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常州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能、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全年共审执结案件94413件。市中院从中梳理出10件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发布。

1、中科协原党组书记申维辰受贿案

【案情】

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维辰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晋中地委书记、晋中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太原市委书记、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41万余元。

【审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维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申维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申维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申维辰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

申维辰并不是一上任就开始腐败,大部分是在他经过了过去的努力,获得了一定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后,疏于自省,不愿意接受人民的监督,无视小恶累成大罪的道理,才走上了不归路。面对党中央的强力反腐,任何人都不要有什么侥幸心理,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办事,才是正确的为官之道。

2、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贿案

【案情】

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令政策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山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子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7万余元。

【审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令政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令政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令政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令政策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

令政策落马前后,山西其他七名高官卷入十八大后的反腐风暴。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朝中有人也不灵。对高官落马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也彰显了党和国家从严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坚强决心。

3、全国首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案情】

2010年至2014年,许某惠、许某仙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某村租用他人厂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因犯污染环境罪,二人被武进法院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两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已经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但污染尚未清除。依照法律规定,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审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许某惠、许某仙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1、许某惠、许某仙将洗桶场地内遗留的废桶、两个污水池中蓄积的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厂区内堆放的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2、许某惠、许某仙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后实施。3、许某惠、许某仙赔偿对其它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

【审判】

该案系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第一案。此案受到全国关心环保人士的密切关注,主流媒体多有报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坚持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注重公众参与,收集和听取被污染地群众意见。在案件的审理程序、环境技术鉴定报告内容的采用、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的执行方式上皆有创新。作为一次检察机关参与保护环境在司法实践上的最新探索,该案例具有典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示范作用。

4、张某某等非法获取他人微信信息案

【案情】

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将从被告人杜某处购买的含有大量邮箱用户名及密码的数据,导入非法微信扫号软件后,非法获取可以直接登陆的微信用户名及密码372组以及需短信验证的微信用户名及密码1900余组,并将上述数据转卖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35元。

201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杜某、熊某某也用同样手段非法获取可以直接登陆的微信用户名909组并转卖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202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杜某、熊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审判】

新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决:1、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三被告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

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常经济活动、社会交往等都很大程度上依赖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其自身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案几名被告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采用技术手段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处理或者传输的微信数据,并转卖给他人,可能对原使用者的权利造成损害或被他人作为工具进行网络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需要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加大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力度,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和泛滥。

5、陈某诈骗罪

【案情】

2015年9月30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中发布可以帮助他人通过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支付平台进行套取现金的消息,采用骗取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或让被害人在大众点评、美团、百度糯米等平台上购买指定商家指定的虚假商品后返现的方式,先后10次骗取张某、周某、唐某等10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9846元。

【审判】

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传播,多

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审判】

“蚂蚁花呗”是由支付宝推出的一种网购结算平台,能够用于网络赊账购物,用户开通蚂蚁花呗后,可免费使用一定额度的透支消费服务额度购物,确认收货后次月再还款,在其受到网民追捧的同时,有人却利用它作为一种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本案中,陈某用"蚂蚁花呗"套现的手段进行诈骗,相比较一般传统意义上的诈骗,受害人范围要大的多,而且还具备很大的不确定性,社会危害性更大。

6、郑某与周某“校园贷”纠纷案

【案情】

2016年2月24日,南京某高校学生周某向社会人士郑某以“校园贷”名义借款。借款到期后,郑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周某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借款金额产生了较大分歧。

郑某称,其向周某出借现金人民币10万元。当场,周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3月17日,借款月利率2%,到期未还支付违约金2000元一天。同时,周某还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郑某借款人民币现金拾万元整”。周某称,其经人介绍到郑某处借款2.5万元,实际收到现金1.5万元,剩余的1万元被郑某以保证金、中间费等名义抽走。当场,周某出具了2.5万元的借据和收条。同时,周某又应郑某的要求写了一张出借人处和收到人处均为空白的借据和收条,金额按照郑某的要求填写为借款的4倍即1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如果周某不按时归还2.5万元,郑某方面会按10万元的借条来催要。

【审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武进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结欠郑某借款 3.5万元,该款项于庭审当天一次性付清,本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各方无涉。

【审判】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贷平台的兴起,大学校园周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各类校园贷,只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贷款,便捷的背后是各种隐藏的风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尤其容易深陷其中。在此,提醒广大在校大学生:一、借贷有风险,贷款须谨慎。请选择正规合法机构办理相关贷款事宜。二、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等有据可循的款项支付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维权的书面凭证。三、加强自身法律学习,遇到问题可以向有社会经验的辅导员求助,或者选修相关法律课程。

