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1999]308 号文的要求,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

同有关的高等院校及科研、设计、企业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分析和

验证性试验,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的实践经验;与国外先进的

标准规范进行了比较和借鉴;与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了协调。在此基础上以多种

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进行了试设计和试点工程的试用,

对重点章节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的基本规定、材料、增大截

面加固法、置换混凝土加固法、外加预应力加固法、外粘型钢加固法、粘贴纤维

复合材料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绕丝加固法、钢丝绳网片

-复合砂浆外加层加固法等的设计、计算与构造规定以及有关的附录。此外,还有

与各种加固方法配套使用的植筋技术、锚栓技术、混凝土裂缝修补技术和钢筋阻

锈技术等。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颁布。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充实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使用单位在施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 55 号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邮编: 610081;https://www.360docs.net/doc/7810051117.html,/)。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同济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武汉大学、重

庆大学、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

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加固行

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洋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喜利得(中国)有限

公司、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厦门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亨斯迈先进

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北京风行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库力浦实业有限

公司、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台湾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梁坦王永维陆竹卿梁爽吴善能黄棠林文修卓尚木

古天纯贺曼罗倪士珠张书禹莫群速侯发亮卜良桃屈文俊

陈大川王立民李力平王稚吴进陈友明张成英线运恒

张剑单远铭张首文唐超伦张欣温斌

1总则

1.0.1为使混凝土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的设计。

1.0.3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厂

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144 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或《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1.0.4混凝土结构加固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要求。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已有结构加固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structures

对可靠性不足或业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其内力等措施,使具有现行设计规范及业主所要求的安全性、

耐久性和适用性。

2.1.2原构件existing structure member

实施加固前的原有构件。

2.1.3重要构件important structure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影响或危及承重结构体系整体工作的承重构件。

2.1.4一般构件general structure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影响承重结构体系整体工作的承重构件。

2.1.5增大截面加固法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ting with R.C

增大原构件截面面积或增配钢筋,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刚度,或改变其自振频

率的一种直接加固法。

2.1.6外粘型钢加固法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bonded steel frame

对钢筋混凝土梁、柱外包型钢、扁钢焊成构架并灌注结构胶粘剂,以在到整

体受力,共同约束原构件要求的加固方法。

2.1.7复合截面加固法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bonded reinforced materials

通过采用结构胶粘剂粘接或高强聚合物砂浆喷抹,将增强材料粘合于原构件

的混凝土表面,使之形成具有整体性的复合截面,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延性的一种

直接加固法。根据增强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外粘型钢、外粘钢板、外粘纤维增强

复合材料和外加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层等多种加固法。

2.1.8绕丝加固法compression member confined by reinforcing wire

该法系通过缠绕退火钢丝使被加固的受压构件混凝土受到约束作用,从而提

高其极限承载力和延性的一种直接加固法。

2.1.9外加预应力加固法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applied prestressing

通过施加体外预应力,使原结构、构件的受力得到改善或调整的一种间接加

固法。

2.1.10植筋bonded rebars

以专用的结构胶粘剂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锚固于基材混凝土中。

2.1.11结构胶粘剂structrual adhesives

用于承重结构构件粘接的、能长期承受设计应力和环境作用的胶粘剂,简称

结构胶。

2.1.12纤维增强复合材fibre reinforced ploymer( FRP)

采用高强度的连续纤维按一定规则排列,经浸渍适配的胶粘剂固化后形成具

有增强效应的复合材料,简称纤维复合材。

2.1.13复合砂浆composite mortar(polymer mortar)

掺有改性环氧乳液或其他改性共聚物乳液的高强度水泥砂浆,也称聚合物砂浆。适合承重结构用的复合砂浆除了应能改善其自身的物理力学性能外,还应能

显著提高其锚固钢筋和粘结混凝土的能力。

2.1.14有效截面面积effective cross-section area

扣除孔洞、缺损、锈蚀层、风化层等削弱、失效部分后的截面。

2.1.15加固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for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structure or its member

加固设计规定的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即可按其预定目

的使用的时间。

2.2符号

2.2.1材料性能

E so ——原构件钢筋弹性模量; E s ——新增钢筋弹性模量; E a ——新增型钢弹性模量; E sp ——新增钢板弹性模量;

E f ——新增纤维复合材弹性模量;

f co ——原构件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 yo 、 f yo ——原构件钢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f y 、 f y ——新增钢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f a 、 f a ——新增型钢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f sp 、 f sp ——新增钢板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新增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

——纤维复合材与混凝

土粘结强度设计值;——结构胶粘剂粘结

强度设计值;——锚栓抗拉强度设计值;

ε f ——纤维复合材拉应变设计值;

ε

fe ——纤维复合材环向围束有效拉应变设计值。

2.2.2 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N ——构件加固后轴向力设计值;

M ——构件加固后弯矩设计值;

V ——构件加固后剪力设计值;

M ok ——加固前受弯构件验算截面上原作用的初始弯矩标准值;

σ s ——新增纵向钢筋受拉应力;

σ s o ——原构件纵向受拉钢筋或受压较小边钢筋的应力;

σ a ——新增型钢受拉肢或受压较小肢的应力;

εfo ——纤维复合材滞后应变;

ω ——构件挠度或预应力反拱。

2.2.3 几何参数

h o 、h o 1 ——构件加固后和加固前的截面有效高度;

h w ——构件截面的腹板高度;

f f,v f bd f ud

f f

h n——受压区混凝土的置换深度;

h sp——梁侧面粘贴钢箍板的竖向高度;

h f——梁侧面粘贴纤维箍板的竖向高度;

h ef——锚栓有效锚固深度;

A so、 A so——原构件受拉区、受压区钢筋截面面积;

A s、 A s——新增构件受拉区、受压区钢筋截面面积;

A fe——纤维复合材有效截面面积;

