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国产药包材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规范国产药包材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规范国产药包材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规范国产药包材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2014年4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关于《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等六个申报要求的通知。本文在分析我国药包材管理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本省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的实际情况对受理审查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加强国产药包材再注册的管理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完善措施,以期为药包材的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一些有效参考。

Abstract:In 2014 April national institutes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issued on the “application for technical evaluation of packaging production data reporting requirements” and other six reporting requirements of the notice.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management situation in China on the drug packaging materials,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medicine packing material production to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common problems in the acceptance review summary analysis,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thinking and measures to improve and to strengthen the domestic drug packaging materials re registration management,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effective reference for drug packaging materials production enterprises and supervision department.

Key word:Re-registration of drug packaging materials;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Supervision

2014年4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依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发布关于《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药包材再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等六个申报要求的通知,试行期为半年,用以帮助和指导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更好的准备申请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并为各省局药包材审查人员提供相对规范的指导性文件,同时有助于国家总局药包材审评机构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下一步进行药包材审评、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 我国药包材管理现状

我国对药包材的监管起步较晚。长期以来,一直沿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92 年制订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实行行业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能实施真正意义的监管。2000年,国家食品药品監督管理局(SFDA)颁布第21号局令《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将药包材分为Ⅰ、Ⅱ、Ⅲ类进行生产注册管理。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第13号局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原《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1]。

目前我国的药包材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自身建设相对薄弱,监督体制也并不健全;国家总局在今后的工作中正逐步调整监管方向,由通过对药包材注册的”审批制”准入监管,逐渐调整为弱化产品审批制,真正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主体

药包材产品质量标准及对生产环境的要求

药包材产品质量标准及对生产环境的要求 内容简介 一、药包材概念: 二、药包材分类: 三、药包材产品质量标准: 四、药包材对生产环境的要求: 一、药包材概念: 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发布第21号局长令即:《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从而对药包材及其分类有了明确的概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简称药包材)。 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 二、药包材分类: 药包材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生产Ⅰ类药包材产品,需同时具备与所包装药品生产相同的洁净度条件,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查合格。 生产Ⅰ类药包材,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颁发《药包材注册证书》。实施Ⅰ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有: (1)药用丁基橡胶瓶塞; (2)药品包装用PTP铝箔; (3)药用PVC硬片; (4)药用塑料复合硬片、复合膜(袋); (5)塑料输液瓶(袋); (6)固体、液体药用塑料瓶; (7)塑料滴眼剂瓶; (8)软膏管; (9)气雾剂喷雾阀门; (10 抗生素瓶铝塑组合盖; Ⅱ类药包材: 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实施Ⅱ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有: (1)药用玻璃管; (2)玻璃输液瓶 (3)玻璃模制抗生素瓶; (4)玻璃管制抗生素瓶; (5)玻璃模制口服液瓶; (6)玻璃管制口服液瓶;

变更制剂包装材料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docx

发布日期20120817 栏目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 标题变更制剂包装材料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 王建娇冯欣[1] 张豹子张梦卓阳[2] 许庆锐林焕冰唐年忠[3] 张玉琥蒋煜 作者 [4] 部门化药药学二部 正文内容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以下简称包材)是一类较为常见的补充申请事项。 随着新型包装技术和包装材料的不断涌现,变更制剂所用包材的补充申请数 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日常审评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申请人在进行变更包材补充申请研究时,对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或技术要求未 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申报资料中常常出现某些共性问题。我们对近期变 更包材补充申请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分析,供研究者参考。 一、变更包材的研究基本思路 在进行变更包材研究工作之前,首先需要对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剂型和规格合理性进行立题审查。 在立题可行的前提下,应分析、评估是否需要对原处方工艺进行调整,并应结合处方、工艺的特点,包装材料的特性对变更后的产品进行详细的研

