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是哪个部门

婚姻登记机关是哪个部门

婚姻登记机关是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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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机关是哪个部门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1、办理婚姻登记;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4、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表格及填表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新的学期即将来临,我院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即将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为了避免部分同学在假期内未能及时准备认定材料,本学期随“家长通知书”寄出《家庭贫困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此我们温馨提示: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的目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家庭贫困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请有需要的学生如实填写《家庭贫困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计入不诚信档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判断取消其在校期间的资助资格和获奖资格; 二、填写《家庭贫困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注意事项: 1、为了确保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家庭贫困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每一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格签章部分需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民政部门经办人签字,民政部门盖章,表格才有效。历年的《家庭贫困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无效。 2、个别情况需提供同时提供支持材料: (1)低保: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2)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3)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需提供证件复印件或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 (4)亲属或本人患有疾病: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等有效材料复印件;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本地方发生自然灾害的时间、当时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现在的灾后情况。并提供该证明单位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公章等信息,以便备查。 (6)家庭有外债、生意破产: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如家庭出现以上情况者,如不能提供支持材料或材料不齐全,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6月25日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 到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团管理科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标准版)

离婚协议书 男方:姓名(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因感情已完全破裂,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成年子女:***,现年*周岁,身份证号:***。离婚后归*方抚养,随*方共同生活。孩子的生活费归*方承担;教育费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在发生之日起十天内凭票据(含电子票据)由另一方向抚养方支付;医疗费一次性或累计一个自然日历年内,实际支出发生超过2000元的,由另一方接到垫付方凭实际支付的票据(含电子票据)的通知后十天内支付一半;其他除了上述费用之外的孩子合理支出费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由另一方接到垫付方凭实际支付票据(含电子票据)的通知后十天内支付一半。 二、*方享有儿子的探望权。*方每周周末享有一天探望权;寒假探望不超过15天;暑假不超过30天;国庆假期不超过4天;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超过2天。在探望期间*方享有接儿子出去游玩,到*方家住宿等一切权利,但需要从*方家里或者学校门口接出并送回。特殊情况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三、财产分割 1.夫妻共有的***房屋归*方所有,另一方应当配合做好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更名手续。(或者*名下的位于***房屋归*所有,不再分割。) 2.孩子享有***权利,单独以孩子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抚养方保证在*年*月份以前向孩子账户存入*元,抚养方应当保证另一方可以通过孩子账户的手机银行,随时查看账户资金。待符合购置房屋条件时,抚养方将孩子账户资金转为购买至少*平方米的房屋,孩子账户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时由抚养方补足,房产证单独办理在孩子一人名下。 3.*方为儿子投保的保险,由*方自行退保,退回费用归*方所有。 4.*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归*方所有,不再分割。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doc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

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来源:路桥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11-11-09 阅读:363次《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行业标准,MZ/T 024 —2011)于2011年7月1日 起实施 1.1.1.1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等级划分原则.1 4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 4.1 机构经费人员.1 4.1.1 机构性质.1 4.1.2 工作经费.1 4.1.3 婚姻登记员.1 4.1.4 婚姻颁证员.2 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2 4.2 场所设备.2 4.2.1 环境布局.2 4.2.2 候登大厅.3 4.2.3 结婚登记区.3 4.2.4 离婚登记室.4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4 4.2.6 颁证大厅.4 4.2.7 档案室.4 4.2.8 卫生间.4 4.2.9 设施配备.4 4.3 服务管理.5 4.3.1 便民服务.5 4.3.2 登记要求.5 4.3.3 信息化建设.5 4.3.4 婚姻文化.5 4.3.5 管理制度.5 5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6 5.1 机构经费人员.6 5.1.1 机构性质.6 5.1.2 工作经费.6 5.1.3 婚姻登记员.6 5.1.4 婚姻颁证员.7 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7 5.2 场所设备.7

5.2.1 环境布局.7 5.2.2 候登大厅.8 5.2.3 结婚登记区.8 5.2.4 离婚登记室.8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8 5.2.6 颁证大厅.9 5.2.7 档案室.9 5.2.8 卫生间.9 5.2.9 设施配备.9 5.3 服务管理.9 5.3.1 便民服务.9 5.3.2 登记要求.10 5.3.3 信息化建设.10 5.3.4 婚姻文化.10 5.3.5 管理制度.10 6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1 6.1 机构经费人员.11 6.1.1 机构性质.11 6.1.2 工作经费.11 6.1.3 婚姻登记员.11 6.1.4 婚姻颁证员.11 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12 6.2 场所设备.12 6.2.1 环境布局.12 6.2.2 候登大厅.13 6.2.3 结婚登记区.13 6.2.4 离婚登记室.13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13 6.2.6 颁证大厅.13 6.2.7 档案室.14 6.2.8 卫生间.14 6.2.9 设施配备.14 6.3 服务管理.14 6.3.1 便民服务.14 6.3.2 登记要求.14 6.3.3 信息化建设.15 6.3.4 婚姻文化.15 6.3.5 管理制度.15 参考文献.17 前言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1.1.1.2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民政部关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社会团体编制核定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9-12 第一条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编制是指社会团体常设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适用于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条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社会团体编制。 第四条县以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社会团体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团体编制所需经费,从社会团体合法收入中解决。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条申请社会团体编制的社会团体年度收入经费应在3万元以上,且用于管理性活动的开支应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内(管理活动的开支包括购置和租用办公设施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合格财务人员。 第八条社会团体申请社会团体编制,应提交申请书和资金状况证明,并填报社会团体编制申请表。 社会团体编制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的理由、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概况、对

