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

(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四)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者其它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

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方案;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四)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一)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涉嫌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三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第四十五条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事故隐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责令排除隐患、督促落实整改等措施的;

(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

(五)未依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或参加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工作和督促落实事故处理有关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2017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报告

2017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报告一: 为了做好201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供应处严格按公司隐患治理相关规定 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未然。确保2012年隐患排查 治理到位。 一是周密部署,广泛发动。供应处精心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领导责任,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严格治理标准,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供应处依据专项排查方案内容制定对照检查表,督促各科室、车间认真按表检查,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通过及时部署、全面动员、广泛宣传,将全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了每一名员工身上,提高各车间科室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安全生产人人负责的良好氛围。二是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在隐患排查工作中,紧紧抓住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人、物资、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同时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突出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库的安全管理,严格其储存和发放;强化老山洞库区的防火管理,供应处物 配中心个基层班组运用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查找身边隐患。全处员工认真学习hse 管理制度,对转岗和调入的员工进行hse体系、风险识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 培训,加强了门禁管理,做到监管到位,除对入库车辆、人员检查、登记外,还要进行hse提示。库区24小时值班,不定时巡逻,对重点部位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开展隐 患排查和“三违”查处先后查出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17项,最大限度消除了物的不安全状 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实行有落实有整改有回声的闭锁式管理。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落实重点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有效保障了安全不放心人的排查,同时将危险化学品库区安全管理、车辆装卸、消防设施、库内物资摆放安全作为隐患排查的重点。提高安全监督排查的针对性、动态性和时效性。一月下旬,供应处组织了对库区32个库房 及四个料场逐个进行了拉网式“全方位解剖”检查,查出各类隐患17个,全部落实了整改 措施。 (三)登记建档,有序推进。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要进行登记归 类建档,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分级监管网络,通过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治理制度、治理验收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台帐、日常检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整改治理台帐。 (四)强化监管,跟踪督促,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 隐患,认真进行梳理分析,随时跟踪检查,能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必须拟定整改计划,保证人、财、物的投入。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全面认真总结,客观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专项行动总结一是要检查化工原辅材料的储存情况,二是要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消防装备的完好情况,重点检查人身防护设施,如防护栏、行

(安全生产)安全形势分析

第三季度安全形式分析报告 保管二队 政治处: 根据仓库有关通知精神,现将保管二队当前官兵思想调查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部队安全形势分析 (一)兵员构成的复杂化 首先,我们从兵员的构成上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兵员构成的多样化。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政策的不断调整部队兵员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很多方面,如独生子女兵明显增多,具有较高学历、学有一技之长以及已经有过就业经历的情况也与年递增。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使部队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文化品味也更加多元化,同时也在部队的安全管理方面增添了新的内容。如他们的文化品味、物质追求、以及需求层次都较高,他们有着自我展示、超前消费等思维理念,并且很多是家庭的宠儿,有的也“闯荡”了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当他们进入部队后,由于部队环境和管理要求与他们的需求与习惯差异较大,造成他们心理承受能力差,思想波动大,容易造成一

些偏激行为的出现。二是城、乡兵之别。城、乡兵由于他们所处环境与客观要求的不同,他们在部队的表现与要求也不相同。城市兵考虑较多的一般是入党、立功以及退役后的工作、婚姻等现实问题;同时,加上年龄、个人的发展等因素,他们一般不要求转士官。农村兵则情况不同,一般情况是回乡后的发展空间不是很大,家庭和本人的意愿都是希望在部队能有所发展。所以他们在考学、转士官、学技术等问题上愿望较强烈。由于这种追求上的差别,导致他们对部队日常事务的心态和不同方面所表现出的热情上有所不同。这些在部队的日常管理中都有所表现,所以在日常的部队管理上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即在他们所关心的方面要投入更大的热心,来理解、引导、帮助他们,而不能以生硬的态度来曲解、压制他们,导致在安全管理上留下隐患。 其次,从兵员所面临的问题看。大致可归结为三类问题,这就是:个人家庭问题、成长进步问题和人际关系问题。只要从这三方面来切入我们的工作,就能把握住基层官兵的思想脉络,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因势利导,防患于未然。一是个人家庭问题。包括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经济官司,家庭困难,恋爱挫折等等。这些问题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2017年