究和验证工作,重点关注药品与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对于注射液由玻璃瓶变更为塑料包装的情况,应进行提取试验、迁移试验、吸附试验及安全性评价,并充分验证变更包材未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应对变更后药品的质量、稳定性进行全面的考察,并与原研制剂或变更前产品进行比较,并关注质量标准的更新情况。 二、常见问题分析和建议 1、药物与包装材料/容器的相容性研究 药包材为药品提供保护,以满足其预期的安全有效性用途,但同时也与药品直接接触,应与药品有良好的相容性。 问题1、未提供药物与包材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建议:对于部分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可能性较高的高风险制剂如注射剂等,研究者应按照目前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药物与包材相容性研究工作,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包括提取试验、迁移试验、吸附试验以及可能的毒理试验等。 问题2、未提供包材以及相关配件的粒料、组成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 建议:包材以及相关配件的粒料、组成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对于评估相容性研究是否充分非常重要。对于需要进行药品与包材相容性研究的品种,申请人应提供上述信息,并根据这些组成成分和添加物的信息进行后续的提取和迁移试验。 问题3、未说明药物与包材相容性试验采用的是加速试验还是长期留样试验样品,以及留样的时间。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4: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他。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 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31.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32.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

国内外药品包装体系及其包材相应试验

国内外药品包装体系及其包材相应试验(一) 药品包装是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属于专用包装范畴,它具有包装的所有属性,并有其特殊性:1、能保护药品在贮藏、使用过程中不受环境的影响, 保持药品原有属性2、药品包装材料自身在贮藏、使用过程中性质应有一定的稳定性3、药品包装材料在包裹药品时不能污染药品生产环境。4、药品包装材料不得带有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消除的对所包装药物有影响的物质。5、药品包装材料与所包装的药品不能发生化学、生物意义上的反应。为了确认药品包装材料可被用于包裹药品, 有必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质量监控 一、药品包装分类 (一)按药品包装材料、容器所使用的成份可分为:塑料、橡胶(或弹性体)、玻璃、金属及其它类(如布类、陶瓷类、纸类、干燥剂类)等五类。 (二)按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的形状也可分为:容器(如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等)、硬片或袋(如PVC固体药用硬片、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等)、塞(如药用氯化丁基橡胶塞)、盖(如口服液瓶撕拉铝盖)、辅助用途(如输液接口)等五类。 二、药品包装材料标准体系为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各国均对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质量控制,标准体系主要有 1、药典体系:各发达国家药典附录均收载有药品包装材料的技术要求 2、ISO体系:根据材料及形状制定标准(如铝盖、玻璃输液瓶) 3、各国工业标准体系:如英国工业标准BS等,已逐渐向ISO标准转化 4、国内标准体系:工业标准形式上与ISO标准相同,安全项目略少于先进国家 药典。为有效控制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02年始,制定并颁布相应的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的质量标准,加强对材料的物理、机械性能、化学性能、安全性能的控制。 国际标准、各国药典都是药品包装国际市场共同遵循的技术依据,其中,药典侧重于材料、容器的安全性评价,国际标准侧重于产品使用性能的评价。

药品补充申请表填表说明

药品补充申请-填表说明 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同时标注:注册申请前是否进行过注册检验,以及检验单位名称。 1.本申请属于:系指如果属于申请境内注册品种选“境内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如果属于申请境外注册选“境外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如果属于申请港澳台注册选“港澳台医药产品补充申请”。本项为必选项目。 2.药品注册分类:按本品种原批准的注册分类属性选择相应的选项。本项为必选项。 3.是否为OTC:如同时申请非处方药,则选非处方药,此项不选,默认为申请处方药。 4.原申请品种状态:按品种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选项。本项为必选项。 5.申请事项分类:变更事项分类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配套文件中有关分类要求选择。多个变更一并申报时,同时勾选。本项为必选项目。 6.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药制剂自拟药品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本项为必填项目。 7.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本项为必填项目。 8.汉语拼音:均需填写,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可以参照中国药典格式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9.化学名称:应当以文字正确表达药物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不要采用结构式。本项为必填项目。 10.商品名称:申请人为方便其药品上市销售而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境外生产药品可同时填写英文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仅限于符合新药要求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及境外生产中药可以申请使用。 11.剂型:本项为必选项目。境外生产药品同时填写剂型的英文。 中国药典剂型:在“剂型”后选择所属剂型;剂型属于《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收载的剂型,选中国药典剂型。 非制剂类:根据本品类型进行选择。其中“有效成份”系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

