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乐山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类投资;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

(三)证券、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调整要求;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五条市国资委应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科是企业投资监管的职能科室。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企业投资决策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决策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

投资决策应坚持审慎原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须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决策机构,下同)作出决议,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或审议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决议后报市国资委。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九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一)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指单项非主业投资额超过净资产10%的;投资总额超过净资产80%的);

(二)境外投资项目(指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所有投资项目);

(三)高风险投资项目(指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和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

核准项目经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市国资委;对特别重大投资项目,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投融资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除外),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国有独资公司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经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应及时书面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抵押、担保等项目;

(三)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的项目;

(四)按国家现行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需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核准的项目,应当在上报项目前报告市国资委;

(五)其他需报告的重大投资项目。

对市国资委委托管理的企业,上述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受委托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企业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控、参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或发生的其它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依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核准项目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董事会决议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十)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审查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根据投资项目的

情况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核准。

第十五条经市国资委核准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企业应按市国资委的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企业应落实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要加强投资的合同管理,合同形式规范,内容合法,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家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条企业项目投资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

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投资要切实防范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严格限制下列投资行为:

(一)严禁企业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上述投资活动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增加投资;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职工集资款的企业,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企业的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决议,并报告市国资委。企业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担保累计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企业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的;

(二)谎报或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违反投资决策程序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在投资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实施招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以及与投资合作方恶意串通和关联交易,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

(七)其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投资活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企业下属的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投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区、市、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国企采购制度守则

国企采购制度守则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企采购制度 1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监督,根据国家要求,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 本制度是对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含进口)、工具(含进口)、油化、包装、产配件、外购外协件、五金电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资及劳务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行为的基本规范。 2采购原则 2.1物资采购按照采购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2.2除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或仅有唯一供货单位外,其余每一物资采购均应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实行比质比价,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信誉,严格价格和质量监督。 供货单位选择和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搞个人特权和人情交易。 3物资采购价格管理 3.1公司对大宗原辅材料、定点采购材料应逐步实行招标采购管理。选点定点原则及具体做法按ts16949“采购控制程序”文件执行。 公司对非定点采购材料、零星采购材料,年累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3.2公司成立专门的招标评审工作机构,由采购、质量、技术、财务部门及相应的副总经理共同负责招标工作。各部门在招标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3.2.1采购部门(包括物资供应、工程部门、工具部门、设备制造部门)负责提供招标单位资料,拟定招标方案。 3.2.2技术、质量部门依据采购部门提供的招标单位资料,从技术、质量角度对招标单位的物资(产品)能否符合公司要求进行论证,并做出鉴定意见。 3.2.3财务部门着重进行价格论证,在满足技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位的供应商。 3.3经相应部门论证后,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招标评审机构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评审机构提议交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国企采购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

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 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 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活动的非常设决策机构。公司规划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公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管理的方式通过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经营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保证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六条投资项目管理的总原则是规范、透明、归口集中管理,

并根据项目单位(实施投资项目的主体)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其中: 对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公司直属企业、区域性派出机构以及新事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属单位投资项目),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控股、共同控制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通过合资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管理,同时通过调研、股东直接磋商、派出高管人员内部协商等方式,介入重大项目的立项阶段管理以加强事前管理。 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项目是指不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投资项目,其主要形式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到项目单位外的投资,包括组建合资经营(合作)企业,兼并重组、收购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八条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规划部对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

投资管理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政府报批、项目核准(备案)报告的审批以及合资经营(合作)、兼并重组、收购等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3、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4、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5、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 第九条规划部负责受理和组织审议项目单位所有投资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引进、研发等投资)。 第三章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条直属单位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企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

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 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 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 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 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

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抽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货物”是指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服务等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 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工作计划之国有企业投资计划如何有效进行管理

国有企业投资计划如何有效进行管理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国有经济 也进行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除了通过经营的业务获得利润之外, 还进行了对外投资,并且对外投资的比例也在不断地增加。但是在 投资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这也给投资的效果和质量造 成了较大的影响,导致国有企业出现了一定的损失。笔者主要分析 了当前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 了一些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帮助我国企业做好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关键词] 国有企业;投资计划;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016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034- 01 0 引言 投资指的是货币转化成为资本的整个过程,投资包含了资本投资、实物投资以及证券投资三种。笔者主要探究了当前国有企业对 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找到了一些问题解决策略,希望 能够帮助我国企业做好投资的管理,获得更多的利润。 1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投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活动,其和企业的 生存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的时候,便 必须做好投资前期的可行性研究。但是我国很多企业本身的功利性 比较强,在投资的时候,过度的重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并且 企业领导存在好大喜功的情况,经常存在,只要是大项目,不考虑 投资项目是不是和自身经营能力相符合、自身是否熟悉相关的行业,并没有全面的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投资盲目,直接导致企业的经 营效率非常低下,亏损非常严重,导致企业出现投资失败的情况。 1.2 会计核算比较混乱,财务部门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在我国,高负债经营时国有一个的一个重要特征,很多企业在 投资的时候,只要觉得项目投资能够产生利润便会投资,没有切实 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现金流、偿债等一系列的能力。在进行投资核算 的时候,没有严格根据国家的规定,尽量的提高投资资金,有意识 的压低收益,没有将那些无形资产投资入账,从而导致会计核算出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 — 1 — 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集团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技术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 2 —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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