A cor——环向围束内混凝土截面面积;

A sp、 A sp——新增受拉钢板、受压钢板截面面积;

A a、 A a——新增型钢受拉肢、受压肢截面面积;

l s——植筋基本锚固深度;

l d——植筋锚固深度设计值;

l l——植筋受拉搭接长度;

D——钻孔直径;

W et——锚栓截面抵抗矩;

2.2.4计算系数

α 1 ——受压区混凝土矩形应力图的应力值与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的比值;

β c ——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

β 1 ——矩形应力图受压区高度与中和轴高度的比值;

α c ——新增混凝土强度利用系数;

αs ——新增钢筋强度利用系数;

α a ——新增型钢强度利用系数;

αsp ——防止混凝土劈裂引用的计算系数;

ψ——折减系数、修正系数或影响系数;

——增大系数或提高系数。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混凝土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

的要求,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以是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也可以是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性是否需要加强。

3.1.2加固后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

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3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

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1.4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

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3.1.5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避免不必要的拆除

或更换。

3.1.6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混凝土结构,应在

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3.1.7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一般情况下,宜按 30 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 年。

3.1.8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2设计计算原则

3.2.1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以下简称现行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结构分析基本原则,且在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效应。

3.2.2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的设计、验算: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若此项工作已在可靠性鉴定中完成,宜加以引用。

2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作用效应组合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 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

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3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采用实测值;对新增部分,可采用加

固设计文件给出的名义值。

4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列规

定取值: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时,可采用原设

计的标准值;

(2)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

的标准值;

(3)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检测受实际条件限制而无法取芯时,允许

采用回弹法检测,但其强度换算值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进行龄期修正,且仅允许用于结构的加固设计。

5 加固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规定;其性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 3.2.3 条确定;其性能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各相关章节的规定采用。

6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即

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7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

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8地震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其抗震能

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同时,还应考虑结构

刚度增大而导致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的影响。

注:本规范的各种加固方法,原则上可用于结构的抗震加固,但具体采用时,尚应在设

计、计算和构造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

规范》 JGJ 116的规定和要求。

3.2.3加固材料性能的标准值(f k),应根据抽样检验结果按下式确定:

f k=m f–k·s(3.2.3)式中: m f——按n个试件算得的材料强度平均值;

s ——按n个试件算得的材料强度标准差;

k ——与、c 和 n 有关的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系数,由表 3.2.3 查得。

——正态概率分布的分位值;根据材料强度标准值所要求的95%保证率,取=0.05;

c ——检测加固材料性能所取的置信水平(置信度),由本规范有关章节

作出规定。

表 3.2.3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系数k 值

n

=0.05 时的 k 值

n

=0.05 时的 k 值

c=0.99c= 0.95c=0.90c=0.75c=0.99c=0.95c=0.90c= 0.75

4- 5.145 3.957 2.68015 3.102 2.566 2.329 1.991 5- 4.202 3.400 2.46320 2.807 2.396 2.208 1.933

6 5.409 3.70

7 3.092 2.33625 2.632 2.292 2.132 1.895

7 4.730 3.399 2.894 2.25030 2.516 2.220 2.080 1.869 10 3.739 2.911 2.568 2.10350 2.296 2.065 1.965 1.811

3.2.4为防止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而导致的坍塌,在使用胶粘剂或掺有聚合物

(如改性混凝土、复合砂浆等)的加固方法时,其加固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

进行外,尚应对原结构进行验算。验算时,应要求原结构、构件能承担n 倍恒载标准值的作用。当可变荷载(不含地震作用)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之比值不

大于 1 时,取 n=1.2;当该比值等于或大于 2 时,取 n=1.5;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3.3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3.3.1混凝土结构的加固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两类,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条

件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3.3.2直接加固采用的方法一般有:

1增大截面加固法

该法用于梁、板、柱、墙等构件和一般构筑物的加固时,其优点为施工工艺

简单、适应性强,且有长期的使用经验;其缺点是:施工湿作业时间长,在混凝

土养护期间需限制荷载,且加固后结构自重增大、建筑使用空间减小。

2置换混凝土加固法

该法用于各种结构构件的局部加固处理时,其优点为构件加固后能恢复原

貌,不改变原使用空间;缺点是剔除旧混凝土的工作量大,易伤及原构件的钢筋,且湿作业时间较长。

3外粘型钢加固法

该法用于柱、桁架、梁和一般构筑物的加固时,其优点为受力可靠、能显著

提高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对使用空间影响小、施工简便且湿作业少;缺点是

对使用环境的温度有限制,且加固费用较高。

4外粘钢板加固法

该法用于受弯及受压构件的加固时,其优点为施工工期短、加固后几乎不改

变构件外形和使用空间;缺点是对使用环境的温度有限制,对弧形构件表面的粘

贴不易吻合;且钢板较薄,需作防锈处理等。

5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该法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及受压构件的加固时,其优点为轻质高强,一

般无需搭接,能适应曲面形状混凝土的粘贴要求,耐腐蚀、耐潮湿、施工便捷;

缺点是对使用环境的温度有限制,且需作专门的防护处理。若防护不当,易遭受

火灾和人为损坏。

6绕丝加固法

该法用于提高混凝土构件的位移延性时,其优点为构件加固后增加自重较少、外形尺寸变化不大;缺点是对矩形截面混凝土构件承载力提高不显著,限制了其应用范围。

7高强钢丝绳网片 -复合砂浆外加层加固法

该法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及大偏心受压构件时,其优点为原构件的修补和界面处理较为简便;网片的受力性能较好;若采用高强不锈钢丝绳,还能耐腐蚀价质的作用;缺点是对复合砂浆性能和质量的要求较高,而市场上供应的产品(聚合物砂浆)一般性能较差,若不专门配制,容易发生安全质量问题;另外,高强不锈钢丝及高性能的复合砂浆的单价较高;使用前,需做较细緻的技术经济综合评估才能确定其适用性。

