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人系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四川省内有权经营信贷业务的各级农村信用社。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的原则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本社社员(股东)贷款优先、“三农”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一)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市州

办事处(联社)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险管会),负责监

督管理信贷业务。监督管理以风险提示为主。风险提示不改变法人机构的信贷决策权利和责任。

(二)县级联社建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

负责独立经营决策和管理信贷业务。县级联社理事长对贷审会决策通过的信贷业务,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利。

(三)县级联社分支机构建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信贷业务。

(四)信贷岗位。农村信用社应设立受理岗、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岗、贷后检查岗、风险管理岗、资产保全岗、尽职调查岗、档案管理岗等信贷岗位。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解,由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可分设公司类客户部门和个人客户部门。

(二)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专员制度。信贷审查专员负责对拟提交贷审会决策的各项信贷业务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

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信贷审查

专员由省联社统一管理。

第十条实行尽职管理制度。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各岗位信贷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制度。

第三章信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信贷对象包括: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

营场所的自然人;

(二)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

款本息的能力;

(三)从事经营活动合规合法,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

贷监督与检查;

(四)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

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以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

(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

(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结欠贷款本息已清偿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有关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不予受理的信贷对象: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的;

(二)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

的;

(三)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汇贷款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

(七)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八)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安检等有权部门批准的;

(九)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十)在征信系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对金融机构有恶意拖欠贷款行为的,被列入黑名单的;

(十一)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信贷业务按会计核算的归属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承兑、保证、信用证等。

第十六条信贷业务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农

业、工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循环额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保证、承兑等信贷品种。

第十七条信贷业务按对象分为公司类信贷业务和个人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九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保证贷款,是指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综合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和已为他人提供担保余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额度。

(三)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四)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设定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质)押贷款,应当综

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质)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种类抵(质)物的抵(质)押率。

第二十条贷款按组织形式分为普通贷款、社团贷款和银团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按资金来源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五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二条贷款金额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情况、偿还能力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求能力确定。

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年,超过10年应当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个人按揭贷款除外)。贷款展期是指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利率与费率

(一)贷款利率、银行承兑汇票和保证业务费率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二)经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三)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日的农村信用社同档次贷款挂牌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则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五)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按期计收利息。各类贷款利息均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农村信用社应逐步推行利率市场化。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比例范围内,制定贷款定价模型与指引,建立科学、规范的定价认定程序。

第六章客户评级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办理信贷业务原则上应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不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

第二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村信用社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营效益、基本素质、信用记录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大中型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A+、AA、AA-)、A

级(A+、A、A-)、BBB级、BB级、B级共10个等级;

小型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BBB、BB、B共8个等级;

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共7个等级;

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3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额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统一授信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个人消费信贷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有效期内可根据客户动态

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九条信贷业务基本程序包括:受理、调查、审查、审批(风险提示)、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受理程序包括:市场营销、客户申请、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资料初审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调查程序包括:信贷业务调查与业务谈判、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审核与审定等环节。信贷业务调查、谈判和撰写调查报告由信贷调查岗位完成,审核由客户部门负责人完成,审定由分管领导完成。

第三十二条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审定和独立审查等环节。初审由信贷审查岗位人员完成,复审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完成,审定由分管领导完成,独立审查由信贷审查专员完成(采取会议和会签审批方式的信贷业务必须先经过信贷审查专员独立审查)。

第三十三条审批程序

(一)审批分为会议审批、会签审批和单人审批三种方式。

1.会议审批:是指通过贷审会会议审批的方式。

2.会签审批:是指在不能召开贷审会会议的情况下,分别由贷审会委员(不低于三分之二)独立审阅申报材料后作出决策意见,贷审会办公室汇总情况后报贷审会主任委员审批的方式。

3.单人审批。单人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在不召开贷审会的情况下,通过审阅经审查后的信贷业务资料而形成审批结论的方式。单人审批主要适用于低风险业务和统一授信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单笔信贷业务。

(二)贷审会审议结论分为同意、再议和不同意三种情况。

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同意”票为同意;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投“不同意”票为不同意;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投票结果为再议。

(三)对联社结论为不同意的信贷业务,在1个月时间内担保条件发生变化的,联社客户部门可申请复议,复议仅限于一次。(四)经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有效执行期不超过2个月,项目贷款有效执行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发放程序包括:出具贷款承诺书(如需要)、落实贷前条件、签订合同、落实用款条件、支用贷款、登记登录、贷款档案归档等环节。

第三十五条贷后管理程序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测与风险预警、本息收回、贷款展期、借新还旧、不良贷款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八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与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信贷业务风险分类主要衡量客户违约导致农村信用社损失的可能性,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的各项信贷业务。信贷业务风险分为五级,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后三类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十七条贷款按期限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八条实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适时调整信贷资产形态,真实、动态反映资产质量。

第三十九条不良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是指对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催收、盘活和处置的行为。

第四十条不良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对象主要是表内外信贷业务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垫款等)。

第四十一条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四十二条按照“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债权”的原则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抵债资产。

第四十三条损失信贷资产核销实行“逐户申报、严格认定、逐级审查、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继续追索”的原则。

第九章信贷人员与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农村信用社要按信贷业务规模及发展趋势配备信贷人员,并保持信贷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四十五条逐步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所有信贷人员应通过考试、考核获取上岗资格。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权限,享受不同的待遇。

第四十六条建立信贷人员履职和离岗稽核制度。

第四十七条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农村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

(一)农村信用社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完整收集每笔信贷业务的相关资料。信贷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和贷后管理资料。

(二)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三)基层信用社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由基层信用社落实专人管理信贷档案;县级联社经营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部门(或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信贷档案。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在不同的产品中明确规定最高信贷额度。

第四十九条低风险业务主要是指交存100%保证金(含凭证式国债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及全国性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风险的信贷业务。

第五十条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的县级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

式。社团贷款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未经批准不得发放跨区域贷款(社团贷款、委托贷款除外)。

第五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办理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十三条不得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第十一章违约及处理

第五十四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农村信用社债权被悬空,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对有逃废债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要运用法律等多种手段收回贷款。

第五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和房地产炒作的;

(四)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五)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五十六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农村信用社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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