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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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GSP认证实施情况简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局长令,2000年3月17日颁布,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概述:

1、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的作用,随时都可能出现问题,因此,必须在所有这些环节上采取严格管理控制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药品质量。

根据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保证药品的质量。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实施的GSP是这一系列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一环。

我国在200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已明确了监督实施GSP的法律地位,监督实施GSP已成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点之一。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 的英文缩写,直译为良好的供应规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对售出药品实施有效的追踪,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的药品。

药品经营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的实践证明,要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必须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依据和操作原则就是GSP,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来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以确保企业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始终合格。

因此,GSP是一个严格的、全面的、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三、实施GSP的意义

1、消除质量隐患,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GSP是国家为规范我国药品经营企业行为而制定的专业性质量管理规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根据药品流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许多特点,在药品的流通环节应采用严格和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譬如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企业员工素质,改善经营条件,严格管理和规范药品的经营行为等,以控制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减少发生质量问题的隐患,保证药品安全性和稳定性,这是GSP的基本作用和实施的根本目的。

2、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药品的社会需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由

原来的价格竞争逐步向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高层次的竞争转变,这就对企业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企业在管理水平、制度建设、人员素质、设备设施等方面不断改进、发展和提高。对此,一是企业需要形成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自觉提高综合素质;二是政府部门也要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角度,制定和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既要严格监督管理,又要促进其健康发展。

所以,颁布实施GSP的另一目的,是在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的基础上,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正常的运行机制,促进企业综合素质的提高,及时、有效地满足全社会对药品的需求。

3、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今天,国内外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我国成功加入世贸,使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同时也引入了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加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我国政府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实施GSP,为企业进入药品经营市场的资格设定了一个严格的标准,提高了药品经营的要求和难度。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推动药品经营企业间兼并、联合、重组,引导其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从而有效改变目前我国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分散经营,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低下的状况,同时也有利于迅速提高医药行业的整体素质。

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我国政府承诺有限度地逐步开放药品分销服务,这必将进一步加剧国内药品经营市场的竞争,从而对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依法强制实施GSP,对于迎接WTO以及应对外资进入药品分销服务带来的挑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组织机构与人员

(一)、按我公司的经营规模设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如下:

(二)、质量领导组织(质量领导小组)机构图

人员组成:总经理、质量副总经理、质管部负责人、业务部负责人、养护员、验收员(三)、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各相关岗位人员的要求:

1、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

2、公司质量负责人(质量副总经理):执业药师,大学本科学历。

3、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部长):执业药师;有三年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4、质量管理员: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

5、药品验收员、药品养护员、仓库保管员等:高中(含)以上学历。

(四)、各岗位人员的其他要求:

1、以上各岗位人员均需经过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质量管理员每年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继续教育;

3、质量管理员、质量验收员、药品养护员、仓库保管员、采购进货员、药品销售员等须经过企业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4、采购进货员、药品销售员应经过劳动局培训,取得就业准入资格证书。

五、GSP 认证的软件要求: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A.文件的层次:质量领导小组及质量管理机构任命文件

各级管理制度

各部门及岗位人员质量职责

质量程序文件

质量记录

B、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的原则: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修订:也就是说我们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符合,不得有违背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面覆盖GSP的所有要求:也就是说我们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应非常全面,对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所涉及到的内容,我们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中都有所规定;

按规定的程序制定、发布和执行:也就是说我们的管理制度从制定到发布执行都应按一个规定的程序去执行,这个规定在我们的工作程序中体现的。

与企业的实际管理相符合:也就是说我们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应符合企业管理的实际,我们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只要作到所有GSP所规定的工作,我们可以设立药品养护组,也可以设立药品养护员,但按我们的实际情况,我们只要有一名药品养护员就行了;

各管理环节均可获得并掌握相关内容:也就是说我们药品经营的各环节:药品采购进货、入库验收、在库储存、养护、药品出库复核、药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的五个重要环节都有相应的制度或工作程序去进行规定。

对企业管理体系全面规定:也就是说我们的质量管理的体系文件规定了我们的质量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无一遗漏。

企业的各项工作均按文件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我们既然已经制定了规章制度,我们就应

作到“有法必依”,每项工作都应按规定去做。

※GSP检查员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方法:

