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施细则(试行)2020版

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施细则(试行)2020版
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施细则(试行)2020版

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天然气体制改革,提高我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有序推进我省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维护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油气体制改革和我省天然气体制改革精神,以及国家《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天然气管网设施是指位于浙江省境内,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天然气长输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储气设施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不包括陆域及海域气田生产专用集输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内专用管道、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军工或涉密天然气管网设施和直接供给终端用户的城镇燃气设施。市、县(市、区)内的天然气转输管道、天然气储气设施及其附属基础设施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且有交易天然气进入浙江省天

然气管网输送的上游供气企业(以下简称“资源方”)和下游天然气购买方(以下简称“购买方”)。

资源方是指具有相关资质且拥有稳定可靠的国产或进口气源的企业。包括天然气生产企业、天然气进口企业、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企业、天然气储气企业、天然气批发零售企业等。

购买方是指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的城镇燃气企业、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地方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企业、工业大用户等。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能源)、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工作。

第二章公平开放基础条件

第六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制度,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按照浙江省天然气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推进供气环节扁平化改革。

第七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天然气资源可靠供应。

资源方应具备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城燃企业应具备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且应通过建设调峰储气设施或与设施运营企业签订小时调峰服务协议等方式满足所服务区域的小时调峰要求。不可中断大用户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身实际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他应急措施。管输企业应具备调节平衡和提供短期借气服务所需的调峰储气能力,储气量应不低于上年度高月高日实际输气量的5%。

对储气调峰能力达标的资源方和购买方,在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受理时拥有优先权。

第八条所有入网输送的天然气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与国家管网公司同步实施科学合理的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

第三章公平开放服务体系

第九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应当为所有资源方接入管网提供相关条件。

浙江省天然气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的前提下,将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

公平开放。

第十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及本细则规定制定并公布本企业设施公平开放的规章制度。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设施运行特点,提供年度、季度及可中断、不可中断等多样化服务。

第十一条天然气管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度。省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协调确定。市、县(市、区)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未核定指导价或协商不成的,由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算确定。除天然气管输服务价格外的其他管网设施服务价格执行政府监管的市场定价制度。

第十二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根据服务合同要求制定天然气交接和计量方案。在接收和代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交付天然气时,应当对发热量、体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计量,并接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网设施基础信息、设计服务能力、使用情况、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用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保

密要求等。在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公开天然气管网设施相关信息。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管道剩余能力包括剩余能力、对应时段、区间,可接收或分输天然气的站点等;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剩余能力包括剩余能力、转运方式、对应时段等;储气设施剩余能力包括剩余注、采气能力、对应时段等。

第十五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日14点前公布次日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公布上一月度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时段、服务总量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对所有用户的服务信息。

第五章公平开放服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采用线上申请与受理,用户通过指定的网络平台上传申请材料,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受理用户申请。

第十七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采用集中受理为主、分散受理为辅的方式受理用户申请。

每年3月1日前,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

布开放服务公告,集中受理用户下一年度各月设施使用申请。并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发布。

集中受理用户申请能力超过管网设施服务能力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在保证各用户基础服务气量的前提下,按“先到先得”的原则顺序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基础服务气量为该用户上一年度实际服务气量。

在年度内其他时段,用户可依据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每月和实时公布的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根据申请流程单独向运营企业申请服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受理分散用户申请,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对不符合下列开放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违约等行为的用户申请不予受理。

(1)不符合第四条规定资格要求的;

(2)未落实气源的购买方或未落实市场的资源方;

(3)资源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不满足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4)城镇燃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或许可证失效的;或未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

(5)未通过相关部门资格审查的;

(6)其他不符合开放条件和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做好应急保供资源的调度工作。对政府部门确定的承担应急保供责任的天然气资源优先提供开放服务。

