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保险合同的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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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保险合同的注意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签保险合同的注意点

篇一:实习协议签订需注意的五大事项

实习协议签订需注意的五大事项

徐子躬20XX-12-1810:47:57

每一位大学生在毕业前,都会通过参加实习工作来历练自己。这段时间不长,且一般来说工资待遇也不高,但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并不是劳动关系,两者的关系是由民法以及合同法来调整,所以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是实习生与实习单位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实习生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是非常重要的。在签订实习合同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实习期内工作时间的约定。

可约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如确因特殊情况超过8小时

的,应约定相应的加班时间和报酬。

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

虽然实习期内实习生的报酬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但实习生与单位可以约定一定的报酬或者补助,并且最好是

明确约定给付的时间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3、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

从实习生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可与实习单位约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伤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

4、实习生在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5、发生纠纷的处理。

可约定友好协商及诉讼的处理方式,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出现尴尬。

当然,从实习单位的角度出发,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协议也是很重要的,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纪律的约定、实习生过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处理、实习生人身意外保险的约定、学校在实习过程中的职责要求及学校的法律责任等等,有了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有约可依,更好的处理争议。

篇二: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 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o

A.有偿合同b.附合合同c.射彳幸合同D.议商合同

2.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

A.受益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人D.投保人

3.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4 .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5. 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A.投保人b.保险代理人c.保险人D.保险经纪人

6.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D.变更的受

益人

7.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8. 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

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

A.有偿合同b.双务合同c.射悻合同D.附和合同

9. 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

保险合同划分为(A)

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范本【三篇】(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266-61 保险合同范本【三篇】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保险合同范本【三篇】(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篇一】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 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 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 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保险金额:________ 保费____费率____装载工具_____ 开航日期____自_____至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 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 保险人(Insurer) 也称承保人(Underwriter) 是海上保险合同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人 大多数为法人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拥有权利股份公司&合作社 2. 投保人(Applicant) 是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有行为能力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的时候回核定避免赌博 (二)关系人 l. 被保险人(Insured)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时,可以享受赔偿请求权的人。 2.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权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人。 ★(三)中介人不算合同主体但对合同订立履行起到推进作用 l.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外贸公司,航空公司,外汇银行都可) 业务代理(多为兼业代理完成)&理赔代理&检验代理(事故现场的查勘)

2.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 保险公估人(Surveyor or Adjuster)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和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1. 货物 2. 船舶 3. 预期利益 4. 责任、利益 (四)保险责任 l. 保障的风险 (1)海上风险(Maritime Perils) 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即海上固有的风险。A: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B:意外事故,包括: A.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很大的风浪,如飓风雨,极端气候条件下带来的损失 雷电(Lightning):带来船舶或者货物的直接毁损,直接击倒桅杆等或者一起火灾 地震(Earthquake):陆地地震,船停在港口,受损;海啸地震 海啸(Tsunami):风暴海啸;地震海啸 浮冰(Floating Ice):小的是浮冰大的是冰山冰山碎了成浮冰船撞上会破裂 洪水(Flood):在港口岸边停靠 等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 B. 搁浅(Grounding):突然静止不能动了船底底部损坏不能继续航行持续停航时间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解释义务及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解释义务及法律后 果 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利益分配上与其他合同当事人相比存在不均衡性。而且保险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地位亦存在强势和弱势之分。因而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对有争议的条款和免责条款尽到解释和说明义务。这是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存在一定争议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案例中对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解释说明义务的种类、形式、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基本案情: 2004年3月27日,甲公司为其所有的鄂N12265号货车向乙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合同期限为2004 年3月27日至2005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合同在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应否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三)项约定为“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005年5月13日9时左右,该车在上海某地100吨地磅上过磅时,因装载物较高,为预防车顶货物碰到地磅上的横梁,随车人员张某上车顶观察。当该车驶进地磅时,张某被横梁与车顶夹破头部倒在驾驶室顶部,当场死亡。甲公司赔偿死者张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0万元后,要求乙财保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乙财保公司认为死者张某是随车人员不属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而拒绝理赔。甲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乙财保公司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10万元。 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解释和说明义务的种类 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有两个解释和说明义务不得违反,一是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二是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和说明是为了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对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而被裁定机关认定为有争议的条款,从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认定,不属法定义务。但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履行该义务,将可能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结果。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系《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义务,属法定义务。 尽管上述两种义务中有一个不属法定义务,但如果保险公司怠于行使此两种义务,将会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本案例的审理就能说明这个问题。对本案例的审理均涉及到对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签保险合同时主险加附险是指什么意思

