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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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 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对认证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适用于CNAB对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1.2 需要时,对于特别领域或行业,CNAB还将补充相应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GB/T 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O19011:2002)

CNAB-AR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CNAB-AR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B-AR04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规则

CNAB-AR05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B-AR06认可收费规则

CNAB-AR07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认可规范

CNAB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程序、准则及其说明和应用指南,包括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指南和认可方案等文件。

1)认可规则(AR系列)是CNAB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通用规则和专项规则等文件。

2)认可准则(AC系列)是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等同采用相关ISO/IEC标准、导则和IAF对相关ISO/IEC标准、导则的应用指南,以及特别行业的特定要求等文件。

3)认可指南(AG系列)是CNAB对认可准则的说明或应用指南,包括通用和专项说明或应用指南等文件。

4)认可方案(AS系列)是针对特别领域或行业对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指南的补充。

3.2 认证领域

特定的认证活动类型,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领域。

3.3 认证业务范围

在特定的认证领域内,认证活动所涉及的特定技术领域。

注:可以根据行业或活动的不同特征(如初级生产、制造、服务业等)、产品或服务实现的不同过程(如机械、电子、食品、金融、医疗等)和活动的不同属性(如质量、安全、环境等)、产品标准等进行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根据不同的认证目的,对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可能有多种分类方法。

3.4 认可范围

寻求认可或已获得认可的特定的认证服务,如:认可所覆盖的认证领域以及相关认证领域内的特定认证业务范围。

3.5 严重不符合

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适用的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个或多个要求,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可信性的评审发现。

3.6 一般不符合

可能发展为严重不符合的评审发现,如:

1)单个或孤立地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但其后果对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或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对认证结果的可信度未造成严重影响;或

3)违反认证机构有关文件要求,进而没有达到认可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

3.7 观察项:尚未构成不符合,但需提请认证机构注意或改进的评审发现。

3.8 文件评审:对认证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材料所实施的评审。

3.9 办公室评审:在认证机构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

3.10 见证评审:对认证机构在其受审核方的场所实施的审核/检查活动进行的评审。

3.11初次评审:对初次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或扩大认可领域所实施的评审。

3.12 监督评审: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认可规范所实施的评审。

3.13 复评: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要求的认证机构所实施的评审。

4 总则

4.1 CNAB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ISO/IEC 相关标准、导则和IAF的相关应用指南的要求等建立和实施认证机构认可的相关文件,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活动。

4.2 CNAB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非歧视和公正的原则。

4.3 CNAB不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4.4CNAB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认可评审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在法律法规要求时,CNAB有责任将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

4.5 CNAB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仅表明,CNAB承认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具有从事认证服务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NAB批准了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

4.6CNAB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按《认可收费规则》(CNAB-AR06)收取认可费用,不接受任何认证机构或其他认可活动相关利益方的资助。

4.7CNAB按照《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B-AR05)受理和处理对CNAB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4.8 对于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除本文件外,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B-AR07)提供了补充的认可规则。

4.9 对于获得与CNAB有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CNAB根据有关互认协议及相关的安排,对相应认可评审结果的适宜性进行评价,考虑使用相关的认可评审结果。

5 认可程序

5.1 初次认可申请

5.1.1 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方,应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若申请方为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则应由这个较大法律实体向CNAB提出认可申请;

3)已按申请认可领域的相应认可规范要求建立和运行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

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已在申请认可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且申请方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

4)已对申请方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

5)申请认可前未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志等行为。

5.1.2 申请方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认可申请书》;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方,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

其颁发的准许其设立及实施认证活动范围的批准文件;

3)证明申请方法律实体地位的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

4)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申请方的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业务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分析与控制说明;

6)已对申请方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的证明。

需要时,申请方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材料,以便CNAB获得足够的认证机构信息,具体内容见《认可申请书》。

注:申请方可以从CNAB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7190648.html,)或CNAB秘书处获取认可规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5.1.3 在提交《认可申请书》时,申请方应按照《认可收费规则》(CNAB-AR06)的规定交纳认可申请费。

5.1.4 CNAB通常在收到《认可申请书》的30日内对认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解决双方在理解上的差异,必要时可对申请方进行访问。

1)通过审查的,CNAB将向申请方发出受理申请的通知,并签署《认可合同》。

2)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CNAB将向申请方发出不受理申请的通知,并阐明理由。

