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类】甘肃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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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类】甘肃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甘肃省交通厅

文件

(交通运输)甘肃省交通厅

文件

甘肃省交通厅文件

甘交体法【2009】3号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

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征稽局、省水运局、省交通质监站、省公路路政总队、各公路总段(分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体法发【2008】570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

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部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决定予以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壹日

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

执法机构和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本办法不适用于民航、邮政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关对考核评议对象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弋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考核评议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壹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交通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能

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情况、执法效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情况等方面。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执法责任制、执法人员资格制、执法公示制、执法监督制、执法案卷评查制等执法制度建设是否健全、规范。

第七条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方面主要包括:

(壹)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具备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二)交通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执法依据适用正确;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改变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三)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履行回避义务;遵守法定时限;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四)交通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执法文书齐全、填制规范;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情况、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等。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方面,主要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等。

第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法情况等。

第十壹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

第十二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本部门组织实施、参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三条市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评议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县级之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需要,制定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方案,明确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多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原定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壹定比例记

入年度考评成绩。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能够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内部考核评议和外部评议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内部考核评议是指考核评议机关对考核评议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内部考核评议能够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壹)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考核评议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八条外部评议是指考核评议机关组织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能够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壹)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

(六)考核评议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九条考核评议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考核评议,提高考核评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考核评议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条根据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得分情况,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结果能够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得分和考核结果的具体对应办法,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壹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和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考核评议。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激励机制。

对交通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考核评议中被确定优秀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报表彰、奖励。

对在考核评议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于被辞为不合格的单位,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在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考核评议结果予以通报,且报上壹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壹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总结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本办法,制定

本部门、本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海事系统、长航系统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参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交安监发[2015]2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02.10 【实施日期】201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安监发〔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实现“平安交通”总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交通运输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

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平安交通”的客观要求,是依法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提高安全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交通运输系统必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构建科学完善的交通运输安全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行政,强化红线意识、守住底线,以建设“平安交通”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真正把安全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预控、有效防范,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执行到位。 --坚持依法治理、明责履责。完善法规制度,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位,制定责任清单,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坚持改革创新、标本兼治。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强化基层、夯实基础,构建长效机制。 --坚持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加强形势研判,探索安全生产规律,科学谋划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全局,统筹兼顾、相互协调,有重点、分步骤推进安全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到2017年“平安交通”五年建设阶段,初步建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安全责任、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支撑保障、国际化战略”六个体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基本健全,责任更加明晰落实,监督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综合

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和《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是交通运输行业实施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通过督查,掌握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及监管情况,总结经验,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发布的有关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要求等。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有关人员、检测机构的人

员和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组履行质量与安全督查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督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声像资料; (二)进入被督查单位的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摄像取证等; (三)督查发现存在质量与安全隐患、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督查组应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责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四)对发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应视其严重程度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进行处理,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工和返工等措施。 第七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配合督查组依法实施质量与安全督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八条督查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的试验检测、外购材料抽检所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承担。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九条督查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交通运输部

附件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

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拥有48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2)拥有48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厅科技字[2012]12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对于提升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和《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

现就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紧密结合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发展实际,按照准确定级、科学评估、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完善机制的原则,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控技术措施和手段,切实提高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保障和促进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前,基本建立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常态化运行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防手段,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主要是:完成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的已运营(运行)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和测评;新建、扩建、升级改造的信息系统在规划建设阶段同步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及测评;完善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标准体系,建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动态报送和监督检查机制。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 (二)《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四)《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861号);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公信安〔2007〕1360号); (六)《关于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

甘肃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交发…2012?30号)和《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甘交发…2012?3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交通科研院公司机关和干部职工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建立公开透明、管理科学、作风严谨、快捷高效、团结协作的良性运行机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服务于甘肃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为核心,以建设一流的交通科技企业为目标,以查找问题、落实责任、破解难题、提升形象为切入点,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绩效考核、创先争优为抓手,以开展“十项行动”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经济实力和文化软实力,为甘肃交通运输事业实现转型跨越提供良好服务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公司扎实开展“效能风暴”行动,进一步促进全体干部职工统一思想认识、理清发展思路、转变工作作风、凝聚发展共识,着力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管理科学、运转协调、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工作机制,促进公司机关和各生产单位进一步提高 — 1 —

