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

(征求意见稿)

DB44

ICS 13.040.40 Z 60

前言 .............................................................................................................................................. I 引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3)

4.1 区域划分 (3)

4.2 污染物排放限值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

5.2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12)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xxxx年x月x日首次发布,自xxxx年x月x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电镀专业园区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不含电镀专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的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其相应排放限值的20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3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8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 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5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 700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electroplating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

化学转化膜chemical conversion coating

化学转化膜是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成附着力良好的化合物膜层。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化学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3.3

单层镀monolayer coating

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4

多层镀multilayer coating

指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后再镀铬。

3.5

排水量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技术内容

4.1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A、B二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A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

B区:除A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4.2 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 A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1)A区现有企业是指A区2012年9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设施建设项目。

2)A区新建企业是指A区2012年9月1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镀设施建设项目。

4.2.2 B区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1月1日执行表2规定的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B区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2 pH 值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 5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 Cr ,mg/L )

80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 15 1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 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 3.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 -

计,mg/L )

0.3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

2

(镀件镀层)

多层镀 500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一致

单层镀

200

100

注:1)B 区现有企业是指B 区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

设施建设项目。

2)B 区新建企业是指B 区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镀设施建设项目。

4.2.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 的规定。 4.2.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1)

式中: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 ——排水总量(m 3)

——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 2)

——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 3/m 2)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 若与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1.方法原理

在pH4.0~5.0的乙酸-乙酸钠缓冲介质中及在1-(2-吡啶偶氮)-2-萘酚(PAN)存在的条件下,Al3+与Cu(Ⅱ)-EDTA发生定量交换,反应式如下:

Cu(Ⅱ)-EDTA + PAN + Al3+→ Cu(Ⅱ)-PAN + Al(Ⅲ)-EDTA

生成物Cu(Ⅱ)-PAN可被氯仿萃取,用空气-乙炔火焰测定水相中剩余的铜,从而间接测定铝的含量。

2.干扰及消除

K+、Na+(各10 mg),Ca2+、Mg2+、Fe2+(各200 μg),Cr3+(125 μg),Zn2+、Mn2+、Mo6+(各50 μg),PO43-、Cl-、NO3-、SO42-(各1 mg)不干扰20 μg Al3+的测定。

Cr6+超过125 μg稍有干扰,Cu2+、Ni2+干扰严重,但在加入Cu(Ⅱ)-EDTA前,先加入PAN,则50 μg Cu2+及5 μg Ni2+无干扰。Fe3+干扰严重,加入抗环血酸可使Fe3+还原为Fe2+,从而消除干扰。F-与Al3+形成很稳定的络合物,加入硼酸可消除其干扰。

3.方法的适用范围

本方法测定范围为0.1~0.8 mg/L,可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及污染较轻的废水中铝的测定。

4.仪器及工作条件

①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②铜空心阴极灯。

③工作条件: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调节仪器至测定Cu的最佳工作状态。波长:324.7 nm,火焰种类:空气-乙炔,贫燃焰。

5.试剂

(1)铝标准贮备液:准确称取预先磨细并在硅胶干燥器中放置3 d以上的KAl(SO4)·12H2O(AR)1.759 g,用0.5 % H2SO4溶液溶解,并定容至100 ml,此液含铝1.000 mg/ml。2

(2)铝标准使用液:临用前,用0.05 % H2SO4溶液将铝标准贮备液逐级稀释,使成为含铝10 μg/ml的标准使用液。

(3)0.01 mol/L乙二胺四乙酸(EDTA)溶液:称取乙二胺四乙酸二钠0.372 g,溶于100 ml水中(使用时稀释10倍)。

(4)0.1 mg/ml铜溶液:称取预先磨细并在硅胶干燥器中放置3天以上的Cu(NO3)2·3H2O 0.039 g溶于100 ml水中。

(5)1-(2-吡啶偶氮)-2-萘酚(PAN):0.1 %乙醇溶液。

(6)乙酸-乙酸钠缓冲溶液,pH4.5:称取乙酸钠(CH3COONa·3H2O)32 g,溶于适量水中,加入冰乙酸24 ml,稀释至500 ml,用pH计加以校准。

