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

江苏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
江苏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

江苏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

(2003年2月9日江苏省档案局印发)

1 总则

为适应办公自动化及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22 —2000)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归档文件整理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并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 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贯彻“强化收集、简化整理、细化检索、深化利用”的业务工作方针,简便、高效、科学地开展归档工作,推进归档文件整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现代化。

3 整理要求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档案进馆单位按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价值鉴定准确。

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妁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或进行字迹加固处理。文件的修整、复制要在保持原貌的前提下进行。

归档文件整理工作应建立在文档一体化管理基础上,运用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辅助整理工作。所用档案管理软件须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文中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DB32 /505 —2002) 要求。

4 整娌方法

4 .1 件的确定

本办法以件为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会议记录、介绍信存根等一本为一件;成套的会议材料各为一件;重要文件的正文与历次修改稿可各为一件;计算机及其网络环境中形成的文件,无定稿的,或打印出的定稿上无重要修改手迹、领导批示,定稿不存档的,将正文与发文稿纸为一件;正文与文件处理单为一件;来文与复文( 指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 可为一件;经过若干环节、层次办理的来文、复文,超过两件的,则将所有的来文、复文分别作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按其原来的装订方式,一册( 本) 为一件;未装订的式样同一的表格,以一定的单位组合,可装订在一起作为一件。

4 .2 装订

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与来文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计算机及其网络环境中形成的文件,定稿无须保存的,正文在前,发文稿纸在后;有文件处理单的,文件处理单在前,正文在后。

装订方式可采用缝纫机或江苏省档案局监制的不锈钢订书钉在文件左侧或左上角装订,较厚的文件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式,已成册不易拆钉的,可保持原貌不变。一个单位的装订方式应相对统一。

短期保存的文件材料可保持原装订方式不变。

4 .3 分类

归档文件可以采用“年度——机构( 问题) ——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年度——机构( 问题) ”、“年度--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年度”中的一种方法进行分类,其中后两种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小,归档文件数量不多的单位。原执行或参照,执行企业档案分类法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采用“问题——年度——保管期限”的方法分类。分类层次最多三层,即年度、期限、机构( 问题) ,最少两层,即年度、期限。一个单位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4 .3 .1 按年度分类

将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跨年度时,一般应以文件签发日期( 即落款日期) 为准。对于计划、总结、预决算、统计报表、表彰先进以及法规性文件等内容涉及不同年度的文件,统一按文件的签发日期判定所属年度。跨年度形成的会议文件归入闭幕年;跨年度办理的文件归入办结年。

几份文件作为一件时,“件”的日期以装订时排在前面的文件落款日期为准。

4 .3 .2 按保管期限分类

将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

4 .3 .3 按机构( 问题) 分类

将文件按其内容涉及到机构( 问题) 分类。机构分类法与问题分类法不能同时采用,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本项可视归档文件量的大小予以取舍。

按机构分类,由某个机构承办的归档文件,归人该机构类;由几个机构承办的,可归入主要承办机构类中( 一般适用于机构相对稳定的机

关) 。

按问题分类,一般可分为“党群类”、“业务类”、“行政类”等等。原执行或参照执行企业档案分类法的企业、事业单位,按问题分类,一般分到一级类目,即“党群类”、“行政类”、“生产技术类”、“经营管理类”。

4 .4 排列

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排列。同一事由中的文件,按文件形成先后顺序排列,4 .2 中被装订为一件的归档文件排列顺序不变;事由间,按事由办结时间的先后顺序随办随归。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事由是指一件具体的事,或一个具体的问题,或一段较紧密的工作过程。一项工程、一次活动、一次会议,均可分别视为一个事由。一次请示,批复收到后,可视为事由办理完毕。

因故未及时整理归档的零散文件材料,可排在同一年度、期限、机构( 问题) 的所有文件的最后,或并入关系密不可分的相关文件中作为一件(符合 4 .1 条件) 。上述情况应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而在实际整理工作中应尽量避免。

4 .