7、全市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

2009年至2016年5月,殷某在市房产信息中心、房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牟私利,利用负责房产信息中心商品房预售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的职务之便,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商品房预售系统数据库中的3万余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以每条两三毛钱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邻居章某。后来,上述信息又被章某以0.8元至1元的价格转卖给前同事顾某,顾某又以普通住宅每条0.9元、别墅每条1.2元至1.5元的价格倒卖给朋友李某,而李某又采用同样的手法以4元至5元的价格出售给从事房地产销售中介和房屋装修的人,致使房产信息中心系统中的业主个人信息严重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

钟楼法院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章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以上四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审判】

公民个人信息,通常是指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因此,行为人只要没有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也没有得到公民个人的许可,就可能构成犯罪。被告人殷某身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应当有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的保密责任,而他竟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致使海量公民信息被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该从重处罚。

8、共同饮酒后致死赔偿纠纷案

【案情】

2016年4月1日,杨某接受某机械商行的指派至王某处检修机器,当晚七点左右王某邀请其朋友孙某某和贾某同杨某共四人在一小饭店吃晚饭,期间杨某饮用了白酒。晚饭后,四人又至KTV唱歌娱乐,期间杨某又饮用了啤酒。四人玩至凌晨左右结束并一起下楼,王某至服务台买单,此时发现杨某不见,便四周找寻。找寻未果后遂要求服务人员查看当日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杨某从KTV后门走出去,三人于是在后门沿河找寻但始终未能找到杨某。4月7日12时左右,有群众报案称在附近某河中发现一具尸体,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组织人员进行打捞,尸体经家属及朋友辨认系杨某。杨某尸体经法医进行尸检,未发现尸体表面有外伤,未发现心血内有毒物,心血内酒精含量为121.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审判】

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醉酒后失足而致死亡,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确定杨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三被告在与杨某饮酒、醉酒的过程中,没有尽到提醒、劝诫、护送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王某作为召集人,应较其他共同饮酒的被告承担更多的责任,确定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孙某某和贾某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审判】

如今,因共同饮酒产生的索赔案件屡见不鲜,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其中混杂着道德和法律的是非判断。生活中,饮酒在所难免,但是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义务:一、明知其中一人已经饮酒过多的情形下,共同饮酒的人应当劝阻或者谢绝与其饮酒;二、对已经喝醉酒的人,要将其安全送到家中或者家人手中,同时告知其家人醉酒的程度,免得耽误最佳救治时机;三、对于开车的朋友,如果对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

9、“积分兑现金”--伪基站电信诈骗案

【案情】

2015年7月初,被告人柯某、王某经事先预谋,购置笔记本电脑、上网卡、手机及手机卡等作案工具,通过QQ群雇佣刘某为其实施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的行为。2015年8月3日至9日间,王某某、郑某在刘某的安排下,驾驶轿车先后在溧阳市区、金坛区城区范围内,利用伪基站屏蔽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正常基站发出的信号,冒用中国建设建行95533客服中心名义,强行向周围的移动公司用户手机推送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帐户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录……”的诈骗短信,造成26698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被告人柯某、王某通过后台程序获得被害人的建设银行账户、密码等资料后,通过消费网站骗得被害人钱财共计33900元。

【审判】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柯某、王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移动公司用户被骗导致财物损失,还导致2万多名移动公司用户通信暂时中断,其行为同时符合了诈骗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9

月26日,金坛法院向十余名被害人统一发还了被骗款。

【点析】

随着通信、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危害日趋凸显。电信诈骗犯罪针对不确定对象,袭击对象覆盖社会的各个阶层,受害人即使“足不出户”也可能上当受骗。打击电信诈骗需各部门联合行动,在刑事上予以严惩,同时也需要老百姓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陌生电话、短信;不要轻易点击信息中的链接;不要按陌生电话、短信要求转账汇款;不要安装不了解的软件。

10、儿童福利院申请徐某某撤销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

徐某某原系某寺庙出家人,徐小某出生后被遗弃至某寺庙,由该寺庙出家人释某抱回寺内,先交由徐某某的亲戚代养,后又送回某寺庙抚养,由徐某某及寺内其他人员共同照顾。因为徐小某需要落户口,释某年纪较大,不符合收养要求,2011年12月29日,徐某某与徐小某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4年9月25日,徐小某被送至儿童福利院,该寺庙支付徐小某一年的费用共计19480元。2015年9月25日至今,徐小某的各项费用均由儿童福利院承担。徐小某被送至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某未探望过徐小某,亦未支付过徐小某的相关费用。

