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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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国家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县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保护生态环境,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稽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目标体系。

第二章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县道一般不应低于三级公路标准,乡道一般不应低于四级公路标

准;村道的建设标准的可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原则上应达到四级公路标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规定,但对于断头路以及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暂行)》执行。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安全的结构型式。路面结构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养护的结构。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路段庆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客运的发展需要,农村客运候车亭应与农村公路同步设计和建设。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或大桥、特大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直接彩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或大桥、特大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批。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审批,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四级以上(含四级)农村公路工程和中桥以上(含中桥)的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且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设计文件应具备路线平纵断面图、路基标准断面设计、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以及施工图预算等基本文件。其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交爱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彩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农村

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设计、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国、省补助资金下达到各设区市后,项目经开工批准时,各设区市应预拨80%的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各设区市应再拨付剩余的20%资金。市、县两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按上述比例和方式同步下拨。

省级以奖代补补助资金街项目完工验收后,依据验收的工程量,由省交通厅在次年度下拨。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待。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编制符合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七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应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八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

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三十条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或中桥以上(含中桥)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输施工许可,施工许可由各设区交通局负责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铺筑沥清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加强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各设区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项目中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其它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级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报告制度,各设区市交通局应在每月28日之前将本设区市截止本月的工程建设进度、

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省公路管理局。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交、竣工验收之前应及时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未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验收。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次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农村公路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

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工程结束后移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五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XX高速公路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XX 高速公路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工程项目建设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云南XX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治理,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有效操纵工期和工程费用,提升投资效益及工程治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建设治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项目建设治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 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亦称业主、建设单位)发扬“团结务实、严谨创新、廉洁高效、优质环保”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治理、确保工期、操纵投资、争创全优” ,并结合XX 高速公路作为部省联合组织实施的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的实际,坚持“安全、环保、舒服、和谐、经济”的原则,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操纵目标的实现,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设治理工作,把XX 高速公路建设成为典型示范工程。 第三条业主、承包人(亦称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发扬困难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公平心;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差不多道德规范;培养努力学习、勤于钻研、踏实工作、尊重科学的职业道德;保持严明的工作纪律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工作。 第四条XX 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本方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程稽查、工程违约处理、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物资、工程资金、示范工程、环境爱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治理方法或实施细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治理,确保XX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操纵目标及示范工程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治理体系 第五条XX 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工程处、合同处、拆迁安全保通处、财务处、物资供应处、总监办(稽查处)、典型示范工程办公室及小勐养总监代表处、勐腊总监代表处。 第六条监理单位设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高监办),按照招标文件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2)

精心整理 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一、前期工作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工可编制由其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负责上报审批。“678网”内属于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内的项目(以下简称“国高项目”),由省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审查,由国家 ???2. ???(1 ???(2 ???(3 件。 ???3. ???4. ??? ???1.项目法人的组建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执行。作为高速公路的项目业主,必须达到该标准的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2.项目法人组建后,应按该资格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关机构成立的审批程序,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建设资金,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报省交通厅审查。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①《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

???②法人单位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⑤建设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财务、安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⑦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往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以上②~⑦项材料作为申报表的附件装订成册。证照、批文、业绩材料等可采用复印件,证照 ??? ???3.执行,???4. ??? ???1. ???2. 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委令2000年第4号)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仅在省内媒体上发布。因项目特殊,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01年第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但省高项目须事先报省政府批准,国高项目须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 工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以下简称总承包一部)在工程建设工法方面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总承包一部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申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级工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管理,其中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同属于省部级工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申报的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企业级工法可随时申报,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集

