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木凯淖尔镇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规范野外用火管理,保障林业、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凯淖尔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野外用火,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生产、生活等用火行为,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及其他生产领域活动的野外用火;非生产性用火是

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吸烟等非生产性活动的野外用火。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春节至清明节,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请木凯淖尔镇政府同意发布通告,确定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有关活动依法进行限制。

第五条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第七条按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各责任区设立责任人一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本责任区内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防火巡查,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发现违章野外用火应立即制止;

(三)负责与临界的责任人协调,落实交界处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

第八条各防火责任区应逐级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至少配备一名巡护人员,防火期内每天24小时巡查。

防火责任区内各村委会负责人具体落实本村森林草原各项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防火责任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具体落实本单位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第二章野外用火管理

第九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用火的,应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并领取《森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许可证》,任何非生产性用火均不予批准。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严禁许可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条领取许可证的用火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根据许可证的规定用火,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第十一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的人员严禁发生如下行为:

(一)吸烟,乱丢烟蒂、火柴梗;

(二)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

(三)焚烧田埂草;

(四)野炊、烤火取暖;

(五)玩火取乐;

(六)可能引发火险的其它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防止被监护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因管理失职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森林草原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旗人民政府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发布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第十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高火险区。确需进入高火险区且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入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镇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植被区、草原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野外作业活动的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必须与野外作业场地所属乡(镇)防火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缴纳保证金,自行配备灭火器材,落实野外作业场地的森林草原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做好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趋势分析。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刊登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

第十七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火险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应限期整改。对重点火险区应进行清田边、清林边、清隔离带边的“三清”活动,彻底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防火部门应根据森林草原分布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规划设计防火隔离带,夏季草籽成熟落地前在市界、林缘、林内等重点地区设立防火隔离带,保证内火不外延,外火不烧入。

第十九条符合计划烧除条件的区域,应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并取得批准后计划烧除,降低可燃物载量。

第二十条“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派出防火检查组,进入高火险区检查监督,严防火灾发生。

第二十一条防火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应广泛、深入宣传防火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防火意识,组织野外用火巡查员,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逻检查,及时发现火险,制止违章用火行为。此外,对本区域内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实行“乡镇、村组、监护人”三级监管,并加强对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植被区、草原主要通道和路口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牌、标语。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防火部门、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防范,对卫星监测热点信息及时组织核查,如发生火情,在1小时之内及时、准确、逐级上报旗防火指挥部,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防火责任区内巡护人员应按时上岗到位,认真履行巡护职责,及时报告火情,如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协助有关机关调查。

第二十五条防火期内,全部救火队员应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进行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六条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要指导公益林管护站人员做好区域内防火工作,做到管护站即防火站、护林员即防扑火队员,发挥好公益林管护站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预防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一、对商场内部和商场外部(屋顶、距商场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场外墙一米以内的区域)的一切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要谨慎并从严控制。 二、特殊情况必须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的,动火、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有:动火、用火的时间,具体地点(范围)、目的、燃烧成份,并提供作业人员的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申请必须经商场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含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备案工作。 四、进场施工前须对动火、用火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动火前须清除作业现场(动火、用火部位周围三米以内区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书面防范措施,须在现场配备足量的水和灭火器材。 五、动火、用火中,须定人定点监护到位(监护人在作业点周围三到五米范围内不间断看护),做好明火隔离及防焊渣溅落的防护,及时纠正并制止违章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有绝对权利勒令停工)。 六、动火、用火结束,及时清除现场一切用与动火、用火作业的设备和物资。 七、动火、用火结束后,定点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进行不少于一个小时

的清查、检查,并作出监护及清查检查书面记录存档备查:检查作业现场周围十米以内的区域和动火现场所在楼层的上一层及所有下一层的相对应部位(区域),特别注意有水、电、暖、风及其它管线穿越水平或竖直的墙而存在的孔洞周围的区域,确认有无隐患等。 、所有消防台帐(工作表格,不包括《防火档案》)为消防安全活动和消防工作记录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所有消防台帐必须使用黑色水笔记录,做到填写详细、书写认真、规范整洁,不得存在缺项、漏记、涂改现象,禁止补记。 三、所有消防台帐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和保管,年终存档备查(相关资料必须按集团公司《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档)。 四、其它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中相干规定、要求等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等要求不符的,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的相关要求执行;单必须将有关证明文件报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备案。 五、本说明作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补充内容,在表格的使用和填写过程中如与相关单位实际情况相悖的,以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为原则执行。 六、《防火档案》应根据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规定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或未提供标准样本的,由集团公司安全保障部制订统一格式的建档资料(待发,不齐全部分由各单位补充和完善),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建立健全并报当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燃气公司的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人员进行的和外来工程承 包商在公司相关部门授权下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如: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的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公司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凡进行动火作业的需提前办理动火证。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分级和许可审批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分级 (一)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1、所有带气动火作业。 2、燃气调压站站房(调压箱)内、闸井内的动火作业。(二)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1

