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新闻报道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新闻报道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新闻报道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对证据真实性要求的原理,即案件事实应当是真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在案证据,因此,认定案件的证据也应当是真实的。证据真实性,主要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对证据真实性审查主要是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需充分利用相关生活、司法经验,并遵循一定规则。

1.利害关系规则。言词证据提供人如果与本案处理结果或案件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该关系通常会直接影响言辞的真实性。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前,进行激烈思想斗争,反复考量,避重就轻,其内容多带有一定虚假性。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案件被害人基于其感性控方立场,在对犯罪嫌疑(被告)人严厉惩罚的报复心理和诉求支配下,常夸大、虚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存在亲、友等关系的证人,其证言带有一定倾向性。

2.生活逻辑规则。刑事案件与一般事件具有逻辑上的同质性,均有一个合乎生活逻辑的发生、发展、高潮到结束的演进过程,都遵循前因后果时间顺序,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若如实对其所为、所见、所闻陈述,其内容应前后一致,无明显矛盾,观其整体内容应具体、条理、符合生活逻辑。因此,言词证据存在顺序逻辑错误,则其内容真实性存疑;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不能、不愿全面、具体陈述案件全部过程、细节,其言辞真实性是不能确定的,因为对细节的了解系亲历、亲见、亲闻者与其他了解案件者的最明显区别。在某地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认其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对案件细节供述不清,后经知情人举报,其为肇事司机顶罪。司法实践表明,在大部分诬告陷害案件中,诬告人的陈述不够具体或在一些重要细节上存在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3.相互印证法则。某证据内容,如果与其他证据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该二证据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通过印证确认证据真实性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方法,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均有重要作用。如,在合法取证前提下,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为线索,取得其他证据,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与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一致,则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基本可以确认,该“先供后证”印证模式,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共同犯罪中,分别羁押犯罪嫌疑人,排出串供前提下,若其供述在细节上一致,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真实性得到强化;传来证据如果没有原始证据印证,则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在办案中将新闻报道作为判案的重要或主要证据,且做出所谓公正判决。这些办理案件的法官甚至坦言:根据证据规则,没有禁止性规定认为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法官在案件中具有个人裁量权。在办案中,法官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认为新闻报道是客观真实的,可以使法庭确信现场情景,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判决。对此,我认为不应当一概而论,对于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证明该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的,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对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新闻报道真实性的,不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虽然一般来说,新闻报道应当遵循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简明性。要求每个报道新闻都具有真实性显然是困难的,因为:第一,每个新闻报道的产生其实都是一个了解并认知某个事实的过程,而记者对某个事实的认知过程很可能会受到记者的知识能力、现有的知识水平、主观状态的影响,那么这个认知过程所产生的新闻报道必然具有主观性,从而导致该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存在缺陷。第二,大多数新闻报道的产生都不具有“第一手资料”的要求,这只是理想状态的新闻报道。当某个事实的发生,记者很难第一时间参与该事实,并成为该事实的见证者,记者所了解的事实往往是通过其他人而了解该事实的发生过程及结果,那么记者所获得新闻材料本身由于是“传来”的,记者由于新闻时效性的要求,无法花大量的时间去

辨别这些采访所得的“传来”的新闻材料的真实性,因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也是值得怀疑的。第三,记者报道新闻,一方面需要“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则需要能够吸引人新闻报道,这就导致记者在报道新闻时要选取一个更具有吸引力的倾向。在现实中,新闻报道的倾向性现象司空见惯,具有倾向性的报道,损害了报道的客观真实性。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有些媒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扩大影响,不择手段进行各种炒作。一些聘用的记者,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淡薄,在采访中作风浮夸,缺乏辨别事实真伪的能力,或只顾追名逐利,有意捏造虚假新闻。

因此,可以说,新闻报道由于其本身对时效性、简明性、倾向性等特征,导致其在真实性方面可能存在缺陷,并且这种缺陷在绝大多数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的。但是某个证据材料能否成为事实,仍应区别对待,对其真实性予以考证,对于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符合一般逻辑规律,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应当承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和能力。就新闻联播中关于湄公河枪杀案有关事实的报道,仍需要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否则无法保障期报道的真实性。