3.3.3间接加固采用的方法一般有:

1预应力加固法

该法用于大跨度结构以及处于高应力、应变状态下大型结构的加固时,其优点是能改变原结构内力分布、降低原构件的应力水平、消除新加杆件的应变滞后现象并显著改善结构的使用功能;缺点是在有生产性热源且结构表面温度经常大于 60℃的环境中使用时,其防护处理较难,且费用较高。

2增设支点加固法

该法用于对使用条件和外观要求不高的场所,以及抢险工程的临时性支顶时,其优点为受力明确、简便可靠,且易拆卸、复原;其缺点是显著影响使用空间。

3.3.4与结构加固方法配合使用的技术主要有:

1裂缝修补技术

主要有两类:一是以保护钢筋不受侵蚀、混凝土不渗漏为目的的表面封闭法和填充密封法;另一是在保护钢筋的同时,还要求通过注入补强作用的胶粘剂以恢复混凝土强度的压力注浆法或注射法。

2锚固技术

主要指植筋技术和锚栓技术。前者适用于承重结构加固中的构件连接、接长

以及施工漏埋钢筋或钢筋偏离设计位置的补救;后者适用于金属构件(如钢部件、幕墙龙骨等)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紧固;也用于其他加固材料(如粘钢、外包

钢和纤维复合材料粘贴等)与混凝土基层粘结的附加锚固。其优点是定位准确、

施工方便;缺点是增加加固工程造价。

3阻锈技术

防治已有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锈蚀,宜采用能有效抑制或阻断有害离子

对钢筋侵蚀的化学物质为阻锈剂,通过喷涂与渗透,使阻锈剂吸附于钢筋表面或

在混凝土中形成低渗透率、高透气性的隔离层,在阻断有害离子和水分与钢筋接

触的同时,使腐蚀电流的下降速率显著加快,从而起到阻锈作用。在结构加固中,可根据不同品种阻锈剂的阻锈能力和适用范围进行选择。

4材料

4.1水泥

4.1.1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应优先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32.5 级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但其强

度等级不应低于42.5 级;必要时,还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

注: 1当混凝土结构有耐腐蚀、耐高温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的特种水泥。

2 配制复合砂浆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 级,且应符合复合砂浆产品

说明书的规定。

4.1.2水泥的性能和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

泥》 GB 175、《快硬硅酸盐水泥》 GB 199 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GB 1344 的规定。

4.1.3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过期水泥、受潮水泥以及无出厂合格证和未经

进场检验合格的水泥。

4.2混凝土

4.2.1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

于C20 级。

4.2.2配制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骨料的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骨料应选用坚硬、耐久性好的碎石或卵石。其最大粒径:对现场拌合混凝土,不宜大于 20mm;对喷射混凝土,不宜大于 12mm;对短纤维混

凝土,不宜大于 10mm;粗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

用卵石和碎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3的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活性二

氧化硅石料制成的粗骨料;

2 细骨料应选用中、粗砂;对喷射混凝土,其细度模数尚不宜小于 2.5;细

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 52的规定。

4.2.3混凝土拌合用水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

标准》 JGJ 63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4.2.4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允许使用商品混凝土,但其所掺的粉煤灰应是I 级灰,且其烧失量不应大于5%。

4.2.5当结构加固工程选用聚合物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合成

短纤维混凝土或喷射混凝土时,应在施工前进行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

求后方可使用。

注:不得使用铝粉作为混凝土的膨胀剂。

4.3钢材及焊接材料

4.3.1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优先选用 HRB 335 级热轧带肋钢筋或 HPB 235 级( Q235 级)的热轧钢筋;当有工程经验时,尚允许使用 HRB 400 级或 RRB 400 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2钢筋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园钢筋》 GB 13013 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 的规定;

3钢筋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设计规范 GB 50010 的规定采用;

4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筋以及再生钢筋。

4.3.2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钢板、型钢、扁钢和钢管,其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 Q235 级( 3 号钢)或 Q345 级( 16Mn 钢)钢材;对重要结构的焊接构件,若采用 Q235 级钢,应选用 Q235-B 级钢;

2钢材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 700 和《低合金高强结构钢》 GB/T 1591 的规定;

3 钢材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规

定采用;

4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材。

4.3.3当混凝土结构锚固件为植筋时,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得使用光园钢筋。植筋用的钢筋,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 条的规定。

4.3.4当锚固件为钢螺杆时,应采用全螺纹的螺杆,不得采用锚入部位无螺纹的

螺杆。螺杆的钢材等级应为Q345 级或 Q235 级;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结构钢》 GB/T 1591 和《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的规定。

4.3.5 当承重结构的锚固件为锚栓时,其钢材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 4.3.5– 1 或表4.3.5– 2 的规定。

表4.3.5–1 碳素钢及合金钢锚栓的钢材抗拉性能指标

性能等级 4.8 5.8 6.88.8

抗拉强度标准值 f uk(MPa)400500600800锚栓钢材

屈服强度标准值 f yk或 f s,0.2k

320400480640性能指标(MPa)

伸长率δ5(%)1410812注:性能等级 4.8 表示: f stk= 400MPa ;f yk / f stk= 0.8。

表 4.3.5–2不锈钢锚栓(奥氏体A1 、A2 、A4 、A5 )的钢材性能指标

性能等级507080

螺纹直径 M (mm)≤ 39≤24≤24

抗拉强度标准值 f uk

(MPa)

500700800

锚栓钢材

屈服强度标准值 f yk或 f s,0.2k

210450600

性能指标(MPa)

伸长值δ(mm)0.6d0.4d0.3d 注:锚栓伸长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3098.6-200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6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型号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条型号应与被焊接钢材的强度相适应;