1、燃气调压站站房外、围墙内的动火作业; 2、非生产区的动火作业; 4、其他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审批 (一)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签发一级动火作业《动火证》(见表一)。 (一)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动火作业的主管单位签发二级动火作业《动火证》(见表二)。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辨识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一级动火作业必须编制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已经签发的《动火证》在作业方案和动火介质有变动时需重新审批。动火证不得涂改、代签。 第九条遇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即使已经签发动作证也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遇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即使已经签发动火证也应停止室外高空动火作业。 第四章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十条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控制措施。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执行当地用火、用电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⑵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⑶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⑷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⑸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⑹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 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⑵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⑶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⑷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⑸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⑹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⑺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篇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搞好单位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用电管理由分厂安全科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需要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物业部安保科批准同意并取得《临时动火证》后,方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自备型号相符的灭火器材,且动火人、监护人必须会使用,作业前清除危险范围内的易燃物,作业后无燃烧隐患。 三、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动火必须作到“八不、四要、一清”。 四、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安保科安保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及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时,动火人必须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 六、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确保无火险隐患后,将《动火证》交还甲方保卫科存档。 附:动火安全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1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及时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2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导热油上下油槽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中央空调、除湿机房、锅炉房、天然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 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 包括机加车间工棚内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新厂房外辅助动力设备区域和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 第六条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XX县XX国社合作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XX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XX林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本林场林区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严格执行本措施。 第二条负责林场责任区的护林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并与监界的护林协调关系,共同搞好交界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活动的人员必须实行入山登记制度,由责任区的护林员负责登记,走出林区后注销,进山人员同时必须做到“六不准”,即: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野饮、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 第四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管住重点人员。对特殊人群进行全面彻底地摸排登记,逐一落实监护人责任,加强对林区智障人员和儿童的监管,对进入林区旅游、生产、施工人员逐一开展登记工作以及防火宣传,增强防火意识。特别是在森林火灾高发期要管住重点林区,对重点林区、国家战略储备林区、重要设施周边必须重点巡护,死看死守,坚决杜绝火种进山入林,确保

万无一失。 第五条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随意用火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严加防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林场或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林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在林区及林缘地带经检查发现有森林火灾隐患的个人必须限期整改,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林场应定期在森林防火区的交通要道和林区居民区布设火源管理宣传碑、牌、标语等警示标志,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林区周围村民的安全用火意识,从源头上消除人为森林火灾隐患。 第九条强化非生产性火源管理到位。林场通过贴宣传标语、警示牌或组织人员巡逻等方式,要求进入或居住林区人员严禁林内吸烟丢烟蒂、上坟烧纸、燃放鞭炮和点烛烧香等祭祀用火;严禁在林内野炊、取暖、用火把照明,林业生产民工做饭用火应开好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及时熄灭余火;严禁用火狩猎和在林内烧蜂窝、烧蚂蚁窝和小孩玩耍用火;严禁“五类”人员带火种上山和林内用火。并经常督促监护人加强监管。 第十条对于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个人,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 度(通用版)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