(7)Cu(Ⅱ)-EDTA溶液:吸取0.001 mol/L EDTA溶液50 ml于250 ml锥形瓶中,加乙酸-乙酸钠缓冲溶液(pH4.5)5 ml,0.1 % PAN乙醇溶液5滴,加热至60~70 ℃,用0.1 mg/ml铜溶液滴定,至颜色由黄变紫红,过量三滴,待溶液冷却至室温,用20 ml三氯甲烷萃取,弃去有机相。水相即为Cu(Ⅱ)-EDTA溶液,备用。

(8)95 %乙醇,分析纯。

(9)三氯甲烷,分析纯。

(10)0.1 %百里香酚蓝的20 %乙醇溶液。

(11)2 %硼酸溶液

(12)5 %抗坏血酸溶液(临用时现配)。

6.步骤

(1)样品的预处理

取水样100 ml于250 ml烧杯中,加入HNO3 5 ml,置于电热板上消解,待溶液约剩10 ml时,加入2 %的硼酸溶液5 ml,继续消解,蒸至近干。取下稍冷,加入5 %抗坏血酸10 ml,转至100 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

(2)试液的准备

准确转移试样0.5~30 ml(使Al3+≤50 μg)于50 ml比色管中,加入1滴百里香酚蓝指示剂,用(1+1)氨水调至刚刚变黄,然后依次加入pH4.5的HAc-NaAc缓冲溶液5 ml,95 %乙醇6 ml,0.1 % PAN溶液1 ml,摇匀。准确加入Cu(Ⅱ)-EDTA溶液5 ml,用水定容至刻度,摇匀。在约80 ℃水浴中加热10 min,冷却至室温,用10 ml三氯甲烷萃取1 min,静置分层,水相待测。

(3)试液的测定

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调节仪器至最佳工作状态,测定水相中铜的吸光度。测定波长为324.7 nm,通带宽度1.3 nm,空气-乙炔火焰。

(4)校准曲线的绘制

于7支50 ml比色管中,加入铝标准液0、0.5、1.0、2.0、3.0、4.0 ml,以下操作同试液制备。按试液的测定条件测其吸光度,并绘制铜的吸光度-铝的量(μg)曲线。

7.计算

铝(c,mg/L)=m/V(A-1)

式中:m—从校准曲线上查得样品中铝的微克数(μg);

V—取样的体积(ml)。

8.精密度和准确度

六个实验室对含Al3+ 0.5 mg/L的统一样品进行分析,测定的平均值为0.50 mg/L,室内相对标准偏差为4.95 %;室间相对标准偏差为4.95 %。

9.注意事项

(1)配置铝标准溶液前,应先将KAl(SO4)2·H2O在玛瑙研钵中研碎,平铺于培养皿中,在硅胶干燥器中放置3天,以除去湿存水,再进行称量。

(2)需挑选刻线和塞之间较大的比色管,以便于萃取。

(3)如水样含量低,在消解水样时,可将样品适当浓缩。

(4)消解到最后时,应尽量降低溶液中酸的浓度,否则在下一步调酸度时会因加入的氨水太多,使体积增大,超出50 ml刻度线。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1.方法原理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可以同时测定样品中多元素的含量。当氩气通过等离子体火炬时,经射频发生器所产生的交变电磁场使其电离,加速并与其它氩原子碰撞。这种连锁反应使更多的氩原子电离,形成原子、离子、电子的粒子混合气体,即等离子体。等离子体火炬可达6000~8000 K的高温。过滤或消解处理过的样品经进样器中的雾化器被雾化并由氩载气带入等离子体火炬中,气化的样品分子在等离子体火炬的高温下被原子化、电离、激发。不同元素的原子在激发或电离时可发射出特征光谱,所以等离子体发射光谱可用来定性测定样品中存在的元素。特征光谱的强弱与样品中原子浓度有关,与标准溶液进行比较,即可定量测定样品中各元素的含量。