第六章公平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十九条建立以合同为依据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运营体系,强化合同履约监管,保障管网设施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制定并公布本企业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合同标准格式,对服务时段、服务气量、服务能力、交接点与交接方式、服务价格、偏差结算、天然气质量、交付压力、管输路径、检修安排、计量方式、平衡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第二十一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签订的服务合同在“信用浙江”网站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取消合同执行,不得为提高管输收入而增加管输距离。资源方、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购买方应制定应急事故、断供、重大卫生事件、反恐怖等的应急预案,保证特殊情况下管网设施安全有效运行,终端用户用气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应承担所服务区域内天然气应急调度责任,在应急状态下,经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程序调度网内资源和动用储备资源。应急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同级政府指定第三方核定,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用户应当遵守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

发布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准入相关技术管理准则和操作程序,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天然气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的滞留时限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天然气管网系统平衡运行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用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使用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用户未能履行管网系统平衡运行相关义务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标准采取强制平衡措施。情节严重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按照规定将违约用户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列入油气领域失信名单。

第二十六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到各方财务、商务、专有技术、用户资料等需要保密的信息,履行保密责任。各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保密条款。

第七章公平开放监管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工作。

第二十八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相

关情况,包括管网设施基本情况、运营情况、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输送(及储存、气化、装卸、转运)能力及开放情况、对申请用户出具答复意见情况、价格情况、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的用户情况等。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用户名单及相应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和资料。不定期抽查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对存在争议的开放事项,用户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请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进行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见。

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在履行开放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提请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进行协调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一条鼓励公众参与对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用户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受理时限、公平服务等相关规定的,由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企业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十三条用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向其他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1)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2)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关数据信息的;

(3)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4)恶意囤积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

(5)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存在以上行为的,不得参与代输试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戒。

第三十四条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气量计量的,或者计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执行。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浙江省燃气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41190200膜式燃气表101-2020 膜式燃气表 发布日期:2020年月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膜式燃气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GZ41190200膜式燃气表101-2020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最大流量不超过6m3/h、最大工作压力不超过50kPa的膜式燃气表、IC卡膜式燃气表和无线远传膜式燃气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6968-2019 膜式燃气表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及样品数量: (一)抽样方法 1.现场抽样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网络抽样 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 (二)抽样数量 1.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膜式燃气表3台,作为检验样品。 2. 如需进行过载流量、管接头、温度适应性、耐久性检验项目时,另抽取相同型号规格的膜式燃气表3台,作为备用样品。 (三)注意事项 1. 上述样品数量为本评价规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2. 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3. 所抽样品为自抽样之日算起5个月以内生产的燃气表产品。 4. 所抽样品为IC卡膜式燃气表时,受检单位应按使用要求安装好供电电池,并充值2m3气量,同时提供检验需要的充值卡和清零卡。 5. 所抽样品为无线远传膜式燃气表时,受检单位应按使用要求安装好供电电池,并提供远传抄表手持机或可远传抄表的软件(或网络客户端)。 6. 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震防压。 四、检验项目 表1 膜式燃气表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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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集中供热经营活动,促进燃气、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或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 (三)燃气、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热源来源情况 (五)当地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范围文件 (六)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等。 (八)其它相关文件、证明。 第七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作出审批意见。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企业或集中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或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申请,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和集中供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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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用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优先开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鼓舞运用清洗动力和可再生动力开展供热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拟定城市供热管网建造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供热应急确保准则,进步供热应急确保才能,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别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呈现供热中止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赶快康复供热,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计划建造: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计划,按规则程序赞同后施行。 经赞同的供热专项计划不得私行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赞同机关赞同。