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 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 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 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 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 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 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森林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措施 森林火灾是一种破坏性极大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使多年造林、护林的成果被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会影响社会稳定,给社会、生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危害。 我本项目地处湖北麻城福田河镇纯阳山,施工环境均为林区,加之山高林密草木丛生,极易发生火灾。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项目始终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防火意识,把森林防火工作抓实、抓好,并制定以下防火措施: 1、森防期间,项目部明确防火第一责任人。且第一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尽量不外出,集中精力抓防火。采取以项目为主对工区负责人,层层分解,森林防火任务落实到人头,真正做到严抓不懈。 2、搞好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森林防火自觉性。要坚持不懈的开展森林防火教育,使项目部及工区认识到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和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使广大员工思想上树立起一道防火线,做到防患于未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重点宣传与面上宣传,流动宣传与典型宣传相结合,力求做到形式、内容和效果的同一。七项目及各工区下发森林防火宣传彩练,与工区签定森林防火责任状。定期召开森林防火会议。工作中,要集中力量,打造森防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3、强化货源管理,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从社会环境看,我项目施工地段居住人口较多,进入林区放牧、砍柴、采集林副产品人员较多,不懂森防知识,在野外随意吸烟弄火,给入山管理和火源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我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认真查找可能出现问题和存在的漏洞,打好防火这一仗。 (1)、周密布置,坚持把住火源头。 项目部成立义务森林防火小队,加大施工区内的巡护密度,坚持把住火源入山关。清明期间,是火源管理最为关键的时期,入山人员及施工区附近人员较多,村民随意扫墓,火灾隐患极大。防火小组要加大巡视力度,对于重点地段,施工现场做到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 (2)、严肃纪律,严格管理 项目部组织工区召开《森林法》学习专项会议加强教育。加大对于违章违法用火的查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05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酒店用火作业分级、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酒店禁火区的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酒店的固定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环科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厂长进行审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环科检查认定一次。 八、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离。 3、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特制訂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全管理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并审批二级动火证; 3.3分管安全副总負責一级动火审批;总经理負責特级动火证审批; 3.4指定的現場监火人及动火人对安全动火负责。 4.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安全管理部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3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方案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更严格、更有效的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机制,科学防范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省秋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XX年秋防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管好各类入山人员,切断火种入山关,杜绝人为原因发生森林火灾,实现源头治火目标,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实现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烧毁林场村屯现象和全市连续19个防期无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和市森防指专职副总指挥任副组长,各县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分管副县长、副主任和市防火办负责人为成员的XX市XX年秋季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任务 严格管理林区内农事用火。严格管理在林区从事农业生

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防火期内,严禁纵火点烧林地、草塘违法开垦;严禁采用烧地格子等方式对耕地进行扩边整形和擅自扩大现有耕地面积。发现防火期内违规烧荒行为,无论成灾与否,将严厉追究行为人违法野外用火和毁林、毁草开垦责任,并依照法律规定处罚,同时严肃追究森林、草原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管护巡查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责任。 严格管理林区内各施工单位。严格管理在林区内依法开办工矿、设立旅游区或新建开发区的单位,对其所承担的火源管理责任区进行实时监管,并责成其建设相应的森林防火配套设施。施业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由作业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扑火费用和森林资源损失。在防火期内,对进入林区进行地质勘探、矿产开采的单位进行森林防火专项审批。各地森林防火部门有权将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备案的作业单位清理出山。 严格管理林区内重点人群。在防火期内,凡进入林区从事山产品采集、收购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凭证入山,编组签状,划定采集区域,交纳保证金,实行定点收购,严禁带火入山、支锅煮菜、点烧山野菜采区等野外用火。对野外吸烟人员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即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按照治安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国家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场不加以制止的领导干部一律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外吸烟引起山火造成严重损失的一律依法严惩。乡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用火,或增设用电设施、设备,应严格按照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和用电审批制度办理。 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生产不得使用明火,因施工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在指定的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不能在固定动火区动火的必须到安全部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动火人,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外单位因施工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到安全部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3、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4、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擅自动火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对作业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三、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

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五、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七、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50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

机房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机房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机房设备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机房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等。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2机房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禁火区:办公室、休息室及走道等。 3.2.2生产禁火区:高低压室、UPS机房、电池室、中央控制室、数据机房。 3.3动火原则 3.3.1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2必须要在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的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到机房负责人审批,再由机房负责人送公司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机房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机房也必须派人在现场监护工作。

3.4.4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 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3如有违反本制度,机房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并对违者进行批评。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2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3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4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5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6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7动火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动火后检查有无留下火种。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相关记录