2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 GB 5117 和《低合金钢焊条》GB 5118 的规定;

3 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或《建筑

钢结构焊接规程》 JGJ 81的规定;

4焊缝连接的设计原则及计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规定。

4.4纤维和纤维复合材

4.4.1生产纤维增强复合材料(以下简称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

其品种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必须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 或 12k 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

2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必须选用高强度的S 玻璃纤维或含碱量低于 0.8%的 E 玻璃纤维,严禁使用 A 玻璃纤维或 C 玻璃纤维;

3纤维( 复丝浸胶后 ) 的主要力学性能必须符合本规范附录 C表 C.0.1 的规定。

4.4.2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必须采用符合本规范第 4.4.1条要求的连续纤维与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复合而成。使用前必须按本规范表 4.4.2 – 1 或表 4.4.2–2 规定的性能指标和质量要求进行安全性及适配性检验。检验时,实测的纤维

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0.99 、保证率为 0.95 的要求,按本规范第3.2.3 条计算确定。

表4.4.2 – 1 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及适配性检验合格指标

类别项目

抗拉强度标准值 f f,k(MPa)受拉弹性模量 E f( MPa)

伸长率( %)

弯曲强度 f fb(MPa)

层间剪切强度( MPa)

仰贴条件下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 (MPa)

纤维体积含量( %)

2

单位面积质量( g/m )

单向织物(布)条形板

高强度高强度高强度高强度Ⅰ级Ⅱ级Ⅰ级Ⅱ级≥3400≥3000≥2400≥ 2000≥2.4×105≥2.1×105≥1.6×105≥1.4×105≥1.7≥ 1.5≥1.7≥1.5

≥700≥ 600——

≥ 45≥35≥ 50≥40≥m ax{2.5, f tk } ,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65≥55 200、 250、200、250、

——300300

注: 1表中 f tk为被加固构件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标准值,按现行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采用。

2L 形预成型板( L 形板)的安全性及适配性检验合格指标按高强度Ⅱ 级条形预成

型板(条形板)采用。

表 4.4.2 – 2玻璃纤维单向织物复合材安全性及适配性检验合格指标

项目抗拉强度

受拉弹性伸长

仰贴条件下纤

单位面层间剪弯曲强维复合材 - 混

类别标准值模量率积质量切强度(MPa)(MPa)(%)度(MPa)凝土粘接正拉(g/m 2)(MPa)

强度 (MPa)

S 玻璃≥ 2200≥ 1.0 ×105≥ 3.2≥600≥ max{2.5, f tk } ,300~450≥ 40

且为混凝土内聚

E 玻璃≥ 1500≥ 7.2 ×104≥ 2.8≥500破坏300~450≥ 35

注:同表 4.4.2 – 1 注 1。

4.4.3对符合第 4.4.2条安全性及适配性检验要求的纤维织物复合材或板材,

当它与另一种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仍须按下列项目重新做适配性检

验:

1抗拉强度标准值;

2仰贴条件下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

3层间剪切强度。

以上三项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表 4.4.2 – 1 和表 4.4.2 –2 的规定。

4.4.4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及适配性检验指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抗拉强度、受拉弹性模量及伸长率,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定向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3354 进行测定;

2对抗弯强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单向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3356 进行测定;

3对层间剪切强度,应采用本规范附录 D《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4

对仰贴条件下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应采用本规范附录

《粘接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现场测定方法及评定标

准》进行测定;

E

5对纤维体积含量,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纤维增强塑料纤维体积含量试验方法》 GB/T 3366 进行测定;

6对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 3 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GB/T 9914.3 进行测定。

4.4.5当进行材料性能检验和加固设计时,纤维复合材截面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对纤维织物,应按纤维的净截面面积计算。净截面面积取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乘以宽度。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应按其单位面积质量除以纤维密

度确定。

注:纤维密度应由厂商提供,但应出具独立检验或鉴定机构的抽样检测证明文件。

2对单向纤维预成型板,应按不扣除树脂体积的板截面面积计算,即应按实测的板厚乘以宽度计算。

4.4.6承重结构的加固,严禁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2或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布)。

4.5结构加固用胶粘剂

4.5.1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按其基本性能分为 A 级胶和 B 级胶;对重要结构、悬挑构件、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构件,以及业主要求使用优质胶的场合,应采

用 A 级胶;对一般结构可采用 A 级胶或 B 级胶。

4.5.2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必须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安全性检验。检验时,其

实测的粘接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0.90 、保证率为 0.95 的要求,按本规范第 3.2.3 条计算确定。

4.5.3浸渍/粘接纤维(包括碳纤维和玻璃纤维等)复合材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

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检验指标必须符合表 4.5.3 的规定。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等作浸渍/ 粘接胶粘剂。

表 4.5.3碳纤维复合材浸渍/粘接用胶粘剂安全性检验合格指标

性能要求

性能项目

A 级胶

B 级胶

试验方法标准抗拉强度( MPA)≥40≥30

受拉弹性模量( MPa)≥2500≥ 1500GB/T 2568体伸长率( %)≥1.5

抗弯强度( MPa)≥50≥40

GB/T 2570

且不得呈脆性(碎裂状)破坏

抗压强度( MPa)≥ 70GB/T 2569

钢- 钢拉伸抗剪强度标准

≥14≥10GB/T 7124值( MPa)

接钢- 钢不均匀扯离强度

≥20≥15(—)GJB 94

能(kN/m)

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max{2.5, f tk } ,且为混凝土内

本规范附录 F 度( MPa)聚破坏

不挥发物含量(固体含量) (%)≥ 99GB/T 2793注: 1表中括号(—)表示 B 级胶不用于粘贴预成型板;

2表中的性能指标,除标有强度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3表中 f tk为被加固构件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现行设计规范GB50010 的规定取值;