变更制剂包装材料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

20120817发布日期 栏目化药质量控制>>化药药物评价 变更制剂包装材料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标题 作者[4]蒋煜张玉琥[2]许庆锐林焕冰唐年忠[3]张梦[1]王建娇冯欣张豹子卓阳化药药学二部部门 正文内容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以下简称包材)是一类较为常见的补充申请事项。 随着新型包装技术和包装材料的不断涌现,变更制剂所用包材的补充申请数 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日常审评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申请人在进行变更包材补充申请研究 时,对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或技术要求未 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申报资料中常常出现某些共性问题。我们对近期变 更包材补充申请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分析,供研究者参考。一、变更包材的研究基本思路 在进行变更包材研究工作之前,首先需要对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剂型 和规格合理性进行立题审查。 在立题可行的前提下,应分析、评估是否需要对原处方工艺进行调整, 并应结合处方、工艺的特点,包装材料的特性对变更后的产品进行详细的研 究和验证工作,重点关注药品与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对于注射液由玻璃瓶变. 更为塑料包装的情况,应进行提取试验、迁移试验、吸附试验及安全性评价, 并充分验证变更包材未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应 对变更后药品的质量、稳定性进行全面的考察,并与原研制剂或变更前产品 进行比较,并关注质量标准的更新情况。 二、常见问题分析和建议 1、药物与包装材料/容器的相容性研究 药包材为药品提供保护,以满足其预期的安全有效性用途,但同时也与

药品直接接触,应与药品有良好的相容性。 问题1、未提供药物与包材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建议:对于部分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可能性较高的高风险制剂如注 射剂等,研究者应按照目前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药物与包材相容性研究工作, 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包括提取试验、迁移试验、吸附试验 以及可能的毒理试验等。 问题2、未提供包材以及相关配件的粒料、组成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 建议:包材以及相关配件的粒料、组成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对于评估相 容性研究是否充分非常重要。对于需要进行药品与包材相容性研究的品种, 申请人应提供上述信息,并根据这些组成成分和添加物的信息进行后续的提 取和迁移试验。 问题3、未说明药物与包材相容性试验采用的是加速试验还是长期留样试 验样品,以及留样的时间。 建议:申请人应详细说明相容性研究所采用药品的贮藏条件和时间。应.对加速试验和长期留样试验末期样品进行迁移试验和吸附试验。 问题4、提供的变更后包装系统与药物相容性研究不充分。如仅进行了提 取试验,未采用含药制剂进行迁移试验;或者在不清楚包材以及配件的组成 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情况下,仅对几种塑料包材中常用的抗氧剂进行迁移试 验;或者方法学验证不全面。 建议:注射剂药物与塑料包装容器的相容性试验包括提取试验、迁移试 验、吸附试验以及可能的毒理试验等。申请人可参考《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 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演示教学

附件1 申报资料的补充说明 本文所列的申报资料内容要点的补充说明为通用要求。对于具体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依据有关法规和指导原则选择适用的部分,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可不列出。本说明未尽事宜参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一.药品名称 1、本项资料一般包括: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曾用名、商品名、命名依据、药品名称查询情况(通用名称的查询情况及证明文件、商品名的查询情况及证明文件)。 2、药品的通用名称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通用名称。自拟的药品通用名称,应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并提供在食药监总局网站数据库以中文和英文活性成分名称进行的药品通用名称查询记录,避免出现同名异物或同物异名的情况。复方制剂中各活性成分比例不同的,通用名称的命名应不同。在提交生产注册申请时,应提供经国家药典委员会核定的药品通用名称证明文件。创新药在申报临床试验阶段可以暂时以代号方式填报通用名称。 3、汉语拼音名称应当参照中国药典的格式编排,注意正确区分

字、词、字母大小写等。 4、在研发过程及各项资料中曾经使用的其他名称或代号,应在曾用名项下逐一列出。各项资料中所用的其他名称与所申报活性成分存在酸根或碱基等差异的,应详细作出说明。 5、化学药品新药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并可同时提出英文商品名。商品名应符合食药监总局发布的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查询单(距药品注册受理日期半年内)或商标注册证。商标所有权人如非申请单位的,应当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文件。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二.证明性文件 (一)本项资料一般包括: 1.申请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1.1境内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1.2 《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1.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1.4 申请人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等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复印 件 2. 产品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3. 专利证明文件 3.1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