5 编制归档号

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写归档号。归档号是在整理过程中,体现归档文件类别、排列顺序的一组数字、字符的集合,包括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机构( 问题) 、页数等编号项目。

归档号填写在归档章内,归档章设置见图Al 其中必填项为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总页数,选择项为机构( 问题) 等。

归档章采用红色印泥,一般加盖在文件首页上端居中的空白位置上。文件阅办单随同归档的可盖在阅办单上,以保持文件原貌。填写编号项目的字迹材料应耐久。

4 .

5 .1 全宗号:填写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4 .

5 .2 年度:填写文件归档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2002 。

4 .

5 .3 保管期限:填写归档文件保管期限的简称( 永、长、短) 。

4 .

5 .4 件号:填写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件号包括室编件号和馆编件号,分别在归档文件整理和档案移交进馆时编制。室编件号的编制方法为: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文件排列顺序从“1 ”开始标注。馆编件号按进馆要求标注。

4 .

5 .5 机构( 问题) :按机构分类的,用中文填写机构名称或其规范化简称,按问题分类的,用中文填写类目名称,如“党群类”、“行政类”( 档案不进馆企业、科技事业单位也可用代号表示) 。

4 .

5 .

6 总页数:填写每一件归档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的总数。

4 .6 编目

归档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室编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编目应做到准确、全面、详细、深人,以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及计算机检索的需要。

4 .6 .1 归档文件应逐件编目。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的,只对复文进行编目,但必须在题名栏中用( ) 注明有无来文,如“附请示”;若作为两件,则分别编目。同一事由形成多份文件的,应分别编目。归档文件目录设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 见图A2) 。

4 .6 .1 .1 件号:填写室编件号。

4 .6 .1 .2 责任者:填写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的名称。.

4 .6 .1 .3 文号:填写文件的发文字号,一般由机关代字、年度、顺序号组成,,须填写完整。

4 .6 .1 .4 题名:文件标题。文件只有一个题名且能反映文件内容的( 正题名) ,填写时照实抄录;文件有正副题名的,正题名能反映文件内容的,副题名无须抄录;文件有并列题名的,并列题名与正题名一并抄录;没有题名或题名不规范的,可自拟标题,外加“[]”号。文件的附件独

立性强,正文标题不能反映附件内容时附件标题可一并抄录。外加“( ) ”标注。在计算机辅助管理条件下,若题名较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著录。如“××介绍信存根”一本作为一件时,其题名可为“××介绍信存根”,其介绍信中的人名可在备注栏中录入,以便二次检索。

4 .6 .1 .

5 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以8 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20020909 。

4 .6 .1 .6 页数:见4 .

5 .6

4 .6 .1 .7 备注:注释文件需说明的情况。

4 .6 .2 归档文件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 型。

4 .6 .3 归档文件目录应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归档文件目录一年装订成一本,亦可每年区分保管期限装订成三本,或每年区分机构( 问题) 装订成若于本。封面设置全宗名称、年度、保管期限、机构( 问题)( 见图A3) ,内页加目录或口取纸以区分保管期限和机构( 问题) 。其中全宗名称即立档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4 .6 .4 用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软件所形成的归档文件电子目录须拷贝到可脱机保存的耐久的载体上备份。载体推荐为一次写光盘。

4 .7 装盒

将归档文件按室编件号顺序装人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盘脊及备考表项目。不同保管期限的不得装在同一盒内,采用机构( 问题) 分类的;不同机构( 问题) 不得装在同一盒内。

4 .7 .1 档案盒

4 .7 .1 .1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10mm 、20mm 、40mm 等。

4 .7 .1 .2 档案盒应根据摆放方式的不同,在盒脊或底边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件号、盒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机构( 问题) 等

选择项。其中,起止件号填写盒内第一件文件和最后一件文件的件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序号,在档案移交进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档案室可根据需要用铅笔编制。

为确保档案得以安全保管,归档文件所用装具,须为由江苏省档案局监制的无酸纸档案盒。

4 .7 .2 备考表

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之后,不宜印制在盒上。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4 .7 .2 .1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4 .7 .2 .2 整理人:填写负责整理本盒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

