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24条至第32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形,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无疑将有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解决。下面,笔者将就上述条文的理解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试作探讨。;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劳动合同也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因此,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协商解除具有以下特点:1、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3、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即前文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个特点),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论谁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均须无条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另一种理解认为,有必要区分是哪方先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由劳动者先提出的,那么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解均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种理解,实际上与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相悖,该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且“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才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没有规定在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从实际情况看,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满足了其要求,再由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也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因此,第一种理解是错误的。对于第二种理解,笔者认为也是错误的。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在先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完全是因为在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一种强势的地位,而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让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使这种失衡的法律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因此,这种补偿是合理的。而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已说明劳动者的离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并不构成严重影响,再要求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已违背了《劳动法》着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因此,笔者认为,按照前文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个特点处理此类补偿问题,是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且有利于解决此类纠纷的。

;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法》在第25条至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按照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均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实践中争议并不大,本文在此不再论述。但第25条因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四种情况发生时行使单方解除权,并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故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在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下面,笔者将分别就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行使解除权的四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此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超过以上规定的期限,那么,在超过法定的试用期之后,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在正式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无权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所约定的录用条件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象以“能喝酒”、“能陪客户跳舞”等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无效的。

;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在适用此条款时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行为的严重程度。面对市场竞争,很多企业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常常以所谓“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为由,对实

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目前对何谓严重违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规定,致使在适用该项条款时出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对于违纪的严重程度,应综合企业的性质、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职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由法官作出判断,而不能完全按照企业内部规章的规定进行认定。应当认为,法官在长期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形成的认识是判断此类纠纷的最好准绳,由于个案的不同,处理的原则也会有不同,但是只要法官客观独立地作出了判断,这个判断就应该是公正的。

;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角度理解,即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是由于劳动者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时方可适用。在劳动者不存在主观过错或未给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引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浅谈劳动合同概括

浅谈劳动合同争议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上述大原则下,具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几点误区: 1.员工试用期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女职工三期内的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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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实践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本文主要就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与解除形式、当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阐述、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和实施其他一些措施,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合法权益

目录 一、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现状 (1)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一)存在的问题 (1) (二)分析原因 (2) 三、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具体措施 (3) (一)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具体措施 (3) (二)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具体措施 (4) 四、结束语 (4) 参考文献 (6)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引发了劳动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这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 (1)认识上不重视。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而不像缔结一般经济合同那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作出要约、承诺,即仅可以对劳动合同表示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反要约。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 (2)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少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抓住员工怕失去工作的心理,无视法律法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报酬偏低,与劳动付出不相符合。二是合同体现单方意思较为普遍。企业利用谋职者迫切求职的心态,在格式合同中大多只约定劳动者义务,出现诸如在岗不能结婚、生育、工伤自负等霸王条款,而对于劳动者权益则往往表述不清、要领模糊。合同条款不平等,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三是用人单位收取抵押物。个别企业在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以企业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对此法律明文禁止,但是这似乎是

解读劳动合同解除

解读劳动合同解除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要素 用人单位判定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应以事先经合法程序制定,且公示给劳动者的评价标准加以评判,且该评判标准应当是一个全面、客观的评判标准。 首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原因可能是劳动者个人能力造成的,也可能是工作态度造成的,还可能是劳动者不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资格等造成,总归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或者其他外界原因造成的,就不能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其次,对于评判标准来说,该标准一般通过劳动合同、聘任协议、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标准等文件体现出来,如果没有事先制定的评判标准,缺乏考核的标准,很难认定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最后,在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需要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具体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照评价标准得出考核结果,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 2、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第68条、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解除、终止合同均无需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对于已被刑事拘留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刑事拘留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强制措施的一种,用人单位如无其他规定仅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刑事拘留属于解除合同的理由,那么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

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 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劳动者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但是在现实中,随着人才交流的进一步活跃,每天都要签订大量的劳动合同,同时也有大量的劳动合同以不同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普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例如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下面我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入手,浅谈一下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

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和生活来源,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可以说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根据提出解除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双方解除、单方解除两大类。双方解除,即协商解除或协议解除,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劳动合同也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因此,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1、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 3、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

