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14]55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4〕5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领域,细化公开内容

(一)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在作出《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威政发〔2012〕28号)中确定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就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出台背景、拟解决的问题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回应和反馈。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应在法定时间内主动公开。

(二)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加快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一是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编制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时限、收费情况等内容。对行政审批事项新设、取消、调整或变更的,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办理信息公开,修订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公开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二是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主动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推进其他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在公开行政审批清单的同时,要组织编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

(三)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做好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单位外,都要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细化公开到具体项目。公开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政发[2006]44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威政发[2006]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限 (一)工作重点。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心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建设,全面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及监督保障措施;二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

科技手段,全面提高电子政务水平;三要切实加强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扩大政务公开范围。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镇一级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政策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县一级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等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情况。公用事业单位要重点公开本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等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限。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威海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若干意见 为了规范办文程序,明确办文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若干意见。 一、收文程序 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承办、催办等。 (一)签收:凡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统一由秘书处负责签收。 (二)登记:秘书处签收后,根据来文内容分为办理件与传阅件进行登记,并输入电子办文系统。 (三)分发:对各类来文,由秘书处及时送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并根据拟办意见分送专业处室办理或呈送有关领导阅批。 (四)承办:凡送专业处室办理的文件,由专业处室先提出承办意见,然后送有关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继续办理。各专业处室应及时将承办意见和领导批示内容输入电子办文系统。 (五)催办:秘书处分送专业处室的文件,由秘书处负责催办;专业处室送有关领导阅批的文件由专业处室负责催办。各专业处室办毕后,应注明办理结果,纸质文件及时退回秘书处归档。 二、收文基本要求 (一)凡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统一由秘书处签收,除领导同志交办的外,一般不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不按程序报送的公文。

(二)凡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须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秘书处填写“公文处理单”后,送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2.属市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文件,秘书处填写“公文转办单”后,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来文单位直接与承办部门联系; 3.对不符合收文规定的,应退回来文单位,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公文办理的时限。秘书处收文登记、分发,应当日完成;各专业处室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承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口头或电话回复办理情况。各专业处室应每周清理一次公文,防止积压、延误。 三、发文程序 包括拟稿、核稿、核对、签发、复核、缮印、发送、归档等。 (一)拟稿:凡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拟稿,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代拟稿。 (二)核稿:文稿由专业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秘书处核稿。如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秘书处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核对:秘书处核稿后,文稿送专业处室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送领导审签。 (四)签发:文稿由专业处室送有关领导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文件,经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审阅后,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6〕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三统一”制度 (一)统一登记 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程序 (1)起草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一并报送提请本级政府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和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等资料。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送审稿和其它有关材料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政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区部分街道进行命名更名和调整的通告(精)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区部分街道进 行命名更名和调整的通告 2006-2-7 14:08:54 威政发(2005)21号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区部分街道进行命名、更名和调整。现通告如下:一、对以下2条街道进行更名 1.将羊亭镇的阳亭路与初村镇的规划道路合并,更名为和兴路。起止点为西起初张公路,东至毛家口,接珠海路。 2.将古寨北路更名为崇文路。起止点为西起福山路,东至古寨东路。二、将以下20条街道合并为10条街道 1.将泰山路(含华夏路)并入统一路,保留统一路,注销泰山路、华夏路。起止点为北起古陌隧道,南至渤海路。其中以塔山为界,以北名统一路,以南名统一南路。 2.将蓬莱路并入沈阳路,保留沈阳路,注销蓬莱路。起止点为东北起环海路,西南至双岛港路。其中,世昌大道以北名沈阳路,世昌大道以南至环山路(前双岛村北)名沈阳中路,环山路(前双岛村北)至双岛港路名沈阳南路。 3.将莱州路、雁荡路并入火炬路,保留火炬路,注销莱州路、雁荡路。起止点为东北起长春路,西南至钱江路。其中以世昌大道为界,以北名火炬路,以南名火炬南路。 4.将招远路并入丹东路,保留丹东路,注销招远路。起止点为北起文化西路,南至环山路。 5.将淄博路并入古寨南路,保留古寨南路,注销淄