4 .7 .2 .3 检查人:填写负责检查本盒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

4 .7 .2 .4 日期:填写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也可以填写该盒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5 排架

归档文件整理完毕装盒后,上架排列方法应与本单位归档文件分类方案一致,即分别采用“年度——机构( 问题) ——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一年度——机构( 问题) ”、“年度——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年度”、“问题——年度——保管期限”的,亦按相应的分类次序上架排列。如按“年度——机构( 问题) ——保管期限”分类的,在库房排架时,每年形成的档案按机构序列依次上架,便于实体管理。按“保管期限——年度——机构( 问题) ”分类的,同一期限内的档案依年度次序上架,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分别排架,便于档案移交进馆。

6 附则

本办法由江苏省档案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2015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 前言 本标准代替DA/T 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本标准与DA/T 22-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总体编排和结构按GB/T 1.1-2009进行了修改; ——将标准适用范围由纸质文件材料扩展为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 ——调整归档文件分类方法; ——增加归档文件组件和纸质归档文件修整、装订、编页、排架要求; ——增加归档文件档号结构和编制要求; ——将室编件号、馆编件号统一为件号; ——在附录中增加归档章示例、直角装订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卿卿丁德胜张会琴张红吴惠敏刘峰王勤宋涌 本标准于2000年12月6日首次发布。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的整理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的整理。其他门类档案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单位有其他

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 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 13-1994 档号编制规则 DA/T 25-2000 档案修裱技术规范 DA/T 38-2008 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归档文件 archival document(s) 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 3.2 整理 arrangement 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组件、分类、排列、编号、编目等(纸质归档文件还包括修整、装订、编页、装盒、排架;电子文件还包括格式转换、元数据收集、归档数据包组织、存储等),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3.3 件 item 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篇一:《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编者按--- 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 《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 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土地 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 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但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 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 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此定义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明确了登记的土地权利范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 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 经营权)。 二是土地登记是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加以记录、记载。记录、记载是登记的字面含义,将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加 以记载是土地登记的应有之义。 三是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的公示行为。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 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不

文书档案归档案整理操作方法

文书档案归档整理操作方法 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本建设、科学研究、设备仪器、产品)、会计档案、干部职工档案(人事档案)、诉讼档案、还有照片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等等,不同种类,不同载体的档案有不同的整理方法和要求。但整理原则是相同。即“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一、基本要求: 要整理好文书档案就必须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海南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二、基本概念: (一)归档文件: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纸质文件材料。 (二)归档文件的整理,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加盖归档章(编号)、编目(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归档的意义:归档是文件向档案转化的标志,是文书处理的终点、档案管理的起点。 (三)全宗:指一个独立的机关、团体或其它的组织、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有机整体,设立全宗的主要资格是立档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行使职权,并能主要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外行文。一般来说,一个立档单位的全部档案就是一全宗。 (四)全宗号:是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的代号。 三、整理方法: (一)收集:收集是归档整理的前提、根本,没有收集齐全完整的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就不能很好地反映立档单位的历史面貌和工作情况。因此,收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保证齐全完整;收集范围是本单位的收文、发文、内部文件。必须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立档单位要建立健全收发文登记制度,有完整的收文登记本、发文登记本、印章登记本、依据归档范围,收集所登记的“红头文件”的归档。 2.检查本单位在年度工作中产生的“白头文件”材料是否收集归档。如①会议材料:本单位年度工作会议材料(总结、计划)、表彰材料,

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苏档规发〔2017〕1号

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苏档规发〔2017〕1号 第一条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扶贫部门、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行政村及各级帮扶工作队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精准扶贫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准扶贫档案包含文书、项目、会计、照片、电子等类型档案,按具体职能工作内容可分为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等四类。 第四条各级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档案机构,建立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档案工作场所和经费。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离职前应当办理档

