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浈江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原则、机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三资”保值增值~切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社,,全体成员所有~实行民主管理。具体业务、信息和资料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统一代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村及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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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与辖区内村组,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臵权、财务审批权,不变情况下~对村组,社,财务坚持“一村组,社,一帐”管理~实行制度统一、记帐统一、公开统一、票据统一、建档统一和资金统一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服务。

第五条各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是辖区内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监管体系建设~以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分级监管。

第七条各镇、村、组必须对照本办法对现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取消~并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确保本办法得以贯彻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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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管理服务中心,和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运作。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和资金代管制~代理辖区内村组,社,日常的资产、资源和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村组,社,的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管理服务中心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业务直接受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指导。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一村组,社,一户、一村组,社,一帐”方式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分村、组记账核算~统一管理。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总出纳、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第九条各村组,社,选派一名财务报帐员~负责本村组,社,财务单据按规定时间到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帐结算工作。各村组,社,财务报帐员必须参加镇或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学习。对不称职、业务水平低的财务报帐人员~镇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建议撤换。

第十条各村组,社,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组,社,的财务报帐员职务。严禁村组,社,主要领导兼任村组,社,的财务报帐员职务~正在兼任的要立即调整。

第十一条中心主任由镇一名副镇长担任~职责是: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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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组,社,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负责对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组,社,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二条副主任岗位职责: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总会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组,社,集体资金收支情

况,2(负责对村组,社,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3(按规定设臵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组,社,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监督总出纳的工作,5(对村组,社,各类经

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总出纳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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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8(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总出纳职责: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支业务,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

符,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按规定做好票据的领、核、销工作,6(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库存现金金额。

第十五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负责建立各村组,社,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3(指导各村组,社,按照民主程序处臵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处臵方案的审核与监督,4(协助主任指导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村组,社,财务报账员的职责:1(积极配合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抵制和制止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在村组,社,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收坐支现金,4(及时地将本村组,社,集体各项收入上交管理服务中心账户,5(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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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到镇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报帐,6(定期向村组,社,领导班子、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组,社,集体财务收支情况,7(负责本村组,社,的财务公开工

作,8(负责村组,社,资源资产处臵方案的编制及上报工作,9(负责完善收支凭证的各项手续。

第十七条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量化考核制度。加强对各村组,社,财务公

开、民主理财、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对出现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的,违规违纪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流失的,违背财经纪律、侵占挪用村组,社,资金等行为的~镇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免职或罢免~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部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章财务预决算办法

第十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预算调整有程序~年终

有决算。预决算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同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组,社,预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可预测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村组,社,不可预测的重要项目、工程实施的专项预算~年度终了时~必须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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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决算。预算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结余的原则。预算方案须在年初编制完毕~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或户代表参加会议~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决议~决议在村组,社,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九条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村组,社,财务预算方案实施监督管理~年终管理

服务中心指导各村组,社,根据收支实际情况编制村组,社,年度财务决算~并将村组,社,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当年的财务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第二十条年度重要项目和工程等预算因不可预测的因素需要调整时~由村组,社,领导班子提出调整方案并附详细说明~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张榜公布、报镇政府备案后~方可调整。年终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年度实际收支情况会同村组,社,编制详细的收支综合决算~并将决算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公布和说明~同时在管理平台和村组,社,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现金存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基本账户制度~村组,社,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生产发展和经营需要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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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需要~可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预留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报账员,和镇管理服务中心主管会计印鉴~银行预留的印鉴须由村组,社,和镇管理服务中心分开保管。镇管理服务中心分村组,社,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实行分户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由镇管理服务中心出纳和村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收支业务。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村备用金为3000元以下~组备用金为10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各镇根据村组,社,规模大小、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预支现金管理~预支现金是指村组,社,领导班子成员办事需带的资金。村组,社,报帐员要做好预支现金的登记工作。预支现金实行谁办事谁打条~经办人在使用后~要按时与村组,社,报账员结算。

