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黑建建[2010]23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黑建建[2010]23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3.02

•【字号】黑建建[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公告

(黑建建[2010]23号)

各市(地)建设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法律法规,现将审查核准的53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 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03.26 •【文号】建办市〔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 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2019〕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

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7719291263.html,)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由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管理

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资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LJD-FY-2010 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黑建造价[2010]5号 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略 2

目录 一、总说明 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 三、费用项目组成 (一)直接费 (二)企业管理费 (三) 利润 (四) 其他费用 (五)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 规费 (七) 税金 四、费用标准 (一)通用措施费 (二)企业管理费 (三)利润 四)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 1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规费 (七)税金 (八)人工单价 (九)工程价格风险费 五、费用计算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定额计价 六、费用计算程序 (一)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 七、有关规定 八、附录 略 2

一、总说明 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本《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其,户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下限。 5.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费用。 6.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和计算程序。 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 1.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包括土建(仿古),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通风空调,电气照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通用设备安装工程。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广场铺装,道路及结构层达到市政道路设计标准的厂区、 1

建市[2010]210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 ] 72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2007 ] 241号),我部组织制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及审核 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 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或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后原特级资质自行失效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 3、原特级企业申请新特级资质,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有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不再申请特级资质的,可申请本类别一级及以下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将按其申请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核定。 4、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别特级资质申请,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

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2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分为入网备案和单项工程投标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而申请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入网备案,是指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时,须将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人员状况录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在

网上备案; 本办法所称单项工程投标备案,是指外省建筑业企业对某项工程投标时的备案。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备案管理。 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黑龙江省办事机构协助做好该省进入我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网管理 第六条外省建筑业企业入网备案须向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入网备案后,方可申请单项工程投标备案。 第七条入网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申请企业在每年度3月和9月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外省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719291263.html,/)下载文档进行填报,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直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国家国资委管理的直属建筑业企业可凭国资委介绍信)。 (二)企业申请报告和企业申请表 (三)公司营业执照。 (四)企业资质证书。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建建[2007]69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省建设厅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现将《黑龙江省<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审批管理程序及措施,完善审批制度,确保资质许可程序化、规范化。 二、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加强企业资质的批后监管。 三、《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范围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资质许可程序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黑建质[2012]28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 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 (黑建质[2012]28号)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对已备案的鉴定机构进行了动态管理考核,对新申请备案的机构进行了备案管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备案机构名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备案机构名单公布如下。其中,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二工程质量检测站、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作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终鉴定机构。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名单 二O一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1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2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二工程质量检测站3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4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咨询分公司5哈尔滨市工程质量咨询中心6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7哈尔滨宏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8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咨询中

心9哈尔滨开发区明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0齐齐哈尔市土木建筑学会11齐齐哈尔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12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13牡丹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4佳木斯三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5大庆市力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6大庆永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7大庆市国峰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8鸡西市恒信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9双鸭山市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咨询部20伊春市玉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1鹤岗市龙建工程质量鉴定中心22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23黑龙江农垦益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中心25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发展中心26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 ——结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 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1.09 •【文号】建办市函〔2017〕773号 •【施行日期】2017.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 批试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7〕77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探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本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办发[2017]19号文件部署,准确把握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机制,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化审批流程。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行政审批部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加强事后监管。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承诺内容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房产(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现将《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县(市)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遵循《办法》规定的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资质。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 (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1.17 •【字号】黑建函〔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 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黑建函〔2020〕8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佳木斯住房保障局、相关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749号)有关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类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和范围 2020年1月19日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房地产估价企业备案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上述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一并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二、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和使用要求 (一)获取方式 企业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获取电子证书的路径有两种:一是按照业务申办平台——办事进度——查看办事结果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此次申报的资质(备案)电子证书;二是按照企业信息库——持证情况——企业资质证书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企业全部资质(备案)电子证书。 (二)使用要求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样法律效力,其电子证书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承接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和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证书,企业资质信息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厅网站查询,或扫描电子证书上二维码进行查验。 三、做好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衔接 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对尚未统一换发电子证书的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以及遗失补办的申报事项,不再核发纸质证书,统一换发电子证书。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本地区电子证书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启用电子证书后,要加强宣传和服务工作,分批次于3月1日前完成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核发的纸质证书换发工作。 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行政审批处反馈。省城乡建设信息中心是推行电子证书的技术支持单位,将及时调整和解决系统运行问题,做好技术服务保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王作中*************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4.06 •【字号】黑建质[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建质[2010]15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职能调整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承担原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负责的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为做好职能转变后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的转变和监督工作依据 (一)明确职责转变。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职能调整的通知》(黑编[2007]31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黑编[2009]185号)要求,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的装饰装修质量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实施统一管理。 各地市要按黑编[2009]185号文件要求尽快实施职责转变工作,职责转变前应继续按以往的分工和要求,做好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质量监管工作。 (二)明确监督工作依据。做好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3、《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2002]17号)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等规范标准。 二、明确监督工作职责和监管范围 (一)明确监督工作职责。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为: 1、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2、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3、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4、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5、组织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6、巡查、抽查装饰装修工程实体质量; 7、参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8、调解在建装饰装修工程和保修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装饰

