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

(07级刑诉专业研究生解馥瑜)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教育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等。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的,因为学生在校的角色不同就会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学校;大学生;混合性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最近几年,各地都有高校与学生就毕业证发放、学位的授予、开除学籍等问题发生法律纠纷,例如:刘燕文诉北大拒授学位案,王青松诉北科大侵权案等,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致使学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因为它们之间法律性质不明确的话,会导致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很棘手,到底是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行政案件受理,这都有待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界定。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法院都以行政诉讼案受理了,但是国家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该法律关系就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这必然会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很有可能维权无门,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广泛的探讨。

一、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现状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观点首先在理论上否认高校有行政主体资格,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苏万寿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这个合同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第二,学校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学校与受教育者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①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经常表现为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权威性,显然,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违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

有些学者主张“国家举办的学校所涉及到的教育法法关系,从内容讲,主要包括相对于国家的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于受教育者的教育法律关系。这两方面的教育法律关系从性质上讲 ,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都具有非自治性的要。也就是说 ,这两方面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及其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而是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政府和国家举办的学校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关系 ,国家举办的学校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也是行政法律关系。”②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是否仅仅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很大范围内还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如学校的代理行为,代理学生买课本,买校服,以及在校内的消费等领域,学校所扮演的角色与学生的地位是平等的。

(三)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特别权力关系

梁京华等认为,“由于行政关系的双方权利救济只能通过公法途径,而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因此,将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义为行政关系是讲不通的。从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权利义务概括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这些双方

法律关系的主干特征中,不难推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应当是特别权力关系。”

③“学校等事业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关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的关系非常类似,理论上仍属于特别权力关系”。④如果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法律关系,那么在学生权利被侵害时,怎么寻求救济?是否应设立特别法院专门受理?在没有特别法院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之后到底由哪个法庭来受理?我们之所以要探讨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就是要解决在实践中学生对学校提起诉讼后的争议,这样的定位违背了探讨此问题的初衷。

二、本文观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宪法性法律关系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由以上可知,在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是权利主体,学校是义务主体。因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是宪法直接规定的,任何学校、组织都不能剥夺,即使是由于学校自身的特别制度、规章要限制某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也必须经过具有法律意义的正当程序决定,否则,学生也完全可以以违反宪法为由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学校基于宪法规定的义务,必须提供适当的教学条件、师资、场所等以满足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否则就是违反宪法的行为。由此可见,学校是代表国家来满足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的,这就表明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受宪法法所调整的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权法律关系。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要判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首先就要确定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在我国,行政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学校在现代社会的定位是事业单位,显然不是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否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呢?判断一个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是否有行政主体的关键在于它是否有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的委托而赋予的为公共利益行使的行政权力。

学校是培养祖国下一代接班人的重要场所, 其社会价值在于促进年轻一代的社会化, 使其身心受到符合社会要求的影响。为达此目的, 我国的教育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8 条2、3、4、5 款规定, 学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而《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技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行政法规

更是明确学校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因此, 我国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经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的。

另外,从教育法律关系的总体上讲,由于教育法律依附于行政法,是行政法体系的一个分支,所以教育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性和公益性,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调控,这种调控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行政行为实现, 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而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又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一种,因此便具有了行政性。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从内容上看分为学籍管理与日常行为管理。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 成绩考核, 升级与留、降级, 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 毕业证的发放等内容, 它是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也是学校行政的重中之重。学籍管理的重要渠道是制度管理,即校方通过建立一套规范、严密科学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教育每一个在校的学生。制度管理的特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及不容置否性, 任何个体在制度面前都是渺小与微不足道的, 都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这样一来, 作为制度管理者的学校与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之间的关系就是上与下的不对等的行政关系。

(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宪法权法律关系和行政权法律关系并没有完全涵盖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其余的法律关系应该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学校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当学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时,它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有些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就签订就业协议书,保证学生在毕业时有工作,可是却不能兑现,这属于民事上典型的违约行为;在校内的消费领域,如住宿、饮食、网络等方面,不能强制学生只能在特定的场所内消费,有些学校规定在校园内上网必须上校园网,必须学生应该有选择的自由;在许多高校中,有许多老师将学生的作品据为己有,并公开发表,或者申请专利等,这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在很多学校,会不定期的强制性的检查学生宿舍,甚至在宿舍成员没有一人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宿舍检查,个人认为这是严重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表现;另外,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时,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虽然学校与学生这些民事法律关系经常会发生在自己身边,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没有哪个学生去因为这些事提起诉讼,甚至认为这简直就是“大逆不道”,不可否认,这与我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是分不开的,但是在新世纪法治教育下的青年人是否更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三、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不能一概而论,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实践中这一方面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对于处于弱势的学生来说,如果法院不予受理的话,很难得到救济。因此,建议立法能对此有明确的界定,以便此类纠纷能有效解决。

注释:

①苏万寿. 学校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性质与法律救济[J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39-41.

