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第2条)

二、起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

罗马法

万民法

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

民法典

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我国《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

无形的物

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

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

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四、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格关系:就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

人身关系隐私、名誉、荣誉等权利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一个人或团体被放置的相较于其他人或

团体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地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法上的身份广义父母子女

配偶

身份

狭义:父母子女

亲属法外的身份:如老师、学生

五、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具体包括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主要提倡私权神圣的观念

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平等对外

人格权神圣

平等对内

私权神圣财产权神圣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契约神圣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公法:国家直接干预且干预较多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税法

法律

私法:国家干预较少且以间接方式干预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商法

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2、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尽量限制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行为规则:民法为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

民法

裁判规则:民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

法官依据的基本实体规则就是民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允许当事人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法虽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但允许当事人协商订立各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平等协商: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民事活动中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等价有偿: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

经济法和自然人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调整行政关系:命令和服从、不平等

行政法

调整方法:具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

三、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劳动关系在内容上具有平等性、隶属性,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其中的用人单位必定是组织,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

四、民法与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婚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扶养、赡养等财产关系,适用民法中所有权等制度的一般规范。因婚姻、血缘形成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适用民法中关于主体、人格权、物权及合同法的规定。

五、民法与商法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

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的单行法

商法

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商合一: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活动。

学说

民商分立: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

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民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社会法是公法。

2、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有较强的任意性。但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3、民法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仅仅具有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功能。

4、社会法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的,民法不仅保护生存权,还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各种民事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主体制度

物权制度

债和合同制度

人格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

侵权责任制度

财产继承制度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我国民事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四)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五)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有关民事的政策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八)国际条约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

民事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就是民事法律、法规生效的时间。《民法通则》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公布的民事法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民通意见》第196条)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内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包括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活动在内,均应遵照执行。但是法律特别规定其适用于某些地区或不适用于某些地区时,其适用范围便不能及于全国。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取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法律——此为属人主义。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地主义。

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国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实施的关于身份行为(如缔结婚姻的年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该外国人的本国法。依照国际法或国际惯例,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我国法,自愿适用的除外。

四、适用规则

(一)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这是对法律规范的效力作的划分,

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普通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别法;

从主体效力划分,适用一切民事主体的法律为普通法,仅适用特别民事主体的法律为特别法;

从规定事项划分,关于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为普通法,关于特别民事关系的法律为特别法。

就法律的位阶效力而言,普通法高于特别法,特别法不得与普通法相抵触,但特别法的规定比普通法更为具体和更具有针对性,所以,在不抵触的前提下,对同一事项特别法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如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通则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时效为3年。

(二)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是普通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是特别条款,法律有特别条款时优先适用特别条款。

·思考: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某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中规定“租赁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才有效”,该市市民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到有关机关登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市政府关于租赁合同登记生效的规定是否有效?

虽然地方政府针对合同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的规定,这些规定相对于《合同法》是特别法范围,但是这些规定不能与合同法抵触。合同法并未赋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规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权力,所以,某市政府关于合同必须登记才有效的规定与合同法相抵触,该规定无效。

第八节民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从狭义方面而言,是对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概念、术语所作的阐释与说明。广义方面还包括对法律规范无规定时进行的漏洞补充和法律规范不明时进行的价值补充。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

一、民法解释的种类

依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划分。

(一)立法解释:

是指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

1、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这种形式主要是对法律规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解释。如通则的第153条对不可抗力的解释、第154条对期间的解释等。

2、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法律规范逐一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

3、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进行解释。后两种解释在我国目前尚没有。

(二)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的解释。

(三)学理解释

由学者等在学术论著中对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它虽不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但对于探讨法律的真谛、发现法律价值、引导立法与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

也称文理解释、字面解释,是最基本、最初步的解释,它是按照民法规范条文所用的文字、词句、用语使用方式等,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