东莞XXX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完整版 编写 2017年9月1日

目录 一、安全生产目标 1.目标责任书 01 公司级安全生产目标承包责任书(部门) 02安全生产目标承包责任书(车间) 03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目标承包责任书 04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承包责任书 05行政部安全生产目标承包责任书 2.总体安全生产目标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分目标 5.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监测记录 6.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记录表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01安全主任任命通知 02安全主任职责 03任命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04各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任命通知 05关于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决定 06组织架构图 0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08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过直 2.2职责 01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书 02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表 03安全责任制 04安全生产责任完成情况考核表 05安全生产培训记录表(责任制) 06车间责任书 07部门责任书 2.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三、安全投入

3.1 安全生产费用 01安全投入使用计划表 02年度安全投入季度费用台账 03安全投入计划费用台账表 04资金投入计划一览表 05安全投入资金申请表 06安全生产经费日常统计台账 3.2 相关保险 01 参保证明、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02 保障受害伤员工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2 规则制度 4.3操作规程 4.4-4.5评估、修订 五、教育培训 5.1 教育培训管理 01 培训计划 0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台账 03培训记录表 5.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0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登记表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1.三级教育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现状与形势分析报告

重庆科技学院 《事故调查与分析》课程论文 题目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现状 与形势的分析

院(系)安全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安全2015-03 学生姓名周军献学号2015662183 授课教师托罗斯职称副教授 成绩 2016年11 月11 日 目录 前言 (1)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进步 (1) (一) 形成了基本的理论体系 (1) (二) 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1) (三)成立了一系列的法制部门 (2) (四)完善了相应的监督体制体系 (2)

二我国安全生产有待提高的地方 (3) (1)人的安全意识缺失 (3) (2)生产基础有待提高 (3) (3)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还很差 (4) (4)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还没形 (4) (5)安全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 (4) (6)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力度不 (4) 三我的见解 (5) 四改良对策 (5) (1)大力培育安全文化 (5) (2)发展科技、提高效率 (6) (3)以系统工程的角度 (6) (4)加强法制力度 (6) (5)利用综合保险的方法 (6) 五对于事故调查与分析这门课程的学习感悟 (7) 参考文献 (7)

前言 目前,安全生产仍然是世界各国都必须面对和应对的重大问题。对此,我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显然,通过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现状和特征分析有助于认识安全生产事故的规律,通过对安全生产事故发展趋势的准确判断有助于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应对做出有效的决策。 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从体制、机制、规划、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重点企业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经过努力,安全生产的理论、法律、政策体系得到建立和形成,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状况趋于稳定好转。当然还有很多问题待解决。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进步

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最新版) (试行) 第1部分总则 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二、等级设定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和保持 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动态达标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行为、控制质量、提高装备

和管理水平、强化培训,使煤矿达到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标准,保障安全生产。 2.目标与计划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年度计划,并分解到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和考核。 3.组织机构与职责 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职责明确。 4.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 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经费,持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技术保障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符合要求,审批手续完备,贯彻执行到位。 6.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 加强各生产环节的过程管控和现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检工作。 7.持续改善 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在考核定级时,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状的测评,是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取得等级的煤矿应在取得的等级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持续改进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措施,规范员工安全行为,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煤矿持续保持考核定级时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报告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2008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县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未发现校园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均在控制进度以内,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平稳。现将2008年上半年我县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如下: 一、安全生产基本形势 1—6月份,我县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2起,死亡2人,死亡人数占市政府下达全年控制指标的20%。同比,事故起数增加5起,死亡人数少死亡5人,下降71.4%,