签保险合同时主险加附险是指什么意思 主险是不需要附加在其他险下可以独立承保的险种。 附加险必须依附于主险之下。 需求方可以自行根据需求选购主险或主险+附加险。 如果缺乏保险知识,一般被推销的都是主险+附加险,且主险都是分红险,从而实现 推销方卖更多保险的目的。 最终产品评价: 目前的主险是一款分红型的两全险,身故、全残时获得赔付;满期后生存亦可获得赔付;保险金额是30万,正常缴纳20年,保费缴纳总额为23880011940*20,期间每年可获 得低收益的分红,是款很不划算的保险,名为保障,实际不如专门买单独的消费型意外险,把剩下来的钱自己用做投资理财。 目前的附加险是一款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险,发生重疾时获得赔付,保险金额30万,正常缴纳20年,保费缴纳总额为462002310*20。 合计每年缴纳保费1425011940+2310,20年缴纳保费总额285000。 具体收益划算与否我就不测算了,可以自己测算下如果把分红险每年缴纳的11940都 存下来做投资,定个保守的每年最低投资回报率测算,看75岁时是否收益远大于30万生 存金。 注意,在这个计算模型里需要扣除购买消费型意外险保身故的成本。 注意,这是自己做的投资,流动性远远好于把钱存保险公司里。钱想拿回来就拿回来,而如果想把钱从保险公司拿回来要损失75%左右的本金。 1、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 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 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如何读懂保险合同

如何读懂保险合同 密密麻麻的文字、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莫名奇妙”的数据和表格……对于从未接触过的外行人来说,读懂保险合同是一件难事,甚至是“天书”。其实,读懂一份保险合同有时候并不难,只要有耐心和正确的阅读方法,掌握几个关键点,您就能玩转保险合同,接下来一一与您分享。 要读懂保险合同,首先要明白何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又称,它是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而言,投保人就是广大的保险消费者,只要您买了保险,身份就自然转变成了投保人,而保险人指的则是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 明白了何为保险合同后,在签名确认前,为保障自己的权益,请认真阅读。只要掌握住关键的几点,读懂保险还是很简单的。第一点就是保单条款一定要自己看,不要一味的依赖保险或其他人,避免买了保险后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出了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 要读懂保险条款,必须牢记看保单就是关注权利和义务,比如,每年要交多少每年要交多少保费保费交几年不按时交保费有哪些后果终止合同时自己是否有些损失投保后有哪些保险利益,也就是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给赔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 保单条款中有三个重点部分一定要阅读。第一个重点是阅读与“保险责任”相关的条款。比如,该合同所承保的保险范围,特别是关于各个保险责任对给付时间、给付条件和给付金额的描述。 保险条款的第二个阅读重点是“责任免除”条款。“责任免除”条款描述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况,为了避免索赔时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请事先看清“责任免除”条款,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

除了“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您还应关注自己有哪 些义务。如在申请获得相关保险利益或者金之前,有提供资料和如实告 知的义务;为了避免保险合同中止或终止,有及时交费的义务。 如果您面前的是一份人身保险合同,那还有几个关键期要特别留意。第一个是观察期,又称为等待期,一般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 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大部分的 都有观察期的规定,但意外伤害类的保险没有观察期。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期也是需要留意的关键期。一般情况下,保 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就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了,但在保险合同有特别 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险责任期就可能不一致了。比如,以上提到的观察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人身保险合同中还有两个很给力的关键期。第一个是犹豫期,也叫冷静期,在这段时间内,您若对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一般来说,犹豫期为十天,在部分地区针对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客户,犹豫期可能更长一些,具体情况您可以向保险 公司咨询。 人身保险合同中另一个很给力的关键期是宽限期。在分期缴纳保费 的保险合同中,如果分期到期还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会给予60天的 宽限期限,只要在这60天内及时缴费,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不过, 如果宽限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要扣除应缴保费。 读完了保险合同,确定已清楚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后,别忘了亲笔 签上您的姓名,切勿让别人代签名。因为保险公司一般将代签名保险视 为无效保单,作出拒赔或退保的处理。另外,代签名也隐含着巨大的道 德风险。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留名”那是必须的。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 保单中的5个关键期 空白期:交纳保费的时刻,并非就是合同生效的时刻,至少1天。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 的条款内容. 篇一:保险试题10 代理人机考模拟考试结果10 篇二: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20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原告:段天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段天国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段天国诉称:20XX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签订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20XX年9月11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龙铜线上村西段与案外人王大伟驾驶的助力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大伟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支付保险金,遭到被告无理拒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支付保险金72825.68元。 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1.根据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的约定,即使理赔,也应扣除20%的免赔率。2.根据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对于伤者的4080.20元的医保外用药费用不应理赔。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XX年3月24日,原告段天国为苏0141557拖拉机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XX年3月25日至20XX年3月24日,双方特别约定,保险车辆车主为段天玲,被保险人为段天国。涉案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第二款约定:“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则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九条第一项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

