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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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内容

1、再投资退税审批

(1)业务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1)退税的书面申请和《再投资退税申请表》;

(2)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1)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2)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3)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4)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5)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汇总表;6)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企业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8)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明证明。

(3)再投资其他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1)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或新办企业

的营业执照;3)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4)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5)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6)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增投资或新成立企业的文件;7)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作出的增投资决议或股东股权变动决议,属新办企业的,则提供企业章程。8)投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或软件企业资格认定证明。

(4)再投资退税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必须相符,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由其经办人签字确认。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时限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三)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减免税

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1)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c、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c、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d、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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