1. 检查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2. 检查文件内容的正确性

3. 对照文件内容检查实际工作

4. 根据实际工作核查文件内容

5. 现场提问有关人员(重点是质量管理员、药品验收员、药品养护员、仓库保管员、出库复核员、采购进货员、药品销售员等)

六、GSP规定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硬件条件:

(一)、1、仓库:

A面积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B天棚:光滑、无裂缝、无管线、无脱落物,;

C地面:光滑、无积水、不起尘,;

D墙壁:光滑,无裂缝,无脱落物;

2、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相应库房,各库温度应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A、冷库:2~10℃

B、阴凉库:0~20℃

C、常温库:0~30℃

D、各库湿度均保持在45%~75%之间

3、仓库的设备设施:调温设施:空调;除湿:若湿度太大使用生石灰吸湿、湿度过小可采用空气加湿器或洒水蒸发加湿;通风设施:排风扇;防鼠:鼠夹、鼠笼、电子扑鼠器等;避光设施:避光窗帘。

(二)、验收养护室:1、面积要求:不少于20平方米;

2、天棚:光滑、无裂缝、无管线、无脱落物;

3、地面:光滑、不起尘,无积水;

4、墙壁:光滑、无脱落物、无裂缝,无脱落物;

5、设备设施: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批发企业还应配备显微镜、水分测定仪、三用紫外线分析仪等。

七、药品经营过程的五个关键环节:

1、药品购入环节的质量控制:

把好药品购进关,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

合格供货方的资质审核:

涉及到的部门:质量管理部、业务部、综合管理部(财务)

主要职责:

业务部进货

A.负责向供货商索要资质材料和合法票据(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

B.填写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审批表。

C.每年初作好药品购进计划并按计划购进药品;

C.配合质量管理部作好年度合格供货方的审核。

质量管理部:

A.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批中的审核;

B.负责参与药品进货组制定年度药品采购计划;

C.负责合格供货方的年度审核工作;

D.负责建立合格供货方及经营品种目录;

E.负责监控药品进货组按规定的制度与程序购进药品,对药品进货过程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予以否决。

F.负责监控本公司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进行药品的经营活动。

药品的经营方式:三种A 药品批发企业;B 药品零售企业;C 零售连锁企业。

我公司为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的经营范围:最新国家核准的有十种: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

我公司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

综合管理部(财务):

负责监控药品进货组索要合法票据;

质量记录的要求:

1、进货:负责填写《药品购进记录》(我公司药品购进记录由计算机直接生成)

2、质量管理部:负责建立合格供货方、填写和管理药品质量档案等。

3、综合管理部(财务):监督检查建立药品的保管帐

4、有关的几个概念:首营企业:是指第一次和本企业发生购销关系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首营品种:是指第一次从药品生产企业购进的药品。

总之,只有按GSP要求购进药品,严格审核药品供货方和药品的资质材料,无合法证照的供货方的药品一律不得购进并作到帐、货、票相符才能达到GSP的要求,才能顺利通过GSP

认证。(此为GSP认证的关键项目,有一点纰漏将使整个GSP认证工作前功尽弃。)

2、药品入库验收环节

l 涉及到的部门:

质量管理部药品验收

药品质量验收的程序:

到货或发货提回、保管员清点数量、通知验员验收、验收员根据进货的数量计算抽样数量、填写抽样单、备好剪刀、胶带以及抽样记录等到待验区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填写抽样记录和入库验收记录、验收员在入库验收单据上签字、传微机入库、入库验收管理规定:

质量验收具体业务

1.药品质量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含每批的数量)、供应商、包装质量及药品外观质量等。其药品质量应按照法定的产品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产品质量进行逐批(批号、批次、台)验收;

2.验收药品质量时应同时检查以下内容

药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单、出厂日期等;

3.对验收合格的药品,质量验收人员应在药品入库凭证上签章、仓库收货人员凭签章后的凭证办理药品入库,财会人员凭签章后的凭证付款。对验收不合格药品,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通知业务部门。

4.对销货退回药品的处理,应按药品的销货退回办理。

5.做好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并保存药品有限期后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A. 同时到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不同批号的药品,应按批号分别进行入库验收。每次进货5件以内的应为一个批号;10件以内的不应超过2个批号;10件以上的不应超过3个批号。