浙江地区燃气市场分析

浙江地区天然气市场分析 一、浙江省天然气气源分布 浙江省为发达省份,能源需求多样化且量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2年,、及制品、天然气和消费量分别为14374万吨、2751万吨、亿立方米和3211亿千瓦时,其中天然气占%,比上年同比增长%,上升个百分点。 目前,浙江省的天然气来源主要包括西气东输、川气东送、东海油气田以及中海油进口卡塔尔液化天然气(LNG)。 2013年天然气用量共56亿方,年增量%。其中西气26亿方、东海气亿方、川气亿方、宁波LNG10亿方。实际供气总计为亿方,同比增长%,四种气源比重分别为46%、10%、27%、17%。 二、浙江省天然气价格 1、管道气价格: 浙江省天然气管网建设为地方主导,并非中石油等能源公司主导建设,实际运行效率和能力不足,在与能源公司的价格谈判中处于弱势。同时,浙江中海油与卡塔尔签订的长期供气合同价格偏高,导致成本向下游用户转移。 2、进口LNG价格 中海油与卡塔尔液化天然气公司签订了一项为期25年的LNG购销协议,每年从卡塔尔液化天然气公司进口200万吨LNG,计划供应、广东、上海、

浙江。 三、浙江省天然气发电市场 从2003年到2010年,为配合西气东输和东海气开发项目,浙江配套建设了杭州半山、萧山、余姚国华和镇海电厂4个天然气联合循环项目,总装机容量360万kW.电力供需矛盾的缓减。 截至2013年,浙江省累计建成电力装机6516万kW,其中煤电装机比例高达%,而天然气装机比例仅占%,由于环保压力巨大,所以天然气市场需求量很大,但天然气电厂由于气价高等原因,生产效益不容乐观,这也是制约天然气发电市场发展的瓶颈。 四、浙江地区主要接收港情况:

城市燃气管网GIS系统

城市燃气管网GIS系统 城市燃气GIS系统解决方案 (成都方位导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自主研发,利用GIS技术,FLEX富客户表现技术,空间数据库,采用B/S 开发,java 跨平台部署,实现城市燃气高压管线、低压管线、阀们、外业工程车辆的调度安排、作业管理、应急指挥等纳入到信息化的管理当中。一方面,通过本系统的事务处理的能力对阀门,管线报警预警并同时进行工程车辆出警调度管理,另一方面,通过本系统的智能化处理技术,将管线采集作业情况实现智能化采集入库。提高管线采集作业管理。 系统总体架构 系统总体架构是以面向对象(OOP)的设计为基础,以面向服务(SOA)的设计为应用扩展,系统主要采用Browser - Server(B/S)表现形式。系统服务端是基于J2EE技术标准规范下进行开发的,有着良好的安全性、扩展性以及跨平台的适应能力,GIS服务平台采用本公司自己的一套解决方案MAPHAOSERVER进行应用开发,MAPHAOSER企业级GIS平台跨平台部署,支持发布WMS\WFS地图服务,支持shp\tab\dwg\dgn\等目前国内外GIS各种矢量数据以及光栅图的发布;支持缓冲区分析、叠加分析、路径分析、网络分析等各种空间分析算法;支持浏览器端直接绘制点、线、面矢量数据入库。数据库选用PostgreSQL。

系统维护管理端应用环境 服务端:可在windows或者linux的服务器上部署系统,维护简单。客户端:终端用户只需要浏览器即可访问,支持各种主流浏览器。 系统主界 面 系统功能简介 1.阀门管理 ①.能查询到所有的阀门列表,并以表格形式展示。

②.能根据阀门的各种参数模糊查询阀门。 ③.查询到的阀门,点击定位后,能在地图上定位该阀门。 ④.在表格中能删除选定阀门。 ⑤.在表格中能修改选定阀门。 ⑥.可以直接在地图上绘制点并输入阀门其他参数添加阀门。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准确规范、诚信守法的原则。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并将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2