经费收支增长情况的预测。 社会团体资金状况证明应是近期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九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编制计划和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核定社会团体编制数额。 第十条社会团体申请增加编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社团的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参考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意见,核减社会团体的编制数额。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年5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时,一并报送工作人员综合统计表及社团编制执行情况说明,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能够承担人事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负责。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开展对工作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退休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从离、退休人员中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 第十五条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社团编制核定及使用情况汇总上报上一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31省市婚姻登记信息实现联网个人持证件可查询

31省市婚姻登记信息实现联网个人持证件可查询 7月24日电据民政部消息,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目标。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就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进行了答问。 问: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经过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多年以来的共同努力,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目标。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 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对推进婚姻登记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一是宣告结束手工办理婚姻登记的时代,全面实现婚姻登记工作计算机操作和信息化管理;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审查,可以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三是为进一步转变婚姻登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制度变革提供了技术支撑;四是为启动“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问:刚才在阐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的重要意义时,提到了“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请问目前该数据库的建设进展情况? 答:“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是一个远景规划,首先也即是第一步是先健全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近几年,各地民政部门在推动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的同时,正着力加强和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如与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签订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协议,导入单机版办理的婚姻登记数据,特别是开发数据补录系统、补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等,实现婚姻登记纸质档案数字化管理,保证婚姻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前,北京市民政局与档案局已签定信息共享协议,取得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电子目录377.8万条,力争今年年底前完成解放以来所有婚姻登记历史档案补录任务。上海市民政局在市档案局的支持下,已将建国以来的573万条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信息转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杭州市民政局组织专业力量,已集中精力完成解放后235万条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山东省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已有数据1500多万条,广东省1021.4万条,江苏省658.6万条,陕西省240余万条,天津市200余万条。今年年底前,民政部婚姻登记数据中心数据量将达到1亿条。 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 问:请您具体阐述一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对婚姻登记方式、制度变革将产生哪些影响。 答: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将为今后推动婚姻登记制度变革,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和人性化的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需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实现全国联网后,我们将积极争取、推动立法改革,探索打破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限制,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便利,让新婚人群可以更加自主地选择步入婚姻殿堂的城市和地点。 民政部还将继续推动各地开展网络预约登记服务,当事人可以在网上提前预约办理登记的日期及时段,登记当天,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预约单及预约号调取预约信息,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登记服务,推动婚姻登记工作更加高效有序运行。 民政部门还将根据信息化条件,积极探索优化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工作流程,以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婚姻质量。 问:哪些个人或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答:目前对婚姻登记电子信息的查询是参照对婚姻登记纸质档案查询执行的,主要依据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1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一次任务 1.某甲与某乙在领取结婚证后,某甲因故反悔,提出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婚手续,某乙不同意,对此纠纷,应当( A ) 选择一项: a. 由人民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 b. 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退婚手续 c. 不予受理,由双方单位处理 2.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C ) 选择一项: a.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b.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c.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全部由男方偿还 3. 从概念上说,婚姻法是( B ) 选择一项: a.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b.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4. 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A ) 选择一项: a.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b.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5.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C )选择一项: a. 缩小了调整范围 b. 完全相同 c. 扩大了调整范围 6. 重婚是指( B )的行为 选择一项: a.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b.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 c. 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d.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 7.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D ) 选择一项: a. 一般共同制联合财产制 b. 统一财产制 c. 联合财产制 d. 婚后所得共同制 8. 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D ) 选择一项: a. 全部由男方偿还 b.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c.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d.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9. 婚姻法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是( A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相关表格

附录2 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2-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编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填写范本)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代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直接电脑输入或用蓝色、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五、封面所指的所属行(事)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如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事业或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等。 六、第三页中,从业人员数应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上填写的人员数一致。 七、第四页中,举办单位和举办者是指出资单位和出资个人。 八、第五页中,单位领导成员情况栏目中的职务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担任的职务。 九、第八页中照片应为一寸。 十、第九页中,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栏目中的盖章须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 十一、第十页中的会议时间须与上交的章程日期一致,在需说明的主要问题一栏中需提供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十二、第十二页中,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待登记完毕,在运作过程中的所有用章都需备案。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本人保证递交的下列申请材料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 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 到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团管理科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