药用铝箔(国家药包材标准YBB00152002—2015)

YBB00152002—2015 药用铝箔 YaoyongLübo Aluminium Foils for Medicine 本标准适用于与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CD)等硬片黏合,用于固体药品(片剂、胶囊剂等)包装用的铝箔。本品涂有保护层和黏合层。 【外观】取本品适量(每卷取2m,在自然光线明亮处,正视目测。表面应洁净、平整、涂层均匀;文字、图案印刷应正确、清晰、牢固。 【针孔度】取长400mm,宽250mm(当宽小于250mm时,取卷幅宽)试样十片,逐张置于针孔检查台(800mm×600mm×300mm或适当体积的木箱,木箱内安装30W日光灯,木箱上面放一块玻璃板,玻璃板衬黑纸并留有400mm×250mm空间以检查试样的针孔)上,在暗处检查其针孔。不应有密集的、连续性的、周期性的针孔:每一平方米中,直径大于0.3mm的针孔不允许有;直径为0.1.~0.3mm的针孔数不得过1个。 【阻隔性能】水蒸气过量照水蒸气透过量测定法(YBB00092003-2015)第一法试验条件B或第二法试验条件B或第四法试验条件2测定,试验时热封面向低湿度侧,不得过0.5g/(㎡·24h)。 【黏合层热合强度】取100mm×100mm的本品二片,另取100mm×100mm 的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符合YBB00212005-2015)或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固体药用复合硬片(符合YBB00222005-2015)2片。将试样的黏合层面向PVC面(或PVC/PVDC复合的硬片的PVDC面)进行叠合。置于热封仪进行热合,热合条件为:温度155℃±5℃,压力0.2Mpa,时间1秒,热合后取出放冷,裁取成15mm宽的试样,取中间3条试样,照热合强度测定法(YBB00122003-2015)测定,试验速度为200mm/min±200mm/min,将PVC(或PVDC)片夹在试验机的上夹,铝箔夹在试验机的下夹。开动拉力试验机进行180°角方向剥离,热合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7.0N/15mm(PVC);不得低于6.0N/15mm (PVDC)。 【保护层黏合性】取一张纵向长90mm,宽为全幅的试样(注意试样不应有皱折)。将试样平放在玻璃板上,保护层向上,取聚酯胶黏带(与铝箔

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程序

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程序 事项名称: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号)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 4、《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审评技术指导原则》 收费标准: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注册检验、送达时间)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并是在药包材经批准注册后,变更标准、改变工艺及《药包材注册证》中所载明的等事项 2、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3、药包材生产企业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药品注册专员或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 办理材料: 药包材补充申请分类 (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 1、变更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规格”项目。 2、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 3、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 4、变更药包材配方中原料产地。 5、变更药包材配方中的添加剂。 6、变更药包材生产工艺。 7、变更药包材注册标准。 (二)直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8、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代理机构。 (三)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

