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意见








2009年08月20日 15时56分 613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计划物价

 “新能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09]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能源压力日趋严峻的形势下,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是积极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自然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实现全区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拉动新材料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渠道,解决民生问题的有效途径。同时,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能够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充足、安全、清洁的能源保障,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统筹规划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完善技术标准,制定激励政策,增强独创能力,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煤炭清洁利用等新能源及相关产业,推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我区能源结构优化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新能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的原则。根据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开发。

坚持政策扶持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下,通过制定宁夏的优惠政策和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相结合,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坚持大规模集中式开发和因地制宜分散式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资源赋存条件,既利用我区广阔的土地资源,加快规模化风电、太阳能集中开发步伐,又推进分布式的屋顶发电、农村沼气等,充分利用好各类资源。

坚持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既重视风电、太阳能发电、煤层气发电等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也要

加快相关配套的材料及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发展,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的整体产业优势。

(四)发展目标。

1.到2010年,全区风电总装机达到100万千瓦,建成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10万千瓦,煤层气发电项目2万千瓦;新能源发电占全区电力总装机容量的比重达到7%(含水电10%)。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大型沼气比例达到40%,农户沼气入户率达到30%。全区风机制造能力达到100万千瓦/年,单晶硅产能达到2000吨/年,多晶硅产能达到6000吨/年。

2.到2015年,全区风电总装机达到300万千瓦,建成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60万千瓦,建设1个一2个秸轩发电和城市垃圾发电示范项目,煤层气发电项目根据煤矿开发及煤层气抽采实际稳步推进,在5个地级市均建成城市集中热电联产项目;新能源发电占全区电力总装机容量的比重达到14%(含水电15%)。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大型沼气比例达到50%,农户沼气入户率达到40%。多晶硅产能达到1.4万吨/年,形成完整的光伏产业链,风机制造能力、太阳能电池板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区内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需求。

3.到2020年,全区风电总装机达到500万千瓦以上;建成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200万千瓦,根据城市发展规模争取在5个地级市建设垃圾发电项目,煤层气发电项目根据煤矿开发及煤层气抽采实际稳步推进;新能源发电占全区电力总装机容量的比重达到18%(含水电22%)。在灌区所有新建规模化养殖场都要配套建设大型沼气工程,力争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大型沼气比例达到60%,农户沼气人户率达到50%。在5个地级城市12层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强制推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热水供应系统。煤制油、煤制天然气等煤炭清洁利用重点项目建成投产,风机设备零配件本地化率达到80%,新能源装备材料制造在全国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五)主要任务。

根据宁夏的新能源资源赋存条件和产业基础,以发展新能源发电为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技术为辅,逐步提高新能源在我区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以提升新能源配套能力,拓展延伸新能源产业链为方向,把新能源产业打造成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的新领域;以优化政策环境、推进新能源项目建设为抓手,实现新能源产业发展速度和规模全面提升;以规范市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动力,提高新能源产业整体竞争力,建成国内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基地。

二、大力推进凤电产业发展

(六)加快风电场规模化建设。

充分发挥风电产业发展基础和优势,加快风电项目建设,逐步提高风电在电力总装机中的比例。对于已规划的适

宜集中大规模开发的风能资源区域要集中开发,统筹建设,鼓励多个风电企业在同一规划风场内建设风电项目,积极推动单个风电场开发规模化,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风电企业在现有规划风场外进行测风,在详实测风资料和充分科学论证基础上,做好风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

(七)推动风电装备制造业发展。

在风电开发项目的基础上,大力引进和扶持风电装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技术引进再创新等方式,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先进风机产品。加强风机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配套产品企业以及科研单位的合作,以整机带配套,不断提升风电关键设备、核心部件的本地化率。鼓励区内风电开发项目优先使用区内制造的风机。以技术开发能力较强的企业为依托,建立风电机组整机及主要零配件的研发和制造基地,不断提升风电产业整体水平。