【审判】

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徐小某生父母不详,被收养后先后由被申请人徐某某的亲戚、该寺庙内人员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共同照顾,且徐小某患有脑裂畸形疾病。2014年9月25日,由该寺庙送至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期间徐某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现并明确表示其不具备抚养、监护徐小某的能力。申请人儿童福利院愿意担任徐小某的监护人,并已自2014年9月25日起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据此,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徐某某对徐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福利院为徐小某的监护人。

【审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未成年人无其他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出撤销监护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补充和保障,指定其作为监护人,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来源: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7815679252.html, kx2021.html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

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办事处“网格化治理一体化联动”指挥平台建设项目中标公告(2020)

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办事处“网格化治理一体化联动”指挥平台建设项目中标公告(2020) 常州盈泰招标有限公司受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办事处的委托,现就“网格化治理一体化联动”指挥平台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将本次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网格化治理一体化联动”指挥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YT-SC2020-008 二、项目简要说明: 本项目是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办事处“网格化治理一体化联动”指挥平台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公告媒体及日期: 2020年03月23日起在常州盈泰招标有限公司网站、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采购公告。 四、评审信息: 评审时间:2020年04月03日 09:30 评审地点:常州盈泰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万达B座2006室) 评审组成员:魏燕、周珂彤、郭路 五、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常州市新博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2幢2408-2410室 成交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略)X2 成交金额(人民币):柒拾玖万元整(小写:790000.00元) 成交服务费支付方式:成交供应商支付 成交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收费比例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0万元以下1.5%,

100万元(含)―500万元0.8%,以上略。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整,则服务费按人民币3000元整计取。 六、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略) 联系地址:常州盈泰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万达B座2006室)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采购单位联系人:章维 电话(略)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州盈泰招标有限公司提出,逾期将不再受理。 在此,谨对积极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表示衷心感谢。 常州盈泰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

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 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上的被告苏果超市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6年,距今已使用五年。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产使用“笑巴喜”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遍及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销量巨大(销量居全国前三位)、侵权时间持续长(涉嫌侵权商标,ijiI年申请注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3.河北省(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4.山西省(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6.辽宁省(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治安处罚,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如认定李永奎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没有具体的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等事实;对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没有按要求由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也没有按要求由两名公安干警进行。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活动未依法进行,其法律后果就是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治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切实纠正主观随意性。 二、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 【基本案情】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乐山市人社局)根据燕岗建筑公司职工李修文的工伤确认申请,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修文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2012年9月17日,该局又作出乐人社办〔2012〕577号《关于撤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关于李修文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的认定。李修文对此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乐人社办〔2012〕577号决定。乐山市人社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同时,第三人燕岗建筑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与被诉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中心,现辖11个区,总面积6582.31平方公里,现有常住人口810.91万。南京是中国四大古都之一,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上先后有十个朝代和政权在南京建都立国,史称“六朝古都、十朝都会”。处于吴楚交会之地的南京,既有龙盘虎踞的山川形胜,又有小桥流水的江南风光,自然风景秀丽,山水城林交融,历史文化荟萃,人文传统悠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南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各项事业兴旺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被授予首家“中国软件名城称号”,并先后获得“联合国人居奖特别荣誉奖”、“全国民族进步模范集体”、“联合国国际花园城市奖”和“全国文明城市”等称号。2014年8月,南京成功举办了第二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向世界展示了积极开放的城市形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1个基层法院,22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现有在编干警1944人,其中市中院540人,基层法院1404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官443人,占法官总数的37.48%。近年来,全市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14.5万件,年均接待进入法院诉讼、旁听及来访的群众约26.7万人次。市中院连续两年荣立集体二等功,被确立为“全

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并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政治、思想宣传、司法调研、未成年人审判、审判监督、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刑事审判及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基层法院中,玄武法院被评为全国模范法院;江宁法院、秦淮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6家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3家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7家法院被省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深入推进“现代化服务型”法院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1号(珠江路地铁站1号口出来,近南京大学、南京儿童医院、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 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南京法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815679252.html,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正当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说明了什么问题?我国公民为什么有状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1)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同时也表明中国已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诉讼?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 目的: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典型案例: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开庭审理“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庭审结束后,被告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企业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亦不予否认,并表示将