其中各行业事故主要分布为:1、煤矿:未发生职工伤亡事故。2、非煤矿山:机制砖厂发生事故1起,受轻伤3人。 3、危险化学品未发生职工伤亡事故。 4、烟花爆竹未发生职工伤亡事故。 5、道路交通:发生事故5起、死亡2人,受伤8人。 6、建筑施工发生事故6起,伤6人。 7、其他行业未发生事故,无人员伤亡。 8、火灾:发生事故引起、死亡零人。同比下降38起。 全县未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未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春节、全国“两会”及“五一”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主要特点 (一)全县安全生产的特点: 1、全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继续转好。通过全县上下开展“压事故、控指标、保平安”攻坚战和隐患排查治理专若整治,全县上半年事故死亡人数迅速下降,1一6月死亡人数较上年同期少死亡5人,为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大部分行业和地区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与去同期相比,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五大高危行业安全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安全水平明显提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与现状

编号:SM-ZD-59556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与 现状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与现状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 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 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面临的形势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方面增加了社会财富,促进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非煤矿山开采技术相对落后,装备水平低;同时,矿业开采秩序混乱,非法采矿屡禁不止,乱采滥挖给国有矿山的安全生产造成了巨大威胁,导致大量矿山灾害(隐患)积聚、开采环境恶化,严重的矿山灾害性事故呈上升趋势,而且各类可导致矿山灾害事故的潜在隐患增多,已严重影响我国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我国非煤矿山特别是众多的小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差,每年因事故死亡人数在世界上最高,全国非煤矿山每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仅次于交通事故和煤矿安全事故,在各行业中位居第三位。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了我国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2017年“‘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方案

2017年“‘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方案 1 2017年“‘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镇“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精神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积极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全县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实现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活动内容及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1、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社会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普及安全知识,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律及典型经验;加强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意义,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活动,特别是“打非治违”(打击非法违法,治理违规违章)、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成效,宣传推广正面典型,揭露重大隐患问题,批评曝光隐患治理不认真、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推动继续深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2、继续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抓好培训基地、师资、教材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加强听证员、执法监察人员、事故调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1、加强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打非治违”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联合执法行动。 2、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落实政府监管职责,重点打击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放,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790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When Carrying Out Various Production T asks, We Should Constantly Improve Product Quality, Ensure Safe Production, Conduct Economic Accounting At The Same Time, And Win More Business Opportunities By Reducing Product Cost, So As T o Realize The Overall Management Of Safe Production.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通用范本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贯彻执行各项生产任务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进行经济核算,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来赢得更多商业机会,最终实现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管理。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安全生产事关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事关构建和谐社会,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以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新一届政府,在理论上有两条建树:一是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二是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两项重大的理论建树与安全工作关系都非常紧密。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和谐社会包括六个方面含义:和谐社会要民主法治,搞好安全生产必须依法治安;和谐

我国近年安全生产形势简析

我国近年安全生产形势简析 1前言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2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稳定好转2.1各类事故得到相应控制在国家经 济快速增长,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各类事故得到相应控制。工矿企业伤亡人数相对下降,工矿企业事故由1990年的5756起,死亡7759人,2002年上升到13960起,死亡14924人,平均每年上升7.7%和5.6%。死亡人 数上升幅度低于国内生产总值(cdp)增长速度。 2.2一些行业死亡人数相对指标下降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由1990年的3 3.38下降 到2002年的13.70,1990~2001年平均万车死亡率为21.9,平均每年下降7.2%。全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由1990年的6.66下降到2002年的5.00。1990~2002年 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5.67,平均每年下降2.6%。 2.3一些事故多发行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 下降。1990~2002年,煤炭产量从105415万吨增加139335万吨,但事故起数 和死亡人数由1990年的4425起和7360人,下降到2002年的4344起和6995人,平均每年下降0.2%和0.4%。水上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船只 艘数和运量在增加,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由1990年的2799起和703人,下降 到2002年的734起和463人,平均每年下降10.6%和3.4%。铁路路外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铁路路线在增加,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由1990年的13929起和8428人,下降到2002年的11922起和8217人,平均每年下降0.2%和4.2%。3事故总量仍处上升阶段,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3.1事故总量大,并 呈上升态势全国发生的各类事故,由1990年的330993起,死亡68342人,上升到2002年的1073434起,死亡139393人。平均每年上升10.3%和6.1%,平均 每天死亡350人。 3.2道路交通事故增幅大道路事故由1990年的250297起,死亡49271人,上升 到2002年的773137起,死亡109381人,平均每年上升9.9%和6.9%。道路交 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5.0%左右。 3.3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特大事故多发我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设施 建设投入明显不够。如,原国有重点煤矿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欠帐达40多亿元; 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交通设施和路况差,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多发。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71起,死亡3531人;2001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2002年全国 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28起,死亡2341人。平均三天发生一起 死亡10人以上事故。其中,煤矿和道路交通是特大事故多发行业。 3.4非公有制企业事故比重大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起点低,企 业管理水平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普遍低,大量使用农民工,造成事故多发。

