方退还风险保障金50%,合作终止。”“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合作期间能够正常行医,并向乙方提供甲方门诊部的相关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及法人身份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从业人员的真实执业资历及相关证件以保证双方合作的合法性。”“合作期间如乙方意欲转让,必须首先同甲方进行协商。”2013年10月因拖欠流水分成金额产生纠纷,双方终止协议,并因设备搬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与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 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 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 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 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

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 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或者 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 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甚至不当扩大处罚围使该 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此外,骗取 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 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撇开个别案件存在的人为操控而故意 混淆的原因,这种界限不清大都涉及对该罪基本构成要件的不当理 解。很多人单单从文理解释的角度出发,理解该罪名只要实施对“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构成骗取贷款罪,这有违立法本意。 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终归是一种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体之 间的民事活动,民事活动的原则要鼓励交易,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应该 得到充分的尊重,当事人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处分行为, 一般不需要刑法去保护,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应属于被害人自我 归责的围,既不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围,刑法也缺乏干预 的必要性。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日本刑法规定负责贷款人发放的贷款“即使它构成违背任务的行为,如果这种贷款主要是为了谋求公司利 益而实施的话,那么,因不存在‘图利目的’,所以照样不构成背信罪”。所以该罪名就应该规制那些在手段上严重虚构事实并且做成危害后 果的行为,并且通过民事或者行政手段无法惩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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