工商办案询问笔录制作技巧

工商行政管理办案询问笔录的制作技巧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证据调查作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证据调查中的人证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制作询问笔录,是开展人证调查的基本方法。 一、当前制作询问笔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逻辑混乱,含糊不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计划、无目的的开展询问,前言不搭后语,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不能反映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全貌。 (二)相互矛盾,繁琐不清。制作询问笔录时,所提到的人证、物证、书证不能自圆其说,有些甚至虎头蛇尾,自我否定,给案件定性带来负面影响。 (三)概念模糊,粗枝大意。对一些涉案的基本问题,比如违法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等环节没有作必要询问;有些在询问时对重点违法事实一带而过,致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不清,给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难度。 (四)提问不精,方法简单。不善于用精练、简洁的语言发问,导致对一些比较复杂的违法情节及事实,无法用精练的语言将其准确记录在案,造成日后在行政诉讼、复议时授人以柄。 (五)主观臆断,疑案从有。一些办案人员在接触当事人时,不善于通过人证调查,从中发现疑点和问题,而仅凭滥用执法权力和主观判断的结果定案,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权

利,显失执法公正。比如:有些在询问笔录开始时,就直接问“你知道工商部门找你是什么事”?只要当事人稍一停顿,就说:“你这个人不老实,想通了再来”;有些在询问笔录结束时习惯记一笔:问“你违反了工商法规,我们要对你作出处罚,你是否接受?”等等语句。在询问调查阶段,就将案件终结的结果提前告知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程序违法。 针对以上制作询问笔录的一些常识性错误,分析其原因,除了与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有关联之外,关键一点,是目前工商部门强调办案程序的重要性之后,办案机构在如何规范办案程序方面做文章,而忽视对证据调查中的人证收集的研讨和学习,没有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理论方法,从而导致整体办案水平不高。 笔者认为,制作询问笔录,应围绕以下几点通盘考虑。即:一是什么人;二是什么时间;三是在什么地点;四是怀着怎样的动机和目的;五是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六是对怎样的对象;七是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八是造成了怎样的后果;九是有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十是全面分析看有何矛盾及疏漏之处,并加以分析论证。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技巧 (一)询问笔录的准备阶段。 制作询问笔录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关系到整个询问工作的成败。办案人员在接触个案之前,只有经过缜密的分析、梳理,

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

案件事实的调查要求 总体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条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的“事实”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又规定一般程序中要求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调查原则。 行政法上有一个是罪责相当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当事人犯什么罪,我们就应当追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夸大、缩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这一思想,用在案件事实的调查上,就要求我们调查案件事实清楚,必须达到客观、全面和准确。客观要求尊重事实,法律事实尽量靠近客观事实,偏差不能太大;全面要求调查涉及到违法行为并且能够影响行政处罚定性裁量的相关因素;准确要求事实认定能够通过语言、图片、录像等形式把案件事实反映出来,语言表达准确贴切。而这里介绍“五何”要素来分析案件事实,是想告诉大家,我们调查案件事实应当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称为违法事实清楚。 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我总结一下,案件事实可引用“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这就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关于事实认定的具体要求。查清“五何”要素,是查清案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所必

须查清的案件要素。也就是说我们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时必须查明以上五点事实要素,这也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的书写要素。 一、何人,即违法主体是谁。这里强调的执法思想是:谁违法了,谁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我们就处罚谁?——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指向问题,法律矛头必须准确无误。 查清何人,是指查清该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这是我们认定违法事实的最基本的要素。 例如,环保部门有个案子,一家建筑公司负责承建了某地工商银行大楼的工程建设,该建筑公司委派张某作为建筑工地的项目经理,负责工地建筑事务,习惯称为包工头。而环保局认为该工地应当缴纳排污费,向建筑工地下发了缴费通知书,可工地负责人张某拒不执行,而后环保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以该工商银行大楼建筑工地作为被处罚对象实施行政处罚。该项目负责人张某认为,建总公司人行办公楼工地不能成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本案的处理对象应当是安陆市建筑总公司,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对象错误;同时安陆市环保局认定的排污费数额没有事实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故此,要求法院撤销安陆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诉讼后,法院认为,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该是该建筑公司。该工商银行大楼建筑工地只是工程施工单位市建筑公司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同时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工地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所以被告处罚的主体错误。 (一)“何人”一般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处理案件的一般流程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应急预案 军户农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在农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正确引导舆论~管理协调媒体~掌握突发公共事件舆论报道的主动权~及时、准确地传达农场党委的声音~使广大职工群众即时、准确地了解事实真相~为构建和谐军户~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统一协调。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在农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农场宣传科负责组织协调~负责处置事件的责任单位要主动同各级宣传部门沟通~共同提出新闻发布及报道意见~按照事件分级组织协调新闻宣传报道。 ,二,统一发布。按照新闻发布工作制度规定~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工作流程~除按规定应由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和信息报道~经农场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涉事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三,正确引导~注重效果。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农场党委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中的突发事件包括农场内突然发生的重大政治社会事件、恶性事故、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事件等。