4当预成型板为仰面或立面粘贴时,其所使用胶粘剂的下垂度( 40℃时)不应大于 3mm。

4.5.4打底和修补用的胶粘剂应与浸渍/粘接胶粘剂相适配,其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5.4–1 和表 4.5.4–2 的要求。

注:粘贴纤维和混凝土的胶粘剂按其工艺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类由配套的底涂、修

补和浸渍 /粘接等三种胶粘剂组成;另一类为免底涂,且浸渍/粘接与修补兼用的单一胶粘剂;

可根据工程需要任选一种类型。

表 4.5.4–1底胶的主要性能指标

性能项目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标准

钢-钢拉伸抗剪强度标准值 (MPa)当与 A级胶当与 B级胶

GB/T 7124匹配:≥ 14匹配:≥ 10

≥max{2.5, f tk,且为混凝

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 (MPa)

}

本规范附录 F 土内聚破坏

不挥发物含量(固体含量)( %)≥99GB/T 2793混和后初粘度( 23℃时) (mPa·s)≤6000GB/T 12007.4注: 1同本规范表4.5.3 注 2;

2同本规范表4.5.3 注 3;

表 4.5.4–2修补胶的主要性能指标

性能项目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标准胶体抗拉强度( MPa)≥30GB/T 2568

胶体抗弯强度( MPa)≥ 40,且不得呈脆性(碎裂状)

GB/T 2570

破坏

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 (MPa)≥max{2.5, f tk} ,且为混凝

本规范附录 F 土内聚破坏

注: 1表中的性能指标均为平均值;

2同本规范表 4.5.3 注 3。

4.5.5粘贴钢板或外粘型钢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检验指标必须符合表 4.5.5 的规定。

2013版地铁设计规范学习

《地铁设计规范》新老版本主要差异——地下结构部分 一、总则 1、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 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老规范: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2、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二、地下结构 1、一般规定 1)强调地下结构设计应以“结构为功能服务”的原则。 2)新规范对耐久性设计规定更加详细。 老规范: 地下结构应根据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新规范: (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2)使用期间可以更换且不影响运营的次要结构构件,可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3)临时结构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结构特点确定其使用年限。 (4)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盾构法和矿山法隧道作出如下规定: (1)盾构法施工的区间隧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2)盾构法施工的并行隧道间的净距,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3)矿山法区间隧道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开挖宽度的1倍; (4)矿山法车站隧道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6m~8m。 2、荷载 1)荷载分类中偶然荷载列增加了人防荷载。 2)荷载计算规定更加详细。

(1)车站站台、楼板和楼梯等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4.0kPa,并应计及消防荷载的作用。 (2)设备区荷载可按标准值8.0 kPa(注:老规范不小于4.0kPa)进行设计,重型设备尚应依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动力影响、安装运输途径等确定其荷载大小与范围。 (3)施工机具荷载不宜超过10 kPa; (4)地面堆载,宜采用20 kPa,盾构井处不应小于30 kPa。 (5)混凝土收缩可按降低温度模拟。 3、工程材料 1)混凝土强度等级普遍提高一级。 老规范: 新规范: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1.0.3地铁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1.0.7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1.0.8地铁线路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1.0.13设计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使之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地铁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达到国家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 1.0.15地铁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1.0.16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地铁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对下穿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的地铁工程,应在进出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淹措施。 3.1.3地铁的基本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系统的运营,必须在能够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2.1地铁的设计运输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 3.3.1地铁线路必须为全封闭形式,同时列车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3.4圆形隧道应按全线盾构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 4.3.7高架线或地面线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架线、地面线的区间和车站建筑限界,应按高架或地面线设备限界或车辆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计算确定。 4.3.10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满足下列要求: 2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按车辆限界加10mm安全间隙确定,但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当采用整体道床时不应大于100mm;当采用碎石道床时不应大于120mm。 4.3.11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80mm。 5.1.2地铁线路的选定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 5.1.4地铁的线路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城市现状与规划的道路、地面建筑物、管线和其他构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要求、环境与景观、地形与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1.6地铁的线路之间及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之间的交叉处,应采用立体交叉。 5.2.1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应根据车辆类型、列车设计运行速度和工程难易程度经比选确定,线路平面的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表5.2.1规定的数值。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版强条整理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1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

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的有关规定。4.7.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 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7.1.3 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7.4.1 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7.6.2 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8.3.5 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 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 9.3.10 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地铁设计规范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地铁设计规范》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Several problems in "subway design specifications " is discussed 胡建国陈宏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洛阳471009 CHINA railway tunnelsurvey and design institute 摘要本文主要就《地铁设计规范》中几个涉及到的公共区防火分区、紧急疏散、扶梯跨变形缝等条文规定进行理解分析,同时给出个人见解,希望能引起同行在该方面的 探讨,促进规范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Abstract Common area fireproof subarea , emergent dispersion , staircase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several is dealt with mainly right away in "subway design specifications " stride over the deformation crack waiting for article regulation to be in progress understanding analysis , give individual out view at the same time, hope can arouse investigation and discussion go along in that aspect , boost a norm going a step further definitely to relevance problem. 关键词地铁设计规范防火分区划分紧急疏散计算扶梯跨变形缝 Key word, Subway design specifications, The fireproof subarea is divided, Emergent dispersion secretly schemes against, The staircase strides over the deformation crack 前言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于2003年8月1日执行,本规范为地铁设计的主要规范之一。笔者从事地铁行业设计工作多年,一直仔细阅读《地铁设计规范》,但在阅读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有歧义或是值得商榷的条文。笔者对该部分问题进行举例分析及提出个人见解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1 公共区防火分区的划分问题 1.1 问题由来 《地铁设计规范》○1中关于公共区防火分区的划分问题,在以下三处谈及到,但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 (1)、在《地铁设计规范》第146页的19.1.10中: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应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他部位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500m2。地上车站不应大于2500m2。 (2)、在《地铁设计规范》第401页的19.1.10的条文解释中:地下车站防火分区的划分,参照日本东京都营地下铁道10号线和横滨市《地下铁道防灾设备设计标准》的规定:除站厅、站台公共区外,以不超过1500m2使用面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3)、在《地铁设计规范》第288页中:本条规定“主要管理用房应集中一端布置”,是便于采用有效的消防措施。一般而言,地下二层车站的防火分区划分:站厅公共区和站台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站厅两端的设备、管理用房各为一个防火分区。 1.2 理解分析及个人意见 关于公共区防火分区的划分问题,在规范中共三处提到,但每处或是存在歧义,或是互相矛盾。现对每一条进行分析: (1)、第146页中的“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既可以理解为“地下车站的整个站台区域(含两端的设备管理用房)和站厅层公共区”,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地下车站站台层公共区和站厅层公共区”。此条文对车站站台具体范围阐释不明确,具体实施过程中因理解不同而产生歧义。 (2)、第401页中的“除站厅、站台公共区外”很明确的解释为“站厅层公共区和站台层公共区为一个防火分区”。 (3)、第288页中的“站厅公共区和站台层为一个防火分区”却有着很明确的另一种解释。 笔者参与了南京、深圳、广州、杭州、武汉等地的地铁设计,在实际工作中就发

