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

?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

?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与秩序

?法与自由

?法与平等

?法与人权

?法与正义

7.1.法律的价值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

7.1.1.价值的概念

?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

?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价值所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

?理解价值还应注意:

?第一,价值的存在与主体、客体的关系,主体是一切价值的原点和标准,价值的性质和程度

主要的取决于价值关系主体的情况;

?第二,在价值关系中,客体所具有的客观属性同时又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必要参照。价值既反映着主体的主观情感和意向,也反映着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单纯的将价值归结为主观或客观的现象都是不确切的。

7.1.2.法的价值的概念

?从学术的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从西方移植的一个概念,而非中国法律传统所固有。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可以因下列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不同:

第一种,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的那些值得期冀、希求或美好的东西。

第二种,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比如法律应具有逻辑性、应当简明扼要等。

第三种,用“法的价值”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在英语中(value)和其他西语中,价值兼具名词和动词两种属性,当作动词时有“评价”的涵义,因此在很多场合讨论法的价值就是讨论法的评价标准问题。

?课本中对于法律价值涵义的表述: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兼具价值的基本属性和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

?同时教材将法律价值的基本特征概括为:

?1)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2)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3)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7.1.3.法的价值体系

?价值体系释义: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有学者把价值系统界定为“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的价值。”(【美】杰克.普拉诺等著《政治学分析词典》胡杰译,张宝训校,中国社科出版社1986版,187页。)

?价值体系的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从价值属性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即法的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而不是所有价值。

?第二,从价值主体看,法的价值体系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法的价值是群体系统而不是个体现象。

?第三,从价值体系的结构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组成的价值系统。其中目的价值据突出的基础地位。(教材补充)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特征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第二,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7.1.4.法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1、法的价值冲突

?从前面介绍可知,法的所有价值并非一个,这些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但是所有这些价值不可能都不受限制的完全得到实现,因为各种价值有着非常复杂的关系,一是无涉的关系,即两种价值没有直接关联;二是耦合状态,即两种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三是竞合关系,即两种价值存在此消彼长的负相关关系;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下处于竞合关系时,法的

价值冲突就出现了。

?法的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

?总的来说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身的特殊性所导致,具体来讲这种必然性主要有下列原因:

?首先,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性。其背后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稀缺的资源和机会不足以支持所有的价值目标同时得到实现。

?其次,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例如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等等。

?2、法的价值整合

?法的整合过程,是一个对各种具体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的过程,在民主体制下,它也是一个通过对话、沟通机制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这一过程从立法创制开始,一直延伸到法律实施的各个阶段。

?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整合应当遵循的原则

兼顾协同原则

法益权衡原则

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

7.2.法与秩序

7.2.1.秩序释义

?在哲学上,秩序是一个系统的范畴,指事物的存在的一种由规则的关系状态。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的某种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因此秩序的具体特征为:一致性、连续性、稳定性。

?教材定义: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从广义上讲,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因此,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

?自然秩序:是一种依照事物的自然规律形成的一种状态,客观性是其基本特征,主要针对自然物。

?社会秩序:在人类社会生活领域,意味着社会中大体存在着某种程度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基本因素。与自然秩序不同社会秩序不仅受制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还受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的作用影响。

?几种主要的秩序观

?第一,等级结构秩序观;

?第二,自由、平等秩序观;

?第三,“社会本位”秩序观;

?第四,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这种秩序观主要内容:1)秩序的特殊性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2)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3)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

?与秩序相对的是无序,人类必须消除无序状态的产生,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消除无序或预防无序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

?7.2.2.法的秩序价值

?1、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意义

?第一,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律产生的初始动机和直接目的;

?第二,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

?第三,秩序作为一种理想状态,从积极的角度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2、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

?在现代社会社会秩序的建立一般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主要表现为:

?第一,法律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是在描绘人们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它也当然地成为某个特定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成为该社会建立社会秩序的标准和参照;

?第二,法律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主体的行为方式和结果彼此协调、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第三,法律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7.2.3.法对秩序的维护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理解要点:法律为在本质上不可调和的阶级冲突,通过国家这种表面上超脱于各阶级的工具,将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缓和和控制各阶级间的矛盾和冲突;

?法作为国家相互联系的一种重要统治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并不排除被统治阶级利益的保护,同时,把法律作为统治的权威手段,将阶级关系纳入秩序的范围,使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得到缓和,这是统治阶级长期统治经验的结果。法律权威的理想状态被称为法治。法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易于为社会成员所接受,也便于一体遵行。