三、事件分类与报道分级 ,一,事件分类。突发事件主要分以下几类:1、自然灾害事件,2、事故灾难事件,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5、公共新闻事件,6、其它突发事件。 ,二,报道分级。各类突发事件分为四级: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分级对应启动。一般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农场党委负责~按照农场急指挥中心统一口径进行报道。较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农场新闻单位以及相关涉事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公开报道~由农场党委报经师市党委批准后指定媒体发布的新闻通稿。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农场新闻单位以及相关涉事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公开报道~兵团、师市级新闻单位确需报道的~报经农场党委批准指定媒体发布的新闻通稿。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须经师市 党委的许可才能报道。 四、应急措施 按规定应由农场党委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新闻发布预案。 ,一,启动新闻发布预案。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农场党委的要求~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人员责任。 ,二,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由农场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根据所发生的突发事件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经与相应的指挥部会商后~报农场党委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师市委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从传播学角度看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

从传播学角度看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 ---以“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为例 武文超新闻0902 200970120227 摘要:网络新闻媒体作为一种新媒体逐渐兴起,在人们的生活中起了重大的作用,带来了新闻传播领域的重大变革。与此同时,网络媒体的兴起在加快信息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带来了虚假新闻泛滥的问题,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本文将根据传播学的理论,结合2011年十大假新闻之一的“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这一案例,对网络虚假新闻的传播效果、产生的原因和危害以及如何控制假新闻的泛滥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传播学网络虚假新闻“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效果分析治理措施 正文: 网络新闻媒体作为一种新媒体逐渐兴起,在人们的生活中起了重大的作用,带来了新闻传播领域的重大变革。但是缺乏监管的网络新闻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虚假新闻的产生。从2007年到2011年的十大假新闻中网络假新闻的数量来看,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因此要加大对网络新闻媒体的控制,减少假新闻的产生。 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而新兴的网络媒体,在假新闻方面对于传统媒体来说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金兼斌教授分析说:“新闻源或者发帖者、爆料者本身在描述事件时信息不准、不全、不客观,从而给网络上的‘以讹传讹’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中间传播环节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添油加醋’的理解,最终可能歪曲事实真相,变成谣言、假新闻。” 2011年十大假新闻之一的“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事件,就是网络假新闻的代表。11月28日,某网友发布一条微博,称“武汉纺织大学最近发生多起血案,但是没有官方辟谣”。微博称:目前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两个大四女生在外求职被割肾抛尸于学校”,另一个版本则是“一个大四女生被割肾,另有一大三学生遇害被抛尸于山上”。微博随附着照片,迅速引来众多网友围观,转发量激增,并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许多网友信以为真,而且有的网络媒体就将其进行转载,造成了很大的恐慌,以至于武汉市公安局最后发微博进行辟谣,来平定这场由微博转发引起的骚乱。 从传播学角度来分析次假新闻: 一、大众传播与认知——“议程设置功能”理论 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议程设置的功能是一个线性的过程,首先是媒体要讨论哪些事务是重要的,形成媒体议程;其次,媒体议程以某种方式影响了公众的思想,或者是与公众思想进行互动,形成公众议程;最后,公众议程以某种方式影响决策者的思想,形成政策议程。 十大假新闻之一的“武汉大三女生求职被割肾”事件,它源于微博里一个毫无信源的消息,纷纷被网友转载,到最后某些不负责任的网站甚至进行转帖,而