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 《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9621 药包材即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系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作为药品的一部分,药包材本身的质量、安全性、使用性能以及药包材与药物之间的相容性对药品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药包材是由一种或多种材料制成的包装组件组合而成,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适应性、稳定性、功能性、保护性和便利性,在药品的包装、贮藏、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起到保护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实现给药目的(如气雾剂)的作用。 药包材可以按材质、形制和用途进行分类。 按材质分类可分为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陶瓷类、橡胶类和其他类(如纸、干燥剂)等,也可以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复合或组合而成(如复合膜、铝塑组合盖等)。常用的塑料类药包材如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聚丙烯输液瓶等;常用的玻璃类药包材有钠钙玻璃输液瓶、低硼硅玻璃安瓿、中硼硅管制注射剂瓶等;常用的橡胶类药包材有注射液用氯化丁基橡胶塞、药用合成聚异戊二烯垫片、口服液体药用硅橡胶垫片等;常用的金属类药包材如药用铝箔、铁制的清凉油盒。 按用途和形制分类可分为输液瓶(袋、膜及配件)、安瓿、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药用胶塞、药用预灌封注射器、药用滴眼(鼻、耳)剂瓶、药用硬片(膜)、药用铝箔、药用软膏管(盒)、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药用干燥剂等。 药包材的命名应按照用途、材质和形制的顺序编制,文字简洁,不使用夸大修饰语言,尽量不使用外文缩写。如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 药包材在生产和应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1. 改变制剂的规格。 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4. 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5. 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6. 变更配制单位名称。 7. 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8.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9.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10.变更包装、标签、说明书。 二、注册事项说明 1、注册事项1 改变制剂的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规格,并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2、注册事项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指修订质量标准中的检验项目。 3、注册事项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研究目的进行临床试验。 4、注册事项6,变更制剂配制单位名称,是指医疗机构经批准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单位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有批准文号的制剂的单位名称作相应变更。 三、各注册事项应提交的申报资料项目 (一)改变制剂规格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研究的试验资料;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稳定性试验资料;如涉及包材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4.提供原批准制剂临床使用情况报告。 (二)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4.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5.检验标准中修订或者变更的部分应提供药检所单项检验报告及复核说明。 (三)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工艺变更研究的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稳定性试验资料 4.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 5.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6.如改变制剂的提取工艺,导致药用物质基础改变的,应提供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药品特点进行临床试验。 (四)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4.使用新旧辅料对比的工艺研究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试验资料、稳定 性试验资料; 5.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 6.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五)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服用剂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 22、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3、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 24、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25、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6、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27、变更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

药用包装材料质量标准ISO15378(中文)

ISO 15378: 2006 标准的中文版内容 国际标准化组织 /第76技术委员会 (IS0/TC76) 于2003年制定了 1S0 15378国际标准草案 (Draft of interrfational standard ,D1S),标题是:《药品初包装材料 ISO 9001:2008 应用的专用要求,包含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2006 年,形成了借鉴 ISO 9001:2008 质量体系的《药用包装材料质量标准 ISO 15378 : 2006 》初稿。这个国际标准的制定说明了国际社会对药包材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视。此处择其要简介其主要内容 (略去的有些内容可参见 ISO 9001: 2008 标准) ( 一 ) 引言 引言部分包括 :总则;过程方法;与 ISO 9004 的关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相容性。 0.1 总则 本标准把 GMP原理和 QMS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要求应用于药品的初包装材料。由于初包装材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组织 (企业) 对初包装材料的生产和质量控制中的领会 GMI'原理对于患者使用药品时的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药用包装材料应用 GMP应能确保这些材料满足制药工业的需求。 采用 QMS应当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一个组织 QMS的设计和实施受各种需求、具体目标、所提供的产品、所采用的过程以及该组织的规模和结构的影响。 . ISO 15378 的主要目的是规定协商的初包装材料的要求。它包括一些初包装材料的专用要求,这些要求出自药品生产、控制等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0.2 过程方法 本标准鼓励在建立、实施 QMS以及改进其有效性时采用过程方法,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过程方法在 QMS中应用时,强调以下方面的重要性: (1)理解并满足要求 ;

职称申报材料补充说明与要求

2013年职称个人申报材料补充说明与要求 一、基本情况的填写(以下说明适用所有申报材料) 1、第一学历是指参加工作时的原始学历。第一学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最高学历按本次申报时符合条件的成人学历填写;以成人学历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须提交河南省教育厅做的学历认证报告; 2、学历详情是指对应学历的毕业院校及专业; 3、时间填写格式必须统一,如:196907(评审简表可自动弹出的除外)。 二、《评审简表》 (一)、优质课等情况一栏填写时,应先按级别重要程度填写,同一级别的再按时间先后填写。填写格式统一如下: 200306 《三角形的性质》获河南省优质课一等奖,xxx字[ ]xxx号文件; 200405 《轴对称图形》获中原油田(濮阳市)优质课一等奖,xxx字[ ]xxx号文件; 时间、名称获奖等级、表彰文件文号等项目相应对齐,不能连续填写。 (二)、论文、论著及参编教材情况的填写,应先按发表论文、编写教材及获奖、交流论文分类,再依照每类中级别重要程度顺次填写。填写格式按《河南省职称信息系统软件》要求填写,并对应排列整齐。若发表或获奖论文、论著等材料过多,可只填写省部级以上的。 (三)、班主任工作参照上述要求填写。 (四)、教育教学获奖情况主要填写获教师节表彰情况,或其它教育教学业务类重要获奖情况。 (五)、以上各栏的填写内容不应交叉重复,同一获奖成果只能填写在某一栏。 (六)、其它与评审条件对照无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上报材料,但不必在《评审简表》显现。“填表人”一律由本校负责职改工作人员签署。 (七)、表中所填写的各种奖项要注明表彰文件的编号和证件。 三、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应根据学校平时考核情况如实填写,提供考核表原件。 四、有关情况证明 学校应为每个申报人统一出具以下材料:

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

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 药包材即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系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作为药品的一部分,药包材本身的质量、安全性、使用性能以及药包材与药物之间的相容性对药品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药包材是由一种或多种材料制成的包装组件组合而成, 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适应性、稳定性、功能性和便利性,在药品的包装、贮藏、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起到保护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实现给药目的(如气雾剂)的作用。 药包材可以按材质、形制和用途进行分类。 按材质分类可分为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陶瓷类、橡胶类和其他类(如纸、干燥剂)等,也可以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复合或组合而成(如复合膜、铝塑组合盖等)。常用的塑料类药包材如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聚丙烯输液瓶等;常用的玻璃类药包材有钠钙玻璃输液瓶、低硼硅玻璃安瓿、 常用的橡胶类药包材有注射液用氯化丁基橡胶塞、药用合成聚异戊二烯垫片、口服液体药用硅橡胶垫片等;常用的金属类药包材如药用铝箔、铁制的清凉油盒。 按用途和形制分类可分为输液瓶(袋、膜及配件)、安瓿、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药用胶塞、药用预

灌封注射器、药用滴眼(鼻、耳)剂瓶、药用硬片(膜)、药用铝箔、药用软膏管(盒)、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药用干燥剂等。 药包材的命名应按照用途、材质和形制的顺序编制,文字简洁,不使用夸大修饰语言,尽量不使用外文缩写。如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 药包材在生产和应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药包材的原料应经过物理、化学性能和生物安全评估,应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化学性质稳定、对人体无生物学意义上的毒害。药包材的生产条件应与所包装制剂的生产条件相适应;药包材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应按照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生产不洗即用药包材,从产品成型及以后各工序其洁净度要求应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相同。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及用途,药包材的微生物限度或无菌应符合要求;注射剂用药包材的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无菌等应符合所包装制剂的要求;眼用制剂用药包材的无菌等应符合所包装制剂的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使用国家批准的、药包材的使用范围应与所包装的药品给药途径和制剂类型相适应。药品应使用有质量保证的药包材,药包材在所包装药物的有效期内应保证质量稳定,多剂量包装的药包材应保证药品在使用期间质量稳定。不得使用不能确保药品质量和国家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以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包材。

药包材登记资料要求

附件2 药包材登记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品种名称:XXXXX 登记人:XXXXX 使用情况分类: ○1未在上市药品中使用过的药包材(如新材料、新结构); ○2已在上市药品中使用过,但改变给药途径且风险提高的药包材; ○3未在上市药品中使用过,但是可证明在食品包装中使用过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药包材(仅限用于口服制剂); 4已在相同给药途径的上市药品中使用过的药包材 ○4.1无注册证的药包材 ○4.2有注册证的药包材 ○5其它 登记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一、申报资料项目 1 登记人基本信息 1.1名称、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1.2证明性文件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2 药包材基本信息 2.1 药包材名称 2.2 包装系统/组件 2.3 配方 2.4 基本特性 2.5 境内外批准上市及使用信息 2.6 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 3 生产信息 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3.2 物料控制 3.3 关键步骤和半成品的控制 3.4 工艺验证和评价 4 质量控制 4.1 质量标准 4.2 分析方法的验证 4.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5 批检验报告 6 自身稳定性研究 7 相容性和安全性研究 7.1 相容性研究

