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论述(doc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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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论述(doc 19页)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骨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

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

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单手指关节强直尚能完成握拳动作。

6、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7、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8、单髋或单膝关节强直,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说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程度可划分为:

①关节功能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②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31%。指残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围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

③关节功能中度障碍?功能丧失11-30%。指残留的功能相当于正常功能范围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

④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功能丧失≤10%。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

眼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 32°(或半径≤20°)。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8。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7。

3、双眼矫正视力≤0.3。

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

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

说明

(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等结果鉴定。

五官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2、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3、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2、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71。

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喉、气管狭窄,影响发音功能,但能平静呼吸。

2、声嘶和失音,经治疗无效,呼吸音尚正常。

3、双耳听力分别损失≥51db≤70db。

说明:

(1)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平衡障碍以平衡功能测试结果为准。

因肌肉、关节或其它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功能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颅脑疾病导致的前庭平衡功能障碍或丧失者,按神经系统疾病鉴定。

(2)因耳鼻喉疾病或手术所致颅内合并症,而遗有精神、语言或平衡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

(3)听力障碍不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听力障碍以脑干诱发电测听反应阈值为准。

外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根治或手术后有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2、巨大良性或不能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手术切除且严重影响机体功能。

3、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小肠切除超过全部小肠的2/3,有短肠综合症,造成吸收不良、贫血、血红蛋白低于80g/L。

4、因结肠疾病施行全结肠切除、腹壁回肠造口。

5、胰腺疾病行全胰或次全胰腺切除后胰岛素依赖。

6、肝脏疾病行半肝切除术或肝硬化引起的消化道大出血经外科治疗后仍有肝功能损害,血清白蛋白低于30g/L,血胆红素>34μOl/L。

7、各种原因引起食管重度狭窄或闭锁,经治疗仍不能经口进食,需胃造瘘。

8、全膀胱切除尿道改道术后。

9、Ⅲ度烧伤面积≥51%。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乳腺、消化道、泌尿系统恶性肿瘤经手术治疗后,目前无残留、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

2、外伤或手术后广泛性粘连性肠梗阻,经分解粘连,肠排列或内固定手术后仍频繁发作部分性肠梗阻,并引起营养障碍。

3、胃大部切除术后合并有倾倒综合症出现营养障碍。

4、贲门切除食管胃重建术后并发返流性食管炎。

5、因直肠疾病行直肠切除术、腹壁结肠造口。

6、Ⅲ度烧伤面积31-50%。

7、严重象皮腿或下肢水肿,小腿周径大于正常4cm以上,久治不愈,影响行走。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胃肠道疾病手术后遗有倾倒综合症,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肛门疾病手术后肛门括约肌损伤,偶有大便失禁。

3、肝胆疾病经手术治疗后,有肝功能损害或间断胆管炎发作。

4、慢性胰腺炎行部分胰腺切除或胰管肠道吻合术后,间断有急性胰腺炎发作或胰腺功能损害。

5、甲状腺手术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声音嘶哑。

6、颈部手术副神经损伤导致上肢活动无力。

7、下肢血管闭塞性疾病,伴间歇性跛行。

8、脾切除术后。

9、永久性膀胱造瘘。

10、Ⅲ度烧伤面积达11-30%。

说明:

(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的良性肿瘤并引起的功能障碍按相应学科鉴定。

(2)因烧伤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按骨科标准鉴定。

心血管内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五种情况者:

①心功能不全仍经常≥Ⅲ级;

②心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45%;

③胸片示心胸比例≥60%;

④持续严重心律失常(指持续Ⅱ度二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持续双束支或三束支传导阻滞或反复发作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⑤心超或胸片显示有肺动脉高压。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有昏厥发作史或窦性停搏史而未安装起搏器。

3、冠心病曾发生急性心肌梗塞出现有心功能不全及心超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4、急性心肌梗塞后虽经治疗但仍反复发作心绞痛且静息心电图出现严重心肌缺血表现。

5、冠心病冠脉造影确定为二支以上病变(其中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而未经冠脉搭桥(CABG)及冠脉成形(PTCG)或介入治疗或治疗失败者。