2.干扰及消除

ICP-AES法通常存在的干扰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光谱干扰,主要包括了连续背景和谱线重叠干扰,另一类是非光谱干扰,主要包括了化学干扰、电离干扰、物理干扰以及去溶剂干扰等,在实际分析过程中各类干扰很难截然分开。在一般情况下,必须予以补偿和校正。

此外,物理干扰一般由样品的粘滞程度及表面张力变化而致;尤其是当样品中含有大量可溶盐或样品酸度过高,都会对测定产生干扰。消除此类干扰的最简单方法是将样品稀释。

①基体元素的干扰:优化实验条件选择出最佳工作参数,无疑可减少ICP-AES法的干扰效应,但由于废水成分复杂,大量元素与微量元素间含量差别很大,因此来自大量元素的干扰不容忽视。表B2-1列出了待测元素在建议的分析波长下的主要光谱干扰。

测定元素测定波长(nm)干扰元素

308.21 Mn、V、Na Al

396.15 Ca、Mo

②干扰的校正:校正元素间干扰的方法很多,化学富集分离的方法效果明显并可提高元素的检出能力,但操作手续繁冗且易引入试剂空白;基体匹配法(配制与待测样品基体成分相似的标准溶液)效果十分令人满意。此种方法对于测定基体成分固定的样品,是理想的消除干扰的方法,但存在高纯试剂难于解决的问题,而且废水的基体成分变化莫测,在实际分析中,标准溶液的配制工作将是十分麻烦的;比较简单并且目前经常采用的方法是背景扣除法(凭实验,确定扣除背景的位置及方式)及干扰系数法。当存在单元素干扰时,可按公示求得干扰系数。式中K I是干扰洗漱;Q’是干扰元素加分析元素的含量;Q是分析元素的含量;Q i是干扰元素的含量。通过配制一系列已知干扰元素含量的溶液在分析元素波长的位置测定其Q’,根据上述公式求出K i,然后进行人工扣除或计算机自动扣除。鉴于水的主要成分为K、Na、Ca、Mg、Fe等元素。因此,可依据所用仪器的性能及待测废水的成分选择适当的元素谱线和适当的修正干扰的方法予以消除。

3.本方法的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和污水中Al元素溶解态及元素总量的测定。

①溶解态元素:未经酸化的样品中,能通过0.45 μm滤膜的元素成分。

②元素总量:未经酸化的样品中,经消解后测得的元素浓度。即样品中溶解态和悬浮态两部分元素浓度的总和。

ICP-AES法一般地把元素检出限的5倍作为方法定量浓度的下限,其校准曲线有较大的线性范围,在多数情况下可达3~4个数量级,这就可以用同一条校准曲线同时分析样品中从痕量到较高浓度的各种元素。表B3-1给出了一般仪器采用的元素特征谱线波长及检出限。

4.仪器及主要工作参数

①仪器: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和一般实验室仪器以及相应的辅助设备。常用的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通常分为多道式及顺序扫描式两种。

②主要工作参数:影响ICP-AES法分析特性的因素很多,但主要工作参数有三个,即高频功率、载气流量及观测高度。对于不同的分析项目及分析要求,上述三项参数存在一定差异。表B4-1列出了一般仪器采用通用的气动雾化器时,同时测定多种元素的工作参数折衷值范围,供使用时参考。

5.试剂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去离子水或同等纯度的水。所用试剂对被测元素浓度的影响应小至忽略不计。

1)硝酸(HNO3):ρ=1.42 g/ml,优级纯。

2)盐酸(HCl):ρ=1.19 g/ml,优级纯。

3)(1+1)硝酸溶液。

4)氩气:钢瓶气,纯度不低于99.9 %。

5)标准溶液:

①单元素标准贮备液的配制:ICP-AES法所用的标准溶液,一般采用高纯金属

(>99.99%)或组成一定的盐类(基准物质)溶解配制成1.00mg/ml的标准贮各液。市售的金属有板状、线状、粒状、海绵状或粉末状等。为了称量方便,需将其切屑(粉末状除外),切屑时应防止由于剪切或车床切削带来的洁污,一般先用稀HCl或稀HNO3迅速洗涤金属以除去表面的氧化物及附着的污物,然后用水洗净。为干燥迅速,可用丙酮等挥发性强的溶剂进一步洗涤,以除去水分,最后用纯氯或氮气吹干。贮备溶液配制酸度保持在0.lmol/L以上(见表B5-1)。

