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通字【2016】115号阳煤集团煤矿瓦斯抽采管理规定115解析

阳煤通字【2016】115号阳煤集团煤矿瓦斯抽采管理规定115解析
阳煤通字【2016】115号阳煤集团煤矿瓦斯抽采管理规定115解析

阳煤通字〔2016〕115号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下发《阳煤集团煤矿瓦斯抽采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高突矿井煤层瓦斯抽采效果,实现抽采达标,规范抽采系统管理,落实三年瓦斯治理规划治本攻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行业标准、规范及阳煤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要求。经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阳煤集团煤矿瓦斯抽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现下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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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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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煤矿瓦斯抽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瓦斯抽采管理基础,规范瓦斯抽采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高突矿井的瓦斯抽采。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四、矿井年产量为 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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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矿(公司)所开采煤层按规定需进行预抽本煤层和邻近层瓦斯时,必须建立各自独立的抽采系统,要求系统运行稳定,投运前需验收合格。

第五条瓦斯抽采应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善、计量准确;抽采管理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应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减少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六条各矿(公司)矿长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工作,每季度要进行瓦斯抽采专题研究、检查、部署抽采工作,保证抽采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和衔接要求,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和抽采达标。

第七条各矿(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矿井瓦斯抽采技术工作,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在瓦斯防治上要有技术决策权和管理权,解决瓦斯抽采设备、器材和资金的需求;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瓦斯抽采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采工作正常接替,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八条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的要求,由通风区(或抽采区)统一管理,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技术工作。

第九条各矿在编制矿井的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4—

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第十条所有抽采工程竣工后,由矿(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留存。凡未验收或未提出验收报告的回采工作面,集团公司组织综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时,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矿行政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矿(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采瓦斯工作负责。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财务、供应计划。

第十二条各矿将矿井瓦斯抽采纳入生产衔接计划管理,采区必须首先制订抽采衔接计划,根据抽采衔接计划再制订采掘面接替计划。采掘工作面地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预抽时间、抽采量和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十三条各矿(公司)应依据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瓦斯治理工程及瓦斯抽采指标,制定相应的奖罚办法,对抽采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对完不成抽采指标任务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突出煤层和集团公司规定必须抽采的高瓦斯煤层、坚决落实先抽后采,抽采效果必须符合AQ1026-2006行业标准要求后,并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经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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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通风、抽采能力核定。矿井年度产量、进尺计划必须依据矿井通风能力和抽采能力确定,以确保1.5倍富裕系数。

第二章瓦斯抽采设计及审批

第一节瓦斯抽采设计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的选取及方案选择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依据《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水平、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第十八条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抽采设计及抽采工程验收由集团公司审批后,纳入矿井初步设计,同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验收后,方准投入使用。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必须由取得国家相关规定资质的单位对抽采系统负担区域内的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测单位对报告结果负责,集团公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审批,作为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依据。

第十九条煤矿瓦斯抽采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时应遵循“阻火泄爆、抑爆阻爆、多级防护、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6—

步进行,合理安排抽采、开掘、采煤三者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放时间,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采工程及抽采效果验收,瓦斯抽采工程不到位或抽采效果不达标的,不得投产;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抽采设计有以下几条:

一、矿井需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对突出煤层和高瓦斯含量煤层必须抽采的采掘工作面,坚决落实“先抽后采”。由各矿(公司)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本煤层钻孔、邻近层钻孔、走向(初采伪斜)高抽巷及底(顶)抽巷等),掘进工作面抽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回采工作面抽采设计需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并严格按批复的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三、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法规、标准等规定要求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改变瓦斯抽采主干系统或采用新的抽采方法时,矿要编制专门设计和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二条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新水平和新采区的管路延长,由通风区提出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抽放瓦斯的采区、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的管路延长和拆除,由通风区(抽采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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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瓦斯抽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二、瓦斯抽采方法。

三、钻孔、高抽巷布置参数:钻孔的个数、深度、角度、间距、孔径,钻孔总工程量;走向、倾斜高抽布置层位、断面等。

四、管路设计包括:管径、流量、阻力计算、连接方式、封孔方法等

五、剖面图(比例1:200),走向高抽巷、初采伪倾斜高抽巷(比例1:500)