博路。起止点为东起西城路,西至福山路。 6.将钦村路并入花园中路,保留花园中路,注销钦村路。起止点为东起统一路,西至福山路。7.将竹岛路(含望海西路)并入塔山中路,保留塔山中路,注销竹岛路、望海西路。起止点为北起世昌大道,南至望海街。8.将北环海路、西环海路并入环海路,保留环海路,注销北环海路、西环海路。起止点为自东山麓向北、向西,环海岸至小石岛南接文化西路。9.将远遥墩路的北段并入古寨西路。古寨西路的起止点为北起环海路,南至环山路。10.远遥墩路的起止点为北起古寨西路,南至花园中路。三、对以下5条街道的起止点进行调整 1.将宫松岭路的西端经统一路向西延伸至福山路。 2.将奈古山路的北端经昆明路、文化中路向北延伸至宫松岭路(陈家后沟附近)。 3.将齐鲁大道的西端经青岛路向西延伸至谷家洼村南接嵩山路,东端向东延伸至北虎口村西山口。 4.将海埠路的南端向南延伸至新规划的快速路,北端向北经沟北、海埠、百尺所、皂埠村转南延伸至卫家滩村北接滨海大道。其中齐鲁大道以北名海埠路,以南名海埠南路。 5.将温泉路的西端向西延伸至五家疃收费站处。其中,江家寨以东名温泉路,以西名温泉西路。四、对以下17条已建、在建或新规划的街道进行命名 1. 将位于轮胎厂南沿望岛河两侧,东起海滨路,西至望岛村西的东西向次干道,命名为河滨路。 2. 将位于经区海上公园西侧,北起望岛河桥,向东转南至徐家河口,转东至五渚河口,转东南至石家河口的东西向主干道,命名为滨海大道。 3.将位于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9〕465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府办函〔2009〕88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1份、电子文本、制定依据以及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政府法制机构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法制机构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对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没有合法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义务的,所规定的制度或管理措施明显不当的,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不予登记,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制定机关制发正式文件,并交由同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站或以其它方式统一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登记机关简称、年份、登记流水号组成,如“绵府法审〔2009〕0001号”等。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政发[2006]40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9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06]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或当地普遍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杂志、广播、电视等权威性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公报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政办〔2012〕13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应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促进温州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精神及《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源头制造优势,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强化电子商务宣传教育,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引进,推动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建设,加快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建设,促进温州电子商务产业可持续繁荣发展,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建立健全我市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努力打造电子商务“1234”工程(即建设一批电子商务总部楼宇,创建两个电子商务产业园,搭建行业电商联盟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服务平台、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等三种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网络、信用、物流、宣传推广等四大配套体系),初步形成温州产业政策健全清晰、管理体制合理高效、配套体系基本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完备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与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到2015年,力争培育传统制造业电子商务行业联盟公共服务平台10 个,传统行业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100 家,独立运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10 家,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示范企业50 家,专业行业门户网站10 个,温州制造的电子商务销售额占全市批零业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企业和市民电子商务应用率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把温州打造成为“长三角”电子商务重要城市和“海西区”电子商务核心城市,并努力创建成为全国轻工类网批电子商务城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二、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重点 (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1.加快建设一批电子商务总部楼宇。结合我市城市综合体建设及“退二进三” 、“优二兴三”等有关政策,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楼宇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在商务区(开发区)或条件成熟的区域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写字楼改造一批功能完善、产业特点鲜明的电子商务楼宇,采取降低入驻门槛甚至免费入驻的方式,并实行循环淘汰制度,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更好地发挥孵化功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功能区管委会) 2.规划创建两个电子商务产业园。在条件成熟的开发区(商贸区)和高新技术园区规划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融资支持、网络文化创意、网络学校、实训模拟等多功能、多业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园区。推动实体交易与网上交易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强化仓储、配送、采购等功能,发展一批以商品市场为依托的网商集聚区。(责任单位:鹿城区政府、瓯海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中搭建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中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自主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南府办函[2015]21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7 【实施日期】201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安置中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 自主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5〕21号)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南充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搭建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纳入国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项目清单的项目。