②蒋少荣.略论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教,1999,(3):44-77

③梁京华,赵平.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 ].中国高教研究, 2001,( 9):63-64.

④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 ].中国法学,2000,(4) :40-47.

参考文献:

[1]储宏启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J].育理论与实践,2000, (3).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8.

[3]应松年.良好的开端[N].人民法院报,1999-06-08.

[4]马怀德.行政诉讼法的范围不断扩展[N].人民法院报,1999-06-08.

[5]胡红卫.论高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J].广西师院学报,2002,(1).

关于中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辨析

关于中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辨析 【论文摘要】中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确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目前.我国学界对此关系的认识主要有四种观.量。中职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应当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论文关键词】法律关系;校园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在我国,随着学校办学形式多样化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校园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金额日渐攀升,校园伤害事故逐渐成为影响学校工作和困拢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侵权学生家长或受害学生家长往往不问任何理由均把矛头指向了学校。由于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学校已经难以完全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有些学校为了规避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竟然采取了限制甚至取消自认为容易引发伤害事故的、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修的实验、实践课或体育活动课,这与开展素质教育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是显然相悖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制订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人大2001年审议通过的《上海

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江苏省人大2006年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但是,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的规定只能制订法律。因此。这些规范显然难以对法院的审理具有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应社会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教育立法的规定和精神,对在教育机构中就读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意义重大。 中职学校学生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确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本文拟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法律上,对于中职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没有明确。目前,我国学界对此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监护关系论 该论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学校就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代替家长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就自然转移给学校。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只要被监护人遭受或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学校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教师资格试题) 加入收藏频道:职业认证考试 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教师资格试题) 1.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 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 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5.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6.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 答: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012年高校教师资格证教育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

教育政策法规检测试题 一、填空题 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6小题,每小题1分,共46分。在每小题給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在括号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 A )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A.1986 B.1993 C.1996 D.2001 2.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B ) A.社会性 B.强制性 C.自愿性D.普及性 3. 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就是( C )。 A.以法治教 B.以罚治教 C.依法治教 D.教育法制 4. ( A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普及教育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C )。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 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部门规章 D.地方教育法规 7. 对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且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是( A )。 A.宪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育法 D.教师法 8.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仅适用于公立各级各类学校,也适用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体现了( B )。 A.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大学生与法律