B. 验收时应详细核对进货凭证,并按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条款执行,并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字迹清晰,结论明确,并应签字盖章,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C. 进口药品、销后退回药品验收时应分别按各有关规定或程序中的验收规定执行。

D. 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包装及相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E.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F. 验收首次经营品种时除按常规内容检验外,还要核对有无同一批号的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并核对检验报告书内容。

G. 质量验收员对检查验收符合规定的待验药品签发《入库通知单》,该单为仓储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的依据;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对有疑问的药品应填写《药

品质量复查通知单》报质量管理部进行处理。

涉及到的质量记录和管理制度、工作程序

《入库验收管理制度》

《进口药品入库验收细则》

《药品入库验收质量控制程序》

八、在库药品的养护和储存环节

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业务部药品养护员、仓库保管员;

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员

质量职责

仓库保管员:

1、在药品养护员的指导下作好药品的温湿度管理,按药品储存要求将药品分别储存于相应的库中。(储存:密闭、避光。凡储存中有字样象:置凉暗处、阴凉干燥处储存等均应放于阴凉库中,凡有冷字样的如冷暗处、低温储存的应放于冷柜中储存。)每天定时记录各库的温室度,如温室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记录。如阴凉库温度超出20℃,应开启空调。

2、在质量管理员的指导下确定药品的五距

药品的主通道不少于2米;副通道不少于1米;药品离地面不少于10厘米;药品与墙壁的距离不少于30厘米;药品与供暖管道或散热器的距离不少于30厘米;药品与顶棚或照明设备的距离不少于30厘米,照明设备垂直下方不应放置药品。

3、在质量管理员或药品养护员的指导下作好药品的分类储存。

4、在质量管理员及药品养护员的指导下作好色标管理

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药品养护员

1、指导仓库保管员作好药品温湿度管理;

2、在质量管理员的指导下,确定重点养护品种(首营品种、质量易发生变化的品种、我单位主要经营的品种、长时间储存的药品、曾经发生过质量查询或投诉的药品);

3、对在库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对重点养护品种,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其它药品应进行三三四循环检查(每月检查药品的三分之一,每季度完全检查完一次),在重点养护期内(夏季多雨和冬季严寒时)应加强药品的检查。

4、建立药品的养护档案(重点养护品种)。

5、定时以药品质量月报表的形式向质量管理员上报样品的养护情况及长时间储存的药品、质

量易发生变化的药品的质量情况,定时作好药品的养护计划及药品的养护工作总结。

6、配合质量管理员作好计量器具、温湿度调空设备设施、养护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7、配合质量管理员作好在库发现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工作。

质量管理员

1、指导药品养护员、仓库保管员作好相应的工作。

2、对不合格药品实施控制性管理。

3、监督检查药品养护员、仓库保管员工作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人或事提出整改或上报公司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涉及到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及质量记录

《药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药品储存养护质量控制程序》

《重点养护品种确定表》、《药品养护检查记录》、《药品养护档案》(由药品养护员填写)《药品质量检查记录》(由质量管理员抽查药品质量情况,并填写该记录)

九、药品的出库复核环节

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药品复核员

药品出库复核程序

保管员按出库单备货

复核员进行药品的复核

复核员进行装箱

药品的出库复核管理:

A.药品出库必须经发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B.药品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果“先进先出”和“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C.保管人员按发货单据发货完毕后,在发货单据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人员复核,复核员必须按发货单据逐一核对品种、批号,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复核项目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规格、产地、数量、生产厂商、批号、销售日期等项目,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

D.按批号对出库药品逐批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在发货单据上签字。

E.整件与拆零拼箱药品出库复核:

1、整件药品出库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

2、拆零药品应逐批核对无误后,由复核人员进行拼箱加封;

F.药品拼箱发货时应注意:

尽量将同一品种的不同批号或规格的药品拼装于同一包装内;在包装袋外标示清楚

G.药品出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告质量管理部处理。

1、外包装出现破损

2、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3、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H.做到下列药品不得出库:

1、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淘汰药品;

2、内包装破损的药品,不得整理出售;

3、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4、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5、有退货通知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药品。

I. 药品发货单据应定期进行整理、装订,作为药品出库复核记录。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涉及到的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质量记录