六、设计说明:工作面相邻关系、巷道施工情况、衔接时间、走向高抽巷开口位置、层位布置、上部煤层开采情况、初采伪倾斜高抽巷、初采钻孔开口位置,仰角、方位角以及与走向高抽巷贯通位置关系、施工钻孔采用钻机型号等内容。

第二节抽采钻孔及高抽巷设计

第一小节本煤层钻孔设计

第二十五条回采工作面本煤层抽采钻孔设计

一、回采面采用本煤层预先抽采瓦斯的方法时、瓦斯抽采顺层钻孔布置方式一般为平行于切巷方向(垂直于顺槽)布置。选用单侧布孔时,钻孔深度小于工作面采长15-20m。若采用双侧布孔时,钻孔累计深度应大于工作面采长(即中部垂叠长度不小于15-20m)。

二、各矿应研究本单位煤层的有效抽采半径,钻孔间距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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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抽采半径的2倍;未测定抽采半径数据的单位仍执行集团公司突出(按突出管理)煤层钻孔间距不得大于2.5m,3m以下煤层单排布孔,3m以上双排三花布孔,按规定预抽的高瓦斯煤层钻孔间距不得大于5m。吨煤钻孔量:中厚煤层钻孔进尺不低于0.15 m/t,厚煤层不低于0.2m/t,详见下表:

三、抽采钻孔孔径不得小于110mm,预抽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预抽时间在抽采达标基础上不得低于6个月。预抽时间是指工作面全部钻孔的最后一个钻孔或分区段(不少于200m)最后一个钻孔完成后开始抽采日算起。

四、各单位应根据钻机的施工能力来确定工作面采长的布置,并确定钻孔的布置方式及间距,应根据本煤层钻孔施工能力及布孔方式确定,回采工作面本煤层钻孔施工必须到位,所采用钻机的施工能力应满足批复设计钻孔长度要求,避免由于钻孔施工不到位留设抽采盲区。工作面设计采长超过200m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掘进工作面抽采钻孔设计

掘进工作面预抽方式采取在工作面正前煤头布孔,配合双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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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状钻场预抽、同步抽采工作面及巷道轮廓线外15m的范围,抽采长度不小于60m为一个单元,双巷掘进的实现一掘一抽,采用煤巷或岩巷超前保护煤巷的,其超前钻孔长度不小于60m,其超前的煤巷工作面必须按规定预抽达标。

第二十七条掘进工作面顺层预抽钻孔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双巷交替预抽、迈步式布置双侧耳状钻场施工抽采钻孔时,应在工作面正前直接施工超前钻孔进行预抽,正前孔深不小于60m,预留20m超前保护距离,钻孔直径不小于90mm,终孔间距巷道及轮廓线5m范围内间距不大于3m其它不大于5m,巷道轮廓线以外保护范围不小于15m终孔间距(急倾斜煤层20m),每次预抽的效果检验必须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二、超前巷道保护滞后巷道的顺层钻孔布置,终孔位置超过最外侧巷道轮廓线以外15m(急倾斜煤层20m)。

三、在区域预抽钻孔施工时未达到设计要求长度(≥60m)或局部防突措施卸压孔设计长度(≥15m)内遇到地质构造的钻孔,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矿(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

四、采取区域预抽措施的掘进工作面,钻孔个数、间距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每米巷道施工不少于45m 钻孔进尺量。

五、掘进工作面预抽区域,经集团公司安监、地质、通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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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认定为瓦斯涌出异常或应力集中区域,所施工的区域钻孔内应下筛管进行抽采。

第二十八条采用底(顶)板岩巷施工穿层钻孔对煤层进行瓦斯预抽的,所施工巷道必须布置在底(顶)板距预抽煤层法线距离大于5m(构造区大于7m)的稳定岩层中,要确保每个钻孔终孔进入预抽煤层底(顶)板0.5m以上,每组钻场间距不大于5m,对于预抽煤层巷道两侧保护范围应不小于15m,终孔间距巷道及轮廓线5m范围内间距不大于3m其它不大于5m,孔径不小于90mm。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采面开采前本煤层预抽钻孔抽采盲区面积大于500m2的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500m2以下的报矿长审批,措施落实后方可开采。