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实现经营质量效益协调化、班子建设团结协作化、人才队伍专业高素质化、硬件建设统一标准化、收入分配公平公正化、内外协调常态人文化,努力打造业务一流、富有活力、积极向上的现代交通科技企业。 三、工作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公司效能风暴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效能风暴行动目标的实现,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成立甘肃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效能风暴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马德科 副组长:李俊峰王宁王苍和邓晓刚姜爱民王兆瑞成员:景宏福刘静王瑞庹桦牛思学崔俊敏于岚张得文包振华谈军吴晓光张小淼 张少武孙永峰毛云程田晖杨纯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由邓晓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景宏福、刘静、庹桦、牛思学、杨纯志为办公室成员。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思想讨论行动,凝聚发展共识。 组织召开中层干部思想大讨论活动,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全面回顾总结公司五十多年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客观准确分析评价公司面临的内外部发展环境,进一步明确公司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理清发展思路,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服务意识、勤廉意识、创新意识、开放意识、文化意识、学习意识,动员全体干部职工以更 — 2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最终版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 2008年11月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及甘交建[2002]7号《关于加强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交建《关于发布〈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甘交办纪[2008]22)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厅工程处监督部门应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我省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充分利用市场配置专业技术与管理力量,提高公路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效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项目法人或出资人没有足够的专业管理能力,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模式。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是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或出资人,是项目代建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项目代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执行代建期管理职能,

承担相应质量、安全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实施代建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公路代建项目根据建设管理需要和项目实际确定代建管理范围,可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实行代建管理,也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实行代建管理。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择优选择,专业管理。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 (二)界面明晰,责权一致。通过签订代建管理合同,明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职责,划清代建单位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界面,实现工作职责与管理权限的一致。 (三)目标管理,奖罚分明。通过代建管理合同,明确代建管理目标,建立目标考核与奖罚机制,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安监发〔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实现“平安交通”总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交通运输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平安交通”的客观要求,是依法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提高安全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交通运输系统必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构建科学完善的交通运输安全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行政,强化红线意识、守住底线,以建设“平安交通”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真正把安全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预控、有效防范,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执行到位。

——坚持依法治理、明责履责。完善法规制度,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位,制定责任清单,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坚持改革创新、标本兼治。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强化基层、夯实基础,构建长效机制。 ——坚持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加强形势研判,探索安全生产规律,科学谋划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全局,统筹兼顾、相互协调,有重点、分步骤推进安全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到2017年“平安交通”五年建设阶段,初步建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安全责任、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支撑保障、国际化战略”六个体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基本健全,责任更加明晰落实,监督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整体提高,保障水平显著增强,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交通”建设的需要。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建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全面适应我国小康社会和现代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需要。 三、重点工作 (一)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1.健全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结合行业和各地需求,对现行交通运输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法和政府职能转变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需要配套建立完善的法规。 2.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快建立健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突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领域,按照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工作。2017年底前,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点监管名单、责任追究、“一岗双责”、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激励、

交通部内设机构以及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doc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负责人: 通讯地址: 电话: E——mail: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甘肃省交通厅制

填报说明 一、申请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楚易辨。外来语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 二、申请书为A4纸张,于左侧装订成册。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一式四份,报送甘肃省交通厅科教处。

简表表一

简表填写说明 简表的内容以后要输入电子计算机,务必采用国家公布的标准汉字,并严格按规定填写。凡选择性栏目,请在提示字符A、B、C……上打“ ”;其余栏目按如下说明填写: 项目名称──要确切反映申请资助期内的研究内容,字数最多不超过25个汉字。 起止年月──申请资助年限最长不要超过三年,起始年月从提出申请的次年一月算起。 申请者──如系两个以上联合申请的项目,只填第一申请者的情况;其它申请者可在表三中“在本项目中的分工”栏内注明。 申请金额──系指申请省厅补助经费,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小数点后取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待聘职务),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填写技术职称。 专业──指所学所业或长期从事研究的专业 所在单位名称──须按单位公章填写全称。 合作单位数──指研究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数,包括主持单位。

申请项目经费预算表表二 申请资助总金额(万元) 其中 年年年年年 其它经费来源 及金额(万元) 预算支出科目(1.仪器设 备费2.实验材料费3.科研业务费4.实验室改装费5.协作费 6.管理费的顺序填列) 金额 (万元) 计算根据及理由

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范围包括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从事水运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定编管理,车辆编制核定的具体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等国家和我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多功能乘用车三类。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 未按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的车辆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车辆标志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执行交通运输部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黑体字,文字颜色为黑色,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前到后排列,单字规格为20cm×18cm。 第九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示警灯排灯中间装备圆形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每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和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发声器技术参数为:音调频率(HZ)600-50—1500-0,变调周期为0.40—0.80。 第十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车身两侧尾部白色部位标明“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门类标志及执法专用车辆编号,字体为黑体字,文字颜色为黑色,均匀分布,字体从前到后排列,单字规格为10cm×8cm。 执法专用车辆编号按照执法门类、行政区划,实行三位数编号,具体规则为:执法门类+地区车牌代码+三位数编号。 第十一条海事执法专用车辆标志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用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安装示警灯。