第二十五条村组,社,集体的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社,的一切收入业务都必须纳入镇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核算~不准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贪污、挪用公款。村组,社,现金收入时~要按出据的收款收据的日期~五日之内交管理服务中心存入本村组,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存款印鉴实行管理服务中心和村组,社,分别保管。向开户银行提取存款~必须印鉴齐全。一次性取款或单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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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须进行预先核准~由村组,社,提出申请~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报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填写有关票据向开户行提取存款。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七条实行农村财务“代理,记,”后~村组,社,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根据资金量大小实行每月,季,或每半年盘点一次~由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与开户行核对存款余额,管理中心总会计和总出纳相互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会计账簿上签章。

第五章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收入全额上交~开支计划下拨~先收后用~先批后用~先审后用”的管理办法~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坚决取缔账外账和小金库。村组,社,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镇管理服务中心“三资”账内管理~严禁村组,社,另设账簿单独核算。报账员的所有票据必须及时报账~严禁跨年度报账和白条抵库。对设臵“账外账”、“小金库”的资金按违纪违规资金处理~并依法追究村组,社,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管理服务中心总出纳负责按村组,社,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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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进帐单和结算支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银行进行账单账款核对~与村组,社,报账员定期核对存款和现金余额。除了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发放的现金开支以外~超过1000元的结算项目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十二条村组,社,财务收支实行“五签一审”制度。即每张开支单据报账员做好审核单后~先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交报账员做表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签章~村组,社,负责人签字“准支”~报镇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对大额开支~镇可以制定相应的镇领导问审制度。

第三十三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代收款项~一律使用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的收入票据~严禁收入不开票据、资金收入不存入专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不得办理违规违纪收入入账。

第三十四条村组,社,集体收入包括:镇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及安臵补助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拨款、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拍卖、承包及有偿使用及其他收入。其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村组,社,将所有收入要出据统一的收款票据~按票据填写日期五个工作日内交所属镇管理服务中心存入村组,社,集体资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扶贫、新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专项款~按国家相关规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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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三十六条管理服务中心要分类分村组,社,建立票证账~严格执行“总量控制~限量供应~验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原则~实行源头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发生。

第三十七条总会计、总出纳和报账员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与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核对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要做到集体审核、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执行开支的审批制度~计划内的开支要主管领导审批~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权限。从村组,社,集体经济收入中发放村组,社,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村组,社,财务审批权限

1(村委会开支数额及审批权限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镇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小组开支数额及审批权限由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村组,社,的支出审批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全面实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村组,社,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资金用途并签字(盖章),由村组,社,报账员将原始凭证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村组,社,报账员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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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次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村组,社,负责人、村党组织负责人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臵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村组,社,报账员应定期将“财务支出审批单”报送镇管理服务中心~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臵签字,盖章,后~由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同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已报销”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经村组,社,务监督委员会,理事会,、村委会负责人、村党支部负责人审批确定为不合理或不同意开支的财务事项,有关支出由经办人承担。对村组,社,集体重大开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向镇主要负责人汇报。经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员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或非正规票据的事项~不得入账处理。

第四十二条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镇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组,社,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合理支出~更不得侵占村组,社,资金。对坐收坐支、先支后拨的村组,社,~由各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审批签字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村组,社,干部报酬、补贴标准。

1(村干部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加绩效工资的方法~固定补贴部分是指财政支付村干部工资部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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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干部报酬~各镇根据本镇实际情况~由各镇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会议讨论通过为本组干部报酬实施方案~报镇政府审批备案。