第一章 民法概述(课后练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答案:B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B 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法律 答案:A 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法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答案:B C D 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 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精选版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要求: 1、了解民法的概念 ① 能够区分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② 能够区分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③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怎么区别? 2、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①能够知道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②能够知道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3、了解民法的渊源 ① 能够理解制定法和习惯 ② 能够记忆制定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4、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①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②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哪些特定法规在特定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③民法生效的两种情况是哪两种?民法失效的情况是哪四种? ④★我国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5、★★记忆并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民法包括哪五大基本原则? ②能够准确掌握各五大原则的含义及在民法中如何体现?(注意在主观题中的充分发挥) 6、★★★重点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①什么叫民事法律关系,且它具有哪些特征? ②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包括哪三部分? ③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吗? ④行为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若能,又该如何理解呢? ⑤能够理解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成果的载体 7、★★★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①能够深度理解并灵活运用人身权与财产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②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如何救济? ③能够深度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④能够深度理解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⑤能够明确说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区别 8、★★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① 能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间的关系 ② 要透彻理解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与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③ 要深度理解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第二章 自然人 要求: 1、★★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① 要理解民法中自然人概念 ② 要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③ 要知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2、★★理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 要知道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② 要能够深刻记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 3、★★★掌握自然人的住所 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住所是怎么规定的?经常居住地又是如何规定的? 4、★★★深度记忆我国民法对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案例中灵活运用 ① 能够记住监护的三种类型 ② 能够记住并理解监护人的职责 ③ 能够知道监护终止的情形 5、★★★深度记忆我国民法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案例中灵活运用 ① 能够记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和要件 ② 能够知道我国民法对于宣告失踪的相关规定 ③ 能够知道我国民法对于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6、★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尤为它们的财产责任 ① 要记住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② 要记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理解个人合伙 ① 要记住个人合伙的五大特征 ② 要知道个人合伙中执行权如何执行 ③ 要知道个人合伙中入伙如何执行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填空题 1.在罗马法中,调整罗马市民间关系的法律称,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法律称。 2.《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关系,二是财产的关系。前者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4.现代民法的代表是1900年生效的。 5.《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中的地位平等。” 二、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 D.德国民法 2.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 德国民法典 D. 苏俄民法典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A.唐律 B.大清民律 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D.民法通则 4.“民法”一词源于() A.罗马的市民法

B.罗马的万民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典 5.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A.民法为权利法 B.民法为实体法 C.民法为国际法 D.民法为任意法 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3.《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是()。A.私有财产神圣原则 B.契约自由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4.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包括()。 A.主体平等 B.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C.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三、民法的分类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查士丁《民法大全》(《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包括四个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篡》、《新律》。 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该法由总则和三编(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构成,共2283条。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 主导观点是: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是特别法。 三、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日本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中华民国、荷兰 我国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学阶梯)。西欧封建社会中期以后,许多国家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几乎被整个欧洲所接受。 二、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 《法国民法典》参考了罗马法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 《德国民法典》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三、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荷兰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变为新经济政策的产物,体系参考德国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 古代:公法特别发达,私法不发达。 《唐律疏议》、《中华民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民法通则》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的概念

狭义: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广义: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二)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基于身份利益)。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第五节民法的本位 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 分为义务本位(古代)、社会本位(19世纪末)和权利本位(20世纪80年代)三个时期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这里讲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 (三)民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中民事规范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1第一章民法概述1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界定的前提及私法的界定 (一)民法概念的界定前提 对民法概念予以界定的前提条件是对公法、私法予以界定和划分。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公法和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长期存在争议,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我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关系。 民法是私法的最基本法之一。或者说,私法主要说的是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民法概念进行界定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的车相撞,乙受伤以及乙购买甲的食品属于私法关系,甲乘坐交警的车受伤的赔偿问题以及甲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被处罚属于公法关系。 (二)私法的界定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把握私法:

1.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且以私权为主要内容。 私权以私人利益为其核心内容。私权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 2.私法关系的主体即私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3.私法实行意思自治性,即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 其核心在于: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自己对自己所做 决定及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4.私法规范中含有大量任意性规范。 5.私法责任具有明显的赔偿性、补偿性和是否追究私法责任的可协商性、可免责性。结合本章引导案例说明。 二、民法的基础 (一)民法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为了适应调整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部门法。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当代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工作最为密切。)是调整商品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民法确立了商品交换双方的平等地位,为商品交换的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的语源上而言,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一词。 汉语“民法”一词在我国并无典籍可依,用“民”与“法”这两个汉字,组成“民法”来表述部门法,来源于日本学者创造性的翻译。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订了《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的开始。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第2条)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意义民法,仅指成文法的民法典而言。 实质意义民法,即凡有民法性质的法规、习惯等均属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的。 ?狭义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的一部分。 ?在民商一元体例的国家,其民法是广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相对于民法典的民事单行法属于特别民法,包括没有收入民法典之中,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之中的民法规范。 ?(四)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则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案例1】某甲在一商业银行门口抢劫运钞车,抢得现金15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2】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卖假中华牌香烟的个体户罚款2000元。 ?【案例3】李某与王某签订价值20万元的成衣购销合同。 ?问:以上哪个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三、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内容:物质性(身体、生命、健康),精神性(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民法确认的人身关系遭到侵害时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第2条) 二、起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 罗马法 万民法 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 民法典 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我国《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 无形的物 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 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 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四、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格关系:就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 人身关系隐私、名誉、荣誉等权利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一个人或团体被放置的相较于其他人或 团体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地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法上的身份广义父母子女 配偶 身份 狭义:父母子女 亲属法外的身份:如老师、学生 五、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具体包括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 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这个体系由三部分内容构成: (一)民法总则 1、一般规定:含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制度:含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的规定 3、民事法律事实:含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期间期日制度 (二)民事权利 1、物权制度。2、债权制度。3、知识产权制度。4、遗产继承权制度。5、人身权制度 (三)民事责任 1、一般规定:含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民事责任方式 2、违约责任 3、侵权责任:含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的渊源问题,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直接渊源(制定法)和间接渊源(习惯)。间接渊源,如习惯、判例、法理等。直接渊源包括以下七类: 1、宪法 宪法中,关于经济成份和所有制形式的规定、国有企业经营权和集体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规定、允许外国企业和个人在我国投资的规定、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包含了民事方面的内容,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民事法律规范。 2、民事基本法——民法典 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在民事领域起基本法作用的是《民法通则》。它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是效力仅次于宪法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但是,没有就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变更、消灭作出具体规定,严重影响了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作用。因此,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只是民法的通则。为了弥补这种不足,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等。使得我国的民事立法,走上一条先完备各种单行民事法律,然后在民法通则和各单行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民法典的道路。 3、单行民事法律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单行民事法律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如《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其中包含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重要的民法渊源。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综合性单行法律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5、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包含的民事法律规范,是重要的民法渊源。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各种合同条例等等。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并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是重要的民法渊源。如《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 7、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省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地方性法规。其中有关民事问题的内容也属于民法规范。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只在当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民法在时间、地域和对人方面的效力问题。 (一)时间效力 《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生效。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民法通则施行以前发生的民事案件,原来的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空间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人的效力 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自学)

民法(1-3)测试及解析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下列为天然孳息的有( ) A.房屋的窗户 B.母鸡产下的鸡蛋 C.矿山中的矿石 D.羊身上的羊毛 2.甲、乙订立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50台电脑,乙付款10万元,后甲交付了30台,同时请求乙 付款10万,此时乙可以行使何种权利救济( ) A.请求权B.绝对权 C.抗辩权D.形成权 3.甲在驾驶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1万元,甲妻料理后事后,继承 了甲的财产。引起上述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 A.事件、行为B.行为、事件 c.事件、事件D.行为、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4.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 ) A.法定权利 B.约定权利 c.延期抗辩权 D.永久抗辩权 5.下列选项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 A.上衣和它配套的裤子 B.船和桨 c.钥匙和锁 D.电脑和鼠标 6.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 表示的权利 D.承担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第二章自然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因下落不明满6年经其妻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债权人乙在某地发现甲,遂向人民法 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妻不同意,人民法院应当( ) 应当根据乙的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B.不能撤销死亡宣告,因为甲妻不同意 C.应当由甲本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概念 一,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量的规定:平等主体财产关系:要件⑴有经济价值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且能用金钱衡量⑵不属自然人人格⑶人力能够支配。分类:⑴财产支配和流转关系⑵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要件⑴与人身不可分离⑵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分类:⑴人格与身份关系⑵纯人身与非纯人身关系和两种权力性质的人身关系。 二,调整方法:特点⑴突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独立性⑵承认主体的自主性、任意性⑶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⑷救济措施的同质性。 三,民法概念:以平等自决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性质:⑴私法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⑶民事实体法⑷国内法。 现代民法特点:私法公法化、法典化、趋同化、统一化。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理。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特点:⑴内容根本性⑵效力贯彻始终性⑶形式非规范性不确定性⑷功能的强行性补充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规范区别:纸上 第二节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一,具体体现:⑴民事主体资格平等⑵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⑶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二,经济基础: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社会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意义:⑴明确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界限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⑶完善民事立法。 第三节自愿原则 一,具体内容: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有一定意志自由⑵认许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效力⑶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 第四节公平原则 一,具体表现:⑴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实现合法权益⑵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⑶主体合理承担责任,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⑷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法律关系显示公平,法律关系内容应相应变更。 二,本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反映,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结果。标准:社会正义。 三,三原则间的关系:纸上 四,功能:⑴是适用法律的原则,弥补民法规范不足⑵重要的民事私法原则。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一,具体体现:⑴不为欺诈行为⑵格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⑶不得规避法律曲解合同⑷正当竞争,反对垄断⑸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 二,本质:⑴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⑵道德准则的法律化⑶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三,经济基础:培育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需要。四,适用范围:只限于特别约束适用,只适用于市场交易领域。 五,功能:⑴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⑵补充功能⑶解释合同⑷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不足。 第六节公序良俗 一,判断基准:行为人主观因素、判断时间、判断性质。 二,功能:⑴将基本权利纳入民法保护领域的媒介⑵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限制。 三,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⑴危害国家公序⑵危害家庭关系⑶违反性道德⑷射幸行为⑸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⑹限制经济自由⑺违反公正竞争⑻违反消费者保护⑼违反劳动者保护⑽暴力行为。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 一 章 民 法 概 述