6、瓣膜(单瓣或双瓣)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Ⅱ级。

7、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冠脉成形及介入治疗术后仍有心绞痛反复发作或心功能≥Ⅱ级。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五种情况者:

①心功能不全仍经常≥Ⅱ级。

②心超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③胸片示心胸比例≥55%者。

④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心房颤动、扑动;反复阵发性心房颤动、扑动;频发室性心动过速;频发多源性房早、结早、室早等。

⑤心电图多次显示心室肥大伴有心肌劳损。

2、确定病态窦房结综合症而无昏厥发作史或窦性停搏。

3、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伴静息常规心电图显示明显心肌缺血表现(指2个以上导联ST段呈水平或下斜型压低≥0.5或T波呈冠状倒置)。

4、心血管疾病及胸腔疾病应用代用品或重建血管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心功能仍≤Ⅱ级。

2、冠心病运动负荷试验阳性或冠脉造影单支狭窄≥50%。

3、确定为扩张性心肌病但心功能代偿良好者(指心功能在Ⅰ级、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4、心脏、大血管修补术、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后。

说明: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系指先天性的、后天性的造成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例如: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肺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狭窄,法乐氏三联症,法乐氏四联症,艾生慢格氏综合症,马凡氏综合症,主动脉缩窄,风湿性瓣膜病,梅毒性心脏病,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心包疾病及其他心脏疾病。

(2)心脏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一般的体力活动并不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Ⅱ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但一般体力性活动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Ⅲ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轻微的体力活动即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Ⅳ级:在休息时已有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均可加重症状。

(3)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指心电图上有ST段缺血型符合阳性标准改变可以伴或不伴有T波改变,或单独T波改变必须符合原发性呈“冠状T波”改变。

(4)严重心律失常是指室性快速心律失常、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持续多源性室性早搏、心房颤动、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5)单纯高血压病不能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及大动脉器质性病变者按相应脏器功能损害程度给予鉴定。

泌尿内分泌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肾功能不全衰竭期:血肌酐(scr)>442μmo1/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

≤20ml/min。

2、肾移植术后时间>3年、有明确药物依赖、血肌酐>178μmo1/L。

3、双侧肾上腺切除或大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肌酐在178~μmo1/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

≤50mL/mol。

2、肾移植术后,有明确药物依赖,血肌酐在133~177μmo1/L。

3、一侧泌尿系统病变作肾输尿管切除后,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在133~177μmol/L。

4、各种原因引起的自体免疫性疾病及结缔组织疾病(如红斑狼苍、硬皮病、皮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无脏器损害者。如伴有并发症则按相应学科的脏器损害程度鉴定。

5、肾上腺大部或次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经二年治疗,皮质功能未见代偿,仍需服药治疗。

6、甲状旁腺机能不足,血钙低于1.75mol/L,需终生依赖药物控制症状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178μMOl/L,有轻度临床症状。

2、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1,伴有慢性尿路感染。

说明:

(1)肾功能不全分期:

①代偿期.133-177μmol/L。

②失代偿期186-442μmol/L。

③衰竭期. 451-707μmol/L。

④尿毒症期≥707μmo1/L。

(2)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判定标准:

功能明显减退:

①乏力、消瘦、皮肤、粘膜色素沉着,白斑,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②1小时尿17-羟类固醇<8mg。

③血浆皮质醇早上8时<9mg/100ml。

④尿中皮质醇<5mgmg/24小时。

功能轻度减退:

①具有上述(2)、(3)两项。

②无典型临床症状。

(3)代谢和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各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导致心、脑、肾等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出现功能不全时按相应脏器功能判定基准鉴定。

(4)单纯性糖尿病不属丧劳鉴定范围,糖尿病所造成的脏器损害由相应学科鉴定。

消化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肝硬化肝功能Ⅲ级。

2、肝硬化肝功能Ⅱ级伴有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手术病史或反复发生腹腔感染者。

3、有吸收不良综合症血红蛋白<80g/L,血清白蛋白<25g/L,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

4、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或大部分结肠,经长期治疗无明显改善。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肝硬化肝功能Ⅱ级,经正规治疗>1年无明显好转,肝功能白球比例倒置;或腹水消退但生化指标无改善。