中负责组织评审,省部级工法每年申报一次,由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负责推荐,国家级工法每两年(在单数年份内)申报一次。 第六条已获得优秀企业级工法的可申报省部级工法,已获省部级工法的,经相应评选单位推荐后,方可参加国家级工法申报。 第二章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企业级工法申报材料 1.企业级工法申报书(附件1); 2.工法正文; 3.研究报告(非必要条件); 4.查新报告(非必要条件); 5.鉴定报告(非必要条件); 6.已获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和专利证书(非必要条件); 7.工程应用证明; 8.经济效益证明; 9. 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照片(不少于10张)。 第八条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工法完成人负责编写、汇总工法申报材料,报送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 (二)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每年将在省部级工法申报前对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 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 2013〕111 号 2013 年 11 月 1 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 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 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 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 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 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 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 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 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 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 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 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 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 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 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 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个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需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城镇发展规划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调查、防洪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通航安全影响论证;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查;跨河方案审查,跨越铁路方案审查;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审查,征用林地报批、征用草原报批、征用土地报批,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重大和较大变更审批,交工验收,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收费站、服务区等房建工程还要进行消防验收),决算审计,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27个报批环节。个别环节在改建的小型公路工程中不涉及。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工程方案可行性、经济评价,通过论证后,确定工程建设标准、规模和投资估算。工可研报告中的路线方案初步确定后,工程咨询单位要提供路线具体走向和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用地预审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跨河方案、涉航方案和跨越铁路方案,开展文物调查;这些专项研究工作一般要同步开展,相互交叉,互为印证。当其中某一专项研究报告论证后需要调整工程方案时,必须及时告知其他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为保证各专项研究报告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一致,且衔接紧密,建议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明确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负责牵头委托完成各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论证,相关费用也一并商定。这里要强调的是:各专项研究报告的论证结论是报批工程可行研究报告的前置条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提前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目前,国省道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出具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国家高速公路网中的项目,省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必须提交的批复文件有:环评批复、用地预审批复、银行贷款承诺、行业审查意见、咨询评审意见等。 (二)城镇发展规划意见 公路路线经过城镇时,工可报告编制单位要书面征求城镇规划部门的意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确定路线合理走向。 (三)水土保持方案论证

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企业的技术积累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根据《中交集团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把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验证,所形成的技术先进、管理实用、操作可靠的工、料、机综合配套管理的施工方法。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E$M8p{!~ ^c 第三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四条工法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级(一级),省(部)级、集团级(二级),企业级(三级)。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企业级工法,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有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逐级向上申报二级或一级工法。安全工程技术,注册工程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免费资源,电话短信,JAJAH,MV,VOIPX2N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工法(企业级工法)的管理。 第二章工法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安全评价等技术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专业研究;同时提供互联网免费资源信息,探讨免费网络电话(VOIP)、短信等的合理使用;以及提供免费在线影音。Z8Ev-K'~` 第六条工法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总工程师领导开展全局的工法管理工作,各公司(处)、项目的工法管理工作由本单位的总工程师负责。主要工作机构为局技术发展处、各公司(处)技术科或工程部。 第七条局技术发展处职责 F-bB'lb tH'v} 1、研究制定开发、推广、应用工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企业级工法的评审,负责企业工法的批准、修改、更新或废止等具体工作。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dX Pt$L 3、考核工法提出单位对工法开展技术跟踪的情况。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 x!nNZ2y$J!F 4、组织申报二级工法,积极配合集团申报一级工法,做好企业级工法的发布和归档管理工作。安全工程技术,注册工程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免费资源,电话短信,JAJAH,MV,VOIP_6o*n]1w7a#N 第八条各公司(处)的技术科或工程部应根据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结合局工法编写工作的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项目和人员编写工法。所编工法在施工实践中经不断改进和创新,须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的,应向局技术处提议,以便纳入工法修订计划,从而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三章工法的开发与编写 第九条局属各单位的技术部门负责人都可向局推荐本单位拟编写的工法计划、名称。工程技术人员、工长及所有职工凡具备一定条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请,将自己熟悉的有一定成效的施工技术编写为工法。 R

武汉市黄陂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武汉市黄陂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武汉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各方参与、建管养并重”的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逐步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目标。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区农村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及业务指导,具体工作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符合本辖区

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完善建设、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村湾道的建设和养护,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与国、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编制本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县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编制,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听取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公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修建的国省道干线一级及其以下公路新、改建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外商、或社会其它资金投资的干线公路及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管理的项目),建设期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本细则。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一节管理权限划分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公路局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并列入山西省公路基本建设或养路工程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监督管理,为项目主管单位, (二)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资金来源中未含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负责监督管理,行使项目主管单位职权。其余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进行监督管理。 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四条当地政府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建设主管单位划分仍按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