安全生产标准化2017版全套资料

1、安全目标 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月

目录1 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发布文件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安全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的发布文件 4.总体和年度安全目标 5.年度安全目标实施计划 6.安全目标考核表 7.安全目标考核记录 8.安全目标完成效果评估和调整的通知 9.安全目标完成效果评估和调整计划

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宏大水泥发字〔2017〕6号签发人:王惠生 关于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现象,确保全年安全无事故,经研究决定,将修订后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印发给相关部门,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并在实践中如果出现新的情况希及时上报。 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1 月 17 日 主题词:安全目标管理制度通知 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1 月17日印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能更好的明确、分解、实施、考核安全各项指标,达到安全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人员。 三、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相关指标的制定和考核。 2、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工伤事故的考核处罚。 3、各部门负责将安全指标目标分解到业户,定期监督检查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并负责安全指标目标的考核。 4、分管安全经理负责提出对安全指标的考核建议。 5、经理负责批准目标指标的制定和考核。 四、目标 2017年全年安全事故为零:

1、死亡及重伤事故为零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3、重大责任事故为零 五、指标内容 1、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率为100% 2、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为100% 3、事故隐患整改率为100% 五、目标与指标的分解与实施 1、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日常性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2)分解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严格按照指标要求贯彻执行。 2、各业户 (1)业户负责人亲自带头每日对店面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予以处理或上报有关领导。 (2)狠抓违反安全管理现象,并按照制度进行处罚。 六、企业级指标的考核办法 1、安全隐患排查率、隐患整改率指标要求达到100%,凡考核中发现有遗漏,未达到100%的,视情节,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100—500元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考试卷及答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考试卷 姓名:职务成绩: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并建立和实施系列安全生产制度: 5、经验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9、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1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

2017年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2017年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安全检查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供大家分享。 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一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安委会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层层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环节。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努力实效“四个转变”,即:安全生产工作由被动应付向主动防范转变;职工安全意识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由只重视重大危险部位隐患排查向同时一般岗位及安全死角的日常检查转变;由主管部门督查向各研发组定期检查转变,提高现场隐患排查能力。 二、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董海军 副组长:揭元萍、李辉、李轶 下设EHS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车波 成员:薛辉、卢敏、范磊、马国贤、邵卫、朱经纬、蔡杰、胡从达 三、检查范围 在全公司内所有操作岗位、重点危险部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其中重点是: (一)原料仓库: (二)实验室; 四、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各研发部主任作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是否将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是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检查职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等。 (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及职工“四个能力”的建设情况,查职工是否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检查事项。 (三)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情况,检查各部门是否按照要求制定了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在各单位开展一次无预告的应急预案演练,查看职工应急处置能力,检验对应急预案的掌握程度。