2、慢性肝炎中度-重度,经>6个月的治疗无明显好转。

3、吸收不良综合症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血清白蛋白<30g/L。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肝硬化肝功能Ⅰ级。

2、慢性肝炎,经治疗病情好转并稳定时间>1年。

3、吸收不良综合症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伴轻度贫血,血清白蛋白<35g/L。

说明:

(1)消化系统疾病的鉴定需有近期的肝脏B超、肝功能检查资料。

(2)肝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Ⅱ级Ⅲ级

胆红素(μmol/) ≤34 35-51 ≥52

血清白蛋白(g/L) ≥35 30-35 ≤30

凝血酶原活动度>70% 70-61% 60-40%

腹水无少量大量

肝性脑病无1-2级3-4级

谷丙转氨酶供参考供参考供参考

呼吸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重度通气功能障碍。

2、双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UC占预计值≤50%、FEU1占预计值

≤50%)。

3、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导致肺通气或换气功能障碍并符合占预计值

≤40%,FEU1占预计值≤40%,或pa02≤60mmHg,pac02≥45mmHg等条件。

4、慢性纤维空洞型活动性肺结核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痰菌持续阳性。

5、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严重障碍者或pa02≤60mmHg,

pac02≥45mmHg。

6、肺部恶性肿瘤伴淋巴结转移或远处器官转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单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2、呼吸系统疾病经内科治疗无明显好转,呼吸功能中度障碍(占预计值≤50%、FEV1占预计值≤5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单肺叶切除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2、肺段切除,肺修补术,支气管成形术,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膈肌修补术后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3、非活动性肺结核病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痰菌阴性。

4、呼吸系统疾病经内科治疗无明显好转,呼吸功能轻度损害。

说明:

(1)当呼吸功能测定与临床症状不相符时,以血气分析结果为准。

血液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贫血: 血红蛋白≤60g/l,或需输血维持生命者。

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25×109/l,或伴出血症状。

4、血友病甲Ⅷ:C≤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未缓解或完全缓解3年内。

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发生急性变,加速期或伴贫血, 血小板减少或巨脾。

7、易栓症:血栓形成并引起局部血液循环障碍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贫血: 血红蛋白61~70g/l。

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5×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25~50×109/l偶有紫癜

4、血友病甲Ⅷ:c 1~5%,偶有血肿。

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完全缓解后3~5年内。

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需用药物控制血象才可正常。

7、易栓症:需长期服药预防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贫血: 血红蛋白≥71g/l。

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1.5×109/l。

3、慢性血小板减少:≥50×109/l。

4、血友病甲Ⅷ:C5~25%,无血肿。

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完全缓解5年以上。

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不需用药物控制血象即可正常。

7、易栓症:不需服药者。

《劳动标准》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B. 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

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

2020年病退鉴定标准

篇一:《2016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文件》 2016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文件导读 一、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四、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提前退休年龄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 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 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 篇二:《病退(职)鉴定需交材料》 病退(职)鉴定所需提交材料

2016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办法

2016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办法 2016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企业职工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提供材料.doc

企业职工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提供材料 1、单位和职工个人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潍坊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一份(贴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联网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中,精神性 疾病须提供三年以上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其它疾病须提供一年以 上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应按有关规定加盖公章;病 情危重职工可不受上述病历条件限制;按规定不需联网或因客观 情况限制无法联网的应如实说明原因。因先天残疾等原因无住院 病历的,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报名; 5、授权书;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 附: 1、病退劳动能力鉴定单位申请(样表) 2、病退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样表) 3、潍坊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反正面打印); 4、授权书。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单位申请(样表) 坊市能力定委会: 我位工??,性?,身份号???,因患??? 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住院治,完全失能力,特申病退能力定。 位:(盖章) 年月日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样本)坊市能力定委会: 我叫??,性?,身份号???,因患???于?? 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住院治,完全失能力,特申病退能力定。 姓名: 年月日

潍坊市职工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章):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证号码近期(一年内)一寸免 养老保险类别 口 l. 企业养老保险口 2.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冠照片(请在对应口内打√) 申请鉴定类型口 1.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口 2.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请在对应口内打√)口 3.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口 4. 其他 申请鉴定病种 住院病历医保联网情况口已联网口未联网(未联网原因:口 1.参加医疗保险前(请在对应的□内打√)口2. 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口3. 外伤口 4. 其他)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医疗卫生度鉴定标准(试行)》条,确定该同志伤残失能程度专家组为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意见 专家签字:、、。 经审核: 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 会意见 (章) 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一份,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留存。