3(村组,社,干部因公出差的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实行一程一报~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差旅报销单~车船费必须凭车船票据报销~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标准报销~生活补助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村组,社,民监督委员会,组理事会,成员的报酬~一般按误工补贴发放~也可在年终一次性固定补贴~一次性补贴标准视村组,社,规模大小和任务完成情况由村民代表,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用~上级来人和开展突击工作确需开餐的应尽量减少陪餐人数~并注明开餐事由、经手人、证明人。招待费用开支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组,社,非生产性开支,不含村干部工资,~按村组,社,规模大小、远近等因素~实行总额控管。村组,社,干部工资及老干部待遇~按年初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标准~由镇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审批~杜绝村组,社,集体无依据发放各种补助、奖金。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的招待费、村组,社,干部村务活动通讯费补贴、村级交通工具燃油费等必要开支~可由镇统一制定分类执行标准~由村组,社,两委提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开支严格按备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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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生产性支出实行预算报批制。对村一级10000元以上的修缮、建

设项目及投资~由村“两委”拟订支出项目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备案,对村小组一级5000元以上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民小组长会议拟订支出项目预算~经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村委会备案。管理中心监督实施~做到事前有预算、有申报、有备案~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决算。

第四十七条各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对下列情况

之一者~有权拒绝付款~不予开支、不予入帐~否则谁开支谁负责。

1(开支用途不明确、不合理的,

2(开支审批手续不健全,即不同时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

3(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越权审批的,

4(报销单据大小写不相符或单据内容不清楚的,

5(报销单据无收款单位盖章或无收款人签名的。

第六章财务报表办法

第四十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活动的书面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第四十九条会计报表是指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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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服务中心代理,记,会计每季度,半年,与村组,社,报账员结账后~应在结账后10日内记账完毕~并根据总账的各科目余额列出各村组,社,的科目余额表并装入各村组,社,该季度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年终决算后再编制一份年终科目余额表及相应的各类明细表~做结转下年余额的依据装入下一年度的一号凭证中。

2(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状况的报表~镇管理服务中心以村组,社,为单位每年在决算后填制一张资产负债表~并装入年末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

3(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服务中心在每年的1月10日前要与各村组,社,结算一次~并对各村组,社,财务进行决算~做出相应报表~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原因分析以及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所有财务报表必须遵循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七章财务公开办法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1(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2(村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0日内~组应在每季或半年结束之日起1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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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等重要财务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开主要内容:

1(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基本建设、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2(财务收支: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支出、公益福利费支出等,

3(债权债务: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

4(集体资产:现金及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5(其他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开的程序:

1(村每月、组每季或每半年后5日内~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组,社,的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

2(村务监督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后~由村组,社,报帐员向镇管理服务中心报送,

3(村每月、组每季或半年后的10日内~镇管理服务中心将各村(组)的报送资料录入电脑记帐~并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公开~同时打印出财务公开报表后返回村组,社,张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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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财务审计办法

第五十四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拨款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监督。要加大对村组,社,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及政府拨给的补助性收入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各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五十六条管理服务中心在审计中查出有关人员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造

成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社,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必须向村民公布。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强化村组,社,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由村组,社,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五十九条每年年末对村组,社,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查清核实~切实做到账

账、账证、账实相符。加强村组,社,债权债务的管理,实行村组,社,一把手负责制~并将债权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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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情况作为村干部的考核内容; 村组,社,借款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的全程业务~借款合同应交管理中心备案,主期清理债权债务~每年至少一次~清理结果由清理人、责任人 (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催收债权和清偿债务的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每笔催收业务. 至少应有 2 人以上经手操作~防止错误和舞弊现象产生~对确需核销的无法收到或不需支付的坏账呆账~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不得由经手人或会计人员擅自核销。

第六十条村组,社,费用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新债发生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村组,社,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加强村组,社,资金监督。村组,社,因本村村民遭遇天灾人祸确需短期临时借款的~其中借款3000元以下的~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小组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有村组,社,干部担保才能借出,借款3000元以上~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或村民小组长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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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讨论同意后才能借出。否则~由审批人清偿借款~未经审批的~由经办人清偿借款。