民政法律知识考试题

民政法律知识考试题 一、单选题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C )年内提出。 A、3 B、2 C、1 D、4 2、公墓内埋藏骨灰的墓穴不得超过( B )平方米。 A、2 B、1 C、3 D、4 3、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 A )为一个周期。 A、20年 B、50年 C、10年 D、30年 4、《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下列哪个机关不能再办理婚姻登记:( B ) A、乡(镇)人民政府 B、街道办事处 C、县(市、区)民政局 D、省级民政部门 5、港澳台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出具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的有效期为:( B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一年 6、收养年满( C )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A、7周岁 B、8周岁 C、10周岁 D、14周岁 7、下列( B )属于可撤消婚姻。 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B、非双方自愿的 C、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D、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8、禁止买卖婚姻体现《婚姻法》中的哪项基本原则:( A ) 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制原则 C、男女平等原则 D、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9、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 A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 A、50 B、20、 C、30 D、40 10、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备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D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A、10 B、20 C、40 D、60 11、设立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B )万元人民币。 A、800 B、400 C、200 D、100 12、基金会设理事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理事成员只能设( B )。 A、3至25人 B、5至25人 C、7至25人 D、9至25人 13、成立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B )。 A、30个 B、50个 C、60个 D、80个

社 会 团 体 相 关 表 格

社会团体相关表格 编号:1201表 筹备成立 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筹备社团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申请筹备 社团名称 中文 住所 电话邮编 活动资金数额活动地域 社团活动经费来源会员 数量 个 人 单 位 社团宗旨 业务范围 业务主管单位电 话 筹备组织主要负责人

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签字筹备发起人情况 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签字 筹备发起单位情况 筹备发起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签名 拟任社团负责人情况 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 面貌 拟任社团职务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受理意见 审核 批准 编号:1203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社团名称 登记证号 社团代码 社团类别 登记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填表须知 一、请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要按本表内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无误。 二、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内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十六开纸的附页。 五、本表中社团主要负责人是指担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者。 社团名称中文英文缩写 住所邮编电话活动地域宗 旨 业 务 范 围 业务主管单位电话 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 理事数常务理事数 主要负责人 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 社团 职务 工作单位及职务 政治 面貌 电话

常设办事机构 机构名称场所负责人姓名电话 活动资金数额 验资单位 经 费 来 源 住所情况 产 权 单 位 用 房 面 积 租 (借) 期 限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登 受理意见承办人:负责人:

2020年最新婚姻登记细则

2020年最新婚姻登记细则 2017年最新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 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 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

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单机版用户手册 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单机版安装.............................................................................................................. - 2 - 1.1单机版安装.............................................................................................................. - 2 - 第二章单机版登陆与退出.................................................................................................. - 5 - 2.1单机版登陆.............................................................................................................. - 5 - 2.2修改密码.................................................................................................................. - 6 - 2.3退出单机版.............................................................................................................. - 7 - 第三章婚姻登记管理.......................................................................................................... - 8 - 3.1结婚登记.................................................................................................................. - 8 - 3.1.1 新增结婚登记.............................................................................................. - 8 - 3.1.2 修改结婚登记记录.................................................................................... - 11 - 3.1.3 查看结婚登记记录.................................................................................... - 12 - 3.2 离婚登记................................................................................................................ - 13 - 3.2.1 新增离婚登记............................................................................................ - 13 - 3.2.2 修改离婚登记............................................................................................ - 15 - 3.2.3 查看离婚登记............................................................................................ - 15 - 3.3 补发结婚登记证.................................................................................................... - 16 - 3.3.1 新增补发结婚登记证................................................................................ - 16 - 3.3.2 修改补发结婚登记证................................................................................ - 18 - 3.3.3 查看补发结婚登记证................................................................................ - 19 - 3.4 补发离婚登记证.................................................................................................... - 19 - 3.4.1 新增补发离婚登记证................................................................................ - 20 - 3.4.2 修改补发离婚登记证................................................................................ - 21 - 3.4.3 查看补发离婚登记证................................................................................ - 22 - 3.5 撤销结婚登记........................................................................................................ - 22 - 3.5.1 新增撤销结婚登记.................................................................................... - 22 - 3.6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24 - 3.6.1 新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24 - 3.7 补录结婚历史数据................................................................................................ - 27 - 3.7.1 新增补录结婚历史数据............................................................................ - 27 - 3.8 补录离婚历史数据................................................................................................ - 28 - 3.8.1 新增补录离婚历史数据............................................................................ - 28 - 第四章数据导出................................................................................................................ - 30 - 4.1 数据导出................................................................................................................ - 30 - 第五章数据删除................................................................................................................ - 31 - 5.1 数据删除................................................................................................................ - 31 - 第六章卷内目录打印........................................................................................................ - 32 - 6.1 卷内目录打印........................................................................................................ - 32 - 第七章初始化设置............................................................................................................ - 33 - 7.1 初始化设置............................................................................................................ - 33 -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到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团管理科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申请筹备: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筹备xx;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表1,编号:1201);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4、活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5、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表2,编号1205); 7、章程草案(依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样式起草);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3,编号:1203);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4,编号: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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