签保险合同要注意什么

编号:_____________签保险合同要注意什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保险合同注意事项 1 如何签订保险合同 1、准备投保时: 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2、签约前要注意: 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3、如实填写投保单: 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投保单上的签名和风险提示语句必须由本人填写,不得找他人代签。 2 怎么看懂保险合同 第一步:核实常规信息 尽管保险合同一般长达数页,内容也比较繁杂,但是我们可以在拿到保单之后的第一步就是核实合同中的各种基本信息,比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联系方法等常规信息。 此外,如有必要投保人还应该确认一下保单的真实性,途径则有两个:一是通过保险公司热线电话和官方的网站来核实;二是通过专业代理人(经办代理人

和其他代理人)来核实。 第二步:明确保险责任 在核实完保单中的基本信息之后,就需要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浏览保险条款时特别要注意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要当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三步:记住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当中很容易让人犯晕的就是几个保险期限的规定和作用,切忌没有留心这几个保单的关键保险期限,导致不能很好地使用自己的保险权益。 1、保险空白期:是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 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虽然已经交了钱但还没有真正完成“投保”。 2、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 90-180天)。 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 3、犹豫期: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并且拿到相应的退还保费。 所以说买保险并不是一锤子买卖,投保人如果发现不合适还可以及时退保。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2020年商业保险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063-38 2020年商业保险合同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2020年商业保险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 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 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 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 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接触和终结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申请。要约可以口头表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 要约生效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要约人不得中途撤回或变更要约。除非以下几种情况,要约失效,要约人可以不收要约的约束: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做出承诺;四是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不得对原以要约人有任何修改和附带条件,只能按照要约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邀约一经承诺,合同及宣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肖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属条件成立或附属期限到达才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题变更 保险合同主题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好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有保险人、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其实就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发生变更。而在保险合同中客体的变更主要通过保险条款来体现的。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因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解除权。一旦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即宣告中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意外事故发生在意外保险合同签订之时

意外事故发生在意外保险合同签订之时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而施工单位在投保团体险时一般不能确定被保险工人的人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只能根据工程的规模、施工承包合同价格来确定保费费率。江苏省张家港市的天云市政公司在办理保险的当天偏偏出了险,于是,引发了一起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 日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体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天云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市政公司)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金理赔款10万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金理赔款18534.44元,合计118534.44元。 2004年9月2日,天云市政公司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为其在华东木业公司工地施工的人员投保 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和附加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人和2万元/人。就在当天的下午18时10分,承包钢筋工劳务的谢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院抢救,于2004年9月9日死亡,共花去医疗费18534.44元。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谢某与天云市政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天云市政公司以工伤赔偿了谢某家属14.5万元。谢某家属同意天云市政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权益人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天云市政公司不是保险请求权人,无权提起索赔;且谢某不是天云市政公司员工,不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赔付。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天云市政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所形成的两份《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人寿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时虽明确被保险人“详见被保险人清单”,但事实上其并未要求天云市政公司提供上述人员清单,故造成被保险人的范围不明,其责任在人寿保险公司。从两份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看,应推定被保险人为在华东木业有限公司施工的所有与天云市政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谢某属于其中一员,应当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及两份《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谢某的继承人已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天云市政公司,天云市政公司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由于确认谢某与天云市政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即确认谢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时间最终为2006年4月,故天云市政公司目前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遂依法作出了上述 判决。 当事人说 原告投保单位: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也应在被保险人之列 被告保险公司:原告投保人无权提起保险金请求权之诉 原告天云市政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2日在人寿保险公司处为在华东木业公司施工的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医疗保险(B),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人和2万元/人。保险期限均自2004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5年1月30日24时止。同日18时许,承包钢筋工劳务的谢某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受伤,后于9月9日死亡。2006年4月24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公司与谢某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以谢某的死亡属工伤赔偿给付了谢某家属14.5万元。事后,原告依据2004年的两份保险合同向人寿保险公司提起索赔,遭到拒绝。为此起诉:要求人寿保险公司理 赔原告损失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1.天云市政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继承人,其作为投保人无权提起保险金请求权之诉;2.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在事故发生两年之内向被告公司提出索赔,因已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3.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是原