《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药品出库复核记录》(有计算机直接生成,有复核员签字)

十、药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涉及到的部门及人员

业务部药品销售药品运输

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员

l 质量职责

药品销售

1、向购药单位索要资质材料(购药单位为医院的需提供执业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诊所需提供执业机构许可证;药店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医药公司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并配合质量管理部认真审核客户的合法性。

2、负责向合格的购药单位销售药品,不得虚假宣传和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

3、负责督促财务给购药单位开局合法票据,作到帐、货、票相符。

4、在质量管理部的配合下,定期对顾客进行访问,征求顾客对我公司药品质量及工作质量的

要求与意见。按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公司服务质量。

5、作好〈〈药品的销售记录〉〉,配合质量管理部,及时追回质量不合格的药品。

6、配合质量管理部作好药品的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工作。

质量管理员

1、负责药品的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

2、配合药品销售组定期访问客户。

3、负责监督药品运输和药品销售过程中的药品和服务质量。

4、负责审核客户的合法性。

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及有关记录

《药品业务购进和销售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查询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用户访问管理规定》

《药品销售记录》(本记录可由计算机直接生成)

注:GSP管理规定中的四大记录,《药品购进记录》、《药品入库验质记录》、《药品出库复核记录》、《药品销售记录》,其中《药品入库验质记录》需保留原始记录外,其它记录均可由计算机直接生成。

十一、药品质量控制的几个其他环节:

1、不合格品质量的控制:

质管部组织质量分析

经确认质量不合格

报质量管理员进行确认

报质量管理部进行确认

在质量查询和投诉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

在库养护或质量抽查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情况

如验收员不能确定的,包质量管理员进行确认

入库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

流程

各相关部门审批后

保管员填写不合格报损审批表

报损、销毁

经确认,属于厂家的质量问题

返货、退货

相关部门或人员

仓储运输仓库保管员

药品养护员

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员

药品验收员

业务部药品销售员

药品采购员等

各部门的质量职责

1、如属于药品入库验收时发现的不合格的情况,验收员可以确定的,直接拒收;验收员不能确定的情况,报质量管理员进行确认。

2、在库药品,药品养护员在养护检查或质量管理员在质量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立即悬挂“暂停销售”标志,填写《药品质量复查通知单》报质量管理部进行质量的确认,同时应立即通知药品销售部,停止该药品的出库销售。

3、客户在质量查询或投诉中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在规定的时限内赶到客户单位进行质量确认,经确认为质量不合格情况时,通知药品销售。药品销售负责通知该客户停止该药品的销售,并追回该批号药品。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药品检验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禁止销售的药品,质量管理部应及时通知仓库保管员将该药品放入不合格品区,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和销售该药品。

5、在以上各种情况中,如经质量管理部确认属于不合格品的应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及《不合格药品质量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1、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与不合格品区;

2、仓库保管员对不合格药品进行记录,填写《不合格药品记录》;

3、质量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不合格药品进行质量分析并向购进单位进行质量的查询,如经过分析后确定该药品质量问题属于药品厂家在生产及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应由药品进货与药品的生产厂家或药品的经营单位协商进行返货或退货。如经过质量分析后确认,该药品的质量问题属于我公司在药品储存养护过程中造成的药品质量的变异,应由我公司负责。

4、由我单位负责的不合格药品,应由保管员定时(每季度)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并报质量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由质量管理部报请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销毁。不合格药品的报损或销毁均应保留有相应的记录,并保留五年备查。

十二、退货药品的控制性管理

退货药品包括购进退出和销后退回两种情况

购进退出药品的管理

1、在各种情况下发生的退货药品,由进货组与生产厂家或药品的经营单位联系办理退货或换货。

2、退货药品应暂存于退货区,由指定的保管员负责,以避免发生差错,负责人员应及时填写记录。

销后退回药品的管理

1、药品质量查询或投诉中,经质量管理部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退货,需经总经理同意后,办理退货,无正当理由的药品一律不与退货。

2、退货药品应暂存于退货区,有指定的保管里进行管理,避免发生差错,指定的人员应及时填写《销后退回药品记录》。

3、销后退回药品经质量管理部的确认,属于合格药品的应按合格药品进行销售;属于不合格药品的应按不合格药品的处理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理。