野外施工森林防火措施

野外施工森林防火措施 为了加强野外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实现工程施工和森林防火“两不误,两促进”的目标,杜绝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防范野外工作人员防火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措施,各带队负责人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认真学习。 1、强化宣传教育。使所有参与野外施工作业的作业人员熟知森林防火安全 2、强化火源管理。采防范常识,能够自觉地遵守森林防火的各项规章制度.? 取有针对性的管用措施,严格管控野外作业生产、生活用火,严防人为火的发生. 3、强化责任落实。遵从野外作业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双向落实责任的原则,森林防火部门、各野外作业单位的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各项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位。? 4、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野外作业人员宣传教育力度,使作业人员的受教育率达到100%。 5、细化野外火源管理各项措施.根据国家电网线路架设野外作业人员生产作业特点,针对不同的火源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严控人为火灾的发生。 6、严格入山火源管理。严格禁止作业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内作业。加大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严禁野外吸烟、弄火。 7、强化野外作业火源管理。防火期内,对确需在施工区域内生产生活性用火的,必须经防火办批准,在三级风以下天气使用,严防失火。 8、落实“一盒火制度”,即:指野外作业点指派专人保管和使用“一盒火" 9、每个入山作业人员在从事施工作业的同时,都要主动承担作业区内的林火预防和扑救任务,真正做到防火和施工两不误、两促进。同时,要求各作业点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切实解决森林高火险期生活用火问题.使用油锯等机械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防失火、跑火,五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停止使用。林内作业时油脂燃料的存放必须选择好安全地点。 10、加强林区生产野外作业管理。严格遵守防火禁令。五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各野外作业点要停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11、严格执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2、严格落实各项森林防火责任。 13、加强领导,注重协调。配合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野外生产作业林火预防和林火扑救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XX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XX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区、货场、本单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站区内、货场库区内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动火、用火作业,应由车站消防部门、货场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货场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外、丙类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区或货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动火审批: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

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应通知使用单位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第八条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九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为规范用火管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不受伤害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火管理 1、用火管理范围 公司范围内,除公司安全监察部登记、审批、划定的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均属用火作业管理范围。其包括: 1 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等离子切割等;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包括化验室分析用的电炉); 3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管线或其他物件; 4 取暖和照明的明火; 5 在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临时电源的电线,包括使用电钻、砂轮 等; 6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罐区; 7 用雷管、炸药、爆破等方法拆除混凝土构件。 2、禁烟区 禁烟区范围内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火种,其包括: 1 油罐区; 2 炼油装置区; 3 瓦斯发电厂; 4 锅炉房; 5 库房; 6 变电所; 7 化验室。 二、用火级别 用火级别的划分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分为二级。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级用火: 1 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主体设备或散发可燃气体的炼油装置 区; 2 瓦斯发电、瓦斯管线、锅炉房; 3 含可燃物的下水井、下水道、油池、油沟(包括5米以内区域); 4 油罐区、油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5 除以上四条以外,遇有油气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区域; 6 带油、带压、带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二级用火: 1 停工检修吹扫处理的炼油装置; 2 从易燃易爆装置系统拆除并运到安全地点的炼油化工容器及管 线; 3 生产中的泵房; 4 无油、无可燃气体散发的区域内生产、生活、照明用火; 5 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 6 全公司下水井在5米以外20米以内的区域; 7 安全区域内的临时用火。 三、用火审批、管理权限及动火要求 1、一级动火,是指确实无法拆除必须就地用火的,由用火单位指定的具体安全责任人会同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详细填写动火许可证(火票),逐级审批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经确认措施可靠,逐级落实后方可批准用火。但对危险性很大的特殊动火,需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查批准。一级动火许可证最大有效期限为12个小时,逾期不得动火,需重新办理,审批。特殊动火最大有效期限6个小时,逾期不得动火,需要重新办理审批,一级动火许可证存根由安全监察部留存。 2、二级动火由该单位指定的具体安全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制定防火措施,详细填写动火许可证(火票),经安全厂长或安全科长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防火措施后方可批准用火。二级动火许可证最大有效期限为24小时,逾期不得动火,需重新办理、审批。二级动火许可证存根由审批单位安全科留存。 3、固定动火区,是指在安全区域内长期从事制造、加工、维修等施工用火及生活、取暖用火。由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现场、制定措施、落实措施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经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固定动火许可证最大有限期限6个月,逾期不得动火,需重新办理、审批。固定动火许可证存根由安全监察部留存。 4、外单位在公司区域内施工用火,均由负责该工程部门的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现场、制定措施、落实措施,填写动火许可证(火票),按用火等级报送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5、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地点,动火人应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做到“五不动火”。即:不见批准有效的动火许可证(火票)不动火;未经过认真检查逐条落实防火措施不动火;没有动火负责人或防火人不动火;动火许可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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