?2、维护权力运行的秩序

?权力释义:权力是指个人、集团或国家不管他人同意与否而贯彻自己的意志或政策以及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它的运行既可以给社会带来利益,也可以对社会造成危害。

?历史反复证明,无秩序、无规则的权力运行即不受约束的权力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灾难性的,因此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的秩序极为重要,法律在此过程中可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这种重要性具有不断增强的历史趋势。基本的要义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即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同时法律应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作出科学的安排,如划分各权力主体的权限范围,规定权力间的合作、协调与制约,以及权力内部的职权分配及运行程序机制等。

3、维护经济秩序

?恩格斯曾说,“在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马恩选集》第三卷,211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实际上,在进入商品经济也就是市场经济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秩序对法律的依赖性前所未有的增加了。

具体而言,法对经济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

?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的限制;(比如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就不能作为经济主体)

?第三,调控经济活动

?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作用主要有:

?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

?第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法是文明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最重要的手段)(以上为补充)?第三,对社会的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的维护

?在任何社会,最起码的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相应的社会基本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保障与维护,都始终是国家的首要职责。

7.3.法与自由

7.3.1.自由释义

?自由,英文为liberty freedom,文字原意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

?哲学上,自由的含义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这里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有两重含义,一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二是对必然性的支配,以此达到人们预期的目的。

?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由,指涉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一种状态,即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能够自主的安排自己的行为。

?小结:自由所涉及的方面,一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另一方面是主体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由。

?法学上自由的含义

?从法律的角度讨论自由,其所指涉的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而法律则是人们政治自由以及社会生活中的自由的法律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学(法律)角度自由的含义就是,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英国思想家洛克说,“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其所欲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的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孟德斯鸠说,“自由并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是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自由对人的价值

?这实际上是讨论“人为什么自由?”的问题。康德认为这是一个自明性的存在,黑格尔则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这些都表明了自由对于人的重要意义,而这种意义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第一,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主体性的表现;

?第二,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第三,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动力。

?对自由的追求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共产党宣言》中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自由的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7.3.2.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马克思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个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此,自由之于法律,其意义是法律应将确认和保障自由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近代以来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排除国家权力对于某些领域中个人自由的干涉,即保障主体的“消极自由”;另一方面是保障主体可以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项权利的自由,即保障主体的“积极自由”。

?法律确认自由

第一,以权利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具体范围。

权利确立了主体享有具有自由的法律正当性,义务则对主体享有的自由的范围加以规定,从而使自由成为“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

第二,以权利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这实际上是从动态的角度对主体追求自由的行为给予规范化的引导、限定和约束。

?法律保障自由

?要了解如何保障自由,须先了解自由所受之侵害,概言之,自由受到三个方面的侵害:

?一是国家权力对主体自由的侵害;

?二是其他私主体对主体自由的侵害;

?三是主体自身对自由不负责任的放弃。

?法律保障自由的基本方式:

?第一,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程序,排除国家权力对于主体自由的各种非法妨碍;

?第二,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的相互侵害。

?第三,法律也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

?第四,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和程序。

7.4.法与平等

7.4.1.平等的概念

?平等,基本含义是指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如果进一步区分这种同等待遇就可以分为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即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所谓形式平等,就是不考虑主体本身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而适用同一评价标准,也就是无差别的同等对待;所谓实质上的平等,则是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而相应的适用差别性的评价标准,就是差别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真正的同等对待。

?如何理解和把握平等

?第一,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内涵是随着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

?恩格斯对于平等的理解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平等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二是不存在永恒的平等以及平等观念;三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是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的这样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第二,平等不等于平均;

平均一般指在机会获取、财富分配、义务承担等方面按份均摊,不论事实上是否存在自然的和社会的具体差异,所有人都一样。

第三,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特权是指基于特殊身份或关系而对社会中的一部人所给予的特殊对待,因此其存在的本身就是对平等的否定;歧视以认可人们天生存在身份与地位的高低贵贱差别为前提和基础,而把一部分人当作低于其他人的身份与地位来对待。

第四,平等与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

?这是着眼于实质平等之实现,从人的共性和特殊性角度辩证的看待平等;一方面,人与人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的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此,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7.4.2.法的平等价值