(八)建立健全促进风电发展的管理体系。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不断完善风资源评价、风电项目核准、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协调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风电项目核准的各项规定,从事风电场建设或者风能资源勘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引入竞争机制,对风电开发企业与地方签约后6个月内不开展测风、测风2年后不开展核准申请工作、项目核准后2年不进行建设的项目,可收回其开发权,坚决杜绝风电开发企业垄断风资源和“跑马圈地“的现象发生。

三、加快太阳能产业发展

(九)大力发展太阳能并网友电。

积极向国家争取太阳能发电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利用区内荒漠、戈壁、荒滩等空闲土地投资建设大型井网太阳能光电、光热发电项目。统筹全区太阳能资源,在太阳能资源较好的地区规划建设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并采取建设特许权招标方式,吸引区内外有实力的光伏发电企业竞标建设。鼓励区内现有风电场建设风光互补项目,对于风电项目核准时已经办理的环保、水保、地震、文物等相关支持性文件不再重复办理。开展城市大型社区、农村集中住宅屋顶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十)大力推进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和农村太阳能应用。

利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太阳能光电、光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发展,重点在热能消耗大、占地面积大的政府建筑、商业建筑上推广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逐步在5个地级城市12层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强制推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热水供应系统,提高太阳能在建筑领

域的应用比率。在有条件的城市和住宅小区建设自发自用的太阳能发电工程,组织推广太阳能光伏路灯照明、交通指挥灯及光伏景观工程。在农村推广户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房和太阳灶,为农村提供清洁的生活能源。在农村集中建设的农村新居、学校实施建设太阳能集中热水供应工程。

(十一)积极推进太阳能配套产业发展。

加强太阳能光伏、光热材料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提高太阳能产业配套能力。鼓励与建筑一体化的建材型、构件型太阳能建筑光热、光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安装和推广应用。在现有光伏材料产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硅材料一光伏电池一光伏发电“光伏产业链。鼓励区内光伏材料制造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建成我国重要的单晶硅、多晶硅、光伏电池生产基地,使光伏产业成为自治区新能源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四、因地制宜发展利用生物质能

(十二)大力发展农村生物质能。

加快普及农村户用沼气,加大农业废弃物集中供气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力度,提高农民沼气人户率。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化。坚持保护基本农田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沼气发电及秸轩燃烧发电项目。

(十三)稳步发展城市垃圾发电。

加强城市垃圾管理,在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大中型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沼气回收和发电装置。不断增加、扩建垃圾发电厂的数量及规模,逐步在全区5个地级市建设城市垃圾发电项目,形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良性循环。

五、加快煤炭资源清洁利用工程建设

(十四)加快建设煤基燃料项目。

利用我区丰富的煤炭资源,在加快现有煤炭清洁利用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建设一批煤制醚、煤制天然气、煤制油项目,进一步提升我区煤基燃料的生产能力。发展技术成熟、经济高效的清洁煤发电及煤矸石发电项目,稳步推进满足城市集中采暖负荷和工业园区工业热负荷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十五)积极推进煤层气利用。

加大矿井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利用区内煤层气资源。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在瓦斯赋存较丰富、煤矿规模、煤炭产量较大的矿区建设高效坑口煤层气抽采集中发电项目。

六、积极发展其他新能源

(十六)推广地源热泵技术。

在地质条件允许的地区,推广地源热泵技术,开发利用地表浅层地热能资源作为冷热源,建设符合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热泵技术建筑,替代燃煤锅炉房或中央空调,满足

建筑采暖、空调和生活热水供应需要。

七、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1.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新能源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研究解决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及时跟踪行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产业发展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汇总整理和发布行业相关信息。

2.逐步将新能源产业发展情况纳入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考核指标之一予以考核。(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

3.将新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纳入节能监察范围,依法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新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落实)

(十八)加快规划编制工作。

1.将发展新能源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新能源产业中长期专项规划。(各级发展改革委落实)