②单元素中间标准溶液的配制:取表B5—1中单元素标准贮备液,稀释成0.10mg/ml。

6.步骤

(1)样品预处理

①测定溶解态儿素:样品采集后立即通过0.45μm滤膜过滤,弃去初始的50~100m1溶液,收集所需体积的滤液并用(1+1)硝酸把溶液调节至pH<2。废水试样加入硝酸至含量达到1%。

②测定元素总量:取一定体积的均匀样品(污水取含悬浮物的均匀水样,地表水自然沉降30min取上层非沉降部分),加入((1+1)硝酸若干毫升(视取样体积而定,通常每100ml 样品加5.0ml硝酸)置于电热板上加热消解,确保溶液不沸腾,缓慢加热至近干(注意:防止把溶液蒸至干洞)取下冷却,反复进行这一过程,直到试样溶液颜色变浅或稳定不变。冷却后,加入硝酸若干毫升,再加入少量水,置电热板上继续加热使残渣溶解。冷却后用水定容至原取样体积,使溶液保持5%的硝酸酸度。

③空白溶液:取与样品相同体积的水按相同的步骤制备试剂空白溶液。

(2)样品测定

将预处理好的样品及空白溶液,在仪器最佳工作参数条件下,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两点标准化后,做样品及空白测定。扣除背景或以干扰系数法修正干扰。

7.计算

①扣除空白值后的元素测定值即为样品中该元素的浓度。

②如果试样在测定之前进行了富集或稀释,应将测定结果除以或乘以一个相应的倍数。

③测定结果最多保留三位有效数字,单位以mg/L计。

8.精密度和准确度

①三个实验室对同一个质控样各进行11次重复测定,测定结果的室内相对标准偏差为

5.5%,室间相对标准偏差为10.2%(见表B8-1)。

测定均值(

②三个实验室对同一种实际废水进行11次重复测定,测定结果的室内相对标准偏差为

7.9%,室间相对标准偏差为15.8%;回收率为103%之间。结果列于表B8-2。

测定均值(

③三个实验室分别对冶金、化工、焦化、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石化、化肥、制药、造纸、日化、含磷农药、电镀、有机染色、荆马河及奎河等15种实际水样进行了多次重复测定,各元素的室内相对标准偏差<20%。

9.注意事项

①仪器要预热1h,以防波长漂移。

②测定所使用的所有容器需清洗干净后,用10%的热硝酸荡洗后,再用自来水冲洗、去离子水反复冲洗,以尽量降低空白背景。

③若所测定样品中某些元素含量过高,应立即停止分析,并用2%硝酸+0.05% TritonX-100溶液来冲洗进样系统。将样品稀释后,继续分析。

④含量太低的元素,可浓缩后测定。

⑤如测定非溶解态元素,可把未通过0.45μm滤膜的元素残存物,经HN03+HC1混酸消解后,按本方法测定,亦可由元素总量减去可溶态元索含量而得。

⑥成批量测定样品时,每10个样品为一组,加测一个待测元素的质控样品,用以检查仪器的漂移程度。当质控样品测定值超出允许范围时,需用标准溶液对仪器重新调整,然后在继续测定。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1 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 5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术语 3.1 活屠重 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 原料重 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4技术内容 4.1 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 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置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