1、平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从主体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差别对待必须有正当的理由;

?从客体看,作为价值关系客体的法律,其内容是否以平等为标准以及在何种范围之内、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标准衡量平等,是决定法律内在属性的关键所在;

?从社会的角度看,平等作为法律的价值有助于推进人们之间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促进人们人格平等基础上的关爱。

2、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法律通过具体的规范设计和制度安排来确认和保障平等。其基本的技术方式为:

?1)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4)法律公平的分配法律责任。

?前两项是原则和主体地位的平等,后两项是分配的平等,此分配包括利益与责任。

?7.5.法与人权

?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良”法的基本特征。

?7.5.1.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人权包含“人的权利”、“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人权的历史可以分为观念时期和制度时期

美国独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年《独立宣言》: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以

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由于该文件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并非强制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之后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做了铺垫。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判决书依然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其他的参与者还包括了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夏尔·马利克、吴德耀、张彭春和勒内·卡森等人。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行情况

?现代社会的权利体系中人权的特点:

?首先,人权是最普遍的权利;(被所有人享有)

?其次,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是其他法律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

?再次,人权是综合性权利;(包含多项权利内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

?人权历史发展所体现的若干特点:

?第一,从权利的主体看,人权主体的发展是一个从特殊的有限主体到普遍的无限主体发展的过程;

(独立宣言中的人实际上指白种男人,妇女和黑人是不享有“天赋人权”的,人权宣言所包含的公民也主要指男性公民,“人”一直有种族财产性别的限制)

?第二,从人权的内容看,人权的发展表现为从简单到丰富、从个体性权利到集体性权利甚至整个人类权利的过程;

如第一代人权主要是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主要是经社文权利、第三代人权主要20世纪后半叶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发展权、环境权等权利。

?第三,人权的保障,从一般的观念与原则宣告,逐渐发展到国际层面;

如联合国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

7.5.2.法的人权价值

1、人权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首先,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就是对人的独立且平等的人格与人的尊严的尊重;

?其次,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的来源、法律的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是基于人本身,并以人的现实生活为关注焦点,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第三,人权作为法律的价值,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的检验,也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方向引导,既是对法律内在品质进行反思和批判的标准,又是对法律内在品质进行塑造与完善的依据。

2、人权的法律分类

?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一般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公民的政治权利。

?如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格尊严、隐私、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

?第二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人权的实现不可避免的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

?人权的核心是自由和平等。

7.6.法与正义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既是法律产生的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

?7.6.1.正义的概念

?正义:这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既古老又常新的概念。中文里,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西文中,正义一词源于荷马史诗dike和themis。 Dike意为“我表明”、“我指出”,由此转义为对争论由裁判做出的判断,或争论一方提出的主张。 Themis作为名词意为“正义女神”,作为动词有“我提出”“我制定”的意思。拉丁文justus兼有正义、合法、合法性等含义,现代英文justice,法文的droit,德文recht,以及意大利、俄文均有类似的含义。

?正义的多重含义

?从经验上人们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正义。但是却难以给正义下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定义,因此有人形象的形容正义长着一张普洛透司的脸,善变而多义。

?学者们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出发,试图定义正义,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六种:

?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以及古罗马的很多法学家都奉行这种正义观,认为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2、正义意味一种对等的回报。比如中国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西方人所说的公理——一个以某一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别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以同一方式对待他自己是不公正的。这种正义观也突出的表现在报复主义的刑罚理论中。

?3、正义是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说,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下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意味着某种平等,给予从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既属于同一范围或阶层的人同样的对待。至于这个范畴是什么无关紧要。

?4、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不过对于什么是“自然的和理想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古希腊的一些思想家认为社会被划分为自由人、奴隶,治人者与治于人者是自然的安排,如果人们遵循正义就实现了;西方自由主义认为“自由、平等和博爱”是理想关系;而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正义意味着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

?5、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英国哲学、法学家认为,正义的观念的核心是消除任意性,特别是消除任意权,因此合法性的发展就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正义的历史大部分是反对法的迟误,反对任意适用法律规范,这种正义通常被冠以“法律的正义”。

?6、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美国法学家庞德、罗尔斯指出,从法律的角度,正义并不是指个人的德行,也不是指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的更好,满足人们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满足。

?教材认为,作为公正的体制的正义,也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根本性和决定意义。实际上采用了第六种正义的主张。