同保险公司签订处理保险事故的委托代理合同

同保险公司签订处理保险事故的委托代理合同 篇一:事故处理委托协议 委托合同(20XX)民字第号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 甲方因20XX年5月22日在***大道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捷达出租车发生碰撞后致车损一事。委托乙方代办理赔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为甲方代理人,甲方委托 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再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乙方受托后必须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 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肇事驾驶员、伤者关系,尽快结案赔款。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或证据 线索,如甲方没有如实叙述案情,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乙方不予退还。 四、根据双方商议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办费伍仟元整元,此费用包含乙方办案工作中出现的差旅等费用元,款项直接支付至的账户,账号为户名:, 开户行:分行营业部。五、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理赔完毕前有效。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具体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甲方:乙方: (反面附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驾驶(**********号)车于20XX年5月22日 在****大道上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捷达出租车发生(碰撞、伤人)的交通事故,由于本人因工作的原因无法亲自处理,现委托同志代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一、(同意)委托到交警部门办理放车手续,协助办理结案手续。 二、(同意)委托()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定损手续,签订理赔协议; 办理理赔申请;领取给付款项等手续。 三、(同意)委托到奔驰车维修(厂、4S店)办理修车、开票、 结算、放车、取车手续。 四、(同意)委托办理结算手续,结算价格以保险公司核价为准。 五、(同意)委托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与肇事者***办理理赔、结算、结案手续。 六、(同意)委托按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代为收取法律文书等。 七、(同意)委托最终保险金转入本人账户,支付至周正国的账户,账号为户名:,开户行:分行营业部。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理赔完毕前有效。 委托人:年月日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 律行为。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 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人没有履行给付责任而拒绝交纳保 险费。因为保险人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生给付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又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一方虽履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务,但不能以诉讼请求对方交付保险费,如对方拒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②在一般双务合

保险合同四要素

保险合同四要素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客户的风险保障意识越来越强,保险产品投资已经作为现代家庭非常重要的财务安排。如果说保险是为了满足未来需要,那么保险合同就是这个“虚拟产品”的唯一书面凭证,就犹如记录着存款信息的存折一样重要,在海外,保险合同号码称之为第二个身份证号码。客户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当看到“天书”般的保险合同时,不少客户一头雾水。的确,作为法律规范文本的一种,保险合同的文字使用专业性较强,客户看起来是有些头疼。但是,每一份合同关系到客户一生的财务安排,如果对于自己所选择的产品不能有清楚的了解,对客户而言并不公平。其实,保险合同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必然有法律文件相类似的特点,比如权利描述、通信地址的变更、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残疾的定义和司法鉴定、其他定义的解释等等条款。这些是必要的常规信息,存在于所有的健康保险、储蓄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保险、万能保险的合同里面。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读,笔者提供几个方法供参考。当客户拿到保险合同时,可以重点关注合同的几个要素,从而清楚地了解是否是自己所需要的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的内容中都会存在寿险商品四要素,了解和掌

握这四个要素,能让客户清楚地知道所选择的商品是否适合自己。 1.保什么?——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什么情况下会给钱。这是客户最关心的内容,也是这份合同的重要部分。目前,各大公司的保险产品相当丰富,而一个产品和另一个产品不同,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的不同,如有的是医疗产品,有的是保障型产品,有的是理财型产品等等,因此当客户拿到保险合同时,首先关注的是合同保险责任是否是当初所需要的。 笔者发现市场上很多保险纠纷的焦点,就是由于客户对当时购买的商品保险责任不够了解而引发的,明明希望解决医疗方面的担忧但选择了养老产品,明明是需要养老保障但购买了偏重医疗的产品。不同的产品就像不同的药,药不对症是非常遗憾的事情,尤其保险商品关乎一生的财务安排,客户在选择保险商品时一定要问自己一个问题:我选择保险商品是希望帮自己解决或分担什么问题呢?保险商品的选择应视自身经济实力而定,不需要一次性购全,而应该逐步完善,先解决最需要的部分。同样,保险商品无好坏优劣之分,所谓按图索骥,只有在明确自己需要什么的前提下,才能选择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商品。 2.保多少?——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案例