第六十二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坚持“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原则~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形成新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及各组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章票据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款事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第六十五条专用收据由镇管理服务中心全权负责~对村组,社,报账员实行收据委托制度~即谁领收据~谁负责收据的保管、使用、缴销~一旦收据出了问题就追究票据管理员或报账员的责任。每次一般限领1-2本~并实行“分次限量、以旧换新、票款同清、存根上交”的领购制度。专用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同时~每一次报账时~村组,社,报账员必须携带所领收据~由代理记账会计检查收据的使用情况。

第六十六条镇财政所和管理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村组,社,的票据管理~严

格票据领购、保管、缴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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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镇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对专用收据、

现金支票等的领用、使用和结余份数逐项登记~并进行销号。村组,社,报账员对领购的票据应妥善保管~严禁丢失、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严禁村组,社,私自印制、购买票据和使用作废票据~违反规定使用无效票据的~镇管理服务中心应拒绝报账~并上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部分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办法

第六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农业机械、电力设施、机械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无形资产包括集体的经营权、管理权、技术专利权和品牌商标等。

第六十九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摸清家底~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准确掌

握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必须建立资产清查机制。

第七十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应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应有党员、镇干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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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全程参与~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清查必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二条资产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登记造册~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及处理意见~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镇管理服务中心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七十三条资产清查结束~根据清查结果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分项登记造册~报镇管理服务中心存查。

第七十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每年至少清查核对一次~防止非正常性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章资产台账办法

第七十五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图书影像资料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标明资产所在地、使用人和保管人。

第七十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添臵或购建大型固定资产~必须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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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报告手续~报镇政府备案。根据招投标制度规定采取招标形式购建~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台账。

第七十七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闲臵、报废等固定资产实行出让或处臵时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后履行报批手续方可处臵。未经镇政府备案审核~任何人,单位,不得占用、变卖。出让或处臵后应及时在台账上核销。

第七十八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固定资产~应详细登记承包、租赁的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款方式~承包、租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十九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台账由村组,社,报账员设臵、保管~并定期与镇管理服务中心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三章资产评估办法

第八十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十一条村组,社,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根据价值大小由镇管理服务中心、村组,社,班子、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共同开展或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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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村组,社,集体资产评估应遵循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分类、分项逐个细化进行~做到物有所值、物值其价、物价合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八十三条村组,社,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镇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复。

第八十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有资产评估确认的结果要分类、分项登记造册~报镇管理服务中心作必要的账册调整。

第十四章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办法

第八十五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系全体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在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资产前~必须制定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原因、可行性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方式和使用形式~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在出让前要登记、造册~注明资产的详细名称、数量、新旧程度、性能以及用途等。

第八十七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论标的物价值的大小~进入镇农村资源资产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公开招投标必须有镇管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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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参加。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十八根据“条款齐全、责权明确、指标合理、手续完备”的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要详细注明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价格、期限、付款方式、损坏赔偿等条款。合同必须在镇管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签订。

第八十九条村组,社,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有关程序完备后~相关材料及时报到镇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台账并归档备查。

第十五章资产经营办法

第九十条村组,社,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或统一经营的~在合同履行期间~镇管理服务中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等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并随时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检查结果向村民公示。

第九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在制定方案时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和经营目标成果~确定收益分配方案。

第九十二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九十三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合同约定~定期收取承包费和租赁金或收益分配~票据一律使用合法票据。收取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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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及时交镇管理服务中心存入村组,社,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坐支、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九十四条区、镇有关管理机构定期对村组,社,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部分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六章资源登记簿办法

第九十五条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组,社,集体土地,耕地、非耕地、企业用地、建设用地、集体倒闭企业闲臵地等,、林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和收益性资源。

第九十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面积等。对集体资源性资产所属有争议、四至不明确的~要利用调阅历史档案、走访健在老人、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核实真实情况~并及时登记。

第九十七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根据合同约定~要详细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取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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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村组,社,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要登记性质变更原因、批复文号、四至范围等。