燃气工程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燃气工程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一、总则 1、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3、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4、术语: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主要成分CH4,成分较单一,是较好的燃料。液化石油气是提炼汽油、煤油、柴油、重油过程中剩下的尾气,加压使其变成液体,其主要成分是乙烯、乙烷。人工煤气是指用煤,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经转化制的的可燃气体其主要成分是一氧化碳。调压装置:将较高压力降至所需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调压箱(柜)指将调压装置放入专用箱体和柜。 二、施工工艺 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2、燃气计量表具应有出厂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标牌上应有CMC 标志,并有计量检定结构出具的合格书,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3、燃气管道、管件、阀门等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室外埋地燃气管道采用SDR11聚乙烯管。SDR为公称外径与壁厚之比,分为SDR11和SDR17.6两个系列。燃气管道上的阀门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埋地阀门采用PE球阀,地上阀门采用钢制阀门,并选用燃气专用阀门。室内阀门采用快速式切断阀球阀。钢制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进行安装。采用的PE阀门安装应在开启状态下进行。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 尾矿库; (十)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

浅析温州苍南燃气发展现状

浅析温州苍南燃气发展现状 发表时间:2014-10-27T14:45:38.607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14年第10期供稿作者:苏树群 [导读] 天然气液化后可以大大节约储运空间,而且具有热值大,性能高等特点,LNG 贸易正成为全球能源市场的新热点。 苏树群 (温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 325000 ) 摘要:天然气的依靠其自身独特的能源优势,其市场地位愈加显著,天然气市场供不应求,面对这种形势,温州苍南不断的创新发展模式,依据市场需求,制定一套完善的天然气利用规划,利用先进技术和当地条件设置规范的输配系统、工艺流程、给排水系统,使整体系统的应用效率达到最大化。接下来将一一叙述其规划发展要求,以便促进温州地区LNG 运用模式发展的更好。天然气液化后可以大大节约储运空间,而且具有热值大,性能高等特点,LNG 贸易正成为全球能源市场的新热点。 关键词:温州; 液化天然气;发展现状 引言: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开发利用体制加快天然气工程建设的意见》精神,经苍南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国有控股成立苍南县中投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苍南县域内即形成一家国有企业,二家民营企业共存的混合制运营模式,中投公司将作为迎接浙江省天然气管网一级供气商,负责开展苍南县域内天然气门站、应急站、加气站、高压管线等相关配套工艺及设施的建设、运营工作。接下来以温州苍南燃气发展状况的例子阐述温州地区LNG 发展模式。 1. 天然气市场需求分析 1.1 供气原则 1)优先供应具有气化条件的居民用户;2)优先供应公共服务设施(机场、车站、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等);3)积极发展各类工业用户,尤其是污染型工业用户的“煤改气”“油改气”工作;4)积极改造燃煤燃油锅炉,尤其是4 吨及以下小型燃煤锅炉;5)积极供应大型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写字楼等)燃气空调用气;供气对象为压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公建及工业用户。 1.2 总需求分析 1.2.1 天然气市场需求预测 根据《苍南县天然气综合利用规划》及《苍南县龙港新城天然气利用项目专项规划》,至 2015 年,苍南县天然气消费量占一次能源结构的比重达到 1.9%;灵溪镇居民气化率达到 25%,龙港镇居民气化率达到 15%,金乡、钱库居民气化率达到 5%。至 2020 年,苍南县天然气消费量占一次能源结构的比重达到 7.1%;龙港镇居民气化率达到 50%,其他乡镇居民气化率达到 10%;全面推进中心城市“煤改气”工程,推动其他乡镇“煤改气”工程。应急气源站规模根据《苍南县天然气综合利用规划》,苍南县规划采用 LNG 作为管输天然气阶段的应急气源,考虑保证中心城市全部居民、公建用户和部分工业用户用气量,储备时间暂按6 天左右。该部分应急用气量经测算得远期需要 104×104Nm3/a(折合 LNG 约1600 立方)。工程建成以后,将作为远期龙港镇、宜山镇、钱库镇、金乡镇等乡镇天然气应急气源站,是苍南县天然气应急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输配系统 2.1 苍南县域天然气输配系统 苍南县输配系统框图根据《苍南县天然气综合利用规划》,至规划期末(2020 年),苍南县将形成“两个气源下载点、三个管输气供 气点、三个气源保障点和四个非管输气供应点”的天然气输配系统。 如图1 所示,两个气源下载点:即省网“甬台温”管线灵溪分输站和苍南末站,为苍南县可利用管输气下载点。三个管输气供气点:即灵溪门站、龙港门站和金乡调压站。灵溪门站接收省网灵溪分输站来气后通过中压输配管道为灵溪镇供气。龙港门站接收苍南末站来气后,一路通过高压管道敷设至金乡高中压调压站,为金乡镇提供管输天然气,一路通过中压管道为龙港镇、钱库镇和宜山镇等乡镇供应管输天然气。三个气源保障点:即龙港 LNG 气化站、城西 LNG 气化站和灵溪 LNG 气化站3 个城市应急气源站。于龙港门站内建设龙港LNG 应急气源站1 座,作为远期龙港镇应急气源保障。现状灵溪LNG站作为远期灵溪镇应急保障气源。四个非管输气供应点:即桥墩镇、矾山镇、马站镇和赤溪镇四个乡镇LNG 或CNG 非管输天然气供应点。2、苍南县龙港镇中心气源站(LNG 气化站)及配套管线工程本工程为苍南县龙港镇中心气源站(LNG 气化站)及配套管线,即规划龙港 LNG 气化站,属于苍南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一部分。工程建成以后,将作为近期龙港镇、宜山镇、钱库镇、金乡镇等乡镇天然气过渡气源站,以及远期城市应急气源站。 2.2 供气方案 LNG 气化站内设有 LNG 气化工艺区,经气化、调压、计量、加臭后进入城市中压管网供应用户,再根据各个用户用气压力需求由调压箱(柜)调压后分别供应居民用户、公建用户及工业用户。 3.工艺流程 LNG 通过公路车辆运至气化站内,在卸气台通过站区增压器或自带的增压器对槽车储罐增压,利用压差将 LNG 送至低温 LNG 储罐储存,储罐储存期间压力保持在0.4MPa,储存的温度为-145℃。使用时,打开储罐的自增压系统,储罐内的LNG 利用储罐增压器增压到