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关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下面是由应届毕业生的合同范本频道介绍的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员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 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第一,员工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员工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应主动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抗辩。 第三、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审理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二、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员工送达或者在送达不能时没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员工不发生约束力,员工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对解除合同的事由负举证责任,而且应当对决定告知或者书面告知的负举证责任。 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应当按照员工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员工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令一次性支付员工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生活费。

劳动合同解除流程

劳动合同解除流程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 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法定解除 (一)单位解除 1、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参与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 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

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废旧。,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立新。,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

三种情况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A)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您于年月日与公司提出协商解除此前公司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司予以同意。 经协商一致后,您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一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资结算至年月日;计元; 2、此种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 2、;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 年月日注: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B)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于年月日与您提出协商解除此前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您予以同意。 经协商一致后,您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一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资结算至年月日;计元; 2、此种情形下公司需要支付您相当于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元。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 2、;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 年月日注: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的情形)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过失性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关系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过失性解除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论劳动合同的解除的研究 学生姓名:覃倩 班级学号:2008131121 专业名称:法学 指导老师:张中植 教学单位:法学院 摘要:从1995年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诞生,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到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在调解劳动合同关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今天,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本文笔者将比对古今中外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较为深刻的剖析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以便其能更好的服务社会、调解劳动合同关系。 Abstract: From 1995,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s birth,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has a history of nearly 20 years. By 2007,the labor contract law,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in the mediation of labor contract relationship plays a critical role . Today, 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is gradually revealed some shortcomings. 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compare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countries of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profound analysis of China's labor contract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opinions and proposal, to provide mor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so that it can be better serve the society, mediate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labor contract.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权完善措施 Key words:Labor contract Right of cancellation Measures to improve 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以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过于宽泛和自由,应加以限制。对于企业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应从多方面加以扼制。合理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对人才的流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益处。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因此,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 本文第一部分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概述,对比中外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让读者比较全面深入的

浅谈劳动合同解除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谈劳动合同解除的几个法律问题 目录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问题…………………………………1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1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2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2 (四)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3 (五)建议采取的对策……………………………………………………3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问题………………………………………3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4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4 (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4 (四)建议采取的措施……………………………………………………4 三、劳动合同违约解除的法律责任………………………………………4 (一)违约金………………………………………………………………4 (二)赔偿损失……………………………………………………………4 (三)继续履行……………………………………………………………5 四、对完善劳动合同解除有关立法的思考………………………………5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思考……………………………………5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思考………………………………………6 [ 内容提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活来源,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是一件较为严肃的事情。单方解除不当则会破坏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分析了当前在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其表现形式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浅谈一些建议采取的措施;随后,又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谈了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责任方式: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最后谈了对完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思考。总之,全文虽然分析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中双方的一些问题,但从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解释的立法初衷来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比较明显的。当然法律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赋于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以期通过建立一种良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环境,以使人力资源真正实现优化配置,从根本上减少劳动合同解除所引发的纠纷和争议,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且劳动合同关系一经形成,便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就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本文仅从劳动合同的解除来探讨有关问题。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一般而言,一个守信用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一定会自觉履行

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篇一: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 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21版)

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firs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If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violated, the contract is evidence that the other party seeks justic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21版)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21版)合同的作用首先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而不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合同就是另一方讨回公道的证据。下载后可以修改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一) 1、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经审批后的《附录1-终止劳动合同审核表》后, 即开始填写《附录2-解除/终止合同通知书》; 2、“公司与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栏须详细如实填写,离开日期 填写需要考虑是否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员工离开日期需在当前日期 上推迟三天,转正员工离开日期需在当前日期上推迟一个月; 3、将通知书给员工签字确认,收回作为员工收到书面通知的凭证进行存 档。 解除/终止合同通知书