十三、GSP的其它几个问题

1、人员的质量培训与考核

负责部门:质量管理部、综合管理部

质量职责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质量培训的年度计划,并确定需培训的相关内容。

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聘请教师,建立职工培训档案、职工培训记录。

培训的形式,包括外部培训和企业内部的质量培训

外部培训主要就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人员、质检员培训,目的是获得上岗、质检员证及质量管理员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内部的质量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管理制度、工作程序、质量职责、实际操作(仪器的使用方法、具体的工作程序)

培训的方式:集中培训、自学

考试的方式:闭卷目的是使每个员工都能了解自己应该做什么、怎样去做。

涉及到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十四、职工健康检查

负责部门:综合管理部

工作职责:

1、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新招聘的职工应在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避免以后由于身体原因给企业及个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是指:质量管理员、质量验收员、药品养护员、仓库保管员、出库复核员。

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企业必须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企业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其离岗、治疗、体检、上岗应有记录。

十五、GSP检查基本方法

1、查阅资料

管理文件、档案资料、证明文件、原始记录

2、现场检查

营业环境、库区环境、库区条件、设备设施、、工作过程、抽查药品、现场操作、资料核实。

3、面谈走访

十六、在检查过程中应避免的集中错误做法

1、极力夸大本企业的“优秀”做法

2、一问三不知

3、尽可能少说话,不回答问题

4、不接受批评,轻视检察员的意见

5、高谈阔论、纠缠问题、拖延时间

6、对问题百般辩解、拒不承认错误

药品使用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使用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1、 药品质量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制定目的:为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规范全员质量培训教育工作。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诊所(或卫生室)质量教育的全过程。 3、制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4、责任人:质量管理员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5、管理规定: 5.1、质量管理员负责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协助开展职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 5.2、根据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5.3、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药剂科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学习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质量人员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4、新录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类质量台帐的记录及登记方法等。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5.5、在岗人员必须进行药品基本知识的学习与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果与次年签定上岗合同挂钩。 5,6、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验收人员每年应接受县级以上药监部门

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养护、销售等工作的人员,每季度应接受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 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制定目的:为严格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购进的各个环节。 3、制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4、责任人:药品采购员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5、管理制度: 5.1、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及《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购进。 5.2、进货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3、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5.4、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记载购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5.5、购进进口药品要索取加盖有供货单位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5.6、从首营企业或购进首营品种,应按照审核程序经质量管理员审批后方可购进。对购进产品,应进行质量验证,质量验证合格后方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最新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已于2016年6月3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制度

药品调配工作制度 1、调配人员根据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放药品,非本单位处方、非本单位处方权医师签字不予调配。 2、收方后认真审查处方内容,如处方内容有不妥或错误时,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由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3、配方时按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调配,称量准确,不得估量取药,急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 4、配方应认真细心、迅速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调配、核发药品人员均须在处方上签字。 5、发药时应将患者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或瓶签上,并向病人交代清楚,中药处方需先煎、后入、冲服、烊化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说明。 6、对拆零分装药品须具备相应分装用设备及工具,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不得混批包装。对工作环境、使用工具应定期清洗或消毒,并做好分装记录。 7、特殊管理药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配。 8、对已发出的药品非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换。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只限原包装未损者,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9、完成调配后的处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药品保管养护制度 1、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分别储存于常温库、阴凉库和冷藏设施中。应按剂型及给药途径分类存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与非药品分开,易串味药与一般药品分开,特殊管理药品和危险品按规定贮存条件存放。 2、药品堆垛应留一定距离,并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要求,药品与墙、屋顶(梁)及散热器、供热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cm。药品跺堆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3、药品贮存实行色标管理,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4、对库存及陈列药品每季度至少养护和检查一次,重点品种要重点养护,并做好记录。每日至少一次做温、湿度记录,超过规定要求的应采取控制措施。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的相邻批号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5、库存养护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暂停销售使用,并尽快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6、药品出库应有清晰明确的记录,载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等。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原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解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细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批发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含分支机构)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以下行为: (1)零售经营; (2)超围经营; (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 (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5)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6)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或近1年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 3.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经营行为。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连锁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含门店)均在有效期。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围等经营行为。 4.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八统一”的要求。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零售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围等经营行为。 4.不得出租柜台,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企业提供资料不得有虚假、欺骗的行为。 2.诚信等级评定为不诚信的。 3.不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 4.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