二、预抽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予验收,必须采取加密钻孔强化抽采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底(顶)抽巷的抽采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预抽时间按不少于6个月执行。

四、本煤层顺层钻孔、穿层钻孔采用增透技术后的抽采半径、时间必须经集团公司及科研院校进行专门研究测定,并由矿提出专项报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十九条所有钻孔施工角度误差不大于±0.1°,开孔位置误差不大于±0.5m,开孔要圆滑,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设计参数,如遇特殊原因(卡钻、瓦斯大、遇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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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等)不能按设计要求完成钻孔进尺时应修改设计;有条件的矿井可以配备钻孔轨迹仪。

第三十条采空区瓦斯抽采可采用底(顶)板钻孔法、全封闭式抽采等方法。

第二小节邻近层抽采钻孔设计

第三十一条邻近层卸压抽采,应将钻孔打在采煤工作面顶板冒落所形成的裂隙带内,并避开冒落带,按钻孔抽采半径确定合理的孔间距。

第三十二条回采工作面采用顶板穿层钻孔抽采邻近层瓦斯时,钻孔间距要根据瓦斯涌出量确定,采用综采机械化开采中厚煤层时,钻孔间距一般掌握在30-40m之间,距切巷20m范围内布置初采倾斜岩石抽放巷,并增加1—2组高低孔,孔径不低于200mm。

第三十三条采取边采边抽时,钻孔布置应免受采动影响,避开地质构造带,宜让钻孔方向与开采推进方向相迎。

第三十四条钻孔终孔位置要深入到邻近层的裂隙带内(一般应布置在25-30m,为所采煤层厚度的8-10倍采高为宜),伸入工作面水平投影长度应不小于15m,钻孔与出煤柱垂高应掌握不易于被切孔压垮;钻孔长度应符合终孔位置的层位要求。

第三十五条钻孔施工角度误差不大于±0.1°,开孔位置误差不大于±0.5m,开孔要圆滑,终孔要打到设计层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设计参数,如遇特殊原因(卡钻、瓦斯大、遇地质构造—12—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规定 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十) 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晋安发〔2013〕2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省政府“十二条” 晋政办发〔2011〕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各市、县(产煤县)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进一步

2016教师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未来乡村教师收入将超过城市教师

2016教师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未来乡村教师收入将超过城 市教师 欢迎来到贵州教师招聘考试网,中公贵州教师考试网是中国教师第一门户网站,提供历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培训、面试辅导、最新教师考试讲座等全方位教师考试信息,预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教师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教育上水平先让教师待遇上水平 教育质量是教育发展的生命线,教育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压舱石。教育公平、教育质量离不开教师,吸引教师就要给待遇,这是最现实也最迫切的任务。 12月3日,在研究今后5年教育改革发展的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十三五”期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面临新的繁重任务,必须在公平和质量上下大功夫,实现新突破,“既要保障教育公平又要提升教育质量!” 教育质量是教育发展的生命线,教育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压舱石。一般意义上的教育公平,涵盖三个层次:起点公平——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过程公平——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结果公平——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以实施义务教育为标志,经过近30年努力,庶几达成起点公平,过程与结果公平则是未来保障重点。一个出生在大城市的孩子,与农村或边远山区的同龄人,其所能获得的,无论是教育条件、教育水平,还是教育效果、成功机会都有较大差别。甚至于,同一城市不同区域,教育水平也有参差,否则就不会有“学区房”一说。 保障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教育改革永远在路上。以教育公平论,仅从宏观层面剖析,就存在城乡、地区、阶层等几大公平问题,均衡工作很棘手。教育质量杂糅其间,与教育公平关系万千重。教育要保公平、上水平,千头万绪,从何着手?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永远是教育的第一资源,有好的教师,才会有好的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又要从何着手?待遇是第一要素。可以说,提高教师待遇、让教师过上体面生活,是教育发展的基础性工程。