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精准扶贫档案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七条精准扶贫档案应当分门别类整理: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进行整理,扶贫项目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进行整理,扶贫资金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照片档案按《数码照片规范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进行整理,电子档案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进行整理。 第八条精准扶贫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参考《江苏省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见附件),并结合本地实际加以完善。 第九条精准扶贫档案保管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精准扶贫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第十一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和各级党委政府直属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精准扶贫档案信息资源,依法依规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服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特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土地登记办法》系列解读之三2008-09-10 16:22调整土地登记类型分类标准,增加新的土地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法律中心蔡卫华 关于土地登记的种类,《土地登记规则》将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总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其中变更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此种分类,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不足:一是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容易产生混淆,不容易区分;二是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都统称为变更土地登记,有时不知所指。 因此,起草《土地登记办法》的过程中,大家都认为登记类型应该调整,但具体怎么调整,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在《土地登记规则》分类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保持原有的土地登记分类的延续性;第二种意见的有的特别是房地合一的城市主张借鉴房屋登记的分类方法,将土地登记也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等,以便于与房屋登记衔接,促进统一登记;第三种意见主张根据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四种情形,而将土地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消灭登记”等,与《物权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土地登记办法》综合上述意见,根据土地登记的特点,将土地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而“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中,“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和“地役权的登记”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 关于总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总登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阶段性。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结束;二是区域性。土地总登记的作业区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三是集中性。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有计划统一进行的。 关于初始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初始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初始登记有可能在土地总登记之后发生,也有可能在总登记之前发生;(2)初始登记具有经常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权利,就要进行初始登记。(3)初始登记具有分散性,哪块土地设定了新的权利,就要对那块土地进行初始登记。 关于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具有以下特性:(1)变更登记是以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为基础,没有进行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不可能进行变更登记;(2)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权利人、地址、土地用途、面积等发生变更都应该进行变更登记。 关于注销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组织移民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因债权实现解除抵押等而产生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关于更正登记,《土地登记办法》没有定义。一般是指土地登记的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

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录入:信息处| 日期:2012-8-16 | 浏览362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档案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陈福录西北政法大学上传时间:2010-5-29 浏览次数:2566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土地登记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物权法》对现实生活中包括土地方面出现的一些新的物权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的土地登记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为此,国土资源部在已往土地登记规定的基础上,于2008年12月30日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为土地登记各方当事人依法登记提供了操作规程,有利于土地权利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土地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纠纷。 二、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均直接或间接涉及商业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因此,商业银行应正确适用《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防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 1、土地用途变化需作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48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依据该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申请变更登记。商业银行在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实地调查土地的实际用途与登记的用途是否相符,必要时应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向登记部门申请出具土地用途未变化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存续。《土地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03修正)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4.21 【实施日期】1998.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 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Full text document of land registration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 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土地登记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办法

浙江省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办法 浙江省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办法 1.引言 1.1 为了适应计算机管理档案的需要,简化文件归档整理程序,提高档案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档案局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 1.3 本办法实施的前提条件是使用计算机和有关适用的档案管理软件。 1.4 本办法所称归档文件是指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材料。 1.5 归档文件整理的单位是件。一般以自然件为一件,逐件整理归档。 1.5.1 单份文件,一份为一件。 1.5.2 文件正本与定稿,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件与被转发件为一件。 1.5.3 报表、名册、图册、期刊等,一册(本)为一件。 1.5.4 同一年度形成的来文与复文(包括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来函与复函等)为一件,跨年度形成的可各为一件。 2. 归档文件整理原则 2.1 归档文件整理是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2 归档文件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保存价值,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3.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1每件归档文件均应齐全、完整。对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3.2 归档文件的纸张,书写、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用纸尺寸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规格;归档文件的字迹应确保耐久性;归档文件应无金属物。 4. 归档文件整理方法 4.1 装订 4.1.1 归档文件应逐件装订。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4.1.2 使用装订的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且简便易行、成本低廉。每件归档文件可用缝纫踏线(沿装订线或左上角斜角踏线)或使用文件存档固定套固定归档文件,页数多的装订可采用三孔一线。装订应不影响归档文件的阅读和复制。 4.2 分类 分类方案可以结合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制定。同一全宗内档案的分类应尽可能与实施本办法前保持一致,以保证分类方案的稳定。 4.2.1 按年度分类 将文件按其形成或办理的年度分类。跨年度形成的文件,应在办结年度整理归档。 4.2.2 按保管期限分类 将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分类。 4.2.3 按机构分类 将文件按形成或承办的机构分类。 4.2.4 按问题分类 将文件按其内容所说明的问题分类。 4.3 排列 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一项工作(活动)、一件事情、简报、刊物等成套性文件应集中排列在一起。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 1990年7月 21日 1990 国土 [籍]字第93号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 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 5,000平方米(含 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