卫生监督执法询问笔录制作技巧

卫生监督执法询问笔录制作技巧 询问笔录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制作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必须注意以下五点: 1、询问前充分准备:询问前准备目的是理清思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违法事实展开询问。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执法人员一定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案情准备即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心理准备就是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同时,对被询问人可能会发生的抵制询问、回避重要案情等情况要有所预见。物证准备是指对案件已经掌握的物证(如已先行登记保存的货物、进出货票据等),应准备齐全,以便在询问时及时向涉案人出示,掌握询问主动权。 2、严格按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重要证据之一的询问笔录,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制作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在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一般地讲,被询问人在不明办案人员身份和来意前,不会轻易如实告诉情况。《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办案人员的介绍、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符合法定人数(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是这一部分的实质之所在。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作为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按手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加按手印。此外,笔录每一页都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在场人员都要签名,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 3、询问时因该注意的事宜:在询问时要特别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如果被询问的是本案当事人--公民,那么《行政处罚法》第39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一部分即当事人姓名。而年龄在《行政处罚》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即使被询问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公民,而是本案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能够证明本案真相的其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年龄是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亦不能出现丝毫的差错。同时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的一种惩戒,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进行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处罚对象在接受处罚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那么对被处罚人当如何认定,也是询问笔录的重要目的之一。 4、灵活运用询问技巧: 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时,被询问人一般都有避重就轻的心理,甚至有一定的反询问方法和抵触情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 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 阅卷的步骤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一般按照先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然后按照刑事卷宗的订卷顺序审查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只是在审查口供材料和证据材料的顺序上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等区别。法制承办人如果在审 卷当中发现有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其他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一、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 法制承办人收到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审查其呈报意见,对办案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有个简明扼要的认识,便于带着问题通阅全卷,对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例如办案单位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理由是王某在参与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放哨作用,事后没有参与分赃,只是跟着去宾馆吃了一顿饭,处于从犯地位,没有逮捕必要。法制承办人审查上述呈报意见后,在审卷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核实两个问题,一是核实其年龄,甄别其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二是审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在整个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甄别王某在犯罪中是否处于从犯地位。 二、审查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一)审查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是指侦查机关以何线索发现该案件。案件的来源包括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案,也包括侦查机关在正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而立案开展侦查工作。审查案件来源,主要通过审查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等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件。查明案件来源对判断相应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这对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甄别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破案情况,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收集了什么证据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审查上述问题,主要通过审查侦查单位制作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到案说明”进行。其中“抓获经过”属于小型“侦破报告”,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用于说明根据什么线索查破刑事案件,如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的一种办案文书,常用于一般刑事案件。“到案说明”,是指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在实践中的使用方法与“抓获经过”基本相同,但适用范围比“抓获经过”要宽,既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或者群众抓获归案的情况,也适用于说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上述材料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什么证据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时间要精确到某时某分);如何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使用何种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是如何交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否起获赃物;如何起获赃物等。如有同案,要写明同案人员是如何处理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还应说明抓获(或其他)行为的职务性,职务行为人要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所在办案单位要盖章认可。 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时,如果相关证据材料没有阐述清楚,法制承办人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在审卷笔录中记录下来,列入需要侦查人员补充工作的提纲,同时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去寻找答案。即使到案材料中表述十分明确,法制承办人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甄别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方式。如果其他证据材料中没有相关反映,法制承办人也要通知侦查人员作必要的补充工

新媒体环境下的突发事件报道

新媒体环境下的突发事件报道 摘要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突发事件报道的信息来源系统发生大的改变。在全世界范围内,“草根记者”在重大突发现场发布的新闻一次次产生了全球性的轰动效应。本文通过分析新的传播环境对我国现有突发事件报道机制的挑战,提出了一些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报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新媒体突发事件报道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media technology, emergencies reporting sources of information systems have been changed. In the Worldwide, the news which “grassroots journalists” reported in a major emergency scene has a global sensation. Through analysis of challenges the new communication environment had brought to China‘s existing mechanisms for reporting emergencies, we put forward

some strategi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emergencies reporting. Key words new media environmentemergencies reporting 一、新媒体的发展对我国现有突发事件报道机制的挑战 1.信息来源多样化,新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短短几年间,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就从边缘地带闯入了现代人的社会生活。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08 年7月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0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亿人,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网民数量的多少代表着公众对于网络的选择,激增的态势反映了网络在公众心中所占的分量,也暗示了大量的公众正在快速地从传统媒体市场中 分流出来。 近几年来,国内外的每一重大事件,几乎都在网络媒体引起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