突出矿井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突出矿井井下放炮 管理规定

华福集团 突出煤层放炮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多数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基本都采用爆破工艺,为强化矿井放炮环节管理,防止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伤人事故,特拟定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管理规定,望公司所属各矿井遵照执行。 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远距离放炮,放炮的位置、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凡是石门(含斜井、断层)揭煤,应严格执行地面放炮的规定,井下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并切断井下(除局部通风机)以外的动力电源。 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分次放炮。所有雷管脚线应扭紧,并悬在空中,不得与水、金属等导电体接触。 2、装药前必须吹洗炮眼,防止炸药与炸药之间,间隔煤(岩)粉,放炮引燃煤粉,导致放炮火焰超过130ms。 3、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正向装药,不允许装有盖药。掘进工作面成对陶槽眼的装药量必须相等,防止装药量不相等而冲垮支架,造成冒顶,诱发突出事故的发生。 4、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加固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少10m以内的支架,防止放炮崩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5、所有工作面必须使用毫秒延期电管和煤矿许用3#安全炸

药或乳胶炸药,同时必须使用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号的电管,装药量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执行。炮泥充填长度:炮眼深度0.6~1.0m时为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超过1.0m时不得低于0.5m,并使用水炮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 1)回采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2)防突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无压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 3)回风系统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温度忽高忽低、瓦斯涌出忽高忽低,打眼时有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时;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或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忽高忽低时; 6)采煤工作面隅角瓦斯浓度超限或者专用瓦斯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2.5%时; 7)未按规定执行“探三掘一、先探后掘”措施时; 8)岩巷炮眼异常见煤时。 6、井下采掘工作面放炮母线必须使用两芯铜芯小电缆,母线接头必须用接线盒,线头应压紧,母线与电管脚线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裹严实。所有放炮线吊挂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且不得靠近工字钢、锚梁等金属物件,并不得经过硐室内或密闭前,放炮母线经过的巷道和起爆地点都必须沿线检查瓦斯,任何一处瓦斯超限都不允许放炮。另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启爆:

(附件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点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7-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抽放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放方法的抽放率、瓦斯抽放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要求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MT5018—96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年版)。 ——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三、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瓦斯抽放: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

(二)未卸压抽放瓦斯: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 (三)卸压抽放瓦斯:抽放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四)本煤层抽放瓦斯:抽放开采煤层的瓦斯。 (五)邻近层抽放瓦斯: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 (六)采空区抽放瓦斯: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 (七)围岩瓦斯抽放:抽放开采层围岩内的瓦斯。 (八)地面瓦斯抽放: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打钻孔抽放瓦斯。 (九)综合抽放瓦斯:在一个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时采用2种或者2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 (十)强化抽放:针对一些透气性低、采用常规的预抽方法难以奏效的煤层而采取的特殊抽放方式。 (十一)预抽:在煤层未受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放。 (十二)瓦斯储量: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 (十三)矿井瓦斯抽放量(纯瓦斯抽放量):矿井抽出瓦斯气体中的甲烷含量。

QJM J1.0082-2014瓦斯抽放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M J 1.0082—2013瓦斯抽采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2013-11-22发布2014-01-01试行晋煤集团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Q/JM J 1.0082—2013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抽采管路敷设 (1) 4其他要求 (2) I

Q/JM J 1.0082—2013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编写。 本标准由晋煤集团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晋煤集团通风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晋煤集团通风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立州、李宏、韩德虎。

Q/JM J 1.0082—2013 瓦斯抽采管路敷设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抽采管路敷设的敷设技术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采规范 GB 50471-2008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3 抽采管路敷设 3.1 安装位置 瓦斯抽采管路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点的分布、矿井的发展规划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统筹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的频繁变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符合下列要求: a)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 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应大于0.7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满足行人、行车、运料的要求;若安装有皮带输送机的巷道中,瓦斯抽采管路的吊挂还应满足输送机的运行、检修和维护所需的空间要求。 b)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和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分别吊挂巷道两侧;挂在同一侧 时,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和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的法线间距不得小于300mm; 若在相同高度水平敷设时,水平间距不得小于300mm。 c)瓦斯抽采管路与其他管路交叉通过时,其间距应不小于300mm,如特殊情况管路间距小于 300mm时应垫非导电材料隔开。 d)瓦斯抽采管路沿底板敷设时,距底板高度不小于300mm。管路沿顶吊挂时,严格按照设计施 工,确保管路上沿与顶板之间保留不小于300mm的距离。 e)瓦斯抽采管路及管件外缘距巷道壁不小于100mm。 3.2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技术要求 3.2.1 瓦斯抽采管路在安装前应检查管路完好情况并清理管路内杂物。 3.2.2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必须吊挂或垫高,每根吊挂(支撑)不少于2处,长度少于2m的抽采管路至少吊挂(支撑)1处,吊挂(支撑)点应均匀布置。沿巷道底板支撑敷设时,支撑高度不得小于300mm。吊挂(支撑)材料强度不得小于瓦斯抽采管路重量的5倍,且吊挂(支撑)材料和抽采管路上不得增加其它载荷。吊挂(支撑)材料与管壁接触处应加衬垫,防止管路受损。 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区域防突措施; 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工作面防突措施; 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