大学生与法律 作为大学生,我们必须懂得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学生法律的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映射出法制建设的效果。法律意识是一种较为广泛的社会意识表现形式,法律意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对实际法律问题的观点、态度和解决方法,简单点来说,就是实际和理论的结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是对每一个大学生素质修养的必要条件,是能够懂法运用法律的前提。 在网上查资料时,看到这样一条消息,吸引了我的注意。"南京出台新规定: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什么意思?以前如果在校大学生犯罪即会被学校开除学籍。现在政府机关为了挽救失足青年,采用人性化的方法,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有用之才。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政策,政府机关给出了他们的理由:大学生都受过良好的教育,是未来社会的精英;有一部分大学生犯罪只是一念之差,大学生可塑性强,完全有改过自新的可能;如果因为被起诉而被学校开除学籍,不但断送了他们的前程,而且还让社会上少了一些精英。 我坚决反对这种做法。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法治的最最基本的原则。大学生不应该因为他们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特权。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我们正在努力从一个"人治"社会转变成法治社会。作为国家建设栋梁之才和生力军的当代大学生更因该起到表率作用,用实际行动去捍卫法律的尊严,而不是去寻找特殊的待遇,破坏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作为政府机关也不应该出台这样的政策。这样的政策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不符。政策凌驾于法律,岂不是又回到了"人治"社会?第二,这中网开一面的做法实施起来也有很大的问题。说大学生受过良好教育,可塑性强,不错。但是别的人呢?他们犯罪就不可能是一念之差吗,他们就没有可塑性吗?大学生可以网开一面,别的人为什么就不可以网开一面呢?因为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就可以享有特权吗?而且,每个犯罪的大学生都是一念之差吗?只有一部分,那一部分到底是多少呢?怎么来判断呢?这些问题都是难以回答的。再者,大学生都已经成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已经健全,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更何况大学生受过良好的教育,在法律方面也有更多的了解。如果每一个犯了法的人都说自己是一念之差,那法律该怎么做呢,如何是好呢?所以这种区别对待从根本上讲就是对法律平等性的践踏。大学生犯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16卷 增刊 广西工学院学报 V ol.16 Sup 2005年6月JO U RN A L OF GU A N GX I U N IV ERSIT Y O F T ECHN O L OG Y June.2005 文章编号 1004-6410(2005)S1-0095-03 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王宇清 (1.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0; 2.广西工学院电子信息与控制工程系,广西柳州 545006) 摘 要: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的基础。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首先是教育与受教育之间的关系,同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法律的关系,在一些情况下还存在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发生纠纷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 关 键 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7.33 文献标识码:B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后,高校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有权“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这种自主管理权的实际行使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也不断扩大并得以保障。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作为具体实施高等教育的独立法人,高校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多重性的,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各具相应的权利(权力)义务。就其与学生的关系而言,二者之间所形成的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结构多重的法律关系。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正确行使自主权,进而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基础。 1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受教育的法律关系 教育和接受教育是高校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活动。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在取得高校入学资格后,有权受到与学校培养目标水平相符的教育,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有权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法律同时也规定了高校学生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高校学生应当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政治理论,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等。从高校方面看,作为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施实施机构,在行使依法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等教育职权的同时,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职责。可见,实施高等教育,既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又是高校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高校与学生之间这种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因管理行为而产生,而是一种十分独特的法律关系,因为不论是学生接受教育还是学校进行教育,都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教育权和受教育权,都只能依法行使,不能自由处分。由于这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学生受教育权这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因此确立、变更或消除都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对有关招生不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规定模糊甚至没有明确规定,这对于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为此,有学者指出,对于影响受教育权、可能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机会,如招生不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等,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1],其基本原则应当由法律来规定。 收稿日期:2005-03-10 作者简介:王宇清(1966-),女,江苏无锡人,广西工学院电子信息与控制系讲师,武汉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

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所以一个人的成长和学校是分不开的,当然随之而来自然是两者之间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但是学校和学生到底有什么法律关系呢?一种是民事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则是作为学生接触最多的教育关系。很多家长多注重在教育关系,忽略了学生在校的安全事故。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但是社会上的普遍现象确实在未成年的监护上家长和学校都互相推脱。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得到最大的利益,最好的就是学校对起全权负责;而学校方面却是以自己不是其监护人想尽办法推脱。 前几天,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江都某重点中学签学生事故免责书,该校新校长上任,让学生签事故免责书。难道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就可以不负责任吗? 在这个事例中学校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学生完全可以拒绝。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虽然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但是,举个例子,这是我所在的城市发生的事情,绵阳四中体训生在校训练期间心脏猝死,原因是训练过度,如果说这件事情学校不负责任,这件事情法律部允许,社会舆论也不允许。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法律是为人民建设的,很大程度上靠的是民意,而不是让有些人拿来转空子的。学校对学生的监护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也就是说学校要对学生的安全提供保障。当然有许多学生在学校给出了中小学生在校规章制度后依然犯错,学校可以给予处罚,但却不是这样的不负责任,撒手了之。 但是就有人说这样给学校的压力太大了,学校一方面要抓学习,给家长、社会一个交代;另一方面又要当好学生的监护人,为他们的行为负责。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更大程度上的违反规章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也会给予处罚。社会在保障学生利益的同时也会保障学校的利益。教育的平衡关系是社会这个大网下相辅相成的结果。 但有些家长却是将学校的重任扩大。就算自己的孩子在校外发生事故也会让学校负些责任。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校外,如果不是学校的某些行为迫使学生出校而发生事故,学校是不需要对此负责的。所以,学生在受教育期间的监护工作是需要学校和家长之间相互配合的,而不是一味的推卸责任。 总的来说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学校在多未成年的法律关系上给人一种若即若离的感觉,现在我国在这方面的界定非常模糊,事故发生时常常出现不知道找谁处理的局面,这也是家长的一个盲区,家长在这方面很多时候只是一味的找学校,无法正确判断。学校不是完全负责,但又不能完全不负责。父母对在校学 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学校可以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和管理关系。类似于家长告知书,虽然这样做在家长看来过于直白,甚至有点