2017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7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7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呢?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其实不仅是专门机构根据这个鉴定工伤,我们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自己属于哪级工伤作出一个大概的认定。本文由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欢迎您的阅读!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180-2014 代替GB/T 16180-2006 2014--09--03发布 2016-01--01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 一级 5.2 二级 5.3 三级 5.4 四级 5.5 五级 5.6 六级

5.7 七级 5.8 八级 5.9 九级 5.10 十级 附录A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国家政策条款中关于病退的规定

国家政策条款中关于病退的规定。 申请病退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办理。同时符合病退三个条件的,予以病退。符合条件(1)、条件(3)但不符合条件(2)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 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怎样计算公务员的病退工资? 文章来源:11464网作者:11464网点击数:97 评论:0条2011-07-09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怎样计算公务员的病退工资等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下文主要包括公务员病退工资的计算,病退公务员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职工病退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何规定等文章... 怎样计算公务员的病退工资?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怎样计算公务员的病退工资等相 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公务员病退工资的计算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干部退休条件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到龄退休) 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②、③退休的条件十分严格,也有具体规定,如高血压患者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能退休,医院出具的的证明必须要有三个以上医师签字 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人事组织部门同意,也可退休 你可根据以上政策条件,对比个人的实际情况看是否能退休。

2020-2020年工伤伤残的鉴定等级标准全文

2020-2020年工伤伤残的鉴定等级标准全文 :03-27 工伤的情况是有详细等级划分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伤伤残的鉴定等级标准的全文,希望这篇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核心内容:本文结束由法律快车劳动小编为你整理符合评残标准的每个等级如何划分,和其中具体的标准规定。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 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201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

201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 我们都知道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对员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其实不仅是专门机构根据这个鉴定工伤,我们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自己属于哪级工伤作出一个大概的认定,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地区:全国- 发布时间:2008-04-06 ?【颁布机构】: ?【文号】: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2-12-18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B. 1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安排

2011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安排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在《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3]71号)文件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我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就我区2011年申请病退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政策依据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和《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精神,严格执行天津市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3〕71号)。 二、申报条件 截至2012年3月31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合津劳局〔2003〕7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津单位的在职职工参照执行。 三、申报程序 1、领取材料 工作单位或存档部门根据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统计,确定申报人数。根据统计的申报人数,单位或存档部门可于培训会后到我科领取介绍信、申请书、鉴定简表(贴在档案袋左上角的小笺)、鉴定申报材料目录及张贴的宣传材料,按介绍信的编号领取登记。 (1)《介绍信》。2011年3月30日后持市劳鉴会统一印制的《介绍信》到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申报精神病类病种的人员持专用介绍信,签发单位扣章:经办人处和骑缝处)、复印病历。门诊特殊病人必须有医保责任医师出具,此外病种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出具。对没有持《介绍信》开具的诊断证明等一律视作无效,市劳鉴会不予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书。申请书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文本,到我科登记后按申报人数领取。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申请人本人手写签字。要求字迹工整,认真填写申

2020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2020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2019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9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又可以叫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对工伤事故当中的受伤职工进行伤残程度的一种确认。其中,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九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职工病退鉴定标准

职工病退鉴定标准 我国第一个职工病退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日 前正式出台。此项《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 是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标准,同时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对于人体运动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9大系统的器官缺陷或是功能障碍的不同程 度都作了规定详细的鉴定原则和分类标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姚宏:比如说一个慢性支气管炎的病人, 后来得了肺气肿,喘息性的疾病,我们已经明确规定,只要他的肺活量小于正常人的60%,他的血氧分量小于87个毫米汞柱,那么他就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就可以退出工作岗位并 享受养老金了。据了解,我国每年都有近13万人是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而我国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次《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 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颁布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是医疗终结时通过 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作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标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 副司长姚宏指出:“我们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于提前退休的工作作出了一个 标准的规范。”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 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现在更具体些: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 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 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14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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