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 ce,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治理的差不多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阻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幸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世界卫生组织,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中国则从80年代开始推行。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但从总体看,推行药品GMP的力度还不够,药品GMP的部分内容也急需做相应修改。 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自1998年8月19日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药品GMP的修订工作,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不是药品GMP的实施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修订工作。目前,《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1998年修订)已由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第9号局长令公布,并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四章设备 第五章物料 第六章卫生 第七章验证 第八章文件 第九章生产治理 第十章质量治理 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十三章自检 第十四章附则 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治理的差不多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 料药生产中阻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8号令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6年07月20日发布 (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药品管理法培训教材

药品管理法培训教材 目的:概括介绍药品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初步了解药品管理法中与药品生产息息相关的内容。 一、几个基本概念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出的技术规定 国家药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局颁药品标准》 《部颁药品标准》 3.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二、《药品管理法》的作用和地位 ?1、《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其他政策法规的基础。 ?2、其他政策法规的制定不得与《药品管理法》发生冲突。 三、与药品生产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实行国务院令360号)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实行国务院令442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国务院令23号)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颁布国务院令2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445号)(药品类有四种:麻黄素\伪麻黄素\麻黄浸膏等)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3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398号)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与药品生产有关的部分法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国家药监局令9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14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24号2006年6月1日施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 [2005]437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2004-03-15)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介 ?药品管理法总计为十章,106条 ?第一章:总则(6条)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药品经营质量治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治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治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治理的差不多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治理 第一节治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要紧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要紧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要紧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治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质量治理机构,行使质量治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治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治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形。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形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要紧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 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体会,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咨询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治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有关专业的学历,或者 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 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 第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觉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 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 第十九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坦,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 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 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 平坦,门窗结构严密。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总则 1. 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 年修订)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 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洁净室(区)空气洁 净度级别表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洁净度级别> 0.5um >5um 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 100 级3,500 0 5 1 10,000 级350,000 2,000 100 3 100,000 级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 级10,500,000 60,000 1,000 15

3. 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 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 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清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4. 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2019年新版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附答案

《药品管理法》培训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 1 分,共80分) 1.为了加强,保证,保障,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 ,适用本法。 3.药品,是指用于、 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物质,包括、、 、 和 、、 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 、 等。 和 的 4、药品管理应当以为中心,坚持、、 的原则。 5、国家发展国家保护和 和 ,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鼓励培育。 6、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和,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 7、国家建立健全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 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实现药品。 8、国家建立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 测、、和。 9、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 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10、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建立健全

,保证药品经营符合法定要求。 11、药品经营企业的、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 全面负责。 1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 除外。 13、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制度,验明药品 和。 14、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 、、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15、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 、、、、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16、进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 (二); (三); (四)。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 (二); (三); (四); (五);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规范》和《实施细则》的标准及要求,切实担负起监督实施GSP的责任,大力推进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为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而作出努力。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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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物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以及已上市对照药品更改包装、标签等。免疫细胞个体化治疗等新兴治疗产品、已获准上市批准后因新增适应症等需要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用原则,并根据临床试验期间药物的研究特点,以最大限度降低生产环节引入的风险,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四条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应当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

应当涵盖影响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的所有因素,并建立完整的文件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以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身体依赖性或精神依赖性的中间产品或副产物、衍生物等丢失或流入非法渠道。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当申请人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单位不同时,申请人应当对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确保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符合预定的用途。 第七条涉及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场地/车间、处方工艺、生产规模、质量标准、关键原材料等的所有变更,应充分评估变更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带来的安全性风险,所有变更研究均须保留完整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第三章人员 第八条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相关人员都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具备执行相应任务的能力。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九条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应当配备放行责任人。放行责 任人承担临床试验用药物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临床试验用药物 — 4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药品流通质量治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宗旨)本规范是药品购进、销售、储存、运输、服务等流通环节质量治理的差不多要求,是药品生产质量治理在流通环节的延伸,通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采取适当及有效的质量操纵措施,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适用范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药品的活动。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运输药品的活动以及捐赠药品的治理也应当遵守本规范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资质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认证治理规定)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治理的差不多准则,是实施《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认证的差不多标准。 第二章质量治理 第一节原则