二、实施方式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安置房的方式,实现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住房安置。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和待售房屋,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可自愿通过服务平台选购安置房。 (二)公开原则。将需求的安置房源方位、数量、套型、面积、交房时间和标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地址、户型图、面积、联系电话、挂牌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公平原则。凡有符合安置房源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自愿申请进入服务平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其进入服务平台。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指定房源,强迫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购买。 四、安置房房源要求 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将小户型和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存量商品房是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具备交房和办证条件的现房,以及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期房。 五、责任分工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负责,在各行政区域内搭建服务平台,且相互间实现安置房房源信息资源共享。 六、信息收集与发布 (一)需求房源信息的征集。摸底调查时,市辖三区、南充经开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应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向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居民发放《南充市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6 【实施日期】2015.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绵阳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绵阳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二批百城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至2016年底,全市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不低于8万人。各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40个,通过专项培养、技能大赛等方式新增高技能人才0.7万人。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结合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和“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等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面向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基础作用。构建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基地的技能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指导技工院校加强专业建设,广泛开展校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引导技工院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大力推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进一步规范办学秩序,优化培训资源,提升培训质量。 (三)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发挥政府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构建政府与市场功能互补的高技能人才开发机制。着力完善高技能人才开发的工作机制和技能成才的激励机制,强化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资源开发和培训机构能力建设。 (四)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各类技能人才搭建竞技平台,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鼓励企业建立包括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首席技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分工的通知 2011年6月版本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长副市长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对部分副市长分工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市长、副市长分工通知如下: 赵一德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监察、审计等工作。分管财政局、地税局、监察局、审计局。联系国税局。 彭佳学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公安、安全、司法、水利、防汛抗旱、统计、法制、信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金融、人民武装、重点工程建设、工业园区规划与布局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发改委(物价局、重点办、服务业发展局)、公安局、司法局、水利局(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统计局、法制办、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委办、审管办(公共资源管委办)、防汛办、金融办、流动人口管理办、瓯飞开发建设管委会。联系温州军分区、驻温部队、国家安全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金融机构。 孟建新负责工业、内外贸易、信息产业、民族宗教、环境保护、外事、侨务、对台事务、国内经济合作、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瓯江口新区开发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经信委、民宗局、商务局、环保局(温瑞塘河管委会)、外办、侨办、经合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瓯江口新区管委会、贸促会、现代集团、工投集团。联系工商局、台办、海关、检验检疫局、无线电管理局、电信分公司、移

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侨联、香港雁荡有限公司。 徐育斐负责政府办公室、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打私与海防口岸、信用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府办(应急办)、科技局、人力社保局、各驻外办事(联络)处、高新区管委会、工科院。联系科协、邮政局、明矾石研究所。 周少政负责民政、移民、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工作,协助联系发改、经贸和政策研究工作。分管民政局(移民办),联系质监局、残联、关工委、老龄委、慈善总会。 章方璋负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住房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住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工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与执法局、人防办(民防局)、生态园管委会(高教园区管委会)、雁荡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城投集团、公用集团、温州建设集团。联系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仇杨均负责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教育局、文广新局(文物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督导室。联系档案局、文明办(创建办)、大中专院校、社科联、文联、红十字会。 陈浩负责交通、旅游、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电力建设、企业改革、铁路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分管交通运输局(港航局)、旅游局、安监局、国资委、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局、公路处、运管处、国投集团、交运集团、交投集团、温州机场集团、温州港集团、铁投集团。联系海事局、电力局、烟草专卖局、盐务局、航标处、船级社办事处、温州火车站、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公司、温州电厂、渔械公司、海运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 调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5]28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5.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四次、 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川办发〔2015〕6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常务副市长郑和平担任市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沈一凡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刚、李会全、张相君、朱胜国、黄金树,市委编办副主任王荣秀,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何朝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杨积义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在各地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市、区)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市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组、责任清单清理改革组8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南充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抽调人员文件另发)。 二、市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 (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沈一凡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朱胜国、市委编办副主任王荣秀、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何朝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杨积义担任。 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其中:市委编办负责审核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实施动态管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承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约束自由裁量权;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规范行