2020年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建设银行招聘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建设银行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下列批办意见不恰当的是()。 A、拟同意 B、同意,请XX科承办 C、请XX同志阅处 D、阅 【答案】AD 【解析】批办不能只阅不批,或是只批“拟同意”或“阅”之类模棱两可文字,必须提出具体可行的批办意见,提出如何具体组织解决公文中提到的问题。所以答案选AD。 2、荀子提出:“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而止矣。”荀子这里的“行”是指()。 A、行为 B、运行 C、学习 D、实践 【答案】D 【解析】题干主要强调“行”即实践的重要性。故选D。 3、公文的语言应该是()。 A、庄重严谨 B、华丽流畅 C、威严有力 D、古朴典雅 【答案】A 【解析】公文语言的主要特点是:庄重、准确、朴实、精炼、严谨、规范。 4、下列文种中,行文方向固定的是()。 A、批复 B、意见 C、函 D、纪要 【答案】A

【解析】从绝大多数文种看,行文方向是固定的,如请示、报告只用于上行文,决定、通报、批复只用于下行文。故选A。 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实行申请人()申请制度。 A、单方 B、双方 C、代理 D、直接 【答案】A 【解析】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内,仲裁机构都应该受理,启动仲裁程序。另一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不影响仲裁程序地进行。故选A。 6、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里,资产者付给他雇佣的员工的工资在本质上是()。 A、员工劳动的价值 B、员工全部劳动的报酬 C、员工劳动的价格 D、员工出卖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答案】D 【解析】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工资就是劳动力的价格,劳动力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使用价值是劳动,价值是工资。故选D。 7、下列化学元素对其对应的口腔问题有帮助的是()。 A、有机硅——牙齿发黄 B、氟——牙齿敏感 C、焦磷酸盐——防止蛀牙 D、氯化锶——预防牙垢 【答案】A 【解析】正确的对应应该是:有机硅——牙齿发黄、氟——防止蛀牙、氯化锶——牙齿敏感、焦磷酸盐——预防牙垢。A项当选。 8、对于夏季防雷常识,下列选项中论述正确的是()。 A、遇到雷雨时,人们应尽快进入室内,打开窗户通风,并尽快通过电视、电脑或收音机了解此次雷雨的相关信息 B、汽车金属外壳易导电,所以在汽车上遇到雷雨时,应尽可能跑出汽车避雷 C、在游泳池或河边遇到雷雨时,可以跳入水中,因为有水的保护,雷难以直接打到人身上,所以在水中较为安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本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 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 第三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者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条出借人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六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保证合同有效,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仅就保证合同之诉进行审理。 三、成立、生效、效力 第七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再审申请书(申诉状)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51年10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东新村室。 申诉请求: 1.撤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常商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审本案; 2.请求驳回被申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基本案情: 2007年*********因资金周转需要,请江苏银行虹桥支行行长丁**(丁英*胞兄)帮忙融资200万元,2007年3月份经丁**帮忙从许亚平处融得款项200万元,丁**让公司股东丁英*打了一张200万的借条给王**。而后,苏纶化纤公司对许亚平偿还了100万元,另外100万元已经在许亚平诉丁**一案中另案解决,丁**称出具给王**的借条由他收回处理,基于对胞兄的信任,丁英*便没有再过问此事。然2009年在丁英*和其胞兄丁**因企业管理发生纠纷之后,王**突然向申诉人主张这一没有实际发生的借款,并和丁**串通一纸诉状将申诉人告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1.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的一审、二审中,两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仅是我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出具的180万借条一张,并未对本案借款所涉及的付款凭证进行查实,这明显与贵院出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议纪要》的相关审判规则相违背。根据该《纪要》第二条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性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然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并未对本案的款项交付事项进行核查查实,即草率判决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并判决申诉人偿还该款项,使虚构的借款事项得以确认,这严重的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诉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2.二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未经质证的。在本案的二审中,申诉人曾经以一张200万的转账支票作为还款依据作为抗辩的理由,然被申诉人以存在其他的借款为由进行抵销。二审法院对被申诉人所主张的抵销的理由向江苏银行常州虹桥支行调查询问,但其调查到的证据既未在法庭上出示向当事人说明,也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却将其作为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在程序上显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证据应