负责。其中项目主管单位只负责工程质量检查、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前期过程中(工可阶段),由省公路局或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和地方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建设、移交、管养等相关事宜。 (一)当地政府单独负责实施的干线公路项目。由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履行建设程序。 (二)当地政府负责实施的征地拆迁、路基工程,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面配套的干线公路项目。 模式一:政府负责完成路基工程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分局验收合格后,由公路分局负责按建设程序实施配套的路面工程。 模式二:政府为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并组织实施全部工程内容。 第二节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见附件1);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见附件2、附件3);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委托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项目的主管单位在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公路工程工法编号说明

附件4 公路工程工法编号说明 1、公路工程工法编号编制参照交通部的标准规范编号规则。 2、公路工程工法的代码为GGG,是由公(路)工(程)工(法) 三个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字母组成。 3、公路工程工法划分为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 养护六类,类别代号分别为A、B、C、D、E 、F。 4、公路工程工法编号组成见下图: 工法发布年份 工法发布当年的流水序号 工法所属类别中的序号 工法类别的代号 工法编写单位省市的简称 工法的代码 5、工法所属类别中的序号参见公路工程工法目录(见附件)。 6、若主要编写单位为地方企业,括号内的字为所在省市的简 称,如北京简称为京,河北简称为冀;若主要编写单位为中央直属企业,括号内的字则为中企。 7.X单位编写工法编号的应用例子:

如:北京X单位2007年度编写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的工法。 工法编号为:GGG(京)B2-2007 ,该工法属于路面工程中第二节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的一项工法。 8、工法编号中工法发布当年的流水序号,由发布单位进行 编排,申报单位在编号时不需编写。

附件 公路工程工法目录 A 路基工程 1 路基施工 1.1 XXXX工法一(GGG(京)A1001-2007) 1.2 XXXX工法二(GGG(京)A1002-2007) 1.3 XXXX工法三(GGG(京)A1003-2007) 2 特殊路基施工 2.1 XXXX工法四(GGG(京)A2004-2007) 2.2 XXXX工法五(GGG(京)A2005-2007) 3 路基综合排水 4 路基防护与加固 5 公路绿化与环保 6 其他 B 路面工程 1 路面基层(底基层)施工 1.1 XXXX工法六(GGG(京)B1006-2007) 1.2 XXXX工法七(GGG(京)B1007-2007) 2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 3 沥青路面施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令2018年第4号)2018年6月1日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4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简化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八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高速公路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道安高速公路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项目公司生产管理采用公司及项目办两级管理。项目公司负责制订总体及年度施工计划,并对全线重要节点、重点工程进行管控,项目办负责现场管理。项目公司采用目标管理方式,将项目工期目标分解到各个项目办、各个参建单位。以计划管理为龙头,建立完善的工程进度管理体系。 第二条道安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管理部是本项目施工计划、工程进度及统计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总体、年度工程进度计划的制定、检查、修编工作,适时组织进度重大偏差项目专题会。 第三条各项目办根据公司总体及年度工程进度计划,要求承包人编制总体、年度、季度、月度施工计划,并监督落实。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本管段内统计报表。 第四条各承包人依据项目公司下达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具体可实施的、详细的施工计划,落实为完成计划所需的资源配臵。并按时向监理办整理上报统计报表。 第五条各监理办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总体、年度、季度、月度施工计划,并督促承包人落实为完成计划所需的资源配臵。审核各承包人上

报的统计报表、并按时报送到项目办。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六条计划编制依据:项目投资协议、道安项目公司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以及贵州省政府下达的计划目标作为各种施工计划的编制依据。 第七条计划编制范围:各承包人的合同工程施工范围。第八条计划内容:编报施工计划应有文字说明(统一使用Word编辑软件)和表格(统一使用Excel编辑软件)两部分组成。 文字部分主要说明:已完阶段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情况及简要分析,下阶段计划的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建设部署、形象进度,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目标及进度要求,项目资金、物资设备、施工图纸、人力资源的平衡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需要项目办帮助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表格部分应包含两部分:一是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二是工程产值计划表。工程形象进度计划中的年度、季度、月度形象进度计划,应将计划完成的成桥、成洞、房屋等实物量按附件所列折算系数折算。桥梁、涵洞、隧道均需列明座数。工程产值计划报表中的内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填列。 施工计划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中的数据要一致,否则视文件无效,重新编报。编制说明和施工计划表统一采用A4复印纸。各承包人在编制计划时,应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6日国家铁路局印发国铁工程监〔201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铁路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铁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提升铁路施工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工法是以铁路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工法分为企业级、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铁路工程建设企业级工法(以下简称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以下简称部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在部级工法中优选并向国家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以及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的择优推荐。 第五条部级工法开发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必须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部级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七条铁路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发、应用、推广部级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科技含量,保证施工安全,促进铁路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部级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申报,且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申报单位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铁路工程施工资质或经许可从事铁路工程施工的其他施工资质。 (二)已审定公布的企业级工法。 (三)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铁路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经过2项及以上铁路建设工程应用实践,确认具有较好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由申报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或是申报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联合开发。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部级工法雷同。 第十条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构成如下: (一)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申报表(见附件1)。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 (四)关键技术评审(鉴定)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情况证明,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六)经济、环保、节能等综合效益效果材料(可由相关单位或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七)科技查新报告、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以及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八)工法影像资料(1份,10-15分钟)。 纸质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按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放正本、复印件放副本)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 第十一条工法文本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节能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编写要求详见附件2)。