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建设中的GIS应用

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建设中的GIS应用 GIS技术是将地理科学作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技术形成地理空间数据库,还可以实时模拟不同地区的实际地理状况,在军事和航空等多个领域有较为广泛的应用。随着城市化的持续深入,城市燃气管网也朝着现代化和自动化的趋势发展,应用了大量信息技术,GIS技术也不例外。在城市燃气管网的管理中,GIS技术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保障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接下来,就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建设中的GIS应用展开论述。 标签:燃气管网;信息系统;GIS应用 引言 就其本质方面而言,地理科学是GIS技术的基础,而计算机技术对于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形成十分有益。它能够对不同区域当中具体地理情况进行实时模拟,被广泛应用于航空和军事等方面。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城市燃气管网的设计、运行、管理模式逐渐向自动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其中包括GIS技术在内的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GIS技术应用于城市燃气管网的管理工作当中,其价值较高,能够从根本上将燃气管网的管理效率提升上来,进而有效确保城市燃气管网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1 GIS技术概述 GIS是指地理信息系统,主要是应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空间数据信息的采集、编辑以及存储,还能够进行空间的显示。GAS将数据库和图形管理系统进行有机结合,将两者的优势集于一体。GIS技术最早应用于测绘和资源环境管理等领域,然后又拓展到城市规划以及土地管理等多个领域。GIS在我国地下管线系统管理中的应用最早是在80年代中期,一線城市开始将GIS技术应用于自来水管网以及燃气管网管理中,有效提高了城市地下管网的管理效果,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了可靠的参考依据,实现了城市的现代化管理。 2在城市燃气管网系统建设工作运用GIS技术的必要性 有效应用GIS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其一,在具体情况中,铺设燃气管网工作要求提前规划好,但GIS系统可以将城区建设的具体情况提供给燃气管道的规划设计人员作参考,进而从根本上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其二,GIS系统可以从根本上提高燃气管道的维修效率。而燃气管道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旦有故障产生,维修人员在GIS系统的帮助下,可以尽快将故障的具体位置找到,进而有效确保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建设中的GIS应用措施 3.1 GIS应用于管网的信息管控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种子(蚕种)储备和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及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2.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3月6日 附件1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供种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要,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确保救灾需要和市场应急供种,有计划地储存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农作物种子储备以救灾储备为主,兼顾市场风险储备。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设区市经济开发区种子储备由设区市统筹协调。 第五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工作。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储备计划 第六条储备数量。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数量根据受灾补播需要和市场供种需求等情况确