第九十九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源进行检查、清理~防止集体资源流失~并将清理、检查结果张榜公布~报镇管理服务中心存查。

第十七章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办法

第一百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其承包、租赁时~全部进入镇农村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交易。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2011-6-28 21:56:28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 )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第三条村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条县农业局(经管总站)是各代理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督促各代理服务中心认真履行职责,优化服 务质量。(二)负责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奖惩工作。(三)与乡镇党委、政府紧密配合,有效化解涉及“三资”管理方面的信访矛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四)指导和督促各代理服务中心及时公开涉及“三资” 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转,保值增值。(六)加强对各代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保证各村集体“三资”底数清晰,台帐完备,帐、村主任不准兼任村财务人员。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村集体现金收入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及时记入本村账簿,并在三日内由村报账会计交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入账。严禁坐收坐支、瞒收不报和私设“小金库”。第十二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各村资金要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第十三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由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账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等情况。第十四条村集体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定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管理用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征地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收入。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省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总站”统一监制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帐户,统一支付管理。

4、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广播通讯等管理费、计生支出、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生产建设支出、经营性支出、其他经审核许可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出纳员到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大额开支,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严禁“白条”做帐。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出纳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经管站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按照乡统一规定日期报账。村每月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月报帐,严禁跨月份报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会计服务中心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 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各县农经局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支出计划,提前 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 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乡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村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三资管理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会计服务中心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 5 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 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各县农经局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支出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

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财务公开的形式: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 年终收益分配。 3、财务公开的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财务公开的程序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乡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得问题及建议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问题,就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得热点、焦点问题,也就是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得重点领域。但就是,由于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个别村出现过财务管理混乱、资产管理无序、资源处置不当等问题,引发了严重得干群矛盾,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与谐稳定.现就我镇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存在得问题作一些粗浅得探讨. 一、当前“三资”管理现状及存在得问题 从去年开始,我镇逐步推行了以会计委托代理制为核心、“五统一"为主要内容得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运行一年来,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显着得成效。为了保证财务公开得准确性、及时性,一就是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得管理制度。二就是把村级财务管理列入对各村得年终考核内容,加强专项整治,规范票据管理.同时,工作中也存在一定得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思想上存在误区.一就是认为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村级基本没有集体资产,不需要管理;二就是村民自治,不能管理;三就是情况复杂,不好管理。农村“三资”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农村“三资”涉及面广、项目多,既有现金得,又有实物财产得,还有资源性质得;既有可移动产,又有不动产;既有国家支农资金、各项补偿补助款,又有集体收入,

还有筹资、捐资等,具有较强得复杂性、多样性,带来得管理难度较大。 2、“三资”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台账登记管理不完善。由于过去会计人员更换频繁,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账务不全,以致“三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是“三资”得底子不清;其次就是台账登记得管理不全面,对资金、资产还好一些,而对土地(机动地)、“四荒”等得登记就不全、不细或没有台账登记。 3、村级集体收入管理力度不大,不够规范。一就是部分村干部担心自己得岗位报酬不能到位,为了用钱方便,将经手收取得资金不及时缴入收入专户,坐收坐支,报账时只有一堆发票。不管开支就是否合法,成了既成事实,会计服务中心只能被动记账。 4、民主管理与村务公开不规范。一些地方存在着发包不按照民主程序、不民主公开、不公开招标投标;村务公开只强调财务公开,不注重“三资”管理得公开. 5、合同签订不规范,集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没有书面合同等;寅吃卯粮,发包期限过长,指标降低,集体“三资”承包收益减少。 6、强占强霸集体资产。个别地方存在着农村“狠人”强占强霸,随意侵占集体资产,任期内得村干部图安宁,不愿惹;群众敢怒不敢言,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致使集体