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绵府发〔2009〕17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和 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2008年5月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市人民政府 - 1 -

及办公室2000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发布的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宣布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发布的12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2)。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2009年6月19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除另有规定外,仍作为处理当时遗留问题的依据。 附件:1、《绵阳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2、《绵阳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 2 -

绵阳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序 号  制定机关 文 号 文 件 标 题 废 止 原 因  1 市政府 绵府发[2001]86号 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 制定依据已废止 2 市政府 绵府发[2001]212号 绵阳科技城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3 市政府 绵府发[2002]53号 绵阳市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依据已修改  4 市政府 绵府发[2002]122号 绵阳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  制定依据已修改  5 市政府 绵府发[2002]169号 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6 市政府 绵府函[2002]98号 绵阳市农村群体聚餐管理暂行办法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7 市政府 绵府函[2002]211号 绵阳市农村群体聚餐管理暂行办法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8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1]16号 绵阳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含有超国民待遇内容 9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2]6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监察备案制度的通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10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2]27号 绵阳市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含有超国民待遇内容 11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3]32号 绵阳市城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12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3]73号 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13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4]5号 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管理的通知 制定依据已修改 14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4]91号 绵阳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 制定依据已修改 15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4]94号 绵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制定依据已修改 16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4]134号 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的通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17 市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发[2005]56号 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监察局招监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意见的通知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 3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 急处置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13]47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3〕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 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网络和运行机制,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工作不缺位、不断档、不疏漏。 (一)明确信息报告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其中,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市直部门、单位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或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明确信息报告范围。一般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都要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外办、台办等部门办理。凡是涉及民生、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公安、信访等部门及事件涉及的单位,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要通过适当形式报告同级政府。 (三)明确信息报告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先简要报告再详细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和市直部门、单位要分别按照属地管理和系统管理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原则上按系统管理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市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如需向省主管部门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先报市政府,以保持情况的一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美丽南充、生态南充,根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主要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航务、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威政发〔2009〕2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发〔2009〕1号)要求,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统筹领导、政策推动、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协同推进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方面实现历史性突破。 (二)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2009—2011年,3年新建农房7.5万户,直接拉动投资35亿元。 2.农村危房改造。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1.9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3年投资3.5亿元,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 (三)指导原则 1.统筹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把节地、节能、环保、抗震要求贯穿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全过程,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空闲房,鼓励采用新型建材和新能源,解决好农村污水和垃圾问题,— 2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 府公信力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3]62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 (威政办发〔2013〕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法律法规

新设定、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审批内容等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全面公开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年内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模块化审批流程再造工作信息公开。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进一步细化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科目,2014年公开市级(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环翠区、乳山市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加大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工作力度,着力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两级政府年内要按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市级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和重点整治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做好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以及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和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质量状况等信息公开工作。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等全过程公开。三是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7]100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温政办〔2007〕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新一届市政府领导的分工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作如下分工: 黄纯诚秘书长 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的实施、督查、反馈工作,综合性的经济、社会事务和重大内外事活动的协调工作。协助分管市长处理财政、税务、监察、审计、公安、安全、司法、人民武装等方面的工作。联系财政局、监察

局、公安局、审计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国税局、地税局、法院、检察院、军分区、驻温部队、总工会、团委、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詹永枢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办公室内部事务,处理综合文字、调查研究、政务信息、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电子政务建设以及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事务等事项。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法制、信访、驻外办事机构等方面的工作。联系法制办、信访局、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地方志办公室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陈庆科副秘书长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科技、旅游、信息产业、信用建设、防震减灾等方面的工作。联系科技局、旅游局、信息办、雁荡山旅游管理局、科技城管委会、工科院、科协、邮政局、无线电管理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5]41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管理办法 (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94号),为有序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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