第七条(质量方针)企业制订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阐述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购销及物流活动的全过程,确保药品质量操纵的可靠性。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药品质量的要紧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确保质量治理人员有效行使职权。 第九条(全员质量责任)企业各部门及各岗位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质量治理,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经营条件)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模式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治理制度和规程、文件记录等,以及能够满足质量操纵要求所需的运算机系统。 第二节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企业应当设置与企业药品流通及质量操纵治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各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及治理关系。 第十二条(岗位职责)企业各岗位人员均应当充分了解并正确履行职责。质量治理部门人员的职责不得托付给其他部门人员。 第十三条(职责保证)企业应当在高级治理人员中设置专人担任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与药品质量治理有关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质量治理职权的必要权限。 企业质量治理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必要权力和资源,保证质量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质量治理机构职能)药品批发企业应当设置质量治理机构,具体行使质量治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一)组织制订药品质量治理文件,并指导、督促文件的执行; (二)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保证审核结果连续有效;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用药人药品购进、储存、调配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医疗机构;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毒机构等。 第三条用药人应当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依据本规范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医疗机构内药事部门及人员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设置药事部门的医疗机构和其他用药人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级医疗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二)二级医疗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三)一级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第七条 用药人直接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用药人应当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八条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健康查体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九条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批发 第三章药品零售 第四章附则 GSP认证标准 l、药品批发企业:132项,关键项目37项,一般项目95项。 2、零售连锁企业:186项,关键项目54项,一般项目132项。 3、零售企业:109顶,关键项目34项,一般项目75项。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结果评定: ?严重缺陷0,一般缺陷≤10%,通过GSP认证 ?严重缺陷0,一般缺陷10-30%;或严重缺陷≤2,一般缺陷≤10%,限期3个月整改后追踪检查 ?严重缺陷≤2,一般缺陷>10%;或严重缺陷>2;或严重缺陷0,一般缺陷>30%;不通过GSP认证。 第一章总则 制订依据:药品管理法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专营或兼营企业。 目的:为规范经营,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企业应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质量保证体系。 在药品经营活动中,针对药品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一整套管理制度、标准和规程,以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其核心是通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对售出药品实施有效的追踪管理,确保向用户提供安全、有效的合格药品。 第二章药品批发 第一节管理职责 ?* 1(*0401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经营方式:批发、零售连锁、零售。 ?经营范围:按照相应级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诊断药品)中的一种或几种。 ?批发:指将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作为转售的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不包括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药品的经营活动。 零售连锁: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零售连锁是零售的一种特殊模式,零售连锁分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两种形式。 ?零售连锁不得对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 ?零售:指药品经营企业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病患者的经营活动。零售不得对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批发企业GSP认证要点: ?1、不得有零售经营行为。 ?2、不得有无证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活动。 ?3、不得有挂靠、借票的经营行为。

(完整word版)2019新版药品管理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培训试题 姓名:岗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药品管理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和监督管理活动。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3. 国家建立,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4.国家对药品实行与分类管理制度。 5. 禁止进口或者的药品。 6.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和等行为。 7.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和两级药品储备。 8.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9.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的拘留。 10. 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A.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B.药品生产企业 C.药品零售企业 D.医疗机构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 A.安全性、稳定性和质量可控性 B.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C.经济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D.经济性、稳定性和质量可控性 3.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A. 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B. 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C. 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题及答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38分) 1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2、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3、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4、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 活动。 5、药品储存五距:药品垛间距不小于,与地面距离不小于,与库顶距离不小于,与库房内墙不小于,与温控设备及管道设施距离不小于。 6、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 7、企业应当对药品、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 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8、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 要求经营药品。 9、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10、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11、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学历、资格和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12、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资格和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13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

(医疗药品管理)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一、总则 1. 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 2. 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 洁净度级别≥0.5um≥5um 浮游菌/立方米沉降菌/皿 ---------------------------------------------------------------- 100级3,500 0 5 1 ---------------------------------------------------------------- 10,000级350,000 2,000 100 3 ---------------------------------------------------------------- 100,000级3,500,000 20,000 500 10 ---------------------------------------------------------------- 300,000级10,500,000 60,000 1,000 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清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4. 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4)设备清洗 (5)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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