农经中心《三资管理制度》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根据村大小实行预留周转金制度,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3000元,分别按500人以下的村(不含500)为1000元,500—1000人(不含1000)的村为2000元,1000人以上的村为3000元。超出预留周转金限额的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缴存,所开户行存款帐户,禁止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白条抵库。 三、现金由村报账员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7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 四、一切经济业务的结算办理,实行转账方式结算,不便转帐结算1000元以内零星开支,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使用现金。 五、在提取现金时,必须提出使用申请,注明用途,根据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方可提取,按申请用途使用,不得套取现金。 六、因公出差和为集体办理业务预借现金的,必须在业

务办理完毕1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七、支票由报账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支票和集体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开空头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八、每月(季)末,报账员要及时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现金,发现问题及时查找更正。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规范资金取得渠道,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禁止截留、扒皮。 二、设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实行专户核算,禁止串户、错户核算。 三、明确资金持有性质,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四、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禁止一切不合理开支。 五、严格履行《现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结算方式,禁止大额现金结算。 六、严格资金使用票据管理,禁止非正式票据报账支款。 七、加强资金效益管理,不得胡支乱花,铺张浪费,不准出借、出贷。

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 .doc

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 撰写人:XXX 本文档介绍了XXXXX. YOUR LOG

各村民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中共省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农业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检查的通知》、《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现就我街道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均为核心,坚持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原则,着力构建“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行高效、富有活力”的体制机制,力争到2012年全街道建立比较健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对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全街道21个行政村。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服务机构 街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做好本街道各村的“三资”管理工作。农村集体“三资”在保证其所有权、独立核算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街道服务中心统一实施代理业务。 (二)理顺代理事项 街道服务中心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负责做好各村的“三资”事项的监督服务工作,“三资”事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登记、变更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2、村集体,以现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包括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 3、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荒地、滩涂、水面、山林等。 4、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工作,保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农村集体“三资”软件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三资”数据管理制度、“三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硬件是指支撑“三资”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计算机软件是指新中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软件及其他相关软件。 第五条县农经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三资”管理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及对数据库的管理。各镇(区)农经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镇(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软 件的维护与指导。 第二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各镇(区)农经部门及各村必须使用指定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软件进行本单位的“三资”信息化管理,并建立本镇(区)的“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三资”管理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信息化主管岗 由各镇(区)指定一名信息化主管,负责本镇“三资”信息化的规划和管理,协调本镇(区)“三资”信息化管理电脑的使用及“三资”软件的运行;对“三资”操作人员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操作人员具体实施“三资”信息化工作,完善本镇的“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全县“三资”信息化系统的升级备份工作等。负责各类财务报表的汇 总上报工作。 (二)票据稽核岗