关于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关于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一、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2665,基础层),住所地为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3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7日,2016年7月25日改制为股份公司,并于2018年3月15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李俊升,控股股东为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申请人主营业务包括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技术服务等业务。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19年2月20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

进行了合规性审核,并于2月28日发出反馈意见,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于4月1日就反馈意见作出书面回复。 二、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为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本次发行对象是甘肃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3.81元/股,确定依据是2018年9月30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但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其经评估的股东权益价值为195,932.04万元,相当于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为13.06元。对此,要求申请人补充披露:(1)相较于申请人财务经营状况和新三板股票交易情况,本次发行价格是否具有合理性,确定发行价格方法是否合法合规。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关于定价合理合法性的说明;(2)确定发行对象的方式方法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回复称: (1)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8]62010124号)《审计报告》,申请人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3.81元作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价格向交建集团定向发行股票。 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截至2019年1月15日一直处于停牌状态,2019年1月16日正式开始交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

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0年)

交通运输部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0年)

第一部分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部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目录。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均应按要求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事项和内容 重点公开机构信息、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政策性文件、标准、行政权力事项、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人事人才、财务信息、安全质量与应急管理、综合管理、随机抽查、公众参与、舆情回应、交通扶贫、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科技与信息化、对外和港澳台合作、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及其他等22类、46项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应及时、准确、规范。 二、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为自相关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813542155.html,)、政务微信(公众号:motxwb)以及微博、报刊、广播、新闻发布会等途径或法律法规指定渠道公开。

四、责任主体 制作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的各责任司局。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五、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部及所属派出机构、直属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部分:基本目录 一、主题分类目录

通航安全报告交通运输部

附录一:《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 一、封面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 年月日 二、扉页 扉页一: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印章) 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 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

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 三、目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 第3章工程建设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第4章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第5章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 第6章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 第7章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8章论证结论 附页 四、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基本结构和内容 一般性涉水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正文结构

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编制单位可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1章概述 1.1论证的意义、依据及主要内容 阐述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的必要性及意义,列出论证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及相关行业标准,详细说明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2涉水工程概况 包括设计方案、活动方案、平面布置、设计代表船型等(如有)。 第2章通航环境分析 通航环境资料应具有真实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包括自然环境分析、港口环境及其他基础设施分析、交通环境条件、交通安全形势、安全保障现状、相关管理规定。 2.1 自然环境分析 (1)气象 涉水活动水域风、气温、降水、雾及能见度、相对湿度、灾害性天气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气象资料。 (2)水文 涉水活动水域水位、水势流态、潮汐、波浪、冰况等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资料。 (3)地质地貌

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

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甘卫疾控发[2003]14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中国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设 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紧急通知 (甘卫疾控发〔2003〕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卫生局(处),铁路分局,交通局(处),民航甘肃省管理局各航站,公安局(处): 为控制非典型肺炎扩散和蔓延,严把入口关和出口关,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4月23日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在我省境内铁路、交通、民航等人流密集站点设立临

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要求 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均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我省境内设立的站点有: (一)铁路:兰州、天水、武威南、嘉峪关4个站由兰州铁路局负责设立检疫站、留验站,留验站均设在铁路医院。定西、张掖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检疫站,并确定医院设立留验站;陇西、武山、甘谷、酒泉、敦煌、白银、白银西、长征等车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检疫站。 (二)公路:公路沿线各检疫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1、省际间公路检疫站在主要公路通道上设置8个,分别为:国道310线天水东岔站、国道316线陇南杨店站、国道212线陇南罐子沟站、国道312线酒泉猩猩峡站、省道201线白银白墩子站、国道109线白银刘寨柯站、国道309线庆阳太白站、国道312线平凉凤翔路口站。 2、各市、州、地公路检疫站设在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201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2018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职水函[2018]19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8.07.20 【实施日期】2018.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2018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职水函[2018]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承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7号),为做好2018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试验检测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级别和专业 2018年度试验检测考试分为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公共

基础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为《道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水运结构与地基》和《水运材料》。 二、考试时间安排 2018年度试验检测考试日期为10月13日至14日,具体安排如下: 三、考试报名条件 报考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的人员应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报名条件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学历学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和学位。 (二)学科门类。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专业门类划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 (三)累计工作年限。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从事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时间,不计入累计工作年限。 四、免试条件 (一)持有2014年及以前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且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公共基础》科目。对于免考《公共基础》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专业科目,方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报名参加相同级别其他专业科目考试,可免考《公共基础》科目。 五、成绩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考试成绩均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公共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考试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承办机构(以下称考试承办机构,见附件1)要按照2018年度试验检测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2)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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