2020下半年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0下半年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一般情况下,飞机机票的折扣再大也比火车硬座的价格贵得多,二者价格的差异根本上是由()决定的。 A、提供的服务水平不同 B、个别劳动时间不同 C、消费者的需求不同 D、飞机和火车的制造和运作成本不同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按照价值相等的原则互相交换,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决定了商品价格的高低。制造和运作飞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大于制造和运作火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飞机的制造和运作成本大于火车的制造和运作成本。这是二者价格差异的根本原因。故本题选D。 2、下列加点的词语古今异义的是()。 A、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B、丈夫亦爱怜其少子乎 C、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 D、因利乘便,宰割天下,分裂河山 【答案】B 【解析】A项中“淑女”古今意思都是“贤良美好的女子”。B项中“丈夫”指成年男子,在现代汉语中则指已婚女子的配偶,与“妻子”相对。C项中“徘徊”古今意思都是在一个地方来回地走,比喻犹豫不决。D项中“分裂”古今意思都是将整个事物分开。 3、下列事项中应当制发通知的有()。 A、某大学向某市旅游局联系有关学生毕业实习的事项 B、某银行向各储蓄所下达季度储蓄任务 C、某人事局贯彻财政局有关职工差旅费报销标准的文件 D、某公司聘任四名部门经理 【答案】BCD 【解析】通知主要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等。答案A属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应该用函,排除。 4、下列几类公文中,一般不带附件的是()。 A、印发类公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南京市秦淮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胜利路25号2幢503室;2013年1月2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白下区长谷镇幸福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南FE0555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刘兵、刘宁沿环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南京。当行至白下世纪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南LB7191号奇瑞轿车,致该车驾驶员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南FE0555号车内乘员王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刘兵、刘宁及张伟均受伤。经鉴定,死者章龙、杨龙、汪清、胡萍、曹喜、王胜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多发伤死亡,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丰月、李佳艳、李汉、陈云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陈述,物证明仁牌苏打水瓶一只,书证接警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记录、公安机关提供的交通违章纪录、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伟身份证件等,鉴定意见书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补充强调经现场勘验显示两车前部相撞,两条制动印分别长10.3米和10.2米(南FE0555号所留)有现场勘验笔录、手绘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据认定。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因果联系均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是区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方面。

2016上海市十大信用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16日,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评选颁奖活动在陆家嘴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举行。证大财富“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案例获选“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之“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且是获奖单位中唯一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 本年度信用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为主题。广泛征集信用典型案例,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推选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选出“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十大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和“十大优秀案例报送单位”。 上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在信用规划、法制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等方面敢于创新走在全国前列。他强调了此次评选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主题,“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步步难行”的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复杂长期的任务,他呼吁大家齐心协力,锲而不舍持续推进,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基于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信用的价值体现尤为突出。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而信用体系的完善,不仅有赖于行业监管和信用建设工作,企业也应当不断进行金融服务创新,完善风控管理体系。证大财富基于长期数据积累,研发“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通过借款人的“消费行为+个人特质”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价值,在业内率先推出网购达人贷、保单贷等产品。相对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物”的价值评估,证大财富运用

“个人行为属性”价值评估的新金融服务模式,形成差异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地为得不到或不能充分得到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人群提供补充性金融服务,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5年来,证大财富为全国80多个城市近百万人群提供借款咨询服务,其中有20多万信用优质者凭借其信用价值成功获得金融服务,总额达170亿元。2016年3月25日起,证大财富正式在全国范围内为人民银行征信记录空白的客户提供服务,截止目前借款咨询服务人数近1700位,金额近1.1亿元。 此外,作为首批实现与央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直接系统级别对接的企业,证大财富持续深耕征信行业,目前已经携手算话征信、鹏元征信等多个征信机构不断优化信贷风险管理能力,且通过自身的风控经验和数据为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及知名院校提供调研机会和课题研究参考。同时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单位,证大财富积极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以及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方面的工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实际行动,发挥表率作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精神,营造公平诚信的氛围,助力中国征信体系建设。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 宁中法[2009]213号2009年09月30日 一、加班工资的申诉时效与保护期限问题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克扣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一般不予保护。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加班工资纠纷处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第二条对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如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可以认定该电子考勤的效力。劳动者提供电子打卡考勤记录,但用人单位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未上班或在单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的,可对相关部分时段的考勤记录不予采信。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审慎审查证据,对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的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要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审查。如职代会、企业工会对相关证据内容进行确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对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第四条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间等存在明显不合理现象,但用人单位因考勤制度不完备而导致举证不能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加大调解力度。如劳动者的陈述明显不合理或自相矛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采纳。对于用人单位举证的未经劳动者签字认可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如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则不宜简单否定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的证明力。 第五条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