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1)

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实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省市补助”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 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 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满足功能、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公路 建设的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省公路管理局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 理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履行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指导职能。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高速公路项目 工程管理办法

xxxx高速公路 工程管理办法 Xxx Xxxx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章工程进度和现场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七章工程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省xxxx公路工程建设按期完成,工程质量达到xx省优质工程,投资控制在概算之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xx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结合xxxx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目标 工期目标:24个月,阶段目标按合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质量目标:确保xx省优质工程,争创部级优质工程。 第三条为了更好地服务施工和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的项目管理,业主将对工地实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协助承包商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工程监督检查实行检查、巡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发出《工程管理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四条参加xxxx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包括分包商)、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均须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依据 第五条xxxx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部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

件。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进行检查评定,特殊部位按业主制定的标准执行。 工程竣工后要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将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终验。 第二节质量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xxxx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各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本总承包段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是本监理标段的质量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承包商、监理单位内部要逐级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根据xxxx公路工程质量目标,承包商在安排工程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时确定施工项目的质量目标,监理单位必须按质量目标进行质量管理控制。 第三节质量管理措施 第八条xxxx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行“承包商自检、社会监理、业主监管、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为加强对主要原材料进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承包商应对主要材料厂家的质量、信誉等方面进行考察,将质量稳定、信誉好的供应商作为合格分供方。 第十条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是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所必须经历的各阶段、各环节的先后次序关系及相互联系。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基本建设程序可分成若干阶段,这些发展阶段有严格的先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违反规律。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是从事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都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 一、公路建设程序概述 公路建设一般可分为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运营阶段3个大的阶段,对于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具体建设程序如下: 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大中型项目需要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可直接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阶段还要完成相关专题研究,包括土地预审、环评、水保、地质、地震、防洪、文物、通航论证、银行承诺等。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特殊复杂工程,必要时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5、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包括施工、监理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申请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 7、根据批准的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8、项目完工后,完善竣工图表和档案资料、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9、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二、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建设要遵循法制化原则,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目前,我国公路建设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建设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5、《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7、《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主要建设环节及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对投资建设项目的轮廓性设想,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和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和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和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对某个投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议书。主要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和建设条件;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建设需要的时间;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初步估计。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路工程工法编制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工法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法的开发、应用和管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升企业技术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积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法的开发、推广应用、管理,以及工法的申报、评审和考核。 第三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二章工法等级、分类和内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企业级工法。企业级工法是推荐省部级工法的基础。

国家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部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省内或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企业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公司系统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企业工法划分为路基、特殊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和旧路旧桥维修改造篇章。 第七条工法的内容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资源节约、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工法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如涉及专利技术属保密范畴的,申报时只需说明其代号、功能、用途、效益等。 第三章工法的编写 第九条工法的编写原则 (一)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二)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部 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等有关现行法规及制度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 动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两级。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和部、省有关文件、经 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必须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 检、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负责, 设计单位对承担项目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质 量控制负责。 第六条通乡公路应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 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最低评标价 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招标选择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公示。其设计应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工程

实施方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其工程建 设质量管理要充分依靠当地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由辖区县(市、区)交通局免费提供简易设计。 范,所规一步为进量行质,强增显明识量意质是标量目质的设村公路建农第八条. 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九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职责: 1、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 理政策,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2、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3、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鉴定和参与处理。 第十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1、市(州)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农村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市(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具体指导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对农 村公路建设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的职责: 1、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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