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名或多名票据稽核员。负责审核各村(社区)报账员报送的收入、支出和转账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正确性。对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收,开具核剔通知书,并做好记录,同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督促村级报账员按规定更正、补充;对完整、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加盖审核印章,传递给代理记账员。对无具体用途、无经手人、无证明人,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无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的票据,一律剔除,对未履行讨论审核审批程序而增加债务的票据, 一律剔除。 (三)信息化软件操作岗 信息化软件操作岗一般为镇(区)代理记账员兼任,负责对所代理村(经票据稽核员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输入记账凭证,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工作;负责所代理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的录入、日常变动、维护等;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借阅、使用登 记制度。 (四)软件记账审核岗 负责对输入电脑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审核。不定期抽审代理记账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出纳岗 一般为各村的财务结账员,即村会计担任。负责村级日常财务收支的登记,主要负责“三资”系统内现金日记账和村交镇代管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责任考核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后,定期对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个人的年度考评内容。对不按照本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给镇村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农村集体“三资”软件操作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全面深化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办)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委托代理中心(经管站)(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依法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源的潜力,完善和严密各项集体资源的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集体资金管理 第六条各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由分管的副镇长(副主任)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工作,由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计员、记账员和出纳员等组成。审计员和记账员应分设,每个记账员代记账的村数一般在10个左右。实行农村集体资金信息化管理的,要严格按照“三员”分设的原则,配备好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调研报告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调研报告 衡山县经营管理局 为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调研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湘农经〔2011〕 3 号)要求,我县高度重视,将此次检查调研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党委、政府有关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县经管局于6月10至7月5日对全县17个乡镇319个村(居)民委员会的“三资”管理进行了调研。 一、2009年以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本情况 衡山县共有17个乡镇,319个村,3255个村民小组。截止2011年7月5日,全县村级资产资金5800 万元,其中:村委会资金 800万元,集体固定资产金额5000万元。农村集体资源总面积161.72万亩,其中:耕地24.1万亩,园地8.12万亩,山林109万亩,水面13.4万亩,其他7.1万亩。 (一)成立机构及制定方案 全县17个乡(镇)成立了村帐乡代管中心,主管财务副乡(镇)长任主任,财政所所长、经管站站长任副主任。并整合财政所、经管站的工作人员,由村帐乡代管中心牵头,制定了实施方案,开展“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各乡(镇)在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过程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级报账制度、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工作流程等等12个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有章可循,坚持用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的管理,保证村级集体资金开支有序,使用得当,确保村款村用。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相应建立了主任、会计、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与责任,使村集体经济组织得以正常运转。 (三)加强业务培训。2010年3月县财政局组织各乡镇的村帐乡代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业务培训。今年5月经管局召开专门的培训会,在培训中,主要讲解对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目的要求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报账制度、凭证管理等业务知识,2011年的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及开展“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县经管局局长郭晶亮对2009年开展工作以来的情况作了简要回顾,并对下步各乡(镇)的委托

农村集体监督制度

农村集体监督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治理制度 1、财务收入治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进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账户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大票据治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然后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审计、审核,通过后,由会计人员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布程序进行公布,同意群众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形和决算结果向村民公布,同意群众监督。 4、资金治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财务治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治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布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形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同意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打算,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形,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形。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镇农村“三资”代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农村“三资”的内容 农村“三资”指的是村集体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三个方面。 (一)农村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其中收入包括:1、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4、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5、投资收益;6、土地补偿收入;7、捐赠收入;8、救济扶贫款;9、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资金。支出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2、办公费;3、会议费;4、差旅费;5、计生支出;6、广播通讯支出;7、公益事业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经营性支出;10、其他经审核许可支出。 (二)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投资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

交通通讯工具、农电水利设施、村级道路、教育(学校)、文化、村办公企业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投资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水面、“四荒”(荒田、荒山、荒沟、荒滩)等资源。 二、镇“三资”代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镇农村“三资”代理中心设在镇经管中心,分别设立审核会计、统管资金会计、资金会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三、“三资”管理及相关规定 (一)财务管理规定 1、按照农村“三资”代理的有关要求,各村报帐员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将当月发生的所有收支原始单据集中起来,交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村财务审批人审批。并于次月的10日报至镇农村“三资”代理中心初审,再报镇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入账。 2、各村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在10天内缴存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专户,任何人不得公款私存、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凡发现截留收入的,分别对村三资管理工作站站长、报帐员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三资管理办法

山海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证村集体“三资”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和保值增值,防止村集体“三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所有的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三条农村“三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不变的原则; (二)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原则; (三)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统一规范的原则; (四)资源科学开发、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与权属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三资”,是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以及其它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本村“三资”的主体。 第五条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或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原有积累; (二)财政补助收入; (三)土地等生产资料发包收入; (四)村有一、二、三产业直接经营收入; (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 (七)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八)变卖集体财产收入; (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 (十)国家有关单位或个人支持拨入的资金; (十一)借入资金,外来投资; (十二)其他收入。 第六条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牲畜、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分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或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 室 南通市监察局 通委农〔2009〕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农工办、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农 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 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 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重 要性 农村集体资产和资金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以来共同创造 的财富,农村集体资源是国家赋予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的生产 资料。实践证明,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有利于巩固壮大集体 经济,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 政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各地在 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管

