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标准

关于加强规范金桥镇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优化固定资产配置,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精神及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

镇机关的固定资产由财政所、党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财政所负责帐目、报表、核算、政府采购、会同党政办做好登记、清查;党政办公室负责购置申报手续、资产登记、调拨、处置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

根据本镇机关的具体情况,把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及构筑物:属机关所有的建筑物。

2、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轿车等。

3、家具:包括椅、台、柜、架、箱、沙发等。

4、通讯设备:包括传真、电话机等。

5、视频、照相:包括电视机、摄像机、监视器、音响设备、投影机、相机等。

6、一般电器:包括空调、吸尘器、洗衣机、抽湿机、消毒柜、

灭火器、净水器、清洁卫生用具等。

7、办公用品:包括复印机、电脑、一体机、碎纸机、扫描仪、打印机、点钞机等。

8、其他:其他类别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采购

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按要求采用政府采购方式。

1、由各科室(部门)提出购买固定资产申请计划,由党政办公室审查,报分管领导后再上报镇长审定。

2、审定后,按政府采购要求实施采购。

3、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先由专管人员根据发票、合同对其进行验收、清点,做好经办手续,然后再调拨到各科室(部门)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1、党政办公室会同财政所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处理,填写“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变动报告单”。

2、各科室(部门)对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确定使用保管人,认真做好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3、各科室(部门)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随意调动、外借或处置。如需调动、处置时,必须上报党政办公室,经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拨或“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处置单”进行处置。

4、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财政所会同党政办公室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

及时审批,做好帐务处理。

六、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调出、调入、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置。

七、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的情况。

2、对所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做到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3、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八、镇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党政办和财政所对此作延伸管理。

九、本制度自规定之日起实行。

附:1、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变动报告单

2、固定资产调拨单

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

浦东新区金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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