?正义的分类:

?第一,从主体的角度,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

?第二,从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将正义划分为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

?第三,从正义和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教材主要采用了第三种分类。

?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的正义。在法律实践中通常指结果正义。

?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公正的设定一系列必要的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所表征的正义。在法律实践中,指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涉及结果。

?正义观念与正义制度的历史发展特点:

?第一,正义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普遍性是指正义所反映的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的根本理想。特殊性指这种根本理想都只能存在于具体的生活环境之中。

?第二,正义既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

?第三,正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

7.6.2.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对于法的价值可以从意义和作用两方面把握

?1、正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第一,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体现了其作为法律的终极目的和存在的根据;

?第二,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哦理想性规范建构。

2、正义对法律的作用

?首先,正义是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

?其次,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第三,正义适用与具体哦法律实践;

3、法律对于正义的保障

?首先,通过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实行法治化治理的方式,将正义的基本内涵融入法律规范和制度之中;(实行法治)

?其次,通过法律权利和义务机制,通过立法保障实体和程序两种正义的实现;(立法保障)

?第三,通过法律效果的认可机制,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并矫正恢复受到侵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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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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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将直接危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同时,个人人权本身就是所有法律制度的最高目的和最终价值取向,维护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但不得随意剥夺公民个人人权。 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 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严重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与社会控制机制,发现实体真实是它最直接的价值目标。 同时,获得事实的诉讼证明过程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即体现正当程序的原则,保障程序参与者特别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正当程序设置的意义更多的不在于实现实体真实,而在于通过程序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司法权的非法侵犯,在于保证刑事诉讼在公平而合理的时空限度内得到有效地解决。 由此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两项价值目标: 发现真实与正当程序都不能仅仅强调一项而忽视另一项乃至选择一项而抛弃另一项。 解决纷争与实施政策刑事政策是争对犯罪的防范系统工程及整体应对方案,刑事司法是根据法律程序解决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的持续运作本身就是实施刑事政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政策实施不可能离开刑事诉讼这种严重冲突解决的法律机制而独立地自动实现。

第三讲 政治生活的价值体系

第三讲政治生活的价值体系 概要: 价值体系是长期的文化积淀的产物,是一个社会组织安排的深层结构。严格地说,稍有历史年代的社会,都会有自己的文化,因而,也都会有自己的价值体系。这套价值体系提供了人们行为评价的标准,它会告诉我们,什么是值得追求的,什么是应当反对的,什么是可以许可的;以它为基础,形成社会生活的基本理念和组织安排的基本原则。 正义、权利、自由、自治、民主、平等、福利、宽容等观念是现代价值体系构成的基本要素。不同的人为这些观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和解释,使政治价值体系呈现出复杂的特点。本讲将围绕这些概念的含义以及人们在这些观念上所存在的分歧展开讨论,以便澄清概念,在基本价值观念上达成共识。 核心问题 政治价值体系的构成和意义 政治价值体系各要素的含义 不同价值观点对于政治安排和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政治价值体系的构成 政治价值是政治社会的观念形态,它是文化积淀的历史产物。它的作用在于:(1)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意义、方向和目标;(2)提供了人们行为评价的标准;(3)规定了社会生活组织安排的基本原则。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治价值体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关系的制约。这是一种政治经济分析观点。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生产力是社会变迁的基础。在下图所示的社会结构中,物质生产力的变化是最快的。它的变化引发生产关系的变革,进而带来社会制度的变革,从而产生新的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 马克思政治经济分析中的价值体系 但是,在政治结构分析中,政治价值体系属于政治体系的观念性的深层结构。它渗透于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中,共同构成了政治系统的“观念”系统。 政治结构中的价值体系