十年百条虚假新闻的评选意义和建议

十年百条虚假新闻的评选意义和建议 一个人最点好事并不难,难得是一辈子做好事,从2001年以来,《新闻记者》评选“十大假新闻”到现在,已经坚持了十年,十年,他们坚持新闻打假,十年,他们坚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十年,他们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在这十年中,为我们新闻界举起了一面旗帜,树立了一个标杆,也给我们这些新闻从业人员留下了一个大大的叹号,向虚假新闻说不! 酒香不怕巷子深,新闻记者10年打假的意义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主要有: 第一:坚定信心,敲响警钟。它坚定了我们抵制虚假新闻的信心,坚定了我们遵守新闻工作职业道德操守的决心,同时也给我们的报人们一个警示,在追求报业发行量和网站的点击率的同时,最先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是真实地报道新闻,就像编者按中说道,在经过几年的评选中,有些媒体已经开始主动反思,汲取教训,其中《羊城晚报》编辑对于假新闻进行了认真地反思,写了《编辑如何“证实真实”?》。 第二:提供样本,创新研究。《新闻记者》对假新闻的研究,十年百条的虚假新闻为我们提供了典型案例,积累了另样的样本,创新了对假新闻的研究。通过分析可以深入剖析假新闻的成因,特征和规律,探讨防范之策,通过分析对案例进行归类、研究,概括新闻造假的动机、手法,提出杜绝假新闻的方法,通过分析对我们新闻的实践工作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分析了百条虚假新闻,以下是我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0% 5% 10% 15% 20% 0510 15 一:纵观百条虚假新闻,我们可以看到其特征是两头少中间多,其中七月份

的虚假新闻百分比最大占18%,而二月份的虚假新闻百分比最小仅占3%,其中五月到七月是假新闻的爆发期,然后数量总体下降。其一,说明了假新闻的数量和季节变化等存在一定的关联度,夏季假新闻发生的频率较高。其二,说明了到了年中,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专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严厉措施,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重拳出击后,八月到十月假新闻的数量明显有所减少。其三,在看此图我们发现尽管八月份数量减少,但是十一月份假新闻的数量又出现了小的高潮,可见制止假新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见效,必须要建立长效机制,才能斩草除根,关于如何建立长效机制,我们要有一个精准的调查,这就需要我们要有一个定量定性的分析,例如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对网络舆情的分析,对于虚假新闻我们也要做这方面的研究,定量到假新闻年度上榜者及假新闻在报纸和网络传播的途径和方法,危害的程度追踪研究,有理有据,才能取信于人。 二:关于新闻造假的刊播类型方面,在百条虚假新闻当中,其中报纸首当其冲,占了76个,网络造假12个,杂志造假5个,图片造假4个,其中电视的 造假在2007年才评选出2个,2010年新媒体微博造假首次评选,关于广播和评论的虚假新闻至今还没有评选出来。其一,随着科技的进步,新闻图片的剪辑、后期编辑的技术与日俱增,让虚假照片也开始泛滥,关于这方面的评选在百条虚假新闻中略显较少,因此我们要加强此方面的分析。其二,尽管在造假方面,电视和广播由于囤于技术手段,难于直接取证,电子媒介的可保存性比较差,因此电子媒介的假新闻被现行捉拿的几率较小,[1]但是对于电子媒介的研究我们不能0 1020 3040 50 60 70 80