2016年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呼吁给中小学教师涨工资

2016年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呼吁给中小学教师涨工资 2016年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呼吁给中小学教师涨工资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把提升人的发展能力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全面提高教育、医疗卫生水平,着力增强人民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加快建设人力资本强国。还提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和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改善教师待遇。 为什么要给中小学教师涨工资?对改善薪酬待遇,老师们又有哪些期盼? 中小学教师待遇为何亟待提高? (一)中小学教师待遇水平低,老师们抱怨多 “老师之所以迫切需要涨工资是因为老师们活得很困难,尤其是我们农村单职工家庭,我工作十三年,每月领到手工资3274元,每月上1167元房贷,物价飞涨,一家人加上老人我觉得自己已经活不下去了,想贷款做生意又怕影响工作。跟太多的人相比我们的日子只能用‘一家人尚且在喘气’来形容,无法安心工作,整天在想钱怎么挣。”其他一些男老师尤其是乡村男老师也有同样的感受,他们抱怨说如此低的工资,连媳妇儿都娶不起,难以养家糊口。 (二)教师付出多,理应得到更多回报 有人认为教师就是一个职业,给那么高待遇干嘛?要知道,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这个职业不仅要求教师本身有知识、有文化、专业程度要高,而且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对学生需要付出很多心血。尤其是中小学教师,他们所教的学生是处于成长中的孩子,这些孩子复杂而多变,而且彼此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更需要因材施教。因此,教师这个岗位不是随便什么样的人都能胜任的。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为人父母者在面对自己孩子出现的问题时,常常束手无策,有的打电话给老师,有的送到学校让老师来处理。 (三)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保障良好的师资队伍 教师的重要性几乎等同于教育的重要性。老师承担着培养、教育下一代的神圣职责,而目前中小学教师的较低待遇,显然已经无法吸引足够多承担这一使命的人才。 许多老师因为工资低,在课余时间和假期开办各种有偿辅导班,甚至有的老师课堂教学时有所保留,强迫学生参加自己办的辅导班,这无疑加重了学生的负担。有的老师因为赚钱少,到辅导机构兼职,不专心教学。因而,提高教师待遇后,可以让教师安心教学,以薪养教。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把提升人的发展能力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全面提高教育、医疗卫生水平,着力增强人民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加快建设人力资本强国。还提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和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改善教师待遇。 为什么要给中小学教师涨工资?对改善薪酬待遇,老师们又有哪些期盼? 中小学教师待遇为何亟待提高? (一)中小学教师待遇水平低,老师们抱怨多 “老师之所以迫切需要涨工资是因为老师们活得很困难,尤其是我们农村单职工家庭,我工作十三年,每月领到手工资3274元,每月上1167元房贷,物价飞涨,一家人加上老人我觉得自己已经活不下去了,想贷款做生意又怕影响工作。跟太多的人相比我们的日子只能用‘一家人尚且在喘气’来形容,无法安心工作,整天在想钱怎么挣。”其他一些男老师尤其是乡村男老师也有同样的感受,他们抱怨说如此低的工资,连媳妇儿都娶不起,难以养家糊口。 (二)教师付出多,理应得到更多回报 有人认为教师就是一个职业,给那么高待遇干嘛?要知道,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这个职业不仅要求教师本身有知识、有文化、专业程度要高,而且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对学生需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五月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豫西矿区“三软”突出煤层具有特殊的瓦斯地质特点,主要表现在煤层赋存厚度变化大、煤层构造煤及瓦斯分布规律复杂等。通过“三软”突出煤层开采的研究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三软”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矿井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条矿井突出煤层的无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必须执行连续性突出危险性预测。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性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作业;若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性时,该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 第三条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沿采空区掘进按无突出危险区管理,执行连续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沿采空区煤柱宽度大于2m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第二章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条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