同志: 鉴于附件1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与你签 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正式通知你已被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请你接到本通知后,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于年月日前离开公司。如果你对公司的 决定不服,请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对情况复查,或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 人力行政部 年月日 公司与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我已收到公司年月日的解除/终止劳动合 同的通知,并(准备,不准备)提出复查或仲裁。 员工签字:日期: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从两起案例浅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从两起案例浅谈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案例一:马某系某集团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申请人因盗窃公司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下达后,马某向集团公司请求继续留在集团公司工作并获集团公司同意,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2008年9月,该集团公司以马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马某的劳动合同。马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二:张某于2008年1月进入某商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因商贸公司生产经营遇到困难,2008年2、3月份的工资只到4月份才发放。此后商贸公司经营转入正常,员工工资一直按时足额发放。2010年10月,张某以商贸公司未按时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 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对于单方解除权是否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实践中却观点不一。 观点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因此,案例一中的用人单位和案例二中的劳动者,依法行使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该支持。 观点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在法定情形出现时,作为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权利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其权利的行使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应当在法定情形出现一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该权利。因此,上述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年后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超过了时效期间,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案例二中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行为发生后二年余,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行使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依法也不应给予支持。 观点三:劳动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根据权利人自身的行为就 1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关于给予xx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晋四建人字[xx]108号 六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xx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xx,男, 1983年6月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毕业于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工民建专业,xx年8月参加工作,原六分公司员工。 主要错误事实:该同志自xx年9月至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分公司曾多次联系本人,集团公司于 xx年6月30日在山西日报登报通知,但该同志既不回单位上班,也不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保险。累计旷工达240天。 鉴于xx同志上述错误事实,为严肃企业劳动纪律,教育广大员工引以为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之规定,经公司研究,给予xx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样本1:违纪解除合同 泰安市××××公司 泰××字[xx]××号 关于与×××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该同志于×年×月×日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期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该同志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连续旷工×天,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劳动合同》第×条、公司规章制度第×条(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及依据),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同意,决定解除与该同志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解除。 如对公司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该决定后一年内,向泰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请用A4纸打印) 样本2:合同到期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 泰安市××××公司 泰××字[xx]××号 关于终止与×××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该同志于×年×月×日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期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到期后,经本人书面申请,不再与我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经公司研究决定,自×年×月×日解除与××同志的劳动合同。 (或者)该同志于×年×月×日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期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到期后,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与该同志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单方,劳动合同,劳动者]浅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

浅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保护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在立法中的缺陷 首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的辞职权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有规定,都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在解除劳动关系中的预告解除权。但是,在中国的预告解除权只适合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在中国以签订半年,一年,两年,三年等的劳动合同为常态。但是作为劳动合同,首先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就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无疑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其次,竞业禁止和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也存在矛盾,竞业限制阻碍了劳动者实现自己自主择业权以及辞职权的实现,竞业禁止是指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规定通常是在强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作为强势劳动者在选择辞职时就不能现有预告解除的权利,这样法律规定的禁业竞止一方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但是另一方面又限制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以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市场经济发达的21 世纪,行业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法律在不同行业的适用也应有其不同的特点。并且在不同的行业都有其固有存在的一群掌握着企业单位商业秘密,高端技术的劳动者,对于这样的劳动者也不能仅仅只适用简单的预告解除。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在不同行业中的适用 行业一般是指其按生产同类产品或具有相同工艺过程或提供同类划分的经济活动类别,如饮食行业、服装行业、机械行业、金融行业、移动互联网行业等。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行业特点,所以在不同的行业分类中所适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劳动者在不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也决定了在行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情况也各不相同。例如餐饮行业最大的特点就是底层劳动者多,服务员是做餐饮不可或缺的,但是在一些不正规的餐饮店( 包括很多正规的餐饮企业)往往不会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存在兼职服务员的情况下。又在服装行中的工人,这些人在参与到劳动关系时由于受到文化水平较低以及法律意识淡薄限制,往往不知道订立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用工单位却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损害底层劳动者的利益。 所以简单的劳动者的预告解除不能保证这些在底层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高层劳动者又称为强势劳工,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掌握核心的资源、商业秘密,他的去留影响公司的运营以及利益的这一类型的劳动者。这类劳动者主要是存在于尖端科技类型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在电子信息科技领域以及航天航空领域。《劳动合同法》37 条的规定在这一情况下明显的损害了公司企业的利益,这时大多数的用人单位都会选择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但这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综上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阶层的劳动者的情况应该适用不同的规定,我国的劳动法仅仅规定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即预告解除是不可取的。

解除劳动合同书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书范本 篇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范本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日签订了【为期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 甲方自愿申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xxxx年xx月x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乙方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甲方无需向乙方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乙方已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 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费用。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xxxx年xx月x日止。 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 依法履行了相应义务。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 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双方已全部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五、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43a33ca504a1b0717fd5ddae?pn=2&x=0&y=1275&raww=168&rawh=44&o =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b47a787 060b100b49c3cbe9b4463c39d&sign=8dd48de96c&zoom=&png=1094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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