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 作者:厦门市人民政府文章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点击数:33 更新时间:2008-5-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排放污水收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放污水收费实行排污者负担、依法征收的原则。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同时鼓励排污者自行处理,走污水资源化道路,减轻污染负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放污水收费包括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一切用水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放的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排放的污水是否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缴纳污水处理费外,还应按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不重复征收。污水处理费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退条件的,可申请退还。 第五条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使用自来水(包括原水)的,污水处理费与水费一并缴纳。使用其他水源的,必须安装经计量管理部门强制检定的计量装置,由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一页返回主页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保护厦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良好状态,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厦门经济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有必要对FDB/HJ2313—89《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本标准选取的污染物项目比原标准作了很大精减,只选择6种要求总量控制和主要有毒有害的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粉尘、苯、甲苯、二甲苯。 本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对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进行总量控制,为了便于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便于不同行政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不同步 的总量控制和管理,本标准总量控制区按行政区划分,用A值法计算各子区域的允许排放总量,并按P值法分配各源。 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做法,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的企业分类。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1989年2月1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代替FDB/HJ2313—89。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寿铭、吴耀建、潘荔卿、陈文田、庄洁。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323—1999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代替FDB/HJ2313—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按污染源所在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级别、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浓度)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按有关国家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3840-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HJ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 3.1.1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依据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厦门市辖区内各环境单元社会功能现状与发展趋势及其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将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GB4287-92 代替GB4287-84及GB8978-88 纺织印染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纺织染整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级法 GB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 7474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3.2 纺织品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4.1.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厦门宜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镀污泥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

厦门宜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电镀污泥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 1 项目工程概况 1.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电镀污泥回收利用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地理位置: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后祥路188号。 建设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5万元。 1.2 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设备规模:项目拟建设一条化学回收有色金属的生产线。 生产规模:项目建成后,年回收利用电镀污泥(HW17)9500吨,废酸(HW22、HW34)废碱(HW35)4200吨。设计主产品为碳酸铜4132吨(铜含量5-10%,含水率80-83%)碳酸镍3995吨(镍含量6-9%,含水率80-83%);副产品为氢氧化铁、氢氧化铬360吨。 1.3 总平面布置 厦门宜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为租赁莹怡(厦门)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第一层及配套设施等。主要有有色金属回收车间,污水处理车间及其他配套设施。厂房西侧为原料区,中部为成品区,北侧为污水处理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放在酸浸搅拌工序边上。项目厂房总建筑面积为3761.14m2。

2 项目工程分析 2.1废水 根据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和类比分析及水平衡分析,该项目运营期的生产废水,主要有分离完后的滤液、地面冲洗水及生活污水。 ①生产废水:主要为滤液及地面冲洗水,产生量约为13.6t/d,总镍浓度总镍浓度为<0.5mg/l,总铬浓度为<0.2mg/l,总铜浓度为<0.5mg/l,总锌浓度为<1mg/l,生产废水统一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②生活污水:公司员工人数为10人,根据GBJ14-8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不住厂职工生活用水量取40L/d·人估算,本项目生活用水量约0.4t/d,生活污水系数按0.9计,其污水量约0.36t/d。 2.2废气 根据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分析,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有氯化氢和硫酸雾。 (1)电镀酸雾 本项目酸雾产生于搅拌工序的酸浸反应槽。各酸雾产生量按《简明通风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中的公式及其参数核算。 根据本项目生产线建设规模和各酸槽的相应参数,各类酸雾的产生情况分析如下: 氯化氢:主要产生于酸浸反应槽(3个),总面积共为13.6m2,生产时间为12h,则氯化氢的产生量约为0.015 kg/h (0.18 kg/d),其无组织排放源强为3.0×10-4kg/h。 硫酸雾:主要产生于酸浸反应槽(3个),总面积共为13.6m2,由于酸硫酸浓度在150-350g/L范围内,硫酸雾散发率取7,硫酸雾产生量约为0.34kg/h (4.08 kg/d),其无组织排放源强为6.8×10-3kg/h。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2005 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 2.1 标准分级和限值 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2.1.2 在划定的II、III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2.1.3、2.1.4、2.1.5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 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2.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2.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III、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322-2011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P&T-GC-FID)(C) (6)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代替DB 35/322-1999《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5/322-1999同时废止。本标准与DB 35/322-1999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不分年限制标准,对新、扩、改的企业执行相同标准限值。 ——在通用标准中本标准选取的项目与原标准比较,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 ——本标准保留石油化工、纺织印染行业,新增电子行业(清洗),去除造纸(不包括制浆)、发酵、酿造及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3个行业。为适合厦门市情需要,保留行业标准值作适当加严处理,同时,石油化工行业新增加苯乙烯控制项目;新增电子行业(清洗)的控制污染物有丙酮。 ——本标准采用《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研究成果,把环境功能区划的结果作为本标准的重要内容。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林文辉、庄世坚、陆从容、陈文田、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三: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 制 说 明 (二次征求意见稿)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OO八年七月