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煤层瓦斯主要采用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方式。区域防突措施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 第五条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层钻孔抽放巷道应布置在二1煤层顶(底)板中,距二1煤层法线距离不小于10m,断面不得小于10m2; 2. 钻孔直径:108-120mm; 3. 钻孔深度和间排距:钻孔要穿透煤层进入煤层顶(底)板0.5m,钻孔间排距按实际测定瓦斯抽放半径确定,但钻孔在煤层中的间排距均不得超过6m,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4. 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控制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第六条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矿瓦斯抽放队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全队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调动全队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全面完成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劳动生产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办法。 一、工作职责 1、党支部书记要抓好全队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和安全意识,保障全队的稳定,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行政队长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劳动纪律和班组的管理,全面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安排日常的生产工作,为全队的安全生产和经营工作负责。 3、值班队长对当班的安全及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排,主持开好班前会,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干部值班、跟班制度。 4、各分管的副队长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现场管理,掌握所管钻机、泵房的设备和抽放系统及工作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并发现的问题,组织处理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5、工长、班组长要积极主动的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对本钻机、本班的工作负责,详细掌握本钻机,本班组的工作任务,维护好本钻机及本班组的包机设备。在工作中要带头遵守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采取查“三违”、查隐患、查文明生产等各项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6、各岗位工要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台帐,坚持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汇报队值班室和相关部门,并保持设备和工作区域干净整洁。 7、各钻工要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熟练掌握钻机的操作程序,严格按照钻孔设计要求施工,并做好原始记录,服从值班、跟班干部的安排,在工作现场听从班长的指挥,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和钻孔进尺任务。 8、维修电、钳工要在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掌握钻机、抽放泵等设备的原理、结构和维修技术。认真执行包机制度,对自己所管辖的设备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做到每周至少两次检查、维护和保养,使设备完好率达到“两型三化”矿井要求,使设备无带病运转,电气设备无失爆。 9、电焊工要提高焊接技术,及时焊接钻头且质量要合要求,焊接抽放系统所需物件要按设计要求,确保焊缝严密无砂眼。 10、瓦斯抽放维护班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我矿的抽放系统,并负责瓦斯抽放管路和辅助设施的安装、维修、调整工作,负责日常的抽放系统的检查。维护人员每天对钻场内闸阀接头进行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第一章、总则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施行时间:2009年8月1日,《防 2、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时间:2009年8月1日。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 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2)区域防突措施; <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4)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工作面防突措施; <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5、鉴定煤厚的确定: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6、突出煤层管理的确定 <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7、突出煤层鉴定的两个指标: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 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 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 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 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教师职称改革最新消息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教师职称改革最新消息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教师职称改革最新消息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2013-12-27 10:31:16) 转载▼ 标签: 分类:时政热点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教师职称改革最新消息 改革试点 改革内容 职称改革最新消息 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今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小学提高到950元、初中提高到1550元,省属普通本科学校生均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9100元。 2014年是公务员工资的调整周期,每次调整时隔8年上次是2006年,本次调整前期社会舆论工作已经做好,即2013年禁令年为2014年调整年铺垫,本次调整方案是缩小级别差距全部上调800至1000元级别高的反而会涨的少。但这也是为今后实行交通补贴相应级别享受的待遇打基础。2016年还会有调整,但涨幅不会大主要是针对绩效方面出台工资方案也是为了缩小县区和省部公务员的差距。同时技术公务员可能会像以前的事业单位,走行政还是技术口。事业单位同时去行政化,不在有级别,变为企业和公益单位。 绩效工资向中小学班主任倾斜 在待遇上,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2013年教师绩效工资新标准 中学高级(副高级)744元/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中级)621元/月 中学二级、小学一级(助理级)524元/月中学三级、小学二级(员级)475元/月

2019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励制度

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桐梓县仙岩煤矿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汇编 二〇一九年七月