第三讲 艺术功能论

第三讲艺术功能论 [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艺术不同功能,理解并掌握艺术的审美认知、审美教育、审美娱乐三种功能及三者之间的联系。 [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艺术的审美认知、审美教育、审美娱乐三种功能 [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互动式让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和步骤] 艺术生产通过创造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品来满足人的审美需要。艺术作为人类审美活动的最高形式,集中体现出人类的审美意识,物化了人与现实世界的审美关系。因而,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系统,艺术生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使艺术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艺术家在艺术生产活动中,通过艺术创作来表现和传达自己的审美意识和审美理想;读者、观众、听众则通过艺术欣赏来获得美感,并满足自己的审美需要。艺术这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就是通过艺术创作——艺术作品——艺术欣赏这样一个艺术生产的全过程,从现实生活中描述艺术典型,影响人的精神面貌和思想感情,最终高于并作用于社会生活。 古今中外许多哲学思想家和艺术家们.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和分析艺术的作用和功能,提出艺术具有认识功能,教育功能,娱乐功能等许多社会功能。前苏联美学家甚至概括出艺术具有交际功能、启迪功能、预测功能、劝导功能、净化功能、补偿功能、享乐功能、娱乐功能等十四种社会功能(参见斯洛维奇: <审美价值的本质>,中国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6页)。尽管艺术具有多种社会功能,但审美价值却是艺术最主要的最基本的特性。也正是由于艺术的各种功能以审美价值为主导,艺术自身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才使艺术具有其他文化形态不具备的功能。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知道,艺术具有认识功能,科学也具备认识功能,但艺术所具有的审美认识功能同科学的认识功能迥然不同;艺术具有教育功能,道德也具有教育功能,但艺术的审美教育功能同道德教育的功能不同;艺术具有娱乐功能,但艺术的娱乐功能迥然不同于其他类型娱乐活动。艺术作为人类的文化形态之一,它既具有一般社会意识形态特性,同时又由于它自身特殊性,使它区别于哲学、宗教、道德、科学等其他文化形态。所以说艺术作为人类审美意识的最高表现形式,它的多重社会功能始终以审美价值为基础,艺术的各种社会功能只有在审美的价值上才发挥作用。 一、审美认知功能 艺术往往通过典型形象反映生活,欣赏者从不同的艺术作品认识不同时代、国家、民族的具体生动的生活情景,从而认识真理、认识历史、认识现实。这就是艺术的认知功能。先秦时,孔子说:“《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孔子这段话,强调文艺具有两方面的认知作用,一方面是文艺“可以观”风俗之盛衰,具有认识社会、历史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也就是文艺还具有认识自然现象、增长多方面知识的意义。我们可以从周口店遗存的石器或阿尔塔米拉的洞窟壁画中认识原始社会的狩猎经济,也可以从马王堆汉墓帛画中认识我国早期封建社会的文化、信仰和统治阶级的奢侈豪华的生活;还可以从敦煌艺术宝库中比较全面地认识从十六国到宋、元各个历史时代的社会生活、风土人情以及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宗教民族生活的情况。也就是说,任何真正的艺术作品都具有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的认知作用。他们都具有反映与创造统一,再现与表现统一,主体和客体统一等特点。这样就能够更加深刻地

第三讲 产权理论(1)

第三讲产权理论 产权分析和交易成本范式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两大分析工具。产权理论与国家理论、意识形态理论成为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基石。产权理论由产权学派所创立。 产权学派于1960年代兴起于美国。1960年,科斯的一篇具有新制度经济学范式意义的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的发表,标志着现代产权学派的诞生。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和诺斯等。 一、什么是产权 (一)产权的定义 在文献中,产权(property rights)一词有三种不同的含义: 1.狭义的产权,这是大陆民法(Continential civil law)意义上的产权,起源于罗马法,这种产权主要与物体或有形的东西相关。 2.广义的产权,这是盎格鲁—美洲普通法(Anglo-American common law)意义上的产权,它不仅包括有形的物体,也包括无形的权利,如专利、版权和合同权利。 3.更广义的产权,这是一种法律上没有纳入但却是由社会习俗、文化传统等认可的权利,如个人交朋友的权利。现代产权经济学使用的产权概念主要是立足于普通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更感兴趣的是合同权利(Furubotn and Peiovich 1970b,1972a;Williamson 1971,1975;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Goldberg,1976). 产权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因此,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 (二)产权的分类 迄今为止,产权的所有可分为四类: 1.私有产权。 2.国有产权。 3.社区产权。是由某个社区拥有财产的权利,排除外人,并调控内部人使用。 4.共有产权,就是产权是共有的,没有人拥有产权。共有产权的存在可能是由于产权的界定和执行存在高不可攀的成本,共有产权的结果是资源浪费。所以,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否则,是不会存在共有产权的。 上述几种形式的产权可能同时存在。比如,在西方工业国家,渔场是共有的,许多公司是私有的,铁路是国营的,此外,一些俱乐部的产权是社团的。要注意的是,产权总是有限的,例如,我们有权利去养狗,但没有权利让狗去咬人或乱跑;我们可以拥有武器,但却不可以随意用武器伤人;医药公司可以卖任何种类的药,但并不意味医药公司可以卖危及人们健康的假药。这就是说,产权在任何时候都不是绝对的,都会受到政府法规、非正式的社会规则,以及通行的伦理道德的限制。 (三)产权的功能 1.产权是一种社会规则。即它能决定人们如何组织生产和进行产品分配,并确保经济主体能有效利用稀缺资源。 2.产权能形成一种内在化的激励。德姆塞茨说,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或社会所带来的