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浙江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广告服务水平,增强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广告协会“Ⅰ”、“Ⅱ”、“Ⅲ”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细则》和《浙江省广告协会章程》,结合浙江广告市场发展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省广告协会会员企业,申请广告企业资质等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广告协会负责全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各市广告协会配合实施。浙江省广告协会成立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对申报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初审,负责中国二级、中国三级广告企业的审定和浙江省一级、二级广告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各市广告协会负责对中国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推荐和浙江省一二级广告企业资质初审工作并负责浙江省三级广告企业的资质审定工作。 第二章企业资质分类 第四条对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内容与核心竞争力的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一、综合服务类 指以品牌服务为核心,为广告主提供广告传播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企业(自有媒体及代理媒体广告资源销售除外)。服务内容包括市场调查、品牌传播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公关活动、媒体策划与媒体广告资源购买、广告效果评估等。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为提供整合营销策划与全方位广告传播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二、媒体服务类 指为媒体提供广告资源销售(包括自有媒体或代理媒体广告资源),以及为广告主提供媒体策划、媒体广告资源购买等专项服务型广告企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为,为媒体提供代理、销售、品牌运营以及为广告主提供媒体策划、媒体广告资源购买等专项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及其规模化、网络化、跨地域性的媒体资源与经营能力。 三、设计制作类 指以广告设计、制作为主要业务内容的专项服务型广告企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为专业化的设计、制作水平。 四、数字营销类 指基于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交互式媒体进行品牌营销传播活动的专项服务型广告企业。通过数字化多媒体渠道实现营销传播的精准化、可量化和数据化。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为利用数字媒体的特性进行品牌传播活动的专业策划能力与执行水平。 第三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浙江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浙江省一级广告企业;浙江省二级广告企业;浙江省三级广告企业。 一、浙江省一级广告企业标准 .企业成立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广告专业设备净值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广告年营业收入连续年均不低于万元(综合服务类)、万元(媒体服务类)、万元(设计制作类)、万元(数字营销类),并照章纳税。 .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注重自主

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

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运行,健全和完善管道燃气监管体系,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评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牵头建立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的要求和程序。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统筹,各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市政公用事业(燃气主管)、综合执法、公安、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第五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和经营情况评估两部分。 对已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与燃气经营企业补签特许经营协议,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六条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评估报告。 第七条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条款的完整性; (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三)应急预案的完整性; (四)临时接管条件的完整性。 第八条经营情况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履行能力及供应保障能力; (二)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处理情况; (三)安全防控及应急救援能力保障。 经营情况评估以百分制计分,75分及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计分按照《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 第九条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从全省管道燃气评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估领导小组结合专家意见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不通过”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条通过复核的评估报告,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反映,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公示结束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经核准后书面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在核准后20日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二条对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不通过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意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协商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经营情况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的,应责令燃气企业立即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拟终止协议并进行临时接管。确需进行临时接管的,应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公示结束后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需提前7日对外发布公告,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 听证会相关资料随评估报告一同报人民政府进行核准。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2号)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9日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供气

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绿色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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