目录 第一节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3) 第二节瓦斯抽采管理奖惩制度 (20) 第三节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25)

⑴石门揭煤,钻孔控制范围内预抽的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⑵瓦斯预抽率不低于30%; ⑶利用钻屑瓦斯解析指标法效果检验,指标降到临界值以下。 ⑷瓦斯压力小于0.74MPa以下,或煤层残存瓦斯含量低于始突标高的煤层瓦斯含量时(没有检验值的可按小于8m3/t计算),方可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煤。 5、采煤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应达到6个月以上,因接替紧张的工作面必须采取缩小钻孔间距、加大钻孔直径等有效措施,且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必须达到3个月以上。 6、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在进行区域治理后,开采(掘)前必须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价,矿各部门组织评审,报矿长审阅备案。 (二)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⑴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 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 ⑵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①大于或等于40 m3/min; ②年产量100~150万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③年产量60~100万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④年产量40~60万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40万t的矿井,大于15m3/min。 ⑶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稳定在2 m3/min以上; ⑵瓦斯资源量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采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⑶需要高负压、高浓度抽采时。 3、建立井下抽采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条件的; ⑵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大、采用回采工作面高位抽采、浅孔卸压抽采、采空区埋管抽采等,需要分源抽采的。 4、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需要。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放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放泵相匹配。矿井必须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抽采系统停止运行造成瓦斯超限。抽采瓦斯泵应选择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率、低噪声、有煤安标志、各种保护齐全、防爆符合要求的水环式真空泵。 5、抽采系统中各种管路、连接装置尽可能选择重量轻、强度大、使用寿命长、耐腐蚀、抗静电、阻燃性能符合要求的管材。抽放孔封孔管及连接管必须采用钢管或双抗软管。 对各种抽放管路系统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保证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漏液、无积水,抽采管路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 6、瓦斯抽放系统的在线监测必须齐全有效定期鉴定校检有记录;人工计量装置必须完整正常使用,按每小时对各种参数进行计量。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年5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各定义 (1) 4 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3) 5 地面永久瓦斯站瓦斯抽放系统 (4) 6 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6) 7 瓦斯抽放方法 (7) 8 瓦斯抽放管理 (8) 9 瓦斯利用 (10) 10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10) 附录 A(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基础参数测算 (44) 附录 B(规划性附录)瓦斯投放方法类别及抽放率 (14) 附录 C(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 (16) 附录 D(规划性附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 (17) 附录 E(规划性附录)主要单位换算 (19) AQ 1027—2006

前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的方针,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放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放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 1997 年制定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MT 5018——96)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政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故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代替 MT T 692—1997《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觇范》。 奉标准与 t 煤矿乩斯抽放技术规范》 (MT/T 692 一 1997)相比内容上有了较大增加: ——增加了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内容: ——增加了移动泵站瓦斯抽敞系统; ——增加了瓦斯抽放方法; ——增加了瓦斯抽放管理; ——增由 B 了瓦斯刺用: ——增加了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对一些词句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忙: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永山、王魁军.邱宝杓、张兴华、高坤、曹垚林、富向。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doc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前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

习水县某煤业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汇编

习水县某煤业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汇编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习水县某煤业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汇编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编制目的- 3 - 二、编制依据- 3 - 三、适用范围- 3 -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机构设置- 3 - 五、防突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4 - 六、防突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 7 - 七、防突专业会议制度- 14 - 八、突出预测报告单签批制度- 14 - 九、防突措施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15 - 十、矿井年度、季度、月度防突计划制度- 16 - 一、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和国家安检

局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实现矿井生产安全和高产高效, 规范防突现场操作、管理, 防止突出重大事故发生, 促进公司的发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一)《煤矿安全规程》 (二)《矿山安全法》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三、适用范围 **煤矿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机构设置 (一)防突领导小组设置如下: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通防副总、生产副总、安全副总、监理和各生产单位主任、地质负责人、防突负责人 (二)防突工作小组设置如下: 组长:总工程师

规范1997瓦斯抽放标准

首页>>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法律>>煤矿 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标题】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70417 【实施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 【文号】煤安字(1997)第189号 【名称】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名称】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第6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奖励。 第7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8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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