地铁设计规范版强条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1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的有关规定。 4.7.4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7.1.3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7.4.1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7.6.2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8.3.5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 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新版地铁设计规范(给排水内容)

13 给水与排水 13.1 一般规定 13.1.1 地铁给水设计,必须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并应坚持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13.1.2 地铁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应和当地规划等部门协商,采取其他可靠的供水水源。 13.1.3 地铁排水系统,除生活及粪便污水应单独排放外,结构渗漏水、冲洗及消防废水和口部雨水等可以按合流排放,但厕所生活及粪便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当地和国家现行排水标准的规定。 13.1.4 给排水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应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排水设备,应按自动化管理设计。 13.1.5 地铁金属给排水管道及有关设备,应采取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

13.2 给水 13.2.1 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为30~60 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2.5~2.0; 2 冷水机组的水系统的补充水量为冷却循环水量的2~3%; 3车站公共区域冲洗用水量为2~4 l/m2?次,每次按冲洗1h计算; 4 生产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5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9章的有关规定。 13.2.2 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 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按工艺要求确定。 13.2.3 给水系统的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设备和卫生器具的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生产用水的水压按工艺要求确定; 3 消防用水的水压应符合本规范第19章的有关规定。 13.2.4 地铁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市政给水系统等因素确定,一般按下列情况选择给水系统: 1 为保证人员饮用水的水质,地铁宜采用生活和消防分开的给水系统。生活给水管宜由市政自来水管引入。但生产用水可和消防或生活给水系统共用。 2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时,应和当地消防及市政部门协商设消防泵和稳压装置,不设消防水池。 3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和供水压力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水,而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则应设消防泵、稳压装置和消防水池。 4 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不应和生产、生活及消火栓给水系统共用。 13.2.5 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版地铁设计规范(给排水内容)

给排水在线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0051117.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0051117.html, 中国给排水工程师的网上家园;中国水行业企业商务信息发布的有效平台 编辑部:info@https://www.360docs.net/doc/7810051117.html,;业务部:market@https://www.360docs.net/doc/7810051117.html,;技术部:tech@https://www.360docs.net/doc/7810051117.html,

给排水在线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0051117.html, 13 给水与排水 13.1 一般规定 13.1.1 地铁给水设计,必须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并应坚持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13.1.2 地铁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应和当地规划等部门协商,采取其他可靠的供水水源。 13.1.3 地铁排水系统,除生活及粪便污水应单独排放外,结构渗漏水、冲洗及消防废水和口部雨水等可以按合流排放,但厕所生活及粪便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当地和国家现行排水标准的规定。 13.1.4 给排水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应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排水设备,应按自动化管理设计。 13.1.5 地铁金属给排水管道及有关设备,应采取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

给排水在线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0051117.html, 13.2 给水 13.2.1 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为30~60 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2.5~2.0; 2 冷水机组的水系统的补充水量为冷却循环水量的2~3%; 3车站公共区域冲洗用水量为2~4 l/m2?次,每次按冲洗1h计算; 4 生产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5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9章的有关规定。 13.2.2 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 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按工艺要求确定。 13.2.3 给水系统的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设备和卫生器具的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生产用水的水压按工艺要求确定; 3 消防用水的水压应符合本规范第19章的有关规定。 13.2.4 地铁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市政给水系统等因素确定,一般按下列情况选择给水系统: 1 为保证人员饮用水的水质,地铁宜采用生活和消防分开的给水系统。生活给水管宜由市政自来水管引入。但生产用水可和消防或生活给水系统共用。 2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时,应和当地消防及市政部门协商设消防泵和稳压装置,不设消防水池。 3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和供水压力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水,而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则应设消防泵、稳压装置和消防水池。 4 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不应和生产、生活及消火栓给水系统共用。 13.2.5 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车站生活和消防为分开的给水系统时,车站内生活用水宜设计为枝状管网,由城市自来水管引出一根给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2004.1—2016.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

目录 1.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2.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 (4) 3. 《轻型住宅钢结构技术规程》 (5) 4.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6) 5.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6) 6. 《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 (7) 7.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技术规程》 (7) 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 (8) 9. 《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8) 10.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9) 11.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 (11) 12. 《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 (11) 13.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11) 14 《餐饮娱乐住宿趸船防火规范》 (12) 15.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13) 16. 《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16) 17.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16) 18.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 (18) 19.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9) 20.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 (19) 21.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21) 22. 《建筑护栏技术规程》 (22) 23. 《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规范》 (22) 24. 《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 (22) 2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4) 26. 《非承重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墙体工程技术规程》 (24) 27.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24) 28.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5) 29.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 (26) 30.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26) 31.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29) 32.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规范》 (29) 33. 《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规范》 (29) 34. 《市政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9) 35. 《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程》 (30) 36. 《焊接箍筋应用技术规程》 (31) 37. 《重庆市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31) 38.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 (32) 39.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32) 4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35) 41.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5)