媒介伦理以及案例分析

大纲解析: 第一节:新闻传播伦理 传媒报道中的伦理困境(P4) (一)新闻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1.伦理困境: 在狭义的角度也被称为“道德悖论”或“道德冲突”,是指陷于几个道德命令之间的明显冲突,如果遵守其中一项,就将违犯另一项的情形。此情况下无论如何作为都可能与自身价值观及道德观有冲突。伦理困境的形式化表示如下: ①A是道德上必须做的。 ②B是道德上必须做的。 ③不过,我不能同时做A和B 2.规范伦理学两种不同的理论 目的论伦理学:结果论伦理学:坚持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该行为的结果决定。非目的论伦理学: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其结果以外的东西决定。 如:新闻工作者是否应该为获得一个重要的新闻而采取暗访、欺骗的手段?依据非目的论者的理论,凡是以欺骗方式获取,在道德上通常都是错误的;但如若用功利主义理论来理解,这一切又都合乎情理。因为新闻工作者的欺骗行为是为了公众利益。

3.新闻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1.首先,新闻工作是具有特殊性的一种职业; ①新闻报道要求真实性,时效性,这就要求记者要抢新闻,抓头条,要求新闻记者无限逼近事实真相,②及时有效地进行报道和传播,但是新闻记者也有自己的情感和价值判断,不可避免有个人色彩。③在追求真实、快速的过程中,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2.其次,新闻工作者进行伦理选择时具有透明性。 ①没有什么人必须在众目睽睽之下做出伦理抉择。虽然所有的专业人士都会不时地犯一些伦理过失,但是只有新闻工作者有这个勇气或者说不得不将这些过失公之于众,当那些伦理抉择错误时,公众的反应既迅速又苛刻。 3.最后,追逐经济利益使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观念淡薄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闻事业开启了“事业管理,企业经营”的发展模式。 (二)新闻伦理困境的解决模式 1.新闻伦理困境的表现 ①新闻工作者的真实报道与他人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着冲突。 ②新闻工作者的真实报道与对当事人的关怀之间存在着冲突。 ③新闻工作者的隐性采访与真诚、信守承诺之间存在着冲突。 ④新闻工作者的真实报道与保护司法独立性之间存在着冲突。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 法”? 在我们工商部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对案件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都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但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成为广大办案人员的困惑,也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不一致与混乱。比如,违法事实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事实清楚”。因此,该问题不仅是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更是个重要的实践问题。明确其内涵,把握其标准,对于提高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与水平,意义重大。 一、事实清楚 事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能够成立的基本事实要件,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错误,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都应属于行政行为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从而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事实不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行为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是对所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

“五何”要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如最简单的无照经营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应由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行为的结果(包含被查获时间,是否生产或进货及数量,是否有销售行为,销售的详细成本、售价、获利、库存等),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行为发生地、具体行为,当事人是否有账目及上缴税金等构成。上述内容齐全,方可谓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当然,事实是否清楚,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二、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很难说得清的问题。因为它是从定性上而言的,而非从定量上来把握。虽然如此,仍然存在着一个界定的标准。单纯从文义上来讲,“证据确实、充分”,不等于所有证据确实、充分,也不等于次要证据确实、充分,拟或部分证据确实、充分,而是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衡量主要证据充足与否的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主要证据: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证据。 证据确实: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应急预案

军户农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在农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正确引导舆论,管理协调媒体,掌握突发公共事件舆论报道的主动权,及时、准确地传达农场党委的声音,使广大职工群众即时、准确地了解事实真相,为构建和谐军户,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统一协调。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在农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农场宣传科负责组织协调,负责处置事件的责任单位要主动同各级宣传部门沟通,共同提出新闻发布及报道意见,按照事件分级组织协调新闻宣传报道。 (二)统一发布。按照新闻发布工作制度规定,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工作流程,除按规定应由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和信息报道,经农场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涉事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三)正确引导,注重效果。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农场党委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中的突发事件包括农场内突然发生的重大政治社会事件、恶性事故、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事件等。 三、事件分类与报道分级 (一)事件分类。突发事件主要分以下几类:1、自然灾害事件;2、事故灾难事件;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5、公共新闻事件;6、其它突发事件。 (二)报道分级。各类突发事件分为四级: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分级对应启动。一般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农场党委负责,按照农场急指挥中心统一口径进行报道。较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农场新闻单位以及相关涉事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公开报道,由农场党委报经师市党委批准后指定媒体发布的新闻通稿。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农场新闻单位以及相关涉事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公开报道,兵团、师市级新闻单位确需报道的,报经农场党委批准指定媒体发布的新闻通稿。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须经师市

