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解析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解析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解析

山东省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八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九条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二章行文规则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主报上一级政府的报告、请示,可根据需要抄送上一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答复的,由上一级政府答复,根据上一级政府的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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