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生态系统良性运转、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而划定出来的特殊区域,其往往保留着生态环境中各物种、资源、自然景观等最具典型性和珍稀性的部分,具有着多重价值属性。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最有效途径,也是自然保护的最高形式。随着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入,自然保护区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主要手段,也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标志。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在生态保护的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自然保护区立法问题上我国理论界、实务界仍有热烈的讨论,一直未形成基本共识。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与《自然保护区域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在2006年先后出台,有关争议更加激烈。鉴于我国目前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现状和现实需要,本文主要从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现状、我国自然保护区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试图提出一些有效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立法;完善

随着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入,自然保护区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主要手段,也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标志。建立自然保护区已被证明是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最重要、最有效的保护措施,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3000多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00多个。在我国的这些自然保护区中,28处加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自然保护区,7处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21处列入世界文化遗产,4处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我国生态环境虽局部有所改善,但总体不断恶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许多生态问题浮出水面,旧的管理体制和法律的缺失无法解决新的问题,如何改革和构建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完善法律来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显得愈发

重要。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

(一)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中对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1、我国《宪法》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的规定。既是自然保护区立法的依据,也是自然保护区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上述规定为自然保护区立法和法律实践提供了宪法依据。

2、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除上述法规外,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通过,2002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中也有部分相关规定。我国还参加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等国际公约。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立法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趋于完善。199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建立现行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形成以《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立法为基本法,地方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保护区,我国已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这个条例是我国建国以来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经验的总结,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1979年林业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国家农委、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农业部、国家水产总局、地质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1985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办法》。1991年的《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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