假新闻案例及失实原因分析报告

假新闻案例及失实原因分析 一、深圳最美女孩”给街边乞丐老人喂饭 月日,中国新闻网刊发了一则《深圳后女孩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感动路人》地新闻.报道称,在深圳打工地后某女孩,月日下班回家路上,女孩看到老人盯着快餐店里地盒饭后便掏钱为老人买来了盒饭,然后亲自喂饭.b5E2R。 经深圳媒体证实,整个行为其实是某商业展地炒作.附近一位目睹拍摄过程地报刊亭老板称,女孩只喂了几口饭,便随拍照地男子离开.此后,策划者出面致歉,承认照片是摆拍.p1Ean。 失实原因:记者未严谨地核实新闻事实,没有善尽一个新闻记者地责任.炮制出虚假新闻,无中生有. 二、温州乞丐流浪年回家获万拆迁补偿 月日,江西《信息日报》刊发该报记者地报道《流浪年回家瞬间变“富翁”》.报道称,年月,家境贫寒地温州男子朱景,远离家门闯荡自己地事业.因为连连亏本,朱景年来风餐露宿乞讨流浪,甚至染上了严重地肺结核.今年月日,经过天地治疗后,萍乡救助站将病情好转地朱景送回家乡浙江温州.悲喜交集中,哥哥朱忠告诉失踪年地弟弟,前几年家乡搞城中村开发,他已获得余万元地土地补偿金.DXDiT。 月日,《现代金报》刊发报道称“这是一起假新闻,报道称,该男子并非叫朱景,而是叫朱景修,家住平阳县昆阳镇后垟村.在朱景修离家前后,老家地房子没有任何变化,离家期间也未有征地和拆迁.实际上,他当时是因赌气离家出走地.这年来,他开过出租车、当过保安,进过黑砖窑也挖过煤.直到年,他才因肺结核病重而开始行乞.RTCrp。 失实原因:其广为传播可能更多地折射了房地产开发、一夜暴富等这样地社会焦点话题,导致了传统媒体、媒体官方微博等在假新闻面前集体沦陷.记者未做深入核实,信息日报社把关不严,导致报道失实.5PCzV。 三、年放假安排 年月日傍晚起,多家媒体新闻客户端以及官方微博纷纷发布据称来自中国政府网地“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地消息.按照这条放假消息,年元旦放天,春节放天,元宵节放假天,清明节放假天,劳动节放假天,端午节放假天,中秋节放假天,国庆节放假天.这一方案中含有多个长假,瞬间引发网络“疯转”.jLBHr。 月日点分,新华网新浪和腾讯微博发布辟谣消息称,记者核实得知,中国政府网目前并未发布过“年放假安排时间表”,按往年地做法,放假安排时间表要到月份发布.月日,官方正式发布年放假安排时间表.xHAQX。 失实原因:利用民众对现行节假日安排不满、对增加节假日地期待,扩大影响,博得关注. 四、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疑遭讹诈 月日早上点多,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地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国际在线”发布了一组“老外街头扶摔倒大妈遭讹”地图片,报道称,一名东北口音女子在经过一个骑车老外旁边时突然摔倒,随即瘫软倒地不起.外国小伙下车急忙搀扶女子,却被女子一把揪住,自称被老外撞到腿部受伤无法行走,需要该老外负责.最后双方在调解下,外国小伙不得不给付元

浅析询问笔录

浅析询问笔录 随着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界的推行,当事人有了申辩权及沉默权,询问笔录不再是定案的依据。曾作为“证据之王”的询问笔录逐渐褪去光环,“重证据轻口供”成为了办案准则。公安机关就出现过零笔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暂时还没有类似的尝试,但询问笔录在案卷中的证明作用也较之以前大为弱化。为此,一些办案部门也逐渐忽视了对询问笔录的制作与运用。笔录真没有作用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一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以下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上述七种证据中,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涵盖在询问笔录的范畴内,由此可见,询问笔录属于法定证据,是判明案情、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办案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发现新证据、验证所取证据的重要方法。 询问笔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有条件的应该记录下有效的联系电话。 (2)询问的内容,这是询问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遵循两个原则,其一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扩大不缩小。其二是以法为准绳原则,首先要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所需条件重点询问。任何违法行为都有构成要件,是案件定性的依据。例如:无照经营构成要件是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了经营活动。处罚所需条件例如:〈〈公司法》中对擅