2.制定自治区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自治区农牧厅落实)

3.制定自治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利用规划。(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

4.在自治区电网建设规划中制定新能源发电的消纳方案。(宁夏电力公司落实)

(十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推动新能源资源调查与评价、重点实验室建设、技术研发与推广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基础工作及对优秀新能源企业的奖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部门配合)

2.优先为己核准的新能源项目安排申请国债资金和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3.利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积极推动太阳能光热、光电与建筑一体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4.进一步争取国家财政部对太阳能光电建筑的财政补助,加快我区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5.落实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推动适用农村的太阳能热水器研发、生产和推广。(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财政厅配合)

6.政府采购部门在招标采购工程时,优先支持采用新能源技术的工程,支持在公益性建筑安装大型集中热水系统、兆瓦级光伏发电系统。(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7.积极争取国家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节能及循环经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

方面专项资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配合)

(二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新能源企业所得税、进口专用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减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2.制定对自治区新能源产业链上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的具体税收优惠措施,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牵头)

3.制定对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优惠措施,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4.贯彻落实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电网企业收购新能源发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自治区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煤层气发电在全区销售电价中分摊,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由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中负担。(自治区物价局、宁夏电力公司牵头)

5.引导和支持新能源企业积极争取建设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通过碳交易提高新能师、项目盈利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6.鼓励新建新能源项目使用区内生产的风机、太阳能电池等设备及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准选用区内生产设备及材料的新能源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加强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对接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投资和担保机构对新能源产业项目降低门槛,优先提供贷款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国开行宁夏分行及其他商业银行配合)

2.加大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积极支持新能源企业利用法人资本、民间资金、国外资金等多元化融资渠道,广泛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资本等进入新能源企业。(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配合〉

3.优先支持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新能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自治区金融服务办牵头)

(二十二)完善标准制度体系。

1.加快建立行业标准体系,制定自治区新能源产品性能、能效、试验和检测方法以及系统安装、设计等标准,加强标准宣传实施,规范新能源产业发展。(自治区质监局、科技厅牵头,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2.加快构建新能源产品质量检测和控制体系,成立新能源产品检测机构,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管,开展太阳能产品认证制度,确保产品质量,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自治区质监局牵头)

3.完善

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规范,针对不同区域的阳光辐射强度、建筑类型、建筑构造、节能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等,建立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规范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十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筹建相关研发机构,尽快建设自治区级新能源技术创新重点实验室。(自治区科技厅牵头)

2.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实行产学研联合,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行风电、太阳能等基础性研究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科技厅配合)

3.制定切实可行的新能源人才培养、专家储备计划,组织新能源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同时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新能源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科技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4.坚持技术自主创新与引进相结合,努力提高新能源关键设备、核心部件本地化生产配套能力,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打造一批具有国际核心竞争力的新能源品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牵头)

5.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设立技术推广和服务机构,在农村建立沼气等新能源技术推广中心。争取在资源优势明显、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农牧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四)优化配套服务工作。

1.进一步加强新能源资源的调查与评价工作,尽快摸清全区煤层气、硅石资源、农村能源、风能、太阳能资源等新能源家底,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气象局牵头)

2.积极帮助新能掠企业完善项目条件,在政务大厅为新能源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实施“一站式“服务,土地、水利、环保、地震、文物、安全等各项审批环节能简化的简化,能取消的取消,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3.做好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接人系统建设及接入后的运行调度工作,保证新能源发电项目按期投产和安全可靠运行。加强对新能源发电接人、电力调度、提高电网适应能力等电网关键技术的研究。(宁夏电力公司牵头)

4.加强新能源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的新能源统计指标体系,配备较强的力量定期开展新能源普查,不断完善、规范日常新能源统计工作,更好的为新能源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自治区统计局牵头)

5.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展新能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政府发

展新能源产业的总体思路、方针和政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6.各地、有关部门制定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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