目 录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3)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3)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3)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3) 2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和预期目标 (4) 2.1 编制原则 (4) 2.2 预期目标 (4) 3 纯碱主要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1 氨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2 联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6) 3.3 天然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8) 4 国际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控制水平 (8) 5 我国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0) 5.1 我国纯碱工业的优、劣势分析 (10) 5.2 我国纯碱企业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1) 6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和指标的确定 (12) 6.1 适用范围 (12) 6.2 术语和定义 (12) 6.3 标准时段划分与区域划分 (12) 6.4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12) 6.5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对比 (15) 7纯碱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效益分析 (15) 8 达标投资及运行成本分析 (16) 9 达标可行性分析 (16) 10达标治理技术(脱氮技术)说明 (16) 附件1: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处理表 (17) 附件2:专家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说明 (25)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纯碱工业是我国创建最早的化学工业,始建于1917年,到今已有90多年的历史,可谓中国的 “化工之母”。纯碱产品是重要的化工基础原料,是建筑玻璃、日用玻璃等建筑材料的主要原料并广 泛应用于轻工业、冶金工业和食品工业。纯碱工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出口量居世界第二位,近年的进出口量见表1。 表1 2000-2007纯碱进出口量 单位:万吨 年份 进口 出口 2001 7.8 110.4 2002 29.4 114.7 2003 30.1 125.5 2004 19.7 143.0 2005 7.1 177.5 2006 14.2 181.0 2007 4.0 170.6 目前,世界纯碱生产能力为4500万吨/年,其中合成法约占三分之二,天然碱法占三分之一。 但在我国纯碱工业中,天然碱法比重很小,主要采用氨碱法和联碱法这两种合成法来生产纯碱。我 国现有纯碱生产企业50家,其中氨碱法生产企业13家,联碱法生产企业36家,天然碱生产企业1 家。自2003年起,我国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稳居世界首位。2006年我国纯碱生产能力为1670万吨, 其中氨碱法的生产能力为826万吨,联碱法的生产能力为748万吨,天然碱法的生产能力为96万吨。2006年我国纯碱产量为1543万吨,约占世界纯碱产量的三分之一。 2006年纯碱工业纯碱生能为:1574万吨。按氨碱法生产纯碱(826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 量以1.38kg/t碱计算排1.14万吨氨氮。联碱法生产纯碱(748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量以1.9 kg/t 碱计算排1..4万吨氨氮。全年纯碱工业废水排氨氮为2.56万吨。2006年全国工业废水氨氮总排放量 为:42.4万吨,纯碱工业废水排放氨氮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的6%。实际氨氮排放占有率要小于该 值。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纯碱生产对环境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特征污染物是联碱的含氨废水和氨碱的蒸氨废液。而 天然碱法除了有一些固体废物产生,与生产直接接触的废水基本都是回用的,基本没有工业废水外 排,仅有少量的厂区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外排,因此本标准对于天然碱法生产纯碱的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与生产纯碱的其他两种有所不同,不仅水量少,而且污染因子也没有氨氮和硫化物,只有常规 的COD、pH、悬浮物和石油类四种控制指标。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随着纯碱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行清洁生产, 纯碱工业在生产技术水平和污染物控制等方面都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纯碱工业一直没有本行 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尤其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企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部分企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或地方标准。由于这些 标准针对性不强,既不符合纯碱企业的生产实际,又造成了行业执行标准的不统一。因此,各地方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企业普遍要求制定符合纯碱行业特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适应环境保护管 理和纯碱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1.3.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度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环办[2002]62号文),由中国化工 环保协会和中国纯碱工业协会组织纯碱行业和环保行业的专家于2002年起开始编写《纯碱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合同编号:2002-37)。 1.3.2 标准编制过程