白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行为规定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才可处以罚款。询问笔录中就应对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的内容、期限予以记录。还有一种情况,例如依据〈〈广告法》处罚的案件是以广告费为标准予以没收或罚款,而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处罚的案件是以违法所得为标准予以没收或罚款,因此在询问笔录中应根据处罚所依据的不同情况加以明确。 (3) 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般案件的询问笔录,根据调查阶段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 初次调查笔录、深入调查笔录及通问笔录。下面以分局查处的北京建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提供虚假评估报告一案为例予以说明。 一、初次调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初期,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范围、后果等还没有客观、准确认识的情况下,向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笔录大多是在案件调查现场临时决定制作的,询问人及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充分的准备。因此, 初次笔录可不必过于深入,但询问的范围要广,涉及面要宽。如:当事人基本情况、上级单位或关联单位情况、人员构成及分工情况、实际从事的经营范围情况以及经营的规模、渠道等等。力争通过初次笔录,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各种情况有初步的了解。 例如:在建信公司一案中,办案人员首先调取了该公司留存的涉嫌虚假 的评估报告底档,然后与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初次询问,了解了公司 的基本概况,人员构成,重点是人员分工、制作评估报告流程及要求。 第一次笔录没有涉及报告虚假的内容,但为后面深入调查笔录进行了 铺垫。 二、深入调查笔录是在初次笔录及取得初步证据的情况下,针对调查重点、可疑点进行深入、细致的询问。调查笔录一定要深入、详尽,要

浅谈突发事件的现场新闻报道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73823972.html, 浅谈突发事件的现场新闻报道 作者:许斌 来源:《采写编》2017年第01期 内容提要:突发事件的现场新闻报道是新闻媒体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不仅需要新闻工作者的敬业精神,有时也会触及新闻伦理。本文重点探讨了突发事件的现场新闻报道问题。 关键字:突发事件;现场新闻报道;新闻工作者;人文关怀 一、现场报道应该从准备中出发。 面对突发事件时,出镜记者的采访与报道时间都非常短暂,加之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公共性和多样性等特征的限制,导致处境记者对于新闻事件所获取信息非常少。因此对于记者而言,应该养成突发新闻事件的报道意识,在第一时间了解信息后,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深入新闻事件现场,从而掌握事件的最新动态。新闻工作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对于出镜记者而言,必须在脑海中迅速完成对新闻业务知识的梳理,找出该突发事件和自身新闻业务的契合点。其次,组织好自身语言,力争以简洁大方、有条不紊的语言对新闻进行播报。再次,关注自身的仪表,在报道中注意自己的身姿优美。出镜记者在获得突发事件消息时,要用最短的时间做好准备,完成对新闻事件的客观报道。 二、及时抓住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素。 通常情况下,出镜记者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也应该遵循普通新闻事件的报道原则,以 “5W”将新闻事件串联起来,并以此为基础,关注如下内容:首先,人。这是事件中最重要的信息。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尤其是灾难性事件,出镜记者在对受伤、死亡或者失踪人数进行准确报道的同时,更应该体现出人文关怀。其次,数据。新闻的报道过程中,出镜记者必须不断接收动态数据。注意到不同突发事件中,报道要素有所区别,但是不管何种新闻事件,都要求出镜记者能够客观、准确地对其展开报道,准确获取报道要素,加以自身的语言概括,对事件之后的态势进行报道。 三、对事态的发展充满前瞻性。 和预测性事件的报道不同,现场报道突发事件能够以背景和事实为依据进行事态的解说,而预测性事件的报道中需要通过利用当前信息来预测事态变化。我们必须以动态的眼光来看待突发事件,从众多变化的信息中捕捉到势态发展的痕迹,在此基础上展开科学合理的推断。 四、多方联动并形成合力。 对于突发事件的现场报道属于综合性系统工程,仅靠一己之力是无法完成的,必须依靠多方力量,完成对新闻资源的最大发掘。所以,出镜记者必须增强自身的合作意识,竭尽全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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