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和步骤

归档文件整理 归档文件整理是将办理完毕的公文,有选择地收集起来,分门别类地整理集中,以备向档案部门移交的归档的工作。国家档案局2000年12月6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立卷制度进行改革,取消案卷,推行文件级整理,山东省档案局从2002年起在全省推行了这一规则。 归档文件: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归档文件整理,是将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1、收集文件。收集文件一般按年度进行收集,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整理(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整理;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整理;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整理;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整理;跨年度的会议放在会议开幕年整理;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整理)。 做好平时收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归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要求。 “归档范围”是指一个机关形成的全部文件中哪些应该归档,哪些不应该归档。凡是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归档时间:是指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需要归档的文件

材料整理完后向档案室移交的时间。第二年的上半年(6月30日前)。 归档质量要求: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归档文件的整理是文书处理的最后环节,归档文件收集齐全、完整也是文书处理的一项基本要求。 平时收集文件时,要收集及时,数量上齐全完整、质量上要准确系统。齐全:就是机关和各内部组织机构的文件材料都要齐全,各种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都要齐全。完整:就是归档的文件数量充分,能在时间上反映出本单位完整的工作活动面貌。准确系统:即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管期限,科学分类,较好地反映机关的活动的基本面貌。 从档案的形成来看,档案是由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文件转化成档案是通过归档来实现的。因此,在档案室内收集文件要保证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平时收集,要做好零散文件、“帐外”文件、专门文件(如特殊载体)等的文件的收集。(1)按照收文登记薄收集(2)按发文登记薄收集,有文件编号的文件和本单位编写信息、简报不能缺少底稿,不能重号、漏号。(3)“帐外”文件:如会议记录、大事记、调查报告、规章制度、合同契约、人员花名册、调资花名册、党员花名册、党、团组织介绍信存根,各种统计表、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形成的材料等。(4)加强对电子文件的收集。电子文件的收集范围应当是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包括文书和业务工作在内的电子文件,以及相

江苏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苏档发〔2006〕9号

江苏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 苏档发〔2006〕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国家所有档案的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国家所有档案,是指非国有企业、事业、社团等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各种类型、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非国家所有档案的所有者享有占有、保管以及利用档案的权利,并负有依法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工作活动或者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列入归档范围并予以妥善保管: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或者撤销等文件材料;

(二)土地征用或转让、资产评估、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设施设备安装等文件材料; (三)组织人事、工资福利、劳动保护、教育培训、职称评聘、人员聘用以及奖惩等文件材料; (四)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商检、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资质、资格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件材料; (五)生产营销、经营管理、债权债务、各类合同、协议以及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财务、审计、统计以及工商税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与转让、产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信息咨询等文件材料; (八)教学、教务、教研以及学籍管理等文件材料; (九)医疗技术、药品管理、病案管理、医学研究等文件材料; (十)重要会议记录、大事记、外事活动、对外宣传等文件材料; (十一)党团工会等组织活动文件材料; (十二)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公民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或者在其他私有领域交往中合法获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列入妥善保管的范围: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土资发[2003]3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结合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第二章土地登记类型 第五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或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偿使用费)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国有土地无使用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登记。 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为一户一处(宗)的,依法予以登记,其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一户多处(二宗以上)的,确定一处为主宅,依法予以登记,其余作为非主宅进行登记,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载明“非主宅”字样。一处主宅面积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确定二处以上为主宅(两处以上累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对符合分户建房标准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将现有宅基地作主宅依法予以登记。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籍…2010?489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分局: 根据2008年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我市顺利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为下一步继续衔接做好日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现就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总登记结束后日常土地登记问题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因此,对土地总登记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应当按照初始登记的程序办理。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初始土地登记不发布通告。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公告: 1.对历史遗留迄今,尚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的初始土地登记,对权属审查结果必须公告。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天,公告内容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 2.通过土地征收、招拍挂、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公告。 (三)土地总登记与日常土地登记衔接问题: 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我市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土地登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并做好与土地总登记工作的衔接,确保土地登记的全覆盖。 (四)关于“划拨决定书”问题: 1.2008年7月1日前,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使用至