保险合同案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1、某商场与一饭馆相邻。98年3月,该商场曾向上门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口头提出保险请求,但此后一直未去办理正式投保手续。同年6月,饭馆厨房起火,大火殃及商场并使商场部分财产受到损失。事后,该商场以曾提出过保险请求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问:虽然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此案中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了吗?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商场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所有人甲向运送人乙托运。乙就其运送责任向保险人丙投保责任险。丙于发出保险单后,另以记载有“被保险人应自负损失额10%”书面通知乙,乙置之不理。运送中发生车祸,货物全部毁损。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丙对乙的书面通知是否生效?甲向丙请求保险金的给付,丙应否为给付? 分析:1)保险单送达投保人后,保险合同生效。 2)通知对保险单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3)如果通知在保险单到达投保人后到达,乙未对新要约做出承诺,不影响合同效力。丙应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 4)如果通知在保险单到达投保人之前或者与保险单同时到达投保人,该通知产生撤销承诺(保险单)的效力,乙应就新要约做出承诺,否则视为合同不成立。丙不用支付保险金。 3、1998年4月7日,新隆造纸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造纸厂在保险单上写明,保险期间从1998年4月8日12时起至1999年4月8日12时止,保险标的为原材料及库存产品,保险金额为800万元,保险费为6.5万元,分三期缴付,即4月30日前交2万元,六月底交2万元,剩余部分至1998年10月底付清。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的人员口头表示同意按照投保单所列条件承保,但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要在造纸厂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才签发保险单。1998年4月21日,造纸厂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库存产品100余万元的损失。由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约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造纸厂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造纸厂认为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月嫂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保险协议(范本)

北京月嫂公司平安家政万家福保险保障服务协议甲方: 乙方:我爱我妻(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乙方为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购买保险,现将与甲方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根据乙方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乙方已为其家政服务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家政人员责任保险”及 “家庭财产险”。该保险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乙方与客户签订聘用协议或续聘协议之时起,至协议终止或事实终止服务之日止。 2、保险地址: 保险地址以乙方与客户签订聘用协议或续聘协议时注明的“工作地址”为准,如地址变更,客户必须立即向乙方书面报备。 1、16周岁以下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最高保额限制: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最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 2、财产险、人身意外险每一分项的保险金额为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内赔偿金额达到或超过累计赔偿限额,则该保险责任终止。 3、家政服务责任保险仅承担乙方人员在为第三者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致使家政服务消费者遭受家庭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家政服务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向乙方提出索赔,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4、免赔条款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现金、金银、首饰、珠宝、有价证券、票证、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专业清洗财产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家庭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因罹患疾病或传染病而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的非家政业务所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前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的家政服务工作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样的约定,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九)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十)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十一)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十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盗窃行为;

签保险合同时主险加附险是指什么意思

签保险合同时主险加附险是指什么意思 有时候买保险时,常听销售人员说什么主险加附险,然后就一脸懵逼,那么签订保险合同主险加附险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下面是本人为大家整理的xx,希望对大家有用。 看保险合同之主险加附险是什么 主险是不需要附加在其他险下可以独立承保的险种。 附加险必须依附于主险之下。 需求方可以自行根据需求选购主险或主险+附加险。 如果缺乏保险知识,一般被推销的都是主险+附加险,且主险都是分红险,从而实现推销方卖更多保险的目的。 最终产品评价: 目前的主险是一款分红型的两全险,身故、全残时获得赔付;满期后生存亦可获得赔付;保险金额是30万,正常缴 纳20年,保费缴纳总额为238800(11940*20),期间每年可获 得低收益的分红,是款很不划算的保险,名为保障,实际不如专门买单独的消费型意外险,把剩下来的钱自己用做投资理财。 目前的附加险是一款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险,发生重疾时获得赔付,保险金额30万,正常缴纳20年,保费缴纳总额为46200(2310*20)。 合计每年缴纳保费14250(11940+2310),20年缴纳保 费总额285000。 具体收益划算与否我就不测算了,可以自己测算下如果把分红险每年缴纳的11940都存下来做投资,定个保守的每年最低投资回报率测算,看75岁时是否收益远大于30万生存金。

注意,在这个计算模型里需要扣除购买消费型意外险保身故的成本。 注意,这是自己做的投资,流动性远远好于把钱存保险公司里。钱想拿回来就拿回来,而如果想把钱从保险公司拿回来要损失75%左右的本金。 存款保险知识 1、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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