3)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申请方可以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B-AR05)的规定提出申诉。

5.1.5 当一个或多个领域已经获得CNAB认可的申请方提出新认证领域认可申请时,申请方仍应按照本文件条款5.1.1至5.1.4的条件和要求向CNAB提出扩大认可认证领域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认可申请文件和材料。CNAB按照上述程序受理扩大认可认证领域的申请。

5.1.6 对于在已经获得认可的认证领域申请扩大特别行业认证项目(如在QMS领域,

申请电信行业的TL9000等)的认可时,申请方仍应按照本文件条款5.1.1至5.1.4的条件和要求向CNAB提出扩大认可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认可申请文件和材料。CNAB按照上述程序受理扩大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认可申请。

5.2 评审准备

CNAB对申请方的认可申请进行审查,根据申请方的具体情况确定认可评审范围并策划认可评审方案。

5.3 评审

CNAB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方实施评审,评价申请方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5.3.1 文件评审

CNAB根据对评审项目的认可评审方案指派认可评审组长或评审员负责对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与认证活动相关的文件进行评审。

根据文件评审的结果,由CNAB确定是否进行后续的办公室评审。

5.3.2 办公室评审

5.3.2.1 CNAB将根据认可评审方案提出办公室评审的人日数和评审组组成,并与申请方确定具体的评审日期和评审组成员。申请方如有异议,可向CNAB提出。

5.3.2.2 办公室评审计划

评审组长负责制订办公室评审计划,提前通知申请方。

5.3.2.3 评审组按照办公室评审计划,依据适用的认可规范在已确定的评审范围内对申请方进行评审。

评审组在评审现场召开有申请方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就办公室评审的要求和安排等事项进一步确认落实。

评审组对申请方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对不符合事实将要求申请方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

评审组在评审现场召开有申请方代表参加的末次会议,报告评审情况、评审发现和评审结论-,向申请方提出有关不符合的纠正措施验证的要求和方式,与申请方就必要的见证项目的安排进行进一步确认。

5.3.3 见证评审

CNAB委派评审组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检查项目实施见证评审以确定认证机构的审核/检查实施能力(包括审核/检查技能、专业技术能力以及审核/检查组管理和协调

能力)和审核/检查管理的有效性。

5.3.3.1 见证评审的数量

1)初次单领域申请认可

a)管理体系认证: 通常情况下,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2个。

b)产品认证: 考虑产品认证的特点,见证项目和数量的确定将根据认证所涉及的

产品特性(如:安全、质量等)、产品类别、以及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等因素

具体策划。

2)初次多领域申请认可:

每个领域的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1个,并考虑产品认证的特点适当增加产品领域的见证项目。对于多领域认证结合审核项目,见证数量将适当增加。

5.3.3.2 见证评审的认证审核/检查项目

1)通常情况下,见证评审的认证项目应是覆盖全部认证要求且包括全过程的完整审核/检查(初次认证审核/检查或复评)。

对于认可规范要求实施两阶段认证审核的项目,必须见证第二阶段审核,第一阶段是否需见证由CNAB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等级、认证机构运作的成熟度等因素确定。不对第一阶段实施见证的,在对第二阶段实施见证时,查证第一阶段审核的实施情况。

2) 主要选择风险程度高、技术难度高、产品实现过程复杂、环境或安全因素复杂、拟认证组织规模(如:人员、场地、产品或服务种类等数量)较大的认证审核/检查项目作为见证评审项目。

3) 尽可能地见证申请方的不同的审核/检查人员。

4) 通常情况下,见证评审安排在办公室评审之后。在策划认可评审方案阶段,CNAB 将与申请方沟通拟选择见证的认证业务范围,申请方应按CNAB的具体要求将一段时期内的审核/检查项目计划提交CNAB,以便初步选择见证项目。在办公室评审期间,评审组长可根据评审情况提出调整见证评审项目,并报告CNAB。

5) 申请方应在认证审核/检查项目具体实施前15日将认证审核/检查计划提交CNAB。

5.3.3.3 申请方有责任要求其拟认证的组织接受CNAB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CNAB实施见证评审活动的组织,申请方将不能向其颁发带有CNAB 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申请方应提前将见证评审组的人员名单通知拟认证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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