黑建造价[2010]6号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建造价[2010]6号 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10-4-28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2007年颁发的《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经过两年多的执行,对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控制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两年来的实际情况,对该办法作出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2、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核定申报材料范本 (此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4月26日) 附件1: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程排污费。 第四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核定一次。跨年工程按年度结算,当年完成部分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跨年竣工部分及当年竣工工程,上半年竣工的执行上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下半年竣工的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5月10日至8月10日受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超过时限不进行规费计取标准申请的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 确有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要求补办的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六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审核及上报工作,并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凡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施工企业名单(另行公布)中的企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 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7.08 •【字号】黑建建[2010]78号 •【施行日期】2010.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 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黑建建[2010]7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打好工程质量迈上新台阶、建筑安全生产进入全国先进水平、普及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三个攻坚战”,全面提高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必要性、紧迫性 (一)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需要,是确保打好“三个攻坚战”的重要举措。2010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任务量大幅增加,普遍开工早,给监理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两年来开展的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看,我省监理市场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薄弱问题。一是监理企业不认真贯彻建设监理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履职尽

责;二是建设单位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严重制约监理企业的生存发展;三是监理行业管理薄弱、措施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将严重危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整顿和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管理,又要加强制度建设,突出重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监管水平。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用三年的时间,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使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要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1、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监理招标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与其他监理单位串通投标、围标的问题; 2、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问题; 3、依法整顿和规范无证、越级、挂靠监理或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的问题; 4、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以及不实行旁证监理的问题; 5、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 6、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按国家和省的标准和规范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以及擅自更换中标的监理人员和无证上岗、监理人员吃、拿、卡、要的问题; 7、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问题; 8、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的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8号――关于核准2013年第三批建设工程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8号――关于核准2013年第三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8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06.20 【实施日期】2013.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8号) 关于核准2013年第三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批准的,我部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20日 附件1 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乙级 1北京容观国 际建筑结构 设计事务所 有限公司 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 2北京容观国 际建筑设计 事务所有限 公司 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 3北京市电话 通信设计院 有限公司 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限通信测 量)甲级 4北京源树景 观规划设计 事务所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5北京中筑天 和建筑设计 有限公司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6博天环境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环境工程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专 项甲级 7同方股份有 限公司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照明 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8同方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 环境工程设计(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专项甲级,环境工程设计(固体废物 处理处置工程)专项甲级,环境工程 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 9远洋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10河北北华建 筑设计有限 公司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11张家口市金 石岩土工程 技术有限公 司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咨 询监理)甲级 12大同市水利 勘测设计院 水利行业(灌溉排涝) 专业乙级,水利行业 (河道整治)专业乙级 13山西威德睦 方煤矿设计 咨询有限公 司 煤炭行业(选煤厂)专业甲级 14呼伦贝尔市 公路勘测规 划设计有限 公司 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 15沈阳洪川装 饰工程有限 公司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证通过单位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证 通过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4.29 •【字号】黑建质[2008]29号 •【施行日期】2008.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证通过单 位的通知 (黑建质[2008]29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建设局: 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质[2005]第141号文件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我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及资质标准。依据上述规定于2006年7月开始积极开展了检测单位的资质认证考核工作。截至2008年3月31日全省共有108家检测单位通过了资质考核认证,取得了检测资质证书。另有35家企业取得了商品砼和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现予以公布。 在检测单位名单中公布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质[2005]第141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文件对地基基础岩土工程师和主体结构二级以上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要求。现大部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单位已履行了岩土

工程师和二级以上结构工程师注册手续,凡未履行注册手续的检测单位,限5月31日前到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附件一:全省检测单位资质认证通过的名单 附件二:地基基础注册岩土工程师和主体结构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未履行注册审批程序的检测单位名单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一:全省检测单位资质认证通过的名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权限内建筑业企业等6类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权限内建筑业企业等6类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12.20 •【字号】黑建审〔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权限内建筑业企业等6类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黑建审〔2019〕1号各市(地)住建局,相关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我省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权限内建筑业等6类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许可事项 权限内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6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审批。 二、实行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上述6项许可事项的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审批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核对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在黑龙江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按其申请延续事项相对应的资质标准进行自行核对,承诺符合标准的,通过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将告知承诺书电子扫描件上传至补充材料中。同时,按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上传相关材料,以备动态核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6)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并可在官方门户网站下载。(下载地: https://www.360docs.net/doc/7719291263.html,/plus/list.aspx?tid=7) (二)受理。我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上远程受理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对于申请人未填报告知承诺书、申请表和相关要件,不予受理。 (四)审批。我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申请人承诺的人员数量、业绩数量等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 (五)公示。审批结果在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 五、监督管理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延续资质的企业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对于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和技术要求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无法核查,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其行为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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