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些地方由于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尚未到位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责任不明,主体缺位;农村集体资源利用不合理,经济效益不高,操作不透明,发包不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不严,非生产性开支较多,重大收支事项决策不民主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各地必须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它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实事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把握重点,明确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建立资产台账。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并逐一登记造册,对账实不符,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妥善处理。在此基础上,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保证账实相符。 2、正常资产评估。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确定价格:⑴资产拍卖、转让;⑵所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破产清算;⑶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况。 3、强化资产经营。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

农村三资管理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1)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2)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3)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5)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6)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2、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 3、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4、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5、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6、村集体可通过承包、租赁、出让、兼并、股份经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7、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入乡(镇)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交易,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等合同。 (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利、水面等。 2、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地、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交易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 3、农村集体资源要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 (三)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掇农组发[201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现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区所辖各村集体(含社区居委会,下同)的“三资”管理及其他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村集体“三资”归该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资金是指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文化、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投资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及集体企业资产等; 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果园、苗圃、草地、水面、建设用地、矿藏及四荒(荒地、荒水、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必须保证村集体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五条村集体“三资”管理应按照“管权、管事、管人”的规定,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等有效措施,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预期目标;保障村集体成员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由镇(街道)财政所(分局)负责办理。 第七条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财政、农业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督促村集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台账,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公示办法,指导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二章监管代理 第八条镇(街道)要成立以党委、政府、纪委、监察、财政(经管)、农业及民政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管理,组织开展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等。 第九条镇(街道)依托财政所(分局)组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业务上接受区财政(经管)、农业、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村集体成立1-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原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统一实行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由村委会向镇(街道)代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资金、账簿、凭证、报表、资产资源台账和各类经济合同等资料的移交,村集体只设报账会计一人;代理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落实专门人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问题,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也是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重点领域。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个别村出现过财务管理混乱、资产管理无序、资源处置不当等问题,引发了严重的干群矛盾,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镇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三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去年开始,我镇逐步推行了以会计委托代理制为核心、“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运行一年来,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为了保证财务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一是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二是把村级财务管理列入对各村的年终考核内容,加强专项整治,规范票据管理。同时,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思想上存在误区。一是认为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村级基本没有集体资产,不需要管理;二是村民自治,不能管理;三是情况复杂,不好管理。农村“三资”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农村“三资”涉及面广、项目多,既有现金的,又有实物财产的,还有资源性质的;既有可移动产,又有不动产;既有国家支农资金、各项补偿补助款,又有集体收入,还有筹资、捐资等,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多样性,带来的管理难度较大。 2、“三资”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台账登记管理不完善。由于过去会计

人员更换频繁,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账务不全,以致“三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三资”的底子不清;其次是台账登记的管理不全面,对资金、资产还好一些,而对土地(机动地)、“四荒”等的登记就不全、不细或没有台账登记。 3、村级集体收入管理力度不大,不够规范。一是部分村干部担心自己的岗位报酬不能到位,为了用钱方便,将经手收取的资金不及时缴入收入专户,坐收坐支,报账时只有一堆发票。不管开支是否合法,成了既成事实,会计服务中心只能被动记账。 4、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不规范。一些地方存在着发包不按照民主程序、不民主公开、不公开招标投标;村务公开只强调财务公开,不注重“三资”管理的公开。 5、合同签订不规范,集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合同条款不完善,甚至没有书面合同等;寅吃卯粮,发包期限过长,指标降低,集体“三资”承包收益减少。 6、强占强霸集体资产。个别地方存在着农村“狠人”强占强霸,随意侵占集体资产,任期内的村干部图安宁,不愿惹;群众敢怒不敢言,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致使集体资产安全无法保证,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 二、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统一各村对管理好“三资”思想认识。“三资”管理看起来是业务工作,实质上是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在进一步强化责任的同时,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把“三资”管理作为党委、政府谋发展、抓稳定的重要内容,克服个别村不重视“三资”管理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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