2014年河北教师招聘考试:教师与其他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4年河北教师招聘考试: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①相对独立性;②专门性;③地域性。 2、教育行政机关属于哪类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共四种法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3、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4、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评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它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5、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①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②依法自主办学;③享有法人财产权;④具有公益性质。 6、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学校只要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也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依法确认。 8、简述学校九项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收;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简述学校六项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10、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什么关系? 有二类:①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形式:①招聘;②续聘;③解聘;④辞聘。

高校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政策法规试题及答案

教育政策法规检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6小题,每小题1分,共46分。在每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在括号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A.1986 B.1993 C.1996 D.2001 2.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A.社会性 B.强制性 C.自愿性 ?D.普及性 3. 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就是()。 A.以法治教 B.以罚治教 C.依法治教 D.教育法制 4. (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普及教育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 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部门规章 D.地方教育法规 7. 对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且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是()。 A.宪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育法 D.教师法 8.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仅适用于公立各级各类学校,也适用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体现了()。 A.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B.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C.教育的公共性的原则

D.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9.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从()起取得法人资格。 A.申请之日 B.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 C.第一次招生之日 D.学校开始教学活动之日 10.《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体现了教育法的()作用。 A.社会作用 B.预测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 11.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 A.国务院负担 B.地方政府负担 C.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D.国务院和和地方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12. 设立幼儿园,需履行的手续是() A.申请审批? B.登记注册 C.审查批准 ?D.主管部门指定 13.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A.社会? B.学校 C.国家 ?D.教育法律 14.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做 什么、不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作什么,这是教育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 A.法定条件? B.行为准则。 C.法律后果 ?D.法律关系 15.能行使自由裁量行为的主体是()。 A.行政相对人? B.行政主体 C.行政客体 ?D.学校 16.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 ()。 A.行政关系 B.民事关系 C.伙伴关系 ?D.管理关系

智慧树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 【单选题】(1分)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A. 劳动法律关系 B. 劳动合同关系 C. 劳动行政关系 D. 劳动雇佣关系 正确答案是:A 查看答案解析 2 【单选题】(1分)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A.

用人单位 B. 事业单位 C. 企业 D. 团体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1分 3 【单选题】(1分) 关于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的是哪一项 A. 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B. 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D.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从属性关系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1分 4 【单选题】(1分) 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 A. 公务员 B. 现役军人 C. 家庭保姆 D. 企业中的正式职工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1分 5 【单选题】(1分)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 A. 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B. 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 C. 基于劳动合同确立,通过劳动过程实现 D. 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1分 第二章1

【单选题】(1分)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合同 B.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C.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D.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1分 2 【单选题】(1分)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的工时制 A. 标准工时制 B.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中得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得法律关系。其中小学教育中得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又具有一定得特殊性. 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究竟就是什么法律关系?就是可以选择得,一就是民法上得监护关系,二就是教育法上得教育、管理与保护关系。对于小学中得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中,就是处于国家义务教育得范围之内,而不就是其她得教育关系. 学校与学生得关系,基本性质就是依据《教育法》成立得教育关系。其成立得基础,不就是依据民法而成立,而就是依据《教育法》而成立,《教育法》就是中小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基础。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不就是依据合同,而就是依据《教育法》.这种法律关系得基本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得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学校对学生得教育、管理与保护得法律关系.教育、管理与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得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得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得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得义务,享有受到保护得权利. 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得法律依据。在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得监护法律关系中,有两种理论,一种就是自然取得监护权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得监护权,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一种就是监护权转移说,认为父母将学生交到学校,父母得监护权就转移

到学校,由学校负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得监护责任。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得法律依据。其一,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入校以后产生监护权,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没有足够得法律根据这样认定。其二,对学生得监护权得成立,要么就是法定,要么就是指定,因此没有监护权产生得根据。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既不就是法定监护,又不就是指定监护,如何认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其三,监护权转移,需要有转移得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得合同。这一点,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以及学校与学生得父母之间没有这样得合同得,因此认定监护权转移得性质,也没有确切根据。 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她人,学校负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就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她人,就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得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得性质,也有民法得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得性质为主。这一点,类似于行政机关得侵权责任,就是发生在公法领域得私法行为,应当受到民法得调整.因此可以确认,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得性质,就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得人身伤害以及造成她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得基础,就就是学校依照《教育法》取得得对学生得教育、管理与保护得权力与义务.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以下这件事中,我们来了解下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就