福建省地方标准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福建省地方标准 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DB35/424-2001 Control Standards for Total Quantity of Pollutant Discharge in Watershed of Jiulongjiang Rive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九龙江流域内各市、县辖区河段的八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九龙江流域各河段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交接断面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包括现有排放水污染物单位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2-1989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 11900-1989 水质痕量砷的测定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 12998-19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1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3896-1992 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7378.4-1998海洋监测规范:海水分析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 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 本标准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被修改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主要水污染物:本标准专指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氰化物、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八项污水中的污染物。 3.3第一类污染物:本标准专指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五项污染物。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1 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制浆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 年,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 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 (征求意见稿) DB44 ICS 13.040.40 Z 60

前言 .............................................................................................................................................. I 引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3) 4.1 区域划分 (3) 4.2 污染物排放限值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 5.2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12)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xxxx年x月x日首次发布,自xxxx年x月x日实施。

(整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 GB3544-83及代替 GB8978-88造纸工业部分 (1992年5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1.2使用范围 本标准使用于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11901 水质浮悬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技术内容 3.1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1.1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以及标准。 3.1.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和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和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1.1和3.1.2的规定。 3.1.5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3.2.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思路与当前工作重点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思路 与当前工作重点 陈艳卿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12 摘要:本文回顾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展历程,对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特点与问题进行了剖析,介绍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的基本思路和“十五”期间的工作重点。 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体系 1、引言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水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水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进行控制的标准,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战略的实现。 2、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展历程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步发展起来的。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查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该标准奠定了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为我国刚刚起步的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管理和执法依据。 1984年5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进行了修正),明确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审批和实施权限,使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制订钢铁、化工、轻工等20多个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80年代末,原国家环保局制订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替代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的废水部分。该标准的突出特点是:根据水域功能确定了分级排放限

值,即排入不同的功能区的废水执行不同级别的标准;并强调了区域综合治理,提出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放限值,对行业排放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制订水质浓度指标和水量指标,体现了水质和排污总量双重控制。 1991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环境标准工作座谈会上,对排放标准体系进行了调整,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实行综合标准与行业标准相结合但二者不交叉及排放标准分级的体制,推出了排放标准的时限制。在此之后,依据3000家重点污染源,着手制订了12项行业性的时限制排放标准,并重新修订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同时替代了80年代制订的一批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目前为止,共有18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综合类1项,行业类17项),涉及到造纸、钢铁、纺织印染、合成氨、海洋石油开发、肉类加工、磷肥、烧碱、聚氯乙烯、船舶、兵器、航天推进剂、畜禽养殖、污水处理等10多个行业。此外,北京、上海、广东、辽宁、四川、厦门等省市还制订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已逐步形成了包括综合与行业两类、国家和地方两级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3、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特点与问题分析 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与水环境质量各类功能区类别相对应 原则上讲,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密切的联系,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或数值)经过扩散与稀释,不致破坏水环境质量功能区所规定的要求,因此最初制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采用与水环境质量各类功能区类别对应进行分级的方式,旨在体现“高功能区高保护、低功能区低保护”的思想。在70年代至80年代初经济不发达时期,水污染物排放量远远小于水环境容量,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对应,可简化环境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当时环境管理的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污染源所在地区的环境条件、其它污染源的分布情况的变化,往往是即使所有污染源能够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也不能保证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因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已大大超过水环境承载力。尤其在目前经济发展迅猛、大部分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环境容量的情况下,只有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布局、排污总量控制等手段来实现水环境质量功能目标,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功能直接对应分级已明显失去现实意义,不能适应目前水环境管理的需要。 3.2 综合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覆盖面较广,行业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较少,二者不交叉执行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ICS 13.030.20 Z 60 备案号:17214-2005 DB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307—2005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内容 (1) 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1) 3.2 其他规定 (1) 4 监测 (6) 4.1 采样点 (6) 4.2 采样频率 (6) 4.3 排水量 (6) 4.4 统计 (6) 4.5 方法 (6)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 (9) I

DB11/ 307—2005 II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15日发布)的基 础上,依据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7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类污染物13项,二类污染物62项,比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多设立8项。 同时,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44项指标的限值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当,23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对于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 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声、董淑英、刘卫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