地铁设计规范中的扶梯规定

8.7.2车站出入口的提升高度超过6m时,应设上行自动扶梯;超过12m时应考虑上、下均设自动扶梯。站厅与站台间应设上行自动扶梯,高差超过6m时,上、下行均应设自动扶梯。分期建设的自动扶梯应预留位置。 8.7.3自动扶梯应采用30度倾角,有效净度为1m,运输速度宜采用0.65m/s,设计通过能力应不大于9600人/h。上下两端水平运行梯级数不得小于三块平级梯。作为事故疏散用的自动扶梯,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8.7.4当自动扶梯穿越楼层,且扶手带中心至开孔边缘的净距小于400mm时,应设防碰撞安全标志;当自动扶梯靠墙布置时,扶手带中心至墙装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400mm。 8.7.5两台相对布置的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不得小于16m;自动扶梯工作点至前面影响通行的障碍物间距不得小于8m;自动扶梯与人行楼梯相对布置时,自动扶梯工作点至楼梯第一级踏步的间距不得小于12m。 17.1.3自动扶梯的主要技术规定应符合梯级宽度为1000mm;额定运行速度≥0.5m/s;倾斜角度为30度。 17.1.5自动扶梯的设置,应参考提升高度(m)而定。其中对于1219时,还要有备用扶梯。 17.1.6自动扶梯水平运行梯级数量,当运行速度为0.5m/s时,上、下两端采用3块平梯级;当运行速度为0.65m/s时,上、下两端不应少于3块平梯级;当运行速度为0.75m/s时,上、下两端不应少4块平梯级。 17.1.7地铁车站自动扶梯应采用公共交通型重载扶梯,其传输设备(主要包括梯级、梳齿板、扶手带、传动链、梯级链、内外装饰板、传动机构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17.1.8露天地铁车站出入口设置自动扶梯时,应采用室外型扶梯。 17.3自动扶梯布置 17.3.1在自动扶梯两台之间和靠桁架外部周围有连续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时,宜设宽度不小于500mm的检修通道。当顶部不可开启时,其净空高度不小于1800mm。17.3.2当自动扶梯在桁架外部设机房时,机房内设备周围应留足够的检修空间,同时,机房内应有通风和消防设施。室外自动扶梯,宜在桁架外设机房。 17.3.3自动扶梯的踏步面至顶部洞口处的建筑物底面垂直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300mm。 17.3.7自动扶梯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建筑物变形缝。

地铁设计规范

地铁设计规范 地铁设计规范地铁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年。地铁线路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标准轨距。设计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使之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地铁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达到国家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地铁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地铁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对下穿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的地铁工程应在进出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淹措施。地铁的基本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系统的运营必须在能够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地铁的设计运输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地铁线路必须为全封闭形式同时列车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圆形隧道应按全线盾构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高架线或地面线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高架线、地面线的区间和车站建筑限界应按高架或地面线设备限界或车辆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计算确定。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满足下列要求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按车辆限界加安全间隙确定但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当采用整体道床时不应大于当采用碎石道床时不应大于。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地铁线路的选定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地铁的线路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城市现状与规划的道路、地面建筑物、管线和其他构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要求、环境与景观、地形与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地铁设计规范

地铁设计规范 车站建筑 一般规定车站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妥善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之间的关系。车站设计必须满足客流需求,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布局紧凑、便于管理,并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地铁各线路之间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交汇处的换乘站,建筑设施的通行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换乘客流量的需要。不能同步实施时,应预留接口。 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人行楼梯、自动扶梯、售检票等部位的通行能力应按该站远期超高峰客流量确定。超高峰设计客流量为该站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诚意~超高峰系数。 车站设计宜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综合利用。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地下车站的土建工程宜一次建成。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车站总体布局车站的平面形式应根据线路特征、营运要求、地上和地下环境及施工方法等条件确定。站台可选用岛式、侧式或岛侧混合式等形式。 车站竖向布置根据线路敷设方式、周围环境及城市景观灯因素,可选取地下一层、地下多层、路堑式、地面、高架一层、高架多层等形式。但私下车站宜浅,车站层数宜少有条件的地下或者高架车站应精良考虑站厅和设备及管理用房设于地面。 车站出入口风亭的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布置。出入口的布置应有利于客流吸引和疏散;风亭位置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规划、环保和城市景观的要求。 地铁车站应设公共厕所,并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在靠近位置设置自行车和汽车的停放场地。

车站平面 站台计算长度应采用远期列车编组长度和停车误差 距站台边缘400mn处应设不小于80mm宽的纵向醒目安全线。采用屏蔽门是不设安全线。人行楼梯和自动扶梯的总体布置除应满足上、下乘客的需要外,还应满足站台层的事故疏散时间不大于6min 进行验算。消防专用电梯和垂直电梯不计入事故疏散用。 站厅公共区布置应满足功能分区要求,尽量避免进、出站及换乘人流路线之间的相互干扰。 地下车站的设备、管理用房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主要管理用房应集中一端布置。 车站环境设计 车站出入口 车站出入口布置应与主客流的方向相一致,宜与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地下街、邻近公共建筑物相结合或连通。 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 17 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当地铁设置电梯用于运送乘客时,应满足做轮椅者和盲人使用技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主要技术规定 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主要技术规定