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之前的法律关系 长期以来,学生与学校之间就存在着非常不明晰法律关系,因为学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它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无论在行政体制层面上、法律层面上均未有任何界定。加之学生与学校之间日益突现出的冲突,使我们更加需要思考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了。 从部分文献可以看出,目前认可的关系有以下几种:1.宪法关系说,学生和学校形成了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关系说,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3.行政关系说,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更多的应该是一种行政关系;4.特别权利关系说,此说来源于德国,指包括学校在内的机关、事业组织或者公立设施的内部管理关系。很明显,这几种说话都存在各自的缺点和弊端。由于宪法属于基本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一般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宪法关系说是不能被采用的。民事关系说则忽视了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质和无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对于行政关系说的观点,亦不可采用,它属于推论而得的结果,没有成成文的法律约束,不具有说服力。通过对以上观点的总结和文献的查阅,得出如下结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种双重关系,即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前者完全不排斥民事诉讼,而后者部分排斥司法审查,部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不难看出,在这之中学校不仅扮演了行政者的角色,还扮演有普通行为体的角色,这样,我们就要通过不同的情况来判别学校属于哪一个角色,应该具有怎样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列举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这一案例,结合《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简单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教学或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身体伤害,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关于责任追究及赔偿的法律责任。学校在这一案例中扮演了组织者,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学生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参与者。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赔偿,即使是学生的过错导致发生得分伤害,因为这一过程相当于合同关系,双方已打成合同关系,学生发生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另外,学校在这之中还扮演着监督与管理者的角色,他们有责任完善和保障活动正常展开的责任,同时还应及时制止可能造成学生发生伤害的活动,如未能尽职

高校辅导员考试资料-《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常考简单题及答案要点(必背)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强化学生_自我教育_与_自我管理_能力

2008年3月 河套大学学报 Mar.2008 第5卷 第1期 Vel.5 No.1 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强化学生“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能力 闫智 (河套大学 电大部,内蒙古 巴彦淖尔市 015000) [摘 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受教育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还产生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的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能力,才能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法律关系;管理;教育;平等主体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5-116/C(2008)01-0038-02 [收稿日期]2007-11-12 [作者简介]闫智(1972-),男,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河套大学电大部助教。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依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 一方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就是说,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高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则、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因此,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当前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的关键。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受教育的法律关系 教育和接受教育是高校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活动。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 权利。公民在取得高校入学资格后,有权受到与学校培养目标水平相符的教育,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有权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法律同时也规定了高校学生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高校学生应当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政治理论,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等。 2. 高校和学生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保证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实现教育的宗旨和任务,高校有权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等,同时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制止侵犯学生权利的不法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等职责;高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等等。这是法律赋予高校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内容。高校与学生之间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教育与受教育法律关系所派生,是教育和受教育权利义务实现的重要保证。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高校管理权的来源一是法律的明确授予,二是作为独立法人所固有。 38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 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 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 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

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考试题型、题数和分值 一、单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二、名词解释: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三、简答题:7小题,每小题5分,共 35分。 四、论述题:两题中任选一题作答,共15分。 五、案例分析:共1题,共15分 绪论 一、P.2-3 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简答) 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 1.教育立法 2.教育执法 3.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法治的权威化 2.教育治理的法律化 3.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4.教育法制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二、P.8-10 教师的法治素养与践行能力(简答、论述) 1.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社会职责,这个群体既是公民也是教育者,这一双重属性对教师的法治素养要求更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2.教师法治素养与知法、守法、用法 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境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3.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第一章高等教育政策总论(新增) 一、P.31 中国高等教育“双一流”总体建设目标 (选择)2015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引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号)。 (简答)“双一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 总体建设目标 着眼于国家“两个一百年”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将分三步走: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人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分,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在纵向关系上,公立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则不具有可诉性。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则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内部规则 Abstract The relation between university and students is a widely controversial problem, realizing the nature and legal position of universities is vital to solve this problem. According to <>, universities belong to public

welfare institute, looking form administrative angle, universities belong to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There is the noun “Public interests legal person” in Germany and Frances’ administrative theory, they tend to describe the relation as “special power legal relation”, which the theory of china has inherited and created the theory of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 under which the regulations made by universities can’t be suited in court. Furthermore, the regulations of universities often confuse the special power relation with civil law legal relation, which is a barrier to advocate students’ rights. The article focuses on special power relation and civil legal relation, describing th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students. from the new angle of being responsible for students’ rights, 一﹑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一)我国理论界对公立高校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 我国《民法通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立高校属于其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从纵向关系上看,我国学理界一般认为,公立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作为事业单位,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比较特殊。一方面,公立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