关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 今年度以来,我街道相继发生多起建筑施工领域亡人事故,事故总量和事故危害程度严重上升,给街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较为被动的局面,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对安全生产工作懒散、怠慢的理由,反而是给我们的一种警示,警示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要在制度执行、网格建设、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分包队伍管控、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5个方面下功夫,全面开展未遂事故、轻伤事故的统计分析,找出事故规律,摸清事故苗头和倾向,把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基础不到位。相对于其他工作,安全工作是较为新的一项工作,在外国全面抨击中国不重视人权的背景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05年才独立成为正部级单位,所以工作历史欠账较多。另外一些行业、领域和地区安全状况比较严峻,生产装置、设备老化,加之维修和更新改造不落实,管理混乱,安全保障能力低下。再加上很多企业长期安全投入不足,基础安全设施更是严重投入不足。一些行业存在大量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点多面广,治理难度大,相当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仍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安全科技进步进展不快。 二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为什么会有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到位?就是因为管安全的、从事安全的、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人的思想认识出了问题。在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不惜一切代价换取GDP的做法自上而下。安全给政绩让路、安全给效益让路的现象依然严重,把一切精力用在片面追求任务的完成、效益的最大化上,甚至牺牲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追逐利润。在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背景下,不少社区反映部分干部确实有点“喊不动”。 三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较为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存在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的现象,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法规观念仍然比较淡薄。 四是严格检查执法不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

中国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中国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1 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1993年以业,我国每年各类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基本稳定在10万多人。今年上半年,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同比均有所下降。全国工矿企业伤亡事故职工死亡4172人,同比下降10%;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伤亡事故明显减少。截至7月底,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66起,死亡1338人,同比分别下降19.25%和13.5%。今年春节和“五一”放假期间,回乡和旅游人数骤增,春运期间客动高达16.16亿人次,“五一”期间达2.04亿人次,由于各地区、各部门重视安全,都未发生重大事故。 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去年“11?24”特大海难事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三次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重大特大事故屡屡发生,有时同一天发生2~3起,使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有如下一些特点: (1)绝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主要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的。最突出的如山东烟台去年“11?24”特大海难事故,就是一起在恶劣的气象和海况条件下,船长决策失误和操纵不当,烟大公司及其上级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江西省上栗县的“3?11”特大爆竹爆炸事故也是如此。 (2)发生伤良心事故最多的是乡镇、私营、个体和“三来一补”企业,约占事故总数的80%以上。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乡镇煤矿死亡1961人,占全国煤矿死亡人数的72%;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高达17.67,同比增长25%,为重点煤矿(0.941)的20倍。一些企业业主在事故发生后,逃之夭夭,把大量善后工作、赔付责任推给当地政府。 (3)农民工、外来工成为伤亡事故的主体,约占伤亡事故总数的80% 以上。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和灵活性,劳动力的流动性加大加快,加上这一群体普遍缺乏

2017版安全生产标准化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1部分总则 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依法开采; 2.正常连续生产(连续停产不超过3个月); 3.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5.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体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办法),按规定正常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考评工作。 二、等级设定和评定程序 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三级是煤矿组织生产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 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现场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和保持 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行为、控制质量、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强化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使煤矿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保障安全生产。 2.目标与计划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年度计划,并分解到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和考核。 3.组织机构与职责 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职责明确。 4.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 安全生产标准化经费有保障,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技术保障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符合要求,审批手续完备,贯彻执行到位。 6.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

加强各生产环节的过程管控和现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检工作。 7.持续改善 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的持续改进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措施,规范员工安全行为,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煤矿持续保持并提高安 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 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1.井工煤矿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2部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规定;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3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3)通风。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4部分“通风”的规定。 (4)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5部分“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的规定。 (5)采煤。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6部分“采煤”的规定。 (6)掘进。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7部分“掘进”的规定。 (7)机电。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8部分“机电”的规定。 (8)运输。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9部分“运输”的规定。 (9)职业卫生。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0部分“职业卫生”的规定。 (10)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1部分“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 的规定。 (11)调度。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2部分“调度”的规定。 五、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方法 1.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方法 (1)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计算,各部分的权重见表1-1。 表1-1 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精)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2006-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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