上海地铁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上海地铁设计规范 篇一:20xx版地铁设计规范学习 《地铁设计规范》新老版本主要差异——地下结构部分 一、总则 1、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老规范: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2、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二、地下结构1、一般规定1)强调地下结构设计应以“结构为功能服务”的原则。2)新规范对耐久性设计规定更加详细。 老规范: 地下结构应根据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新规范: (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的要求进行耐久性

设计; (2)使用期间可以更换且不影响运营的次要结构构件,可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3)临时结构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结构特点确定其使用年限。 (4)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盾构法和矿山法隧道作出如下规定: (1)盾构法施工的区间隧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2)盾构法施工的并行隧道间的净距,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3)矿山法区间隧道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开挖宽度的1倍;(4)矿山法车站隧道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6m~8m。2、荷载 1)荷载分类中偶然荷载列增加了人防荷载。2)荷载计算规定更加详细。 (1)车站站台、楼板和楼梯等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4.0kpa,并应计及消防荷载的作用。 (2)设备区荷载可按标准值8.0kpa(注:老规范不小于4.0kpa)进行设计,重型设备尚应依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动力影响、安装运输途径等确定其荷载大小与范围。 (3)施工机具荷载不宜超过10kpa; (4)地面堆载,宜采用20kpa,盾构井处不应小于30kpa。

地铁设计规范

地铁设计规范 车站建筑 8.1 一般规定 8.1.1 车站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妥善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之间的关系。 8.1.2车站设计必须满足客流需求,保证乘降安全、疏导迅速、布局紧凑、便于管理,并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8.1.3 地铁各线路之间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交汇处的换乘站,建筑设施的通行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换乘客流量的需要。不能同步实施时,应预留接口。 8.1.4 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人行楼梯、自动扶梯、售检票等部位的通行能力应按该站远期超高峰客流量确定。超高峰设计客流量为该站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诚意1.1~1.4超高峰系数。 8.1.5 车站设计宜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综合利用。 8.1.6 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8.1.7 地下车站的土建工程宜一次建成。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8.2 车站总体布局 8.2.1 车站的平面形式应根据线路特征、营运要求、地上和地下环境及施工方法等条件确定。站台可选用岛式、侧式或岛侧混合式等形式。 8.2.2车站竖向布置根据线路敷设方式、周围环境及城市景观灯因素,可选取地下一层、地下多层、路堑式、地面、高架一层、高架多层等形式。但私下车站宜浅,车站层数宜少有条件的地下或者高架车站应精良考虑站厅和设备及管理用房设于地面。 8.2.4 车站出入口风亭的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合理布置。

出入口的布置应有利于客流吸引和疏散;风亭位置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规划、环保和城市景观的要求。 8.2.5 地铁车站应设公共厕所,并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在靠近位置设置自行车和汽车的停放场地。 8.3 车站平面 8.3.1 站台计算长度应采用远期列车编组长度和停车误差 8.3.7 距站台边缘400mm处应设不小于80mm宽的纵向醒目安全线。采用屏蔽门是不设安全线。 8.3.9 人行楼梯和自动扶梯的总体布置除应满足上、下乘客的需要外,还应满足站台层的事故疏散时间不大于6min进行验算。消防专用电梯和垂直电梯不计入事故疏散用。 8.3.11站厅公共区布置应满足功能分区要求,尽量避免进、出站及换乘人流路线之间的相互干扰。 8.3.15 地下车站的设备、管理用房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主要管理用房应集中一端布置。 8.4 车站环境设计 8.5 车站出入口 8.5.2 车站出入口布置应与主客流的方向相一致,宜与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地下街、邻近公共建筑物相结合或连通。 8.5.4 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

地铁设计规范(最新)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111-2006)(2009年版);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50909-2014);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5);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10204-2002);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111-2006(2009 年版));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规范》(GB50086-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0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 49-199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及(GB6722-2011)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地铁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使地铁工程设计达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00km/h、采用常规电机驱动列车的钢轮钢轨地铁新建工程的设计。 1.0.3 地铁应布设在城市客运量大的主要客运通道上。 1.0.4 地铁工程设计,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并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 1.0.5 地铁工程设计有关线路功能定位、服务水平、系统运能、线路走向及起讫点、车辆基地选址和资源共享等,应依据远景线网规划确定,并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1.0.6 地铁工程设计应根据远景线网规划,处理与其他线路的关系,并应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地铁线路间及地铁与其他交通系统间的衔接,应做到换乘安全、便捷。 1.0.7 地铁设计应提倡科技创新,贯彻节约资源和集约化建设的原则。1.0.8 地铁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初期可按建成通车后第3年确定,近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10年确定,远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25年确定。1.0.9 地铁各线路的建设时序和线路设计长度应根据城市形态、规模、客流分布状况、发展需求,以及技术经济合理原则确定,并应经政府主编部门的批准。1.0.10 车辆基地、停车场、联络线、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应根据线网规划及建设时序统筹布设。 1.0.11 地铁工程的建设规模、设备容量,以及车辆基地和停车场等的用地面积,

应按预测的远期或客流控制期客流量、列车通过能力和资源共享原则确定。对于可分期建设的工程和可分期配置的设备,宜分期续建和增设。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3 地铁线路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正线应采用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1.0.14 地铁线路应为全封闭式,并宜高密度组织运行。系统设计远期最大能力应满足行车密度不小于30对/h列车的要求。 1.0.15 在确定地铁系统运能时,车厢有效空余地板面积上站立乘客标准宜按每平方米站立5名~6名乘客计算。 1.0.16 地铁车辆基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一条线路设置一座或几条线路合建一座。当一条线路长度超过20km时,可根据运营需要,在适当位置增设停车场。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8 在中心城区外有条件的地方,地铁宜采用高架或地面线路,高架和地面的建筑结构形式和体量,应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1.0.22 对下穿河流和湖泊等水域的地铁隧道工程,当水下隧道出现损坏水体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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