第四讲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原则

第三讲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原则 上篇经济法的价值 一、法律价值的解释 法律价值是法学领域最为古老的命题之一。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经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55页。)(一)价值的含义 讨论法律价值,首先必须准确把握价值的含义。应当说,自古以来,对价值的解释也是多种多样。其中,有唯心主义的解释,也有唯物主义的解释。 马克思主义对价值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它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个论断包含了以下两方面的意思:(1)价值这个概念的基础是人与外界事物的关系;(2)价值的核心内容是对于人们需要的满足。从这里我们可以引申出价值的两方面性质: 第一,“价值”是表示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事物(客体)的关系。外界事物既包括自然事物,也包括社会事物。外界物不仅仅是被感知,被作用的对象,也是满足人们需要的对象。人们对于外界物的认识、改造,并不是只为了认识和改造,终极目的是为了利用他们,满足人们的需要。人和客体的这种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就是价值关系。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主体,外界物是价值客体。 第二,“价值”也是一个表示意义的范畴,它被用来表示外界物具有对人存在意义、可以满足人的需要的功能和属性。也即表示外界物对于人具有使用价值。事物的价值性表示客体对于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与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自由、正义、财富、知识等对人是有用的东西,因此成为价值的存在形态,而专制、暴力、欺诈、邪恶等则被视为无价值的东西。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对应于价值的含义,法律价值应具有两方面的性质: 1.法律价值反映的是一种价值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2.法律价值反映的是一种意义属性,表明法对主体具有意义,可以满足主体的需要。 以上述性质为基础,对法律价值可以这样定义: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三)法律价值的存在形态 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法律能够满足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毕竟不能填饱人们的肚

第三讲 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三讲房地产估价原则 房地产估价原则是指根据房地产价格形成和变动的客观规律,总结、提炼出的进行房地产估价应当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一、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估价原则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我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估价原则 1.合法原则。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3.替代原则。 4.估价时点原则。 三、我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规定的估价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合法原则。 3.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4.估价时点原则。 5.替代原则。 6.谨慎原则。 其中: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估价时点原则和替代原则为技术原则;谨慎原则为特殊原则(抵押估价应遵守的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师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估出公平合理的价值。 “独立”要求房地产估价师不应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完全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应有的职业道德进行估价;“客观”要求房地产估价师不应带着自己的好恶、情感和偏见,完全从客观实际出发,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公正”要求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中应当公平正直,不偏袒相关当事人的任何一方。 2.合法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依法判定的权益下的价值。具体要求估价对象产权合法、使用合法、处分合法、价格合法和估价人员行为合法。

3.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进行。具体要求法律上许可、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和价值最大化。 4.替代原则要求同一供求范围的房地产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具体要求相同效用(收益),应具有相同价格;相近效用(收益),应具有相近价格;不同效用(收益)的同类房地产,其价格应有一个合理的差额。 5.估价时点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6.谨慎原则是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时应当遵守的一项原则,它要求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权实现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不低估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四、我国xx房地产估价原则 1.供求原则。 2.变动原则。 3.替代原则。 4.最有效使用原则。 5.均衡原则。 6.预测原则。 7.收益分配原则。8.贡献原则。9.适合原则。10.竞争原则。11.收益递增递减原则。 五、xx房地产估价原则 1.预测原则。 2.变动原则。 3.供求原则。 4.竞争原则。 5.替代原则。 6.机会成本原则。 7.均衡原则。 8.贡献原则。 9.收益分配原则。10.适合原则。11.外部性原则。12.最有效使用原则。 六、日本房地产估价原则七、有关房地产估价原则的不同观点 1.房地产估价原则只四个:⑴综合性原则。⑵替代原则。⑶最有效使用原则。⑷动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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