7.2 安全性研究 附表1高风险药包材使用情况与登记资料表附表2非高风险药包材使用情况与登记资料表附表3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包材及风险分类

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 1 登记人基本信息 1.1 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提供登记人的名称、注册地址。 提供生产厂的名称、生产地址(如有多个生产场地,都应提交)。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 1.2证明性文件 境内药包材登记人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登记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包含此次申报产品。对登记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的,应同时提交生产者相关信息及营业执照。 境外药包材登记人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 (1)登记人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对登记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的,应同时提交生产者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如适用)。 (2)登记人如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登记,需提交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需提交其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申请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事项说明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指南 一、报SDA批准的注册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指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产该新药。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样品自检报告(3批) 5.现场考察报告表 6.省所检验报告(3批) 注意事项:新药证书持有人应共同提出此项申请,即申请表中均应 填写并共同盖章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商标查询或注册证明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注意事项: 1.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 2.中药不允许使用商品名。 3.不同规格使用一个商品名。 4.商标查询或受理注册证明的单位与申报人不一致,则需提供授权申报 人使用该商标的合同(原件),同时在申请表的申请理由中注明。

5.商品名基本原则:商品名不能包含以下文字:有暗示疗效作用、有夸大或褒扬药品作用、有该药品通用名称、有生产单位名称、包含数字等。 6.新药拟使用商品名,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新药注册时一并提出。 7.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监测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8.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超过2年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9.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3、增加药品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只能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6.临床研究资料 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研究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临床研究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随机对照试验,试验组病例数不少于300例。 (2)增加新的适应症,国外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并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3)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国内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 者,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或者进行以获准使用此适应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它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注册事项: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第10 事项外,即 除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外) 一、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原 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2.1 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 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2 变更后包装材料的药包材注册证。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5.1 以文字或列表方式说明变更前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后包装材 料和容器,主要变化及原因。 5.2 对变更前后处方工艺进行比较,说明处方工艺是否发生改变。5.3 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进行对比研究,尤其是杂质状况。 5.4 对新包装3 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包装产 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稳定性研究资料分为三部分:(1)稳定性试验方案,一般包括a.样品有 关信息(生产企业、批号、批产量、生产时间、包装材料等),可列表说明;b. 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c.稳定性试验安排(考察时间及进行的检查项目),各 项检查可接受的限度或范围。 (2)按照每批样品分别提供加速稳定性和长期稳定性考察数据,一般按 表格形式进行说明,有数据的需列出详细数据,不能仅写“符合规定”,如有 关物质。

进口药包材注册法规

进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2006 年02 月20 日发布 一、项目名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二、许可内容:进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实施注册 管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 )产品目录 (一)输液瓶(袋、膜及配件); (二)安瓿; (三)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 (四)药用胶塞; (五)药用预灌封注射器; (六)药用滴眼(鼻、耳)剂瓶(管); (七)药用硬片(膜); (八)药用铝箔; (九)药用软膏管(盒); (十)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十一)药用干燥剂。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申请表》:资料编号(一)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资料编号(二)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 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资料编号(三)申报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资料编号(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资料编号(五)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及

三批产品自检报告书; 资料编号(六)申报产品的配方; 资料编号(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资料编号(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资料编号(九)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资料编号(十)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三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请资料项目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 号)附件三规定的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封面上注明:药包材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 纸打印或复印,内容清楚,不得涂改。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 3、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包材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 袋、原件/ 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名称。 4、注册、再注册和补充申请均报送2套申请资料(1套为原件,1套为复印件),申请表3份(原件资料中放入 2 份,复印件资料中放入 1 份)。 5、全部申报资料均应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种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二)申报资料的具体 要求 1.《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申请表》: (1)目前暂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领取,一个品种领取 3 份申请表。 (2)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所有申请人均应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证明性文件: (1)原产国政府部门批准国外生产商从事药包材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当我国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证书等)、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中文译本。若原产国政府规定无需办理上述专门批准件的,如实说明后,可免于提出此项资料。 (2)国外生产厂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原件、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中文译本。 (3)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国外生产厂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4.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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