第一章概述 一、判断题 1.民法调整所有社会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调整的社会主体之间绝大多数是平等的,也存在少数不平等的情况,如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与其它民事主体是不平等的。 3.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 4.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5.民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6.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结果。 7.民事权利的内容主要是由民事主体自己确定。 8.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9.物权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则属于请求权。 10.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1.享有民事权利的认可要求任何人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12.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即可,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 13.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他认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仅依靠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是形成权。 1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时性抗辩权,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时,可以拒绝清偿的抗辩权。 16.公力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请求对其权利进行保护。 17.私力救济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保护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 18.民事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民事义务一旦设定,当事人就必须履行。 19.引起某一类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20.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根据行为是否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21.非表意行为是民意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答案:错错对错错对错错对对错错错对错错对对对错错 二、单选题 1.最集中反映民法本质特征的基本原则是() A.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B.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原则 C.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原则 D.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甲、乙二人是邻居,甲经常在深夜制造很大的噪音,而且还以有在自己房子中活动的自由为理由拒绝乙要求安静的要求。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原则 A.公平 B.平等 C.诚实信用 D.禁止权利滥用 3.民法的渊源是指() A.民法的起源 B.民法的表现形式 C.民法的源流 D.民法的深度和来源 4.刘某17岁,因家境困难,在外工作,月工资250元,刘某是()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包括() A.刘某作为局长的身份关系 B.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C.甲女与乙男之间的夫妻关系 D.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6.甲与乙订立了一个合同,甲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乙,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民法案例分析题目 (1)

第一章民法概述 案例1:网络约会案 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 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 第二节平等原则 案例3:消费歧视案 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据称,把超过60岁的老人排除在享受优惠活动的范围之外,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商家的经营风险。 类似的现象有很多。目前许多旅行社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老人、儿童参加港澳旅游团或出境旅游团,必须比普通成年人多交费用,一些旅行社甚至称之为“行规”;而在南方一些热门旅游景点,饭店门口居然贴出了“任务繁重,恕不接待夕阳团和夏令营”的公告。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商界人士却有不同看法。他们表示,市场经济的最大优越性就在于自由选择,平等和自愿不仅是消费者的权益,也应该是经营者的权益。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经营者在履行了义务的同时,也应该拥有对自己经营行为的处置权,拥有卖与不卖,卖给谁与不卖给谁,以及卖什么价格的权利。 问题:上述现象是否有违反民法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案例3:店大欺客案 某业主在购买南山一住宅时,在与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不平等的补充协议。协议中规定屋顶使用权属于卖方,卖方拥有××花园外墙广告的设立、监管及收益的权利,但不得影响买方的相邻权;卖方拥有××花园的架空层、停车场、会所等公用物业的管理、使用、维修及收益的权利等等。该业主对其中的若干条文持有异议,但发展商拒绝更改合同。 问题:如何看待发展商的做法? 第四节公平原则 案例4:最低消费案 原告在被告(某餐馆)与朋友一起就餐,饭后结帐时被告提出该店有“包间最低消费800元”的规定,原告提出其在就餐时,被告并未提出最低消费价。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题:最低消费是否合法?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重点) 案例5:聘用纠纷案 原告某电器公司欲开办一家药店,为此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聘用意向书,约定:被告刘某负责原告将开办的药店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聘用时间和待遇详见《聘用合同》等。在聘用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即为药店开业进行了筹备工作,选定药店的经营场所,取得了经营药品有关证照。被告也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参加了培训、考试、体检等,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但经过多次磋商,并经行业主管机关的调处,双方未能就被告的聘用时间和待遇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以原告缺乏诚意为由,提出与原告中断关系。为此,原告为使药店开业经营,只能重新聘请执业药师,导致药店未能如期开业。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已报销的培训、考试、体检等费用及药店延期开业所致的房屋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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