江苏省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档案工作是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和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于单位各项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除国家综合档案馆之外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档案工作的等级评定。 二、档案工作等级的划分 档案工作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特一级(五星级)、特二级(四星级)、省一级(三星级)、省二级(二星级)、省三级(一星级)。特一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三、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 制定《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标准》(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标准》)。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内容分为四类四十五条,第一类为组织管理,第二类为设施设备,第三类为业务建设,第四类为开发利用,总分120分。其中,标“*”的条款(共20分)只适用于特一级、特二级的评定。各等级应具备《标

准》的相应条件,分值要求为:特一级110分以上(含110分,其中标“*”条款的评定得分不少于15分),特二级100分以上(含100分,其中标“*”条款的评定得分不少于10分),省一级为90-100分(含90分),省二级为80-90分(含80分),省三级为70-80分(含70分)。 《标准》是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考核标准,也是各单位档案业务建设的工作标准和档案工作水平的评定体系。其中省三级是省档案局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该等级由各单位对照《标准》自行评定,不需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评定。 四、实现等级目标的程序 1.等级目标确立:按照《标准》确立等级目标,并于每年年初将目标计划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等级申报: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认为已达到某个等级可提出申报。中央驻苏单位、省级单位直接向省档案局申报。市级单位申报特一级、特二级的,由所在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申报;申报省一级、省二级的,直接向市档案局申报。县、乡级单位申报特一级、特二级的,经所在县(市、区)档案局同意,由所在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申报;申报省一级的,由所在县(市、区)档案局审核后向所在市档案局申报;申报省二级的,直接向所在县(市、区)档案局申报。申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报表》(表式见附件二),并附档案工作自检情况报告。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甘肃省档案干部培训系列讲座之二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讲座 第一讲《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 出台背景编制原则和我 省的实施情况 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出台背景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为DA/T22-2000。由国家档案局于2000年12月6日颁布,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机关档案工作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规则》在充分调研国内外归档文件整理方法的基础上,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提出了完全不同于以往“立卷”方法的“文

件级”整理方法,它是新形势下实现归档文件整理规范化、档案管理科学化的一项重要标准。 我国以往采用“立卷”作为归档文件整理的方法,以“案卷”作为文书档案的基本保管单位。这种方法50年代自苏联学习而来,沿用了近半个世纪。在手工模式下进行档案管理和检索,“立卷”不失为一种好的文件整理方式,为实现手工检索目的,提高手工检索效率提供了便利。但是,这种方法也有许多不足,比如:方法繁琐复杂,新手学习掌握难度大;立卷中人为因素影响大,案卷质量不好把握评价;等等。这些问题必然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地、反复地表现出来,于是理论界和广大实际工作者便不断地提出和尝试立卷改革。与此同时,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加速,也向原来的文件整理方法提出了挑战,推动了文件整理方法改革的深化。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档案管理,其高效、快捷、灵活的检索、编辑功能,为归档文件整理改革提供了技术条件和前进方向。我们知道,对文件进行整理的目的,就是要方便查阅利用,而计算机强大的随机多途径自由检索编辑功能,可使这一目的轻松实现。科学技术的进步既为文件整理改革提供了条件,又对原来的整理方法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简化归档文件整理方法,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需要,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效率,便成了广大档案工作者的共同呼声和机关档案工作改革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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